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為當初女方懷孕而被迫結婚,新婚期間女方就和婆家大吵而回娘家,之後更是大吵小吵不斷,而且動不動就離家三四個月後再自行返家孩子也不管,孩子出生後也是由我和母親照顧,和她也不親就算他三四個月沒回家孩子也不會找,他家人還比他更常到家看孩子;自從結婚後不但家事不做、孩子不顧,就算他在家孩子生病也是要我或母親帶去看醫生。因為不想再過這樣痛苦的生活,想跟他談協議離婚;明明都談好條件了,等到了約定到去戶政時卻又恍點我(已經好幾次都這樣)。透過雙方家長跟他溝通也是一樣,總是說好但最後還是又說不。我知道他是故意的,他不願意跟我離婚就是要拖著我一輩子,他就是要讓我痛苦,我越痛苦他越高興。請問他返家後我跟他都是分房睡,看到他的臉我就痛苦,他的存在讓我感到無比的壓力,因此完全沒辦法至今己超過半年以上,連話都講不到兩句就吵架,請問這樣我可以訴請離婚嗎?







您好:
小弟近期即將結婚,心中有很多疑惑,且對女方有很多地方不甚瞭解─
若是舉辦婚宴且公證之後,女方父母因對婚宴不滿,要求退婚或以某種方式私下教唆女兒
不與丈夫同房或住在一起,男方有什麼方面的保障?因法律並沒有規定婚後男女一定要同
房,並且履行性生活的義務,婚姻充滿各種不確定性與不安全感。
另外,結婚當天 新娘以各種理由不出席婚禮,造成男方宴客丟臉,公證後又不與丈夫生活
,還是一樣大搖大擺的在娘家過自己的日子,這樣算不算騙婚。
若女方父母堅持是男方要來提親及娶他們家女兒,是否算是欺騙~以各種理由要求男方離婚
這樣可以退多少聘金?金飾是否可以退回?結婚買家具和活動所有開銷是否可以要回?
感激不盡。

各位律師與先進,你們好,
小弟於去年與前妻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有載明女兒的為共同監護,離婚時女兒的戶籍是跟前妻在一起的,因為沒有注意到,所以也沒特別註明戶籍要跟誰,離婚後沒幾天,小弟想起戶籍的問題,有牽涉到以後女兒要上學的學區,還有小弟當時正在領的租金補貼,曾要求前妻將女兒戶籍遷到我這,但她沒有任何理由就拒絕了,前陣子,因為女兒已經上大班了,於是我又透過她大姊向她提醒戶籍與學區的問題,沒想到她居然已經私自將女兒的戶籍轉移到她親戚家(跟我戶籍是同一學區),我覺得非常生氣,因為她非但沒有取得我的同意就私自遷移女兒的戶籍,且還完全沒有告知,何況去年我就跟她說過,將來我們比較傾向讓女兒就讀的小學,我的戶籍是在其學區內,而前妻跟女兒的戶籍不是,要她將小孩的戶籍遷來跟我一起,將來有需要再遷回她那,而她沒有任何理由就拒絕了,離婚後也有好幾次不尊重共同監護的情事,都是我說要提告才解決的
請問關於這次私自遷移戶籍的事件,小弟可以對前妻提起什麼訴訟?有什麼刑責嗎?因為小弟對女兒的管教比較嚴格,女兒做錯事時會用手指彈額頭,離婚前曾被前妻指控家暴,雖然沒有造成傷害,而且我跟女兒的感情也非常好,但因為敢做敢當的原則,還是被偉大又從不打小孩的法官判了有罪,我擔心日後若前妻那根筋不對(她常會有莫名其妙的邏輯),想要爭取監護權改判的話,家暴的紀錄會對我非常不利,所以我想趁這個機會扳回一點劣勢,也順便給她一點教訓,而且縱使女兒反感,她還是瞞著家人交了個男朋友,所以以後我發覺對女兒有不良影響的話,也會爭取女兒的監護權(我的經濟能力好很多,女兒除教育費各半之外,其他全由我支付,不過她有個律師表姐讓她靠,當初我們就是被她家的那些外人搞到離婚的)
感謝各位大德的不吝指導,謝謝!

