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護歸屬,法院會就雙方經濟,教育,支持系統,小孩意願等因素加以考量,所以要爭取監護的話,就要在法院就每個考量因素加以切入論述,另外也會做訪視,供法官參考,所以不是一定會判給男方,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原則如前面二位大律師所述
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法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依您所述情況應有機會由您爭取得到監護權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因女方發生婚外情,最終雙方採協議離婚時,協議所生子女由女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特約條件也僅協定雙方同意各自取回其原有財產,並拋棄剩餘財產之請求權,並未針對子女問題協定探視和照顧條件
女方離婚後,不定時至男方工作場所騷擾,甚至帶著子女
在子女面前向男方口出惡言或威脅
教導子女向男方說出不當之言詞
造成男方困擾
想詢問:
1. 男方是否仍擁有共同監護權?應注意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2. 女方現在要求男方要將監護權轉讓給其再婚對象,男方也願意,則男方應注意哪些事項保障自身的權益(財產及人身安全)和義務?轉讓後還需負擔哪些責任?
3.男方相當不願與女方有往來,但願意於固定時間內探視子女,請問要如何避免女方的不定期的騷擾?

有個狀況想求助...
先說明狀況,目前雙方尚未離婚(結婚3年半),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雙方都沒有外遇的問題,雙方對小孩都很好;其中一方(簡稱"A方")想離婚,原因是認為雙方個性不合觀念不合(認為另一方個性有問題,人格有問題);另一方(簡稱"B方")覺得雙方結婚這3年多來只是因觀念上及習慣上的差異,所以會發生摩擦及爭吵(小吵大吵都有過),每次吵過後都會先向A方低頭及示好,且盡量依A方所指責的所希望的去做改變,所以B方認為沒必要鬧到離婚(不願離婚);而後A方為了想要離婚搬離原本共同居住之處所(簡稱"家")至今已超過2個月(雙方無協議分居);A方搬離家的當時小孩係仍與B方住在家中;在A方搬離後1個多月內,A方只要想看小孩隨時都能回到家中看小孩,B方並無阻礙之行為,即使剛好帶小孩外出,亦立即帶小孩回家或是至A方指定場所讓A方與小孩相處;另外幾乎每週B方都會主動詢問A方是否有要與小孩相處或者只要A方有要求,B方都會盡量依A方之要求將小孩帶至A方指定之場所,讓A方能和小孩相處;倘若B方與小孩已另有安排行程,亦會告知A方且明白告知詳細的地點,並邀請A方參與;在A方搬離家後約1個半月,A方某日回家看小孩時,將小孩帶走(當時B方在上班,小孩是由B方的母親暫時照顧),之後A方就不將小孩帶回家,且不讓B方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A方一直百般的阻礙B方行使親權,A方甚至要求B方簽下切結書再來談B方探視小孩的事宜,切結書的內容大致為「要求B方同意雙方已協議分居,小孩由A方照顧,B方僅能探視,且探視時(包含B方之親友)不能將小孩帶離A方新住所,或指定場所,如B方(及其親友)違反前述協議事項,B方(及其親友)須按日支付A方2萬元之懲罰性委約金......」;目前B方已經約1個月左右沒見到小孩,甚至連小孩的聲音都聽不到,B方在此期間有多次告知A方(傳訊息,A方有收到也有看)其不得用這種方式阻礙B方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阻礙B方行使親權、監護權等),並向A方表明對於切結書的內容認為剝奪其權益故B方不願意簽署,且明確告知A方停止這樣的行為,然A方仍堅決要求B方簽署切結書後再談B方探視小孩的事宜。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下,B方在法律上該如何做才能在不依A方所要求(簽署切結書)之前提下,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強制要求A方讓B方行使親權(監護權),或是解除A方之監護權? B方能向法院提出"暫時處分"之類的聲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小孩出生後,您為主要之照顧者,關於監護權您似較有利取得之,且目前對尚未與您結婚,該名子女為非婚生子女,監護權亦為母親所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你好 ,
是這樣的 , 我妹妹跟他前夫去年離婚後 , 小孩監護權歸女方
今年三歲 , 但從夫妻離婚後開始, 媽媽住在外地 , 小孩這一年內一直是女方娘家媽媽與姐姐在扶養照顧,而小孩母親已經有了身孕應該很快就再婚了
因為沒有拿錢回娘家撫養小孩,也對小孩不聞不問,甚至小孩的健保通知要續保什麼的手續,媽媽也都無關緊要,如果不處理小孩即將不能使用健保卡
小孩已經在上幼稚園,所有的生活費用照顧,都是小孩的外祖母與阿姨共同負擔,因為沒有監護權,所以很多事情都不能幫他辦, 通知小孩母親回來辦,也都無關緊要遲遲沒有回來,所以母親跟娘家其實已經鬧翻了
我想問的是, 如果得到生父生母同意, 將小孩的監護權轉讓給外祖母,這方法可行嗎? 需要怎麼辦理 ?
