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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o 104-11-16 18:44

您好 ~ 本人父母所居住之透天式住宅社區,一樓面積的後半段均為車庫(鐵捲門式),所以屋後道路,是平行的兩排連棟住戶(屋背對屋背)的車庫專用出入車道(約2米 寬),該車道確定為地方政府公有地(有舖設柏油),但路面兩旁並未標畫任何白黃紅線。每戶車庫從鐵捲門起向外延伸,還有約50cm的面積為各住戶私有地, 兩米寬車道兩旁與50cm私有地之間,還有一道開放式的排水淺溝,約5cm寬。

社區住戶都有共識將機踏車緊鄰建物停放於屋後前的50cm的 私有面積上,也就是以排水淺溝為界,向兩旁停放. 但父母的隔壁鄰居總愛將機車"斜停"於他家的車庫前方,但偏我家方向的這半邊,車頭朝向車庫,每次後輪都剛好壓在排水淺溝上,所以車尾約有10cm會突出 至2米寬的公共車道上。如此除了恐有影響車道上的行車安全疑慮之外,也會造成我父母倒車入庫時轉向極為困難,角度刁鑽。

因已當面委婉告知無 效,爾後也多次透過社區管理中心出面勸導均無改善,原本不想多生是非,所以父母所幸會在倒車入庫前先下車將他們的機車向前牽動一下,等停好再將其移回;但 某次巧遇對方由外頭返家,卻被當面斥責為何擅自挪動他人財物。如此停車行徑,可否拍照上傳檢舉於地方交通隊呢?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7 22: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不違反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倘若有阻擋出入或是涉及公然侮辱等,可以蒐證之後提告

M.J.Chen 104-11-15 09:12

各位律師先進, 本人購買小型社區之房屋一戶, 地下室停車空間, 契約上有明定本人之專屬車位位置(產權合併公設內, 房屋權狀上亦?載明共同使用部份之權利), 車位旁即為公共樓梯, 樓梯下方目前為其他住戶停放兩輛機車. 該住戶主張先來後到使用規則, 想請問對於這種公共空間本人是否可主張其使用權利?

回覆 M.J.Chen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先進, 本人購買小型社區之房屋一戶, 地下室停車空間, 契約上有明定本人之專屬車位位 ... (恕刪)

各位律師先進, 本人購買小型社區之房屋一戶, 地下室停車空間, 契約上有明定本人之專屬車位位置(產權合併公設內, 房屋權狀上亦?載明共同使用部份之權利), 車位旁即為公共樓梯, 樓梯下方目前為其他住戶停放兩輛機車. 該住戶主張先來後到使用規則, 想請問對於這種公共空間本人是否可主張其使用權利?

這公共空間本來就是分別共有 除非是共有專用,否則一般住戶都可使用。

M.J.Chen 104-11-15 16:18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M.J.Chen 的發言內容:

 

先感謝陳律師, 所以以本人遇到的狀況, 該住戶主張的先來後到原則是否無效? 實務上一般建議應如何解決?

Qo小五oQ 104-11-13 01:53

各位律師們,你們好:

想請教一下,關於停車場內行車糾紛的問題和解決辦法。

事情發生過程是,某一日我駕著女友哥哥的車載著女友去逛夜市,並將車輛停放在夜市專屬停車場(室外)。當我們逛完夜市欲開車離開時,我才剛上車發動,手剎車還沒拉起,停在旁邊的車剛好要先離開,結果一個Move,往我們的車旁擦撞過去。當場雙方就下車察看。

雖然只有烤漆被刮掉,但是因為車不是我本人的,所以向對方要求索賠,並當天有叫警察紀錄。警察跟我們說,因為是在停車場內發生的,所以我們只能私下和解,不干涉。只給我們雙方做了紀錄後就離開了。

對方也貌似很有誠意的想要理賠我們,他提出要我們去他認識的車廠重新烤漆,然後願意支付所有烤漆費用。當下我有要求先給我們現金,但是她說他身上沒帶錢,所以無法。加上那時候已經是半夜2點左右,迫於無奈只好先答應對方。

後來我們到了對方所述說的修車廠,老闆說必須要先收到錢才能幫我們弄,而對方又藉口有私事忙碌,無法趕來。就這樣當天車廠只有幫我們用粗蠟稍微修飾板金。

幾天後,我覺得他提供的車廠距離有點遠,對我們來說非常麻煩,再加上烤漆需要時間等待,車廠又在非常荒涼的地帶。因此我向對方提議,找我這附近認識的車廠處理,然後開報價給他,再請他把錢給我。但是對方卻說我們找的報價都很高,他不願意,說什麼給他認識的用便宜很多。要我在過去那間車廠處理。

就這樣時間一拖再拖,有點沒完沒了。所以我想請教一下,如果我們去他提供的車廠,是否可以另外跟他討油錢?又如果他又遲遲不出現付錢,導致車廠也不幫我處理,那我應該如何應對?

因為是從側邊撞上我們,因此也沒有行車紀錄器。又覺得對方很賴皮的感覺...處理得有點無力。因為是第一次發生行車糾紛,有點不知所措。所以來此諮詢有什麼可以保障自己權益的方法?感謝各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3 09: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烤漆的部分,因為只是部分損壞,所以倘若進入訴訟程序,對方無須賠償全車烤漆之費用,是否折衷去對方認識的車廠,您可以自行斟酌。

2、程序上,倘若對方拒絕賠償,則我方可以檢附相關單據,並且請您的女友到場作證訴請法院要求對方賠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3 10:33

 你不一定要到他指定的車廠烤漆,你自己到普通車場烤漆、板金後,可以向他要求這些費用,但以他造成損壞之部位為限。

陳小姐 104-11-02 14:33

您好:

我有三個問題:

我(屋主)購買社區大樓其中一樓層房子及一個獨立停車位(產權是屋主),問題是位於地下一樓我的停車位是臨近地下車道往1樓出口,旁邊隔一牆是社區資源回收區及子母垃圾車。社區的保全及清潔工會利用~我們早上7:00將愛車開出之後,8:30有環保局清潔隊來收子母車的垃圾,會將這1小時多空窗期,將子母垃圾車三台全部排停在我的車位上,接著,這同住一社區不知名的撿回收人就會陸續到我的車位去進行落地的撿垃圾做資源回收,造成我的車位很臭~髒水遍地~永遠沒有乾的時候。

所以我的問題

一、我可以去警衛室要求調閱錄影帶(我車位在車道出口附近確定有錄影),他們可以拒絕我嗎?還是我必須報警才能合法的調閱監視器?(因為我當時沒帶手機沒錄影拍下,所以想將監視器畫面直接拍下,直接做酌證資料,利於我後續要法律訴求),如果他們同意我調閱今日監視器,但是沒有同意我拍下監視器畫面我可以強制拍嗎?會有觸法問題嗎?

二、自家停車位被社區的保全跟清潔工為了圖利職務之便私自侵占停放時間雖然只有1小時多,但這1小時多否構成侵占?因為我上班因素,所以我也只有親眼看過2次(包含今日),但是車位上長期有汙水是事實,我也跟總幹事反映過很多次,但是總幹事總是敷衍我,所以這次我嚴正要進行捍衛權利,但是有規定幾次以上紀錄及時間才能成立侵佔罪?如果無法成立?那我有哪些權利可以捍衛我的停車位?

我如果寫存證信函被告人對象應該是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還是總幹事、保全、清潔工?

三、雖然撿回收之人有可憐處,但是他確實就地在我的車位直接進行資源回收,造成我的不便,我應該要怎麼告誡他?社區各處大廳及電梯都有明確公告,資源回收是屬公物不可以私自拿取?所以我可以告保全及清潔工放任社區的撿回收的人失職嗎(因為他們人在現場)?及社區總幹事沒有確實執行社區管理辦法嗎?我可以告他們侵占我車位牟利他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2 16: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占用車位的部份,因為沒有長期排除您的使用而為佔用,因此不會有刑事侵占責任

2、在您的停車位上做資源回收,造成髒污的部份,可以要求管委會要求改善,倘若不改善,可以縣市主管機關開罰,並且可以要求清理費用

3、回收物的部份,倘若屬於公有,則可以提告竊盜罪。

4、至於相關幹部違反職務的部份,必須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處理。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3 00:00

 若您為車位所有人,您可以主張所有人之妨害排除請求權。若是大樓的管委會將垃圾子母車停留在你的車位上,造成你的車位髒汙及困擾,您可以委託律師律師函主張您的權利,如有需要協助歡迎來電。

達哥 104-10-29 11:32

您好!不好意思小弟有個關於行政程序上的問題想請教各位法學專家~

請各位能提供一些看法建議,~~謝謝 感恩

事情是這樣的~~我有一台車子停放在社區合法停車格內,但個人未接收到任何通知情況下,原停車位被片面變更為機車停車格.(導致後續被開單拖吊)

我的問題是在於:1.原主管單位(一般道路)在變更時是否應善盡通知責任!?主管機關雖有變更權限.但已停放在那的車輛也有它(自身合法)的權益,兩者相牴觸時,主管機關是否有善盡通知之責呢?

