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要離婚,但是不知道該怎麼做?我跟先生結婚長達10年遇有2名子女大的8歲小的未滿2歲
因為他的工作收入不穩定(房仲業).所以時常在外借錢,借到沒得借的時候又要我向娘家借錢.去年更被我知道他向錢莊借錢更讓我緊張!長期的惡性循環讓我很不安.
由於生活一直很不穩定我一直跟先生要求出外工作但他一直不肯~!說小孩還小需要我照顧並告訴我說他會再找一份兼職的工作去做但每次都只是說說而已.每天下班回到家就是上網打電動我實在是受不了這樣的生活.十年了~!這樣生活不濟的日子,我無法再過下去,更何況我們還有2名子女.所以我想離開他,但我害怕我沒有工作沒有收入 擔心孩子的監護權 扶養權不在我這~請幫幫我該如何是好?我曾向娘家求助,若離婚她們願意幫我帶小孩 好讓我出外工作.我公婆已過世夫家這沒有人能幫他照顧小孩.他的兄弟姊妹家庭也相當複雜.若是這樣我爭取孩子們的勝算大嗎?

96年 先生與家人用公公去世留下的一筆撫慰金在台北市買了一間中古公寓
買在四樓 頂樓五樓也加蓋了一層公寓(屋齡約40年 頂樓是屬於不用拆的違建那種)
大姊及媽媽住五樓 二姊及我先生住四樓
房貸一開始我先生出8000 大姊.二姊各5000 其餘及水電由婆婆支付
100年開始婆婆工作不穩定 先生每月支付11000元貸款
102年開始婆婆沒工作 先生每月支付19000元貸款
現在大姊一人住在五樓 二姊已結婚搬出
大姊工作都做不久 就嫌老闆嫌公司 也不肯再支付5000元房貸
拿的藉口是為什麼要幫你繳房貸?
房子是我先生名字 從98年大姊離婚後就都是婆婆墊的錢
要求大姊一個月拿五千出來她不肯
要她搬走我們好把五樓租人 她也不肯
房子是我先生的名字 請問可以把大姊趕走嗎?






我跟我老公要離婚
現在協議好
結婚期間內,, 因為我用我的名字辦門號給他使用
目前協議好他會還這一筆13萬的金額
但是因為之前他曾經說了而反悔
而現在他答應要簽下本票
但是,, 我不曾碰過本票 也不知該如何填寫才是正確的
而身旁的親戚跟朋友們也不曾使用過本票
真的沒有人可以問
可以麻煩知道該如何正確填寫本票者告訴我該怎麼寫嗎
"本票如下 請問該如何填寫 填寫部分麻煩 改用紅色"
林小語 -- 我
王小白 -- 對方(欠債方)
-------------------------------------------------------------------
________字第________號 TH No 01001憑票准於 年 月 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或其指定人
NT$:
新台幣
此致 (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地:
發票人 地址:
發票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票根部分有
1.原因
2.日期
3.支付金額
4.受款人
5.付款地
6.備註:
記載欄部分利息自出票日起按每百元日息___計付
預期違約金另案每百元加日息___計付
此票背書人免作拒絕是由通知義務

