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95年,曾經因為前夫的請求(以孩子為理由),有再次回去同居。
但是,在96年,卻因為被無緣的婆婆毆打被趕離開,又接著被前夫家暴。而離開原本的工作環境。又開始要隨著前夫的心情喜悅與否來探視。
而,去年101年11月份起,開始跟孩子灌輸...不能在家裡或是學校說出有關媽媽的字語,更不能跟媽媽見面,不然會被打(自從聽到這樣的消息,我就不敢再跟孩子們接觸,更不敢去學校探視他們)。
但是,最近我開始透過鄰居,了解孩子在學校的情形,發現小女兒有近視,學校老師跟前夫說過好多次都不予理會,只推說家裡沒錢。現在才生上小學三年級的孩子,回家不是先寫作業,而是要先洗家裡的鍋碗瓢盆。
阿嬤,總是重男輕女,不曾給過小女兒好臉色。大人做的太明顯,連小女兒班上同學都回家跟他們媽媽說:我們班上有個同學好可憐,媽媽要來看他們都不行。
現在,我想要『寫清楚與未成年子女探視方式及時間』,更想要『爭取小女兒的監護權』,也好怕『家暴 是否會再次出現我身上』。
有誰能告訴我 該怎麼做~ 好無助




協議書
立書人李X潔(以下簡稱甲方)、李X原(以下簡稱乙方),監護權轉移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勳<民國95年X月27日生,身分證字號:<F1322XXXXX>歸乙方監護扶養。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勳於每月第一、三、五週之星期五下午十八點時起,由甲方及甲方之母林X香至乙方住處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外宿,並於週日下午二十一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住處。
二、寒假期間、暑假期間:寒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十五日止(共計15天),另增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不包含除夕掛、初一)。暑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三十日止(共計30天),子女於該
期間內隨同甲方,在甲方住處或其他甲方決定之住處生活。另增每年的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夜,由甲方與子女共度。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三、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瑀〈民國97年X月25日生,身分證字號:F2313XXXXX〉歸甲方監護扶養。乙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瑀於每月的第二週之星期六早上九點時起至當日晚上九點時止,由乙方於週六早上九時至甲方住處接李X瑀外出,至
當日下午九時前,再由乙方將李X瑀送回甲處方。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四、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五、乙方願自民國9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直接匯入甲方之XX銀行XX分行,帳號:0015-XXX-XXXXXX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六、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七、本協議書共計壹式三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維憑外,另壹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監護權轉移之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書取代民國98年4月29日雙方所定之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是甲方寫的內容都是對甲方有利的內容,可是我也簽字了我無話可說)
1.第一條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一.三.五週一個月內共有九天已影響到小朋友跟乙方的家庭生活作息了,因為甲方外婆也很疼小孩,導致過於溺愛,帶回來的子女很難教養導致乙方長期困擾,是否能˙減少甲方探視時間,以不會影響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的困擾。
2.甲方長期把我女兒帶出國到澳洲去,是說要到那裡旅遊,但其實甲方是在那裡念書拿綠卡,未告知乙是出國念書而是國外旅遊(協議書上是這麼寫的),故意把我女兒藏在那裡,不讓我看,我長時間已經無法看到我女兒了,我也被剝奪了我該有的永久探視權力,法律上不是有寫到,有監護權的一方是不能拒絕另一方的探視,但現我女兒已不認得我是誰了,我女兒只會叫我Uncle,我真的很傷心,所以我想提高我探視我女兒的探視日,以維持父女關係的親情
。
ps:1)是否可以請問法官,有監讙權的對方不給我方探視子女時,可否向法院當庭申請起訴或是請求強制執行
2)法官因為我只有國小畢業,所以當時跟甲方所簽訂的(協議書)很多都看不懂,所以請求懇求法官能重 新在寫一份(協議書)
3.甲乙雙方應該共同負責教育子女,以及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協議書上第五項有寫到,甲方要求乙方按於每月,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但乙方也有養有一子,也是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所以甲方也要分擔乙方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這樣才有做到父母之該有的責任,我是真的很想付這五千元,但我的薪資所得太少了,我要撫養兒子的龐大教育學費,還要付前妻還有女兒的健保費,還有前妻會不定時會要求我寄給她跟我女兒所需要的生活用品,這條款我真的無力償還,可能會造成我以後的龐大負債,還有兒子的教育基金與生活品質。
4.甲方之母因長時間用電話甚至到乙方貴公司騷擾,已經妨礙到乙方工作正常運作,乙方已被公司警告,如有再次情況,乙方可能會被資遣,這樣也會影響到,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以及教育費用。
5.我乙方李俊原留有當初跟甲方李弈潔電話內容之影音檔,是否就可在法庭上做為證據,我乙方李俊原想向法院申請永久保護令,因為甲方有在影音檔案中說到,要先殺小女兒在殺大兒子,最後是殺乙方李俊原,讓乙方李俊原身心感到極度恐慌及害怕,可是這個檔案是在98年錄製的,現在是101年ㄌ,請問這個檔案還有用嗎??
PS:律師你好,我只是想要知道我現在的情況該如何解決,該如何做,請給我個方向!!
內容有點多請律師幫幫小弟個忙謝謝律師^__^

