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祭祀公業的問題
民國70年舅舅過世,母親經宗親同意擔任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民國101年祭祀公業重組,現在的公業以97年前傳男不傳女的說詞,講母親資格不符而剔除,講們我這房倒房,並將母親名下所持有公業的土地歸公,令人感到奇怪,要如何回復我們的權益
一.70年時宗親是擔心我們這房會倒房,所以經原有的派下人同意由母親繼承,但名冊並沒有變更(這幾年過世長者名單也未曾變更),我有開會通知書(有祭祀公業印信),上有母親姓名,並指名為派下員,開會通知書是否為正式公文?
二.祭祀公業所持分的土地名冊有母親的名字,也要求分攤繳稅,是否也可當做舉証?
三.剔除母親為派下員未行任何公文書通知是否已經違法?現行的派下員可否推翻之前的決議?
四.因舅舅沒有結婚也無子女,我於75年改從母姓,並有名列族譜正式納入,在土地名冊上也和母親共同有名,是否也可成為派下員
五.近期祭祀公業有處理土地的動作,我可否要求停止處分,或處份時如何保留我的權益
以上問題非常困頓請協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