我跟我老公要離婚
現在協議好
結婚期間內,, 因為我用我的名字辦門號給他使用
目前協議好他會還這一筆13萬的金額
但是因為之前他曾經說了而反悔
而現在他答應要簽下本票
但是,, 我不曾碰過本票 也不知該如何填寫才是正確的
而身旁的親戚跟朋友們也不曾使用過本票
真的沒有人可以問
可以麻煩知道該如何正確填寫本票者告訴我該怎麼寫嗎
"本票如下 請問該如何填寫 填寫部分麻煩 改用紅色"
林小語 -- 我
王小白 -- 對方(欠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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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字第________號 TH No 01001憑票准於 年 月 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或其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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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妻子結婚四年多, 因妻子對我不信任, 我無外遇無曖昧對象, 我妻子個性就是如此, 控制慾超強, 事無鉅細, 從工作到交友到手機簡訊內容以及所有網路帳號密碼郵件, 還曾經對我使用手機軟體定位, 還有對我母親及姊姊不敬, 並無當面頂撞, 都是私下跟我爭吵, 還有其他大大小小的事情都可以吵, 因此我們婚姻過程中都是3天一小吵5天一大吵, 她嫌我我嫌她, 後來在去年12月, 在一次的爭吵中我忍不住出手了, 她有驗傷單及備案, 當天她就帶著小孩子回娘家住, 事隔5個月後她告我傷害, 目前已經出過一次檢察官偵查庭, 還未結案, 我想知道的有如下幾個問題…
因為現在還是婚姻狀態中, 我想主動提離婚訴訟, 有機會嗎?? 小孩子(男性3歲)的監護權我有機會嗎??我的條件比對方好(對方無工作住娘家, 地方窄小), 但目前對方是主要照護, 且我有傷害案在身。 因為目前我想從她娘家帶小孩子出來時, 她都強硬的要跟隨, 我的想法是我們關係這麼糟, 我根本不想看到她, 我有辦法可以讓他不跟嗎??另外我在跟他談到離婚後探視權的問題, 她很強硬的要求每次探視她都要跟, 而且小孩子不能在我這裡過夜, 實在是令人難以接受。 下一步我怎麼做才能挽回目前劣勢, 或盡快結束回歸正常。以上煩人問題還煩請撥冗答覆

稻草人您好
看來妻子對您的不信任等事情,似乎讓您對婚姻不抱希望,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因為現在還是婚姻狀態中, 我想主動提離婚訴訟, 有機會嗎??
小孩子(男性3歲)的監護權我有機會嗎??我的條件比對方好(對方無工作住娘家, 地方窄小), 但目前對方是主要照護, 且我有傷害案在身。
如果您認為條件比對方好,那當然有機會取得監護權。
因為目前我想從她娘家帶小孩子出來時, 她都強硬的要跟隨, 我的想法是我們關係這麼糟, 我根本不想看到她, 我有辦法可以讓他不跟嗎??
你們還是夫妻關係,法律要介入這個問題恐怕有困難。
另外我在跟他談到離婚後探視權的問題, 她很強硬的要求每次探視她都要跟, 而且小孩子不能在我這裡過夜, 實在是令人難以接受。
離婚後探視的問題,如果您們無法協議,將來會由法院裁決。
下一步我怎麼做才能挽回目前劣勢, 或盡快結束回歸正常。
如果您們的婚姻無法透過溝通來解決,那也只能透過訴訟途徑嘗試處理。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邀請您來參觀本事務所的網站,並加入粉絲專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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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景堯律師
你好!
家姊〈離婚無子嗣〉今年102年02月因故往生留有房屋兩棟,但4年前〈97、98年〉已被家兄以隱瞞大姊手段先後過戶己有。
【97年起家兄得知家姊患糖尿病及失憶衰退症〈歷年病歷〉,。先藉申辦第一棟房子貸款之由取得家姊印信文件;於97年01月隱瞞家姊移轉買賣過戶自己名下〈97、98、99年異動修改3次,於101年06月賣出〉。續將第二棟房屋買賣方式過戶自己女兒名下〈98、101年異動設定2次〉】。
上述事實直到大姊102年02月往生、家兄草菅後事。經查出家兄四年來是以欺瞞、侵佔家姊財產,弟妹凝聚共識於102年04月16日以雙掛號去函關切,家兄避不回應迄今。
請問:1如何提告家兄使其願出面談?
2若用刑事附帶民事提告家兄?使其願出面談後,是否可撤回原告訴?
3若告不成會犯誣告罪嗎?

