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若您哥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尊親屬及家長,您對您哥哥有扶養義務,若您拒絕履行撫養義務,您哥哥得提起民事訴訟對您請求之;次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哥哥陷於無自救力之情形,您仍拒絕扶養,即有構成刑事遺棄罪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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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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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前夫登記結婚約兩年半~這當中受不了一直對家庭擺爛.所以提出離婚訴訟,在昨天調解成立,離婚成功了,小孩監護權是我的(因從一出生就跟我住,是我帶的)我沒有與前夫同住過一天。
只是我很開心現在可以離婚成功,
關於子女從姓,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原則上應從父姓,如生母無兄弟,為承嗣香火,經父母雙方約定後,亦可讓子女從母姓。如父為招贅,關於子女之從姓,恰與嫁娶婚相反。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氏,原則與結婚時相同,但符合從母姓條件者,仍得約定改姓之。惟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民法親屬篇修正案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是故,子女之姓氏已可由父母以書面自由約定,而且可以變更,甚至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可以片面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又立法院早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三讀通過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經總統公告生效,其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是故,夫妻離婚時,其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將可申請改姓,此將使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可改從母姓,保障單親媽媽的權益。在一般子女大都從父姓之情形下,本條例之修正,不僅解決長期以來,離婚後行使親權之單親媽媽們的困擾,也為落實兩姓平等,又跨進一步。
這是代表我拿到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後,除了去戶政事務所更改身分證的配偶欄之外,我可以"直接"更改小孩的姓氏嗎?
假如不是這樣的話~哪是否我又要再另外提起訴訟~
因為我實在不想再跟前夫有任何見面的機會,除了小孩探視的時間之外
為何更改姓氏,還是要雙方在場呢?
我很心急,怕夜長夢多,希望有律師大大可以給些建議!~感激不盡








1.應該還是有發布 但你可以先主張99年的 這部分開庭時法官通常會詢問雙方這種計算方式有無意見 是否同意以此標準計算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父親過去都是與大弟同住,兩個月前大弟將父親丟棄在住所,父親打電話告知我,我便將父親接到我家,但因為父親行為不便,我又要上班,所以我將他送到就近的養老院,但是養老院費用高,我實在無法一個人負擔,請求小弟幫忙,每月也只有給付5000元,日前我們到法院告大弟遺棄,法官卻回應只要有人照顧不算遺棄,本來母親與我同住,卻因大弟不想扶養父親,母親就以失蹤的名義搬到大弟家住,父親六年前退休,將退休金給與母親,母親卻因大弟生意失敗,拿父親的退休金幫他還債,如此父親身無半毛,大弟卻丟給我。日前法官表示大弟有扶養母親了,所以父親責任規屬於我和小弟,但是母親自己有工作能力,因知道我們要告大弟,所以將工作辭去。另外大弟以母親名義設立公司名意,請問是否表示母親有經濟來源,不需大弟扶養之責?我想透過家事法庭請求大弟支付父親共同扶養之費用,勝算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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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應先確認當初之贈與契約如何約定,您是否附有相關扶養義務,若贈與您所附之條件即為撫養奶奶,您若未履行該條件,即有可能遭撤銷贈與之;惟姑姑及叔叔依法律規定,亦有扶養奶奶之義務,若其拒絕扶養,可請求對方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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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您得提起訟請求其他兄弟姊妹分擔扶養義務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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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為長子,共有6個兄弟姐妹,一直以來父親皆由我一人扶養,無論我如何盡心盡力侍候他,父親總愛在其他子女間指摘我及妻兒的不是,不僅造成我的兄弟姐妹對我們一家的不滿,也使得我的妻兒飽受委屈,好幾次夫妻就要離婚,在心灰意冷下,我請求其他兄弟姐妹也應與我輪流負起扶養父親的義務,然而他們只會指責我們一家人不懂珍惜有父親的可貴,不該提出如此要求,父親自己有公教人員月退休俸在領,四年前在家母臨終前,家母將父親交給我,同時將父親的退休金存摺印章交給我,因為母親認為只有我才會忠實保障父親的生活,不至於侵吞父親的退休俸,我也遵照母親遺願承擔起獨力扶養父親的責任,因為父親經常病痛纏身,以至於我無法外出工作而留在家裡照顧他的生活起居及就醫,當初還被我的兄弟姊妹批評我貪圖父親的退休金,如今我也願意將父親及他的存摺印章交給他們,但他們卻似人間蒸發似的對我全無回應,請教我該如何能採取法律手段要求他們也能與我輪流承擔起扶養父親的義務?謝謝!


您好,你可向他們請求分擔,以不當得利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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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於民國99年10月與繼母(張女)離婚。
張女取得一個弟弟(83年生)及一個妹妹(85年生)的監護權。
當時法官判父親一個月要給一雙兒女各6000的扶養費。
但,父親當時有輕微中風並無謀生能力。
而得標者竟是我同父異母的弟、妹。是張女去下標的。
因土地上"建物"是屬於我祖父的。
而事後張女依然不肯放過,透過法律扶助會的律師向法院申請『拆屋還地』事宜。之後,有向張女表示過要用她當初下標的錢跟她買回土地,但她不肯。
幾年下來,我們家一直處於劣勢,一直被張女用司法猛打,真的很累。
不知道我們是否有反擊的機會?!
父親於上周過世,雖然扶養費已用土地償還,但是當初計算的70幾萬是算到一雙兒女皆滿20周歲。而今父親己過世,扶養費是不是就算到過世之時?(因一雙兒女至今尚未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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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簽署協議書後,該協議書即具效力,則協議內容自有拘束雙方之效力,所以本件若還要變更,除非對方同意,否則仍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律師 您好:
我于近日收到士林地方法院的通知書,於下週三要前往開調解庭,內容為我的生父要索取扶養費,以下是我的案件簡單說明。
我的生父在約我6歲時就不要我跟我妹妹,所以那時候我們就跟媽媽一同住在外婆家,從小到大都是媽媽一手帶大,而且期間都生父從未拿過一毛錢供我與妹妹教育、生活。
據母親說法,當初生父因為欠錢所以不敢出面,所以他們的離婚手續拖到我國中時才辦理,然後我的扶養權法院判給母親,妹妹判給父親,但父親想要錢,所以要我母親多付20萬將妹妹買回,但付錢的事並沒有寫在離婚協議書上。
從6歲到我現在36歲, 30年沒有聯絡,如今他卻要來索取扶養費,請問律師這樣的案例是否有辦法免除扶養義務,另外如果我們都不想見他的話,是否是委託律師處理較好。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以上,呈請 鑒核。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若您配偶與其兄弟對母親均負有撫養義務,可提起訴訟向其請求未支付之撫養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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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若目前另外二兄弟不撫養母親,母親可主張撤銷其對二兄弟之贈與。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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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贈與必須要有特殊理由才可以要求返還,否則他們無權要求你們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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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奶奶現年92歲 現在面臨入住安養院子女卻不願意付錢的狀況
公公是長子有兩個弟弟 4個妹妹 十幾年前因公公的弟弟要求分家 但家裡又沒有積蓄
不得已只好將房子拿去貸款 分成了5份 3兄弟一人一份 另外的兩份為老人家的後事錢
由公公代為保管 分家當時 因為爺爺生病沒人要照顧 所以由公公負責照顧
奶奶則因疼愛小兒子 並且小兒子需要奶奶幫忙照顧小孩 所以要求要奶奶一起過去住
後來就分家了 過了約10年 爺爺過世了 公公便貸款50萬元 支付爺爺後事費用
想不到過了幾天 小叔叔便要求要奶奶搬過來住 理由是奶奶現在精神狀況不好 他無法照顧
但因為我們家裡狀況也不是很好 實在很難幫忙 他便要求 如果先將奶奶的50萬元交給他
他便願意繼續照顧奶奶 所以 公公只好又去貸款50萬 支付給小叔叔
前兩天 接獲電話通知 小叔叔因為上吊自殺死了 他的兒子要求將奶奶接過來...