結果到了戶政事務所 臨時反悔 把小孩子的監護那條劃掉
我女兒從出生到前鎮子都是我在帶 所以我沒有工作
前夫看在這一點 嗆我說 我沒工作搶不贏小孩 我也認了
他本來答應說每個禮拜讓我帶小孩出去玩 結果現在又臨時反悔
我前婆婆也故意不讓我看小孩 把小孩帶出去玩 我說它們在哪裡我可以去接我女兒
他就跟我說 不用 故意不讓我女兒跟我接觸 剝奪我的探視權
他們家的人實在太過分 我決定要把我女兒的監護權搶過來
我前夫他自己說他有殺人已遂或未遂的前科 他有哪個案底 如果請律師可以把他的案底掉出來嗎? 我前夫之前沉迷網路遊戲 把薪水都拿來買遊戲點數
不管我的生活有多困苦 在玩遊戲時 我女兒在他附近走動 他就會嫌我女兒煩 還會大聲罵她 這些我都有錄音存證 好心的律師可以告訴我應該要怎麼做嗎?









未滿20歲依法就是有監護問題
如果父母都不在了
原則上由祖父母或兄姊擔任
如果也無法擔任
則伯父 叔父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再都不適合也可以由社會福利機構擔任


協議書
立書人李X潔(以下簡稱甲方)、李X原(以下簡稱乙方),監護權轉移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勳<民國95年X月27日生,身分證字號:<F1322XXXXX>歸乙方監護扶養。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勳於每月第一、三、五週之星期五下午十八點時起,由甲方及甲方之母林X香至乙方住處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外宿,並於週日下午二十一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住處。
二、寒假期間、暑假期間:寒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十五日止(共計15天),另增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不包含除夕掛、初一)。暑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三十日止(共計30天),子女於該
期間內隨同甲方,在甲方住處或其他甲方決定之住處生活。另增每年的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夜,由甲方與子女共度。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三、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瑀〈民國97年X月25日生,身分證字號:F2313XXXXX〉歸甲方監護扶養。乙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瑀於每月的第二週之星期六早上九點時起至當日晚上九點時止,由乙方於週六早上九時至甲方住處接李X瑀外出,至
當日下午九時前,再由乙方將李X瑀送回甲處方。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四、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五、乙方願自民國9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直接匯入甲方之XX銀行XX分行,帳號:0015-XXX-XXXXXX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六、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七、本協議書共計壹式三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維憑外,另壹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監護權轉移之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書取代民國98年4月29日雙方所定之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是甲方寫的內容都是對甲方有利的內容,可是我也簽字了我無話可說)
1.第一條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一.三.五周一個月內共有九天已影響到小朋友跟乙方的家庭生活作息了,帶回來的子女都很難教養。
2.甲方長期把我女兒帶出國到澳洲去,是說要到那裡旅遊,但其實它是在那裡,故意在那裡念大學想拿綠卡,故意把我女兒藏在那裡,不讓我看,我長時間已經無法看到我女兒了,我也被剝奪了我該有的永久探視權力。
3.甲乙方家長應該共同負責教育子女,以及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第五項條款,甲方要求乙方按於每月,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但乙方也有養有一子,也適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所以甲方也要分擔乙方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這樣才有做到父母之該有的責任。
4.甲方之母應長時間用電話以及到乙方貴公司騷擾,已經妨礙到乙方工作正常運作,乙方已被公司警告,如有再之情況,乙方可能會被資遣,這樣也會影響到,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
PS:請各位大大幫幫我這隻小蝦米對抗大金魚,因為我真的沒什麼錢可以打官司,我只是要求甲方要探視小孩,請把我女兒帶過來給我探視我才給他看,.....甲方盡然要告我,因為甲方很有錢,我真的很害怕!!

