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婚後財產之分配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負擔,以杜絕日後之爭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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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扶養費請求到20歲成年,成年後即無扶養費之問題,又關於利息計算,已追加起訴時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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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個拋棄繼承的問題,我爸的母親她早年已跟我爺爺離婚並改嫁,也另外生了兩個女兒,日前她過世,我爸及我叔叔不想繼承其遺產及債務,故想辦理拋棄繼承,昨日我去地院買文件及諮詢,他說對方配偶已故,所以繼承第一順位是其下4個子女,所以他說只要我爸及叔辦理就好也不需通知另外兩妹妹(因為她不會因為我們拋棄而影響繼承權),但是我們沒什麼在聯絡也沒有盡扶養義務,也不知對方兩位姑姑是否也要拋棄,我有個疑問 那這樣若他們在三個月期限內也辦理拋棄就跟我們這邊一樣,也認為反正還有我爸跟叔叔繼承,所以就沒有通知我們下面的順位,請問這樣可以嗎?(大家都認為對方有繼承權而不需通知這樣好像有點矛盾,法院是說最好大家協調好)
另外一個問題是我們可以預先也幫我們這邊的孫子及曾孫輩直接跟父母一起先辦拋棄嗎? (需要通知其他同順位?)


茲因立約人 、 情投意合,爰訂於 年 月 日在 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不與男方父母共同居住。
二、夫妻財產制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女方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三、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夫負擔全部。
四、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夫每月提供新台幣3萬元供妻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五、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雙方均不得有任何婚外性行為及與其他異性發生情感糾葛問題,如有一方違反本條守則,則必須放棄所有婚前其個人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部權利,作為給予無過錯方的精神和生活賠償,雙方結束婚姻關係之時,過錯的一方不得獲取任何其個人婚前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財產的權利。
六、立約人不可做出任何傷害對方的行為,包括精神及肉體層面,絕對不允許發生任何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壹百萬元。
七、立約人對各自父母的財產具有獨立繼承權,未經一方授權,任何一方不得侵占。
立約人:男方: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女方: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請問婚前協議書這樣寫可以嗎?有沒有哪裡要改的?
2.第二點的部分我真的不太懂該怎麼寫???

你所寫的契約內容,除了自由處分金的約定及婚後住所的約定外,其餘部分法律都有強制規定。你的契約內容中有些與法律強制規定內容相同,此類屬於畫蛇添足的約定,不約定也有通姦罪或配偶的侵權損害賠償可以主張。有些約定違反強制規定,違反強制規定的約定,依照民法契約無效,所以約定了反而使整個契約無效。
另外,婚後的財產約定,你只能依照民法規定的類型進行選擇,選擇了之後還要向法院進行登記。約定了沒有登記,會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簡言之,你所擬的契約,除了自由處分金及婚後住所的約定外,其餘部分可以全部刪除。
我常常看到一些當事人、代書、招搖撞騙的法律顧問(沒有律師資格的那種),隨便寫個契約內容來拘束相對人的行為,以為有一份契約就天下無敵了。事實上,債權契約將來要達成目的,首先應確認契約是否有效、有效契約對方不履行的話還要起訴,然後在勝訴確定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有時候無效的契約在訴訟中被認定無效,雙方須對於不當獲得的利益或行為要回復原狀或有損害賠償的問題,不但達不成目的還會造成訴訟成本發生及損害賠償等問題。
婚姻關係不是靠一紙婚後契約可以保障的,有時候婚姻關係可能就從婚前簽訂的婚後契約開始產生裂痕。婚姻,在婚前要看清楚對象,在婚後要多關懷對方,要有寬大的胸襟,才能夠讓婚姻長長久久。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我是一個單親媽媽,曾有過一段婚姻,在和前夫離婚後,與另一位男子交往並同居,當時並不知他已婚的事實,因他刻意隱瞞,所以我始終被蒙在鼓裡,一直到他的家人發現了我的存在之後,找到家裡面來了,我才知道他已婚的事實,之後他保證一定會離婚娶我,所以我就繼續和他在一起,在懷孕三個多月的時候,他要我回家鄉安心待產,而且每天視訊聯絡感情,誰知就在我懷孕七個月時,他卻從此人間消失,雖然之前曾聽他說要到大陸工作,也因此而爭吵不休,可是我也不能阻擋他的決定,所以他就把我丟棄,不聞不問,連孩子出生後也都不曾探望,更別說是扶養了。我一個女人身心俱疲,卻也咬牙自己把孩子養大,現在已經七歲了,請問我要如何讓這種不負責任的爛人付出應有的代價?小孩該如何認祖歸宗?扶養生活費該怎樣索討?