五年前我發生一場車禍,沒記錯的話是97.03.18發生,警方無法判定我與對方誰對誰錯,而且當時我去做筆錄時警方告訴我說對方沒有去做筆錄,事後也沒有作任何調解的動作。如今在上個禮拜我老闆娘收到支付命令要扣我薪水,我才得知當初對方在民事期限的最後一天有提出支付命令要我賠償20幾萬,但是當初警方並未判定肇事責任為什麼對方可以向我提出支付命令?後來信件有送達我家我也不知道所以我當初並無提出異議所以在法律上視同我同意支付賠償,但是當初我無照所以應該也要通知我的法定代理人是嗎?但是我媽媽(爸媽離婚)也不知道有支付命令,如今事隔5年了法院寄出支付命令到我老闆娘那裡我才知道,而現在我在民事上也還是未成年(我84.02.12生18歲),我有去調閱卷,是我二姊簽收,但是並無交給我或我媽,在程序上他們是準確送達,但我(當事人)和我媽媽(法定代理人)都不知道,現在我該怎麼處理?我有去法院的諮詢他跟我說現在只能寫訴狀看法官是否能重新再審,我該如何寫呢?又該提出什麼呢? 我有去交通大隊想調當我做的筆錄和現場照片及分析研判表,但警方說當初電腦還未完善所以沒有輸入電腦,且已過5年所以資料已經銷毀了。
那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我們家單親也沒有什麼經濟與人力根本沒有能力支付那麼大筆的賠償。而且我並未闖紅燈但在資料上他們卻打我闖紅燈,那時是對方闖紅燈但對方說是我,而警方無法判定加上無證人可以出面證實。


離婚後三名子女由男方扶養,當初離婚協議書有說共同監護與探親問題
但是男方常常阻礙探視,後來有到法院做調解,每月二四星期可前往探視帶回同住並且上國小子女在寒暑假可以長住,男方在協調庭上有一直強調要看小孩意願,再看是否給予探視,但因小孩為大班到小二年紀法官並未將此條列入判決書內
後來男方到法院申請協調教育費跟監護權,因當初離婚協調時律師有說離婚後無扶養一方也須要給小孩教育費,但當時男生表示自己養的起不需要,所以協調結果女方還是不用支附教育費而且監護權由男方監護(因為在探視權到監護權協調中間男方都有讓我們去探視所以就讓出監護權)
自從讓出監護權後男方都以他有監護權來威脅小孩,並且沒有他的同意不可以答應母親探視!今年暑假長住大兒子竟然說出到母親家住他會死掉的話,老二因為以前就比較黏媽媽所以有前往長住?,後來長住中間剛好遇到第二星期老大就帶話告知老二說如果再不回家就要住到18歲。
此周探親甚至威脅只要答應母親探視就要將其趕出家門,因中間有警察協調跟小孩保證不會被父親趕出所以就與母親回家(另外兩個小的可能看到父親已經將大兒子的行李打包好所以都說不前往)大兒子堅持與母親探視後回家被父親打巴掌處罰。
請問一下,已經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為我希望強制執行是不用經過小孩子同意只要時間到就要帶到約定地點,減少小孩中間所受到的傷害,請問是這樣嗎?或者可以給我其他方式減少小孩的傷害!


謝律師:
您好,想請教您幾個問題
1.我先生曾經對我言語暴力,但目前他已離家5個月都沒回來現在我已到法院訴請離婚過幾天要出調解庭了,但我很害怕他又會對我言語恐嚇,像這種情形我還可以在申請保護令嗎?
2.如果我要爭取獨立監護權能成功嗎?或該怎麼做?(因為他的種腫行為都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3.我產後至今6個多月他都從未關心孩子及照顧更何況人也跑掉了,是否已對孩子構成遺棄?
大概簡述我的情況,如下
(一) 我和先生去年結婚,婚後不久先生就時常喝醉酒回家,並對我發脾氣及大呼小叫,4月某天晚上他喝酒像發瘋似的大發脾氣並且要動手打我,當時我非常害怕嚇得趕快往房間外跑,結果他往門上用力一搥並對我大罵說:『就連這個門都禁不起我一拳當時我跑到陽台後打電話給家人求救。
(二) 生產後的二~三天我還在醫院病房時,先生不讓我住院要我回家,某天他下班回來有喝酒,說我生女兒很丟臉讓他沒有後代,他不承認這個孩子他爸媽也不接受。我找機會溜到茶水間打電話求救,隔天他出門前就說不回來了之後都沒出現,連小嬰兒滿月都沒回來。後來找他溝通他表示會道歉及負責,但他都沒有做又跑掉了,至今仍然不知他的行蹤。