但..我們家的狀況 現在公公婆婆都六七十歲了沒工作 我先生又失業一年多找不到工作
我還有兩個小孩要扶養 我也是失業一陣子剛找到工作一個月 房子貸款要繳...實在無法負擔...
昨天 公公的姐妹及小叔叔的兒子 居然臨時就將奶奶接到我家門口 要求入住
後來協議要帶到安養院 但..費用跟緊急連絡人都沒人願意負責
他們都說公公是長子就要負起責任 我們實在很無奈 我想請問
1. 姑姑都很有錢 他們難道都沒有扶養的義務嗎?
2. 若真的要住進安養院 費用是否可要求公公的兄弟姊妹一起支付?
3.我們原先就已經依約定扶養爺爺了 現在有義務負擔奶奶嗎?
4. 先前給的50萬後事費日後可否要求小叔叔的兒子支付 或要求他們現在拿出來?
5. 有沒有一些明確的法條可以讓我們先跟對方說明及討論責任問題
請求幫忙!!!謝謝!!!!

您好,你們應該跟社會局通報,讓社會局去處理,如果他們仍然不願意負責任,可以提告他們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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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Rita您好,
1. 按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故公公之兄弟姊妹均有扶養義務。且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故較有錢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負擔較多。
2. 您的狀況可以先協商,安養費用由公公兄弟姊妹比例分擔責任。
3. 若有先代墊,可以透過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代墊費用。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家中有五位長者,分別為大伯 二伯 三伯 父親 叔叔
因二伯患有輕度精神障礙,其他四位長者正討論扶養我二伯之問題
二伯無任何配偶 子女,且一筆不小的財產(目前叔叔幫二伯申請禁治產)
目前叔叔有目的的想扶養二伯,要其他三位長者簽署放棄扶養同意書....
我想問幾個問題.....
1.請問二伯因沒有配偶子女,所以其他四位長者皆是兄弟,那四位長者都有扶養二伯的義務嗎?即是四位長者都有扶養權的意思嗎?
2.如果扶養二伯,是否就等於扶養者可以管理他的財產甚至二伯如果去世,扶養者也可以繼承二伯的財產嗎?
3.因在之前,叔叔有問過其他三位長者有無要扶養二伯,如果無意願扶養,他願意扶養,當時三位長者在無任何代書或是律師的見證下,"口頭"答應叔叔,但這是叔叔並沒有講清楚細節,其他三位長者才"口頭"答應,無簽署任何切結書,請問當時口頭答應算數嗎?
4.現在叔叔要其他三位簽署放棄扶養二伯的切結書,如果簽了,在法律上會算數嗎?
5.目前聽到叔叔打算至法院申請當二伯的監護人還是什麼的,據說如果申請了,其他三位長者就沒權利爭取扶養,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是,那申請監護人,不用其他三位長者同意嗎?這樣不就是先申請先贏?
6. 本人為晚輩,希望家和萬事興,不希望這四位長者為了二伯的財產在爭取扶養,能夠提出協議共同扶養,如果二伯不幸去世也希望共同平均分配繼承,請問對於叔叔 這樣有目的的想獨自爭取扶養行為,我該如何告訴其他三位長者如何阻止和如何防範叔叔爭取扶養的手段?例如他有可能會透過什麼法律途徑(像是5那樣的手段) 來爭取扶養?該如何防範?
7.聽別人說如果叔叔把兒子過繼給二伯,這樣就他兒子就有繼承二伯的權利了
不過過繼也要二伯本人同意,但二伯患有精神障礙,這樣過繼的成嗎?如果過繼承成了,這種有目的的過繼,在法律上會承認嗎?這樣他兒子不就等於可以繼承叔叔跟二伯權利了?
8.如果第一個問題成立,那爭取期間,四位長者其中一位因意外或是生病去世,那他的配偶或子女還可以爭取撫養和繼承二伯的權利嗎?(因其中一位長者住院並不樂觀)
以上問題,希望能夠指點迷津,謝謝


老公的奶奶現年86歲 現在面臨入住安養院子女卻不願意付錢的狀況
公公是長子有兩個弟弟 4個妹妹 十幾年前因公公的弟弟要求分家 但家裡又沒有積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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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公代為保管 分家當時 因為爺爺生病沒人要照顧 所以由公公負責照顧
奶奶則因疼愛小兒子 並且小兒子需要奶奶幫忙照顧小孩 所以要求要奶奶一起過去住
後來就分家了 過了約10年 爺爺過世了 公公便貸款50萬元 支付爺爺後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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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為我們家裡狀況也不是很好 實在很難幫忙 他便要求 如果先將奶奶的50萬元交給他
他便願意繼續照顧奶奶 所以 公公只好又去貸款50萬 支付給小叔叔
前兩天 接獲電話通知 小叔叔因為上吊自殺死了 他的兒子要求將奶奶接過來...
但..我們家的狀況 現在公公婆婆都六七十歲了沒工作 我先生又失業一年多找不到工作
我還有兩個小孩要扶養 我也是失業一陣子剛找到工作一個月 房子貸款要繳...實在無法負擔...
昨天 公公的姐妹及小叔叔的兒子 居然臨時就將奶奶接到我家門口 要求入住
後來協議要帶到安養院 但..費用跟緊急連絡人都沒人願意負責
他們都說公公是長子就要負起責任 我們實在很無奈 我想請問
1. 姑姑都很有錢 他們難道都沒有扶養的義務嗎?
2. 若真的要住進安養院 費用是否可要求公公的兄弟姊妹一起支付?
3. 先前給的50萬後事費日後可否要求小叔叔的兒子支付 或要求他們現在拿出來?
4. 有沒有一些明確的法條可以讓我們先跟對方說明及討論責任問題
請求幫忙!!!謝謝!!!!




