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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rbo 105-06-26 12:38

我們是新社區,有個機車停車位的問題。

就是建商所規劃的機車位,有些緊鄰消防栓。

機車停放不好停外,應該也影響到消防栓的使用。

猜想應該違背消防栓前不能有物品的規定吧~

請問一下,是否可強制請建商或管委會另外找地方規劃?(現在怕建商和管委會互踢責任規屬)

Gorbo 105-06-25 10:42

我的是剛成立不到半年的社區。

之前區權會對停車場管理辦法已通過,汽車位可停放機車,不限幾輛,只要在車格內即可。

最近管委會卻想要規定汽車位內,機車只能放在汽車頭前面。原先是規定機車只能停放汽車後面,不能超出停車格。想請問一下,汽車位是有權狀的,應該是屬於專有的。在專有區域內,如何放置汽車機車。只要不放雜物,應該都屬於住戶的權力吧~ 

現在是提案還沒有經區權表決。管委會如果這樣子規定(如果有區權會同意)的話,是否還是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5 13: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專有產權,只要不違法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無權干涉。

2、倘若是工友持分約定專用,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使用之方式,不過倘若違反平等原則、不當限制等,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77 105-06-17 14:14
前幾天行經新店某路時 因之前車禍機車停放旁邊 零件未收拾 零件散落 路中 導致我行駛過去而發生意外 而我想像對方索取賠償 警方說因為旁邊的機車已經沒有車牌 可能已經報廢了 很難像對方求償 也無法查詢到對方資料 想問 到底可不可以像對方求償? 還是可以申請國賠
娃娃 105-06-14 13:47

我在社區有購買停車位(停車位所屬共同持分停車空間),常常被其他住戶佔停,管委會為了這問題訂定規約如下,並決議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  汽、機車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我想詢問

1.管委會是否可以鎖車?     2.如管委會出面無效,我是否可蒐證,告對方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這兩項是我上網爬文看到的)?

3.管委會是否可以將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附帶之列入規約內?  例如:

二、  汽、機車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可依侵占[刑法335條]及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


你好:

管委會並無公權力,不得鎖車,否則恐會涉犯強制罪之刑事責任。關於罰款部分也是要透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開罰。 對方並未持有你的物品,無法提告侵占罪,但若係破壞你的持有建立自己之持有且有繼續性,可能會構成竊佔罪,但車輛隨時可以移置,要認定有繼續性會有難度。民事上可以蒐證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或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Hook 105-06-23 11:06

您好:

依照律師以下所回覆:

管委會並無公權力,不得鎖車,否則恐會涉犯強制罪之刑事責任。關於罰款部分也是要透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開罰。 

社區不得規範任何與金額有關的罰則,或者是只要有該事件只要有所謂的主管機關,社區私定的金額罰則就不成立?

倩兒 105-06-10 16:40

你好,請問商家騎樓如果不是要去該店家消費的人,可否停在該店家騎樓

事情是這樣的,我打工的地方沒地方給我停,我就停在隔壁商家的騎樓,因為我看也有其他機停放,空位也很多,所以我就停在最靠邊的地方,但後來我的機車就被貼紙張告知他們的騎樓是供他們的顧客停放,那我是有權力停在那裡,還是騎樓是歸商店所有,他們有權決定誰可以停在那裡?

如果可以停在那裡,我之後車子被移車或被破壞,有沒有管道能求償?如果報警要求店家給監視器,店家有權不交嗎?

您好:

1.因為該騎樓係屬於商家的所有權部分,因為所在土地為私人土地,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基於商家擁有騎樓所有地之所有權,因此只要在不妨害行人公共通行利益下,是可以禁止外人在該私有土地停放車輛。

2.即使該騎樓屬於店家私人土地,但若您的車子因為停放於該地遭到損壞,仍觸犯毀損罪,您可直接報警並向商家求償,商家無法拒絕提供監視器影片。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Peggy 105-06-08 11:47

您好~

因都市區腹地狹小人口眾多,停車位總是一位難求

因此想詢問關於公寓雨遮下停車的相關問題~

公寓門口信箱前大約能停上3~5台機車(未影響出入口動線)

因屬於一般公寓所以沒有大樓管理委員會可以委託管理制定大樓規約來規範

Q: 能否貼上''非本棟住戶不可將車輛停至於此'' 的私人手寫公告,要求他人不可使用該區域?

