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我是我居住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我有我居住的建物、部份大樓座落的土地、大樓地下2樓共有停車空間的1個停車位之所有權,我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申請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嗎?
因地下2樓部分法定停車位違法合併減少停車位,市府已發函說明違反建築法,我於地政單位申請影印大樓使用執照上有登載法定停車位總位數,對照現存車位發現地下3及4樓車位數亦有減少現象,因停車管理費是以車位數來收取而不管車位所占持分空間大小,以致違法變更的人繳的費用不到變更前的三分之一,數年下來短收數百萬元,公共基金嚴重不足,管委會擬提議調高全體住戶之管理費來彌補,造成全體住戶負擔「違法變更減少車位短收停車管理費」之不公平現象,我可以只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或應再如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以符合「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讓我可以申請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嗎?




本件建議您這一方可以考慮針對共有之建物提起共有分割訴訟,主張就建物部分由您父親取得全部所有權並以金錢補償另一名共有人。
第823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民法第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老家有一塊爸爸所有權的建地 上有依未保存登記建物 是持分屋 爸爸要跟大伯買1/2的持分湊成完整的產權 然後打算連同建地一起完整出售給別人
但大伯近期過世了~ 房子稅籍還是大伯的名字~稅捐處說要先辦繼承把房子移轉到大伯兒子名下
才能再買賣給爸爸 但大伯兒子不想這樣 只想直接從大伯名下移轉給爸爸就好
因為當爸爸跟大伯兒子說需要他的印鑑證明才能過戶買賣時 大伯兒子反應很大 怕我們侵占大伯兒子名下的財產 不願意辦印鑑證明 還說不然他放棄繼承這間房子 讓我們很頭痛
是想問 遇到這問題 有什麼方式讓大伯兒子可以放心我們只是單純想買回那1/2的持分屋~而未保存登記建物
報契稅就是需要印鑑證明~而後才能做稅籍移轉
或是有其他方法不需要大伯兒子出示文件證明 就可以把大伯持分移轉給爸爸???
是很不想把建物拆除再除稅籍~畢竟房子還是可以住人~可以給有需要的人住

老家的土地是雲林縣西井段 地號2457~的持分土地準備要出售 我與父親各持分1/4 共1/2 土地共有7個持分人 老家後面是一大片玉米田 左右二側則被鄰居房屋包圍著 唯一進出就是前面出入的空地才能出入到一般道路 昨天持分人之一說進出的空地是他們的 以後我們把房子賣出後 他要把地圍起來 不讓人進出 ~ 遇到此糾紛 要如何證明自己進出的權益?? 從地籍圖來看是會進出的是2457這塊持分地 及前面的2454也是多人持分地 在我祖公那一代 早就從這土地出入20年以上 依法可認定 既成道路嗎?如何申請證明?這塊地是持分土地 每個持分人不是都享有此土地的使用權力嗎 可以私自這樣讓我們無法通行嗎? 該如何保障自己法律權益嗎??
出入空地http://imageshack.us/photo/my-images/826/b442.jpg/
地籍圖 http://imageshack.us/photo/my-images/692/8su4.jpg/



老家在雲林有塊持分的建地 打算出售
我與父親各持1/4 共打算出售土地的1/2
持分土地上有一未保存建物 到時也要一起轉給買授人
只是一查稅籍查到有三個所有權人
我父親 我叔叔 我大伯
只是問題來了
大伯這邊因為細菌感染已截肢 都躺在病床上 人是保持清醒的 但是言語有困難
有時候問他問題 他都無法回答
而大伯的兒子是同意出售的 只是未保存登記建物 辦契稅時需要印鑑證明
據大伯兒子說印章已遺失 勢必要本人親辦印鑑變更登記
而大伯人在台北 戶籍在雲林 只是大伯這樣子(身體狀況) 要怎麼從台北載到雲林?
(大伯兒子不願意遷戶籍上台北 因為牽涉到大伯老年年金的申請
要重新辦理 他覺得很麻煩)
想請問有沒什麼方式 不需辦理印鑑證明 可以移轉稅籍的方式??
或是我可以單出售叔叔跟父親地上權+土地的部份嗎?
有沒有什麼其他的辦法 可以不透過大伯而是由大伯兒子當代理人來辦理呢??


