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3歲,我哥36歲
小時候,父親家暴,對母親與哥哥毆打,
搞外遇,暴力恐嚇, 母親當保人陪掉房子,
期間沒有扶養義務(就算有也沒多久)
小時後到處搬家逃離,卻一直被找到,
母親為了生活,還赴日本當所謂的候鳥媽媽(就是非法拘留在地打工)
我高中時,父母親已經簽定離婚,
目前母親與哥哥同住,我自己在外住
日前,父親想要進去我哥的房子,
說是探視孫子,但是我們都覺得這個人到來是擾亂生活,
後來我哥打電話告知,說以後別再來往,別打擾生活。
於是父親就去控告我哥 遺棄 和 恐嚇
前幾天台北地院已經有開偵查庭,
我哥也有承上答辯狀給檢察官,
檢察官問父親是否還要告,父親是堅持的
但是對於一些我哥陳述小時候的種種暴行
父親是都不同意的,說我哥說謊,
未來還是會在開庭,
後來,父親打電話給母親,說如果不道歉
要連母親跟我都告,
但是我們沒有錯,為何還要扶養他?
怎麼會這樣被告遺棄?甚至恐嚇是恐嚇啥?
我想請教,
這案件如果進行到最後,
家暴法可以保護我們以後不用扶養他嗎?
我,我哥,我母親的證詞,
(母親曾被踢導致肋骨骨折,哥哥被打,驗傷單也在,但年代有點遠)
可以提供給法官作為有利的證據嗎?
感謝
我在半年前發現先生外遇,當中多次溝通仍無共識,他不願結束外遇,每天以工作為名,到凌晨3,4點才回家,公婆也站在我先生立場指責我,我因受不了這樣的精神折磨,和先生協調搬出婆家,一起為挽救婚姻努力,誰知找到房子後,婆婆對於先生和我一起搬走有意見,所有只有我和女兒搬出去,婆婆曾表明,若將來離婚,她會爭取孩子監護權,她也跟先生說,若離婚孩子千萬不要給我,以免還要付給我扶養費.我想請問,當初我和先生說好一起搬走,他事後反悔,以後會不會以我沒有履行同居義務對我提告,若真離婚,我主動離家這一點是否會影響我爭取小孩呢?我先生每天都半夜才回來,根本沒有時間照顧小孩,但他的父母早就退休,而且男方的經濟狀況較好,如果他們要跟我爭小孩,我會輸嗎?
先生因槍械管制被判刑5年2個月
在101年6月3日到新竹監獄服刑
服刑前一個月 還因為K他命被抓 罰鍰2萬元
結婚八年 因為個性不合跟未來規劃不同
我在102年5月16日到法院訴請離婚
我們有一個小2的兒子
公婆都已經去逝 先生只有外婆 二個妹妹 二個阿姨
現在小朋友都是我媽媽在照顧
我名下有一間房子 是在101年3月買的
今年3月因為失業 繳不出貸款 所以在上個月賣出
想問
大概還要多久才開庭?
我離婚成功的機率高嗎?
房子賣掉還完房貸的前需要分他嗎?
因為賺的錢不多
自認無法給兒子正常的生活
我在訴請書上著名扶養權歸先生
昨天收到法院通知 要進行子女訪視
可是我還不想給我爸媽跟兒子知道我要離婚的事情
請問有什麼方法呢?
