










因為帳冊出入而導致溢領薪資的情況,原則上溢領薪資者會構成民法不當得利,公司可以直接請求領取之員工返還溢領的薪資,這時候不可以跟您請求。但是如果責任是出在您就帳冊數量記載錯誤有所過失,而導致公司損失,這時公司要求您負損害賠償責任,也是合理的。但是據您說如果有總會計還要稽核的話,如果稽核沒發現而照樣發薪,這時您的責任可以主張減輕的。 如果您明知數量與事實不符,卻將不實內容登載在帳冊,可能會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您以故意以登載不實的方式,將財產占為己有,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上述犯罪的追訴期,均自犯罪行為後起算20年。至於貪污罪主要是處罰公務員,民間公司員工原則上不會成立貪污罪。 如果相關人員付錢和解,縱使對方提告,檢察官仍可能會因此緩起訴,或者是法官判緩刑。當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後,且未被撤銷,就不會留下前科。
(參照民法第179、227條;刑法第76、80、215、336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有位朋友是成年了,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對方今年要年滿15,
但他本身有酒駕前科....目前是不是在緩刑中我不確定。
對方其實是個滿嚴重的精神病病患...
但兩人算是出於你情我願的~
事情剛開始對方母親早就知道了,
大約是去年九月是第一次,對方母親只有反彈,並無威脅提告與取財,
但男生懷疑其實對方的母親"可能"也有精神疾病問題
外加身體似乎有傳染病(愛滋),然後她母親的男友也有黑道背景....
大概是今年三月多吧,因為我跟男生有過節,爆料給女生知道說,他與她發生關係,
有刑責問題,接著對方開始揚言要提告、
(手機這件事情是成了,有對方媽媽的簽名與他的簽名)
然後也是大概三月多四月左右
畢竟這件事情到了六月了,女方沒有拿出任何證據,
女方家長不與女生同住歐!!!然後大概五月初有社工出現,
是女方母親找來的,似乎還對於他的所作所為有所添加誇大~
由於女生是慣性自殘的精神病病患,之前就有這樣了,
情緒起伏很大,所以好像有什麼不如意
他就會挺喜歡拿美工刀劃自己,連帶男生要阻止,也被他傷害到
法律上有遺棄罪,所以如果男方對於女生棄之於不顧,好像也是有罪...
但也如此,所以無法脫離,也因為這樣不堪其擾...
這件事情沒有直接證據,只有單憑女孩子那邊的所有說詞,算可以定死證據嗎?
而且網路上他們有聊天錄音等等有談到發生關係,那這能算證據嗎?
而且他們三月多再度發生關係的時候,女生方面確確實實知道說,
與男方發生關係,男方會有刑責問題~所以這到底怎解決呢~?
女方方面是可以完完全全坦護男方,但由於情緒的問題,
不知道如果上了法庭之前發生什麼小事,影響她的情緒,會不會讓女生改口供~不袒護他
另外對方母親是有對他提告另外一件事情,就是對於女生的妹妹有性騷擾,就是妨礙性自主,發生時間約莫是四、五月中旬~,六月提告作筆錄,但目前還沒上法庭傳喚
總整理:
問題一:請問法律上女方的精神病史這樣,算不算情緒行為反覆,在法庭上的說詞認可的可能性低?
問題二:我"懷疑"對方取財來意非常明顯~所以對方父母這樣子,算不算利用未成年子女取財,我記得是有這一條罪的吧?
問題三:女生方面我想我確定沒有任何那男生的相關證據,了不起就是通聯紀綠、
網路上的談話之類等等~
問題四:怎樣子對男方有利呢?要蒐集怎樣的證據,才可以讓男生無罪或是不要到
坐牢~
問題五:女方後續知道這是有罪的....會不會變成刻意引誘犯罪?~或是能夠證明些什麼呢?

我有位朋友,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對方今年要年滿15,
但有酒駕前科....目前是不是在緩刑中我不確定。
對方其實是個滿嚴重的精神病病患...
但兩人算是出於你情我願的~
事情剛開始對方母親早就知道了,
大約是去年九月是第一次,對方母親只有反彈,並無威脅提告與取財,
但男生懷疑其實對方的母親"可能"也有精神疾病問題
外加身體似乎有傳染病(愛滋),然後她母親的男友也有黑道背景....