您好,建議你出生之後,不要讓男方認領登記為生父,這樣他們連爭取監護權的權利都沒有,而且如果沒結婚,小孩生下來監護權是當然屬於女方,不過你要預防一件事情,叫做確認親子關係,所以從現在開始,你不要去收對方任何一毛錢,也不要在任何會留下記錄的訊息中提到小孩與生父的關係,以前有留下的也要銷毀,避免對方有證據去提確認親子關係,因為DNA檢驗你們是可以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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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7(Thu)
01:46 楊先生 妳還是每個月固定匯錢就好,保險的事我自己處理!!
01:57 楊先生 這樣雙方比較沒意見
02:09 楊先生 看是要一個月一個月給還是一年給
06:50 天晴 我已經跟人家說好了
06:50 楊先生 你們談阿
06:50 天晴 我還是付保險吧!比較不會有問題
06:50 楊先生 不
06:51 楊先生 妳匯到兒子戶口
06:51 天晴 可是都已經說好了不是嗎
06:52 天晴 你不能現在要現金,然後就動我這邊的頭腦吧
06:53 楊先生 我跟我老闆借五十萬了
06:53 楊先生 我沒缺現金
06:53 天晴 翔的保險,是他以後真正用的到,我堅持
06:53 天晴 我付
06:53 楊先生 我會幫他保
06:53 天晴 至少我不用被講話
06:53 楊先生 我也知道那是必要的
06:54 天晴 你可不可以想想我的立場啊
06:54 楊先生 那你有想過我的嗎?
06:54 楊先生 今天我是監護人
06:54 天晴 今天錢是別人付的,給你現金,人家會怎麼說我??
06:55 天晴 監護人所以呢???
06:55 楊先生 我沒叫它給阿
06:55 天晴 你又要威脅我了是嗎
06:55 天晴 又要說我這樣就不要看小孩?
06:56 天晴 不然就是我去弄一個定存20年的
06:56 天晴 期滿才可以提領
06:56 楊先生 可以
06:58 楊先生 反正
06:58 天晴 請你不要再變了
06:58 楊先生 不是我變
06:58 楊先生 而且
06:58 天晴 訂存的事情我下個月會去處理
06:58 楊先生 你也沒按照約定
06:59 天晴 你先搞清楚喔
06:59 楊先生 是你搞清楚
06:59 天晴 今天已經丟三萬六出去了喔
06:59 天晴 去年沒付的保費
07:00 楊先生 我也丟三萬多了
07:00 天晴 那是離婚協議的
07:00 楊先生 你有看到上面有寫嗎?
07:01 楊先生 我再不爽什麼你知道嗎
07:01 天晴 你只會欺負我而已
07:02 楊先生 隨便
07:02 楊先生 那我現在
07:02 楊先生 直接照約定走
07:02 天晴 你就是欺負我啊
07:02 楊先生 你每個月固定匯錢進來
07:03 楊先生 就這樣
07:03 天晴 又改
07:03 楊先生 保險我用
07:03 天晴 你自己看上面
07:03 楊先生 我們當初就是約定這樣
07:03 天晴 我說定存你說好的
07:03 楊先生 一切照約定
07:03 天晴 太過份了.....
07:04 天晴 我怎麼知道那些錢你不是自己花
07:04 天晴 我是要給兒子的
07:04 楊先生 他的我一定留著
07:05 天晴 屁
07:05 天晴 你沒錢什麼錢都會動
07:05 楊先生 那是
07:05 楊先生 你
07:05 天晴 還不是因為你沒錢
07:06 天晴 才弄給你
07:06 楊先生 所以?
07:06 天晴 反正我去開定存戶
07:06 天晴 就這樣
07:06 天晴 20年期
07:07 楊先生 也要我蓋章
07:07 天晴 翔翔20年後最須要錢
07:07 天晴 我現在沒辦法幫他
07:07 楊先生 妳辦沒我印章也是白辦的
07:07 天晴 至少20年後他不用擔心
07:08 天晴 我懶的跟你吵
07:08 天晴 你這個人就是這樣
07:08 楊先生 請辦再他明下
07:08 天晴 可以啊
07:08 天晴 當然
07:08 楊先生 我不要阿
07:09 天晴 你這個人真的只會欺負人
07:09 楊先生 你現在沒辦法辦他半樣東西
07:09 楊先生 你還不懂嗎
07:10 天晴 有些東西不用法代,我主受益人是他就可以
07:10 楊先生 生母又如何?
07:10 天晴 你看
07:10 天晴 又來了
07:10 天晴 你死都不會變
07:10 楊先生 所以乖乖照約定走
07:12 天晴 你只會欺負我,小孩.....
07:12 天晴 不要逼我
07:12 楊先生 我沒有阿
07:12 楊先生 怎樣
07:12 楊先生 要走法律?
07:13 楊先生 一切照約定
07:13 楊先生 你能怎樣?
07:13 天晴 是啊是啊
07:13 天晴 約定
07:13 天晴 呵
08:33 天晴 你要錢,我們約出來簽合約
08:33 天晴 白紙黑字講清楚
08:33 天晴 離婚協議書的但書重簽
08:34 天晴 金額不會變,但是,我要固定今額
08:34 天晴 翔的保險我一樣會買,到時候你再幫我簽名
08:35 天晴 那是要給兒子的
09:06 天晴 你不簽也沒關係了,我自己辦理定存,我的指定期滿提領人是兒子
09:06 天晴 不用你簽名
09:06 天晴 因為他是受益者
13:58 楊先生 什麼時候?
13:59 天晴 什麼東西什麼時候?
13:59 楊先生 妳要簽的合同阿
14:01 天晴 合約律師擬好之後會先給我看,我會拿去給你看,你沒意見的話就可以找時間簽名
14:01 楊先生 恩
14:01 天晴 還有,監護權我要求共同擁有,因為這樣我才有保障
14:02 楊先生 不可能!
14:02 天晴 我要幫忙養小孩,還不一定可以照時間看到小孩
14:02 天晴 沒有你都贏的事情
14:02 天晴 不要也沒關係
14:03 楊先生 那你覺得我會簽嗎?
