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蜉蝣生物 103-03-16 16:56

各大律師鈞啟

本人於民國80取得,66年建造四層樓公寓一樓。

4棟公寓門口都有一塊空地,其中2棟購買前前方已經搭建鐵皮屋當車庫,

我是其中之一。取得到現在一直出租,最近收回來想裝潢自住,不料有不明人士停車入車庫擋住出入口,該員宣稱他有使用權

經翻閱權狀本筆土地為本公寓共有,我持分576分之18。(連同背面4棟共32戶)

請問1我有該土地使用權嗎?這事不是共有分管概念?

2.具推估該員非土地持有人,那麼土地持有人幾等親可以主張權利。

3.若對方依然蠻橫,我方因該做甚麼法律上的防範,來維護財產權。

祝商祺

沈恆 (沈律師) 103-03-16 17:28

您好!本件宜請對方先說明其主張使用權的根據為何?如果毫無根據,可以請對方拆除鐵皮屋,返還土地給全體共有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分管契約權利使用該共有部分,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您得對其起訴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蜉蝣生物 103-06-07 16:2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也許我語意未表達清楚,換個角度說,我是一樓屋主,民國80年取得一樓公寓,取得前原屋主已加蓋鐵皮屋(也是唯一出入口),一直出租到今年,欲收回給兒子住,鐵皮屋年久失修漏水,向建管處聲請維修,建管處回答84年以前建照只需照像存證,不加高加寬......無需聲請裝潢時對面鄰居阻止工人施工,宣稱公共設施要給大家停車不准換鐵皮屋頂(不是停門口,是停進鐵皮屋裏),如果真的是那樣,那將很可悲,已當時氛圍一樓高於二樓二倍多市場行情取得房屋將要側身進出大門。謝謝律師解惑~再一次謝謝

JS Lee 103-03-12 21:27

各位專家您好:

以下是我準備讓管委會正式函詢士林地政事務所的內容,可否麻煩各位專家撥冗看一看內容有無語焉不詳、不當或提問待加強之處,謝謝。雖然您應該不是相關官員,但我仍希望您提供可能的答案和意見。

(因為目前兩個社區管委會就某些費用攤分比例有爭議,所以得弄清一些狀況才知如何談下去)

另外,原始標題是「有建號,有門牌號,無房屋實體」,但為引吸注意和突顯問題而刻意使用了聳動標題。不過我刻意另加了7/8兩個提問後相信您就可以明白這絕對不是「題不對文」。(下文中紅字表示在此刻意隱藏真實資訊,非真實)

---------------------------------------------------------------------------

背景:

 

本人所居大樓位於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下文以A樓稱之),計55戶。主建物總面積約2312平方公尺,有立案之A樓管委會

A樓建物所有權狀之中有一張為「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面積12.18平方公尺」。然該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所在位置並非實體有門窗四壁的「房間」或「室」,而僅是位於一樓大?一隅,為公共使用空間的一部份。

該10001-000建號登記所有權人共19人,事實上也就是相鄰一棟大樓(士林區甲乙路002巷003號,下文以B樓稱之)全部19戶的所有權人。另有立案之B樓管委會

B樓先完成於民國84年,公共設施極少,且人、車出入皆必需經過A樓所有權範圍內的車道和大門。A樓後完成於民國85年。因此B樓19戶住戶利用共同持分A樓的「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建物,主張其雖無「實際房間或室」位於A樓,但因為共同持分A樓建物的一部分,因此認為其權利等同一般「實體住戶」,因此享有「住戶」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所以變成B樓所有住戶也可以使用A樓的所有公共設施包含車道、大?、花園、電梯、溫泉和保全清潔服務等。同時,A樓地下停車場之法定停車位原屬不可轉讓使用權予社區住戶以外人士,也因B樓19個住戶共同持分這張10001-000建號而可以合法購得車位的使用權利。

爭議:
今A樓的公共支出和修繕費用要求B樓管委會分攤時,雙方管委會在分攤比例認定上產生歧見,因此提出以下問題希望貴所提供意見以確認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作為雙方進一步談判的參考。

問題:
1.此10001-000建號,即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虛擬住戶」,並無日常認知的「實體房屋」存在,請問是否為現行法規所許可?是否可認定為「建物滅失」而撤消其所有權

2.承1.,若現行法規許可這樣的「虛擬住戶」存在,請問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可等同一般有「實體房屋」的住戶嗎?

3.承1.,若有於法不合,請問違反何法律規範?貴所將如何處置?

4.A樓現行管理費收取以「每戶權狀上持有之主建物面積」為計算基準,每平方公尺收取54元。若「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這「虛擬住戶」主張其權狀上主建物面積僅12.18平方公尺,所以只需繳交約每月658元管理費,而這19位所有權人所對應的B樓19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可行使等同A樓「一般住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的權利使用A樓範圍內的所有公共設施。很明顯地,B樓所有住戶利用這樣的方式以付出極微的「平均代價」卻享有等同A樓一般住戶的所有權利,請問這樣合於法令規定嗎?

5.若以上討論的「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是真實存在的「一戶房屋」,亦即B樓全部住戶共同持分方式購買A樓的某一戶「真實房屋」,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6.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B樓住戶為200戶或2000戶,而全部共同持有A樓相對較小面積單位的部分建物(或一戶),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7.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今招募十或百或千人共同集資買下一戶帝寶,全部出資人共同持分之。因所有出資者為所有權人之一,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住戶」的定義,因此可以自由出入和使用帝寶的所有公共設施。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8.承7,為進入明星學校,在其對應學區以多人集資購買一戶並共同持分而不必分割,因每位出資者皆為所有權人故符合學區要求的限制。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HiBioman 103-03-12 23:32

會有19戶持分房屋的情形,是當時建商為了外賣多餘車位,兼能符合法規

 

車位有三種:法定車位、獎勵車位、增設車位

 

法定車位屬於共有部份(公共設施),一般而言只能賣給同幢所有權人(住戶),不能單獨持有或外賣,因法定車位必須依附於專有部分(主建物或房屋 )。

 

建設公司為了 外賣多餘-法定車位,所以設立坪數極小的建號來共同持分,車位即可符合法規外賣,有點像是法律漏洞。

 

至於您說的該建號是開放空間、公共設施,是否符合法規,要請教其他法律高手

 

法律相關科系,就實務經驗提供,有錯請指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09: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對方具有持份,仍為區分所有權人,僅是持份較低而已。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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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 103-03-10 23:44

請問..房子是我母親去世留下的..由我和弟弟繼承,各持分1/2權利..我收到弟弟寄給我的存証信函,說要執行他的權利(他提的方案是前屋及前地歸他)..但我還是住在家裡(目前只有家裡三人..我..大陸配偶..未成年女兒(5個月)三人居住而己,而且他等我把家裡重新整理好了(當初我有口頭問他要不要整理,他說不要.而且我己更換所有的鎖,他卻要我打一副鑰匙給他),請問..我該如何確保我的權利呢??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1 00:17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建議你先與弟弟協議分割財產事宜

如果你不同意他的分割條件

可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

但你主張的分割方法法官不一定會採

以上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您同意他所提出之方案,否則如何分割並非對方說了算,若最後仍無法協議解決,則只能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您不一定要同意您弟弟之分割方案,若您無法與您弟弟協調,可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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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倘協議不成,僅得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應提出自己想要的分割方案,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您好,你們均有持份,依法除非有分管契約,否則所有共有人都無權使用動產,他也無權使用,你也無權使用,建議你們協議分割方案,把產權歸一,看對方要錢還是要房子,不然就要訴訟分割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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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 103-03-04 12:34

家裡的房子是媽嗎留下來的, 給我們5個小孩共同持分, 因妹妹欠銀行錢,銀行要拍賣他的五分之一, 原想說不會有人買 ,沒想到竟然拍出去了,  但最近對方申請分割所有物的單子給我們, 對方是一位高雄鳳山的牧師 ,兒子聽說在國泰世華上班,  想請問後續要怎麼辦 , 因為這房子是長輩留給我們的,  真的不願意賣 , 想請問律師有甚麼方法阻止變價分割  .