2.經申訴過後,裁決單位寄一份函過來.內容引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12號行政訴訟判決文內容(略以):[主管機關將該紅線及停車格之繪設完成之際,該等標線對外(包含原告在內之原用路人及其他一般用路人)即發生效力,電話通知汽車所有人非法所明定應為之方式,縱未去電通知,原告亦難執此理由認該處劃設之標線即停車格之處分對己不生效力.此外,道路乃係為不特定人行車型旅之便利,而非供個人長久`專屬使用`且標誌`標線本得因應道路與交通狀況之變更,而為必要之增設`清除,俱如前述,自無信賴所有標誌`標線`號至永不變更之權利或信賴利益可言]

3.以上文令的內容情況與我本身的情況並非一致,因為我是停放在合法停車格內,而以上的情境內容是停放在未劃設紅黃線的窄小巷弄內,所以相較之下我的情況是否應更受到保障!?

3.法律應保障遵循法規的人(身命財產安全)啊!? 為什麼自身合法權益可以這樣輕易的被損害(更何況我的情況跟大眾利益沒有相牴觸啊?)

所以以上之問題~~請各位法學專家

謝謝 感恩

EMILY 104-10-26 12:53

我的車輛(新休旅車購入一年)在上個月底的颱風因屋牆倒塌壓垮車頂及後半部,此平房建物為基隆市立醫院的宿舍,宿舍已經年久無人居住也無修繕,內部構造為木板隔間,四面外牆為磚塊砌成,我至地政署查詢發現此土地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管理者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但是地政署資料並未查有建物在此筆土地上,這樣是否算違建?而我的車輛是停放在里民社區提供的無收費停車場的停車格裡,後方就是宿舍的側牆,請問這樣的責任歸屬是?可否請求國賠?感謝!

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要旨:「公共設施,原則上需為供公共使用為目的之公物,始足當之,如性質上並非供公共使用之目的,而係供機關內部使用之設備、器具等公物,除非該公物具有對外之開放性,並有造成不特定之人民受到侵害之危險,已產生對外之公共性質,始例外認為亦屬公共設施以外,單純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自非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 宿舍非供公共使用,只是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不具有對外之開放性,非屬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但可依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規定向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請求損害賠償,採推定過失責任,若無法舉證免則就可以請求。 另外,除非依大法官釋字第469號揭櫫之保護規範理論,認定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才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請求國賠
EMILY 104-10-26 14:46

請問此宿舍算違建嗎?倒塌的是醫院宿舍醫院本身沒有過失嗎?連公共意外險都沒承保算公務員過失吧?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6 2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金額不高,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成本,提起訴訟請求,再者,車子亦有折舊之問題,超過五年以上車子折舊殘值已近乎零,即使對方真的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折舊後,賠償金額亦不會太高,不見得真的划算,應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Waterain 104-10-24 18:39

您好

我的機車一直停放於社區中庭公共區域內(多數住戶都會停放的地方),在此公共區域內,有一小部份區塊有經社區管委會於地面上畫線禁止停車,另外並張貼告示說明:「行動不便坡道區域嚴禁停放機車,違者鎖車」,其他區域都沒有另外說明禁止。因此住戶都停在畫線區域旁的空位。前些日我的機車停放於未畫線之區域,此處上方之天花板大面積的鐵網因生銹年久失修砸落,將我的機車部份砸毀,告知管委會後,管委會回覆說明:「社區規約規定中庭禁止停放機車,故管委會賠償責任」,在此之前已繳交六年以上管理費,管理委員從未提供社區規約,中庭該停車區域亦從未標示禁止停車,是否管委會可以社區規約規避賠償責任。且顯然管委會並未盡公共設施維護之責任,如不已賠償為前提,是否有其他法律予以制裁?謝謝

你好: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管理委員會10條第2項、第36條第2款,共用部分之修繕保管管理委員會為之,天花板掉落砸毀機車、車輛,可依民法第191條規定以管委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係採推定過失責任,若對方無法舉證免責,就會勝訴。

Momo 104-10-19 12:13

最近幾乎每天接到檢舉我家前面停放機車腳踏車(都在用的)是“路霸”。警察來了一兩次後終於知道了事實。

 停放自己機車腳踏車的門前巷道地是:

1. 門前巷道的一半是100%我家私有地(依照土地謄本)

 

2. 完全沒有妨礙人車通行(我們巷道並排有三部半車子寬度,兩邊停車後還留了一個半車子寬度的通道讓人車自由進出)。

 

可憐的警察因為檢舉人不停的檢舉也只好每次來,拍張照再離開。他們事情已經夠多了還要處理這個無理的投訴。

 

請教大律師

 

檢舉人不停的做不實檢舉擾亂我家正常生活(大部份是晚上),而且浪費國家寶貴的資源(警察伯伯必須每次要來拍照),試問,如果確實知道了檢舉人是誰(例如他自己承認),我可以對他提告嗎?若可以,律師可以用什麼理由提告他?

 

謝謝

?????

您好:

因為對方是直接向警察機關檢舉,並非散佈於大眾,不構成毀謗罪,但恐涉嫌違反誣告罪,建議您可直接向警方提出誣告告訴,並交由警方偵辦。此外,對方的侵權行為已經影響到您的生活,您亦可向對方要求精神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Momo 104-10-19 13:25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方沒有“告我”,只是不斷“檢舉”。請教這個可以使用“誣告”名義嗎?

感謝謝大律師

您好:

因為對方是直接向警察機關檢舉,並非散佈於大眾,不構成毀謗罪,但恐涉嫌違 ... (恕刪)

 

阿正 104-10-13 07:22

10/11凌晨3:05分,停放在私人合法土地的前院汽車酒駕車輛撞入前院並毀損汽車,我將求償汽車維修費51627+車損跌價80000+修車期間交通費20000,合計151627元,車輛為HONDA CRV 2013年車款,請問這樣在民事判決上是否可行?對方現在似乎冷處理,對於修車費以外的費用不願支付,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感謝您的回復,這將會對我有很大的幫忙,謝謝!

您好:

1.  您維修汽車費用,主要係來自於更換新零件的費用,法院依您的車齡打折計算,此外,您可主張車損跌價和修車費用,但都必須出去相關憑證,包括車損跌價鑑定書及交通費用收據,依您所述,要求的賠償金額恐過高。

2.  您可先透過各鄉鎮市公所的調解機制來拉近賠償金額差距,若還是無法取得和解,才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4 16:58

 依民法213條,您可以自己修完車後請求修車費用,也可以預先請求修車費用。此損害賠償範圍也包括修繕後跌價的損失,至於交通費用要具體分析。解決之道可以透過調解委員會、私下和解,或寄發律師函催告、直接起訴等,如要委託法律途徑解決,歡迎來電王律師:0911-101-770

sasaku 104-10-10 00:01

律師您好

最近因為屢屢遭管委會開單,因此上網詢問

背景敘述: 我們社區為一未滿兩年的社區大樓,管委會成立當然未滿2年,去年初,管委會提出一條規約為「每個車位限停一車輛,不得超過1輛,若違規超過3次則拍照,並公告違規車位及住戶編號」,也有經過住戶大會投票通過(但大部分的住戶都沒有出席,委託代理人幾乎是同樣幾位,所以有人投票拿了10幾張投票單)
因為我家有2輛機車及一輛汽車,當初在購屋時,有購買停車位並贈送一個機車格,但因車位不敷使用,因此將一輛機車汽車一併停放汽車格中(當時想,車位為我們自己所有,應該有自己使用的權利,且未超出車格)。  但,規約頒布後,卻屢屢遭管委會違規單,並拍照公告我們的住戶編號。

有上網看過許多條例及案例,有個網站載明表示  "「專有部份: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份,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且之前有個台北羅婦的判決案例,都有說明大樓住戶停車所有權,只要在「不阻礙交通路線、妨礙他人安全及不堆積雜物」的前提,應該都有自由使用的權利。

問題:

1.這樣我們算是違法嗎?  而管委會公布我們的住戶編號,是否影響我們權益?2.該法是否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我們可以怎麼做?