14:04 天晴 不知道,現在我不要再跟你多說什麼,一切等律師擬好你看到再說
14:05 楊先生 好 反正監護權的事我不會退
14:06 楊先生 至於探視!我會依狀況
14:06 天晴 我說了,法律不是你說了算
14:06 楊先生 還是簡單點
14:07 楊先生 我直接請法院判簡易庭
14:07 天晴 可以啊
14:07 天晴 這樣子剛好
14:08 天晴 你想多傷害我,還想剝奪兒子多少權利
14:08 天晴 你自己去想吧
14:08 楊先生 我沒剝奪兒子任何權益阿
14:08 天晴 圖片
14:08 天晴 圖片
14:09 天晴 看看人家跟兒子
14:09 天晴 他能給他更多的愛,你卻要如此自私
14:10 天晴 一拿到我馬上拿給你
14:10 天晴 你要不要簽看你自己
14:10 天晴 如果不要或是我們沒有共識的話,就像你說的上法院
14:11 天晴 到時候我爭的就是全部的監護權
14:11 天晴 你要拿亮文的事情來告,我也沒差
14:19 天晴 今天已經被你欺負成這樣子真的夠了
14:56 楊先生 今天不是我過分,我只是想把兒子的事用好
14:56 楊先生 你要怎麼幫他保
14:56 天晴 難道我保障它不對嗎
14:56 楊先生 我不會過問
14:56 楊先生 保障他不是拿生活用錢阿
14:57 天晴 我錢就是要清楚明白的花在他身上
14:57 天晴 保險就是最好的
14:57 楊先生 他九月要讀書不用錢嗎
14:57 天晴 不然像我說定存也行啊
14:57 天晴 六年期也可以啊
14:58 天晴 我就是要錢是真正花在我兒子身上
14:58 楊先生 你是給多少了?
14:58 天晴 我是幫忙分擔來換取探視,而不是都應該由我處理
14:58 楊先生 我有花到半毛嗎
14:59 天晴 我不跟你吵
14:59 楊先生 我沒跟你吵
14:59 天晴 合約出來再說
14:59 楊先生 我只是講明的
15:05 天晴 我也在保障兒子避免你把錢拿去用
15:06 楊先生 妳給錢了嗎????
15:06 天晴 又或者像律師說的,孩子需要什麼,我自己去買,給你發票影本
15:06 楊先生 講的好像你給過
15:06 天晴 實際狀況你是跳針嘛
15:06 天晴 要我付保險
15:06 天晴 結果昨天才被退款
15:06 楊先生 重點保險跳啦
15:07 天晴 我付了之前的三萬六
15:07 天晴 難道又要說我笨,自己要付的???
15:07 楊先生 我花去了嗎?
15:08 天晴 我懶的跟你吵
15:08 天晴 等律師
15:08 楊先生 所以我說這樣會很多問題
15:08 天晴 就這樣
15:08 天晴 我有保護我自己跟孩子的權益與義務
15:09 楊先生 不好意思兒子權益現在是我在負責
15:10 楊先生 你有律師 去問清楚再說。。
15:10 楊先生 拜託不要說我一直欺負妳
15:11 楊先生 當初還錢的時候自己放棄權利的
15:12 楊先生 我還給你到四月才開始
15:17 天晴 是你答應我給孩子的錢去繳保費
15:18 楊先生 現在沒了阿。。。
15:18 天晴 你現在就是缺錢才動到我身上
15:18 楊先生 你還不清楚
15:18 楊先生 我說了
15:18 天晴 所以我要再買保險啊
15:18 楊先生 我身上現在有五十萬
15:18 天晴 我負保費啊
15:18 天晴 我不管
15:18 楊先生 我不要阿
15:19 天晴 我錢就是要用在兒子身上
15:19 天晴 隨你
15:19 楊先生 隨便
15:19 天晴 不是你說了算
15:19 楊先生 我們再看阿
15:19 楊先生 跳票是你不是我
15:20 天晴 是你一改再改
15:20 天晴 反正我拿到合約你再自己看
15:20 楊先生 所以我的錯,現在回歸原點
15:20 天晴 不要或是無法答成共識
15:20 天晴 就是跑法院
15:20 楊先生 妳每個月按時付就好
15:21 楊先生 就這麼簡單
15:21 天晴 我不要啊!那份合約我跟本沒有保障
15:21 天晴 我為什麼要
15:21 楊先生 妳保障啥
15:22 天晴 現在律師都是說那是一份不公平條例
15:22 楊先生 現在是兒子我再養我再顧也
15:22 天晴 我沒辦法白紙黑字看小孩
15:22 天晴 而是由你們主宰
15:22 天晴 我勒
15:23 天晴 我付錢ㄟ
15:23 楊先生 不然我當初要監護權要假的
15:23 天晴 我一點保障都沒有
15:23 天晴 每次你高興就給我看
15:23 楊先生 妳放棄兒子的
15:23 天晴 是你逼我的
15:23 楊先生 就這樣
15:24 楊先生 當初為了幾萬放棄兒子
15:24 天晴 是你為了一萬塊把我逼著被你錄音跪著求你
15:24 天晴 不是嗎
15:25 天晴 講那些都多的
15:25 楊先生 是我叫你跪的嗎?
15:25 楊先生 自己跪的又跑到我這
15:25 天晴 現在就是等新合約,你看要不要簽,不簽就是跑法院,我爭監護權
15:25 天晴 就這樣
15:27 楊先生 你不用爭監護權 妳已經簽字放棄了!
15:27 楊先生 那張紙我拿到全世界都認定
15:28 楊先生 不要笨到被律師哄的團團轉
15:28 天晴 呵
15:28 天晴 我有證據你們照顧不周
15:29 楊先生 哦。。。
15:29 楊先生 所以
15:29 天晴 現在一切等合約
15:29 楊先生 阿內。。。
15:30 天晴 我不想跟你浪費口水
15:30 楊先生 等法官講吧
15:30 天晴 還有,我衣服還沒有洗
15:30 楊先生 律師講就信
15:30 天晴 你等著吧
15:30 楊先生 妳自己抹大便誰知道你
15:31 天晴 要逼我狠,我都有準備,棉花棒那些都有
15:31 楊先生
棉花棒要幹嘛
15:32 楊先生 妳自己留著
15:32 天晴 我們等合約吧!你看完再說
15:32 天晴 我只要保障我可以看小孩,而錢也確實是孩子要用的
15:32 天晴 我要的只是這樣子
15:34 楊先生 錢怎麼用,決定是我
15:34 楊先生 我不會像你一樣沒錢去亂動別人的錢
15:35 楊先生 我保證 如果要證人一定多的是
15:35 天晴 還不是因為某人沒能力,讓老婆小孩辛苦
15:35 天晴 隨你
16:20 天晴 最後我只想跟你說,我不想跟你太難看,純粹是因為兒子,但是也請你不要太過份,我就算今天輸了,了不起就是過好我自己的日子,兒子20年後會有錢用,而這20年我將看不到楊翔志,這就是我最壞的打算,其它的沒了
16:20 天晴 所以,不要以為你永遠是贏家
16:20 天晴 蹲的越低,往往跳的越高
2014/04/18(Fri)
10:23 天晴 傳訊息給你了
10:23 天晴 麻煩你看一下
10:23 天晴 有需要更改的
10:23 天晴 可以提出來討論
10:24 天晴 沒異意的話,星期日就可以簽名了