本件依您所述令兄之行為可能會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相關罪名,而偽造文書罪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因撤回告訴而結案,檢察官亦不因提告之人撤回告訴即受任何拘束,至於是否會有誣告問題,主要還是得要視您們的資料顯示之過戶移轉情形,以及能否證明當時令姐是否確實無意識能力等情形而論,若資料完備者,則即使提告不成,基本上應該也不致會有構成誣告罪之問題,不過,即使誣告罪最終不能成立,令兄在獲不起訴處分者,也還是可能會提告誣告罪,是否發動全存乎其個人決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您好!
我已離婚,有個男孩六歲,我是監護人,而我的前夫擁有隨時探視權。
他這幾個月一直逼迫我讓小孩跟他住,否則他會高舉著他的『隨時探視權』,每天晚上來我這裡,要求陪小孩。最近,我把小孩從幼稚園接回我爸媽家吃飯後,他就會打電話說要過來,因為我爸媽不歡迎他,我家也不想讓他進來(我在爸媽家附近有住處),而他說他有權利看小孩,因此我就會把小孩帶下樓去,在附近找個地方讓他陪伴小孩。
然而晚上有很多事情要做,比方吃飯洗澡寫功課,他這樣每天晚上來,我們的作息被打亂,晚上得在外面不能回家,只因為他要陪小孩。我跟他說,這樣影響我們的作息,小孩該洗澡睡覺的時間還在外頭,而我本身也會覺得生活被干擾,但他說誰叫我不讓他進我家?這是我要自己解決的問題。
每天晚上這樣,真的讓我很累,壓力很大。隨時探視權可以這樣濫用嗎?前夫無法溝通,硬要每天晚上來,我該怎麼辦?









您好:我想請問我爸爸(我是他女兒)今年83歲想與大陸老婆離婚.但是對方不願意離婚請問該怎麼做?我爸是老榮民跟這大陸老婆結婚想說會互相照顧.但是他完全沒做到.我爸除了高血壓外其他都很正常.最近他住院他老婆不願去照顧他我們打給他回我們說 他在長庚做看護1天2千多元雇我爸沒錢不願意.平常只要在台灣1年12個月有8個月再做全職看護.我爸食衣住行都自己來.一回來就撿一堆亂七八糟的東西回家把家裡用的跟垃圾場.跳蚤.蟑螂老鼠一堆.有拍照.房子目前是我哥的名子.我爸出院後安排在小港那邊住因為家裡不能住人.我們長期沒跟父親住是回去才看到.現在想說打掃但是又怕大陸的月中回來進去沒2個月又恢復髒亂.我爸更本不能回去住.可以請我哥換鑰使不讓他進去嗎?這樣會違法嗎?這樣處理請律師花費會有多少??麻煩可以盡快讓我們知道才能處理麻煩你們.


兩願 (協議)離婚之離婚登記必須在離婚當事人之任一方(要離婚的兩個人中的任何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若本件夫的戶籍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妻的戶籍地在桃園縣平鎮市,他們可以選擇到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或桃園縣平鎮市政事務所登記。
其次,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係指戶籍地所在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故而並非戶籍所在該直轄市或縣(市)的其他戶政事務所皆可辦理,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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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請問扶養義務的問題:
小時候爸爸常去打電動玩具店打小鋼珠,徹夜不歸,我和姊姊從小是媽媽扶養長大,爸爸不但沒有提供生活費,未盡過父親的職責。雖然他會回家,但係為向媽媽索取金錢去打小鋼珠和賭博,媽媽如果不給錢,爸爸會遷怒在媽媽、姊姊和我的身上,他曾狠狠的打過我,不准我上廁所,在半夜把媽媽、姊姊和我趕出家門,對於他的暴力行為,我們三人非常的恐懼,生活在陰影之下。在我10歲那年,媽媽被爸爸毆打,眼睛附近受傷,縫了10幾針,後來法院判決爸媽離婚並且核發保護令。
現在姊姊和我已成年,姊姊有工作,我在待業中,但爸爸中風,住在護理之家,社會局要求姊姊和我要扶養爸爸。爸爸未盡扶養子女義務而且對我們施暴,如果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我的勝算大嗎?還有爸爸的戶籍在台北,我的戶籍在台中,如果提出訴請,要向台中的法院還是台北的法院?



