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 A女這樣構不構成恐嚇取財罪? 故事如下:
B男哄A女做小姐 但實際上A女去了才發現很多規定都和B男說的不一樣
但B男總是說他也是受害者 C男才是老闆
所以B男只是傳C男所說的話
照一些正常的判斷來說 A女認為B和C是合夥關係
而因為A女有婚姻在身 上班時間常常備受影響
B男和C男甚至以 "為了A女好當藉口"
計畫如何陷害A男丈夫 讓他坐牢好讓A女工作時間可以更長
因為得到的利益及工作上的事情都是平均分工以及獲得
B男也拿過小姐的薪水去繳過自己欠的利息錢
現在B和C男都在推卸責任
而B男以一句 "老闆欠我三萬 我只是個馬伕" 來脫罪
A女不知道找誰負責 就錄了一段A女和B男的對話
過程是A女陳述一些事情 而B男在旁有 "恩恩" 的回應
表示同意所陳述的內容 也有稍做一些解釋
A女清楚這如果提告 應該是刑法 就算中途不告了也不能撤銷
而錄音檔內容也提及太多人 A女也擔心事情會很麻煩
再來A女不希望她的工作被家人或是更多人知道
所以A女想以錄音檔和B男私下金錢和解 來彌補這中間損失的金錢
Q1.因A女只有錄音沒有錄影 這樣的檔案算證據嗎?
Q2.A女聽說只要不是經過法律的第三證人和解 都能夠構成恐嚇取財 是真的嗎?
A女也顧慮請警察當證人和解 會被要求公開錄音檔
如果私下和解有簽定一式2份書約 雙方簽名蓋章 這樣的書約算成立嗎?
Q3.在知識+看到一則例子:
同事甲可能犯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主觀上,同事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客觀上,以威脅報料公司違法(行政法、民事法)及犯法(刑法-行賄罪)之事實和老闆乙偷情養小老婆的事情公開,意圖使老闆乙將財物交付之.
(一)恐嚇報料公司違法及犯法的部分,由於這並不是社會上和法律上所容許的事,所以並無侵害到老闆乙及某公司的法益.
(二)恐嚇報料老闆乙養小老婆及偷情的部分,由於這是老闆本身犯法之行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同事甲本來就得(得:可以要,也可以選擇不要)告知老闆乙的元配,所以這部分亦無侵害到老闆乙的法益.
所以,同事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恐嚇(使對方心生畏懼)之手段,要求老闆乙將其財物交付之.同事甲觸犯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該當,亦無阻卻違法事由,但為其無可責性,故同事甲並無成立恐嚇取財罪.
那A女以提出告訴為要脅 將B男的犯法行為公開 希望B男能選擇私下和解
這樣算不算構成恐嚇取財?
女方在1/30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已收到法院家事法庭通知書(2/26出庭),2/4雙方已協議離婚並且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完成。
家事法庭通知書內容:
------------------------------------------
案由:通常保護令
應到時間:民國102年2月26日
期日種類:調查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到場時,應攜帶身份證及查通知書向所定法庭庭務員報到,如無法到場,得提出委任書委他人到場。
二、受通知人如就本事件提出書狀時,應將案由、案號一併記載。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如不到場,本院得依法命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事出原因:女方那日堅持要去上夜班,男方抱住不讓她去,拉扯下女方手肘撞到牆壁而擦傷。
請問:
1.男方是否可於開庭前,撰寫答辯狀紙送出?對於男方利場有幫助嗎?
2.男方於2/26開庭是否可聘請律師協同出庭?或者此次只是調解會,還不需要到聘請律師?
3.因上述原由造成女方受傷,法院裁定保護令的機率高嗎?男方該怎麼表現自己並無家暴的意圖及行為?現在雙方還居住一起。
4.因2/4已辦妥離婚,想請女方撤銷告訴,假設女方願意,則於女方申請撤銷告訴後幾日內,男方會收到撤銷告訴免出庭的法庭通知書?