想請問
如果母親有兩任婚姻
與第一任丈夫有生幾個孩子
離婚後,與第二任丈夫生一個女兒
......
由於母親長期重病都是這個女兒負擔照顧
前任的孩子沒有盡義務照顧
但是現在母親擔心身體有突發狀況,所以想先把名下的不動產給這個女兒
......
母女兩人的家裡經濟狀況很拮据
女兒為了照顧媽媽,工作不能穩定,經濟負擔非常重,所有開銷都是一人承擔
但是請辦理公證、過戶、訂契約都要很多錢
不知道該如何做才好。
所以想請教各位,該如何做
才能完成母親心願,又不需要花太多不必要的費用
....................................
頭一次遇到沒概念,不知道會哪些情況需要注意,希望能給予指點,謝謝。
請問:
1. 訂贈與契約、公證契約、遺囑、過戶,應該怎麼安排,
母親擔心生病過程會有突發狀況,想趕快確保不動產是女兒的
2. 第一題的費用,各需要花多少錢?請公證人、代書、律師,花費有差別嗎?
3. 如果媽媽人在醫院或是安養中心,請人到這裡處理契約或遺囑,需要再負擔什麼費用嗎?
4. 除了請人(公證人或代書或律師)辦理的費用之外,還要負擔哪些稅或費用?
5. 其他沒有盡扶養義務的子女也能爭取繼承財產嗎?如果母親不希望將財產給未盡義務者,該如何確保?

我民國八十四年結婚至今也和先生生有二女~結婚初期就像一般的家庭一樣有正常的婚姻生活和工作收入~民國八十五年生下大女兒之後先生自己從事外燴的工作也能順順的(本人一直從事美容舒壓的服務業當時是在別人的公司上班)~~~但外燴的工作並不是天天有所以當年先生也有在山上採菜及到公所做工~但都維持不久!之後幾乎就是天天喝酒有外燴就工作~如沒工作就是醉睡擺爛的生活~家中還有公婆也都有在上班~~~~直到民國八十九年我和友人合夥開美容護膚店時我的先生仍是一樣的生活態度~大的讀幼稚園也不見他有爸爸的責任感出現~當時我的薪資每月兩萬元根本無法支付每月學費!勞健保!保險!電話費!生活各項開銷~他只是偶而拿錢出來連他的電話費都不夠了~~所以我不得不使用信用卡及現金卡了~越滾越大早已是卡奴了~能躲就躲根本無法光明!
民國九十年生下小女兒~當時他更是酒醉人生的生活~出院的費用都是娘家人幫忙的~當年薪資三萬元~其實店裡都還是負債中~~~~兩個小孩讀書仍是我信用卡中的生活養大的~每天路程二十幾分鐘讓我身心疲憊~因當年每天回家她不工作還是酒醉中半夜也會有夫妻間的要求~只是我每日推拿的工作讓我無法於下班後有精神再去應付!所以民國九十九年也是老大讀國中叛逆時期我借了保險的錢帶著兩個女兒居住於租地民宿~當時公婆由反對到贊成~居住半年期間他仍是有事沒事往民宿跑當然又是酒~~小孩當時已經是似懂非懂年齡了~當年七月店裡拆夥結束營業~所以又搬到現在租屋的地方~
目前在這居住已經三年了也自行在家服務推拿工作~剛搬來時身上是完全沒錢的~他拿了五萬給我說好是幫忙得但是三十天內又將五萬元要回~他說是向朋友借來的~而我就先以低價方式向客人先收款之後服務先將五萬元湊齊歸還~這期間我的小女兒有上安親班及舞蹈班~生活費用又更沉重了他仍是那一句"你家的事"來推託責任~當初剛搬來時我們每星期六晚間在我服務完客人就會回去家裡~但家人有時睡了有時醉了~有時更沒人在家~~~日子久了小孩開使抱怨回去到底為了什麼~而我也因長期先收客人費用後服務的解決平日開銷不得不拼命工作得較少回家~~
去年大女兒要讀五專了~先生有先提供兩萬元及帶大女兒購買制服~婆婆也提供一萬元讓小女兒註冊但這些根本不足以讓小孩於開學後的第一個月使用~所以我還是先收款後服務的生活~這期間他不只三番言語怒罵我三字經還提到離婚的字句~因那時我已很少回去了~他自己會來但來時又是酒醉甚至連夫妻床事不行了~連小孩都要讓她當傭人使用就讓人更是不想理他~我自己忙一天的工作及小孩食衣住行之事根本無法有體力應付他任何要求~第二學期小孩又要註冊了他竟怒罵不是給兩萬嘛!!!!他根本不知學費是一年繳兩次!就每次打電話來就說我只會要錢~~~小孩的生活一毛錢都沒給還大聲怒罵女人私處再不然就叫我去給別人幹~或者說不想回來就永遠不要回來!
今年小的要讀國中婆婆提供兩萬元~大的讀書先生提供四萬六千元~~但制服及技術材料加上補習費就沒了所以小的註冊費用及舞蹈費用班費隆隆總總還是自己先向客人收取預收金額才夠用~他竟然又要討回去!
他前天又酒醉說到離婚兩個字了~這次我再也不心軟了就答應他~我有給小孩心理建設了!我想問~~如果他只是說酒話又不承認自己說過這些話我要如何讓他答應我是真的肯離婚不是說說而已~我上次有朋友說只要我有三位客人替我證明我確實每天辛苦工作照顧小孩並能有三人證實他真的每天喝酒不務正業就能提出離婚訴求~是可行的嗎?我和小孩的戶口早和她分開十多年了~因我有卡債問題會不會無法得到小孩呢?我的工作收入每月約三萬五至四萬左右如果加上預收可以在多些(但之後要還的)~~~~~~或者我有和更好的方法訴求離婚又得到小孩監護權及小孩教育費用呢?