謝謝
本件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 10款之法定離婚事由,若您是在知悉其遭被判刑確定一年內之法定除斥期間內訴請裁判離婚的話,法院即會依法判准離婚。另外建議您也可以一併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其他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之情形存在,請求法院加以審酌,這樣會更保險。
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 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 10款定有明文。又對於第1052條第1 項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 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同法第1054條亦定有明文。本 件您的丈夫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判刑5年2個月確定,足見其確有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 個月確定之情形。
循上,設若您是在知悉其遭被判刑確定一年內之法定除斥期間內訴請裁判離婚的話,則以此項事實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 第1項第10款以被告故意犯罪,被處徒刑逾6個月為由,提起離婚之訴,自於法有據,法院依法應予准許。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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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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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先生一年前有外遇,所以我離家與孩子同住(從出生即是娘家媽媽及姊妹照顧),六年來幾乎不曾來探視孩子,因家人看不慣其所作所為,傳了不好聽的話給他,他以此為藉口~說一毛錢的生活費也不會給我和孩子~他的年薪大概70萬左右,名下沒有不動產,我要求離婚後孩子撫養費每個月一萬五千元,它說沒辦法~問題是約半年前才換了一台新車怎能告訴我沒有多餘的錢養孩子.我目前沒有工作,但名下也沒有任何不動產和負債,也是靠之前存的一點錢照顧孩子~我並非沒有工作能力,而是覺得孩子的童年不應該這麼孤單的長大~所以先選擇在家照顧他~請問這樣打監護權的官司我會有勝算嗎?它們家有錢有權有勢~我能爭取到我要的公道嗎?我真的很無助請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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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日期:102-06-04 13:47 文章人氣:1 個人積分:2您好~
我與前夫在民國96年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有註明監護權歸女方.男方有給30萬的生產費用.而並無註明有與子女扶養費相關的費用.
小孩從離婚後就是我與我家人在照顧,男方說小孩上小學之後的費用要全額支付,但去年小孩上小學了,我告知男方小孩的安親費用,每個月7000元,男方嫌太貴,口頭要求一人出一半.我說好.
在農曆過年時,男方給小孩6000元紅包,而後我跟男方要小孩的費用,他卻說不能先用紅包擋一下嗎? 我說小孩還有保險費要支付.紅包是要支付保險費的.但男方不願意付錢了,我說你知道這樣我可以告你嗎?男方說你去告啊....所以從離婚到現在小孩小學.男方只負擔過半學期小孩一半的安親費
因為男方是一間大公司的高級工程師,在我們離婚時,他的月收入就有5到6萬元.沒有任何長輩要扶養也沒有其他子女要扶養.且名下又有一間房子(不過還在繳房貸),而且今年出又換了台百萬的代步車(車子也有貸款).他的經濟狀況是OK的.但卻對我要求負擔小孩每個月4000元的費用斤斤計較. 雖然小孩是我生的,負擔小孩的所有一切是應該的.但為何男方可以不用付任何費用與承擔任何責任. 小孩姓氏也沒改,跟男方姓.原本家裡長輩說男方不想付,小孩就不要讓他看.法律規定裡我也沒有權力拒絕男方的探視權?????.所以想要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因為每次想想覺得為什麼男方可以過的這麼愜意,我卻要一個人工作負擔小孩所有的費用.還要麻煩家裡的長輩幫忙照顧.就覺得很不平.
想詢問專業的律師們以下的問題
1如果打這種官司.一般的費用是多少?(就照我所敘述的狀況)
2.我想要提告訴要求我們雙方依所得來平均分擔小孩子的所有費用.還要追溯男方償還離婚後至今男方應該要負擔的扶養費.但我目前無法得知男方實際的工作所得.我在訴狀上要怎麼寫男方的所得數字呢?要怎麼在訴狀上,要怎麼主張我們的所得與應負擔的金額呢?我個人是一家3C產業銷售的內勤業務助理,實際的月薪約3萬元.
3.我害怕男方收到法院的傳票後.就藉機脫產或用任何方式將他的財產轉移,我的提告步驟應該是怎麼做呢?
4.從我提告到整個判決確定執行,大概需要花費多少的時間呢?
5.判決確定後.我一定可以拿到男方應該要支付的費用嗎?法院的判決出來後,男方可以不付嗎?男方如果不付,我可以怎麼辦呢?