萬分感謝,各位律師熱誠的回答,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要視後案有無被起訴,至於您所說您非故意,但兒少法處罰為故意犯,所以您的po文要抗辯非故意,應該比較難被採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跟我先生88年2月結婚到現在14年左右,91年3月31日因為我發現他這個人很不守信用,於是要求他寫一張同意書,某某地段的一塊地要過戶給我,因為這是他當初結婚的時候答應過我的。96年9月26日我發現我先生去嫖妓,於是我就跟我先生取律師那邊寫了一張如果他在去嫖妓就要給我500萬的契約。就在去年年初,我發現我先生有去嫖妓,而且已經持續了很長的一段時間,於是我就要去法院控告他嫖妓那張契約還有91年寫的那張同意書(因為那塊地他在95年已經把那塊地過戶給他兒子了,我們是再婚),於是去年3月27日他就請了律師寫了新的一張土地協議書給我,內容是把以上兩張同意書及契約取消,然後換成另外一間工廠要過戶給我,並且還有很條件,然後我去撤銷告訴。
但是去年4月中他又反悔,然後這兩天,每天晚上都一直對著我罵髒話三字經,一開口就是要跟我上床其他都不要,這樣光憑 嫖妓 和 他對我的態度 我可以申請離婚嗎?成功機率大嗎?因為我已經50多歲了又領有輕度殘障手冊,我沒有工作能力,這樣法官會判給我贍養費嗎?我先生非常有錢,納法官會怎麼判?
請問我居住的大樓地下2樓原有60個車位(58個機械+2個平面),所有權狀上每個車位的區分所有權人對停車空間各有60分之1之權利範圍,管理費收費方式是機械400元、平面300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決議「機械車位2個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加收清潔費100元,自99年1月份起實施。」,因決議內容並未限定過去、現在或未來變更的才加收100元,若依該決議收費,原來應收800元的2個機械車位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只需收400元,不依應有的比例分攤,我以收費方式不公平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該決議。
二審法官卻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可知「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兩者並不相同。又所謂「規約」,係指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參同條例第3條第12款)。核該決議之內容,係屬「決議」,並非「規約」,即非屬得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客體。上訴人據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之內容,其請求撤銷之客體既係會議之「決議」,並非「規約」,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請求,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我在訴狀理由欄有說明該決議形成之規約內容顯失公平,故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撤銷該決議,除了條例第3條規約的定義,本大樓規約第1條內容亦規定「凡本社區住戶,均應遵守本公約所規定與本社區各項管理辦法,以及住戶大會,管理委員決議事項。」,該決議已符合規約定義,二審法官竟如此判決,因訴訟利益金額不能再上訴,還有何救濟方式?是否可因該判決有違平等原則聲請釋憲?
律師您好:
母親收到法院寄來銀行要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登記的法院公文,原來父親積欠銀行30多萬卡債,現在銀行提出我父母親買賣房屋有脫產意圖,有損其債權人之利益,且前為夫妻關係,其間買賣實為無償,加上父親遲遲無將戶籍遷出,因此認為並無買賣價款之支付,並且認為母親於買賣房屋時,應該知道父親有積欠卡債情形,卻還於有損銀行債權人利益情況下進行買賣。
我的母親於離婚後,經協議後決定以320萬向父親購買現居的房子,其中包括代償原先房屋的貸款金額,剩餘金額以現金方式給付。並非無償 母親離婚後有到戶政事務所去進行分立新戶,但父親於離婚後遲遲不將戶籍遷出。 母親對於父親信用卡債務一事並不知情,且父親信用卡帳單寄送地址也不是在通訊地址(房屋所在地),怎能說母親知情。
Q.法院公文內有一張附件內容是(答辯狀格式)內容是要求於10日內提出答辯,
不知道答辯狀該如何書寫?該注意哪些地方?答辯狀是要寄給法院以及銀行嗎?