執行法院應該會通知你們可優先承買,所以應該是你們忽視法院的通知,也沒問律師,而喪失權益,現在既然對方要分割,就先協議,沒辦法協議,只好上法院時再仔細論述說服法官保持原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提出方案,並向法官說明想保留原屋之緣由,基本上仍以大家協商為最佳解決方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倘不同意對造所提之分割方案,必須提出自己想要的分割方案,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7: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向法院說明您的分割分案,請求法院採取之 。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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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04 19:27

 1. 拍定人也是共有人(四位兄弟姊妹和那位拍定人共有)

2. 沒有將應有部分或共有物全部賣給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 所以和優先承買權無關, 本案完全是共有分割問題

3. 法院都會准許分割, 但不一定准以變價之方式來分割

4. 若真要避免分割, 只有出錢向拍定人買下他的應有部分了, 但價格要合理(lawmed66@gmail.com)

曾小如 103-02-24 22:03

去年3月發生的事情,男方被女方告妨害性自主,兩人是朋友,但當初男方是為了解決女方跟她自己男朋友的分手問題去女方家,女方本身情緒有點歇斯底里,為了不想跟他自己男朋友分手有自殘行為(被告男方曾目擊女方家中有血跡),因女方太過糾纏因此她男朋友堅持分手,所以女方曾答應她男朋友不主動聯絡,等她男朋友自己連絡她,被告男方為了開導女方有天晚上曾待在女方家過夜,後來女方表明不能主動聯絡她男朋友很痛苦,要求被告男方希望她可以用被告男方性侵害她的說詞, 讓她有理由可以連絡她男朋友,被告男方不肯,後來又跟被告男方要錢,還說若被告男方不給錢就要找被告男方的家長,被告男方沒給,所以後來女方就告她妨害性自主。 
以上是被告男方的說詞,目前已經事發將近一年,都還在偵查階段,但最新結果是說女方胸部有驗到被告男方的DNA,想請問現在還有什麼應對方法?

要怎麼處理才有效果,要參與開庭過程,並跟當事人詳談了解細節,才可能找出有效的辯護方式,不可能光從這樣的描述就能知道怎麼辯護才有效果,檢出DNA是個不利的證據,但也不是決定性的證據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4 22:3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妨害性自主案件的重點都在於有無違反對方意願

以及有無強暴脅迫的手段

所以line或其他簡訊的聊天記錄就是重要證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有可能變成各說各話,但若有出現客觀證據,當然就會對您朋友較為不利,所以應找找看是否有對您朋友有利之證據,才比較能夠避免被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若有相關聊天對話紀錄等證據,可證明無強暴脅迫行為,似可加以主張避免構成該罪。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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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能還是要看男女雙方說詞  以及是否有驗傷證據去認定   2.如果男生說都沒有發生關係或接觸  但卻被檢驗出DNA等個人特徵反應  其說詞可信度應該是有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7: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應視全案證據資料,及對方之主張請求,加以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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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星 103-02-19 21:22

各位線上律師...煩請賜教

家父在嘉義有一繼承土地,由於位於都市計劃外;又該土地周邊聯外道路是由約28戶人家所共同持分(持有土地大小不一)之6米既成道路。

據了解,當地有部分住戶對於該土地聯外道路未來的通行有所意見,而因家父本身也是上述28戶的其中一戶持分所有權人(約莫8坪大小)!

想請問律師,若將來有意出售此土地時,如果遭遇到部分人士的阻擾通行‧

我方是否有權提出,因我方本身即為該土地周邊聯外道路之其中持份者,故有權利主張並同意..該聯外道路之通行權無礙呢?

 謝謝 律師賢達們的熱心回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20 09: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該筆土地的通行問題,倘若該道路為連外的唯一通道,則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要求給予通行,甚至於是保留通行的道路,因此您無須過於擔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故您似仍享有通行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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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豪 103-02-15 19:58

各位律師先生小姐妳們好!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們小弟的問題是.家族有一棟房產共4人持分.但因其中一人積欠債務被法院拍賣.事隔很多年都拍賣流標.但這幾天法院拍賣卻出現拍定人.將4分之1產權標去.小弟的問題是拍定人想要做什麼?拍定後那名拍定人會有什麼法律動作?請求分割?或是拍賣整棟建物?他只占其中一份持份能向法院聲請整棟建物拍賣?拍賣價金在與其他3人拆分.其他三人能有什麼主張?不想拍賣不行嗎?能請各位律師幫忙解答嗎?或是有清楚的法條讓小弟有所知解..感謝各位了!

Yu 103-02-13 12:51

您好~

想請教廠房簽署租賃合約事宜

一廠房若2人共同持分(即兩個所有權人)

出租時,租賃合約可否簽署三份.法律上是否對兩個所有權人較有保障

(亦即甲方所有權人兩人各執一份..承租者乙方持一份)

 

亦或簽署兩份(甲方所有權人,一人執正本.一人執副本則可)

後續若承租者無法繳納房租或涉及相關法律問題,所有權人持副本租賃合約

即可提起相關法律追訴權

1.   房屋所有權人跟出租人未必需要同一個人   2.如果所有權人有顧慮  當然可以兩個都當出租人  簽屬乙式三份租約   各持一份為依據  這樣也可以減少糾紛  也有助將來舉證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租賃契約不一定要2位所有權人均簽方生效力,但若您擔心對您無保障,亦可要求2位所有人均擔任出租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喜悅 103-02-12 15:57

祖產農地大、小兒子在孩童時各分一塊,小兒子的農地賣掉的錢,大兒子拿去置產(且揚言無從考證),剩下農地一塊2.1分.在大兒子名下多年(5-60年了),對媽媽態度惡劣,令人髮指。媽媽早年耕種,一人加入農保,目前租與他人。


請問各位先賢
1.大兒子不處理,可請媽媽、親戚證明為祖產而要求重新分配(1/2)嗎??

2.小兒子因為沒有農田而需繳交多年農舍稅金,是否會代代相傳子孫??

   持分農舍如果放棄,會歸政府還是歸其他持分者均分??

3.如果小兒子購買,農田所有權人變動,會影響90歲媽媽的農保津貼嗎?

   過戶該辦理繼承嗎??

4.如果由小兒子的"小孩"成所有權人,會影響媽媽的農保津貼嗎??

                                                                      感謝大德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3 16: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主張借名登記(也就是只是暫時借兒子的名登記),但是法院就此部分認定保守,必須提出相當證據才有可能打贏。

2、有關繳交義務,行政機關會要求繼承人於遺產範圍內繳交,且有可能會移送行政執行,拍賣該財產。放棄持分,不會使其他共有人取得,而是會收歸國有,且不影響繳交義務。

3、有關農保資格的部分,倘若是有同居ㄧ年以上的直系血親,則不會影響。

4、本文認為,倘若是涉及子女不孝的問題,是否考慮提起給付扶養訴訟或是刑事遺棄罪?

幸福的味道 103-02-09 09:17

有一筆小坪數土地,甲、乙、丙三人分別持分1/3,該筆農地因加入農村自辦重劃,將可配回持分建地。先前因有建商收購甲、乙兩人土地,但丙不願賣,現況為建商持分2/3,丙持分1/3。

 

最近重劃會通知因建商欲將該筆持分2/3的土地與其他地號合併分配,結果將造成丙所持分的1/3土地面積不足,不能參與分配土地僅能領取土地徵收的補償金,補償金與配地價值差了一半。

 

請教因甲、乙出售土地時無通知丙,違反了持分土地出售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導致共有人丙的損失,請問本案是否可透過訴訟土地買回或向甲、乙提損失補償?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9 10: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

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僅有債權效力

所以丙不得再請求買回土地

但可以再訴訟請求賠償

因為您提供的訊息有限

再加上土地案件很複雜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及給您完整的建議

歡迎攜帶資料到所咨詢或來電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9 16: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甲、乙出售土地時無通知丙,違反了持分土地出售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導致共有人丙的損失,請問本案是否可透過訴訟土地買回或向甲、乙提損失補償?