律師您好:
外公因精神狀況,無表達自身之行為能力,被法院宣告禁治產,外婆是其唯一法定代理人
外公外婆只有兩位女兒,苦無兒子繼承香火
外婆不識字但20年前與其兩位女兒口頭約定其遺產分配方式,一間房子給小女兒,土地給大女兒
最後一間外公外婆住的房子,給其願意跟外公姓(從母姓)的孫子(或其母親),兩位女兒皆同意
(在場雖有其他人,但另外兩人皆為兩女兒之丈夫)
因小女兒與其丈夫不同意外公外婆的要求,最後決定由大女兒未出世的長子來繼承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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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前,小女兒要求先賣掉當初說好要給她的房子,外婆同意後,房子未過戶給小女兒就直接賣出,由小女兒出面跟買家收款(不知是現金還是匯款)
大女兒帶著三個子女與外公外婆同住,小女兒也在賣房後從此近乎人間蒸發
三個子女從小就鮮少看見自己母親的妹妹前來探視外公外婆,就算外公外婆住院也不聞不問
小女兒偶而過年會回來一下(大約10分鐘,但絕對不會超過30分鐘)
把外公外婆完全丟給大女兒扶養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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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過世前2年,大女兒與丈夫離婚後,在外婆同意下賣了當初說好給她的土地
民國99年1月,外公不幸因急性疾病過世,小女兒這時出現,表示會全權處理喪葬事宜跟費用,但是外公過世的保險補助金等要全數給她(大於喪葬費用),並且催促大女兒盡快辦妥除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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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大女兒除籍事宜辦妥後,小女兒便要求分配外婆現居房子的繼承權,主張賣房分錢,
並且要求大女兒支付喪葬費用,大女兒與外婆多次聯絡小女兒未果,只表示要賣房分錢,
其他都不回應,遺產問題遲遲未有結果
時至今日,外婆身體每況愈下,擔心如果她不在,小女兒會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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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女兒跟外公姓的那位長孫,想請律師們給小的法律上的問題建議
A2.當初遺囑為口頭約定,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跟外公姓的孫子是否因此具有繼承權?
A3.外公生前遺囑由外婆決定,其過世後,是否當初的決定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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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可賣掉自己的母親唯一可以住的房子,也吵著要分錢的小女兒,讓人心寒;
因長年不見其的外婆,口中念念不忘的說著『她(小女兒)何時會回來看我阿?』,讓我心酸
感謝看完此篇長文,與幫忙解答的律師大們


1.可能還是涉及通姦罪的問題 不過將來是可以爭執告訴期間經過 以及配偶一方縱容宥恕 2.是女生自願願意給付先生 不管實際上有沒有付錢 應該都沒有權利跟你請求




您好
去年三讀通過的夫債妻不用還 讓撞殘我的人
他所有的錢都是太太管 賺得都給太太 我們這類受害人的債權 該怎樣討回?
夫妻 在法定關係下 本就該盡其一定程度的義務 及責任
除一方蓄意的破壞婚姻的平衡 蓄意從事犯法 及傷害是可以申請離婚下
現在一句夫妻債各自負責
難道夫妻關係 只坐享甘甜 不分擔酸苦????
侵害他人身心健康 或財產 都可以逃避責任 嗎?????????
過失傷害對方已在刑事上付出代價 ..關七個月
但在過失重傷害他人後 再民事"蓄意"不理賠
目前針對我的事 我不再管車禍過失重傷害的事
只針對債權債務關係 他和我說保險公司已賠我多少 我根本不理會
欠錢就是欠錢 該還 該拍賣的 我一切照程序走
請問1030-1條 和民法244條我都沒辦法了...該怎辦???????


各位律師您好:
1.案由:分割離婚後共有房產(我與前妻各持有二分之一),對方無法溝通.....
將此價金平均分配共有人...公開變賣過程中..我也可以買回....
對此了解實際流程與作業方式的律師...煩請留言!
請告知大約律師費用與裁判費用等.....(需要打幾庭就可以判決下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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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按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 七月二十三日 施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參照)。依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題示情形,執行法院依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由第三人得標買受,依上開規定,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應通知共有人是否願優先承買,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於法律增訂施行後,已無爭議。
二、
惟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並未規定可溯及既往,對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已發生之事件,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不適用該規定。此類事件,於第三人拍定之情形,仍應認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以期民法修正增訂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前後所持見解一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