律師您好,日前家中收到一封信,是高雄那邊的保智大隊寄來的通知,說我涉嫌違反著作權,我一開始不知道是什麼,後來想了想最近我可能違反著作權的事情好像就是在GOGOBOX上傳了ㄧ些動畫與電影分享給別人,並沒有商業營利行為的意圖,通知要求我到高雄的分局去說明,應該就是做筆錄吧....我很緊張也很害怕。我才高二,因為在論壇上有看到許多這樣分享的人,我以為這樣是沒有問題的,可是卻收到了這樣子的東西,讓我的家人和我都很驚訝。我想問幾個問題:1.我這樣子是違反了哪些法律項目?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呢?
2.我會被罰什麼樣子的刑責呢>"<?我超害怕超懊悔....
3.如果要跟對方和解,應該做哪些準備?要怎樣才能夠讓對方撤銷告訴?
4.筆錄要做些什麼?我要怎麼應對?
6.做完筆錄之後,警察會把我的資料傳給檢察官???之後要作些什麼><"
7.我家在桃園,一定得到高雄那邊處理嗎?因為看網友要求換到附近分局結果警察生氣(好像是因為不在那個分局就不是他的績效了!???)
為了這件事情我媽跟我都擔心得不得了,都快吃不下飯了,我真的好緊張,我到底該怎麼辦才好><....希望您能盡快回答我,因為筆錄的日期就快到了....
我是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扣押債務人的薪資財產,然後起訴. 法院一審判我部分勝訴並得假執行,但我提起上訴.上訴期間我用假執行名義去執行債務人被扣押的財產 ,而且問過法院的訴訟輔導,他們告訴我假執行之後,假扣押可以扣到確定判決為止,確定判決還有執行名義的話,還可以執行假扣押的錢. 我照法院說的話做,並且告訴執行處的書記官,二審判決還沒出來,將來還有可能取得執行名義.但確定判決出來,我要再次執行該筆假扣押的錢時,執行處卻告訴我已經執行完畢,薪資已啟封,假扣押在假執行時早就被撤銷.為何法院會突然撤銷我的假扣押?
不好意思,我想問的是:
下面兩個哪一個對? 為何同是法院工作人員卻說詞不一?
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說: 「假扣押後,可用一審假執行的名義強制執行假扣押的財產,但假扣押可以扣到確定判決為止,確定判決還有執行名義的話,還可以執行假扣押的錢」
民事執行處說:「假扣押後,用一審假執行的名義執行假扣押的財產之後,法院就必須強制撤銷假扣押,即使提起上訴後在二審確定判決還有新的執行名義,已經不能強制執行假扣押的錢了」
95年1年3月(減刑7各月) 原判1年3各月緩刑2年 因再犯撤銷緩刑 大赦變7月
97年8各月(減刑4各月) 大赦變4月
98年6各月
這是第四次在
101年12月他又犯了竊盜罪 (說實在我實在很不想幫他請教各位大大)
口供上面是12/12上班時間.他剛好經過被害人機車.看到置物箱外面有皮包的背帶外露.經濟不允許的他.衝動犯了罪.竊取1.1W與其他一些證件.他說他只拿取現金.其他證件他對警察說他忘記不知道丟哪去了.他還說警察幫他做筆錄的時候.知道他是因為經濟狀況不好才做錯.還交他怎麼說口供.他自己說筆錄做的還很不錯*我都不知道他是怎麼想的*)
(因這樣犯錯.警察查到他上班地點.居然傳影印照片去.告知照片裡面的人請他到警察局協助調查.結果沒工作了.原因他老闆把警察給他的照片.拿去給全部的員工討論說這個人犯罪.就這樣沒了工作)
也許是可憐吧! 他家中有 父 母 他 他兒子 弟弟
他父親65歲沒什麼收入
他母親60歲領有 重大傷病卡 (惡性乳癌) 沒收入
他離婚 國中學歷 (家中算是唯一的經濟來源)
他兒子上國中 (單親)
他弟弟在國外
這就是他戶口名簿的內容
他自己說 他有去警察局製作筆錄.坦承一切是為了經濟壓力.也承認他又犯罪.這次我想他應該會被判很久了吧
他現在每天都心神不寧.偶爾哭.偶爾狂笑.我看了都心煩.他整天都在擔心
請問大大能用白話告知小妹嗎? *******不要條文********
1*他這次會被關多久?(大概就好.我知道是法官自由心證)
3*有可能在罰金嗎?(小妹借他太多了)
4*他說他再做口供的時候.有跟員警說他想跟被害人道歉跟賠償和解.可是遲遲未等到和解時間.這樣該怎麼做?