分析如下:

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購權僅具有債權效力,若甲乙違反,您似無法爭執建商購買無效,而主張買回,但可就相關損失,向甲乙提出訴訟加以主張請求之。除非您具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第107條規定或耕地375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或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方具有物權效力,可將該土地買回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要請求損害賠償似有疑義,仍應先釐清整個案件事實,才能研議應如何進行下一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通知您行使優先購買權,您似得對其主張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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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 103-02-07 21:36

您好,
我們社區約40戶,社區內道路土地?共同持有。之前因政府實施的民生污水處理工程,但廠商施工品質很差,所以社區開會決議不施工。但現今管委會在上次開會後一個月,沒公佈會議記錄卻突然公佈社區有過半數同意污水處理管線施工。因此有下列問題請教。

1,社區主委未主持社區內此項工程討論會議,監委也未在場。也未發會議記錄,卻隔一個月後公佈過半數同意施工,這樣管委會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2,此工程會動到社區內道路,請問需全數道路土地持分人同意才可施工嗎?還是半數以上即可?
3,在網路上看到相關法令:因工程施工土地持有人可獲補償,請問該向誰且如何爭取?
4,若施工的話,我們還需注意哪些權益?
5,管委會近二年未工佈財務報表,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該工程既動到社區內道路,則應先經區權人大會之決議,管委會私自公佈過半數同意施工,應有違法之虞,但本件社區之施工決議人數,仍先回歸到您們社區之規約,依規約內容而定.

二.補償部分,應向縣市政府申請之.

三.管委會未公佈財務報表,也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向縣市政府檢舉之.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經過管委會決議卻逕發布同意之相關決議,似有相關違法之疑義。相關施工須經管委會決議多數決同意之。補償應向縣市政府申請之。若未公布財報,可向縣市政府有關單位檢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如果是屬於社區財產使用還是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如果管委會沒有經過大會同意  這部分可能會有違法的問題   2.如果管委員還是要進行  可以考慮向縣市政府檢舉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4: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檢舉管委會違法行為。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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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 103-02-07 06:34

最近辦理繼承時發現

30年前父母親一起貸款蓋的農舍在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成1/3持分。父親已過世知情與否無從得知。

母親找出過去貸款和還款資料,使用執照核發公文(執照遺失),納稅及水電繳費收據等

1,是否可主張其對農舍的所有權

2,能對其他2/3請求返還或提出侵占告訴嗎?

3,時效為何?

本來是登記父母共有? 現在其他3分之2是登記誰的?如果原來全部都是你母親所有,3分之2莫名其妙被登記給其他人,可訴請返還,沒有時效,至於是不是有侵佔問題,要再詳細了解才能確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持有三分之二的所有權人是誰,其登記之原因為何,可以先調取土地謄本查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7 09: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農舍之起造人為您父親母親,則其為該農舍建物之所有人,具有建物所有權。再就土地另外2/3應有部分,應先向地政機關調閱異動索引(第二類謄本),示所有權人及變動原因為何,已判斷是否可向其主張返還請求,在本案土地因有登記,似無相關時效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蓋農舍是否有登記  如果有登記可以先怯登記名義人屬誰  另外土地登記名義人為何  這部分你可能先行釐清   2.至於你所述永久使用權的觀念是指何部分 ?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6: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調閱建物之謄本,視所有權移轉之相關原因。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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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103-02-04 11:03

最近看到一個社區型農地開發案,規劃社區內進出公共道路均由各戶出一部分地供社區成員使用(即社區道路產權由各戶持有而非共同持分),為確保通行權,社區訂有管理公約,規定「各戶應提供社區道路土地,不得阻礙」。

開發商聲稱,該社區道路已完成農路登記,該管理公約亦已列為該區農地買賣契約之一部份,所有買家均必須遵守,故沒有無路可走之風險。

想請教各位專家,

1、此種農地社區管理公約,有無其法律效力?農路登記+社區公約是否如該開發商所言,能規避無路進出之風險?

2、未來若想興建農舍,現行作法是否可能影響農舍建照之許可?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4 11: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故似仍有管理規約適用之餘地。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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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 103-01-31 20:47

您好,父親過世留下一間房子,目前是姐姐跟小哥在住,不願意賣,大哥跟小哥皆有負債,大哥不提供印鑑證明,也不表明是否繼承,小哥會把他的持分寄放在姐姐名下,基本上我是希望可以拿現金與他們切割乾淨,但是他們拿不出錢,請問1.沒有大哥的印鑑證明我們三個還可以辦理過戶嗎?2.姐姐十年前有拿房子貸款(當時所有權人是父親,債務人是父親跟姐姐)過戶後是否債務人我也有份?3.過戶後姐姐跟小哥不願意支付房租給我跟大哥,可以如何循法律途徑?

沈恆 (沈律師) 103-01-31 22:02

您好!若非所有繼承人同意,只能登記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的債務,本就是由繼承繼承,即使尚未過戶亦同;若想撤底分割而無法得全體同意,可能要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以上謹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1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依民法提出裁判分割共有訴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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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繼承人中有人不願意辦理繼承登記  你可需要訴請繼承繼承登記   且可同意訴請分割遺產    2.借款你並非債務人  但父親如為債務人  他的部分你可能需要連帶負責  如果未償還  房屋可能被債權人執行   3.如果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寄信件至jingyau1225@gmail.xom或攜帶資料至事務所討論以釐清案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如果繼承人中有人不願意辦理繼承登記 你可需要訴請繼承繼承登記 且可同意訴請分割遺產 2.借款你並非債務人 但父親如為債務人 他的部分你可能需要連帶負責 如果未償還 房屋可能被債權人執行 3.如果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寄信件至jingyau1225@gmail.xom或攜帶資料至事務所討論以釐清案件

tker188 103-01-26 19:16

我們社區共有14戶透天,最近各戶正陸續交屋,9戶臨路戶,5戶社區戶,14戶同一建照,每一戶的主建物和附屬建物,包括建物下的土地均是各戶各自持有,但是社區中庭車道土地是14戶持分,社區5戶持分共占中庭車道土地總面積的45%,臨路9戶占另外55%. 社區中庭車道有大門分隔社區戶與臨路戶,大門的位置讓社區內土地占中庭車道土地總面積約三分之二,社區大門的鑰匙只有社區5戶持有,大門內圍起的使用面積也只有社區戶能使用,臨路戶完全沒有使用權... 請問這樣的狀況合理嗎? 社區中庭土地臨路戶也有持分,合約書上雖有規範這些土地持分無償做為通路使用,但是並沒有規範只有社區戶能使用而臨路戶不能使用,現在建商不但不給臨路戶中庭使用權,還以不交屋脅迫臨路戶簽切結書同意無償將土地持分僅供社區戶使用,請問這樣的狀況合法嗎? 又該如何處理呢? 另外請問我們這樣的社區是否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貴社區屬集合性住宅,仍有公設之部分,依法仍需成立管委會,除非該公設部分有約定專用,否則全體住戶仍可以使用,而建商要您們簽切結書,即可能是要約定專用,本件仍屬消費爭議,建議您們可先向消保會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簽該切結,若屆期建商仍不交屋,屬於違約,可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羲 103-01-23 09:48