10:28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甲方親屬與甲方皆不得在場,探視日皆為每週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三天,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告知正確的探視日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乙方探視小孩<楊翔志>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甲方一但身故,乙方將為其唯一法定代理人,並且擁有小孩<楊翔志>監護權
以上六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11:29 楊先生 第五跟二有問題
11:30 天晴 你可以提出你的理論
11:31 楊先生 第三也是
11:31 天晴 你可以提出你的理論
11:33 楊先生 第二條探視 每個月一次三天 其餘時間不得打擾
11:34 楊先生 第三 現金需可以使用切要一萬
11:34 天晴 每個月兩次(間隔時間為隔週)一次兩天一夜其餘時間不打擾
11:35 天晴 第三條你的我不同意
11:35 天晴 太高
11:36 天晴 且我只是探視,監護權是你,今天我可以不用給你任何一毛的
11:36 天晴 以法來說,但是
11:36 天晴 因為兒子,我才願意讓他以後無後顧之憂
11:37 楊先生 五 身故後法定代理應為楊系血親,或其養母
11:37 天晴 定存戶頭你可以帶兒子自己去開,但是,必須是兒子滿20自己去提領
11:38 楊先生 你去查一下何謂贍養費
11:38 天晴 我每個月最多六千台幣,最少五千台幣
11:38 天晴 你先去查
11:38 楊先生 再跟我談好嗎
11:38 天晴 贍養費是誰要付
11:38 楊先生 你阿
11:38 天晴 法官會怎麼判
11:38 楊先生 你放棄的
11:39 楊先生 簡單
11:39 天晴 不是提離婚就要付
11:39 楊先生 你答應的阿
11:39 楊先生 當時沒人強迫
11:39 天晴 我錄音檔清楚的錄下是你要求我把監護權讓給你
11:40 天晴 律師說成立
11:40 楊先生 那你去用阿
11:40 天晴 你不承認法官就會聲請聲紋辨識
11:40 楊先生 妳就準備你最壞打算
11:40 天晴 你必須配合
11:40 天晴 沒關係
11:41 天晴 你不同意,不願意談
11:41 天晴 我也有我的辦法
11:41 楊先生 今天是你違背約定在先
11:42 天晴 你先跟我玩文字遊戲的
11:42 楊先生 我沒必要讓步
11:42 天晴 而且三萬六是算離婚後我幫翔付的錢
11:42 楊先生 白紙黑字寫的明白
11:45 楊先生 今天是妳錯在先
11:45 天晴 要你就簽,不然就是討論,不要就是你一毛錢都拿不到,還沒辦法告我棄養,我豁出去了
11:46 楊先生 我說啦
11:47 楊先生 妳給的是我這裡不足
11:48 天晴 法律不是這樣說的
11:48 天晴 呵
11:48 天晴 你自己考慮
11:48 楊先生 那就給法官判
11:48 天晴 隨你
11:48 楊先生 我不想跟妳再那邊無聊
11:48 天晴 我奉陪
11:49 楊先生 而且第五條明著就是陷阱
11:50 天晴 呵
11:50 天晴 隨你怎麼想
11:50 楊先生 白痴才會簽
11:50 天晴 我懶得跟你說
11:52 天晴 你不簽就算了,我也不浪費時間跟金錢,我今天就保留探視權,親權你沒辦法收,這是雙方都有的,也必須給雙方的權利,你合約上只說我付錢並沒有說我不付就不能看小孩
11:52 天晴 你不給我看小孩
11:52 天晴 我被案
11:52 天晴 超過次數
11:53 天晴 社福介入
11:53 天晴 就看誰贏
11:53 天晴 是你先來亂我
11:53 天晴 不要怪我狠
11:54 天晴 我對你
11:54 天晴 仁至義盡
11:54 天晴 夠了
11:57 楊先生 你的不見我再給妳看一次
11:58 楊先生 圖片
11:58 楊先生 圖片
11:59 天晴 對啊你自己寫的(用於楊翔志費用)保險也是他的費用之一
11:59 天晴 而且沒有明文說我不能看小孩啊
12:00 楊先生 沒不給你看阿
12:00 楊先生 是妳來的時間不對
12:01 楊先生 還有你以後只能看
12:01 天晴 你幾乎都說不對啊
12:01 楊先生 不能帶走
12:01 天晴 呵
12:01 楊先生 你可以來查阿
12:03 楊先生 但是因為你不照規定我才必須這樣做
12:03 楊先生 而且保險
12:03 楊先生 不是當初說的
12:03 天晴 現在多說沒有意義
12:03 天晴 我們法院見
12:03 楊先生 好阿
12:04 天晴 是你來亂的
12:04 天晴 算了,沒差了,你都對我這樣了,我何必仁慈
12:17 天晴 我陳惠玲現在懷疑當初但書上的金額,並沒有如同但書要求用在楊翔志身上,因而停止給付,待雙方重新談妥,除非楊宗翰提出發票證據,證明我懷疑錯誤,否則我陳惠玲則不再支付此款項
12:18 天晴 你要錢可以
12:18 天晴 拿發票跟我換錢
12:19 天晴 不然我今天什麼都不要了
12:23 天晴 沒有那種監護權給你,小孩給你,我還要幫你養小孩的道理
14:03 天晴 現在就是我頂多讓步第二條跟第五條可以做協議討論,其它的我怎樣都是不會讓步,如果你沒辦法同意,那調解也不用上了,我什麼都不會給你
14:03 天晴 在調解庭發函給我之前,你再給我答案
14:05 天晴 請你不要再以電話跟我聯絡,有任何事情,請你以LINE跟我聯絡
14:06 天晴 不要再拿翔當你的搖錢樹,或是對我於取與求
14:07 天晴 他是孩子,不是你來要錢的工具
14:07 楊先生 我沒把他當搖錢數
14:07 天晴 你自己看吧
14:07 楊先生 現在我也不想跟妳講
14:08 楊先生 等調解再來吧
14:08 天晴 我也不想,反正我會讓步的只有那兩條,其他不可能
14:08 天晴 如果不談,我調解也不會去
14:09 天晴 就算去,你沒辦法達到我要的,我也不會簽名
14:10 天晴 你什麼都沒有
14:10 楊先生 是妳會都沒有!我還有兒子
14:10 楊先生 就這樣
14:11 天晴 是啊
14:11 天晴 你有兒子
14:11 楊先生 現在講太多都沒用
14:11 天晴 呵
14:11 天晴 等著吧
14:11 楊先生 調解再來講
14:12 天晴 做不到我要的,調解我也不會浪費時間出席
14:12 天晴 你就等吧
23:33 楊先生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23:38 楊先生 雙方各退一步 這樣可以嗎
23:50 楊先生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
23:50 楊先生 第三修正
23:52 天晴 第二條,我們只有八小時,那我帶孩子出去吃飯,你們也要在場嗎?