5*是否需要寫悔過書?如有悔過書與和解書.那當第一次開庭再給檢察官就可以了是嗎?還是要提前拿給法院轉交至檢察官手裡呢?
6*有可能再檢察官那邊申請簡易判決嗎?或是法官前面認罪協商呢?
7*在第一次開庭.可以請大大照我上續問題.提供他第一次需要帶的任何證明文件嗎?
8*悔過書 和解書 有詳細的範例可以供參考的嗎?
9*有類似案件判決書可以供參考的嗎?
10*有機會勞動服務?**請大大簡單說不要條文**
11*在此謝過各位大大的幫忙
大律師您好:
看到之前有人請教:銀行向法院申請撤銷贈與(貸款中的房子)乙事!
內容:
依照您的敘述,您將房屋無償贈與給妻子,如果依形式上,基本上是有害於銀行的債權,所以銀行是可以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契約和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不過撤銷債權的除斥期間是自「銀行知道您無償贈與房屋給妻子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不得再行主張。如果銀行是在知道您贈與給妻子滿1年後才向法院聲請撤銷,您可以向法院主張已經超過除斥期間,銀行聲請撤銷是無理由的。另外一個方式就是主張當初購買是信託或借名登記您名下,其實真正所有權人的是您老婆,但是這樣的主張是要有金錢的流向來證明。
(參照民法第244、24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另外請教的是,除斥期間是自「銀行知道您無償贈與房屋給妻子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不得再行主張。如何得知銀行知道無償贈與房屋給妻子時的時間點呢?
感謝!
銘
最近收到2張刑事傳單
分別不同縣市 是詐欺案件
第一張有註明 將撤銷單+和解書寄到 不需出庭
第二張沒有這個註明
我本身知道 我有2案件
一個有和解了[A]
一個還沒有[B]
我到了那個沒有註明的開庭了
卻是和解的那個案件[A]
另一個庭是叫家長幫我把和解書送過去
但是卻不受理 因為當時和解時忘了拿和解書
後來有再辦理警官那邊拿到影本
他說要正本
是不是2個是一樣的案件?
但是案號卻不一樣
可是我到了偵察庭 問了一下
他叫我另一個先請假
而我問警官 也說了有可能是同一件
我開庭最後結果是 會上訴
另一邊是說拿到正本和解書 + 撤銷狀去就可以了
想請問一下 撤銷狀 如果2庭是同個案件
一邊撤銷 一邊要起訴 那這樣 結果會是如何 ?
這是關於之前的錯誤 後悔了很久 一時貪小便宜
金額再1000以內 實在是因為當初不知道事情嚴重性
各位大大能教我 後續要如何處理嗎?
而我的另一個案件 現在還沒有動靜
皆做完筆錄了~
如果對方願意撤銷的化 我還會上訴嗎 ?
當時在庭的時候 法官是願意給我不起訴的機會
但當時我老實說 我還有另一個案件
他說因為還有另一個 所以才會將我起訴
希望各位大大可以幫忙我這個問題
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情!!!!
我拿到撤訴狀+和解書 是可以不起訴?
若偵查庭已經說會起訴
如果我把這2張 拿去交給法院 能不起訴?