母親於我大學時先逝,因為當初資料都是哥哥在處理,我也僅剩這個親人,所以當初對於遺產分配都是由他在做處理。

現在已經過了7-8年,前半年我哥哥說我那邊還有百來萬的遺產(不知道是存款還是保險)在他那邊,因為父母當初設的網路銀行有共通,而我也不知道我有這一筆存款,就被私自拿去動用,現在我要追討,哥哥卻說除非我願意當保證人房子給他抵押他才有錢還我(共同持分)[哥哥最近直接寄文件來要我簽保證人,也沒有當面對保,這樣不算違法嗎?],我不願意,哥哥竟然告知說他把錢部份拿去借親戚、部分自己挪用,說借親戚的要我自己去追討,我現在只有臉書跟通訊軟體上有他告知欠我錢的對話紀錄,我有什麼方式可以把錢要回來。

我想問是否可藉由民事法庭私下調解(因為哥哥說他把錢都拿去投資,我是否可以要求他要獲利了結),因為我父母都離開,我只剩下這個哥哥,我想當面找哥哥談,可是他卻不願意出面,只跟我用電話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3 10: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兄長不與您談,亦不歸還屬於您的遺產,可能涉及刑事侵占罪,您可至地檢署對其提起告訴之,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或亦可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被繼承死亡時到底遺留多少遺產,可以向國稅局調閱遺產清冊,並可以先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較具實益,提告刑事恐傷感情且緩不濟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1-23 13:27

 對方的態度,要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恐怕行不通,

建議提告侵占,法院還是會安排調解,你再跟你哥談談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7: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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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n 103-01-13 10:39

您好,我有2個問題想要請教:

1.本人於102年4月購買國宅房舍,因原屋主表示有奢侈稅問題,須至103年2月過戶,這點因售價較便宜,因此同意,而我的既有房屋售出時也向買方表明需至103年3月才能交屋,因目前為止新買的房子那邊仍有住戶在內,像購買的仲介詢問得到的答案是未交屋前原屋主仍有使用權利,想請問如到時未能順利交互買賣雙方及仲介各有什麼責任?(我買賣都是委託同一仲介人)

2.國宅車位屬共同持分,交易前有要求原屋主須參與新一年度停車位抽籤並告知位置,但因原屋主未使用停車位,故委託管委會全權處理該車位時間至2013年5月31日止,且向本人如需車位須向管委會重新申請,想請教的是原屋主所有權消滅後該車位新屋主是否有權收回使用?若不能,我的權益該如何爭取?

以上問題,謝謝撥冗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1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違反契約之問題,即須針對違反契約所造成之他人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就車位問題,可向管委會表達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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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3 12: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房屋之的部份,除非有特別約的,否則再未交屋之前,確實原屋主仍可繼續使用。日後倘有違約問題,則可依據契約主張權益。

2、又有關車位問題,倘若對方於立約之初即無所謂車位問題,而無法抽籤,則恐已經違反契約之義務。

3、又有關相關權益,仍須依據雙方所簽立之契約書為準。

星辰 103-01-09 22:44

請問法律咨詢家 線上專業律師

第一次發問~請賜教

家父在嘉義有一繼承土地,由於位於都市計劃外;又該土地周邊聯外道路是由12戶人家所共同持分之6米既成道路。因有住戶揚言將來車輛等..將不予通行,實乃至為困擾!

最近友人曾建言,可向其中住戶商請議價讓售持分,以讓自己也屬於此道路持分共有人應可通行!?

在此想試問律師,友人如此建言是否可行呢,亦或另有其他實務上之妥為方式呢? 謝謝眾律師賢達回覆.....感謝

林智群 (klaw) 103-01-09 23:34

 如果是袋地的話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無須購買土地持份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09: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符合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您似可對對方主張帶地通行權,而不用購買其持份。亦可將其對您揚言之相關言論加以錄音蒐證,或許有可能構成其他犯罪行為,亦可提告,增加談判之籌碼。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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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英 103-01-08 00:56

一社區共16戶(臨路5戶,社區型10戶,警衛室1戶),同一宗土地申請建照,於開工前分割完成,容積/建蔽率一起計算, 戶與戶皆有相連的共同壁,並請領同一張使用執照.但臨路住戶是產權1/1,並沒有持分警衛室,單獨出入口.

問題,

臨路有2戶將自家頂樓架設廣告看版及出租給電信業者架設電信機房(像貨櫃),經管委會溝通後失敗, 臨路住戶認為無共同持有,故適用"臨路透天,無共同設施設備, 可算單獨之透天,也可自行增建/改建/重建."

試問,

1. 其容積/建蔽率己蓋滿,如於頂樓平台架設機房,是否為增建,可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違建拆除?

2. 其相連的共同壁是否可以主張為不可分性之共同設施設備(共同壁有管線),確認該住戶為同一區分所有權人?

3. 如果該住戶,經判定可以不受社區規範, 為獨立之透天, 其住戶之土地權狀坪數與建物權狀坪數不符(建物權狀坪數大於土地權狀可建築之坪數),也未留退縮空間,是否可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違建拆除?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若該增建是屬違建,您們當可報請主管機關拆除.

二.集合式住宅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該獨立透天是否為 貴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則應視當初買賣契約及  貴社區之規約而定,目前看起來似有爭議.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建議詢問建管單位,更為專業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9 1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當地縣市政府之建管單位通報檢舉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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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如 103-01-06 14:36
本人住在一個約3年多的社區 社區內是約10多戶左右的透天小社區
是由外面一個鐵門進入後
接著是公用的車道(約兩台車寬)
再由自家的鐵門進入一樓停車
當初建商的規劃是每戶兩個車位的面寬
社區內另有三個建商規劃的來賓車位

而其中一個住戶的第二輛車,自一開始就一直占用其中一個來賓車位
第一次住戶會議,有住戶反應
該住戶表示其一樓停第一台車,再加上機車與其他雜物
無法停下第兩台車
全部住戶投票表示不得占用,也不願意租
管委會主委與該住戶是好朋友
不斷表示來賓車位空著也是空著
為什麼不讓住戶使用
結果該住戶仍然這樣子使用了兩年 其他住戶因不願交惡,而忍氣吞聲 結果前陣子又多了另一台車固定占用公共車位
造成其他戶能使用的公共車位只剩一個
每到假日或是平日晚上來賓多的時候
甚至有住戶直接停在自家鐵門前面
造成其他住戶行車的不便

後來占用車位的住戶與管委會主委交惡, 主委也多次請他不要占用車位, 但住戶說他有擁有持分地,有使用權,為什麼不能停? 但問題這是來賓車位,本來就應該屬於公共的,而非私人的, 請問專業律師,對於這種住戶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讓他不要占用公共車位? 或者有任何的罰則嗎? 謝謝

公用車位沒經過住戶決議讓該住戶可以專用,他卻佔為自己專用的話,有刑事竊佔的問題,民事則是有不當得利,損害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如 103-01-06 15:5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公用車位沒經過住戶決議讓該住戶可以專用,他卻佔為自己專用的話,有刑事竊佔的問題,民事則是有不當 ... (恕刪)律師您好:請問有法條嗎?因對方太惡質了,需有明確法條讓對方明白,謝謝

事務所可代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將民事刑事訴求與以告知,並限期改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8: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起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先蒐證亦即每天拍照至少1個月,證明對方每天占用已構成竊佔行為。

leo 103-01-05 12:04

 

我是我居住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我有我居住的建物、部份大樓座落的土地、大樓地下2樓共有停車空間的1個停車位之所有權,我向市府申請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但市府承辦人以我無地下3及4樓停車空間的所有權,拒絕讓我申請地下3及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因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均有違法變更車位減少法定停車位數量之情形,管委會也放任不管,停車管理費是以車位數來收取而不管車位所占持分空間大小,以致違法變更的人繳的費用不到變更前的三分之一,數年下來短收數百萬元,公共基金嚴重不足,管委會與建設公司之關係人占大多數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調高全體住戶之管理費來彌補,造成未違法變更車位之住戶要多負擔「違法變更減少車位短收停車管理費」之不公平現象,請問有何方法讓我可以申請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查清楚違法變更使用車位者,使其受罰至恢復原狀。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縣市政府之相關建管單位申請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Vita 103-01-03 18:00

你好,我想請問律師,我家是一個新蓋的小型社區,兩排房子,中間大約是6~8米的私設巷弄(是活巷),是每一戶持分的!