你好: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特別規定,若已經規定,除非爭執規約或決議得撤銷或無效,否則住戶就要受限制。 停車位禁止一位兩停實務上相當常見,主要考量車輛出車時須要迴轉空間,一位兩停容易產生迴轉不易影響其他人之情形,管委會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授權管理,並無任何問題。 公布住戶編號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尚不會有違法的情形。 除非決議內容無效獲得撤銷,否則不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sasaku 104-10-10 20: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特別規定,若已經規定, ... (恕刪)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覆!

但我們的車位是在社區的最底層的最後一個位置!  沒有影響其他車輛的問題!

倘若保全將違規單用膠帶貼在我們車的擋風玻璃,可以算是毀損嗎?(有殘膠,很難處理~)  我想,大家都不喜歡這樣吧! (以前的保全都是夾在雨刷上面~)

你好: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之規定是針對全體住戶,除非有無效獲得撤銷之情形,否則管委會就會執行。 保全只是依照管委會指示辦理,應該沒有毀損之故意,要構成毀損罪會有困難。
momo 104-10-07 23:08
父親過世,有四女,只留有待報廢(被撞爛)的汽車,以及不知道在哪的機車 還有得知超過十萬的負債 拋承繼承需四女皆辦理還要通知父親兄弟姊妹及父母去辦理,限定繼承只需一人辦理 問題一、這樣的話是不是辦理限定繼承比較簡單,可是限定繼承還要估算汽車機車價值,但是找不到停放位置,這樣要如何處理? 問題二、辦理拋棄繼承的話,影響申請勞保死亡給付嗎?

你好:

辦理拋棄繼承後就不是繼承人,毋庸處理被繼承債權債務關係;陳報遺產清冊必須依民法第1156條以下之規定進行清算程序,辦理公示催告、登報、清償債務等等。如果被繼承債務相當龐大,可以考慮拋棄繼承,如果足以清償債務,可以考慮陳報遺產清冊。 勞保死亡給付目的在照顧遺屬,並非遺產性質,故不會售拋棄繼承影響,但勞工退休金屬於死亡勞工之遺產,拋棄繼承後就無法請領,拋棄繼承前要考慮清楚。
轉述一位檢察官繼承問題所提出的建言: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iris 104-09-25 10:53

您好:我的機械停車位上方的泡沫管線爆管,導致泡沫原液噴灑整部車子(原液是有腐蝕性的,且在管道間久了味道也很臭),一週內就電腦洗車2次了,但仍無法清洗乾淨,所以又開去人工洗車打蠟,因爆管當時是在半夜,保全人員沒有及時通知我把車子開出去,隔天10點多出門時泡沫都已經乾涸了,所以管委會責任都推給保全公司,請問管委會都沒有責任嗎?例如機電保養不確實管委會監督不周之類的?保全人員應該是後續處理不當,管線老舊應是屬管委會的事情嗎?

另外我車位上放了10幾支在客戶那安裝完剩餘的燈管,也被噴灑紙盒全濕了也臭了,管委會說在車位上的物品也是不賠償的,這非常不合理,車位是私人產權,且社區很多住戶也都在車位上停放機車,怎麼遇到事情又推卸責任了,就如同車子違規停放被拖吊,拖吊車在拖吊過程損壞車子,難道拖吊車不用賠償嗎?

麻煩給我一點建議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8 21: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管委會已經委託保全公司進行相關管線管理維護,則確實應該是要找保全公司負責,倘若不包含此部分,則管理維護責任仍為管委會,屆時必須向全體住戶提告

2、有關於賠償範圍的部分,不論是車損害還是其他財產均包含在內。

koko 104-09-23 23:55

你好,2015/09/16星期三下午1:58左右時

我們鄰居因為要賣回收白鐵(房屋屋頂的白鐵便條很長)

我們一排房子是五間透天,她是我們家倒數第二間的阿姨

但搬運白鐵過程中,她沒使用推車或是搬運器材一路用拖行方式

搬運去路口附近回收,結果搬運過程刮傷停在我們家路口轉角處停放第一台的車子

剛好搬運當時刮傷的時候,隔壁鄰居的兒子外出上班看到但因為隔壁上班時間都中晚班所以等到星期六晚上才想起告知我們說我們家車子被刮傷

但當天晚上知道也跟對方的家人說妳母親刮傷我們家的車(因為車主礙於是鄰居不想打壞關係)對方一開始很有誠意說是錢可以解決問題都是小問題

但直到昨天對方一直在爭執我她母親沒用到人證說的日期不一後來我去調閱監視器也有經過鄰長同意可以翻拍擷取畫面給對方家人看,但對方家人卻說畫面有點遠而且說不定那根本不是她母親用的,最後才讓我報警處理,但,今天才知道人證遲遲無法出來說明,是因為她們私底下有去找過人證,跟他說你日期記錯不能當證據而且我們還可以告你誣告,還跟人證母親說如果他作證要告他兒子搞到他母親說如果要去幫我們做證她要趕人證離家,現在用說的一開始要賠償賠償到最後卻對方說我們誣賴她母親,有監視器有拍到她母親拖行白鐵刮傷車子也有清楚拍到她的臉,請問下如果調解失敗告對方能成嗎?因為警察也說怕對方到時刮傷我們家車的人沒來卻她女兒代替她母親只說因為她母親身心有問題所以代替她調解跟開庭(前提是真的有那麼一點但沒有證明或是身心障礙手冊)我們是希望調解可以賠償就好,但如果要走法院請問我們該怎麼辦,對方咄咄逼人講話旁人都看不下去,求救啊…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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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蘭 104-09-21 20:08

各位律師您好

在104.4月份時.家母將所購買的日常用品暫放於社區住戶的後車箱上,前後一共放過2次,過了幾日,被社區主委通知,該車車主指控家母刮傷車子後車箱,要求理賠原廠烤漆,金額共為2萬多元,但在這之前車主已將車子開去先行初步處理(費用為3千多),所以我們當下看到的刮痕不是最初的刮痕,我們有和對方說明:應該當下就要通知我們,不應該先將車子刮痕初步處理,再告知我們要理賠,(對方回覆:有告知社區主委,但不知為何主委沒通知我們)我們有調閱監視器,但監視器的角度是由車頭向後照的,無法看清楚後車箱的情況,車子所停放的位子是剛好是我們那一棟的地下室出入口,車主主張他的位子是他租的,我們不應該將東西放在他的後車箱,但來來往往的人那麼多,因為家母在第一時間有和對方道歉,所以車主表示刮痕是我們造成的,他要求後車箱與左後側要原廠烤漆,我和對方表示:如可證明是我們造成的,我們願理賠,但是為何左後側也要烤,最初的刮痕也被處理過,這要我們如何接受?之後對方表示他要去提告,現在我們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案由為刑事案件,要去做筆錄

請問:

1. 對方提告刑事案件會成立嗎?我們該如何應對處理?
2. 我們可以主張最初的刮痕也被處理過嗎?
3. 去做完筆錄之後的程序為何?

以上 感謝回覆~~

一、毀損罪必需是故意毀損才有刑事責任法律並不處罰過失毀損行為。

二、如果你媽不是故意刮的話就不會有刑事的問題。

三、對方還得證明有損害及因果關係才能告刑事。他把車開走了誰知道他繞到那個角落自己a到了然後怪你媽了。

四、跟你媽說不用太擔心。

五、中秋節快樂。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邱小蘭 104-09-21 20:28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毀損罪必需是故意毀損才有刑事責任法律並不處罰過失毀損行為。

二、如果你 ... (恕刪)

 楊律師您好

本來我們認為是民事案件,後來問警察才知因毀損刑事案件

家母當然不是故意的,我們也沒想到會造成刮痕

毀損罪如不成立,對方依然可要求民事損害賠償嗎?

謝謝您的回覆

Max 104-09-21 12:52

您好!

請問社區大樓一樓的開放空間,如經管委會同意及過半數住戶同意,且未影響消防及建築法規,可否設置機車停車格,給該社區住戶停放?

雖過半數住戶同意設置,且同意繳交清潔費,但有住戶認為不合法,發函市府建設局來文要求廢除....

你好:

若未違反消防及建築法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可以決定共用部分如何使用,主管機關應不會命回復原狀或限期改善及開罰。

甜心樂樂 104-09-20 10:24

這名房東姓謝,多次跟房客說他讀法律系的,畢業師範大學,又任立委,一副給人的感覺就是[你沒有比我懂法律啦],還常常說著讓人覺得很無言的大話....例如:

1.房東謝先生跟新房客說 : 我們這邊很搶手耶,若你現在不租的話,很快就租出去囉,這個價錢已經算很好了。(但是...那房間經常租不到2-4個月就沒人要租了,因為很吵,房間只是用木板隔起來而已,還空房了半年之久...)