被告女a與原告男b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0日始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並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6日男女雙方在女方家,女方家長父親詢問交往程度,女方家長了解交往程度後,當日同意答應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農曆冬至過後舉辦結訂(合辦)婚宴儀式。
因被告a知會原告b,家長父親要求基於禮俗聘金約需準備新台幣 伍拾萬元整,婚宴結束後歸還原告b。
原告b與被告a討論同意以原告b母親之位於彰化縣埤頭鄉之房地產,以買賣方式過戶給被告a向第一銀行北斗分行進行房屋貸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當結婚聘金及廚房流理台廚具及臥房寢具更新費用。廚房流理台櫥櫃更新費用新台幣陸萬伍仟陸百元整。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核准放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於被告a第一銀行帳戶。
其中壹佰零?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整轉帳至原告b母親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原房屋貸款餘額。
其餘款扣除保費用與手續費費用餘款新台幣伍拾陸萬?仟壹佰捌拾壹元整,部分金額用於臥室寢具與廚房櫥櫃廚具,其餘金額留置結婚禮俗聘金運用。
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初與DC攝影工作室於溪湖鎮85度C咖啡館達成共識,預定7月初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婚紗,原告b當日預付訂金新台幣伍千元整給予DC攝影團隊,但因前往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前夕因原告b與被告a因DC攝影團對提高攝影費用因而取消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計劃,原告b與被告a雙方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共同前往員林鎮中山南路75號緹潔婚紗影象美學簽訂婚紗攝影契約,並於中華明國101年9月12日前往苗栗縣西湖鄉愛莉絲的天空婚攝場地拍攝婚紗照,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 日.9月12日.9月21日.10月30日支付婚紗照費用共新台幣肆萬肆仟捌百元整 。
原告b因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告知想使用智慧型手機,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中國情人節至員林中山路通訊行購買三星NOTE手機給予被告a使用至今,雖分期費用使用被告a之持有信用卡做為繳款,但每月被告a皆向原告b索取手機購買分期費用繳款。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號以家長反對結婚為理由,告知原告b取消婚約並分手。原告b與被告a以電話溝通方式挽回,但被告a以冷漠且堅持態度拒絕。原告b因傷心過度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凌晨2點多於家中燒炭輕生,所幸轄區員警接獲通報前往住家查及時救回性命。
原告b母親得知被告a娶消婚約後深覺房產被被告a詐騙情緒崩潰,操煩至今。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以Facebook帳號Nicole名稱與原告bFacebook帳號Eason名稱進行交談對話,並於交談中被告a承認使用者是她本人,並講出:”房子的事情你最好給我喬好一點,不然我爸會找人對付你”等話語。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日發現被告a手機聊天程式LINE與男子c聊天內容,內容顯示被告a早已另結新歡。
原告b受上述此不法侵害,身心均痛苦異常,婚約當事人之一方,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 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並請求位於彰化縣埤頭鄉號之房地產預訂賣出成交價格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整扣除被告a向第一銀行貸款金額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後全數歸還原告b。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緹潔婚紗攝影婚紗照收據影本等證物5件。
二、婚紗攝影當日被告a寫給原告b卡片影本1件。
六、Facebook帳號Nicole 名稱與原告b Facebook帳號Eason 名稱進行交談對話影本1件
七、廚房流理台更新費用收據影本1件
八、被告a與c男LINE聊天紀錄及圖片檔影本2件
請問 以上法條及事件敘述及要求賠償金額是否恰當?
各位律師您好:
目前遇到一個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懇請各位幫幫忙,一個條文或是一個類似判決的提點都可以,萬分感謝!!!!!!!
