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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帥 105-06-28 14:53
律師不好意思 有些問題想問您 事情是這樣 : 我們目前居住公寓的地方 是六年前與B買主買的 而更之前 第一手的A買主將房子賣給B 當時候因為A需要車位 所以他沒跟B說 也只有賣給B房子 而這兩天 A拿一張車位使用權狀 說要把車位賣給公寓其他住戶 答案代書那邊說辦不過去 需要有土地持分 但是當時他把房子賣給B的時候 是不是連帶土地持分都轉過去B了 ,而六年前B賣給我們 也清清楚楚 我去國稅局問 也的確土地持分就在我媽媽的建物權狀內了 ,但他一直說當時他也是花錢買的 現在更要以漲幅的價格 要我們買回去 ,雖然他有用錢買 但是他自己也都不提 到現在到我們手上 他拿張車位使用權就說要提訴訟拿回去他應有的,但是他當時的疏忽 沒把土地持分弄好 我想問律師 私下他就是除非高價買回去 不然他就是要賣給別人要我們割土地持分給他 或者提訴訟 他提訴訟 總有個名目吧 他要提什麼? 然後 我們勝算高嗎 ?還是我應該怎麼應對 ? 我問過代書 當時就是清楚的他A賣給B 而六年前B賣給我 當時他賣給B他不提車庫 也沒賣 但是 車位土地持分上面明明清楚寫著是跟著房子主建物走 他沒提出是他的疏忽吧 而且這六年來他沒提我們還不知道自己多一個車位 而這疏忽確實就是讓他失去這個車位沒錯吧 不好意思 如果方面再麻煩律師跟我說一下 謝謝

你好:

先確認停車位之產權狀況,若係專有部分之附屬建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移轉附屬建物所有權也會跟著移轉給買受人。至於A與B間就停車位使用之約定屬於債權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無法拘束你們。A只能向B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之停車位,若具有獨立產權(經登記並有建物所有權狀),可以自由處分,可以去調閱登記謄本,釐清產權狀況。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8 20: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再委任律師為您答辯,若對方目前已有可能對您提告,您應避免與對方接觸,避免對方錄音蒐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建議先調閱土地及建物相關資料,確認A是否還有任何持分,倘若A都沒有持分,即可設法取回該停車位排除A之占有使用,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疑問,可以來電或來信討論。

阿鴻 105-06-22 07:47

各位律師您好:

                          我有一塊共同持分的既有道路要賣給建商抵容積率,建商跟我說這塊地政府已經有徵收過了,我們有領過補償金了,可能是上一輩的有領過,因為我是繼承,我問建商那怎麼我還有權狀,而且是我的名字,建商說因為政府給的補償金只是頭期,但後面可能就遙遙無期了,建商還說很多都是這樣,因為很多人都不管,到最後繼承的人越來越多,持分越來越少,可能也就不要而變成政府的,我想請問是這樣嗎?(不好意思,因為我也不懂這算不算是法律問題,如果問錯請多見諒)

呂承璋 (avocat988093) 105-06-22 10:47

您好:

處理的入手點,應先就「土地有無被徵收,由民眾自行向地政機關或有關單位查詢」來著手,先搞清楚被徵收這件事是否為真,後續再研議。

 

謝謝!

阿鴻 105-06-24 07:42

有一份文件上面有寫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以徵收方式取得,備註:本地號土地部份經由政府協議價購在案,部份未經協議價購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是徵收嗎?

阿鴻 105-06-24 08:12
回覆 avocat988093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一份文件上面有寫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以徵收方式取得,備註:本地號土地部份經由政府協議價購在案,部份未經協議價購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是徵收嗎?