實務上亦有接收村、里長出具證明之情形,但因各地方稅務機關內部作業準則不盡相同,最好詢問當地稅務機關委託他人辦理之條件後,再前往辦理,以免延宕。

老家在雲林有塊持分的建地 打算出售
我與父親各持1/4 共打算出售土地的1/2
持分土地上有一未保存建物 到時也要一起轉給買授人
只是一查稅籍查到有三個所有權人
我父親 我叔叔 我大伯
只是問題來了
大伯這邊因為細菌感染已截肢 都躺在病床上 人是保持清醒的 但是言語有困難
有時候問他問題 他都無法回答
而大伯的兒子是同意出售的 只是未保存登記建物 辦契稅時需要印鑑證明
據大伯兒子說印章已遺失 勢必要本人親辦印鑑變更登記
而大伯人在台北 戶籍在雲林 只是大伯這樣子(身體狀況) 要怎麼從台北載到雲林?
(大伯兒子不願意遷戶籍上台北 因為牽涉到大伯老年年金的申請
要重新辦理 他覺得很麻煩)
想請問有沒什麼方式 不需辦理印鑑證明 可以移轉稅籍的方式??
或是我可以單出售叔叔跟父親地上權+土地的部份嗎?
有沒有什麼其他的辦法 可以不透過大伯而是由大伯兒子當代理人來辦理呢??



各位律師們:
我在新北市的房子有"共同壁"的問題,敘述如下...
我們那約250坪土地,因為約40年前,長輩與其他人購買,經過時間與空間的轉換,目前是沒辦法分割,也就是大家都是持有"持分",一直都相安無事,20年後,約有8戶人家住在這持份上,目前有問題的就是我與隔壁鄰居的糾紛,我這棟(之後稱呼A棟)與鄰居那棟(之後稱呼B棟),兩棟房子相連(中間有共同壁),A棟約早B棟3年蓋起,但是,以前房子好像都直接蓋,都不用申請建照的樣子,我想釐清的問題是中間的"共同壁"可否確認是我"A棟"所有,延伸幾個問題如下....
1.A棟早B棟先蓋,能否去查地籍資料或房屋稅(先蓋會有繳稅證明??), 有辦法確定是A棟所有,先不管B棟有沒有貼錢,要申請什麼證明,可確定A是棟先蓋(先蓋一定是有共同壁,對嗎?).
2.如果確認A棟先蓋,且B棟無任何證明有貼錢或有同意書的情況下,可否能請B棟以目前市價補貼B棟因為貼著A棟牆壁的費用?
3.想請教,是否地上物(房屋的共同壁證明)的證明,與持份能脫溝看待呢?,也就是我只需證明房屋是A棟先蓋,即可確認共同壁為A棟所以(A棟長輩確認B棟長輩無補貼或任何同意書)???
以上幾點還煩請各位律師們給予方向或解答...謝謝.

