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好意思律師 我之前向小淘購買三麗鷗商品在台灣轉賣.因為要照顧2個孩.沒注意社會上新聞.所以觸犯到商標法.保智大隊在5月下標.7月在到家中查扣我才知道.從那邊買的東西不能在台灣販賣.也已經都下架處理.目前案件送理中.結果昨天又有一個警察.在5月時購買拉拉雄手機套.9月21才告知我違反商標法.我有跟他說7月保智大隊已經抓了.他就說還是我要在錄一次口供.合併處理.我上網查很多人都是被好幾個警察抓.因為不懂法律所以只能被擺布.可是我在9月21日當天看到雅虎新聞.有一個人販賣LV手機套.可是因為LV在台灣沒有註冊手機套所以被判無罪.我不是想推卸責任.我上了商標法.看了一下.拉拉熊目前在台灣也沒有註冊3C手機殼系列商品.因為現在警察都在衝業績濫抓.而且21日通知我的警察我還沒去錄口供.我想問下.因為台灣沒註冊.我應該要認罪嗎?因為我7月就被抓了.也已經都不在販賣了.他9月才通知我.我要怎樣跟他說.請他撤銷告訴.還有我可以告他濫抓嗎?我很怕被加重罪.因為養2個小孩已經沒甚麼錢.也是靠打零工跟網拍維持家計.他們一直說不會怎樣.可是結果還沒出來.每天都提心吊膽.要是我去坐牢.小孩怎辦.我還在負債中.也沒多的錢請律師.要是認罪的話.最會加重嗎??不好意思.麻煩律師可以回答我謝謝.

您可以參考一下這則新聞,事實上並非檢察官提出這樣的聲請就一定會撤銷緩刑宣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11/today-so19.htm
其次,本件會否撤銷緩刑宣告應在於法院是否會認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規定,違反緩刑宣告附命被告負擔之事項而情節重大。
刑法第75條之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刑法第74條第2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可以參考一下這則新聞,事實上並非檢察官提出這樣的聲請就一定會撤銷緩刑宣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11/today-so19.htm
其次,本件會否撤銷緩刑宣告應在於法院是否會認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規定,違反緩刑宣告附命被告負擔之事項而情節重大。
刑法第75條之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刑法第74條第2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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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緊寫個陳報狀把匯款資料提出來向法院證明有匯款事實,拚拚看...你這樣處理,實際上法院不一定能夠認同,但未必是完全沒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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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參考一下這則新聞,事實上並非檢察官提出這樣的聲請就一定會撤銷緩刑宣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11/today-so19.htm
其次,本件會否撤銷緩刑宣告應在於法院是否會認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規定,違反緩刑宣告附命被告負擔之事項而情節重大。
刑法第75條之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刑法第74條第2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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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詢問撤銷緩刑的部分,可以參照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規定。如果目前判決尚未確定則依法尚不會有是否撤銷緩刑之問題。不過本件若未上訴而因強制性交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則依法應撤銷緩刑宣告。
刑法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1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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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爸爸買了一間法拍屋,標到以後原屋主本來想要直接跟我爸買回去,但是我爸不想賣,所以後來講好就租給原屋主繼續使用,所以也就沒有向法院申請點交。
之後跟原屋主約了時間要簽約,約了好幾次都失約,拖了一段時間以後,我爸決定不要租給他了,就請他限期把東西搬走,並且後來向法院申請點交。
點交的情況我不是很清楚,總之後來點交後我爸就把門鎖換了,想不到原屋主竟然告我爸侵佔,又因為存證信函是寄到老家,平常我爸媽已經不住在那,所以根本沒收到。
後來因為我爸擔心他就快要退休了,不知道這樣被告會不會影響到他的工作,害他提前被解僱,所以我爸跟對方協議和解,對方要求要十萬塊才肯撤銷告訴,雖然很無理,但是為了工作著想也只好忍耐,所以就付給對方十萬元,然後請對方儘快把東西搬走。
結果後來對方錢拿了,但卻說侵佔罪是公訴罪,所以不能撤銷!而且拿了我爸的錢就算了,連房子的鑰匙也不肯歸還。爸爸剛剛才跟我說明天就要上法庭了,他真的不曉得該怎麼辦!
請問我們該怎麼解決??QQ