峻賢 105-06-21 19:55

律師您好:

我於104年9月買房子因前面停車空地靠近馬路約2坪非我所持有(共有12人持有),但因須搭圍牆以利搭採光罩於是透過持有人A先生要跟他購買,但A先生開價1坪要10萬(目前公告地價1坪2.8萬);我無法購買,於是跟B先生購買讓我有持分,但卻被A先生告竊佔,請問是否我會被告成立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1 20:21

您好,

 

1、與他人共有土地,除非經過分割或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則仍無權使用土地

 

2、您已明知土地有A共同持份也尚未分割,若未經A同意使用了土地,確實可能構成刑法竊佔罪。

 

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共有人間未有分管約定,則您的行為是可能會構成竊占罪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1 23:49

您好,有成立竊占罪之可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以確保您之權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1 23:55

您好,有成立竊占罪之可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以確保您之權利。

呂承璋 (avocat988093) 105-06-22 11:01

您好:

1.民事部分,您的敘述略為簡略,且土地案件,各面向脈絡切入分析均言之成理,因此這種案子建議親赴律師事務所付費諮詢,帶齊資料,請律師親自審閱分析評估,切忌隔空抓藥。

2.刑事部份,遭對方提告竊佔罪,合乎我們律師處理案件的經驗法則,並不意外,而律師擔任刑事辯護的價值在於「國家刑罰使用的審慎性」,我個人很反對民眾動輒以刑逼民,浪費司法資源,更反對司法「機械性適用法律讓人民成罪」這種態度,您遭提告竊佔罪,這算小罪,但當然存在無罪辯護空間,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謝謝!

豆腐 105-06-20 14:33

請問拆屋還地

土地持分.在法院判刑確定拆屋還地

如何區分持分

如30坪土地4人共同持分

其中1人大興土木蓋了一間有4個獨立套房出租收取租金

另一人去舉報違建也成立並立案<中間多次詢問.政府回應沒經費要等>

20年了.當初舉報人跑去法院告請求拆屋還地並歸還不當利益

最終法院判拆屋還地.不當的利部分不起訴

請問如上速法院判決確定拆屋還地.對方不理會持續出租收取租金

請問能提什麼告訴.再來土地使用權哪時候開始算

判決後出租房租該算脽的

你好:

拆屋還地民事訴訟既然已判決確定,被告拒不履行,可以聲請所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由民事執行處人員進行拆除及騰空返還土地給全體共有人。 不當得利為何敗訴你並未說明,若係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或分管契約之約定,法院似認為已終止該法律關係,故就終止後持續占有土地部分,仍然為不當得利,可以請求返還,惟此部分你們似未請求,法院未審理。 竊佔罪部分已超過追訴權時效,就算提起刑事告訴也會不起訴。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共有土地除非有分管契約

否則任何人都不能去使用

建議你要解決這糾紛

就是提分割之訴

並請求把收取的租金返還給所有共有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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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解決土地共有的問題,可以考慮提起分割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anda 105-06-19 13:00
阿公留下一棟動產,父親及其兄弟共7人共同持有,各1/7持分,因屋齡老舊長年無人居住,我想買下這棟房子來整修後自住,現父親與4位叔叔都同意,另2位已過世,其妻小皆歸美國籍並無往來也不知如何聯繫。 (1)若請父親先贈與持分給我,當承買人為共同持有人時,是否可讓另2房繼承者喪失優先承購權?或多數決出售予我,我是否有更優先承購的順序。 (2)當無法聯繫少數共有人時,該如何通知他們?我有找到叔叔遺孀的娘家,他們也沒聯繫對方,可否有解決方法? (3)父親與4位叔叔皆願意以略優惠價格出售予我,但並不知道另2房繼承人對價格優惠之意願,怕有所損害他們的權益,還是出價的處分也能遵循多數決議? (4)或是該由父親先承購該棟房子,再轉贈予我,在法律上有差異嗎?

你好:

若買受人本身就是共有人,依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之意旨,其他共有人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賣共有動產給你,你並未取得更優先權利,只是其他共有人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 若確實無法聯繫,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處分動產後,必須依同條第3項規定提存該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提存程序可參考提存法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9點。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不適用於贈與或無償處分,若你的優惠價格被解釋為贈與或無償處分,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取得處分權,屬於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其他共有人可以拒絕承認。若非贈與或無償處分,行使權利若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會被認定為權利濫用,而不得行使,且其他共有人可能會依侵權行為主張權利。若無上開情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即可。 法律關係不同,但最終都由你取得所有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9 13: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透過共有人、持份過半的多數決來出售房屋。(或是持份超過2/3)。