那如果生父同意 , 而生母不同意又沒盡撫養義務 , 我們可以用什麼方式去爭取 ?

1. 如果說母親確實沒有照顧意願及行為 且不適合照顧 可以考慮是否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 2.但因為小孩父親仍在 所以是否當然可以由外祖母擔任監護人 這可能也是有疑問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來事務所討論



您好:
修正意見為能證明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監護權時,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律規定:
民法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最高法院判例:
32年永上字第304號
要 旨: 夫死改嫁,其未成年之女未隨母同往者,顯已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女之
權利、義務,與其女同居之祖父,即為其女之監護人。
27年上字第69號
要 旨: 民法認父系與母系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同一之地位,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第一款、第三款所稱之祖父母,不僅指父之父母而言,母之父母亦包含在
內。

您好
必須要向法院提出訴訟
終止父母的親權並且酌定親權給某人
但建議不要給祖父母
因為畢竟年紀較大
恐怕不妥當
因為這不是說要給就可以給
法院也會去審酌合適與否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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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只要判決確定前就可以提假處分
建議你要先提假處分
至少可以先讓法官介入協調處理
確定小孩的探視與照顧方式
就可以避免在訴訟期間擔心小孩的問題
如果任一方沒有按照協調的方式處理
就很可能失去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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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問題你根本不用擔心
他沒認領過女兒
他根本連爭取的資格都沒有
所以你不用擔心
但他要能證明有親子關係
你們不用配合驗DNA
這是不強制的
所以他要證明也很困難
縱使證明了
監護權法院也不會判給他
因為你是主要照顧者
且無不適任的狀況
法院不會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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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確實是生父,那他可爭取監護,而監護歸屬法院實務上會衡量雙方經濟、工作、教育、小孩意願、支持系統等等,如果小孩一直都是你在照顧,那對你而言,爭取監護就會比較有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小孩出生至今均由您照顧,您擁有監護權之機會相當高,可不必理會對方之請求,甚至可向對方請求小孩之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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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針對您先生辱罵您的言論加以錄音,依不堪同居之虐待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和未成年子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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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先生強行將小孩帶走,可對其提出刑事告訴;即使您取得監護權之暫時假處分,您先生對小孩仍有探視權,除非您先生有相關暴力行為或言論,可對其聲請家暴令,禁止對方接近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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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你有意思要離婚的話
建議可以提假處分
因為假處分提出後一定要提離婚訴訟
主要提假處分目的在於先確定關係
避免監護權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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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前夫的家裡狀況是:房子是祖傳的(跟爸媽住)也有兄弟、但男方目前沒工作、前夫家裡(哥哥或弟弟)對我女兒很兇、雖然並無看到有沒有動手、但口氣很兇(親眼看過聽過)、很擔心自己女兒在那種環境下長大。
而我(女方)家裡狀況是:房子是租的(跟父母住)也有兄弟姊妹、有穩定的工作、周周可休、
因為男方家裡狀況比我好 、所以"監護權"歸前夫、但是我很想很積極的想與女兒培養感情、都覺得相處時間不夠用、有什麼可以讓我"探視權"時間上更多嗎? 找前夫協商貌似不可能、因為他並不太想讓我見孩子、不然就不會拖延時間了!