您好:據您所述之內容,提供建議如下
當您爸爸得標後,應該有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您爸爸一旦領得該書面,即已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至於有無點交並不影響您爸爸已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的事實。而所謂的竊佔,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綜上,你爸爸是該屋的所有權人,又何來竊佔『他人』之不動產?建議明天開庭可將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一併帶去,並向法院說明整個緣由。
再者,雙方簽署的和解書,由於不知簽署的內容為何,如果有保證會撤告,但由於你爸爸不懂竊佔罪是公訴罪而簽署,而事後對方才又不撤告且不還錢,理論上在民事可主張要求返還該10萬元(這部分仍須看該和解契約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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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建議您讓律師陪同父親至地檢署,由律師為您父親做答辯。當然如果您的父親可親力而為,則並無此需要,答辯建議如下:
1.詳述整個法拍流程事實(慢慢說,讓書記官把令嚴所言詳細記載於筆錄中,此部分建議令嚴必須確認好電腦顯示的筆錄有無記載錯誤的情形)
2.攜帶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民事執行處書記官發給的自動移轉命令,表示這部份告訴人有義務自動返還房屋。
3.提供已交付十萬的收據或證明文件給檢察官,表示這部份係因為無故被訴侵占而交付,因為是對法律不懂所以才交付,不代表有侵占告訴人之財產,另外要請您確認對方告侵占的物品是什麼?如果不確定,當庭要請檢察官說明確認,如可返還,則當庭表示非常願意返還,與對方約時間到公共場所全程錄影錄音,並製作交還物品清單,請對方親筆簽收。
4.本案結束之後,考慮告對方民事不當得利,請求對方返還前揭10萬元。
以上,如有進一步的需要,歡迎連絡。

回覆 美女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太晚看到梁律師的建議,也許今天下午有律師陪同的話,可能已經解決問題了...>"<
今天下午陪爸爸去地檢署,偵察庭結束後,爸爸氣沖沖地出來,說是檢察官都不聽爸爸解釋,只是一直問爸爸是不是對方說要去搬東西,但爸爸不讓他搬?(事實上是對方有來電說要搬東西,但是因為約定的時間爸爸實在無法配合,並沒有答應他當天搬,但不是故意不讓他搬,也有告訴他請他改天再來拿)
然後據爸爸的說法是,檢察官要求爸爸重新填寫和解書(原本和解內容寫在筆錄上),然後還要請對方寫提告撤銷申請書(對方今天未出現)。
想再請教各位律師,像這樣的情形,通常偵察庭是無法當場撤銷告訴,一定要請對方寫撤銷告訴申請書嗎?那填寫以後繳回,是不是這整件事情就結束了?
另外,萬一對方不肯填寫,之後又該怎麼辦呢?
謝謝!!!





緩起訴處分撤銷後,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應依法起訴,並由法院按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予以論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謹建議您就相關事實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研議後續可行之法律途徑,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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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撤銷後,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應依法起訴,並由法院按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予以論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謹建議您就相關事實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研議後續可行之法律途徑,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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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查「青橄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多年前已廢止,該公司負責人目前因案為被通輯狀態,無法找到人解質,不知如何撤銷該股票質權設定,故無法轉為亞太電股票。 同時購股的友人當年曾收到設質公司寄來的「撤銷質權同意書」,憑該文件即可撤銷質權設定而取得股票所有權。但時日已久印象中未曾收到該單據或已遺失。問過證券公司、集保局結算所、亞太股務代理-元大證券等等…單位都說只能走法律途徑,但不知該如何走這法律途徑以取得股票權益?希望在此獲得協助解此難題。 PS:此件實為買賣股票,質權設定應只是當時購買時處理的一種過程,而當時未即時撤銷質權設定,則至今停留在股票質押予我的狀態!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必須行使質權拍賣。
如果您在南部,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執行事宜。
< ... (恕刪)
感謝您給予的建議,但對此仍感疑惑,本人住所地在中部~
我手中只有股票,並無其它任何相關買賣資料了,而要行使質權拍賣是不是需要有「質權設定期限」的資料。在此補充說明…因當初實際是為買賣股票,對方並非為了向我方借錢而作質權設定,所以沒有質權設定期限的書面及質押利息產生的文案資料,當年在收到股票的同時應該也有收到「質權撤銷通知書」,只是時日久遠,不覆記憶是否收到該書面或已經遺失。
至於知道應該有「質權撤銷通知書」,是近日由同時購股的友人那邊得到的資料,發現友人當年曾收到與股票同寄的「質權撤銷通知書」、且早辦理撤銷而過戶無誤。
問了不少人,都有不同的解答,有人說要主張「債務不履行」、「買賣關係存在」或「公示催告」…等方式,但至今沒問到遇過相同狀況的人而無法確認何種方式是真正可行,故此官司又該如何打起呢?