大概是今年三月多吧,因為我跟男生有過節,爆料給女生知道說,他與她發生關
係,有刑責問題,接著對方開始揚言要提告、
而且陸陸續續的開始取財,像是替女孩子辦手機、要證件之類~
(手機這件事情是成了)
然後也是大概三月多四月左右
畢竟這件事情到了六月了,女方沒有拿出任何證據,
女方家長不與女生同住歐!!!然後大概五月初有社工出現,
是女方母親找來的,似乎還對於他的所作所為有所添加誇大~
像是說,男生還有與另外很多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等等之類的,
由於女生是慣性自殘的精神病病患,情緒起伏很大,所以好像有什麼不如意
他就會挺喜歡拿美工刀劃自己,連帶男生要阻止,也被他傷害到
法律上有遺棄罪,所以如果男方對於女生棄之於不顧,好像也是有罪...
所以才會到至今,沒有辦法脫離~所以我想問~~~
這件事情沒有直接證據,只有單憑女孩子那邊的所有說詞,算可以定死證據嗎?
而且網路上他們有聊天錄音等等有談到發生關係,那這能算證據嗎?
而且他們三月多再度發生關係的時候,女生方面確確實實知道說,
與男方發生關係,男方會有刑責問題~所以這到底怎解決呢~?
女方方面是可以完完全全坦護男方,但由於情緒的問題,
我也不知道如果上了法庭之前發生什麼小事,會不會讓女生改口供~
另外對方母親是有對她提告另外一件事情,就是對於女生的妹妹有性騷擾,
就是妨礙性自主,這件事情已經作筆錄了,但目前我記得是沒有上法庭傳喚,
發生時間約莫是六月中旬~
請各位律師或是有法律工作經驗者,請回答~~
總整理:
問題一:請問法律上女方的精神病史這樣,算不算情緒行為反覆,在法庭上的說詞認可的可能性低?
問題二:我"懷疑"對方取財來意非常明顯~所以對方父母這樣子,算不算利用未成年子女取財,我記得是有這一條罪的吧?
問題三:女生方面我想我確定沒有任何那男生的相關證據,了不起就是通聯紀綠、
網路上的談話之類等等~
問題四:怎樣子對男方有利呢?要蒐集怎樣的證據,才可以讓男生無罪或是不要到
坐牢~
問題五:女方後續知道這是有罪的....會不會變成刻意引誘犯罪?~或是能夠證明些什麼呢?

回覆 *雙娃娃* 的發言內容:
基本上那個人應該就是你吧 我是覺得 犯錯了就該面對 不管今天是否你情我願 因為對方未滿十八歲還好有滿十四歲不然罪更重 但是我認為若是可以盡快和解的話 快一點吧 不然就沒有機會了唷最少三年以上還要強制工作 PS 真是不是你本人犯的話 那麼你也很重視朋友幫助朋友阿 因為沒有你的事情你義務幫忙處理 真是好朋友唷 哈哈哈 !!!!!!!!!!!!疑點問號 最後希望快點處理此事情吧 快找律師吧 或是親自到對方的家裡談和解吧 最好有第三者ㄚ這樣子可以保護你 你也可以錄音起來談論過程中 確保你自己的利益 不管是否你情我願的 就算強上 也要快去談 一但到法院的話 就沒有救了 基本上你有聽過男生告女生強姦的嗎 哈哈哈





Q1男女方都未滿16 請問如果女方家屬要提告男方 是否構成犯罪?(是你情我願的情況下)
Q2女方家屬給男方兩個選擇 第一是私下和解一百萬元 第二是交給司法處理 他還說如果司法判決就不只一百萬了 請問和解金這樣合理嗎?或是交給司法處理較妥呢? (男方為單親家庭且經濟收入低廉)
Q3當初確實是男女你情我願 但後來女方卻向家屬辯稱 非你情我願而是是強制的 請問如果男方被告 這些話是否會對男方不利呢?
Q4如果真的要以司法解決 只有男方會有刑責嗎? 那女方呢?