事實:
甲向法院以90萬供擔保聲請對乙假扣押,扣押物有機器設備與辦公用品,現雙方和解,甲撤銷假扣押,未返還扣押物,卻諉稱已返還,乙遂向法院提起民法184侵權行為損賠與226給付不能,法院認為舉證責任在乙方,乙需舉證扣押物之價額,故乙提出所有查封物品之內容與價值,一一列舉,共290多萬元。
法院認為乙確實有受到損害,但是甲否認此390多萬之金額,乙應依民訴277條前段負舉證責任,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所受之實際損害。
問題:
1.請問該如何舉證扣押物之價額呢?法律依據或相關判決為何?
2.甲既以90萬元供擔保(一般實務以標的價額之三分之ㄧ供擔保),可否得
據此認為甲亦承認乙所受之損害至少有270萬元?
3.法官的意思是我們要舉證各項物品攤提折舊後之金額嗎?
4.查封物品之價額,計算時點是依據被扣押時之價額或是啟封時之價額呢?
非常謝謝大家!!!!!
小弟因為論壇上跟人有爭議而被對方告毀謗
昨日千里迢迢到對方的縣市去跟警察做筆錄
結果對方非善類 一開始就先給我下馬威
說本來有人要來賭我們,結果是他告訴要賭我們的人我們看來像老實人或學生
所以就算了,幫我們黨下來
接著說第一個被他告的已經被打到現在一個月連家都不敢回去了
且說第一個被告是詐騙集團 說要勒鎖店家50萬等等(這點保持懷疑)
還說他們已經花了律師費20幾萬 還有營業額下滑造成百萬上的損失等'等
還有告訴我除了賠償金之外還有上網道歉之外,不和解就是還有"兄弟事"等等...
始我們心生恐懼,畢竟人生地不熟且對方也看起來不是很和善
談到最後是三萬元和解 但我們堅持一萬 也真的帶不到一萬XD...
但後來以上對我恰巧被我們錄音到了
所以我們打算回家鄉之後對此提告,讓他也因此要來我們這做筆錄,讓他們也麻煩
而對我撤銷告訴。
而我們一開始的訴求就是能希望能和解
但這時候被我們抓到把柄,所以打算逼和解。
最後晚上對方有再打來
說他收到一個情報 說我們有錄音 所以大概知道我們要做什麼動作了
然後又烙下說”好~你們要玩是不是,那就來玩啊"之類的
請問以上是否構成恐嚇罪呢?建議我該採取什麼樣的動作呢?\
麻煩各位大大解答。
某甲於某人民團體協會會任方案人員,
現因向政府機關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因前手於方案核銷前離職,
現以協會提供之會員簽章之收領據作成核銷單據核銷,
因未全程參與方案執行,
無法察查該收領據之真偽,
逕予呈報政府機關核銷並核覆在案,
其中協會理事某乙,
依職權及章程有審議經費、計劃執行情形,
且已知該核銷領據有部份係偽冒簽名之單據,
惟未依職權於犯罪行為(偽造文書、不實核銷)發生時為制止及糾正之行為,
默許該犯罪行為之發生,
並於政府機關核定撥補該計劃經費時,
(該溢領經費均入帳於該協會帳戶)
請問:
1.某甲未有冒簽領據,惟事後知悉協會提供之領據有部份確係偽冒簽名,在不知情當時逕予向政府機關申請經費,是否有偽造文書、不實核銷之虞?
2.該經費業已於近期核定,是否得向政府機關申請撤銷該計畫,繳回經費,使係爭偽造領據消滅?