23:53 楊先生 我慢慢再討論
23:53 楊先生 當然可能只會再附近
23:54 天晴 我可以八個小時內帶回來給你
23:54 天晴 但是我要的是私下相處
23:54 天晴 而不是有你們在
23:55 楊先生 我再想一下
23:56 天晴 等你想好再一次跟我說
23:57 天晴 我們會律師討論
2014/04/19(Sat)
00:02 天晴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須由楊翔志本人年滿20歲,由楊翔志親自帶雙證件提領,而20歲前,此定存戶頭之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保管,在楊翔志年滿20歲前,這筆錢不得提領或是以此筆款項做為貸款抵壓與貸款條件)
00:10 楊先生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須由楊翔志本人年滿20歲,由楊翔志親自帶雙證件提領,而20歲前,此定存戶頭之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保管,在楊翔志年滿20歲前,這筆錢不得提領或是以此筆款項做為貸款抵壓與貸款條件)
並加付醫療意外保險
乙方為要保人 甲方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楊翔志 內容依前期中國人壽保險樣式為主
00:11 楊先生 第二條
00:14 楊先生 我讓妳帶去八小時 不需親屬或我在
00:18 天晴 那我算過,我不用訂存(因為期滿的錢比較少)
我直接幫他買兩份保險(一份是外幣利率行的20年期滿領回,錢比訂存的多,第二份是醫療險,每個月應繳金額約一千五)這兩份加起來總金額不得超過六千圓
00:19 天晴 保單可以由你保管
00:19 楊先生 受益人我?
00:20 天晴 但是,提款簿跟印章還有提款卡那些都由我保管
00:20 天晴 受益人是兒子
00:20 天晴 他一樣是20年期
00:20 天晴 只是期滿的錢
00:21 楊先生 我的意思是。。。被保險是兒子 醫療受益是我
00:21 天晴 比我去存定存20年還要多
00:21 天晴 那沒辦法
00:21 天晴 我受益人只要楊翔志
00:21 天晴 我只為翔
00:22 楊先生 他看病我出錢?然後你又拿錢??
00:23 天晴 看病是你保留收據
00:23 天晴 然後我去請保險費給你,撥款至翔的戶頭
00:24 天晴 僅限於醫療險
00:24 天晴 醫療險撥款帳戶可以直接由楊翔志的郵局戶頭
00:24 天晴 懂嗎
00:25 楊先生 好
00:25 天晴 就算你堅持要定存,或者是我說的外幣保單
00:25 天晴 兩份加起來不超過六千塊
00:26 天晴 我們會去挑保單
00:26 楊先生 八千
00:26 天晴 沒辦法
00:26 楊先生 對半
00:26 楊先生 七千
00:27 楊先生 各退一步
00:27 天晴 不然就是照舊,六千訂存,其它保險我不負責
00:27 楊先生 好,那第二條收為五小時
00:28 天晴 那我們就不用談了
00:29 楊先生 各退一步阿
00:29 天晴 我要的就是加起來總數是六千
00:29 楊先生 七千
00:29 天晴 今天我在法律上是一毛錢都不用出的人
00:29 楊先生 我又拿不到
00:29 楊先生 給妳兒子的
00:30 天晴 我不願意用兒子來跟你喊價
00:30 楊先生 所以都不要了?
00:31 天晴 看你啊
00:32 天晴 我底線就是六千
00:32 楊先生 我沒差阿
00:32 楊先生 我再提我兒子喊高點
00:32 天晴 已經是我四分之一薪資
00:32 楊先生 收益的又不是我
00:33 天晴 監護權你拿去,抬面上我要給兒子多少是我的事
00:34 楊先生 我也要保障我兒子阿
00:34 天晴 監護權,贍養費,探視權,親權,都是互不相關的事情
00:34 天晴 我有要盡生母之責任啊
00:34 楊先生 探視是我決定的!
00:35 天晴 但是你提的要求已經高於我薪資的四分之一
00:35 楊先生 講這沒用
00:35 楊先生 我說了七千可以就來
00:35 楊先生 記得帶律師
00:35 天晴 隨你
00:35 天晴 你自己想
00:37 楊先生 連多給兒子一千你都不要 就別說你想盡生母的權益好嗎。。
00:37 楊先生 我今天一毛都不動
00:37 楊先生 多那一千也是兒子的
00:39 天晴 今天我說了
00:39 天晴 我最多就是六千
00:39 楊先生 唉
00:39 天晴 其它我要多給,我自然會自己給
00:39 楊先生 好
00:40 天晴 而不是由你來要求
00:40 楊先生 我就找你說的六千
00:40 天晴 於法,我一毛錢都不用給,還有探視權,而且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00:41 楊先生 妳可以去試看看阿。。。
00:41 楊先生 講這都沒用
00:42 楊先生 現在就照上方約定走
00:42 天晴 探視的八小時我不要有你們在
00:43 楊先生 好 但是不可超過晚上九點
00:43 楊先生 還有什麼問題嗎
00:44 楊先生 沒問題就合約給我看沒問題就照著走
00:58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願意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年滿20歲前,此筆定存戶頭的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負責保管,開戶印章由生父楊宗翰保管,此定存戶頭不得辦理提款卡之服務,亦不可以此定存戶頭做貸款抵壓,或是當任何借貸之抵壓條件,一但甲方有違背,無條件歸還此定存戶頭的所有款項給予乙方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0:59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願意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年滿20歲前,此筆定存戶頭的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負責保管,開戶印章由生父楊宗翰保管,此定存戶頭不得辦理提款卡之服務,亦不可以此定存戶頭做貸款抵壓,或是當任何借貸之抵壓條件,一但甲方有違背,無條件歸還此定存戶頭的所有款項給予乙方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00 天晴 這份你看一下沒問題就從五月15號開始我匯款至定存戶頭
01:01 天晴 定存戶頭資料我都要有一份
01:03 楊先生 。。。。
01:03 楊先生 阿不是要保險
01:03 楊先生 哪裡又來定存
01:03 天晴 阿你又說照前面走....
01:03 天晴 你到底是哪個
01:04 楊先生 。。
01:04 楊先生 就照最後講的阿
01:06 楊先生 但是如果像前面一樣保險跳票 你必須賠賞等值乘上兩倍現金給我
01:07 楊先生 意思就是如果保單目前價值十萬然後跳票
01:07 楊先生 你必須拿二十萬現金給我
01:07 楊先生 懂嗎
01:09 楊先生 你按時繳就不會有這問題
01:09 楊先生 可以嗎
01:10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10 天晴 這份
01:11 楊先生 加上剛剛我所講的阿
01:11 天晴 至於你說賠償
01:11 天晴 沒這回事
01:11 天晴 這是我自願給孩子
01:11 楊先生 那又白搭的
01:11 天晴 而跟你沒有任何關係
01:11 楊先生 算了
01:11 天晴 那隨你我也釋出善意
01:12 天晴 你不要
01:12 楊先生 連這都怕
01:12 天晴 我也沒差
01:12 楊先生 我也要保障阿
01:12 天晴 那是我自願給孩子
01:12 楊先生 你按時交 我又拿不到
01:13 天晴 今天監護權你都拿走了
01:13 楊先生 你自己放棄的
01:13 天晴 憑什麼來跟我要求賠償?
01:13 天晴 所以現在談不攏囉???