Q5男方本身有保護管束及緩刑正在執行 請問如果上了法庭是否會被撤銷 直接去關呢?(保護管束三年2011年7月執行 緩刑三年2012年7月執行)

律師您好,目前我是大三的學生,在外以軟體工程師實習一年,沒有任何前科與不良記錄,這次算是初犯
我前幾天因持有毒品被警察抓(其實算是被誘拐買的),但警察錄口供時,卻讓我說是一個月前在夜店購買兩顆,一顆上個月食用顆,一顆約0.21克在身上(並且有驗尿,有可能會被檢驗出來),而檢察官裁定以1萬元交保,等候驗尿結果以及法院通知書(不確定是傳票還是裁判)。
請問律師,如被驗出吸食,檢察官告知是可以以5萬元戒癮治療,但持有部分是否有機會宣判緩刑?
我知道自己不會再犯,如果可以的話,是否有任何的方式可以請求檢察官或是法官,宣告緩刑? 因為不論是易科罰金或著是拘役,可能都會嚴重影響到我目前的生活與前途,請求各位律師解答,感激不盡

不好意思麻煩各位
老闆要告我業務侵占 因為在作帳期間帳務不實老闆說薪資浮報虛付但所有金額皆是他看了親自拿現金給我付款的因為有福報薪資所以薪資表與員工薪資調不符他說我把錢放進自己口袋了!還有 零用金短少 以及應收帳款現金類短少他都說他沒收到,但它所呈現的單據完全都沒有我本人的簽名蓋章而且在所有的付款中皆以現金收付而且也不是從公司帳戶中領出 而我在離職那一天是他強迫我離職並寫下切結書且用如果我不寫就要馬上叫警察來的恐嚇語言所以我寫了但其內容為 我OOO在OO公司擔任會計且於OO期間制OO期間帳務不實新水浮報短付承蒙老闆原諒未予追究且於即日起自動卸職並不得在外散佈任何有關OO公司之謠言日後帳款有問題需至公司釐清~
這個內容是我造他唸的寫的並且在寫的時候他說我想你這些錢也已經花完了所以只要你承認我願意原諒你但是隔天他又打電話來說~他弄錯了!昨天寫的所謂的切結書內容是保障我而不是保障他,他是說如果我還錢他就原諒我如此反反覆覆的讓我內心備受煎熬壓力超大,因為他手上的單據都是我寫的我打的雖然都未簽名以及蓋章當時我原有意要和解認賠了事但是金額談不攏後來他又抓出一堆有的沒有的帳要我認從十幾萬到二十幾萬又到五十幾萬現在又說更多後來又要我到公司解釋清楚看要怎麼解決!又說他不願意打折,因為我一直說謊不然怎麼會從十幾萬查到現在變五十幾萬甚至更多!因為現在這件事已經不是認不認有做沒做的問題了,其實因為帳務很亂有些金錢都交雜放在一起所以也無法釐清所以一開始我才想認賠了事但他後來的反覆讓我不知道什麼認該甚麼不該認~搞到和解也不是,不和解也不是,和解是不是就變成他說多少我都要賠了?不合解我知道就只有被告這條路我很清楚這告下去拚到最後我可能也會有前科,但我想知道的是因為我是初犯所以被告了會不會有緩起訴緩刑的機會?他要求我去釐清所有單據並給他一個合理的解釋?說真的我根本不想講了因為講不講都是他在答!在他的認知這樣就是這樣根本聽不進別人所說的!再者他每次打電話來時都一付你這個很大條喔!罪很重怎樣又怎樣的,他們家有兩個考不上律師的法律系畢業家人在保險及金融業當過法務就一直以為自己非常懂一直判我的罪搞得我很焦慮!搞得我都不知道該怎麼做!
還有他有買進貨發票以及浮報薪資規避年度營業所得稅的事!
以及長期強迫員工放無薪假長達一年多!
和為了規避當初舊制退休金提波問題要求員工寫自願離職單並且把所有員工退保和另一間公司合作互換員工加保過兩個月後在把所有員工退保加回自己公司名下!