您好,因為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所以想請你們幫幫我救救我!!事情是這樣的!!有一位來實習的成年小妹妹19歲,我被主管叫去教她發傳單!!後來她說她累了可以休息嗎?我就帶她去看一下我們員工使用的廁所和員工休息室,我們進去員工休息室之後,她就說她腰痠叫我幫她按摩,一開始我不要,後來她又一直要求,我就想說好吧~敷衍她兩下,結果按完她接著又說她站到屁股好痠,叫我幫她按,我傻眼,她就直接抓我的手去處碰她的屁股,我馬上抽走我的手!!因為我嚇到了!!我就趕緊走出去,走時跟她說等等休息好去找主管!!結果隔天她帶6個流氓來店裡找我,因為主管保護我,所以叫我別出去!!對方一直叫主管把我的資料給對方,後來主管說要請警方處理,對方才說不用了,才願意走!!結果隔2天我才接到電話被告知說我要去警局入口共!!哇咧.....今天我才上完偵查庭,偵察官有給我看對方的口共,我傻眼,說我主動幫她按摩還摸她胸部和下體,還用性器官磨蹭她,還說我把房門鎖起來,可是我明明沒有摸她胸部和下體還有磨蹭她,在員工休息室也有一位同事有進來後又出去過!!今天偵查庭結束時,偵察官問說我願意去測謊嗎?我說我願意!!還問我,對方跟我無冤無仇第一次見面,為什麼要這樣告我,而且還不願意撤銷,我的回答是:我真的不懂她要的是甚麼!!但感覺真察官好像是站在女方那邊的!!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某甲於某人民團體協會會任方案人員,
現因向政府機關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因前手於方案核銷前離職,
現以協會提供之會員簽章之收領據作成核銷單據核銷,
因未全程參與方案執行,
無法察查該收領據之真偽,
逕予呈報政府機關核銷並核覆在案,
其中協會理事某乙,
依職權及章程有審議經費、計劃執行情形,
且已知該核銷領據有部份係偽冒簽名之單據,
惟未依職權於犯罪行為(偽造文書、不實核銷)發生時為制止及糾正之行為,
默許該犯罪行為之發生,
並於政府機關核定撥補該計劃經費時,
(該溢領經費均入帳於該協會帳戶)
請問:
1.某甲未有冒簽領據,惟事後知悉協會提供之領據有部份確係偽冒簽名,在不知情當時逕予向政府機關申請經費,是否有偽造文書、不實核銷之虞?
2.該經費業已於近期核定,是否得向政府機關申請撤銷該計畫,繳回經費,使係爭偽造領據消滅?
3.理事某乙明知核銷當時已有會內人員冒簽領據,卻未依職權糾正,俟後逕予提告某甲偽造文書不實核銷,於法是否有違其職權明知犯罪事實發生卻不予糾正之責任?
屢承貴會指導,不勝感激!!!
各位好:
想請問有關健身房,教練課退費的問題
10/30我在健身房教練的遊說下,刷卡買了6堂教練課,合約有記載「xx健身房應提供三天之審閱期,會員於簽訂本合約後7天內,未完成任何一堂教練課程者,得以書面通知xx健身房解除本合約」
11/1我前往健身房表達要退費,卻被「負責該部門的主管不在、你是用優惠價買的不能退」
等理由搪塞我(優惠價不能退費事前沒人跟我說明,合約也無記載)
雖然現在有答應禮拜一晚上要幫我辦理退費,但那已經是7天的最後一天了,為了維護自己權益,我還是想這兩天先寄存證信函,以免到時發生什麼變故
想請問:
這算是「訪問買賣」嗎?(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存證信函需要寫出明確要求,我寫「希望撤銷訪問買賣契約」這樣可以嗎?
收件者是要寫健身公司的名稱嗎?還是要寫負責人
寄送地址是要寄到總公司,還是我消費的那間分店呢?
謝謝大家的幫忙!
離婚後.女兒監護權在我這.至法院提出子女教育費.調解過程時.
原對方一個月需支付8千多元.到子女滿20歲.但對方希望能少一點.
後來改為 8千整.過年當月可不必支付.對方只要支付 8千*11個月.
當時心想.過年對方可能會包紅包及買些東西給小孩.所以心軟就通融了.
結果到現在已經過了6.7年了.對方從沒來看小孩.也沒買過任何東西給子女.
在判決後.第2年 我至法院申請對方強制支付命令.現在每個月都有固定扣款.
景氣 越來越差之下.讓我擔憂.保險費 安親班費.才藝生活費.目前國小一年級
不太懂法律的我. 我想提出兩個問題
1.當初法院裁決後的兩人同意子女教育費.是否能再去法院申請.原有權益.