2、優先承買通知的部分就是盡量通知,至多只是損害賠償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9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簡單的方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若法院同意變價分割,您再參與投標即可,除避免您上述之麻煩外,也可避免贈與稅的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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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9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簡單的方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若法院同意變價分割,您再參與投標即可,除避免您上述之麻煩外,也可避免贈與稅的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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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徹底解決的方式建議用分割的方式

採取變價分割

這樣對你們才有利

不需要跟其他人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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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頭 105-06-18 09:17

想請教農地為共同持分,有一方將他的持分賣掉後(3分之二),農地原本登記繼承後來賣出後登記改為買賣是否可以做分割??

你好: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Ⅱ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只要分割耕地之面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0.25公頃,就可以分割耕地。

沈恆 (沈律師) 105-06-18 10:59

不論是繼承或買賣,只要仍維持共有關係,共有人就可以請求分割,但有限制分割後每人分得的面積不能小於0.25公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有無符合農發條例第16條但書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能否分割登記原因無關

主要是看有無法令限制

分割土地面積是否足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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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 105-06-14 13:47

我在社區有購買停車位(停車位所屬共同持分停車空間),常常被其他住戶佔停,管委會為了這問題訂定規約如下,並決議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  汽、機車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我想詢問

1.管委會是否可以鎖車?     2.如管委會出面無效,我是否可蒐證,告對方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這兩項是我上網爬文看到的)?

3.管委會是否可以將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附帶之列入規約內?  例如:

二、  汽、機車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可依侵占[刑法335條]及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


你好:

管委會並無公權力,不得鎖車,否則恐會涉犯強制罪之刑事責任。關於罰款部分也是要透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開罰。 對方並未持有你的物品,無法提告侵占罪,但若係破壞你的持有建立自己之持有且有繼續性,可能會構成竊佔罪,但車輛隨時可以移置,要認定有繼續性會有難度。民事上可以蒐證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或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Hook 105-06-23 11:06

您好:

依照律師以下所回覆:

管委會並無公權力,不得鎖車,否則恐會涉犯強制罪之刑事責任。關於罰款部分也是要透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開罰。 

社區不得規範任何與金額有關的罰則,或者是只要有該事件只要有所謂的主管機關,社區私定的金額罰則就不成立?

Rita 105-06-08 15:13
?

請問~如果爺爺有一棟房子(有奶奶.爸爸.姑姑.3個叔叔可以繼承),而爺爺有說過房子要給其中一位叔叔我弟弟,但爺爺現在病重,沒有行為能力了......有什麼方法可以只讓叔叔跟弟弟繼承嗎?(持分各二分之一)

沈恆 (沈律師) 105-06-08 15:17

如果爺爺現在還有意識,可由其本人委託他人立即辦理過戶

阿庭 105-06-07 20:31

想請教一下,如果要標法拍屋  可是持分5分之1,該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僅能拍得五分之一的持分,拍得後仍需與他人共有,惟其他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購權,若有,則恐無法拍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is 105-06-04 16:02

40年前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3筆,並將其中1筆土地借祖父之名登記於祖父名下。

父親在104年年中過世,過世後,祖父為了要把先前借名登記土地歸還於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在10月立下代筆遺囑,並完成公證手續

遺囑中明白表示當時是由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借名登記在自己(祖父)名下,他過世後,土地歸還給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現金由其他繼承人 ( 2子2女 )均分,沒有其他動產

祖父於105年年初過世後,土地已經透過遺囑繼承完畢,由二叔與我們持分共有;其他繼承人主張該筆土地遺產,應該由繼承人 ( 4子2女 ) 均分,現金均分之後,沒有達到特留分的金額 ( 以公告現值計算 )

想請教的是:

1. 透過遺囑 ( 法院公證完成 ) 說明為借名登記,將土地返還給購買者 ( 二叔與我們 ) 是否合法?若是訴訟會有甚麼結果?

2. 若是須以遺產處理,因為其他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能否用這個理由請求不參予分配 ( 分割 )?