請求各位幫幫忙
1.我能要得回來這部車嗎?這部車會不會變成他的呢?
2.我如果要寫存證信函,我內容要怎麼寫才能順利拿回來呢?
我還得養一個小孩,我沒那麼多錢可額外付很師費打官司!!!

我妹妹他們夫妻倆開了一間清粥店
但實際上因該說是她先生的父母開的(婆婆)
店裡面收入一切都由婆婆掌管~
妹妹跟先生負責賣粥跟菜和收攤
婆婆負責煮出熟食~拿到店裡面賣
工作時間早上5:30-下午3點半(包含收攤完時間)
中間有讓我妹妹休息2小時(9:30-11:30)
今天因為他婆婆不給我妹妹2天300元工資(之前是2天100元工資)
比外籍還不如~今天去外面工作至少一小時還有103元~
2天300元工資~婆婆就不給~
先生也不幫她說話~氣的我妹妹要離婚
先生也沒負起照顧妻子責任.也沒給生活費
我知道如果離婚後我妹妹變得沒收入~
但我知道妹妹她為了小孩一定會快點去外面找一份工作的!!
請問? 這樣可以訴請離婚跟小孩監護權嗎? 或是拿到贍養費?
還有之前他婆婆跟先生有打過我妹妹~我們也去驗傷了
最後妹妹也是看在小孩子還小~又回去婆家了~
但是那些都已經過了追溯期了...是否算有力證明?