該區域並沒有劃設任何黃線白線紅線

但能停放機車的空間中間有設置一個消防栓

Q:這個區域是否連同本棟住戶都不能停放機車在消防栓的周圍?

因為

 

 

圖片一:在消防栓兩側能否停放機車?或者能委託村里長協助申請劃設紅線?


如能得到您的回覆解答,萬分感謝 > <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8 14: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跟雨遮沒有關係,主要要看該地的所有權人屬於誰,只有該地屬於該社區所有,才能排除其他的使用。

2、倘若有爭議,可以請地政事務所人員進行鑑界。

3、紅線或是其他禁止標誌設立的部份,可以向縣市交通主管機關要求到現場評估之後設立。

小莊 105-06-07 19:13

地點:彰化市

時間:105/05/20下午4點30~5點左右

發生經過:

當事人(我媽)從大樓騎樓要其進入車道.因騎樓外前後都有停放休旅車及送貨車.遊覽車等較大型車輛,剛起步騎出騎樓要轉正進入車道時(時速10以下)與直行機車發生碰撞,之後到醫院做筆錄(有請大樓提供監視器),員警有播放當時所拍的現場照片給我們看,當下我提出疑問,那違停的車子造成視線死角是否有責任呢?

 

員警表示地上白線為15公分寬,可停放車輛,但因有畫紅線,故停放在外的車輛屬於違規停車,但他們只會開違停的罰單,與本車禍並無其他責任,且在筆錄繪製當時發生碰撞的示意圖,並無將違停車輛畫上去。

 

我想請問:

1.因為當事人(我媽)是無照駕駛,且有開罰單,是否符合一罪一罰?事後對方或是必須上法院時法官是否不能再針對此點,額外追加責任賠償?

 

2.因新聞常有報導違規停車造成傷亡事件,故有上網查了一下!違規停車造成傷亡刑事責任~那與當初員警說的又不符合!是否因車禍告訴乃論.需提告那違停車輛才有連帶責任呢?

 

3.若違停車輛有連帶責任筆錄上並無繪製出來.對日後談賠償是否有引響?可否請員警補上?

 

以上~煩請解答.非常感謝!

Pan 105-06-03 22:22

不管是誰您好,我想詢問關於車禍沒報警的問題....

這件事發生在今天,我有一個朋友在中午時段,從公司下班,而在快騎到家的一條類似轉彎的路上,他看到一台摩托車突然從一戶住家,逆向以及駕駛沒目視正方的衝出來,朋友看到對方的第一眼就已經趕緊煞車了,可還是還是來不及了...
之後對方的家人和鄰居都有跑出來看,然後對方的家人和鄰居都有先說是對方自己本身的錯,之後對方的家人就先去牽他的人跟車,而朋友剛爬起來後,也有個老爺爺把他的車牽起來停放旁邊....
之後朋友先打電話給他的家人述說情況,而之後因為覺得都是同社區的,而對方的爺爺跟奶奶也覺得他不對,因為對方無駕照,外加又是自己親眼看到事件的發生...所以之後雙方達成共識,不報警,他們要私下和解賠我朋友車錢,可過了幾個小時後,對方的爸爸突然打電話給我朋友,說他覺得他兒子傷得很嚴重,車子也壞得跟我朋友一樣嚴重,因此他們堅持不賠.....
想請問,如果遇到像這樣的事情,我朋友還有什麼辦法叫對方賠車錢嗎>_<?