以上問題請教,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4 16:11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Chis 105-06-04 16:1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 (恕刪)

感謝沈律師回覆....

當年借名登記並無其他任何書面文件

目前僅有的證據就是這份遺囑

這樣的證據夠力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4 16:14

您好,

 

1、遺囑中說明系爭土地為借名登記並非遺產,則可據此為憑主張系爭土地不屬於遺產無須參與分配

 

2、民法第1145條列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本件情形看來,應無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雖常年不負扶養義務構成重大虐待之情事,但須由祖父於生前表示其喪失繼承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既然是借名登記,當然就不是你祖父所留下的遺產委任死亡時,借名委任登記契約就當然消滅,你二叔與你父親繼承人即可請求你祖父移轉登記回來,不該用所謂遺囑來處理,不過既然目前情況如此,可提出確認所有權訴訟來確立法律關係,既然不是遺產,也就無須去思考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有的證據可能會對您們不利,建議應再看有無其他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借名登記契約會由祖父之繼承繼承,父親與二叔可以依遺囑之書面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祖父之繼承人依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遭拒絕,可以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不是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墊付之扶養費部分要看是否能夠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4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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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4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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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牛弟 105-05-25 10:16

繼承權力歸扣與不孝子孫之贈與追討,敬請賜教

家父20年前因兩個兒子結婚,親族提議家父將名下農地分與兒子二人,
家父乃將名下所有地產分成三份,其中兩份分給兒子,自己留一份養老。

其過程有親族代立分立書,內含分得土地予以分家創業之用,然每月應各給
父母親8000元生活費,並輪流煮飯給父母吃,否則追討贈與。然這份約定並無
家族以外第三人見證,也無律師背書

時隔一年這兩個兒子用各種理由不遵守契約,然因同住一個屋簷下,所有的
費用均由老人家支出,多半的事務均由嫁出去的三個女兒打理,包含生病住
院等,他們完全不聞不問。

過去因贈與的標的是田,如今因都市計畫土地地目變更,變成價值不菲,也因
如此父母也無寧日,其兒子用盡手段逼父母將財產拿出來,飽受精神虐待與
語言暴力,終日淚流滿面,本欲提告,礙於面子而作罷。

1.對於這種有違常倫又不想讓兄弟姐妹撕破臉,不知有何方法可解決?
2.如何防止不孝兒子用非法手段侵吞父母財產
3.父母已口頭說明,剩餘財產不分與兒子,但未立遺囑
4.若父母百年後其眾女兒,應繼分部份,可否依法對生前贈與進行繳扣處分
5.由於地目已變,且事隔多年,價值亦差異很大,對繳扣是用最初之價格計算,
  還是現在市值。可以追扣應分之土地持分嗎?
6.若協調不成,須法律訴訟,原告於刑事民事需具備何資料與證據

以上敬請指教            謝謝                       2015-05-25

 

你好:

依你所述,受贈人(兒子)顯有不履行負擔之情形,父可依民法第412條規定撤銷贈與,若有故意侵害父親之行為或未履行扶養義務(父母上有財產目前不會構成)之情形,可依民法第416條規定撤銷贈與,但要在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為之,惟贈與人若宥恕,就沒辦法撤銷。 可妥善保管所有權狀,拒絕兒子無理之要求,或跟銀行訂定信託契約,將財產信託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依信託本旨辦理。若父親以罹患疾病,無法自理生活,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由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管理財產等事務,屆時必須要為父親之利益才可以處分財產。 可書立書面資料或以遺囑方式,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剝奪兒子的繼承權,若有此表示,依表示失權規定,兒子就分繼承人。 可以民法第1173條規定,對於生前特種贈與進行歸扣,計算遺產總額,再依應繼分分割遺產。 依民法第1173條第3項規定,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若要提出告訴或訴訟,應蒐集詳細證據並撰寫書狀為之。
牛弟 105-05-25 13:1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依你所述,受贈人(兒子)顯有不履行負擔之情形,父可依民法 ... (恕刪)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徐律師詳盡解釋

然對歸扣用最初贈與之價格併入計算,法條上有瑕疵,

這是20年前的贈與,現因地價超過數十倍,受贈人早知會被追討,已將資產全數變賣,並

花光殆盡,反過來強索其父剩餘財產

並非做女兒的要爭財產,而是要保雙親能安養晚年,經過20年已認定其兒子及媳婦非常不

孝,無奈法律事生澀難懂,我們該如何討個公道?