2.房東謝先生曾在過年時,說要[自掏腰包]請人來打掃廚房與客廳,由於那時本人經常要使用廚房,又看來幫打掃的大姊,不是很懂[清潔]部分的感覺,就陪著大姊一起整理廚房與客廳。這名大姊就在這時,開始聊起房東謝先生的事情,也自個兒說明此次來整理,並無拿房東謝先生的錢。這位大姐原本是房東謝先生家人開保全業請來的員工,大姊受不了謝先生多次要求幫打掃,半推半將就才來的。(這位大姐真的不是專職清潔人員,很多東西她並不知道要怎麼清洗跟收拾,就隨便掃掃弄弄,看起來有乾淨就好,另還發現這位大姐手腳不乾淨...)


3.箱型冷氣使用久了,必會有問題出現,雖然房東謝先生說他要處理,但居然是在沒有真正通知到我跟我男友的情況下,只是說幾句話貼在LNE群組上,就私自帶修理冷氣的師傅,用鑰匙打開進入我的房間內,害我的貓咪嚇得半死,差點就往大門外跑出去;而修理冷氣的師傅,還把腳踩在人睡的枕頭上,也不會先把枕頭拿起來,況且旁邊就有矮櫃可以採,若有事先告知的話,可以清出地方讓師傅去修理.....。(事後他也隨便道歉了事,只因男友告訴我,別跟那種人計較,所以就沒有繼續追就...)


4...剩下是其他房客所說的,某A(女)說房東謝先生曾經私自開啟她房門,還探頭進去尋找她,房東這舉動,還讓A女+兩名房客同時看到,這行為很誇張。(其他都是他的行為...很無言)


進入本題,在104的3月中旬,房東租屋房屋內,打著[房客關心家裡]的噱頭,裝設了監視器(雖說房東有問其他房客的想法,但房客有告訴他並不需要裝設,但房東還是執意裝設了)。當時詢問律師團【倘若客廳屬於房客會經常使用的空間,本文認為已經侵害您的隱私,可以要求拆除,倘若房東無法提出適當合理解釋,則確實可能涉犯妨礙秘密罪。】因客廳並不常使用,只有廚房會使用而已...然而拍攝方向沒有私人隱私的疑慮,就沒要求拆除。


事情由[裝設監視器]開始....
 9/12(六)下午2點多,因前些日子房東將客廳拆掉,又隔出一間臥室出租,原本裝設拍門口的監視器,被移動到可以拍
到其他房客的門口,有跟房東談過是否能煥位置,畢竟租屋的都是女生,拍攝的方向也有廁所在那邊,這樣感覺很像是在偷窺。

房東謝先生此時的說法是[監視器你們在看的]、[房客上班會關心住家]、[已將拍攝畫面調到門口]...等。

到了晚上9點半,他又改口說[請房客轉動時,不要停在有廁所的走到上]、[其他如廚房、餐桌、門口、鞋櫃等..可定點停放]


9/13(日)下午2點半,房東謝先生說 : 我太太說,攝影機鏡頭就固定在"門口",不要再轉動了。


9/14(一)~9/18(五)這期間觀察了3次監視器,鏡頭都會拍攝房客使用的廁所以及出入房門的走道上。(而且還拍攝到我的房間門口,一開門監視器就可以看到我房間裡面,我還要找窗簾來擋...)


9/18(五)早上9點,因3次查看監視器的拍攝鏡頭,並不是停在先前說好的大門門口上,這使人懷疑這監視器拍攝角度與房東的說法,是否只是[掩人耳目的說詞]?不確定是誰轉動了監視器拍攝的角度,就隨即在LINE群組裡面發問 : [不是說監視器拍門口嗎? 請問是誰一直拍廁所那邊,這麼喜歡偷看人上廁所? 還是偷看洗澡?]


到了晚上9點半,LINE群組只有房東謝先生回覆 :

[家人情侶都有權力位居住安全使用,攝影機裝設已近1年,你上禮拜才在問密碼,質疑沒有帳密觀看,這是你胡說1。(打在LINE群組上,馬上就被洗上去了,誰會記得? 還不都是我整理貼到文章內,才能馬上查看到密碼)

 你現在是民議代表,你男友的近出供住,對你是恩典。(這點我沒有忘記,但不能拿此來當擋箭牌)

有其他房客有意見嗎,你聽見了嗎? 請管好你房間事務。(我跟房客之間都會互通LINE來保持聯繫,有甚麼事情還需要透過你?)

至於攝影機密碼我將更動,不在提供親友使用,直接固定在門口進出。(目前看不到監視器畫面,無法得知是否真的只拍攝門口)

我已研究你張貼的句證詞句的法律問題,我已看了攝影機目前攝影畫面(監視器畫面早已被調整過,再點近去看就不是原來的拍攝角度了好嗎= =),不是裝在廁所,沒有你說的偷拍上廁所、偷看洗澡的情事,你已觸犯刑法309-1公然侮辱,310-1毀謗,若你不覺得有錯,等著收法院傳票或公開道歉。]
 
到現在LINE群無人回應,我也不想要回覆他,因男友還是跟我說,那種人別理他....不要有任何的回覆,萬一他發神經真的去寄傳票勒? 
但...這房東真的很奇怪阿,說話顛三倒四,房屋內需要修理或是更換的,通通都是我們房客自己弄,他都不想要處理耶。

現在又恐嚇我?  我只是提出疑問,並沒有指名道姓,而且是發問在LINE群組上,群組內共有7人,大家都可以回覆!!這謝先生自己對號入座,還惱羞成怒要恐嚇我,我能反告他 涉犯妨礙秘密罪、公然恐嚇罪嗎?


或是還有其他的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0 1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拍攝的角度倘若可以直接拍攝到您的房間裡面,已經涉犯妨害秘密,不過因為是可移動式的,且本文無法知悉相對位置,故而大多會建議以民事途徑解決,如調解或是消保官。倘若真的要提告刑事,則建議應該先備妥相關事證,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2、對方只是揚言要提告,並未涉及恐嚇

3、房東不可以恣意進入房客的房間,不過是否構成侵入住宅罪向來有爭議。

4、本文建議可以就您所述的所有狀況提起調解或是向消保官申訴,或是搬家。

妮妮妞 104-09-20 14:4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拍攝的角度倘若可以直接拍攝到您的房間裡面,已 ... (恕刪)

律師您好
1、目前監視器已被房東更改成只有他自己跟他老婆能觀看,雖然查看監視器的角度並無對著我房間,但也並不都無拍攝到我房間裡面。若要提告刑事,須準備哪些相關事證呢? 
2、對於房東謝先生只是揚言提告,但造成我心理與生活上的問題,難道就沒有對應方法嗎?
3、目前租屋內有需要修理的部分,都是自行解決,不想再找房東過來,免得有爭議,暫時相安無事 。

4、請問若向消保官申訴,須要注意甚麼嗎? 由於租屋時,房東都拿他自訂的簽約書來,離租屋到期日還有半年之久,怕近日退租搬家,房東又有其他理由來扣錢。

一、不建議提告

二、在公開的場所裝監視器確有其需要,律師看過很多案件是沒監視器而起。有許多案件則靠監視器破案。

三、我不認為你的留言成立犯罪,不過還是要看具體的證據才能判斷。對方雖然放話要告你但也不算恐嚇

四、租約期滿不要續租即可,提告的話可能你都搬走了案件還沒結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康康 104-08-31 10:53

本人在住宅大樓內擁有一個機械式停車位,目前做為出租使用。

日前車位租約已經到期,但是原承租人已無法聯絡(手機號碼已停用,僅有留身分證字號,沒有戶籍地資料),停車格中仍有停放一台車輛(但是沒有懸掛車牌)。車位承租人不是大樓住戶,現在沒有相關聯絡方式,有前往派出所查詢此人聯絡方式,礙於個資法無法提供資訊給我們,但是員警有連絡其戶籍地戶長,但是戶長表示他只是寄戶口的,不認識他。

 

基於以上的敘述,請問我們目前是該辦法進行民事所有權妨害排除的訴訟嗎?還是有其他較好的處理方式?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1: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可以由社區公告之後,將車輛拖至社區外,再由員警來開單依據廢棄車輛來處理。