你好:

可以至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無法調解可以檢附估價單或維修單據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傳喚鄰居出庭作證,證明車禍係因對方行為所造成。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3 22:50

您好,若您朋友有過失且對方因此有受傷,對方有可能提過失傷害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3 22:58

 

您好,車禍事故發生後,可以先向警方聲請初判表,以最為日後和解或請求損害賠償之基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5-06-03 23:21

若要透過法院求償,可能需考慮蒐證問題,若自己也有過失就更要小心,對方只要有受傷就可能提告追究過失傷害刑事責任

Pan 105-06-04 00:21

謝謝律師們的回答>_<。

對方有受傷,我朋友也有受傷,只是相較之下對方比較嚴重。

而實際狀況我本人不是目擊者也並不是清楚||||,只是聽說在場的目擊者都說是對方的過失

77 105-06-03 17:08
案件描述 前幾天行經新店某路時 因之前車禍機車停放旁邊(疑似車禍一個月了) 而 零件未收拾 零件散落路中 導致我行駛過去而發生意外 而我想像對方索取賠償 警方說因為旁邊的機車已經沒有車牌 可能已經報廢了 很難像對方求償 也無法查詢到對方資料 想問 到底可不可以像對方求償? 還是可以申請國賠? 這樣是我倒楣嗎? 請問? 那每個人車子報廢丟路邊就解決了啊? 哪有這樣處理的! 車禍之後事故車就留在那 車主也不處理 害到無辜 這樣要找誰賠償

你好:

車主未將報廢車輛拖離道路或妥善保管,零件散落到道路中,導致你發生車禍受有損害,可以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若有受傷,可以提告過失傷害。但你要蒐集相關資訊請求法院、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查明對方之年籍資料。 若道路管理養護機關怠於管理維護,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可先蒐集相關證據並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無效果再至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迪西 105-05-29 01:16

那天下大雨

我沒有穿雨衣騎摩托車載人

騎到一路段路邊是白線皆無停車

我就靠邊行駛

不巧一越南籍女性的汽車(強制險甚麼的都有)緊依停放路邊

我在雨中看到時要閃為時已晚

右半邊連人帶車撞在汽車

汽車損毀嚴重    我的摩托車也報廢了

右臉顴骨及眼窩骨折及右邊髖關節脫臼骨折

後座沒事

請問這樣刑事民事行性責任該如何歸咎??

賠償問題呢??

我該怎麼爭取我的權利呢??

麻煩大家幫忙  謝謝~

你好:

可以先去請領強制理賠。 可以到所屬交通警察大隊分隊申請初判表及當事人年籍資料,若初判表上對方有肇事責任,不論是主因、次因及責任比例,都可以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偵查中會送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若對方確實具有過失又不願意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你可能與有相當高的過失,對方可以減免賠償金額,並扣除強制理賠之數額。 民事請求之範圍可以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9 2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驗傷後,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9 2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驗傷後,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強制險的部分可以先聲請理賠,而本件可以先聲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米雪 105-05-19 22:01

請問,我家隔壁社區將騎樓利用柵欄和矮圍桿圍住,讓整個面向馬路的騎樓只能用感應扣上下,以提供自己住戶摩托車停放用。

他是有用鐵護欄圍出幾處給行人上下騎樓用的通道,但面寬極窄,連小型嬰兒推車也過不去,輪椅更不可能。也就是只有行走自如的人才能走上走下騎樓,只要有推車的就只能被逼去走馬路。

想請問,該大樓如此處理騎樓使用權是合法的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0 08: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騎樓的使用受有法定限制,倘若對方設置柵欄等設施,恐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建議可以報警開單處理。

2、倘若造成往來行人受傷,另外可能涉犯過失傷害罪。

米雪 105-05-19 21:40

請問,我家隔壁社區將騎樓利用柵欄和矮圍桿圍住,讓整個面向馬路的騎樓只能用感應扣上下,以提供自己住戶摩托車停放用。

他是有用鐵護欄圍出幾處給行人上下騎樓用的通道,但面寬極窄,連小型嬰兒推車也過不去,輪椅更不可能。也就是只有行走自如的人才能走上走下騎樓,只要有推車的就只能被逼去走馬路。

想請問,該大樓如此處理騎樓使用權是合法的嗎?謝謝

Shicova 105-05-13 08:16
請問如果有企業地下停車場(對外開放且計時收費)私自將部份機車停車格圍起來不給停,等到汽車格不夠停時開放給汽車停放(因汽車收費較高),這樣有觸犯到什麼法律嗎?
charming-ivy 105-05-12 09:18