我有一塊土地,與其他人共有,我的不分是1/2,另外1/2由多人持分,
上個月法院發來通知,說其中的部分持分要被法拍,才知道另外那1/2高達60人共有,
而目前土地上有6棟建物,是老一輩當時讓別人蓋在我家土地上的,
而租金的方式一直都還是以傳統時代常用的幾斗米計算,
每年大概收取跟地價稅差不多的租金
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在站上各為專業律師
1.如果我要求有確切的持分(就是確切知道我的地是哪部分)是否需要申請鑑界?
而申請鑑界我是否需要親自徵得其他持有人同意?
還是會另有公家機關單位處理?
2.如果想提高租金或收回土地,有什麼方法可行?比方拆屋還地?
而在主張拆屋還地之前是否肯定要先鑑界?
否則也不知道要向哪一戶主張拆屋還地
我是否沒有必要擔心法拍要不要去拍下的問題?
以上問題還請各位熱心的律師多多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您好,
1.一般土地的共有持分是無形的,沒辦法直接說那一部分是您的,除非您另外向法院聲請分割,法院要視實際的使用狀況,經濟價值,各人的主張等等,再判斷如何分割,如果無法判斷,就有可能用”變賣分割”的方式,原所有權人可以搶標,如沒搶到,也可能會被別人買去,對原所有權人並不一定有利,有一定風險。
2.如現在房屋占有人是無權占有,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但如是有權占有(對方需舉證),則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對方給付一般巿價的租金。
3.其他土地持分遭法拍,您可以考慮優先承購;但如沒有很大的經濟價值(如有都更題材等),上面又有建物,或許流標的機會較大。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去年向建商購買一預售屋...契約上載明土地基地面積18.45坪...持分土地面積5.5坪....目前交屋後發現建物使用基地為15坪...基地前方3.45坪(權力範圍1/1)建商將其作為車道及中庭使用...當初簽約時建商並未告知法定空地要提供給其他住戶使用作中庭....也以為18.45坪土地為私人空間另5.5坪維持分車道....權狀上土地也為兩張...一張18.45坪權利範圍1/1...一張5.5坪為持份用地....如此可以對建商提出違約告訴或是損害賠償或是詐欺告訴嗎??....因為社區內空地不能圍起來自己使用....建商當初在契約上有要求我們填寫公共設施及二次施工同意書....但土地糾紛該如何解決?謝謝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未婚夫的爸爸被通緝多年,不太清楚是犯了什麼罪?只知道在台灣有欠債,然後十幾年來都在大陸!最近終於有親戚跟他爸爸連絡上了!
但問題來了!
幾年前未婚夫的媽媽過世,媽媽在生前並未跟爸爸離婚!!所以原本未婚夫的的房子是以未婚夫與媽媽共有登記!讓媽媽有安全感!!誰知媽媽過世後~卻因為夫妻財產共有!所以房子部分持分是爸爸的!!
由於爸爸的持分部份怕因為債務關係受影響!!而找了他這麼多年最近終於連絡上了!
所以我想請問~
他爸爸是不太可能會回來了!!那如果請他爸爸寫委託書及拋棄繼承書過來~由我未婚夫去法院做辦理拋棄繼承就可以了嗎??爸爸的債務也就跟我未婚夫無關了是嗎??
請問格式大約是怎麼寫呢??煩請解答~~~感恩!


張景堯律師您好:
呈您所回覆1.應該是母親過世 兒子跟父親共同繼承母親遺產 2.父親債務 原則上都跟子女沒有關係 縱使父親過世 現行法還是採繼承有限責任 3.是可以將相關文件交由兒子辦理拋棄繼承
1.應該是母親過世 兒子跟父親共同繼承母親遺產
對的,是兒子跟父親共同繼承母親遺產
2.父親債務 原則上都跟子女沒有關係 縱使父親過世 現行法還是採繼承有限責任
所以對於父親債務,只要用繼承有限責任就可避免了嗎?
目前未婚夫父親人在大陸,還活著!如果不幸過世了,或是找不到人~那這樣在法律上應該怎麼辦理?
3.可以將相關文件交由兒子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未婚夫父親為通緝犯,但是不是用偷渡的~是用入境方式到大陸!!在大陸目前有沒有身份是不確定?!但是相關文件(如拋棄繼承,委託書)只要由他本人親筆寫,及手紋壓印寄回即可辦理嗎???還是還要到大陸的相關單位去做認證呢??
4.拿到相關文件是要交由代書辦理還是律師辦理呢???
感謝您的回覆!!