2、倘若無法處理,就只能提起排除侵害訴訟

 

您好:

建議你們提起民事排除侵害之訴訟,再透過執行法院處理。

June 104-08-20 01:30
主  題: 工務車被撞、駕駛判刑 蔡旺詮出面抱不平 日  期: 104.19.08 內  容: 市府工務局周姓工務隊員, 2年前在台江大道駕駛工務小貨車停靠路 旁讓人員及機具下車,並放置兩個交通錐警示,但遭蘇姓騎士後方撞擊 受傷。結果周員被法院判決觸犯業務過失傷害有期徒刑 3個月。市議員 蔡旺詮認為法院證據認定有爭議,與事實有相當大落差,18日要求主管單 位要承擔責任,不要讓辛苦的駕駛們陷於危險又要自負刑責。 市議員蔡旺詮18日召開記者會,要求市府相關單位應全面檢討公務用 車的行照種類登記,避免往後類似案件發生,工務局對此事需負有相當大 責任,應盡量協助與鼓勵駕駛面對處理此事件。 蔡旺詮表示,法院判決周姓公務駕駛有罪,係採車子行照登記種類認 定該車是「自用公務小貨車」非「救險工程車」所以不能臨停,因此肇禍 致人受傷要負刑責,不過此案我們從工務局車子外觀來看明顯是工程使用 車,問題出在該車行照登記是「自用公務小貨車」,法官依此認定非工程 車,肇事須負責任。 蔡旺詮說,周姓駕駛的判例一出,令駕駛們人心惶惶,因為這起事件 周員該注意的已注意了,並已做好警示防護措施,而且台江大道整條路都 是紅線禁停,難道要他們未來執行公務時,都要避開紅線路段不去執行公 務了嗎?駕駛們接獲命令出勤,遵守規定而出現肇事,主管人員也有連帶 責任。 蔡旺詮強調,法院判決與實務執行有大落差,也沒道理。他認為此案 件受傷當事人可申請國賠,執行公務的駕駛應免刑事責任,才是合乎事實 現況。 工務局秘書室主任江孟宜表示,工務局第一大隊70部小貨車,其中有 24部車上有吊稈的已向監理站申請為工程車,會要求同仁出勤停放車輛時 注意路段交通標線,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公務車因公車禍司機被告 工務局冷淡處理 - 今日大話新聞 - http://www.times-bignews.com/content.php?t=32069
宛蓁 104-08-19 09:17

想請問~ 無尾巷~ 他的路不是柏油路 是紅磚路~ 也沒畫任何紅線 與機車格~ 
假如我停放機車 已不妨礙到通路為原則 像是放置在不擋到住戶的門旁靠牆那~ 
請問 那戶的住戶 是否有權拒絕我停放在那邊嗎? 因為是看幾呼根本沒什麼人停~然後我又是很晚才下班的~基本裡面停放空間已滿 ~ 加上他自己牆壁周遭(無尾巷裡)都有放他們自己的花盆 其實這樣也算是不行的對嗎?(花盆)  假如該巷子土地不是該住戶的 是否就不能強制別人不能停放機車呢? 尤其沒畫任何線~(而且以不妨礙通路為原則下) 

NEW 104-08-15 15:26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我家寫對面的鄰居惡意在洗陽台的時候,故意將水噴灑到我停放在我家外面的車,而我的車是停放在我跟對面叔叔家之間的位子,並沒有侵佔到他家,已經好幾次都這樣了,有反應過但對方還是置之不理,如果下次對方在惡意做同樣的舉動,我如果將此舉動拍下來,是否能提告,而又能提出怎樣的告訴呢?

你好:

你可以主張居住安寧收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規定,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要求慰撫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5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若係鄰居間之糾紛,先向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試行調解,看可否在客觀中立第三人居間協調下,達成共識。畢竟貿然進入訴訟程序,除了裁判費律師費外,可能還會有高額的鑑定費用唷!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17 10:49

您好:

同前開顏律師之見解,建議先向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試行調解,看可否在協調下,達成共識或爭取對方願意賠償之機會。因本件雖有機會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實際受損金額為何恐難以證明,且縱使能取得法院肯認,扣除裁判費律師費用等,能實際獲得也不多,故可先聲請調解為宜。


柯傑 104-08-12 09:17

各位好,請教如下狀況如何處理

停放路邊遭機車撞擊,肇事者自行報警,後由兩方溝通賠償事宜

肇事者自行找的車場鑑定(只經由照片鑑定)維修只需$5000左右

而我自行至原廠鑑定發線內保桿亦撞歪(這是無法由照片鑑識的),因此維修要$12000左右

因此肇事者認為維修費過多不肯照價賠償,以至目前就這樣拖著,車也還沒維修

請問有辦法讓對方照價賠償嗎?該如何處理?麻煩指導,感謝

jasonc 104-08-09 23:16

想發問的內容如下

8/7(五)營業時間機車停放銀行騎樓最邊邊角落靠牆壁不妨礙行人通行的位置

8/9(日)晚間發現原先的機車被強行(鎖龍頭)移到騎樓外路邊的黃線處,並發現右手把疑似有倒車碰撞造成的變形,以及機車不易發動現象

預計近日向銀行申請調閱監視器紀錄

1.請問這樣移車者會構成民事上的損害嗎

2.明知8/7.8會有強颱來襲,還是將機車移到室外,颱風造成的傷害是否跟移車有因果關係

3.先到銀行申請調閱監視器,若不給的再到話警局報案拿三聯單請員警陪同並拿公文前往調閱,流程    這樣對嗎

3.還有其他適用法律可以支持車主求償的嗎,因為已遭擅自移車多次

 

先在此謝謝各位律師解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0 07:53

問題在於移車導致您機車受損而非移車本身,若可證明特定人移車導致您機車損害自可要求對方賠償

jasonc 104-08-10 12:38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這樣算是民事還是刑事責任??

 

謝謝~

104-08-09 16:33

請問~因昨天颱風關係,我將車停放他人側門,結果鐵捲門損壞造成我汽車嚴重毀損,請問我是否可向屋主請求賠償?(有報警,停放處無畫紅,黃線~)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9 16:56

要但對方鐵捲門本身設置是不是就有問題,否則若是風力過大非人力所能預防,則無從求償

104-08-09 16:59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要但對方鐵捲門本身設置是不是就有問題,否則若是風力過大非人力所能預防,則無從求償

請問若屋主裝置捲門的地方只有旁邊用鐵皮圍籬+鐵捲門(屬違建),那是否就可請求賠償,謝謝!

一、有勝訴可能。

二、因為民法191的關係舉證無過失責任在對方, 所以你略占優勢。

三、可以的話儘量談調解和解,因為訴訟沒有一定會贏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104-08-09 19:43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有勝訴可能。

二、因為民法191的關係舉證無過失責任在對方, 所以你略占 ... (恕刪)

謝謝您的回答,目前非常希望屋主能出面協談,只是對方遲遲不出面,我也很困擾!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先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8-11 06:3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先向< ... (恕刪)

謝謝您的回答,我也希望能先調解,但屋主出面了!態度強硬不願調解或協商,她只對我說她沒錯 ,要告就去告吧!無奈中~

阿達 104-08-09 11:20

您好,

我母親的房子旁邊的巷道路寬小於10米,且因房子位於巷口,平日是屬於紅線區禁止停車,此次颱風因開放紅黃線停車,有車輛緊靠我家圍牆停放,不料8/8上午圍牆禁不起強風倒塌,壓傷了三台車。其中一台車為BMW高級休旅車,車主要求我母親必須負擔一半的維修費用,我們現在連自家圍牆重建,都有問題,怎有能力負擔其維修費用。請問在這種天災條件下,我們是否一定要負擔對方維修費用?依據中央氣象局資料,當天上午陣風達到13~15級,按照蒲風等級,一般圍牆煙突都有可能會發生傾倒。我們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您好:

對方可依民法第191條規定請求,你必須依但書規定舉證證明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才可以免負損害賠償責任。 你可以主張天災不可抗力及汽車零件之折舊,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阿達 104-08-09 12:49

您好,

家母是否可以依據http://www.xinzhuang.ntpc.gov.tw/web66/_file/2989/upload/PDF/%E6%96%B0%E5%8C%97%E5%B8%82%E6%94%BF%E5%BA%9C%E7%81%BD%E5%AE%B3%E6%9C%9F%E9%96%93%E7%B7%8A%E6%80%A5%E9%96%8B%E6%94%BE%E8%BB%8A%E8%BC%9B%E5%81%9C%E6%94%BE%E8%A6%8F%E5%AE%9A.pdf

此規定之一之(一)與一之(二)規定,說明車主違法在先呢?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9 1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針對車主之請求可暫時不予理會,待其提出民事告訴後,再準備答辯狀,針對對方起訴狀之主張加以回應之,對方之請求不一定有理由,且亦須負擔舉證責任,應無需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9 16:23

可蒐集當天您所住地方風力資訊同時蒐集網路上類似的新聞資料,以為日後一旦訴訟之準備。

Paul Cheng 104-07-26 15:55

我們社區的汽車停車位為住戶個人產權,

並於停車場共用部份及約定共用部份劃設機車停車位,供住戶停放機車

如果住戶將機車停放於自己的汽車停車位上這是否合法 ?