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條例能請政府幫我們畫紅線?

因鄰近學區,鄰居只有幾戶,其它幾乎都為投資客購買來租人!車庫當然每間房子只有一個,投資客當然是設置成數個機車格給房客!不過一直以來常有非本社區的住戶,或是租屋房客朋友來訪,開著汽車停放在朋友家門前,導致我們進出車庫不方便! 有兩三次剛好要出入時會停放在斜對角的鄰居門口,也有請他移車,不過總是會鬧得不愉快!想避免此情況發生…一直不愉快感覺就是怕會有不好的事情發生!想請律師幫幫忙 可不可教教我該如何爭取畫紅線的權利?謝謝

 您好:

此問題建議您們直接向縣市政府交通單位詢問,才比較具有實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Vita 103-01-03 21:5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此問題建議您們直接向縣市政府交通單位詢問,才比較具有實益, ... (恕刪)

好的,謝律師,謝謝你回覆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5 1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地方政府之交通管理單位詢問請求之。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珍 102-12-27 21:06

您好: 現有的停車位,我已使用了十幾年。當初購買時,有和建商訂立契約,指定位於最上層的3號停車格,僅供本人使用,且其餘的住戶也都沒有任何異議。但是今年,某一位住戶卻要求,依據法規規定,停車位須抽籤輪流使用。停車位並沒有產權只有權能持分,且多年前家中遭遇小偷,當初的簽約文件也已遺失,無法舉證證明。請問:依法真的有此規定嗎?我該答應她的請求還是訴諸法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提起確認之訴,以便確認該停車位的使用權是歸您所有,而本件的舉證問題,除原始契約書外,您社區的規約如何約定也是重點,您可以檢附相關證據再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就算停車空間屬於住戶共有,但只要各住戶有以規約約定某車位是屬於何人專用的話,各住戶都必須受這規約的拘束,就算是後來進住的住戶也一樣,如果沒有規約,但有經各住戶約定的話,後來進住的住戶可得知該約定時,也必須受該約定拘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必須要舉證當初建商於買賣契約中有做此約定,契約不見的話可能去找看看有沒有其他首購戶還有保留,如果其他人第一手向建商買的住戶契約中有做此約定還是可以當作證據,要不然就只能從當初共有人間有無默示的分管協議中著手了,不過在證據還沒有收集完成之前,建議還是以逸待勞,等有意見的住戶提出告訴後你再進行防禦。另外提供一個最高法院見解給您參考

       97台上909號「又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   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0: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購買應為區分所有權之專用權,若您具有專用權,對方之主張似應為無理由。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珮 102-12-23 20:10

因家父繼承祖父家產,父親不懂過戶問題全部交給姑姑處理,姑姑從父親名下財產全部過戶給弟弟,等事後一年申財產清單後,才發現這問題,請問我要如何解決,父親希望(弟名下的家產全部還給父親或與他人共持分(父+母+弟),害怕弟變賣家產,請教大大如何解決問題,以最好方法,感恩解題

 當初你父親交給姑姑處理,有表示是要你姑姑怎麼處理嗎? 另外可回復登記共有,可用的法律依據有數個,時效也還沒超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珮 102-12-23 20:23

 請問一下,我要依據哪些法條可以要回那些家產,回歸給父親

小珮 102-12-23 20:46
回覆 小珮 的發言內容:

 請問一下,我要依據哪些法條可以要回那些家產,回歸給父親

 民法416條「撤銷贈與」規定即俗稱「防不孝條款」我可以這條法條辦理,請問我要如何辦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本件應非是撤銷贈與問題,而是回復繼承問題,所以在對方尚未把產權移轉出去前,應盡快起訴回復到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之狀態,否則您父親會喪失其繼承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當初你父親交給姑姑處理,有表示是要你姑姑怎麼處理嗎? 另外可回復登記共有,可用的 ... (恕刪)

 不當得利,或是繼承回復,或是侵權行為,看情況來適用

您好,目前這是無解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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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贈與方式給弟弟,如果弟弟並無任何失當的行為,基本上是拿不回來的.除非能夠證明是借名登記給弟弟,但前提是必須要證明你父親是原所有權人,且對於該財產有支配權.

小珮您好, 謹按您所述回覆問題: 一、您的情況,應按民法第1146條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方得保障自己的權利。 二、另外,前述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設有時效規定,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且若侵害人將遺產移轉給第三人,更將加深案件的複雜程度。 故若擬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務必迅予提起。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6: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主張繼承權回復或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請求返還相關遺產。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達 102-12-14 23:44

我與其他甲、乙戶的房子剛好呈現一個ㄇ字型,而我們三戶前面的空地剛好是共同持分,但最裡面之甲戶在他房子前面蓋了個車庫(該地為其所有,但屬違建),因此甲戶就有汽車進出的問題,但三戶所共有持分地並非屬於道路,因此

1、甲戶車輛進出該共有持分地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主張該共有持分汽車不能進出?

2、既然是三戶所持分共有地,我是否可將機車停放於所共同持分共有地?因為其他二戶也都有將機車停在在共有地之情形,但甲戶卻宣告我方停放機車而影響其車輛進出,有侵權之行為,是否構成?

3、甲戶宣稱我惡意停將車於騎車庫前,有妨礙自由之情形,是否構成?可是如果甲戶有告知移車的話,我方都會將機車移開,並無惡意阻擋之情事?

4、甲戶在其家所有之土地上蓋了個車庫,已有時十來年之久,但無申請建照,是否屬於違建?於近日見其有修補之動作,特通知違建單位前來查看,卻遲遲見不著蹤影,但有將其修補之狀況拍照,是否可檢舉違建?

5、三戶所共同持分土地該如何劃分使用權所有權?

謝謝惠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共有土地之管理,應訂立分管契約,否則再未經其共有人同意而強行占有該土地,仍會構成竊占及侵權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達 102-12-15 18:3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共有土地之管理,應訂立分管契約, ... (恕刪)

 但三分所持分土地,僅一汽車大小範圍,該戶經常以汽車進出其車庫,影響我外出時發生碰撞風險,有無其方法可主張該持分地並不屬於汽車通行之範圍?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規定,共有人得就共有土地之使用訂立分管契約,若您無法協議訂立分管契約,可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土地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ㄧ個簡單的原則,只要是共有土地,沒分割以前,除非有分管契約,沒有任何人有權利使用.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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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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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102-12-11 02:22
我有借朋友一筆錢並設定抵押權後來他還不出錢來就跑路,人也找不到了。我就將房地申請強制執行拍賣,但因為是多戶持分,不能單獨使用,所以乏人問津,以流標收場。最近聽說有人要承購全部持分並依據土地法第34條辦理產權移轉,多數其它持分所有權人已同意出售,因為找不到我的債務人,購買人說要依規定把價金提存在法院等他來領取,我心理很急,怕他知道消息後會直接去領還是不還我錢,我該怎麼辦呢,有沒辦法以抵押權人身分去領取他的提存金或是有其他方法可得到清償

您好:

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以對方為被告提起清償借款訴訟,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以該確定判決向提存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該提存金,以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僅供您參考。

如滿意我的回覆,請不吝於給予評價;另如有其他疑問,歡迎mail至rtty001@gmail.com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先對提存金做假扣押,避免被領走,再提起清償借款訴訟,才能萬無一失,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對您的債務提告,讓他出現。若他仍不出現,您即可依一造辯論判決勝訴,待該判決確定,即可對該提存金進行強制執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琳琳 102-12-04 09:59