我跟前妻有生兩個小孩1男1女 男的今年7歲女的4歲~
離婚協議是我把兩ㄍ小孩監護全都給ㄌ他她才肯離婚~
但我有探視權利...可是當初都協議好ㄌ...他都一拖再拖不然就是不給我看甚至還把小孩帶出國不給我看!!
我有申請強執行<<<沒用 聲請改判監護權<<<沒用 國家的法官很多都是在混吃等死等吃飯>>>>還有其他ㄉ法官叫我撤銷
告訴別煩他們ㄌ>>>>>因為要改判還給我視比登天還難所以叫我別再想ㄌ>>>況且他又帶出國ㄌ所以叫我撤銷告訴!!等他們
回來再說....我聲請假扣押...法官也叫我當下撤銷告訴...>>>不然到時候判下來也是我敗訴!! 我當時聽到真ㄉ很幹...誰叫我沒
錢...無力請好一點ㄉ律師!!
PS:後來我前妻他媽<<<岳母有帶小孩回來我透過其他管道知道他們回來所以我去他家我還請警察去他家..請他們讓我看小孩!!
後來他們被逼迫下才答應讓我看因為當時很睌ㄌ所以隔天才讓我看所以我在他家樓下等到早上才帶回來看!!
重點來ㄌ...後來我知道他們無力一次扶養兩ㄍ小孩我建議他們把一個監護權歸我我來養...他們在無力扶養的情況下也妥協ㄌ!!
現在男ㄉ7歲大的歸我養!!
PS:(我想請問大大或有這方面專家律師)~~我監護權雖然現在歸我的,可是我擋下還有跟他立下合約書有三份,一分女方一
分男方一份戶政事務所存檔,內容是...男方監護權..女方有探視權!!
一個月1.3.5周五晚上7:30分他們帶回去到周日晚上7:30帶回~
>>還有每ㄍ個月還要給他贍養費5千元>>請問我養一個他也養一個>>>(我這5千部給他會怎樣???)
>>還有因為他們長期都在國外長住很少回來親生媽媽都沒回來看小孩>>都是他外婆有回來就馬上搶這要看!
看事沒關西可是每次帶回來我都很男教養我真得很頭痛...如果不給他看,他外婆就會奪命連環摳,最後就是到到我公司來鬧到我無法上班!!
我想請問>>(如果我真ㄉ來硬的都不給他外婆看小孩我會怎麼樣....小孩的親生母親有授權給他外婆帶看探視權)
ps:(可是我長久以來也都沒看到我小女兒更別說我也有探視我小女兒的權力吧!!)
我1~2年前要看他有給我看可是現在我要看他們就說我戴不動更扯的是他們還說他更我不熟...他們還教我女兒要叫我叔叔我真得很想哭>>>他帶出國ㄌ所以我都看不到....他們也剝奪我的探視權力ㄌ!!
請各位大大或有這方面專長律師可幫小弟解決我這幾年來心中的??還有苦嗎?
拜 託 各 位 了 小 弟 在 此 先 謝 謝 大 家!!






(1)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由無過失或是過失較少的一方提訴才會成立,造成婚姻無法維持的一方是無法提起離婚訴訟的。依您的敘述,對方對您跟小孩精神虐待,可能構成「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或是「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由於對方應就上述事由負責,所以對方基本上不能提離婚訴訟;縱使告了,除非你也同意,原則上也可能不會成立。
(2) 如果您打算提離婚訴訟的話,子女的親權行使負擔原則上是先由雙方協議;如協議不成就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後作出裁判。審酌的事由主要有「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等等,這時您可以盡量提出由自己照顧子女會比較妥適的原因,以及不宜由對方照顧子女的原因。
(參照民法第1052、1055、1055之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開過調解會後,因我並無過失且孩子也照顧的不錯,已經8歲,但可能因為前妻對於探視方式有不滿,因此調解委員說監護權不變的話,先互提探視方案...
結果前妻竟然提每月探視小孩兩次,其中一次探視小孩要我負責接送(北高兩地)
前妻有探視的權利,但我監護人有協助她探視的義務嗎
這樣勞民傷財是為何?
我提的是平日每月一次,但暑假到她那邊14天,寒假7天,但都由探視方接送, 寒暑假期間若剛好我有需要去台北我們可以協調好由我順道送去...
這樣也免去大家奔波多次不是嗎,這也是調解委員建議的方式,實在不懂為何要如此要求?心理不平衡要拖我下水去承擔她探視的成本?
要我負責每月接送除了影響我生活也讓小孩不時在北高往返,對方完全沒想過這樣小孩的生活就在這樣的斷斷續續中能正常嗎?
我想問的是前妻有探視的權利我不會阻擋,但監護人有幫她付探視所需之時間與交通成本的義務嗎?? 還有前妻還提出要除夕當天要我將小孩送到她家門口,初三還要我去她家接回! 這欺人太甚了! 完全沒考慮社會善良傳統風俗, 先不論孩子是要傳我家香火, 孩子身為我家中長孫備受長輩疼愛, 且本人的父母均健在, 怎麼可能在除夕圍爐團圓夜~大年初一看不到孫子!?不考慮我也該考慮長輩的想法吧! 而關於扶養義務共同分擔, 前妻離婚後有三十個月沒有分擔當初協議的扶養費用三十萬元, ,這期間她一直強調有付了三次孩子保險費用與一些課後讀物的費用,但當然是九牛一毛, 我想就這次機會一併討回, 我可接受她將她自稱付出的這些費用有單據的且確實有用在孩子身上的部分扣除, 請問是否可行? 關於這幾點法官通常會怎麼判...?