管理委員會可明定管理辦法 汽車位禁止停放機車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6 17: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汽車停車位屬於住戶有獨立產權,則無須透過管委會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可以主張權益。

2、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不得再停放,否則提告

3、之後可以蒐證提告竊占罪。

您好:

依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7號民事判決,需要有規約之授權才能為之,若規約有規定或授權,管委會有權限可以制止及限制住戶將機車停放於約定專用部分之汽車停車格上。

阿傑 104-07-18 17:27

我今年2月17日 晚上10多把氣車停放在<殘障停車格>  但我沒有殘障停車證    後來早上發現車門被撞壞  擋風玻璃上有<道路交通當事人登記聯單>單子上有3部車   甲車從巷子出來沒有注意到乙車  乙車為了閃他撞上我的車第一次鑑定出來  甲方要負百分之百責任  但他不服又花了3千 申請鑑定  他足足拖了4個多月   不久前收到了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所開會通知單>

請問開會需要帶什麼東西?   沒有殘障停車證   停殘障停車格會有責任問題嗎?       還有就是如何要回我的修車費  因為甲方保險額度不夠  不能陪2部車    剩下的該如何追回?

一、即使你停的地方是身心障礙停車格,這個部分與車禍還是無因果關係。

二、鑑定時就表示你認為你停在那邊與車禍之發生無因果關係即可,不用評價太多,委員也不會讓你說太多。

三、另二輛車要看鑑定結果誰的錯比較多,再決定向誰請求賠償。若兩車均有過失則請求二車駕駛均連帶負責。

四、可以調解儘量調解

五、請求權時效二年,第一次請二年內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8 1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開會通知應該是鑑定委員會的開會通知。

2、違規停放在殘障車位,可處新台幣600~1200的罰鍰。

3、倘若對方拒絕理賠,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8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所受損失不多,不建議貿然提起訴訟解決,恐花費更多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8 23:56

鑑定意見認為車禍與您停在殘障車位無因果關係,即表示您未有過失,可以不用太過擔心。

呂底亞 104-07-10 12:05

律師您好,

最近準備搬進新家,新家為社區型,
然而搬進去才發現一個問題,
就是在社區裡面,"如圖" 鐵捲門旁有一個小區域(黑色斜線),我用紅色箭頭指的斜線區域,
原來那部份是臨路透天A2的土地,我不清楚當初建商怎麼劃分,但我們購買時建商是沒有提到這部分,(這斜線區域就是車道,沒有任何東西圍起來喔)
現在問題來了,臨路透天A2的住家會將他們的兩三台摩托車牽進社區的這斜線區域停放,這斜線區域的寬度剛好是可以停一台摩托車,長度可以停三台,
造成社區裡的住戶夜晚開車或會車時的麻煩,要小心避開他們的摩托車,
並且造成美觀上的問題,問了建商之後,確實那黑色斜線區域為他們a2所有,
現在想請教律師,有什麼辦法可以改善這個問題嗎?畢竟在車道旁停摩托車真的不是很好,
且社區很多小孩常常跑來跑去,摩托車停在車道上常常要小心小孩去接近那邊的摩托車而被排氣管燙傷,
當然也先跟a2有溝通過,a2態度滿硬的,他說怕小孩被燙到,就管好自己小孩,
怕開車會撞到,就練好技術,非常難溝通!!!
而最近要招開社區管委會,社區裡的人都想提出這個問題,旦不知到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以約束或強制?
畢竟那是他的地,所以想請教律師,感謝!

以下為附圖

http://imgur.com/0UdW5QK

http://i.imgur.com/0UdW5QK.jpg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0 12: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區域有獨立的產權,且屬於該住戶所有,則只要沒有違法,對方可以任意使用。

2、程序上,倘若該住戶對於其專有部分之使用影響有危害其他住戶之利益,可以向縣市政府舉發,由縣市政府限期改善,為改善可以處以罰鍰,不過本文認為倘若車輛還是可以進入,則不會構成違法

3、本文認為您所述的A2範圍應該不會有獨立的產權才是,故而建議應該進一步釐清,以利解決爭議。

您好:

建議您請管委會先將社區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調出,釐清土地所有權之狀況,並將規約及歷次區權人會議紀錄調出,查核先前有無相關之規約或決議,再進行研判。

回覆 呂底亞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最近準備搬進新家,新家為社區型,
然而搬進去才發現 ... (恕刪)

補充樓上兩位,應該要把當初整個社區的建造卷和執照卷等一併調出來,甚至是各該住戶買賣契約、廣告宣傳等,越多有關資料,越容易判定是否他有權使用。

 

畢竟,鄰車道和大門,究竟有無劃為公用,是很大的爭執點。

呂底亞 104-07-10 22:27

感謝律師們的分析,

最後一個問題

目前知道A2跟建商因為房屋漏水問題而在訴訟

所以a2屋主遲遲未完成最後的交屋手續

但不確定a2屋主是否有完成過戶

只確定他沒交屋,這樣還可以使用這斜線區域嗎?

另外他也將這斜線區域分享給B1住戶使用,

以他目前情況可以嗎?

感謝,

祝順心

憲兵 104-06-28 23:32

各位專業律師,您好。
本人購買社區,其停車位權狀刊載為:共有範圍(XX公尺),權利範圍:千分之XX (含停車位編號XX(此為小弟所有編號)),目前查閱網路相關文件,應該都可以停放自有之車輛(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
但是本社區有個爭議性,為停車出入口為機械式電梯,這座電梯是所有停車位共同使用(產權不清楚,以公電繳交電費),因此雖然車位自有,但是電梯為公有,要決定機車是否可使用出入電梯,是否需要經由停車位所有人投票通過?還是一樣可以停放

問題稍長,萬分感謝。 

 

相關判決多有,不一定適用於你的情形。

建議看建商以降的規約及會議紀錄,並以區權會處理。

過程中,可商請社區顧問律師到場幫忙。

 

一、憲兵這二個字很親切呀…

二、既然你住公寓大廈,還是稍微了解一下管委會對這件事是怎麼看的。

三、能不糾紛就不糾紛

四、如果管委會停車位的使用方法意見跟你不一致的時候再考慮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五、如果你跟管委會意見不一的話你就不要去找管委會律師討論了吧,基於利益迴避他應該是不能同時幫管委會又幫你的,這違反律師倫理。比較正確的作法是就近找一個你自己的法律顧問。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104-06-26 03:18

各位律師好~ 我跟前夫生的女兒因叛逆期愛玩接觸到毒品,本來只要勒戒1.2個月但在法院因法官對我說話不太客氣女兒一氣之下跟法官咆哮,被當庭判到彰化輔育院將盡快2年才回來,原本跟現任先生結婚10幾年感情都很好,剛好在女兒去彰化的這段期間因為親人的關係爭吵到連房子都賣了在另找房子搬家,先生又對新女同事有好感還要逼我離婚,每1.2個月就自己一個人坐車去彰化看女兒,這些事都我一個人在處理,可能在經濟跟感情上壓力很大加上本身就有慢性病,壓力加上情緒的關係有次去彰化面會完在高鐵上突然心肌梗塞差點沒救,女兒回來前先生帶小孩已經搬出去半年,還好女兒體會到我這段時間的辛苦回來後變的比較會想,很正常工作薪水也都拿一半給我,可是女兒覺得我被先生欺負很生氣,拿了之前先生放我這的機車備份鑰匙找一個朋友把他機車騎到附近一個廟宇停放,原本只是想幫我出氣讓他焦急看他如何騎車去找別的女人,廟方人員看車停很久報警調監視器拍到我女兒騎我的車找到家裡,警察聽到我女兒說的過程還說我女兒不錯但犯法他還是要帶回去做筆錄,他會盡量把原因告訴檢察官把刑責降低 因為先生不滿我不離婚還認為是我教嗦的,所以不願撤銷告訴,開庭時是跟檢察官說他不原諒我女兒,今天收到了法院寄來的簡易判決處刑書,可是內容寫的犯罪事實根本完全不同,....內容寫我女兒跟我先生相處不睦,所以找了他朋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還寫我女兒在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與XXX就上開竊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予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跟先生結婚時女兒才4歲不懂,也希望能以親生的來教養所以女兒從小都是以爸爸來稱呼,當然也不希望先生管教小孩時會有人說不是自己親生的才怎樣,所以女兒做錯事幾乎都是我在管教,我們夫妻平常少出門都在家上網,女兒從小就愛往外面跑愛玩,小孩不乖會跟大人頂嘴被罵也很正常,在家就是很普通的親子關係,兩人沒衝突根本沒相處上的不睦,到現在女兒都還是以爸爸稱呼,為什麼內容完全沒寫到我女兒的動機只是幫我出氣,而且只是把車騎到附近停放,這樣也能算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嗎? 請問我們現在應該要有什麼動作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是要等判決下來?