如果有律師有把握打贏認養官司,我願意聘請您,請您幫幫我!謝謝。

背景:父親過世,遺產有糾紛,目前建物為母親所有,順位繼承是長男,建物的土地為母親與兄弟姐妹共同持分。
現況:兄弟認為供養父母30年,且自認(確認非事實)家中重大支出皆由兄弟支付,因遺產分配不均(法院判決土地共同持分),要求分攤30年間兄弟共養之扶養費用,金額近四百萬,要求姐妹攤還給予兄弟。
階段:兄弟提起訴訟,家事法庭通發調解意願通知。
訊息一:兄弟提供之扶養費用說明僅以大略年限概算,無其他證明,母親年事已高,過於詳細情形已無完整印象,但在給予扶養費用情形並非兄弟所述,在前些階段至今無給予扶養費。
訊息二:父親過世原因為罹患癌症,期間醫院接送、臨時照養問題大部分為姐妹照護,且期間費用無上述所說由兄弟支付。
訊息三:母親與兄弟關係不良,長男破壞建物中的物品,使其目前居住的母親有其不良影響。
訊息四:父親尚有ㄧ筆定存100萬元在銀行,繼承人之間未取得共識所以尚未領出。
問題1:在調解中,姐妹應提出哪些具體事項較為有利?
目前有提到申請通話明細(因母親與姐妹互動良好,且叫的動),可為一證明?
破壞後的物品照片,該怎麼去運用?
問題2:關於扶養費問題,調解上姐妹該如何論述訊息二、三的觀點,並要求其訊息ㄧ的証明?
因準備要去調解了,雖然有ㄧ次調解的經驗(遺產持分),但是想要知道能怎麼做會比較好,網路的東西有點亂,有點迷糊,所以整理一下來這裡詢問,謝謝各位專業人士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過去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即針對對方行使監護權不利於子女之部分,請求改定為單獨行使監護權,並提出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案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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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大家好,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小弟跟一女子有了小孩!!
但是那個小孩媽媽長期一直以小孩作要脅的手段..跟小弟要錢
小弟真的很想扶養自己的小孩,
然後若那些拿去的錢..真的是扶養小孩..小弟很心甘情願!!
但卻不是這樣子!!小孩媽媽都拿去玩樂..把小孩丟給小弟照顧!!
最後小弟忍無可忍..向法院提起酌定監護權
但最後法院裁定小孩子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小孩媽媽單獨任之!
而之後,小孩媽媽卻直接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
並要求非常不合理的金額和條件...感覺小孩子是他的搖錢樹嗎??
總之,小弟的問題重點是
那之前裁定的小孩子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小孩媽媽單獨任之
和這樣子的聲請...到底有沒有牴觸呀? 真的不太懂???
謝謝大家的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親權由母方單獨任之,但扶養費仍需由父母雙方共用負擔,所以對方當然仍可以向您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男朋友是跟前妻協議離婚的,兩人育有一子
小孩出生後就給親戚帶直到103年6月開始我們帶回來自己帶
給親戚帶時我們一樣每個月有給親戚保母費,後因保母說小孩大了要跟父母所以我們帶回來自己帶
自從103年6月我們把小孩帶回來至今,生母對於小孩的費用一毛未出
也從未打電話關心小孩的近況、更沒提過要探視小孩,只有一次外婆要求帶回遭到我們婉拒後他才打來說能不能讓他帶小孩回去,但僅此一次。
現今我們已向公所提出調解,要求其支付小孩的扶養費每月9,745元(102年主計處公布國民每人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為19,490,父母均分)至小孩年滿20歲,並追討103年6月至104年7月這13個月我們代墊的扶養費
想請問在調解時我們有甚麼要注意的?