外婆過世後土地由姑姑及父親繼承,但父親因繼承前就過世了,所以由姑姑及媽媽和子女繼承,但姑姑於繼承後也過世了,姑姑無配偶也無子女,我們該如何購買姑姑的土地持分

就您所述問題應先釐清,您的姑姑是否有繼承人存在。
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0: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您姑姑無配偶亦無子女,則次順位繼承人即為姑姑之父母即您祖父母,若您祖父母亦去世,再次順位繼承人即為您父親。本案您父親已去世,按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由您代為您父親繼承您姑姑之遺產。是此,您不必購買您姑姑之持份,而應辦理繼承登記。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代位繼承應以直系血親之關係為前提,故一般情形是子女早於父死亡,而由該亡子女子女代位來共同繼承其份額,代位繼承祖父之財產。父親與姑姑為旁系血親關係(父親不是姑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根本即不是令姑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完全不合於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則本件依法當然不能由您們來代位繼承姑姑的遺產

民法第1140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依民法繼承相關規定 繼承人範圍是有一定限制 如果已經沒有繼承人 可能遺產會歸國家所有 2.繼承順序為子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所以如果沒有子女 配偶 就看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 父母 祖父母存在 可以為繼承人 3.如果均無繼承人 那就由國家承受這些權利 你們應該沒有權利直接跟國家購買

小藍 102-12-02 23:29

您好:敝人最近遇到一非常困擾的法律問題(有關三七五減租方面),因本身對法律較不懂,希望在此能獲得一些協助和回答。我大略描述目前遇到的狀況如下:我祖父和他的兄弟們(共4房)以前跟地主合租農地耕作,而同意以大房的名義向地主承租,而各房平均分攤田租,並統一將各房應繳的田租先交給大房,再由大房以承租人身分向地主繳租,一直以來都是如此。後來我們這房因祖父過世,其下有二子:我父親和伯父,所以我們這房應繳的田租接下來是由我父親和伯父各繳一半,也都有持續繳租。大約十幾年前,我伯父因病過世,其下留有一女兒已結婚,而自我伯父過世後,他這女兒十幾年來就再也從未繳任何田租(大概是想說地主不見得有分地的一天,所以不願白白繳納田租),所以我們這房這十幾年來全部田租都由我父親單獨繳納所有金額給大房,由大房向地主繳租。大約兩年前因地主分地,大房將地主分給的土地再平均分給我們各房(以買賣契約土地移轉登記方式),所以我們這一房因田租是由我父親繳交所以分給我父親,我父親又將此土地持分過戶給我。最近因為我出售這塊地,我伯父的女兒突然跳出來主張她也有分得一半售金的權利,如不分她一半,就要走法律途徑告我們!想請教律師:我伯父女兒她有權利和我們分土地售金嗎?就我認為她十幾年來都不願繳交田租也未繳半毛錢田租(只因不見得地主會分地或何時才會分地),而都是我父親規規矩矩、老老實實的繳我們這房的全部田租,她的權利在未持續繳租的情況下應已喪失,否則這種投機之人在未分地前不繳半毛錢,一分地就跳出來要分一半土地或售金,實在太奸巧也太不合情理了!但因我本身對法律較不熟悉,所以還希望在此處能有幸獲得律師的協助回答,讓我概略知道法律方面對這一事件的見解,感恩不盡!

 你說的分地,應該是指375的優先承買權? 如果是,你說的大房,優先承買後再分下來,大伯女兒要分,就要看各承租人內部關係有作甚麼樣的約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耕地三七五租約,只是承租權利,不是為您祖父之遺產。而由您父親及大伯繼承承租權利。惟,您大伯的女兒若非現耕農,即無法依三七五減租要求繼承農地。因三七五減租要求繼承租賃農地者,必須要是現耕農之身分。若無法繼承農地,即無法要求分地或分錢。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訴訟策略及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藍 102-12-02 23:21

您好:敝人最近遇到一非常困擾的法律問題(有關三七五減租方面),因本身對法律較不懂,希望在此能獲得一些協助和回答。我大略描述目前遇到的狀況如下:我祖父和他的兄弟們(共4房)以前跟地主合租農地耕作,而同意以大房的名義向地主承租,而各房平均分攤田租,並統一將各房應繳的田租先交給大房,再由大房以承租人身分向地主繳租,一直以來都是如此。後來我們這房因祖父過世,其下有二子:我父親和伯父,所以我們這房應繳的田租接下來是由我父親和伯父各繳一半,也都有持續繳租。大約十幾年前,我伯父因病過世,其下留有一女兒已結婚,而自我伯父過世後,他這女兒十幾年來就再也從未繳任何田租(大概是想說地主不見得有分地的一天,所以不願白白繳納田租),所以我們這房這十幾年來全部田租都由我父親單獨繳納所有金額給大房,由大房向地主繳租。大約兩年前因地主分地,大房將地主分給的土地再平均分給我們各房(以買賣契約土地移轉登記方式),所以我們這一房因田租是由我父親繳交所以分給我父親,我父親又將此土地持分過戶給我。最近因為我出售這塊地,我伯父的女兒突然跳出來主張她也有分得一半售金的權利,如不分她一半,就要走法律送徑告我們!想請教律師:我伯父女兒她有權利和我們分土地售金嗎?就我認為她十幾年來都不願繳交田租也未繳半毛錢田租(只因不見得地主會分地或何時才會分地),而都是我父親規規矩矩、老老實實的繳我們這房的全部田租,她的權利在未持續繳租的情況下應已喪失,否則這種投機之人在未分地前不繳半毛錢,一分地就跳出來要一半土地或售金,實在太奸巧了!但因我本身對法律較不熟悉,所以還希望在此處能有幸獲得律師的協助回答,讓我概略知道法律方面對這一事件的見解,感恩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先前地主既已分地,且也移轉登記在您名下,且對方也已經十幾年來均未繳交回租,則對方應無權為其要求,她去提告也可以使整個法律關係確定下來,並不見得不好,但在訴訟上您們仍應好好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hn 102-12-02 17:20

 

我和鄰居們的房子擁有面積不小的 "法定地上權" 涵蓋了整片土地, 而且地上權"未分割" 。
每一間房子都有加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 至少都有三十年以上了..
地主這三十幾年來都是沒有擁有任何地上權的。
近年來地主透過訴訟的手段, 塗消了幾位鄰居的法定地上權(建物己消失很久)。
之後地主將被塗消地上權的部份(也就是空地) , 出租給建商
最近地主的土地法拍出去了,法院己經允許我和鄰居們 以"持份"的方式
"優先承購" 和自己"地上權面積" 一樣大的"持分土地"。

但我看到了法條:
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
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想請問: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4.另外有些房子是 "公務人員宿舍",住有退休的公務人員,
   地主幾年前有對全部的人(包含公家機關) 提出拆屋還地訴訟,但不起訴 。
  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自己也有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超過三十年以上,
   請問這些違建能不能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呢?"
   因為地主沒有對這些退休公務人員提告, 而是告 "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公家機關"
   而且地主一開始本來就沒有任何地上權了。
   若可以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是要找土地代書 還是要找律師去申請呢?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還是得要有相當的坪數才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本件是否會涉及竊佔罪,依目前資料尚無法判斷,但要成立的可能性應該不大.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持份土地需先視您們持份是持有所有權或是地上權,另有關行政法規有無特別規定而為判斷.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hn 102-12-02 18:2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 (恕刪)

律師你好..感謝的回答..想再請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

>>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想請問您是否有漏打了 字...是 "會" 還是 "不會"被混同消滅呢?

 我們是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若被主動混同消滅..

 我們豈不是由"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屋"變成"持分小地主"??

 將來分割土地若沒有割在在我們的房子

 那我們房子不就變成 無權佔有了...必須被拆屋還地了.

 若持分土地被 多數決  變價 拍賣掉 那豈不是連土地都沒有了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若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沒有建物的法定地上權都己經被塗消了..從法院判決書得知 我們這塊土地上所有房子

都是擁有法定地上權的..法定地上權 不是應該 沒有期限的嗎..直到建物消滅為止..才會消滅..

意定地上權才能定期限..不是這樣嗎?