沈恆 (沈律師) 104-06-26 04:00

您好!

檢察官是認定構成竊盜罪才會起訴,如果您不認為構成犯罪,應該趕快寫答辯狀給法院作無罪答辯,並請法院開庭審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4-06-26 07:58

我女兒把車偷騎走是事實,該付的刑責不會逃避只盼法官能給機會對判決減輕量刑,但是收到的簡易判決處刑書寫的內容與事實有出入,我們當然也不希望因為這樣而影響到判決損失到我們自身的權益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應該趕快寫答辯狀給法院作無罪答辯,並聲請法院開庭審理。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簡易判決處刑一般不會開庭,且約一二個月就會有判決結果出來,您可以寫狀紙進去向法官陳述,並可以請求法官開庭以釐清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豪 104-06-20 00:25

你好!我為支線紅燈之摩托車,停放位子靠近雙黃線,主幹線一台轎車綠燈左轉稱說沒看到我方,然而撞上來,請問這樣誰的過失比例比較高!!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您是靜止中車輛,如果又沒壓到雙黃線的話,應該是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責任較大,不過詳細責任歸屬仍應以鑑定報告為依據。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阿豪 104-06-21 02:37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您是靜止中車輛,如果又沒壓到雙黃 ... (恕刪)

如果有超過雙黃線友是怎樣呢?因為紅綠燈附近那段線模糊不清,約五公尺後才看得到線,然而摩托車倒下才有比較超過雙黃線,這樣我會比較有過失嗎?

一、對方的錯比較大些,因為你是靜止的狀態。

二、實際上的過失比例要看鑑定結果。

三、我幫你查了一個類似的案件判決並摘要如後供你參考「

從而,依上所述,原告當時駕駛車輛顯已超速、且行經肇
      事路口時,未減速慢行注意車前狀況,導致本件車禍發生
      ,可認原告確有過失之情節甚明,而被告依序駕駛車輛於
      路口等待轉彎,並無證據顯示其有違反交通規則以及過失
      之情形,足見被告所辯,應屬非虛。」。
四、你說的案件,對方既然說沒看到你,那表示你自承沒看前面了,對方至少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
五、你如果有受傷的話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若要提告的話要注意時間。
六、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而且刑事案件的進行並不會阻止民事時效,這個部分要先有概念。
七、雖然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但是如果時間拖久了證據可能會一個一個不見。
八、如果有受傷但傷勢不重的話,可以考慮和解調解。如果傷勢嚴重的話可以考慮假扣押以防止對方脫產
假扣押後再採取其他法律行動來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支付命令民事起訴、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等,都是可以考慮的手段。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
狀元及第大樓。
張賢 104-06-16 18:15

自有(所有權)之汽車車位...被招開區分所權人會議通過禁止停放大型重機於汽車格,並罰款$600並連續罰之.

我的大型重機在交通部規定下..於公有路段停車,須視同汽車(停汽車格)!!違規罰則適同汽車!!!

多次與管委會溝通..我的重機是停在我的汽車格內,沒有影響住戶的權益與安全,管委會無權干涉!溝通無效!!

6/14招開區分所權人會議通過~禁停重型機車並要求罰款!!!

自有所有權的車位..被要求只能停汽車,不能停兩輪重機?

請問我是否一定要走向法律途徑來解決嗎?那管委會所開的罰單有法律依據嗎?

是的。

應視停車位性質決定如何處理。
故請你可攜帶當初買賣契約土地及建物謄本、貴社區規約等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 

張賢 104-06-23 12:03

看到律師的回覆~本人萬分感激!!!

另一方面也感慨萬分....我所提出的問題...只是一般民眾生活上,都會發生的問題..

當看到律師所說明回覆的答案...才突然頓悟了起來....哈哈哈…我也可以當律師...並且可以上網回答問題

張賢 104-06-16 09:27

自有(所有權)之汽車車位...被招開區分所權人會議通過禁止停放大型重機於汽車格,並罰款$600並連續罰之.

我的大型重機在交通部規定下..於公有路段停車,須視同汽車(停汽車格)!!違規罰則適同汽車!!!

多次與管委會溝通..我的重機是停在我的汽車格內,沒有影響住戶的權益與安全,管委會無權干涉!溝通無效!!

6/14招開區分所權人會議通過~禁停重型機車並要求罰款!!!

自有所有權的車位..被要求只能停汽車,不能停兩輪重機?

請問我是否一定要走向法律途徑來解決嗎?那管委會所開的罰單有法律依據嗎?

 

阿馮 104-06-12 05:05

想請問車禍地點沒有監視器 也沒有行車紀錄器該怎麼處理? 
我很確定對方的錯 對方騎腳踏車 與他朋友並排 結果突然有一位 快倒快倒 騎到馬路中間 
導致我反應不及 直接撞上 但因那是單線道 前後汽機車 很多 有移動現場 後來報警 對方 
跟警察說他是閃車 車禍當下旁邊根本沒有停放機車 對方家長也說小孩子不會騙人 講得好像 
我是故意去撞 請問現在該怎麼辦?? 
還有關於和解 因為我們也沒有足夠證據 也不知道怎麼跟對方談和解 賠償?

阿全 104-06-05 15:09

您好,想請教一下關於拍攝個人住宅內部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事情大綱如下:本人住家隔壁樓上搬來一惡鄰居,長期四處找一樓有車庫的住家麻煩。前些日子對方未停放自己車輛而將本人機車毀損後不承認也不願賠償,本人提告後,經過第一次開庭(應該是檢查庭吧),於日前收到起訴書,以毀損罪提起公訴,並從重量刑。

而在第一次開庭後,尚未收到起訴書前夕,本人有一天開啟自宅車庫準備駕車外出,該名被告經過我車庫前,即拿起手機朝本人車庫內、住宅內、本人車輛與本人拍照(本人當時坐在車內),本人見狀立即下車喝斥,對方不予理會。

想請教這樣是否構成侵權?而被告與本人有案件訴訟中,此行為動機不明,對本人實有騷擾威脅之感受,是否能在原毀損案件開庭時提出相關證據表示該名被告於案件期間對本人騷擾並造成困擾?又或者一定必須另外提告才行?而這樣是否構成侵權呢? 不過畢竟另外提告實在麻煩,又能否並案呢?謝謝。

另外一點是對於原毀損案本人將提出民事賠償部分,但對於精神賠償金額不太了解該如何提出才合理。既不希望讓庭上覺得獅子大開口,但是也不想太便宜讓對方毫無警惕。不好意思文章冗長,再麻煩各位協助回覆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5 17: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無故對著您的住宅內拍攝,已經構成妨害秘密。不同事實,且已經起訴了,故無法併案。

2、毀損財物的部份,沒有精神慰撫金的問題,除非是對方同意,否則法院不會准許。

須向勞委會提出訴訟或是提起排除繼承權侵害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dan 104-06-01 17:39

律師您好:

請問大樓某一樓層外牆磁磚年久剝落,造成樓下停放車輛損壞,應該由管理委員會來負責賠償及修復外牆,還是應當由該樓層當戶所有權人來負責呢?