依【公布日期】民國102年1月16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曾在大約13年前因打工的漫畫店有放賭博性電玩機台,而被處以賭博罪(好像是常業賭博罪)3個月得易科罰金之處分,當時已繳交易科罰金結案了...如以現行規定看來,我在易科罰金後已經超過五年未再受有期徒刑宣告了,我申請出來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該不會登載該紀錄對嗎??且常業賭博罪似乎也已經廢除了...因為新工作必須檢附良民證,有點擔心申請出來的結果。另外,如果我所申請的良民證沒有記載該紀錄,公司有可能以另外管道查到這些紀錄嗎??若查到是否是公司違法查詢呢??麻煩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她是陸配,我這段婚姻真得很痛苦。
結婚這幾年,每天都處在老婆的精神虐待裡,老婆言語的嘲諷、辱罵的言語是家常便飯(罵我無能愚蠢、氣的想殺死我,鄙視等語言皆屬);但是為了和諧,多數的時間,我是用沉默代替爭辯。我很希望耳朵是聾的,聽不到她那些酸言酸語。
因為沒有小孩,她無法自然生育,也不願嘗試做人工,她一直要我收養她老家姐姐的小孩,我和家人都反對,但是,基於她的脾氣與我的勇氣,一直無法當面反對,只有跟她說已在進行流程了。因為我沒有去法院交付文件,法院方面,隨時會寄申請撤銷的公文過來,我近日處理極恐懼的狀態。不知她看到該公文會怎麼發飆。
還有許多的欺騙,也是基於她的脾氣,也基於彼此觀念、思想、文化、相處上的差異。已經八年了,我們之間沒有愛,沒有相同話題,沒有小孩,沒有性生活,什麼都沒有,做任何事都處在極大壓力下,無任何犯錯空間,非犯錯,僅未依其順序做事,即以白目、白癡等失當的言語相對,自尊任其踐踏。大喜、大怒、大悲的情緒,失控的情緒,脾氣難以捉摸。
可是我目前並沒有保留任何證據,這樣也可以請律師打離婚官司?我到底該怎麼做? 是否可以給我明確的方法?
若我想分居,是否可行? 該怎麼做?何時做(時間點?)是當她發飆時離開?還是上班後不再回家(失蹤?)還是以書信留言?不知可否提供合宜的方式?
還請各位大律師予以協助與解惑
感恩


她是陸配,我這段婚姻真得很痛苦。
結婚這幾年,每天都處在老婆的精神虐待裡,老婆言語的嘲諷、辱罵的言語是家常便飯(罵我無能愚蠢、氣的想殺死我,鄙視等語言皆屬);但是為了和諧,多數的時間,我是用沉默代替爭辯。我很希望耳朵是聾的,聽不到她那些酸言酸語。
因為沒有小孩,她無法自然生育,也不願嘗試做人工,她一直要我收養她老家姐姐的小孩,我和家人都反對,但是,基於她的脾氣與我的勇氣,一直無法當面反對,只有跟她說已在進行流程了。因為我沒有去法院交付文件,法院方面,隨時會寄申請撤銷的公文過來,我近日處理極恐懼的狀態。不知她看到該公文會怎麼發飆。
還有許多的欺騙,也是基於她的脾氣,也基於彼此觀念、思想、文化、相處上的差異。已經八年了,我們之間沒有愛,沒有相同話題,沒有小孩,沒有性生活,什麼都沒有,做任何事都處在極大壓力下,無任何犯錯空間,非犯錯,僅未依其順序做事,即以白目、白癡等失當的言語相對,自尊任其踐踏。大喜、大怒、大悲的情緒,失控的情緒,脾氣難以捉摸。
我是有搬離家中的打算,但是該怎麼做?何時做(時間點?)是當她發飆時離開?還是上班後不再回家(失蹤?)還是以書信留言?不知可否提供合宜的方式?
我國離婚的方式,兩願與上法院,我真得面對她有恐懼感,無法談出協議,律師是否可協助達成兩願離婚?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