以當時標準子女教育費.一個月8千多 支付12個月.
還是要從新申請 子女教育費. 兩造法院協調 從新金額?
2.強制執行第3公司規定.每個月只扣除8000元整.但法院強制1/3扣薪.
我是否可以要求第3公司.能夠真正扣 1/3金額嗎?
我又該如何得知對方一個月有多少薪資嗎?
當初執行扣薪時.對方還打來叫我撤銷.不然我就離職.找不用扣稅的.我拿他沒輒.
因為強制執行 她到法院申請女兒監護權.法院判女兒還是由我監護.
她跟法官說如果要支付教育費 他想要把孩子留身邊.法院只給他探視權
從孩子 6個月大離婚至現在7歲了.但她一直沒有來看過小孩.怕影響孩子心理
如果離婚後 有時來看我還不會反對.但從沒來看 突然來看孩子 我能阻止嗎
各位律師您好:
有個勞資相關問題想要請教,不好意思,有點冗長:
我在某間公司任職一年多,擔任業務助理一職,於今年9月4日提出離職,生效日為9月30日,
公司主管也簽名批准,並於9月30日之前交接完成,一切按照公司正常程序離職,在9/4~9/30之間,
公司也並無提出任何業務上過失的問題,因此我並沒有留下離職單副本便安心離職,
豈知竟於10月3日接到公司會計電話告知:
有一批貨物公司主管說我擅自退貨退款給客戶,要我負責處理,否則薪資會被扣壓,
當下我便已跟那位會計說明事情的原由,並說明當初是主管與客戶通過電話,
並下達指令給我,我是按照主管指示讓客人辦退,且其餘仍在職同事也有聽到,並非我擅自作主。
但是在發薪日(10/11)之前我仍然有與這位客戶連絡,盡到應有責任,
只是客戶也表明會主動致電公司,會自行與主管討論,更何況我已離職,
也無權處理公司的公務,在這之中只要與客戶通完電話,我也都有致電給公司會計說明現況,
但到了發薪日,我並未領到9月份薪資,致電給公司,公司要求我到公司對質,但我並無疏失,
我認為到公司對質無憑無據,沒有保障,因此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日期定在10月30日,
公司接到勞工局的電話,就在10/24將9月份薪資全額匯給我並電話通知我,請我去撤銷調解,
因為對公司的信任,我在第二天也就去撤銷調解,本以為此事就這樣結束,
沒想到公司竟然發存證信函給我,指稱我在任職期間因多項業務疏失造成公司損失,要我賠償,
我覺得非常不合理,因為在我提出離職到正式離職之間,公司從未因業務上的疏失對我提問,
卻在我離職之後因此扣壓我薪水,爾後因不想調解發放薪水卻又寄存證信函,
針對退貨一事,我也只是依照主管指示執行,難道主管一句沒這樣講,就要員工承擔責任嗎?!
再者其餘多項業務疏失,也只是口說無憑,並非事實,客戶沒成交應該也不是業務助理的責任,
做生意哪有百分之百,主管放著業務不管,有過失時便要下屬承擔,實在不合理,
可是因為公司的作業流程向來都只有主管口頭下達指令,所以並無書面證據,
也怕其餘同事為了保住工作而不願出面幫我做證,
而我因為是有依正常程序離職,理應可請公司開離職證明給我,
離職後多次向公司索取,公司卻遲遲不願開立證明給我,顯然心虛。
勞工只是想爭取自己的權益,爭取每一分辛苦錢,公司百般刁難,已造成心理上極大的困擾,
想請教各位律師,我收到存證信函該怎麼做下一步?是否需要回覆?如要回又該怎麼回?
如果不回覆,將來公司走法律途徑,我是否會因此要賠償公司損失?
煩請律師幫幫忙,保障我們這些小員工的權益,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