若對方不願支付或者支付幾個月後就不願繼續支付,有何方式可以強制執行嗎?
若對方不願支付或者支付幾個月後就不願支付,且工作為無收入證明的話,有何方式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們絕對有權利要求
如果對方不願給付
可以強制執行
記得要於聲明中表示一期不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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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律師熱心的回覆
原訂7/21當天要開調解庭,結果生母避不出席
期間公所志工還多次打電話詢問他是否要來,請他想好打來
結果等了一個多小時他都沒來也都沒打電話,所以志工請我們先回去,並約了下一次調解
志工在電話裡有跟生母提到:「調解庭兩次沒來就要送法院」>>這是真的嗎?
有哪些相關的費用和注意事項呢?
另外我想再問一下,7/17的時候,有志工到學校說有人檢舉我們家暴小孩,要關心情況
打小孩是事實,我們確實有這個行為
但是今天是因為小孩多次罵髒話、說謊騙人、想睡覺或不開心就發脾氣不理人或者是打自己
上述行為我們都有多次告知小孩不可以這樣,小孩也明確知道不行,但仍然做了而且屢勸不聽,所以被打了手臂和屁股,另外因為被打的過程他閃躲的關係,有打到大小腿,僅有瘀青,其餘外傷皆無,這樣也算家暴嗎?
我們教小孩的方式都是先跟他用講的:為甚麼不行這樣?這樣做為怎樣?如果這樣做了會如何?
講了很多次後小孩有改了,可是過一陣子又開始故態復萌
這時候我們就會用嚴厲的口氣或者是會罵他:之前不是有跟你講過不能這樣了,你也改了,怎麼又忘記了?
罵了很多次還是沒有改,才會到打的,而且打都是打屁股手臂這些部位

您好!因工作關係認識了一位大陸籍的男生,長期一起工作而生出好感,之後他更主動追求,但是他其實在大陸已經結婚了,而他厲害的地方就是他在言談間會不斷地給我希望,讓我一直想斷又斷不了,直到我真的懷孕後,他突然改變態度希望我拿掉,他覺得對不起老婆啦!希望我不要去破壞他的家庭之類的,而我也終於清醒了!坦白的告訴了家人,而家人希望我將小孩留下,男方我也已告訴他會將小孩留下,他也表明不會跟我搶小孩,但是希望以後可以來探視,以下幾個問題請教:
因為我是未婚生子,監護權跟扶養權應該是歸媽媽吧?他應該也不能來搶吧? 男方提出他想探視,我需要先跟他寫協議嗎?協議該怎麼寫?還是根本不需要寫?我想給他探視就給他探視?我不想給他探視時,可以拒絕他嗎? 男方基於愧疚與補償心理,硬給了我人民幣4萬元,當作我坐月子與生產費用,會不會衍生之後的糾紛?我該退回給他嗎?後續若他想拿錢給我當小孩的扶養費,我該接受嗎? 若是之後他家人知道了,來吵要認祖歸宗,我該怎麼處理?可以不理會嗎? 若是之後他的元配知道了,來吵來鬧,我該怎麼處理?將傷害減到最低?PS : 因為男方是大陸籍,他們可以在大陸那邊提告嗎?有沒有我該注意的地方?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LINE當然可以當證據
只是如果是以竊取方式取得
恐怕有爭議
另外監護權部分恐怕要看判決書內容比較能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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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於日前過世,且未訂立遺囑。
由於我父親是唯一一名兒子,三位姑姑又已出嫁,故爺爺奶奶順理成章與我們共住,亦因此,爺爺日常生活所需與照料,一概由我們一家負責。
爺爺過世後,三位姑姑不願與我父親進行遺產的協議分割,只放話一切均分。當然,就其應繼分應屬當然,但我父親覺得這樣不甚合理。
因此我們碰到幾個問題:
(1) 我們目前只想到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方面著手,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較利於我父親以分割遺產金額?