(1) 對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得由法院酌定或是雙方由協議。既然先前已經決定了探視方案,現在如果要更動的話,就還是必須經過協議,協議不成,再交由法院處理,並不會對您更不利。另外,交通往來的費用基本上是由探視方負擔(因為要用何工具探視方自己定),除非雙方協議由他方負擔,但是您只要不同意由您負擔,法律也不會因此強制規定要由您方負擔的。
(2) 對方應該依當初的協議方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如果對方不願按照方案給付扶養費用,您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給付,如果是依法院調解離婚的,則可以該筆錄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您提出雙方約定的扶養費用條款後,對方必須對自己有給付扶養費用舉證;如果對方無法提出已支付全部扶養費用的證據,原則上會勝訴。由於保險費用和其他費用屬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您是可以扣除掉的。
(參照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一、您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負有扶養義務,但是受扶養權利的前提是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原則上成年人是有謀生能力的,所以基本上您只須負擔子女的撫養費。至於對方私自將小孩帶走的行為,對於子女的撫養費並不產生影響,所以對方主張要負擔,法律上是合理的。
二、您可以先向法院訴請主張對方履行同居義務,並要求將帶走子女回家,使您能夠行使親權,而在訴訟期間,可以請法院定暫時處分,至少讓你可以定期看到小孩。如果對方判決後仍不回家,基本上已構成惡意遺棄及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這時候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至於監護權的部分,法院原則上會依據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子女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作判斷。這時您可以主張自己的經濟情況較佳,且較有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以供法院作判決。
(參照民法第1001、1052、1055之1、1114、1116之1、111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處理)

律師 您好:
我想請教的問題如下:我與前夫離婚已滿14個月,當時為了能順利離婚,小孩的監護權只好歸前夫,但是我們在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
子女之監護:
(1) 雙方所生之子由男方監護.
(2) 寒暑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至結束,子女得於該期間內隨女方在女方住處生活.
然而離婚當時小孩才19個月大,前夫認為小孩還小未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一開始我還能體諒,一時心軟,所以第一年未強制執行離婚協議,導致一年中和小孩相處的時間不足2個月,而且前夫竟然開始刁難我,一些重要日子與過年不讓我和小孩過,原本說好的日子一延再延,今年暑假快到了,我想去接小孩過暑假,我也寄了信件通知他,但是前夫的回信部分內容如下:要把我的小孩寒暑假帶回去什麼三個月,妳不用在那邊胡思亂想了,我的原則就二個星期,久久才一次,要讓它回去過久一點,等它長大了再說,回去妳家是去玩,不是回去那邊生活,它真正的家是在這裡,屏東才是它真正的家,如果不同意,我可以跟妳保證,那天妳絕對找不到人,那如果,妳騙我,帶回去,結果故意拖到二個月後再帶回,我可以再跟妳保證,妳就沒有下一次機會再帶它回去了.我非常擔心前夫不讓我帶回或是只帶回幾天,更深怕他和孩子消失不見,他說反正小孩監護權是他的,他想怎樣就怎樣不理會離婚協議的內容,請問今年7月1日我要去接小孩,我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呢?麻煩請您解答非常謝謝您! 感激不盡!