現在贈與的祖產已揮霍一空,甚至脫產,屆時父母的安養費用,並非做女兒能負擔的,我

們期許能找到一個方法來解決將來父母被棄養的補救方法,

若需訴訟委任

 

 

Hook 105-05-23 11:09

之前有網友留言區權會之參與被管委會限定必須所有權人或一等親方可參加及投票,律師回覆除非區權會有規定否則不得拒絕,在此有疑問想提出:

1.若社區規約未明訂,是否"任何人"皆可代表所有權人與會及參選?(代表所有權人參選,當選後由所有權人擔任)

2.同上,即使社區規約有規定,但是否代表當選後可將但選資格轉移代理人?也就是所謂的非所有權人或委託方?

如:如夫妻同住一戶,不論是否兩人皆有持分或僅一方,參選時是否必須明確告知是以哪一位名義參選?又當選後是否可將資格直接轉移給對方?

Johnson 105-05-09 23:44

請問各位律師 :

建物與土地非同一人.

建物6人(包含我)平均持分 / 土地我的.

在提出變價分割拍賣時 ,如我和其他建物共有人一起參予投標.

如其他建物共有人得標,我是否可以以地主身分依照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主張優先購買權 ?

沈恆 (沈律師) 105-05-10 04:23

變價分割的情形,只有第三人為買受人時,共有人可行使優先購買權,當買受人為共有人之一時,法律明文排除其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whyapo 105-05-09 20:52

您好

我想詢問一下我姨丈有一筆土地是祖產分下來,11人共同持分的..其中有一個人因為欠債遭到拍賣被買走之後..建商要來蓋房子因為那塊地只有3米路可以進出..現在法律規定要蓋房子一定要留有6米路...建商現在到法院那強制分割...我阿姨的房子有一棟要被拆..那塊地要讓建商當路走..地價稅還要我阿姨繳..房子被他拆還要自己出錢!!!請問這是要怎麼處理?


您好:

若已經判決確定就無法更改,如仍在訴訟中,則可以提出自己的分割方案,並非他提的就一定被法官採用。

whyapo 105-05-09 21:07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若已經判決確定就無法更改,如仍在訴訟中,則可以提出自己的分割方案,並非 ... (恕刪)

律師 

您好

我們有收法院寄過來的民事裁定,我們可以接受他們拆房子

但是拆屋費還需要由我方負擔?這是什麼樣的法律?

我們的土地被道路使用,不是他應該向我們購買嗎?

如果判決書下來我們如果逾期駁回上訴,這是否還有補救的方法?

因為阿姨不認識字,等到我知道這消息已經過了上訴期

感謝周律師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目前訴訟進行結束了嗎

建議拿判決書來研究

因為你說的狀況與常情有點不同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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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apo 105-05-13 19:01

感謝蘇律師的幫助,因阿姨家放棄上訴也已過了上訴期限,我也無法得到更多的資訊

感謝您 熱心的幫助我^^

nell 105-05-07 08:20

我們是透天式的社區,至今3年,因為戶數少也沒設管理員,每月也沒繳管理費,社區的小花園及中庭走道是公有各戶各有持分,最近新搬來一住戶,便未經其他戶同意擅自在花園種植自己帶來的花草及樹木,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因為花園很小土也很淺擔心這樣會導致日後花園的圍牆磚頭因樹木長大根長大而爆開爆裂,還要花錢修繕到時要收費責任釐清到底是因為種的樹造成還是因為老舊而導致要修繕,造成大家不愉快有糾紛,所以想先避免,麻煩律師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7 19: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於公有部分的使用或管理,必須經過共有人的多數決。

2、否則任一共有人可以要求對方回復原狀,倘若對方拒絕,可以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之後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