還有他將自己太太以及小孩加保在自己公司當員工實際上並無任何勞動行為所有以公司名義上投保的人公司應負擔之投保金用來當公司成本來扣抵!請問這樣是在合法範圍中嗎? 而他的太太在勞保退休中以請領100多萬的退休金了 此部分會不會被勞保局追查追討?? 謝謝大大的解題

不好意思麻煩各位
老闆要告我業務侵占 因為在作帳期間帳務不實老闆說薪資浮報虛付但所有金額皆是他看了親自拿現金給我付款的因為有福報薪資所以薪資表與員工薪資調不符他說我把錢放進自己口袋了!還有 零用金短少 以及應收帳款現金類短少他都說他沒收到,但它所呈現的單據完全都沒有我本人的簽名蓋章而且在所有的付款中皆以現金收付而且也不是從公司帳戶中領出 而我在離職那一天是他強迫我離職並寫下切結書且用如果我不寫就要馬上叫警察來的恐嚇語言所以我寫了但其內容為 我OOO在OO公司擔任會計且於OO期間制OO期間帳務不實新水浮報短付承蒙老闆原諒未予追究且於即日起自動卸職並不得在外散佈任何有關OO公司之謠言日後帳款有問題需至公司釐清~
這個內容是我造他唸的寫的並且在寫的時候他說我想你這些錢也已經花完了所以只要你承認我願意原諒你但是隔天他又打電話來說~他弄錯了!昨天寫的所謂的切結書內容是保障我而不是保障他,他是說如果我還錢他就原諒我如此反反覆覆的讓我內心備受煎熬壓力超大,因為他手上的單據都是我寫的我打的雖然都未簽名以及蓋章當時我原有意要和解認賠了事但是金額談不攏後來他又抓出一堆有的沒有的帳要我認從十幾萬到二十幾萬又到五十幾萬現在又說更多後來又要我到公司解釋清楚看要怎麼解決!又說他不願意打折,因為我一直說謊不然怎麼會從十幾萬查到現在變五十幾萬甚至更多!因為現在這件事已經不是認不認有做沒做的問題了,其實因為帳務很亂有些金錢都交雜放在一起所以也無法釐清所以一開始我才想認賠了事但他後來的反覆讓我不知道什麼認該甚麼不該認~搞到和解也不是,不和解也不是,和解是不是就變成他說多少我都要賠了?不合解我知道就只有被告這條路我很清楚這告下去拚到最後我可能也會有前科,但我想知道的是因為我是初犯所以被告了會不會有緩起訴緩刑的機會?他要求我去釐清所有單據並給他一個合理的解釋?說真的我根本不想講了因為講不講都是他在答!在他的認知這樣就是這樣根本聽不進別人所說的!再者他每次打電話來時都一付你這個很大條喔!罪很重怎樣又怎樣的,他們家有兩個考不上律師的法律系畢業家人在保險及金融業當過法務就一直以為自己非常懂一直判我的罪搞得我很焦慮!搞得我都不知道該怎麼做!
還有他有買進貨發票以及浮報薪資規避年度營業所得稅的事!
以及長期強迫員工放無薪假長達一年多!
和為了規避當初舊制退休金提波問題要求員工寫自願離職單並且把所有員工退保和另一間公司合作互換員工加保過兩個月後在把所有員工退保加回自己公司名下!
還有他將自己太太以及小孩加保在自己公司當員工實際上並無任何勞動行為所有以公司名義上投保的人公司應負擔之投保金用來當公司成本來扣抵!請問這樣是在合法範圍中嗎? 而他的太太在勞保退休中以請領100多萬的退休金了 此部分會不會被勞保局追查追討?? 謝謝大大的解題


我跟我男友在我15歲要滿16歲時發生性關係,當時他已經滿20歲了,之後我爸媽決定告他,可是他有誠意道歉,希望可以和解或撤銷這案件
但是我有看他由警察局那邊收到的通知說是"妨礙性自主罪",警察有對我說不能撤銷,因為是我未滿15歲發生的
以刑法第16章第227條上面只寫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當時他只知道我16歲,但並不知道我其實是未滿16歲,如果是這樣,那麼妨礙性自主罪會成立嗎?
還有我現在已經懷孕八個月了,這樣法官會對他加重刑責嗎?我真的不想看他被關
如果我和他結婚,他的刑責會有所減輕或是不用被關或是不用被判刑嗎?
還有我在當時做筆錄有說實話,就是在他與我要發生性關係時我是"半推半就"的方式和他發生的,原因是"因為我覺得他是我男朋友,所以我才會和他發生關係",如果是這樣,他會不會被法官判第16章229條詐術性交罪?但是我當下的確算是合意和他發生的...