你的問題在於你以為協議內容讓你有權讓小孩在暑假期間完全在你那邊,文件內容並沒有規定這樣,只有說你可以帶回家一段期間,並不代表整個暑假都要在你那邊,你這樣的堅持也難過前夫會有這樣的反應,建議好好談,不要把事情弄僵,對誰都沒好處
這有個監護權的問題請教您~狀況如下:
我有個好朋友(女性)因在懷孕時後老公就有外遇(目前還在交往),到小孩生下來後她也不吵不鬧的自己搬回娘家.
從離開婆家回到娘家也有一年多了,因丈夫的外遇而又分居一年多讓她有了離婚的念頭.
也與夫家有協調過結果是:
丈夫那邊也因小孩的關係不肯離婚(雙方都要小孩)也告知女方說:(如果放棄小孩子就馬上簽字離婚.)
從生出來小孩就一直跟在媽媽身邊,偶爾會給夫家帶回去住幾天.
婆家的人有幾次都用較重的口氣跟我朋友說:
(如果他們爭到監護權後會不讓媽媽探視也不會讓小朋友認媽媽,阻止一切小孩跟媽媽聯繫的方式)
P . S: 1.小孩是男孩子 2.雙方都有正當的工作 3.男方的狀況我不清楚但女方去上班家人會全力幫忙照顧小孩
問題: 1.女方爭扶養權若男方家庭也屬正常是否女方都處於弱勢? 2.女方目前在減重診所上班,為了小孩往後有更完整的教育每週(二.四.六)會兼差,職業為酒促小姐這樣對爭扶養權會有影想嗎?? 3.女方也願意共同扶養但希望小孩能住在家裡~男方不答應!!
基本上雙方協調都沒有辦法一致,當初女方要離開夫家也都沒有挽留到現在才再爭扶養而常常致電給女方威脅.辱罵希望吳律師這邊能幫忙看有沒有對女方較有利的建議



律師您好;
我父親於民國77前即與我母親離婚,當時我五歲,我與哥哥皆由母親取得監護權,賣麵扶養長大,這二十多年來,他從未拿錢給我母親扶養我們。我父親兩年前中風,行動不便,我因為不忍心,這兩年多來已經花了二十四萬左右在照顧我父親,包含醫藥費、電動代步車,三餐生活費,水電費等必要性支出,有單據為證,但是時間久了,覺得他已經造成我們心裡及經濟上很大的壓力,畢竟他沒有扶養我們,年輕的時候不負責任,都在依靠別人,我們想幫他申請低收入戶,卻因為他有兒女而申請不通過,在我母親之前,他還有過一段婚姻,也有生一個兒子,這個兒子完全不想理他,因為他兩段婚姻都沒有盡扶養責任。
請問專業的律師,依照前這兩年的修法,刑法294-1以及民國1118-1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已經從絕對義務修改為相對義務。以及相關判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家簡字第41號判決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9年度家訴字第275號,都是相同的情形,我們要向法院訴請確認免扶養,但是我不會撰寫民事訴訟狀,還有,我所想到可以證明我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的證據有從小到大看我們長大的鄰居,以及另外一個同父異母的哥哥,我母親的證詞,以及我這兩年多來對他照顧的花費單據,請問這樣夠讓法官心證判決免扶養嗎?