6.可以要求男方負責所有的訴訟費用嗎?(因為是他不肯負擔他要支付的扶養費,我才會要訴諸法律途徑的)
7.我提告打官司勝算大嗎?還有什麼是我該注意或遺漏的事項嗎?因為我既然已經提告了,我就是要男方一定要負擔他該負擔的
感謝各位專業人士的協助
50年前我爸結婚未生子,所以認養一子,但當時政府並無設立領養程序,報戶口也不需出生證明。所以就直接報戶口登記為子;後來我爸離婚..又娶了我媽,演變成在法律上我們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哥哥。
這個無血緣的哥哥,他小時候十一~二歲就不接受管教逃家。至今40年來..他沒結婚,也沒子女。都居無定所,四處流浪,大部份無法聯絡,只有遇到麻煩或負債,才會回來尋求幫忙,對我的家庭只有拖累沒有貢獻,更沒有感情可言..但他戶籍仍在我家。
最近,醫院及社工一直打電話來,說他中風被人送進醫院,需要人照顧。
我們沒血緣,沒相處沒感情,負擔不起、更不想負擔…
憑什麼他幾十年來只帶給我們麻煩,卻要我們負責他以後的生活?所以我們完全不理會。
想請問..
1. 他中風,社工一直打來要我們去處理照顧他,我們完全不理會..法律會強制我們負起扶養他的責任嗎?若我們不理會,需要負什麼刑責嗎?
2. 有辦法和沒血緣的他..脫離法律上的親兄弟姐妹關係?(父親已過世二十幾年了)
想請律師幫忙看看 哪些部分需要修改或不妥的 謝謝
協 議 書
立書人(男方)OOO,(女方)OOO,雙方為夫妻關係,因婚後(男方)OOO 與一女 OOO 發生外遇行為,經(女方)OOO 原諒後,雙方同意協議遵守如下事項:
一.(男方)OOO 不得再與外遇對象 OOO 有任何形式上之聯絡
二. 立書人之雙方,?對不得再發生外遇行為
三.立書人之一方?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
立書人之一方只要有違反上列三項事項之其中一項,則每月所得(包含薪水,獎金),每年發放之年終獎金以及退休金(包含月領或一次領清)或其他合法所得,皆願意給予他方一半金額作為賠償,並且願意無條件與他方協議離婚,雙方之子女的監護權撫養權也屬他方所有
立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立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我有一個朋友 他因為跟一位大陸女子結識不久,
可是卻生下一個小孩,所以就在大陸有登記結婚,
但因為大陸女子 , 只要求住在自己的家鄉,不隨先生來台居住,
然後更要求先生每個月寄生活費給她就好.
但我這朋友當然不可能答應,因台灣人的習俗根本不是這樣,
會覺得夫妻應該就是要共同為生活打拼,不在一起生活怎能算夫妻? 是吧
可是因為兩岸關係 促使辦理離婚手續很複雜,
然後兩人早已為這事意見不合從結婚到生小孩到最後一次見面,
已經有 5~6年 擱著這件事都還沒處裡.
這期間已經寄來兩次法院通知 訴求離婚 然後要求贍養費,,,
可是這很擺明一開始那名大陸女子就沒想過要好好當我這朋友的老婆,
她只想要錢,因為最後一次見面時 我那朋友跟大陸女子就有為此爭吵過,
她也說就是要錢,還有發生肢體衝突,過程中那女子還有先拿刀要威脅我朋友
我朋友見狀不妙,有制止她的動作時太大,可能有些推擠的情況發生,
然後大陸女子就還向法院提告說,我朋友有打她這樣~
所以請問這樣大陸女若要爭取贍養費一定會成立嗎?
還有我朋友有什麼方法可以為自己爭取權利??
或是有什麼辦法為自己爭取一點機會,或是可以不必付她任何費用?
因為覺得那名女子根本就是在詐騙感情詐騙婚姻~ 很怕萬一打官司後'會失去太多~
拜託 拜託~~
請好心大大告訴我朋友這樣該怎麼做??