您好:據您所述內容,提供以下建議1.您將存摺放在她父母哪裡,他們遲不歸還,您又去補發了個存摺了,理論上銀行當時應該會問您補發的原因,您的原因說明後又補發了個新的給您,舊的該當就沒有任何功用了,重點是他對裡面的金額無法使用了,那何來侵占? 2.至於您跟太太之間,關於金錢的問題,要看您們有無任何的約定,如果都沒有則需進一步去看具體情況而定。3.對於裁判離婚的部分,該對話內容無法明確認定她有與他人合意性交,只剩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這項得以主張,建議您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先與律師約面談,這樣才能明確知悉是否有存在裁判離婚之事由存在,以護您的權益4.如果裁判離婚獲准,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您是可以要求太太負一半(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細項部分),至於監護權想要歸您則必須提出證據讓法官認為小孩子歸您對未成年子女而言是最好的。最後,由於這樣子的案件涉及實際事實面太多了,真心建議您可以先跟律師約面談,以能真正了解您的案情,也才能提供最妥適的法律意見。








您好:如果生母跟前夫願意現在就提起的話,那就ok,但是如果他們自知悉時起2年內都不提的話也會喪失提起此訴的權利。如此一來,您只能寄望兒子成年後2年內提起。

您好:我女兒目前6歲就讀大班,當初因為她生父不願意登記結婚,於是孩子生下來後,我在長輩的遊說之下,讓生父認領,並協定共同監護,當時我不暸解共同監護會有那麼多麻煩的後續..因為我懷孕時有宴請親友,就算孩子的生父不願承認和我有婚約,我還是在兩年前為了釐清和孩子生父的婚姻關係,爭取到在同一天登記結婚後,辨理離婚,但當下男方並不願意把孩子的監護權給我,孩子之後都跟著我,男方希望孩子每週都能回去他家,不然就威脅我要把孩子帶走,我為了避免衝突,就每週讓他把孩子帶回,但他帶回後,有時也沒辨法陪伴孩子,反而把孩子留給阿媽或姑姑照顧..隨著孩子愈來愈大,今年暑假起我想爭取孩子隔週在去男方家,因為我也是假日才有放假,也希望能多陪陪小孩,男方不願意,堅持說要到學校把孩子接走,說我剝奪他的權利,他可以告我,請問男方可以在雙方共?成共識的情形下,執意把孩子從校園接走嗎?我應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一些..?若是爭取監護權會很困難嗎?

配偶在外行為有什麼有關的事情需丈夫負責...
2.我有漁保..財產..如有死亡保險金.第一順位是配偶.有法令不要
給配偶第一順位?
我該如何準備對我有利…
如果配偶常常外出幾個月不知行蹤(只有偶而電話連絡)...我們只有向警方報案..要幾次才可向法院提
出離婚.或有有關法律保障另一方的權力...謝謝
我有向警方報失蹤人口的案....是等立案時間過六個月在向法院申請離婚?
這樣還要請律師擬好離婚協議書?
我有向警方報失蹤人口的案...如果他回來了....多久要撒案.....如果他只是回來拿東西一兩天又失蹤了.....如果沒有撒案...那這張報失蹤人口的案單還有效?...還是需重新報案..過六個月在向法院申請離婚? 謝謝...



張律師:
大概簡述我的情況,如下
(一) 我和先生去年結婚,婚後不久先生就時常喝醉酒回家,並對我發脾氣及大呼小叫,4月某天晚上他喝酒像發瘋似的大發脾氣並且要動手打我,當時我非常害怕嚇得趕快往房間外跑,結果他往門上用力一搥並對我大罵說:『就連這個門都禁不起我一拳當時我跑到陽台後打電話給家人求救。
(二) 生產後的二~三天我還在醫院病房時,先生不讓我住院要我回家,某天他下班回來有喝酒,說我生女兒很丟臉讓他沒有後代,他不承認這個孩子他爸媽也不接受。我找機會溜到茶水間打電話求救,隔天他出門前就說不回來了之後都沒出現,連小嬰兒滿月都沒回來。後來找他溝通他表示會道歉及負責,但他都沒有做又跑掉了,至今仍然不知他的行蹤。
(三) 去年一月結婚二月份給我15000元的生活費到六月份就沒再給過到現在都沒有,懷
孕時及從小孩出生至今從未給過半毛錢,奶粉、尿布及打預防針費用都我自己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