(1) 由於父親中風,已不能自行維持生活,依法本來兒女和配偶原則上要負扶養義務,但依您所述,因您父親之前也並未也撫養您們的之行為,確實已經符合訴請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之要件。這時您要提出民事書狀,可先在書狀中記載原告(即扶養人)和被告(被扶養人)的姓名住址,再表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之聲明」,接著再敘述關於「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的事實及理由,最後附上證據資料,這樣就是一份完整的民事書狀(可參考司法院書狀範例)。
(2) 而基本上,您哥哥、母親以及鄰居就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的證言,確實是可以作為「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的證據。如果能讓法院得到父親二十多年來,從未拿錢扶養您的心證,是有可能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的。
(參照民法第1118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以下是我媽寫下,我幫他打的部分。
1.想申請保護令的話,如何比較容易申請成功?(有言語暴力情形等等諸多事項)法官比較可能會問什麼類型的問題。(我爸爸有致電我媽要我媽不要於出庭日出庭,並且打電話給妹妹,請他轉告我不要出庭指證。)舉何種證明對我媽媽比較有利。
2.我爸爸私自侵占並且偷竊我媽媽的銀行簿子以及印鑑,並盜領現金1XX萬,並且把我媽媽轉移到妹妹的銀行戶頭的2XX萬輾轉分成兩次領出。並且請我姑姑假冒我媽媽的名義盜賣股票,之後再把轉進該證卷銀行的4XX萬,加上銀行裏面部分金額一併以現金方式領出。前後共計約800萬,目前他租了一個保險櫃,將該筆金錢放在裡面,這個部分,皆是事後發現,事發當時並不知情。若是提告,我爸爸的罪刑會有哪些,會因為3等親久免責嗎?
3.上個禮拜,我爸爸尾隨我們並搶奪我媽媽的皮包,並造成我媽媽與我腳上與手上的傷害,目前我們尚未提出強盜罪,若是提出強盜罪,那麼我爸爸的罪刑會有哪些,會因為是3等親以內就免責嗎?
4.日前有於警局簽切結書,我爸爸需支付小孩的生活費以及學費,到達須支付日卻推託已將該筆金錢信託,需列出"合理"之費用,他才會"考慮"將該筆金錢領出,故此為不支付該筆金錢。並且於上上禮拜,將以簽名之離婚證書寄給我媽媽,於事後又告知,他全然不想離婚。因此,若要訴請離婚,要如何舉證對我媽比較有利,又如何爭取得監護權(有一名未滿18歲的弟弟),又要如何拿到較多的贍養費用(因為原先是家族事業,我媽幫我爸工作,完全沒有領薪20年,我媽有部分私人投資盈餘,若離婚,則我媽為無業狀態,我是大女兒,目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我妹目前大學1年級)

我媽媽一共有3個子女,哥哥姐姐是媽媽的上一段婚姻生的,後來離婚監護權歸給前夫我是非婚生子的,跟哥哥姐姐差了10歲,可是後來因為媽媽精神分裂很嚴重,我一直到9歲才被社會局帶去孤兒院,9歲才報戶口,可是因為那時媽媽跟前夫離婚還沒有去申登(後來申登了),所以我被報了跟媽媽的前夫姓
媽媽有很嚴重的精神分裂,一直以來都沒有親戚要理他,我想回家住也不行因為她不想接禁任何人,直到這次媽媽生病,中風又截肢,我才能回家住+照顧她可是,現在房子是媽媽的名字,我有找到媽媽以前的存摺,是我那不知名的爸爸20多年前匯了45萬給媽媽買的房子,可是存摺上沒有顯示匯款人,(1) 我能去跟銀行查當初的匯款資料嗎?
哥哥姐姐從媽媽生病以來,哥哥來看過3次,姐姐1次,而且都沒有想要幫忙照顧媽媽的意願,我比較煩惱的是他們就可能這樣不理會,然後拖到媽媽走之後才來分財產我有帶媽媽去辦印鑑證明可是沒辦法辦,(2) 我可以去辦禁治產來過戶到我名下嗎?
如果我當媽媽的監護人,(3) 用交易的可以交易給我嗎? 還是需要先交易給別人再交易回給我呢?
如果哥哥姐姐一直不願意負擔媽媽的照顧(4) 我可以去法院申請什麼來證明他們對媽媽都沒有照顧,不要讓他們這樣坐享其成呢?
因為家裡有房屋又有3個子女,所以中低收入戶過的機率也不大,(5) 我應該去申請什麼證明哥哥姐姐不扶養媽媽,或是證明哥哥姐姐沒有被媽媽扶養的過程,所以放棄扶養媽媽的行為呢?
(6) 還是有其他管道能把房子過戶到我名下呢? 我不想友任人擺布的行為這樣真的很沒安全感
橘色的字是比較想知道的重點喔!
謝謝你~~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今年32歲 我父母離婚今年滿19年 父親7年前中風(肢聲中度殘障)
之前我父親自繼母死亡後變成我大姑姑接手照顧
因為我父親還有一筆兩百萬的定期存款以及一些活期存款的現金
之前是有聽說我姑姑想要拿到這些錢 所以才照顧他 並且和其他人說過
沒有拿到我爸的錢她不甘心
基於上述理由 我們家人是很擔心我大姑姑拿了錢後會把人丟回來給我們
所以倒不如我們自己掌管會比較好
這個月初我們去探望父親時 父親表示想跟我一起住 但我表示跟我住只能去安養院住而已
他也答應
但是這幾天我父親又在說他想回山上去住 不想住在安養院 嫌安養院外很吵
並且開始騷擾該院的病人(同房間 因為我父親無法自行行動 但還有一隻右手可以活動)
以製造一些噪音為主 昨天還動手打我媽
面對這樣反反覆覆的父親我媽是說乾脆如他所願讓他回山上去住
監護權也不要聲請了 那兩百萬就給我大姑姑拿走 並去找律師寫切結書這樣
我媽是表示我爸以前就說過他一毛都不會給我們得到 反正我父親這19年以來也沒有扶養過我們
還三不五時打電話來亂 恐嚇我們等惡行 直到中風了才想到有兒子這回事.
我則是打算不管我父親無理的要求 讓他繼續住在安養院中
請問我們面對這種反反覆覆的要求
應該怎麼做才會比較好呢? 謝謝.