(2) 如果採取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所謂的墊付扶養費,理應包含所有食衣住行娛樂與看護,但是否有一定的舉證費用支出之必要?又或者有無所謂每月扶養費的金額可循?
(3) 即使對簿公堂,若依往例,法院是否仍會傾向均分遺產,即使我父親分得較多一些,其金額亦可能沒多出多少(爺爺遺產約600萬),進而走民事訴訟的利益非鉅?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奶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後,方為爺爺之遺產,就遺產部分,若無法協調,可先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在提起訴訟請求按應繼分分割遺產;可向三位姑姑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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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您爺爺的財產大於您奶奶,建議您父親可先請奶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再就遺產的部份為繼承與分割,嗣後如奶奶願意,可再由其立遺囑以預作奶奶之遺產分配。
2、關於扶養費扣除的部分確實是可以主張的,惟恐亦須提出其他相關單據為宜,否則法院難以採信,或僅能依主計處公佈的每人每月平均支出來計算扶養費用,而此各縣市皆有不同。
3、在正常情形下,法院確實會傾向均分,但亦可能考量扶養費之情況斟酌判斷,其實扣除訴訟費用或您要請律師的費用,應當仍有盈餘,您父親可謹慎考慮後決定之。確實最好是能以協議分割之方式處理較為經濟。
4、另如您父親欲請求給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確實僅以最近十五年之扶養費為限,超過十五年則以釐於時效而消滅。
如有其他詳細問題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洽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小孩生父請求撫養費,一名小孩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對方配偶亦可能對您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惟您亦可主張於發生性行為時,不知道對方為有配偶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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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民國95年8月3日與前夫協議離婚,我跟我前夫差11歲,年輕不懂事,又心疼孩子,因為前夫說他不要支付孩子的費用,也不要看孩子,所以當初協議監謢權在我這,九年來,我還是有給孩子放寒暑假時,回去夫家那邊,並沒有讓孩子斷絕那邊的關係;因為這些年,從事直銷工作,本想拚個機會,給孩子更好的生活,但卻負債累累,父母年紀已大,不想再連累父母,故今年想對前夫請求扶養費的部份;有寫存證信函給他,但他不予理會;今天去法律扶助會的律師說,未成年子女提出扶養,就算告勝訴,就算對方要付扶養費給未成年子女,但我前夫一樣可以告我,因為我們已經有約定他不用付錢,到時還是轉嫁到我身上,一毛都拿不到!!!我真的很難過,法律規定不能約定剝奪探視權,雖有約定但我沒有剝奪他的親權,也沒有幫孩子改姓;但過去在協議書上約定不用給付扶養費,卻還是會被對方告!!不知如何是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您過去代墊之扶養費用及未來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一萬元至一萬二千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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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民國95年8月3日與前夫協議離婚,我跟我前夫差11歲,年輕不懂事,又心疼孩子,因為前夫說他不要支付孩子的費用,也不要看孩子,所以當初協議監謢權在我這,九年來,我還是有給孩子回去夫家那邊,並沒有讓孩子斷絕那邊的關係;因為這些年,從事直銷工作,本想拚個機會,給孩子更好的生活,但卻負債累累,父母年紀已大,不想再連累父母,故今年想對前夫請求扶養費的部份;但去法律扶助會的律師說,未成年子女提出扶養,就算告勝,對方要付扶養費,但妳前夫一樣可以告妳,因為妳們已經有約定他不用付錢,到時還是轉嫁到妳身上,一毛都拿不到!!!