另外我有和他同居半年多,但是中間我都有和家裡連絡,而且我是自行返家,他這樣會不會被多判,刑法17章240條(和誘罪)和241條(略誘罪)?
我也想知道...





(1) 如果行為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性交對象未滿16歲,因為沒有犯「與幼童性交罪」的故意,是不成立與幼童性交罪的。不過一般而言除非有確切證據(比如說出示變造的身份證而成為證物),否則法官和檢察官會不會接受這個說法,就要看個案了。
(2) 懷孕和結婚並不影響是否成立犯罪,但因為有”犯罪後的態度”此點為衡量標準,而有可能會影響量刑輕重,但是這還是要看法官的裁量而定。
(3) 必須是未違反當事人意願才會成立與幼童性交罪。第229條的詐術性交罪,是使人誤信為配偶而為性交,依您的敘述應該是不會成立。
(4) 凡是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是父母的監護,縱使沒有違反未成年人的意願,仍然會涉及略誘罪或和誘罪。您和對方同居,縱使中間有和家庭連絡,原則上仍屬於脫離家庭和監護。如果您在未滿16歲時就和對方同居,對方是可能成立略誘未成年人罪的;滿16歲的話則是和誘未成年人罪。
(5) 由於這些罪都不是告訴乃論罪,縱使您或家長不提告,檢察官還是可以偵辦起訴。如果檢察官和法官不認為對方是為了性交才跟您同居,而不成立刑法第241條第2項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之略誘罪(這個罪的刑度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緩起訴及緩刑)的話,就其他罪名而言,還是有可能緩起訴或是緩刑。雖然這時候就要看您父母的意向,但如果家長堅持不和解而要告,卻和你的意見相左的話,你自己出面去求情,法院還是也可能會衡量給予輕刑或緩刑的。
(參照刑法第74、227、229、240、241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各位律師大人:您好!!
我有位朋友在街上看見一位高中女生,臨時起意想跟她開個玩笑,於是從背後摀住對方嘴巴,當場把女生嚇哭跌坐在地。
友人雖立即道歉,並表明只是開玩笑,但已驚動附近里長聞聲而出,報警將男方依法究辦。
事後男方家長與女生家人以一萬元和解,雖女生表明不予追究,但警察說友人觸犯了「妨害他人行動自由」,屬於公訴罪,不能撤銷,於是還是被移送地檢署。
隔日開庭,檢察官表示:因念在被告為初犯,以3萬元緩起訴兩年。法官說:若兩年內被告行為良好且不再犯,那就不會被判刑。
可是今天朋友接獲地檢署電話通知,於兩個禮拜後將再次開庭。朋友詢問:不是已經解決了嗎?對方表示:不清楚,會再寄送傳票通知。
請問:
1 在此案中,被告既已繳付罰款,且檢察官表態:兩年內若行為良好即不會判罪。為何依然需要出庭?(與當初檢察官說法不一)
2 被告會留有案底嗎?是否會影響他未來就職方面的問題?
3 家人是否會有連帶責任?(比如不能考公職或考軍官)
3 被告會被判刑嗎?會被關嗎?刑期多重或罰金約多少?
以上疑問,懇請律師大人回覆,謝謝!!
各位律師大人您好
求刑內容為
求刑:請審酌被告係對夜歸少女下手,造成被害身心受創甚深,若非被害人立時呼救及證人當場逮獲,後果將不可想像,建議從重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五月,且不得緩刑,以示懲戒
請問收到簡易判決書後再來就是等正式判決書下來嗎?
要如何爭取上訴呢?
以上疑問,懇請律師大人回覆,謝謝!!


(1) 案件必須等到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書,才會發生緩起訴的效力。檢察官雖已表示兩年內若行為良好即不會有事,但因尚未形諸明文,所以在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書前,還是可以要求您出庭進行偵查的。
(2) 如果您有按照緩起訴處分書規定繳納費用,且在緩起訴2年期間內沒有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而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而提起公訴,基本上期間過了就視為不起訴,原則上是沒有案底的。
(3) 刑法處罰的對象是「行為人」,每個人就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並不會使其他未參與犯罪的人負連帶責任。
(4) 依您的敘述,檢察官是很可能作出緩起訴處分。如果緩起訴處分期滿而未被撤銷,您就不會被判刑。另外妨害他人行動自由罪,依刑法規定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並不屬於重罪。
(參照刑法第302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253條之2、253條之3)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大家好:
昨日接獲警方來電通知被告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情況如下,請問我該如何處
理,謝謝!