大家好,我父母離婚 我跟媽媽 我爸再娶 我和我繼母並沒有收養關係
但我爸中風,於四年多前給了我繼母100萬元+房子
不過應該只是名子變成我繼母的吧 推測應該沒有去法院申請分夫妻財產
應該還是共同財產
我繼母前一個月死亡
我想替我爸申請到監護權後
再替我爸去申請我爸那邊的應得的遺產
民法1039條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
,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請問這個意思是指 我爸可以先拿一半的遺產(50萬 半間房子)
然後再去跟我繼母那邊的兄弟姊妹分那另一半的財產(50萬 半間房子)嗎?
(1138條+1144條)
最後我可以替我爸拿到75萬+3/4的房子?
另外想請問 因為繼母那邊的兄弟姊妹好像都有問題
所以應該是不會出來拿這份遺產
那請問如果他們一直不出來拿會怎樣?我們的這一份也拿不到?
謝謝.

各位大家好,之前我爸中風,4年前將名下房子和一百萬給他的老婆
(我和他老婆沒有收養關係)(我父母離婚 我跟媽媽住)
現在他老婆4月2號被發現死在家中,沒有留下遺囑
所以她的遺產有一間房子和一筆定期存款一百萬元
現在的存金簿是我姑姑在掌管,並且說和我們說不要去和農會說我爸的老婆死了
然後等年底定期存款自動解約以後,她要50萬 另外的50萬就給我們
房子她想要得到.
但是對方還有一位有精神病的妹妹(聽說她丈夫想要分這筆錢)
還有一位行蹤不明的弟弟
反正我姑姑就是想要隱瞞我爸的老婆已經死亡的消息
以免對方家庭要來和我們分財產
並且我姑姑跟我們說 如果我們這邊只得到一半,那她就要和我們分那一半
也就是她要拿走25萬元.
問題:
如果我們順著我姑姑的意思,我們會怎樣呢? 如果對方真的不知道,
我們就這樣一帆風順?我自己想要的做法是:先取得我爸的監護權,然後以我爸的監護人的名義去處理
這遺產的問題
可是我可以以我爸的監護人的名義去開遺產清冊嗎?
若對方家中一直都沒有人出面認領那一半的遺產,我們這邊可以先拿走我爸應該得的
那份嗎?
我姑姑表示,她不怕對方來告,因為他可以證明我爸的老婆都是她在照顧的
(我爸的老婆有精神上的疾病)
所以她可以拿到我爸老婆的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