01:14 楊先生 你按時繳就不會有這問題
01:14 楊先生 這是公平原則
01:14 天晴 那就不用談了,調解我也不會出席,我最後同意版本就是以下內容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16 楊先生 那條不加免談
01:16 楊先生 我沒強迫
01:16 天晴 今天我們沒有共同財產你要跟我講什麼公平原則???
01:16 楊先生 今天我退夠多了
01:16 天晴 呵
01:16 天晴 你自己思考吧
01:17 楊先生 我不用想
01:17 天晴 我們最後決策就是最後上面說的
01:17 天晴 不要,我們就這樣
01:17 天晴 什麼都不用說
01:17 天晴 到這裡就好
01:18 天晴 我想對兒子有什麼貢獻,我不用跟你報備
01:18 楊先生 跟你說 我這記錄拿去哪都穩的住腳
01:18 天晴 我也有啊
01:18 天晴 沒差
01:18 楊先生 小心講話
01:27 天晴 圖片
01:30 楊先生 去阿
01:32 楊先生 我只要拿離婚協議出來就穩住腳
01:32 楊先生 我相信法官有眼睛看
01:32 天晴 你還是不懂
01:32 天晴 算了
01:32 天晴 我說了
01:32 天晴 我要的就是最後說的
01:32 天晴 不要就算了
16:01 天晴 律師跟我們討論最後決策如下,要的話就可以簽名,不要的話,我們也不會出席調解委員會,今天我是自願要給孩子,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你想要有保障,我們自願釋出善意,但是我們也會註明,此筆保險跟探視權與親權毫無相關,甲方不得以此保單來影響乙方行使探視權與親權,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甲方身份證字號:
甲方戶籍地址:
甲方居住地址:
甲方見證人:
(親筆簽名)(蓋章)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乙方身份證字號:
乙方戶籍地址:
乙方現居地址:
乙方見證人:
(親筆簽名)(蓋章)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所有費用>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只有以下兩種時段選擇,
(1)每週星期五晚上八點至每週星期日下午四點
(2)每週星期六中午12:00至每週星期日中午12:00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前告知正確的探視時間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乙方為表誠意,若此份保險因乙方延遲繳款而失效,則自願放棄所有與小孩楊翔志的探視權與親權,且不再有異意,不得上訴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乙方之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以下兩點
(1)每週星期五晚上八點至每週星期日下午四點
(2)每週星期六中午12:00至每週星期日中午12:00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前告知正確的探視時間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18:52 楊先生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參照);惟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除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外,免除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參照),且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民法第1120條但書參照)。換言之,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協議定之;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但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倘負扶養義務者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應免除其義務(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972號判例)。從而,本案提問人得以協議定之,或訴請法院裁判時,主張「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判准免除其義務」(實務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98年度上字第206號民事判決等可資參照)。
18:53 楊先生 拿給你的律師請他看清楚再講!!
18:54 楊先生 現階段你要看兒子可以,但是不能帶走
18:56 天晴 隨你,現階段我不會再去跟你有任何接觸,合約不願意簽,那就什麼都不用說
18:56 天晴 我讓的夠了,被你欺負的夠透徹了
18:58 楊先生 你的合約不合當初所講的 要改請拿出誠意!!謝謝
18:58 楊先生 你不出席也沒關西
18:58 天晴 沒差,不簽不談就是什麼都沒有
18:59 楊先生 反正你要不要到我沒意見
19:01 楊先生 我建議你一點 律師換掉
19:01 天晴 我也沒差,人家願意幫你們養小孩已經不錯了,你還想怎樣?反正你個性就是這樣,我也沒差,最壞打算我都已經有了沒差,累的是你自己
19:03 楊先生 我不會累ㄚ
19:03 楊先生 你就好好過自己的生活
19:03 楊先生 就別打擾我跟兒子了
19:04 天晴 隨你,反正我沒損失,你那張離婚協議書只說我每個月給五到八千,沒有說我沒給就不能看小孩,而且聲請看小孩的方式是由法官裁定
19:05 楊先生 重點來了~
19:05 楊先生 我沒說不給你看
19:05 楊先生 我剛剛也講了
19:05 楊先生 你可以看
19:05 楊先生 但是不能帶走!!
19:05 楊先生 我必須保護我的兒子
19:07 天晴 但是你有所限制,可是由法官裁定就不是你說了算,還有所謂的法官,我們這個算是民法中的家事法,調解委員會就只負責調解不負責判
19:07 天晴 隨你
19:08 天晴 我說了大不了我過我自己的日子
19:08 楊先生 但是你還是要撫養小孩~還是看不懂嗎.......
19:08 天晴 呵
19:08 天晴 誰說的
19:09 天晴 你先花錢請律師吧
19:09 天晴 我懶得跟你講
19:09 楊先生 我不用花錢就比你的律師好多了
19:09 天晴 要就簽不然就談
19:09 天晴 不然什麼都沒有
19:09 天晴 我什麼都不要
19:11 楊先生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12 天晴 這些我們查過了
19:12 楊先生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參照)
19:12 楊先生 剛剛法條都給你看了...
19:13 天晴 你要告就來隨便你
19:13 天晴 我有我站的住腳的東西
所以補助單位不會要求檢附此違法行為的同意書
19:14 楊先生 現今資訊發達~你可以去慢慢查
19:14 天晴 你就繼續無知,我不想跟你爭,要就簽,不然就談,隨你
19:15 楊先生 那不符合比例原則 且你自願給的以外 還需負擔小孩的扶養義務金額~
19:24 楊先生 所以你自己想想吧....
19:25 楊先生 要看小孩記得前一天問一下 ~我們在不在!!!!!