1.關於探視權問題:每次去"前夫家"接小孩都被刁難、等個一小時之類的都被拖延時間、可是卻要在他們規定時間內送回、晚個10分鐘、就說要找警察啦、要告我綁架的(超誇張的 冏)、難不成有"監護權"之一方的就是老大嗎?
2.關於扶養費的問題:雖然監護權在前夫那裏、前夫跟我要扶養費我也肯給、但是前夫獅子大開口說每個月要:1~1.5萬元、不然就不讓我探視女兒(要不然我申請延長探視權時間上他又不會肯之類..或者不配合之類.存心刁難)、我每個月最多也3萬多元、要生活、要儲蓄、還要給家用、這種狀況、難不成都讓前夫為主動方嗎??我們女方一點都不能夠爭取嗎??
3.每次都不是前夫來跟我見面說話的、都是由前夫的弟弟&哥哥&不然媽媽來
刁難我(拖延時間、減少我與女兒相處的時間)、威脅我(若不給扶養費、就不給探視或者縮短探視的時間)、甚至說要告我綁架、請問 他們有這權益嗎?請問探視權時間都是監護權那方說得算嗎??為什麼我們無法多爭取呢??
******有什麼辦法多爭取"探視權時間"呢???????(目前我不貪心 、 真的、最好能接小孩1周能有個48H~72H 最好能過夜的 拜託 )

律師們好:我和先生分居1個多月 小孩1歲都是我在照顧(全職媽媽) 分居原因是先生不給家用但他每次工作都要出差半個月 總是要我到樓下公婆家吃飯就好 經過多次溝通都破局 我實在受不了只好帶小孩回娘家當啃老族 我已經不打算再回去那個家了…而前幾天要回去拿衣物卻發現先生家和公婆家都已經換鎖了也沒告訴我 而我沒讓他們知道我已知道換鎖事情…昨天跟今天先生一直打電話來說星期一要和他爸來帶小孩回去 但我跟他說你們來這邊看看小孩就好不要帶走但他們很堅持明早就要來帶走 …我害怕到時會有拉扯對小孩不好明天是否能夠不讓他們進來? 畢竟家裡只有我和媽媽及小孩子如果他們強行帶走我肯定攔不住 這樣情況我能有什麼辦法嗎?如果我阻止他們帶走會影響我往後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嗎? …拜託請律師們幫我詳答 我真的很怕小孩被帶走 拜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明天先生到您家時,可拒絕開門,若您先生於門外大聲叫囂,可錄影錄音存證,並報警,至警察局聲請家暴令;關於先生不給生活費用部分,可提起訴訟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裁判離婚、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未成年子女由您照顧請求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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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你要堅持拒絕
他們要來就不要讓他們進來
如果硬要進來就報警
然後你必須要快點提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快點將監護權狀態確定
否則你一直拒絕他探視對你往後爭取監護權不利
這次你阻擋他還可以用他威脅你要動粗來當作理由
但不能每次都用
所以你要快點行動
甚或將小孩先帶離開娘家至其他親友家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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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些問題想要問
1.今年5月17日,我媽媽因為肝癌過世,在繼承財產時,我發現他有用一棟不動產去貸款1000萬,而這1000萬是我爸爸叫要在生前做一些善事而去買一塊地,所以他信了,不知是否是我爸帶我媽去貸款還是怎樣,總之現在得知貸款人是我媽,但是貸款的1000萬中有950萬轉帳到我爸那去買地,地主是我爸,所以這樣變成我們要去繼承那1000萬的貸款,但是我們三姊妹皆為未成年,而不想繼承,因為我們並沒有賺錢可以去還債,請問有哪一些條款可以讓前還回來?