您好,想請教如果是社區圍籬內的椰子王樹葉自然掉落砸傷圍籬外停放車輛,這責任歸屬社區是否有責任?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要先確定椰子王樹坐落之位置以及由何人管理、維護,若係共用部分且由管理委員會管理、維護,怠於維護導致樹葉掉落造成車輛毀損,會被認定為有過失,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至於當事人適格部分,管理委員會是否具備侵權行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實務上有正反兩說,目前尚未統一,故可依主觀預備合併被告部分先位可先列管理委員會,備位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如果有其他管理、維護人員,怠於履行其義務,造成損害,可依共同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若係區分所有權人栽種,且由其管理、維護,則以該人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Mia 105-04-26 21:16
因拖板車停放在轉彎處下去的斜坡旁,然後我開車要轉彎開往斜坡下去,在從轉彎處彎下去之後就直接撞上拖板車的升降式車斗,造成我車體受損,但當下沒有拍照存證這樣該怎麼向對方求償責任呢?不過對方似乎知道有這件事情,因為我車子的車版被丟棄在草叢上。 此拖板車停放的位置在山區未畫有違規線的地方,而且還是下坡的方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6 21:30

您好,

 

1、事故當下若未報警處理,線可由現場監視器畫面或行車紀錄器釐清事故發生經過與肇事責任

 

2、將證據交由交通大隊進行交通事故判定,嗣後亦可再交由監理所進行事故鑑定釐清責任比例,再藉由調解方式進行協商後續賠償事宜。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求償,應向拖板車車主來請求,可先循調解程序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車禍的話要記得去警局備案。

二、如果你當時沒有搜證的話事後要搜證會有一定的困難。

三、可以跟對方先談談看,如果以電話談的話記得錄音

四、搜集到證據後再來處理。

五、搜證上可以找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喵喵 105-04-26 06:19

對交通事件鑑定會和覆議的結果不公正不服,可以向那裡申訴?  要如何要回公道?

大遊覽車在雙向一線道未按喇叭警示跨越雙黃線超車失敗再拉回時致腳踏車騎士受到驚嚇摔倒遭大遊覽車壓過腳踏車而受傷,車鑑會沒究責其違反交通規則反而只歸責腳踏車偏駛(因巷口有機車要駛出且前方亦有停放超出停車線的機車,為閃避腳踏車才左偏,但腳踏車是在前行駛並不知道後方要超車)。 交警的現場圖記載亦有錯誤。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6 18: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僅能透過訴訟由法院或檢察署函請學術單位進行鑑定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提告,並聲請地檢署移請鑑定

阿渭 105-04-25 12:02

顏寧 大律師妳好: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為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車位白線以外空地為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已無疑義,復查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款:……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特別約定……;……未於規約載明,不生效力……,惟管委會於規約未載明情況下擅自將車位白線外空地給予購車位者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住戶停放且拒絕核發地下室捲門遙控器,其作為是否違法?涉及何種法律事實?

2.上開疑義請從速釋疑,毋任銘感。

gigi 105-04-25 10:16

日前因車輛停放管委會規定停車位,卻因公共消防管路毀損而導致車輛污損,進而向管委會提出毀損賠償,但管委會提出以照往例提出由管委會賠償3分之1,3分之2由住戶自行吸行,是否合理,因此次事件並非第一次發生,實已發生第二次,才向管委會提出損賠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5 10:31

您好,

 

1、管委會僅係依照社區之規章處理,若您不服,可召開區權人大會針對賠償是重新做出新的規約。

 

2、或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向管委會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渭 105-04-23 11:01

尊敬的律師好:

有關大樓管委會拒絕發予地下室捲門遙控器是否違法疑義如下: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經所在地

       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車位白線以外空地,產權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

       同持有,已無疑義。惟管委會未立規約情況下,擅自將車位外空地給予購車位

       住戶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者停放並拒絕發予遙控器(按大樓管理條例第23

        條第2項第2款 ……共用部分使用未於規約載明不生效力……),其作為是否違

         法?涉及何種法律事實?

2、上開疑義請從速釋復,毋任銘感!

 

 您的問題尚需考慮當初建商售屋時的買賣合約是否有其他約定,供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