我真的很難過,法律規定不能約定剝奪探視權,但過去約定不用給付的扶養費,卻一定要媽媽負擔!!!真是太讓人傷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產分配有侵害到您父親特留分之權利,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特留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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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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瑋希和成俊在交往期間意外懷孕,雙方因此決定結婚,但成俊自從結婚後甚少照顧家庭,每天沉迷線上電玩,瑋希在小孩出生後,一直獨自照顧扶養小孩。結婚後2年,瑋希決心與成俊離婚並爭取小孩監護權,但公婆堅持小孩一定要交由男方監護,只願意給瑋希探視小孩,瑋希堅不同意,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聲請法院判決小孩監護歸瑋希取得。
目前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歸屬時,會審酌雙方諸多主、客觀條件之優劣,也會參酌許多酌定監護權之上位原則。其中,在法院實務上有2個非常重要的原則為:主要照顧者原則、現狀維持原則(照護之繼續性原則)。此2原則在內涵上互為表裡,未成年子女長期由何人(父或母)照顧,該人即為主要照顧者。因心理學之研究顯示,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主要照護狀況。
因此,小孩自出生以來都由瑋希獨自照顧,雙方如離婚,法院會慎重審酌此一情況來酌定小孩監護歸屬,如瑋希從此角度切入,在程序中詳細論述並舉證,對瑋希爭取小孩監護是有利的。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無論依照哪個酌定監護之原則,實務上部會指參酌單一原則、面向,所以在程序中不能只針對特定原則論述,應對各原則全面詳論並舉證,爭取監護權的機率才能大幅提升。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各位先進律師好
我想詢問有關拋棄繼承的問題
前言
10多年來父親未提供扶養費,未曾連絡過。
最近偕醫院社工通知,父親傷重昏迷,在醫院也有欠一堆醫療費用,
父親那邊親戚根本不想處理
醫院要求,付清醫療費才肯開死亡證明書
有什麼辦法嗎?
1.父親對子女毫無撫養,卻須承擔在外惹得一切,父親的父母,與旁系兄弟姊妹,難道都不用付半點責任嗎?只主張他們已經付遺產並在法院斷絕關係,她的一切與他們無關,我們子女沒分到遺產,子女卻要承擔的他們家的事,很不合理
2.
醫療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76 條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 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 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本人於2010年離婚至今近6年....
我們於協議離婚下(監護歸我,男方全都不要),現在我想要轉移一個孩子監護權過到男方,請問有什麼方式??
重點~男方一定不接受,因為他已經對孩子的扶養費,早已不負擔,且3~4年來從未對孩子盡到照顧與養育之責任(這能提告嗎?)
我也申請[支付命令]~但他在台灣根本查無任何財產存款,支付命令如同無效。 (請問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提告)
另外~去年我跟我現任先生向法院提"收養"一事,也遭前夫拒絕,故而被法院駁回......(是否還有任何方式上訴成功)
我是否可以以(他長年未對孩子負起照顧與養育則認為理由)向法院提(監護權轉移)
我知道,監護的轉移,是需要雙方簽屬同意書才可以,重點(他為規避對孩子的責任,一定不同意)
想拜託各位律師,能否幫我解答.........

律師好 我6月離婚 當初因倉促離婚 所以離婚協議書寫得很簡單 簡單到現在因為探視權與扶養費用的問題 與前夫 爭執不斷
離婚協議書上 只簡單註明 < 小孩歸我 但小孩爾後的養育責任男方不負責>
就探視小孩的部分 因小孩才6個月 從出生就是我在照顧的 所以很黏我
所以當前夫要求要看小孩時 我也同意 但他卻要求要將小孩帶回他家給長輩看
我當下就反對了 我以小孩還小為理由 拒絕他 但他如果要看 在我家 我是同意的 因為這樣 吵到要上法院 我想問 就探視權的部分 我要提出聲請嗎?還是等他提出法院聲請 我開庭時再提出我 我要提出聲請嗎?還是等他提出法院聲請 我開庭時再提出我的訴求就好?