2.還有一點是我爸外面有小三,但是我媽當年並沒有告她通姦,以至於他現今已經生了一位8歲小孩,這一個行為不當可以構成讓他喪失監護權嗎?
3.還有一點是我們有查一些資料說,有一種方法就是清查他們的婚後財產比較中,如果繼承方多餘被繼承方他就拿不到錢?這一點是在說這幾年中到我媽過世的那一天總結算,還是說只要有一次他比她多他就拿不到?
4.還有就是我爸去大陸45天叫我們姊妹自己負責自己的生活費?這算拋棄嗎?


您好
問題一:母親在生前用自己的不動產去貸款1000萬,並將950萬元給父親買地
我們必須先就這950萬元界定他的性質
1.借貸
2.贈與
如果是借貸,那就是母親對父親有債權關係存在,雖然母親過世.但父親身為債務人還是要還款給其他繼承人,來文提到母親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加上父親(配偶)依照民法規定,你們繼承了四分之三的950萬元,可以請求父親將712萬5千元返還給三名繼承人。
2.父親主張是母親贈與給他的,那可以請求他提出贈與稅完稅證明,如果沒有,建議對此主張是借貸關係,請求返還借款。
問題二:要法定代理人喪失監護權需有不適任親權人的事由,父親如果只是單純有小三並有其他家庭,如果沒有虐待或遺棄不扶養你們的事由,基本上無法僅以單純有小三在外面有家庭即可喪失監護權。
3.夫妻剩餘財產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那天起計算雙方的財產,法定財產制的消滅在於婚姻關係解消、雙方合意改定或法院判定,母親跟父親的法定財產應是在婚姻關係解消時消滅,即母親過世之日,惟依民法第1030之1條第3項夫妻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母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你們姊妹無法主張,只能父親自己就他的剩餘財產分配去做主張。
4.父親去大陸45天,如果有其他親屬可以照顧你們,或你們也非無法無自救能力之人自然不會構成遺棄的問題。

回覆 鄭律師 的發言內容:
3.夫妻剩餘財產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那天起計算雙方的財產,法定財產制的消滅在於婚姻關係解消、雙方合意改定或法院判定,母親跟父親的法定財產應是在婚姻關係解消時消滅,即母親過世之日,惟依民法第1030之1條第3項夫妻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母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你們姊妹無法主張,只能父親自己就他的剩餘財產分配去做主張
這一點我還是有一些不懂,但是就上訴所言,目前的財產分割是一位繼承人有四分之一嗎?
那我們如果要去法院申請還款是不是要我們都已滿二十歲,還是說我已滿二十歲可以連同妹妹的一起告?
還有一點當初媽媽的龍鳳育嬰險的受益人第一順位是我?所以保險公司將錢匯到我的戶頭?但是有一天被父強求帶去領出並存到他的戶頭?請問我該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若小孩死亡,於無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下,父母親均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
小孩可繼承母親財產及債務,但亦可主張限定繼承之,僅就繼承所得遺產內清償債務之。
4、如何終於小孩和母親間的權利和義務?
5、離婚時有牽扯到傷害和解,和解書只有雙方簽名即具法律效力嗎?還是要去公証人處公証,或需到調解委員會調解?