時間:2012.06.01 下午4點左右
地點:高雄市自由路與新莊路的全聯門口
事發經過:先生開著車速25~35公里載著我(孕婦),有二線道,我們在非快車道上,所以
右側是機車騎士們,在我們前方有位婦人載著她孫子,就在全聯門口靠近機車待轉區(此
區上已有停位機車騎士)剎車減速又靠左偏行,我有先注意到婦人,所以有叫先生小心注
意往左開,行車紀錄器也明顯拍到我們車身有往左開,但拍到婦人是她視線往右看,車身
往左偏,所以我們車頭都已經過她,到了後照鏡時,她因太往左偏所以碰撞到我們雙方的
後照鏡,我們減速往後看她沒倒地也沒外傷(我在副駕是確定碰到後照鏡),所以就以時速
20~30公里的速度慢慢離開。
通知:警方在案發後1個小時後打來通知說有位婦人告我們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說婦人
有去驗傷,所以當天先生就說那趕快出來談(警察看到婦人很驚訝,因為沒看到她受
傷,所以請她去驗傷),但婦人當天都接電話,所以隔天我們又請警方幫忙聯絡。
警局調解過程:婦人帶著診所開的驗傷單,她完全沒有包紮,也看不出外傷,走進警局也
很正常(有請警察保留她走進來的畫面),上面寫「左手食指、左手腕及左腳踝挫傷」,她
的證詞:「後照鏡有撞到,但其它車身都沒事,她也沒碰到我們車子(今天也請警察幫我
們車身拍照,因未洗車有灰塵,上面確實沒有碰撞痕跡,如碰到的話應該是會變乾淨),
但因後照鏡互撞後受到驚嚇,為了穩固車身,所以造成挫傷、扭傷」,要求賠償「醫療費
、扭傷復健費、無法照顧孫子的保姆費(3個月起跳)」。從頭到尾都沒說到底費用是多少
,就強調我們肇事逃逸的公訴罪很嚴重,警方有調路口監視器,但無法照到我們事故發生
處。
請益:
1.請問肇事逃逸公訴罪對於我們這種情形來說,要如何減輕刑責?初犯的話會有機會緩刑
嗎?(我們有注意道路使用義務閃避,但她未注意而靠過來碰到我們,致使她自己受到驚
嚇而受傷,這樣肇事歸責上可以判比較輕嗎?還是需要有和解才有機會緩刑或緩起訴呢?
)
2.過失傷害部分,她有提出驗傷單,但非因我們撞到她,那是否由她舉證因我們的關係而
造成她受傷?會不會因為她的證詞和文字驗傷單,我們就較不利呢?(這部分是不是也有
歸責比例的問題呢?警察看完是說大概一半一半,那我們可以主張負擔醫療費用,其它費
用不賠償嗎?)

一、「肇事逃逸」之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通常欲減輕刑責或獲取緩起訴、緩刑者,大部分係以跟被害人和解之方式達成。另關於肇事責任對於「肇事逃逸」犯罪之成立,實務見解認:「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無過失,則非所問」,所以肇事責任原則上不會影響犯罪成立暨科刑範圍。二、「肇事逃逸」罪之成立需要行為人對於自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一事有所認識(白話說就是要知道開車撞傷人),你們這一件據你陳稱:「對方未倒地、慢慢離開」云云,所以應該有主張主觀上並不知道撞傷人而獲不起訴的空間,這點請務必注意一下。三、驗傷單是對方證明受傷之證據,當然如果我們否認是由我們造成的話,對方可能需要再補強其他證據。另我方既有「行車記錄器」及「車體照片」等有利我方之證據,也可主動提出作為抗辯之證據。四、肇事責任比例原則上是要送鑑定認定的。五、我們當然可以主張可接受之賠償範圍或數額,但重點是對方願不願意接受的問題。六、建議先行申請調解並申請送鑑定。七、以上,謹供參考!