19:39 天晴 你真的知道你在講什麼嗎,多說無益,就這樣
各位律師們: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我跟現任男友已經決定買一份定存儲蓄險,要保人是我,被保險人也是我,還本與期滿受益人皆為我這個孩子,這樣子我需要將這份保單給他父親簽名嗎?還是我可以不用讓他父親簽名也可以,他跟我要錢孩子根本不是主因,他經濟壓力大,他想因此來對我予取予求,我可以進我所能的協助扶養這個孩子,但是因為今天監護權在他那裡,我連看小孩都要經過他同意,而當初離婚時,他在離婚協議書上寫著以下特約條件
103年四月起陳惠玲每月給予楊宗翰5000~8000元,用於楊翔志<文中的孩子>之費用,至楊翔志滿20歲,陳惠玲可以看楊翔志
後來口頭同意由我代繳孩子的保險費用,但是因為保險失效,他現在又要買車還負債,所以跟我要求現金...我真的已經被她逼到走投無路,可不可以請各位幫幫我,拜託妳們了


您好,遺棄罪必須是小孩陷入生活困難,不是你沒有支付扶養費就會構成,縱使你沒給撫養費,小孩也不可能餓死,所以他只是在威脅你,不要被騙了,不會構成犯罪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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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您好,要改定監護權是很困難的,除非你拒絕讓他探視,否則你只是拒絕變更探視時間,他就必須按照原約定進行,這是合情合理,法院不會理會他的。共同監護是不可能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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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孩子與父親具有真實血緣聯絡,無法斷絕親子關係,若父親均無撫養小孩,依民法第1118條之1條規定日後小孩得減輕或免除對父親之撫養義務,小孩為父親遺產之法定繼承人,為亦可主張限定繼承,不繼承父親之相關債務。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家父於多年前曾與計程車行(B)租賃計程車當賺錢工具,但後來因為車行收取的利息等等無法負擔,加上車行營運有些狀況倒閉,就沒再跟車行聯繫。
1) 數日前,車行委託外債公司(C),找到家父,說要收回50萬的費用。家父告知只能用每月還1萬的狀況還完,委託方(B)不肯。
2) 家父告知(C),當初有被扣押車子回去,(B)也告知(C),車子尚約有17萬的價值,但(B)也告知,若要扣除這17萬,則要計算這多年來的利息等,要收回100萬以上。
3) (C)告知家父,(B)願意接受一次結清金額 30萬,或者要家父先提供10萬讓他回去協商,但家父也告知,目前房子是租賃,家父跟家母也沒有正常上班的固定收入(水電業,收現,報稅都由我們子女扶養),無法一次提供這麼多金額。
4) (C)這兩日會提供(B)給予的文件給我們,即為當初家父簽約等資料,但目前資料未得到,無法確定確切金額
故想請問,除了再跟外債公司業務協商外,還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地方,或可以處理的方式? 謝謝您

你好,我與前夫離婚將近10年,當出因為前夫外遇且有家爆情形,
前夫先選擇離家,前公婆雖說願意只要媳婦不要兒子也要希望我不要離婚兒選擇留下來照顧小孩(一男一女),但是我當時無任何經濟沒工作,無法照顧小孩,
所以我選擇離婚離開夫家,當出是協議離婚(未提到扶養,只是無條件離婚),小孩給了男方,因為他們不準我把小孩帶走,也不準我看小孩以及在跟小孩聯絡,所以,我從離婚後有試圖一次聯絡但被拒絕後,就都沒有在去看小孩,因為我是一個人在外面,工作很不穩定,又有負債,目前雖然有再結婚(也生2子女),但也是無工作情形,負債持續,先前接到前夫家寄給我的法院通知書--說到,要先調解"選定未成年子女的監互權",我如果都不出席,會怎麼樣嗎??
那如果他們又要跟我要扶養費,我該怎麼辦,我自己現在沒工作,總不能要我現在這個家庭拿前出來吧???我該怎麼辦???我需要擔心嗎???

你好,我與前夫離婚將近10年,當出因為前夫外遇且有家爆情形,
前夫先選擇離家,前公婆雖說願意只要媳婦不要兒子也要希望我不要離婚兒選擇留下來照顧小孩(一男一女),但是我當時無任何經濟沒工作,無法照顧小孩,
所以我選擇離婚離開夫家,當出是協議離婚(未提到扶養,只是無條件離婚),小孩給了男方,因為他們不準我把小孩帶走,也不準我看小孩以及在跟小孩聯絡,所以,我從離婚後有試圖一次聯絡但被拒絕後,就都沒有在去看小孩,因為我是一個人在外面,工作很不穩定,又有負債,目前雖然有再結婚(也生2子女),但也是無工作情形,負債持續,先前接到前夫家寄給我的法院通知書--說到,要先調解"選定未成年子女的監互權",我如果都不出席,會怎麼樣嗎??
那如果他們又要跟我要扶養費,我該怎麼辦,我自己現在沒工作,總不能要我現在這個家庭拿前出來吧???我該怎麼辦???我需要擔心嗎???

想請教, 男女雙方離婚時, 各分到 2 個孩子的監護權, 要互付扶養費 20000, 雖然目前幾年雙方是打平的情況, 但為了帳面清楚, 男方一開始就向女方要銀行資料要付錢, 但女方都不給, 所以男方沒法支付, 同時間女方也並沒有支付任何她該付的費用...........今天男方收到法院寄來, 女方申請強制扣薪的執行命令, 請問男方要如何處理 ?
女方用強制執行,可以扣到她要的二萬元,但男方向女方強制執行,最多只能拿到7000多(女方也應付男方20000),男方只能自認倒楣讓女方慢慢扣嗎? 之前有一次女方被法官判要還男方錢,男方申請強制執行,女方公司說她的薪資只有20000多,所以 分二個月扣 (但女方之前在fb說她月入五萬)若現在男方提出訴訟,能讓法官對強制執行的內容有所改變嗎


想請教, 男女雙方離婚時, 各分到 2 個孩子的監護權, 要互付扶養費 20000, 雖然目前幾年雙方是打平的情況, 但為了帳面清楚, 男方一開始就向女方要銀行資料要付錢, 但女方都不給, 所以男方沒法支付, 同時間女方也並沒有支付任何她該付的費用...........今天男方收到法院寄來, 女方申請強制扣薪的執行命令, 請問男方要如何處理 ?
女方用強制執行,可以扣到她要的二萬元,但男方向女方強制執行,最多只能拿到7000多(女方也應付男方20000),男方只能自認倒楣讓女方慢慢扣嗎? 之前有一次女方被法官判要還男方錢,男方申請強制執行,女方公司說她的薪資只有20000多,所以 分二個月扣 (但女方之前在fb說她月入五萬)若現在男方提出訴訟,能讓法官對強制執行的內容有所改變嗎

阿嬤生有4名子女,1男3女,男為我爸,三年前過世,小孩有我及2位妹妹都已成年。
由於阿嬤行動不便兼神智不清,長期都在養護機構,費用大部分都是由我們3名孫子女負擔大部分,而在老爸過世後這三年間的養護費用則是用老爸的死亡保險金在給付(留給我阿嬤的那一部分,由我負責保管運用),但是現在阿嬤的保險金幾乎已用光(僅留點醫藥及喪葬費用),跟姑姑們說明要他們一起負擔阿嬤每個月的養護費用卻都只會推拖,擺明就是不肯拿錢幫忙分攤。
我只知道扶養優先權不會落在我們孫子女的身上,但由於我們是阿嬤帶大(所以之前也一直有幫忙負擔養護費用),但如今老爸不在了,如果我們孫子女也學姑姑們擺爛,會不會構成甚麼犯罪?有沒有可以先自保的方法?
我需要去法院替阿嬤按鈴申告請求姑姑們盡扶養義務嗎?若是不知道姑姑家地址也可以嗎?還是什麼都不管直接讓養護中心通知社會局來處理會比較好?
拜託專業的律師們幫忙回答了,麻煩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阿嬤之扶養義務人為您父親及三位姑姑,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故您姑姑之親等較孫子女親等為近,阿嬤得向三位姑姑起訴請求撫養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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