 

 

 

 

 

江皇樺 (江帥) 102-12-03 09:48

您好,

1.原則上在您們承購了與地上權面積一樣大的持分土地以後,您們即取得承購部分之土地所有權,但因為只是持分,除非提起分割訴訟,並要求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分割給您,否則地上權並不會與所有權混同而消滅。

2.法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是到建物自然滅失為止,這也是您所提到部分土地的法定地上權之所以被塗銷掉的原因。

3.這是民事糾紛,原則上並不會是刑事竊盜或竊占罪的問題,但在沒有簽訂分管契約約定該部分給建商使用,或提起分割訴訟的情況下,建商不能自己把特定範圍圍起來。

4.時效取得地上權只要符合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占有土地就可以申請登記,不管是不是違建。但要注意違建一旦被拆除,地上權也會隨之消滅。至於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不需要提起訴訟,向地政機關申請時由地政機關認定。

5.就算優先承購,也要符合其使用坪數,否得將來一旦提起分割訴訟還是有拆屋還地的風險。

John 102-12-03 13:34
回覆 江帥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原則上在您們承購了與地上權面積一樣大的持分土地以後,您們即取得承購 ... (恕刪)

感謝江帥的回答:

>>5.就算優先承購,也要符合其使用坪數,否得將來一旦提起分割訴訟還是有拆屋還地的風險。

關於第五點我的意思是指,公務人員子女擁有了一坪或二坪的"持分土地",將來公務人員宿舍

歸回國有財產局時,能否優先承購這間 "擁有法定地上權的公務人員宿舍",只買建物和地上權

,因為這次優先承購 負責的公家機關沒有購買持分土地

還是要一定面積的持分土地才能優先承購這間 "擁有法定地上權的公務人員宿舍"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40條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
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是此,您似得依該條規定主張補償或延長。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霆仔 102-11-30 23:38
最近家長有下列困擾,
家母與親戚間共有一筆土地,各持分二分之一,且有地上物,但無建物權狀(為三十年以上老舊三合院,地上物登記),近期親戚要求地上物拆除,重新劃分,他要蓋新房子,但其實我家並無這樣的念頭,年輕人已經搬離老家多年,只剩家母會回去走走,另外有些物品放置老家,有時候會回去看看,目前只剩我家母設籍在老家,且家母無多餘的財力,另外也是小時候的回憶,並不想拆除,有幾個問題想請教,無建物權狀,是否會因為親戚自行拆除而吃了悶虧,是否有方法可以防範,有何方式可主張權力,麻煩指教,感激不盡!!!謝謝
呂文正 (呂律師) 102-12-01 11:20

須先確認地上物建造者為何人,始可進一步判斷與主張權利。

更進一步問題,煩請來信或來電詢問。

1.建築物沒有保存登記  所以未登記所有權人  但原則上還是有實際上可以處分權之人  你可看是用誰的名義繳納房屋稅  或許這個人應該有實際處分權   原則上需要他同意始可以拆除房屋  2.至於共有土地  將來如果沒有經過共有人全部同意  其中一個共有人是不能獨自使用系爭共有地  否則另一共有人是可以請求拆除返還土地於全部共有

宗翰 102-12-08 21:45

 呂律師 / 張律師你好

建築物沒有權狀,一直以來只有繳地價稅,還有其他方式可以主張嗎?

另外就是怕親戚沒通知我們即私自拆除三合院(因為建物都無權狀),之後自己申請劃分,他們就可以使用他們持分土地,有方法主張權力他們不能拆嗎??請鄰居做證可以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5: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試試看主張該建物已時效取得地上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豪 102-11-30 19:52

 你好~我爸在民國68年在農地上有建三合院~土地持分有好幾十人~而三合院的佔地面積大概50平~而我爸的土地持分大概只有33平~如今有其中一個共有人寄存證信函說要求拆屋還地~要把50平全部拆掉~理由好像是沒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蓋房子土地上~如果不拆就要訴諸法院請求拆屋還地~據我所知他是兩個月前才買的土地持分~我想請問
   1~他有權利這樣要求嗎~如果上法院請求拆屋還地會被拆嗎~如果會被拆是拆到剩33平還是50平要全拆呢
   2~他購買土地沒通知共有人~據我所知共有人不是有優先承買權嗎~照他這種情形我可以說他的買賣有瑕疵~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設定地上權嗎?租約?還是有口頭上的使用借貸?如有,就有整個土地使用權利,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出賣時,其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買,照規定是要通知其他共有人,沒通知的話,如有損失,就可請求賠償,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阿豪 102-11-30 20:33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設定地上權嗎?租約?還是有口頭上的使用借貸?如有,就有整個土地使用權利,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出 ... (恕刪)

 房子沒有保存登記~因為是68年建的~當初也沒有共有人書面同意建屋~因為共有人太多了~早期資訊不發達也沒這方面的知識~只是當初所有共有人都沒意見~只有在繳房屋稅~目前是我爸租給別人在使用~因這幾天收到其中一個共有人主張拆屋還地~所以才想請問其共有人有權利主張拆屋還地

這樣就比較棘手,當然進入法院的話,還是有抗辯的方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重點在於您們是否屬有權占有,若是無權占有的話,共有人是有權利可以訴請拆屋還地給所有共有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5: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試試看主張該農舍對該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或有其他之權利,如使用借貸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烏龍茶 102-11-30 12:49

請教各位律師 老家的房子最近想處理掉 所有權人為自家三兄弟 持分各佔40%、30%、30% 如果出售的話一定要三位都同意嗎? 或者 其中兩位(持分40%和持分30%)要出售 另一位持分30%的不同意 是否可以無視不同意的那位而將房子出售? 不知在法律上可有相關規定? 謝謝~

可以出售,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烏龍茶 102-11-30 12:58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出售,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所以只要其中2位同意就可以出售了嗎?

感謝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2-11-30 14:30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在本件只要任二人同意就可出售。以上謹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5: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要有其中兩位同意,即可出售。不過第三位享有優先承購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1-23 00:46

狀況是這樣

今年6月間我向國產局購買土地土地原本是我跟奶奶承租 承租權是個持分2分之1

因奶奶之前都說要把土地給我 也都身分證印章交給我辦理 

確定購買時國產局要我去補正資料 國產局當時跟我說購買後持分不一定要照承租持分填寫 只要我跟奶奶商量好就好 所以我就填寫購買後所有權持分4分之3 奶奶4分之1 這樣在日後再過戶給我的時候稅金可以繳比較少

 

但是買下來之後我奶奶翻臉不認帳 說他是持分2分之1不是4分之1說我吃掉她4分之1 並且口頭上向我追討  而且說我沒扶養奶奶所以把4分之1過戶給叔叔了 我跟奶奶說他要給叔叔沒關係 那當作是我給他的日後一切贍養費

想請問  承租持分所有權持分是一樣的嗎? 因為當初國產局跟我說承租權只是擁有購買時的優先權 跟購買後的所有權沒關係??? 是這樣嗎

 

在請問

因為當初購買的價金都是我出我也把收據留起來 現在因為過戶給叔叔了 我是不是可以請奶奶跟我去公證人那邊寫張證明  證明那4分之1當作是扶養奶奶日後一切的贍養費??? 奶奶願意跟我去公證的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承租權與所有權是不同的法律權利與概念,且購買時有無向國有財產登記,登記之名目為何,均是本件應先釐清之爭點,否則無法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承租持分只是代表優先承買權利範圍,至於你跟奶奶買受的持分,就是看買賣契約所載,另外那不叫贍養費,是扶養義務,如果依法扶養義務在你身上的話,你就是要扶養,當然要看你奶奶是不是有不能維持生活情況來決定你奶奶是否有扶養權利產生,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6: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珠 102-11-22 01:43

我家有一個土地最近有買主要買, 我爸的持分超過2/3. 想要用土地法34-1進行買賣, 可是發現其中的持分人有二種情況, 一種是祖公地, 地契上的名字是日據時代的名字. 都未辦理繼承, 不知道要到那裏找後代. 