雙方簽名即具有效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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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就可以到法院對先生訴請離婚,不必有先生之同意。
2.於離婚訴訟中亦可同時請求法院定小孩之監護權人並請求對方應負擔之扶養費金額。
您應該強化您的經濟能力、家庭支援照顧小孩的人員、小孩的意願及狀況等方面,
就比較有機會取得監護權。
3.建議您不應拒絕對方探視子女,否則此點對您將來聲請法院裁定您為監護人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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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監護權主要是判給主要照顧者
與財力無關
至於夫家來搶小孩你可以不理他
建議你可以這樣作
就是回家然後把換鎖的狀況錄影起來
證明對方拒絕讓你履行同居義務
在發函請對方來接回去
如果拒絕就換我們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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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您配偶無支付生活費之證據,依不堪同居虐待之事由,請求裁判離婚之,並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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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以小孩最佳利益及小孩意願為考量,另若有完善的支援系統,也會有利於監護權的爭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基本上監護權是判給主要照顧者
且小孩意願亦為如此的話
法院應該會判給你
至於經濟能力部分不用擔心
只要養得起即可
且對方也需要幫忙負擔
所以不用擔心這問題
你可以要求他負擔三分之二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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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問題很容易
而且監護權不是你要給他就給他
必須要打官司才可以的
因為他並非生父或生母
法律是有限制的
這可以拿來談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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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你們兩造的婚姻關係還在
除非分居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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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禮拜要開第一次調解庭,想請問各位律師....如果娘家與夫家住的很勁車城大約10分中內,那對於小朋友(目前11個月大.小女生)的酌定面會時間會如何定奪?因為我認為不管距離近不近,都應該要以小孩子的作息及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才是,但昨日我一直跟委員說,小朋友有他的生活作息在,我只希望小孩子的生活作息不被打擾,這位委員竟然告訴我,小朋友即便回去過夜回來他焦躁不安你也不能去證明他會有影響到身體健康阿,況且只是回來比較不好帶,作息要重新調整,我認為這不是什麼大問題阿.....
這位委員一直要我不要堅持小孩子的生活作息而去影響到要打監護權官司...
問題是我都還沒拿到監護權..這委員就一直在跟我強調這塊.....
我也不認同我先生的探視時間,每週四下午七點接回到禮拜六下午七點才要送回來..這是我無法認同的部份,但這調解委員給我的感覺不是很好,請問調解委員會換人嗎!?如果真的打監護權及探視權官司時,社工訪視會是這位調解委員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同事若成立通姦,其似為婚姻關係中可歸責之配偶,無法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之,可與對方協議離婚;又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子女之主要照顧者,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大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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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
打官司他也不會贏
只要你不簽字即可
第二
小孩都是你照顧
如果打官司除了對方不會贏之外
監護權基本上一定會判給你
根本不用擔心他不讓你看
何況法律有賦予你權利
你一定可以看小孩
你完全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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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如欲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不會僅考慮到您的病情而已。而由於您的問題過於簡短,故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你好.對方對小孩不會不好.可能是我是單周去帶小孩.的時間有隔2個禮拜.在加上小孩在一歲多時就很少跟我住.時間久了.在加上也不知道對方有沒有跟小孩說什麼.問小朋友她也不敢說.只知道我如果買東西給她.她下次來我這就說她新媽咪丟掉了.買的東西也不敢帶回去.就說放媽媽這.我很後悔當初不應該放棄監護權(那時想說不忍心拆散兄妹兩.如果回去看他們也好帶回來住幾天.沒想到對方帶女人回到家裡.還要小孩叫她媽咪.而且對方還不想讓我跟小孩見面.後來有去法院做強行執行.是有給我帶出來.可是哥哥現在也不跟我出門了.我怕妹妹也會像哥哥一樣.所以想請教律師可以幫幫我嗎?目前我一個人加姐姐.我生兩個是剖腹的.以後想生應該也不太敢了.對方也有娶一個想說她應該可以幫他生一個.我只想要一個小孩陪伴我而已.拜託.沒次帶妹妹回去.我們都哭的很難過.我都要一直騙她說媽媽要工作你要上班所以要回阿公家她才會乖乖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母對小孩有保護教養之權利及義務,故若由您擔任主要行使親權之一方,則可向對方請求扶養費用,至於扶養費之給付方式,則可由雙方協議。又若經由調解委員調解,且調解方案亦經法院酌定,則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作為執行名義,若對方拒絕履行,則可強制執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