(1)就您的問題,首先要看在哪裡犯罪,才能決定由何地法院審判。不論是哪一國人,只要犯罪過程中有在台灣地區(指的是台澎金馬)進行犯罪,而在台灣遭逮捕審判,不論是哪國人,都會適用我國刑法;但若是在中國內地犯罪,如果在當地審判,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但是如果被引渡回台審判,還是會依台灣法律處理。而在台灣,詐欺罪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最輕是處罰金,最重是五年有期徒刑。但是中國大陸刑法的詐欺罪,則視詐騙金額多寡而有不同輕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以在中國大陸的刑度是比較重的。
(2) 又因為在台灣詐欺罪並非重罪,如果被告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被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是曾因故意犯罪被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但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時,只要法院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詐欺罪是有可能緩刑的。至於中國大陸刑法的詐欺罪,只要是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也是有可能緩刑。
(參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74、3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26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您好
之前家人因為求職, 金融卡被騙走, 結果歹徒利用家人的金融卡來詐騙, 詐騙金額約8萬多元共4名受害人,經法官判決 '協助詐欺' 被判緩刑, 另帶民事賠償受害人被騙的8萬元分期償還(分兩年償還), 可是只償還一期(可能8千多元)之後就沒錢還了, 判決到目前約兩年, 也就是兩年前曾經繳過一期, 最近聽家人說法院來公文(公文我沒看到) , 家人說因為協助詐欺的家人都沒償還民事賠償, 法院說要抓去關兩年(法院公文我沒看到).
問題:
1. 真的被判緩刑後(緩刑可能還沒到期), 民事沒償還 (沒依照時間償還 兩年只還一期 ), 真的會被抓去關嗎??
2. 因為被告真的沒錢, 消極不還可以嗎??
3. 如果真要被關, 可以馬上還錢, 變成不用關嗎??
常常聽到車禍 被告傷害+民事求償, 通常不是被告傷害判緩刑後, 在民事賠償的部分, 受害者不是都很難拿到錢, 為何我的家人卻有可能被關??
請大律師協助解答一下.
感激

1.如果法院在緩刑宣告中有附帶要求對被害人賠償,那您家人就應該要付賠償費,否則法院真的是可以撤銷緩刑的。撤銷緩刑後,就會執行原本的刑罰,這樣就可能會被關。
2.就算沒錢,還是要按照法院的要求付錢賠償,因為這是緩刑的附帶條件。如果沒達到法院的要求,法院可以依職權撤銷緩刑。
3.如果法院已經作出撤銷緩刑的處分,原則上就算現在付錢也為時已晚,因為撤銷緩刑處分會使得緩刑處分自一開始就不存在。至於您提到民事案件的受害人通常很難拿到錢,某程度上這是事實,因為民事強制執行僅能就當事人的財產執行,當事人名下已無財產時,也只能拿到沒有太大用途的債權憑證;但是緩刑處分的附帶賠償條件是法院公權力所要求的,如果不付的話,相對應的就是撤銷緩刑處分,執行原本的刑罰。
(參照刑法第74、75之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對方開走車子的行為,如果是他根本就沒有還你的意思,據為己有,可能成立竊盜罪,依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是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必須要明顯意圖為自己所有,如果她說她知道是你的,只是借來用,沒有據為所有之意,那就不一定構成了。
(2)如果對方是在緩刑一年期間內進行偷竊行為,而且被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依法緩刑會被撤銷,這時候就會開始執行不能安全駕駛罪判決的處罰。
(3)如果有辦法證明對方偷竊車上的300萬元現金,是可以向對方請求還錢的。由於偷竊的犯罪證據和偷竊行為損害分別應由檢察官和被竊者舉出證據,對方並不需要主動證明自己的清白。所以如果沒辦法確實舉證車上有300萬元現金且是被對方所偷竊的話,原則上仍然無法向對方求償。不過你可以用電話錄音的方式套他的話,如果她在電話翁承認的話,是可以提出當作證據了。