第二種是地契上的名字已過世近30年, 未辦理繼承.. 土地價值也不高, 所以他的幾代子孫也不想要辦理繼承

 

對於以上的二種情況, 我要如何才能處理土地?

您好,這種狀況只能用分割的方式,訴請法院分割,分割方案就是由你們取得全部土地,其他人取得補償金,補償金可以直接提存給法院當作給付即可.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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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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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皇樺 (江帥) 102-11-22 09:53

您好,

     1.其實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持分超過2/3者還是可以直接處分掉土地,不過處分土地所得價金還是要把其中不屬於您父親持分的部分提存法院,並餞行通知其他共有人的程序。

     2.可以考量分割訴訟跟直接出賣,何者所花費時間及金錢成本較少,作一個選擇。

 就您所述似乎對造不明確,如果對造無法明確,後續程序恐會有一定難度。

gesar 102-11-18 09:04

房子從3樓改建成5樓後,部分新進的住戶未拿到該有的持分

房子原先規劃為30坪,後來蓋20坪後建商倒閉,但是有拿到房契且也房子可以住。

這件事已經26年左右了,請問這樣是否只能向有持分者買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有時效之問題,且建商也已經倒閉,要請求的機會不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melody 102-11-13 22:34

最近購置一間社區型透天中古屋,不需付管理費,但有管委會(無住戶規約),簽約後,由鄰居口中得知我家正門前面的裝飾圍牆有裂縫(?約一公分,長約200公分,有些裂痕已不在牆面上,而是牆面與我們私有土地的接縫),那裂痕是裂在我們私有土地邊的圍牆(我們是邊間),由鄰居口中得知可能是地層下陷造成的,我們覺得那面牆已經危害到我們的安全及財產(因車子將停在那,且小孩有可能在那邊活動),且當初前屋主及仲介未告知,如早告知那牆有裂痕(那裂痕要蹲著才看得到),為了小孩的安全,我們才不會去購買,我們想解約,但前屋主不願意無條件解約,透過仲介告知我們那是管委會的事,因為那是共有的,責任不在前屋主,且前屋主無權告知.

試問:

1.有土地;建物及持分權狀,那牆雖是共有的,但它蓋在持分土地上,前屋主真的不用告知及付任何的責任嗎?

2.前屋主及仲介動產現況未告知圍牆有裂縫是否犯了刑事詐欺罪?

3.如真要購屋(已過戶了),我是否有權要求前屋主及管委會們,請專業人士(結構技師)來評估及修繕?

4.如管委會們和前屋主堅持由他們找人來修理,我可否請他們出示一張証明文件,以確保我在入住後並不會有任何危安問題及往後如要出售不會影響市價?

5.我是否有權要求等圍牆修繕完畢且拿到証明文件後,才交屋?

6.修繕完後,他們沒辦法出示証明文件,我是否還有權利要求解約?可要求賠償嗎?

ps.那裝飾圍牆是我們告知仲介有裂縫後,仲介才告知我們那牆是沒有打地基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 貴社區既然有管委會,則對於公共設施部分,自應由管委會來管理,所以其修繕應由管委會來處理,而本件似未能達到解除契約之程度,要解除契約應有困難,但仍可以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aron 102-11-12 13:14

您好:父親於日前仙逝,但留下一筆土地與建物。原本父親與5哥各持分1/2。但父親留下來的1/2目前要由我們(子女+媽媽)共10位繼承,大家都同意都給5哥繼承,可是大哥因為年久未聯絡,不知生死,所以只能辦理公同共有。想請教律師,可以如何讓產權如數移轉到5哥身上?因為若先繼承下來再轉贈與給5哥,會再產生契稅與土增稅問題,若是直接給5哥繼承,就可以省掉本筆費用,用來照顧年邁母親。謝謝您的回覆。

 之前若願意放棄繼承的人,有在法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的話,繼承人就只剩大哥跟5哥,再訴請分割就可避免稅的問題,但現在您們既然繼承了 ,只能起訴訴請求分割訴訟中請法官按照您們想要的分割方式分割,但要看法官能否接受,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aaron 102-11-12 14:07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之前若願意放棄繼承的人,有在法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的話,繼承人就只剩大哥跟5哥,再 ... (恕刪)

感謝黃律師。目前尚未辦理繼承動作,但是若大家都辦拋棄,這樣大哥繼承比例就會變多不是嗎?可否在尚未繼承時用何種方式將房子完全過戶給5哥?或是可以如何辦理讓法院可以有個判決讓我們可以處份或提存大哥所繼承土地金額去法院提存。因為一旦繼承後再辦贈與,就會產生契稅與土增費用了。我們也想讓房子產權完整的給5哥。感謝您。

是的,如果拋棄繼承的話,大哥跟5哥可分得部分都會增加,這是無法避免的結果,如果全體都繼承下來,那就起訴裁判分割,於訴訟中跟法官陳明希望的分割分式,當然要看法官准不准,因為畢竟您們希望的分割方式是違反法律的,如果准,你們希望的結果就可實現

您好,我建議您直接用訴訟分割方式,因為你們如果所有共有人都同意該分割方案,那麼就沒問題,補償金部分其他兄弟姊妹可以不拿,而大哥部分也可以提存方式解決,補償金的金額也可以商量的,所以可以用訴訟分割方式處理.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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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 102-11-22 17:13

 感謝以上律師們的回覆。
看來只能跑訴請分割一途。

再請教各位專業律師,我檢視過土地謄本,上面土地他項權利部,
權利種類記載:"最高限額抵押權"。
這如果我訴請分割時會有影響?
5哥是貸款人,父親是擔保人,兩人各持1/2持分

分割內容大致是將所有土地銀行的錢(80萬)全部都轉給5哥,其餘繼承者除失蹤大哥外均無異議。(大家已有共識)

請不吝給予建議,感謝各位專業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2-11-24 02:26

抵押權不會有影響,仍可以進行分割。因為大哥並未同意放棄權利,分割結果可能是大哥(依應繼分)及五哥共有土地及現金;為免關係複雜,可以向法院建議由大哥分得現金(若不夠再由五哥現金補償)、土地全歸五哥。以上謹供您參考。

rebecca 102-11-06 11:57

鄰居常把車放在車道上害我出門都要去叫他而且還放整夜~因為住戶少所以沒住戶管理委員

車道土地是共同持有有沒有方法可以遏止他??他們私自外推車庫他們堅稱外推部分還是在自有土地部分不屬於車道持分部分有沒方法可以討回

 不知道您說的車道與您住家的相對位置為何?如何阻擋? 這樣的狀況可發律師函給予警告要求改善,如有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06 13:02
回覆 rebecca 的發言內容:

鄰居常把車放在車道上害我出門都要去叫他而且還放整夜~因為住戶少所以沒住戶管理委員

< ... (恕刪)

可請建管單位來看有無違建

請幫忙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kevin 102-10-30 21:48

請問: 父母親欲將財產繼承權指定由子女其中一人繼承(膝下有子一人,女兒二人),

        生前遺囑要以何程序/方式才具有法律效力? 是否有特留持分問題?

以上~

懇請撥冗回覆~感謝您~

KIWI

 

 您好,遺囑的作成有許多類型,建議由律師代為撰擬,才能保障合法效力,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由於遺囑必須符合法定之要件方具備遺囑之效力,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原則上只要注意使遺囑符合法定要式之規定,即屬有效之遺囑,但須再另外留意特留分之問題。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本件依您所述係將遺產全數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中之一人,對於其他依遺囑內容而未獲分配之法定繼承人而言,既未能保留其特留分之最低法定限度保障,系爭遺囑當然即屬違反持留分而會有實質效力之爭議,則若其他繼承人依法爭執的話,自然也就無法再依立遺囑人初步設想而辦理。

綜上可知,預立遺囑基本上無法完全免除繼承人間日後爭訟之可能,若可以的話,以生前處分方式來進行或較允當。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