大律師您好!!
目前本人跟大哥共同持分一塊約2分半農地,因跟大哥年紀相差二十幾歲,祖產幾乎都在他名下,早期他有承諾多少會處理雖目前他已將2分半農地與我共同持份各2/1,但這非原先他答應的要將2分半都過與我,問題來了,因他以有農保比較便宜為理由將另一半農地扣住暫不過給我,說讓他保有農保過幾年在講,他目前年紀也6X了不是我急著要,因他本身順位繼承尚有幾個女兒,大的女兒也小我不多,因比較疏離說起來也不怎麼親,而且她們多少知道祖產的事會排斥我,大哥曾說要不然她寫遺屬給我說他過世之後遺贈給我,但我知道這行不通萬一中途他變掛還是可改,另尚有特留份問題,他的幾個女兒也不可能放棄都給我,請問大律師像這情形他如果堅持要等年老或過世以後處理,我該怎麼保障另一辦該得農地。
~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日前購買透天厝,近期要驗屋時,因為覺得土地面積似乎與土地合約載明的私有面積有明顯不足,通知建商驗屋時我要鑑界,建商才承認鑑界的地界會在道路上,僅對合約未說明清楚感到抱歉,但沒有意思要補足不足面積之補償。
建商要我放棄的理由有二:
1. 我買的為預售屋為邊間,靠近道路,道路有侵佔到我的土地上,但已超過20年以上習慣無法將建築線(指停車地磚)拉到產權的地界上。
2. 建築法規規定,道路未滿6米,新建地要自動縮滿6米。
....本筆土地面積為231坪,本契約之土地買賣面積為41坪,私有面積40坪,共同持分為1坪,含無償計價面積為1坪(已無償供鄰地及道路使用)。
以上,建商未把被道路佔用部分(我不是指共同持有部分)在合約載明,而卻在共同持有部分用括弧載明(已無償供鄰地及道路使用),讓我誤以為不能使用部分只有1坪,至要求鑑界時建商才承認,可使用面積遠少於40坪,實際是多少建商也不清楚,要我別鑑界,告訴我就算知道了實際可使用面積,不足的部分也要不回來。
而在土地買賣合約中有載明:....土地面積不足 1%以上者,賣方應依購得單價全部補足。依我的情形可向建商要求補償嗎?再麻煩各位律師回覆,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之情形,初步看來應可向建商請求補償,本件應屬物之瑕疵擔保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我與堂弟繼承一筆共有農地各自持分1000平方公尺,三年前請代書依雙方謄本持分面積比率測量,測量後用鐵絲網圍籬圍起來區分,當時代書有畫甲乙地實測圖及標明位置,甲地面積為 0.1公頃,乙地面積為 0.1公頃,附註:甲地由我取得繼承,乙地由堂弟取得繼承,切結人簽名蓋章,之後我將甲地無償給遠房親戚種植蓮霧,最近聽遠房親戚報怨農地的出入口被堂弟堆積雜物,造成他的農用車進出困難,我回老家跟堂弟商量請他移走雜物,但他卻說土地未分割不願搬,當時亦有請當地里長協助處理,堂弟仍堅持不願搬移雜物,請問:1.當初依各自持分面積比率測量後用鐵絲網圍籬作區分,並註明甲乙地位置及取得人切結簽名蓋章,我堂弟將其雜物堆放在我的農地出入口,已經超用他所持分面積比率,我該如何處理?2.因為堂弟一直不願處理可以用法律解決嗎?其流程又是如何?(堂弟有吸毒前科跟他談事情他總是歹嗆嗆一副不要惹他的樣子)



律師您好,目前我家與鄰居有法定空地上使用的糾紛,所以想向您請教一些問題,下面我先說明一下我們目前的情況。
我家與鄰居是連棟的三家透天,建物是各自百分百持有,但土地是三家共同持分,因為我家在邊間,所以我家持分面積最大,粗略約佔47%,另外兩個鄰居約佔27%、24%,剩餘2%是三家均分,然後我家旁邊是法定空地。在扣除掉我家建物所佔的土地面積後,我家土地剩餘的持分剛好就是那塊法定空地,而鄰居的建物則是剛好佔他們自己的土地持分面積。
現在問題點是,我家目前基於一些因素,在法定空地上蓋了鐵皮屋自用,這點我明確知道是違法,但家人強烈堅持下,所以還是蓋了,但鄰居對於這點相當不滿,他認可我們可以將法定空法當作停車使用,但對於我們蓋起鐵皮屋這點就相當不滿,因此他要對我家提告。
基於上面遇到的情況,想向律師請教幾件事情,請律師能好心幫忙解答一下。
請問鄰居能針對那些部份進行提告? 上面是否有涉及任何刑法? 竊佔罪? 或者是否有任何刑責? 因為我們三家後面都有防火巷,但三家都蓋起來當廚房了,而頂樓也都有違法加蓋,想請問是否會影響到建敝率的認定?因為鄰居主要是對於會影響到建敝率這點相當不滿,他認為如果因此受到開罰,會是對這塊土地的所有地主進行開罰,而不是只針對我家進行開罰,請問是否是這樣?
希望律師能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各位律師
1. 我鄰居王阿伯和他的弟弟繼承一筆共有農地,之前雙方請代書來測量,依各自謄本上持分比率測量後,豎起圍籬作區隔各自耕種,在實測圖上有寫明各自持分的面積比率,實測圖並註記:甲地由王阿伯繼承取得,乙地由王阿弟繼承取得,兄弟並簽名蓋章,各執一份保留。請問這是分管協議還是分割協議?
2. 鄰居阿伯因年事已高無法繼續耕種致土地廢耕多時,近日他回田裡發現田裡進出口處堆放廢棄物、鐵片木頭及木柴堆,一問是弟弟放置的,阿伯叫他弟弟清除,弟弟說這地還沒分割是共有地他可以放,而且你現在不住這裡他當然就可以放置雜物。請問進出口處可以堆放物品妨礙進出嗎?王小弟所說的對嗎?
3. 兄弟經過一番爭論後,王阿伯把木柴丟回王小弟家門前的空地,王小弟拍照存證表示要告王阿伯,請問這是甚麼罪?
4. 王小弟不甘示弱將木柴丟回去,並推王阿伯還好王阿伯穩住沒跌倒,王小弟看王阿伯沒跌倒順手拿起木柴作勢要打王阿伯,並說:『我配你,今天我這條老命不要了,我配你』,王阿伯說:『買配舍,我條命格卡老』,請問王小弟算恐嚇嗎?
5. 王小弟說:『你老番癲,當初我ㄟ柴放那你共好,現在又反悔』。王阿伯:『我沒答應,而且出口給我躉甲安奈,我買安奈進出』。王小弟:『你小人,共話沒信用』。王阿伯:『我沒共』。王小弟:『沒共,出去給車撞死,你叨規家伙死甲沒半隻』。王阿伯氣急敗壞的回家,至今不敢去田裡怕被打死,也不敢騎車心理上有陰影,請問這算污辱及恐嚇嗎?當時現場只有他兄弟兩人,王阿伯可以告對方嗎?