謝謝~~
( 補充: 該名大陸女子是由大陸法院寄出通知.... )
離婚一審時判離, 因雙方互相攻訐. 二審準備程序時各說各話, 上訴人於答辯狀一下子要錢然後願意離婚, 一下子又不願離婚. 被上訴人從頭到尾都堅持要離婚.
已經開了三次的準備程序了. 第二次準備程序時, 法官就希望雙方私下談條件. 第三次準備程序, 法官又說希望雙方私下談, 不要由法院判決. 然後請雙方於下次開庭時, 提出如果清算財產的計算基準為何.
請問:
1. 一方要離, 一方不離, 才要鬧到法院. 法官還希望雙方私下談, 到底法官是什麼意思?
2. 上訴人也沒有什麼證據, 只是於答辯狀中說都是對方的問題, 自己完全無可歸責. 而被上訴人有提出一些證據, 但也很薄弱, 並且亦於答辯狀說都是對方的問題, 自己完全無可歸責. 上訴人找了其家人作證, 其家人說雙方家人都互不往來. 請問一審已判離, 法官有可能會推翻一審判決嗎?
3. 法官說的清算財產計算基礎要以什麼書狀提出? 雙方只是離婚訴訟, 並未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請問為什麼法官一定要扯上財產呢?
4. 已經開了三次準備程序了, 雙方毫無共識, 請問準備程序會無限期的開下去嗎?
各位專業的律師你們好:
我父親的事,是我長大之後慢慢從親戚家人才得知一二,從小我與我父親就沒有生活在一起過,
而我母親在民國77年與我父親離婚,我的監護權是由我母親所監護,所以我從小都只有與我母親生活在一起。
問題是這樣的:
我父親在民國82年出境國外後就再也沒有回來台灣,於民國89年被戶政單位遷出除籍,目前在完全無法取得任何聯繫方式的情況之下,也完全無法得知我父親目前的生與死,我想到了如果我父親已在國外死亡的話,未來如果要繼承,勢必會卡到因為未除戶而無法辦理後續所有的事情,
後來本人才慢慢得知,可以透過死亡宣告的判決來辦理除戶登記,但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勢必要提出相關證明,於是本人就向附近派出所辦理我父親人口失蹤
過了一周後承辦員警與我聯繫,說明了因為警察單位通報戶政時,戶政單位向警察機關說明了因為我父親已經除籍,故無法辦理特殊註記(失蹤),進而向我提出撤尋事宜
本人於是很困惑,戶政單位不受理失蹤登記,警察單位也要我辦理撤尋,那我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辦理我父親後續的事情,在完全無法取得任何聯繫的情況,我也不清楚我父親是生是死,萬一過個50、100年後依舊如此,是否我沒有任何辦法辦理這件事情?
我父親以前有在台灣工作過,好像還有幾年的勞保年資,還有繼承的相關問題,將完全沒方法可以處理嗎?
本人有向法院諮詢過這類事情,法院也向我說明如果可以提出鄰里長證明,也可以辦理死亡宣告,但是只是叫我送件看看,也不保證能過關,更大的問題是,我父親已被遷出戶口,又過了如此多年,鄰里長也不知道換了幾個,我覺得想要取得鄰里長證明甚難。
我想問的問題如下整理:
一、如果戶政單位不受理失蹤特殊註記,承辦員警要我撤案,我是否一定要撤案?還是能繼續協尋?(因人也沒找到)
二、如果在承辦員警未能順利通報戶政單位辦理相關事宜,我又未撤尋失蹤案件的情況下,過了七年後,是否就可以直接持"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而在戶政單位無特殊註記的情況之下,能否順利辦理死亡宣告?
三、如果已被遷出除籍的國民,未來如果可以取得死亡宣告之判決,是否可以辦理死亡除戶?
四、戶政單位因我父親已除籍,而無法受理失蹤特殊註記,是否有別的方式能夠辦理?