且他拒付任何小孩的費用 理由是 這樣以後小孩大了 他老了 小孩可以不用養他 他不願意付錢養小孩 卻要求要親權 我想提法院聲請 要求他付扶養費
可以嗎? 訴訟狀可自行填寫送法院嗎?會容易發生什麼問題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探視部分讓他去提就好
至於探視內容部分
因孩子過小
法官可以接受分階段探視
就是先在家或其他指定地點看
熟悉之後在帶出去玩
然後再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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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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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當初是約定他為監護權人
那就是這樣
但這探視期間太短不合理
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請求改定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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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立法者訂立的法律為何不能保障真正的勞工家屬 ?
某勞工 ( 即申訴人手足 ) 過世數年,日前申訴人收到勞動部寄來通知勞工遺屬請領死亡勞工退休金,申訴人便依指示提供個順位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並附上依民法1145條第1項第5款主張第二順位其一之人無請領資格,結果,仍遭駁回之情事。
想請問的是 :
一、 一個素未謀面,自與勞工及申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離異後,即未曾教育、扶養、監護過其子女的人,居然在40年後可以理直氣壯,臉不紅氣不喘的地跳出來請領自與其配偶離異後再婚另組家庭後對其親生子女不聞不問,未曾養育過子女一日的第二順位之遺屬,何以得請領該死亡勞工退休金 ? 反之,真正跟該勞工過日子的第五順位遺屬卻只能眼巴巴的看著這位第二順位的遺屬將原屬於第五順位的遺屬的退休金領走,這種法律符合照顧系爭勞工之遺屬 ?
二、 經詢問律師,居然勞工退休金條例無民法之適用,為何不曾教養過子女的長輩有權利奪取晚輩應有的權利 ? 律師竟說 [ 對方領出來給他不就得了 ]。問題是這種遺屬既然當初不顧親情,不負責任,基於何種理由可以信賴該第二順位之遺屬把退休金領出來後會乖乖交給第五順位之遺屬 ?
三、 這種法令之設計令竟完全未考量實務上在社會中多有這種不負責任家屬之排除設計,實不合於時下社會現象百態之多元考量,連民法都已於99年1月27日修正1118-1條,這就是表示在社會上多有存在這種不負責任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情形而修法增訂以維公允之本旨,民法第1116-2明定無論在結婚經撤銷或離婚等情形下,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而受影響,如今,未依法盡後開法律之扶養義務者,法律都以增訂之前開法律予以排除,並依民法第1145條相關判例之類推適用 ( 參考最高法院74 年台上字第 1870 號判例 ),規範人民與人民間私權的民法都與時俱進的修法了,何以晚於民國94年7月1日所訂定之法律未將上述一般社會實際發生之具體情節卻落後於社會現狀而未為修法 ?
四、 接著,申訴人就打去勞動部詢問由於申訴人亦找不到該第二順位遺屬,如何由第二順位的遺屬請領,勞動部人員居然回答法律規定應由第二順位的領就應由第二順位的領,那申訴人就問可是並不知悉該勞工死亡啊 ! 如何請領,他說這不關他們的事,他們也是找不到第二順位請領人,申訴人就反問,連你們都不到第二順位請領人,那他如何知悉有該請求權來請領 ? 是否得依知悉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 ? 他居然又說依規定請求權時效就是5年,超過就不得請領,沒有知悉的問題。
五、 試問,勞動部的說法合理嗎 ? 勞動部在勞工身故近4年後發文給第五順位之遺屬,原來是找不到第二順位之遺屬,既然請求權時效為5年,為何不必該遺屬知悉後起算 ? 如不必待知悉日起算,為何勞動部無義務盡必須找出該順位之遺屬之責 ? 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項不是明定 [ 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 ] 之規定,何以該律師卻說上開法律不適用民法繼承之規定 ? 法律分明以 [ 繼承權 ] 之法律用語規定由其餘順位之繼承人請領啊 ! 怎麼說不適用民法呢 ?
六、 是以,懇請立法者解惑,到底該條例應否修法,以符合時事,抑或其實已明訂於法律中有排除不適格之繼承人。
懇請大律師解惑,無任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