倘若沒有設置管理委員會的社區,又應該怎樣處理呢?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1 1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外牆屬於公同共有,故而除非是該住戶所造成的,否則應該由管委會或是全體住戶負責維修。

2、因為年久失修,則應該向管委會求償,倘若沒有管委為,應該向全體住戶求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1 20:48

可請求管委會及該住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1 2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管委會或全體住戶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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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ay 104-05-31 00:03

請問

我向附近社區承租停車位(本人非該社區住戶),有日將機車停放於承租車位內,主委告知住戶規約有公告須另外繳費給管委會,請問這與法有據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31 09: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基於租約關係使用停車位,倘若與出租人之間沒有約定管委會費用,您無須給付,應該由出租人(即該住戶)負擔。反之,則您必須支付。

2、倘若該住戶拒絕負擔致令您無法使用停車會,屬於對方違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31 17:23

若您已經跟合法所有權承租,您即有合法之使用權

陳小豪 104-05-28 19:01

您好我想詢問傷害的問題,事情是這樣的。我是一個遊覽車司機,那天因客人要進購物店,所以我遊覽車停放在小車停車格裡面等客人。當時因為很累遊覽車停放在小車停車格裡面在休息,剛好路邊停車收費員來告之說這是小車停車格要我馬上開走,只是我和他說我很累想休息一下,請他照實開單給我。但因為他的堅持希望我離開。所以就引發爭執,他就說要給我拍照。我說可以你拍吧,之後他到我車後拍照時,我下車請他給我,他們公司的電話,他不肯又語出不善,當時我很生氣瞪他,他卻說幹嘛想打我,你不是我的對手。因此我被他當下的話激怒了。當時我就回車上拿甩棍到他面前,只是我只想嚇嚇他確無心攻擊他,(因為他當時頭頂上帶了安全帽)當時我手持甩棍走舉起想往他安全帽敲去,但卻沒有碰到,反而他的手碰到我的甩棍。因此引發他的憤怒,就開始被他攻擊,但我無心還手,當時他看見地上的一把掃把就立即撿起往我身上猛打,導致掃把碎裂,然後他還拿他頭上的安全帽來攻擊,當下我先丟棄我手上的甩棍。然後立馬報警,並且搶下他的安全帽,但當時他看見我的甩棍在地下,他馬上撿起來並且把甩棍丟往我身上攻擊,我當時立即遠離他往對面跑,還好當時警察先趕到。但當時我倒下地下時,隱約有聽到他說,你別假了。(因為他當時的攻擊導致我頭部流血有點昏厥)之後警方到場處理。也做好筆錄。也和警方說明原因,警方敘述對方也要告我傷害。因為當時我也有錯。只是對方要告我傷害,我無心傷害對方卻被對方打傷我也要提告嗎?之後也像警方說明我遊覽車車上有行車記錄器可以提供,只不過行車記錄器拍的角度併沒有拍攝到我當時被毆打的影像,請問我還要提供這個影像給警方嗎?如果互相對方要提告傷害請問會不會當時我手持甩棍但卻無心攻擊對方,但會不會對我的提告不利嗎?想詢問一下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8 19:16

可評估是否可對其提起告訴,若對方確實有對您為違反之行為,可以以之作為與對方和解之談判籌碼!若不欲提告,則建議委任律師為您談和解金,畢竟談判技巧與和解金額間也很大之關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9 10: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亦應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以增加您與對方商談和解之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5-29 10:44

 您好

  互毆原則上在實務上都互成立傷害

  但對方既然都提告了,您沒有不提告的理由

                                                                  陳律師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29 21:53

Dear 陳先生,

請問有監視錄影畫面能夠還原真相嗎?又當天的情景當時是否有他人在場,如果您在爭執中想要息戰但被迫不得不出手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以及強制罪(若他有以不法腕力的施加使您的自由法益受到妨礙),那麼當然要提告會對自己有利也增加勝算的籌碼!

以上,

歡迎來所詢問!

Star 104-05-13 21:04

      今年2月底因與鄰居停車糾紛,對方堅稱那個停車的位子平時都是他停放且是在他家的對面所以為他所有,但我表示路為公有大家皆有使用權,先停先贏,爭吵後我想大家都是鄰居以和為貴,再也沒去停那個所謂他的位子,也沒跟他再有過任何衝突。經過那次爭吵後,我的車子在3/1發現有被新的螺絲釘戳破,當下也沒想那麼多當做意外,但後續家人反應家裡的另外兩部車也被同一款螺絲釘戳破,察覺有異樣,故於3月中安裝監視器緝凶,結果於5/9凌晨戳破輪胎的嫌犯再次對我的轎車下手,總共四次了,此次有證據可以證明兇手就是與我有停車糾紛的那位惡鄰居,有先報警協同警方與他當面談話,但對方態度讓人覺得並無悔過之意,目前已交由警方轉由調解委員會處理。因為我平時不住家裡,回家都是假日,若沒事先發現我的車輪有被戳破,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開上國道時速約100-110開到中部距離長達100多公里,若再不幸的話爆胎造成生命危險又或者爆胎造成連環車禍,後果真的不堪設想。

     想請問若經調解後他還是無悔過之意和解失敗,且難防他再有復仇之行,要如何讓他知道小小的惡行,也是會釀成大禍,除了毀損告訴乃論罪以外,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讓對方有所警惕嗎?因為是住家還可以提出什麼來保護我們家人的安全和財產嗎?請協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3 21: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毀損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1.  對方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您可直接向提出刑事告訴,並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要求對方賠償修補輪胎相關費用

2.  毀損車輛係屬告訴乃論,您必須在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告訴期間為六個月,逾時提告則喪失告訴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15 22:23

Dear Star,

對方行為除已構成?損罪外,已構成您的生命安全危險(請問是前輪胎或後輪毀損),可以提告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人格權包含重要的人格法益例如健康等,依法您可以求償),歡迎來信詢問:heatherpisces@gmail.com。

圈圈 104-05-05 20:51

律師您好!

我們有一戶社區住宅已多年未使用,日前開始著手整修準備入住,當初我們房屋設計是將房屋後方設計成車庫,而位於我們房屋後方的對面住戶,長期習慣將自家車輛停於我們車庫大門前 (停在路上),導致我們無法正常進出。

於是告知該戶請勿阻擋在我們車庫前,但對方表示,我們將房屋後面設計為車庫是不合理的,車子應該要停在自家門前,並表示社區中多數住戶都是停在家門前的。

在此補充,此社區中並非每一戶都擁有空地可以改建為車庫,大多數住戶的前後方占地都很小,不足以停放自小客車,所以其他人把車停在門前,其實是占用了部分的公用道路的,但此情況好像變成該社區中約定俗成的自然現象。

雖然我們有請警察來協助,但警察表示他們沒有強制力可以執行,社區道路上也沒有劃紅線,且該戶鄰居並沒有想要把車輛移走的意願。

想請問,關於我們車庫的設計,有法律規定不可以在自家後方嗎?

另外,因為他人占用了公用道路,導致我們無法由自家後方車庫進入,有無強制力可約束呢?

謝謝!

一、鄰居如果可以的話還是儘量的用談的,以和為貴,可考慮以調解方式處理。

三、如果真的談不成再以訴訟為之,但是花的成本可能不小,要考慮。

四、可能的請求權基礎,妨害除去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需證明有損害)。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約談請先電話聯絡。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5 23:24

關於鄰居間之糾紛,建議可以前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看看。

小弄 104-04-26 11:25

各位法律專家們好

在下小弟有個小小的疑問想請教

最近我剛搬進去一棟新大樓  然後我有兩個車位(一個十坪)

因為小弟我沒有車子  想出租給別人使用

就放置了廣告牌1.5m*1.2m*0.5m 倚靠在小椅子上 放置在車位中間

有個鄰居檢舉我堆置雜物

我想請問一下 我是否真的違規

因為上網看了一些判決  其實我也不曉得我這樣做對不對  如果有人租了 我就會拿掉那張廣告牌  他占用的面積沒有很大

我們大樓的管理條例的確有一條"私有停車位或機車格,嚴禁停放腳踏車等車輛,及禁止放置任何雜物"

請問這樣管理是否有違背到更高層的法律

不管如何我只是想知道真相,如果真的我錯了  我也願意虛心受教

感謝各位專家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6 13: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停車位禁止堆放雜物,倘若沒有影響其他人權益,則至多只是違反規約,而效力必須看規約的約定,本文認為此舉對於其他住戶影響甚小,倘若規約效力過大,可以嘗試主張無效。

小弄你好: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而依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最後依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由於地下停車位多屬於法定防空避難空間,若非停放車輛而是堆放其他物品,則恐有上開規定的問題,若管委會通知改善後建議仍是遵守。

另,若社區規約內未限制停放車輛之數目,原則上在該車位上停放機車或自行車並不違法

以上供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6 19: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嚴格來說您無違法,但仍建議您做好敦親睦鄰,不用與鄰居鬧上法院,即使您最終無違法勝訴,實益亦不大,可考慮以別種方式出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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