以上
先感謝律師們的耐心指教。
我於4/10跟前妻協議離婚,沒有小孩,協議中有一條是:剩餘財產請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債務孳息各自清償收授雙方相互拋棄,我要問的問題如下
1.因為我在婚姻期間,有一筆不動產,有上述那一條協議,前妻是不是就無法分到那一筆不動產的一半?
2.原本一式三份的其中一份,在我這邊的離婚協議書因故不見了,這個離婚對方會不會主張無效?
3.因為我前妻無謀生能力,前妻娘家的人希望我可以負一點贍養費,但是怕又口說無憑,希望可以再寫一次離婚協議書,如果我同意,可以再寫第二份,然後以第二份離婚協議書為主嗎?
4.如果第二次的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雙方都無法達成贍養費的共識,有沒有其他非離婚協議書法律上的證明,或是其他任何形式或方法,可以白紙黑字的寫下來,證明我有誠意付贍養費?然後上面還載明付款金額、付款方式及停止給付的條件?
1.本件離婚協議若已載明原有財產仍歸個人名下互不請求、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則對方自已不得就您所提到的不動產再為任何主張。
2.戶政機關登記時會將一份離婚協議存卷備查,若有爭議應可循閱卷或聲請複印等方式確認當時協內容。
3.後續再行協議部分,因為婚姻關係已經不存在,應不是所謂離婚協議,不過如果雙方有所約定,對方當然就可依協議內容要求給付。
4.留著自己的簽名就要對該書面的內容負全部責任,如依您所述恐怕風險極大,故不建議此種空白內容方式協議書記載。沒有共識就不用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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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95年與先生公證結婚至100年小孩出生後才去辦結婚登記(95-99年幾乎都沒在工作),自結婚以來爭吵不斷,期間101年10月甚至因語言衝突對我動手有報案並自行拍照,但無報案三聯單,去年二月先生到大陸工作直至今年三月申請回台,返台休假期間也是爭吵不斷並無互動,,去年一直用協議離婚方式跟對方談,但是他都不肯,今年返台後有討論彼此關係,雖無明確協議但稍有緩和但是也幾乎不講話,事經兩ㄍ月雙方還是容易常因細故爭吵,男方甚至會說離婚一毛錢也不會給也不會養小孩(沒錄音),要他簽字離婚又會說為ㄌ小孩不會離,雙方實乃個性價值觀差異太大,且已無互信關係(去大陸之前電話錄音有提說對我不信任),目前有兩ㄍ問題請教,如對方不願協議離婚,訴請離婚ㄉ成功率及監護權問題,女兒未滿兩歲(100.6月出生)出生至今皆由我及娘家照顧,小孩目前住中部娘家,我與先生在北部工作,現手中雖有部分與先生ㄉ爭吵對話錄音及他與友人在msn批評我的檔案,但怕證據薄弱,難以取得判決離婚,請教律師如果我堅持要離婚該怎麼做呢?女兒的監護權判給我ㄉ機會如何(有穩定收入)?
各位律師好,我於去年認識一位女網友,她因為很喜歡我就不斷的打電話糾纏我。
我和她表明我已婚,沒辦法和她在一起,但是她卻不肯放棄,有時甚至連撥幾十通給我。
後來鬧到雙方家庭電話出面,過了一陣子她又打給我,我想說應該沒事了就偶爾會接她電話。
結果對方竟然提出想跟我上床的意願。
我因為還年輕被誘惑後就和她上床。
第二次因為我想拒絕和她見面,便和他說3p我才願意見面,沒想到對方仍然自願。
就這樣我和她單獨上床了兩次,3p了兩次。
期間她一直說想要成為我女朋友,想要我離婚,我跟她表明不可能,我對妳沒任何感情。
因此最後我痛定思痛決定斷絕與她的往來,將所有通訊方式隔絕。
未料於今日收到他告我防礙性自主。
我心裡早就想過可能會有這麼一天,因此保留了一些對話記錄跟她自願和我做愛的影片,不知道這樣子是否能解決這些問題。
此外是否能在事件後給予她一些反擊?讓她知道我不是好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