之前我外婆走的時候,為了怕到時候又要分房子,所以先寫下契約,目的是要將房子先分給我舅舅他們,但允若外公居住並當房東收房屋(有兩層樓,一層分給學生住)
不過契約書寫下的內容有:
將上列不動產全部授權父親代為出租及代收金等一切事宜,允父親使用上列不動產,且立書人於關係存續中應保持上列不動產為合於使用、收益之狀態,本房地出租應收之租金全部無償讓與作為父親生活養老費用,且未經父親允許,禁止處分上列不動產之持分,直至父親仙逝後終止。
立同意書人為盡孝道,茲無條件同意將上列不動產的所有權無償歸還父親,迨父親仙逝後始依繼承人身分繼承上列不動產之所有權。
因為雜了很多有的沒有的人的意見,讓這份同意書寫的有點亂……
不過這邊的直至父親仙逝後終止應該算附條件吧?好像聽說有一個叫形成權的附條件會無效
所以我想問一下有沒有會因為附條件或其他原因致契約無效?
還有,如果沒有規定禁止處分的話,是不是把占有的部分賣出去或送出去,受贈或買受人就可以不管這一條了?

您好!祖先留下一塊三合院地,現由30幾位子孫人以持分方式各擁所有權狀(均未分割)。另,尚有未有土地權狀之子孫數十人。該地除公廳(祖先牌位及祭祖用)、後花台、前院廣場未有標示由那一房使用外,左右護龍既有房舍部分及後院空地,則在上一代所共同編修之族譜內,有一概略圖說,註明由那一房使用。現因公廳老舊,擁所有權狀之地主們,想處分整筆土地。
請問:
1. 左右護龍上既有房舍,係由部分現擁有持分土地人之先人,於早年原房舍地震震垮後,徵得上一代同意後自費建成(屬私有),現仍完好,且仍由其子孫居住至今。整筆土地如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要出賣時,該房舍所有人可不同意嗎?可要求依現況分割以保留房舍嗎?
2.如要強制賣出,對該私有房舍要補償嗎?如協調不成,可否強制拆屋?如強制拆屋,屋主應如何自保?
3.對未擁有權狀之其他子孫,拆除公廳後將祭祀無門,可反對所有土地之售出嗎?對原即在使用中祭祖之公廳、花台及前院,可要求保留或提出任何權利主張嗎?
以上,請惠予解說。謝謝!


您好:
我有一筆土地,在若干年前與一建商合建集合住宅出售,在建物完成前因與建商合建糾紛導致停建,此建物並未領有使用執照也就是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後建商落跑不知去向,而我的土地也尚未持分給其他建物所有權人,我所有擁有的是土地持分全+建物持分大於1/2,請問...
1.我是否能夠依照土地法34-1自由處分整棟未完成的集合住宅(建照上有區分所有權)
2.這筆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建照上區分所有權)會不會收到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區分所有權建物不得依照土地法34-1規定自由處份.
3.這筆不動產閒置很多年,要繼續蓋完有困難,要整棟變賣又有人不知去向,要分層賣更不可能,誰會去買一間沒有土地持分且又沒有蓋完的集合住宅呢?我該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