(參照刑法第75、32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想請問一下,由於前幾天有三名刑警持搜索票來搜索我家,當場查獲毛重約21,89克淨重約19,89克的k他命10小包,我當場被送往海巡署作筆錄,因海巡署是監聽我一個藥頭朋友(A男)的電話,而我跟那藥頭朋友(A男)關係很好,聯絡很頻繁,所以我跟他聯絡的電話也都被監聽,所以我做筆錄得時候,刑警都認定我有跟這藥頭買毒品,但事實上沒有,我是透過這藥頭(A男)跟他一起去找他另外一個藥頭朋友(B男),但警方不相信所以當場作筆錄時我只好說我是跟我朋友這藥頭(A男)購買,我當天做完筆錄被移送至地檢署,當天就開偵訊停,檢察官問我筆錄是不是符合實情,我也說是,我自己個人認為,假如換一個方向想,我這種情況是不是等於我朋友(A男)去向別人購買然後在販賣於我,那我的問題是!!第一,k他命不超過20克的話是不是沒辦法判販賣,本人有吸食,驗尿結果雖不知道但一定驗的到,但我分裝承10小包所以怕法官不相信我是自己吸食,這種案件大概會怎麼判?(目前19歲)第二,這種案子會有前科嗎?目前我處於一個肇事逃逸的案件緩刑中,那這次的事件會不會對緩刑有影響呢?會被撤銷嗎?第三.我那藥頭朋友當天也有被抓,只是跟我被抓的時間點不同,那,假如說法院在開庭當天叫我那藥頭朋友出來對質?我該怎麼辦?他如果說他沒有販賣給我,反而指認我販賣給他或者當場說我也有在販賣?我戰的住腳嗎?這種情形需不需要找律師了?(我再做筆錄時,筆錄最後有一個 有沒有其他意見,我有說,我不希望與我那朋友出庭對質,因怕會遭到報復),那這樣法院開庭當天還會叫我那藥頭朋友出庭嗎?



縱使得到未滿14歲少女同意而進行性交,可能成立「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緩刑的前提條件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您行為時未滿18歲,依照「兩小無猜條款」會減輕或免除其刑,而經過減輕至2年以,原則上法官財有可能判緩刑。但是如果您行為時已滿18歲,因為本罪最輕是3年有期徒刑,是與緩刑條件不合。除非檢察官提出協商刑度為二年以下,而且給予緩刑,不然是有可能被關的。另外就該條罪,還有強制治療的問題(其實所謂治療,實務上的作法因為大多情形也是在監獄裡,所以跟關是沒兩樣的)。但是如果網友有明確告知你他已滿14歲,這時候您的認知也是如此,是不一定構成幼童性交罪。如果不構成,其他的的罪名都有可能判2年以下,所以還是有緩刑的機會的)
(參照刑法第74、91條之1、227、227之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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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規定,你哥哥必須在收到判決書後十日內上訴,否則就會確定判刑一年五個月,但是因為他在監所,要以送達監所時為準,而且只要他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就算上訴。至於你們收到判決書後,如果他已經上訴,您父母是可以幫他選任辯護人的。而就案件實體而論,幫忙開車.看車,幫他搬運東西,仍可能屬於竊盜罪的共犯。如果他確實不知道自己是在做幫助竊盜的行為,可以「主張對方是要他進行相當平常的搬運工作,並不知道對方是假工作之名行偷竊之實,所以自己沒有竊盜故意或竊盜幫助故意」。如果法院採信,仍有可能輕判甚至不構成竊盜罪。至於法院判刑一年五個月,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哥哥之前沒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判決,仍有可能藉由上訴爭取緩刑或輕判的機會。另外吸毒案與竊盜案這兩個是分開來的,縱使不成立竊盜罪,並不代表吸毒案的勒戒就沒事。
(參照刑事訴訟法351條,刑法第13、30、74、3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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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已收到起訴書,有些問題想請問:起訴書內在詳訴我先生96年間犯業務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面有用這樣記下這幾個字(未構成累犯),然後後面才繼續寫我先生在100年8月13日又犯下業務侵占這件案子的內容.
他之前那個案子96年4月犯的,判6個月但緩刑2年;這次這個是100年8月犯的,我是在4月9號在檢查署網站看到他被正式起訴,到今天4月19日才收到檢查官的起訴書,上面有寫101年3月29日移到法院,可是在寫上檢察官名字後面又有個日期是101年4月12日,不太懂??
1.檢察官這次是用累犯移送嗎?那為何上面會有(未構成累犯)這句話?我不太懂.
2.請問的是像我先生今天才收到起訴書,大約多久後會收到法院開庭通知??
3.通常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到正式開庭會有大約多久時間??
煩請律師大大幫忙回答,感恩不盡.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