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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331 104-06-23 18:08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我遇到的盜圖事件,對方是知名部落客,第一次發現對方盜圖時,有用Facebook粉絲團的訊息通知對方,對方似乎都不理會,只好通知部落格平台請他告訴對方,才突然更改了照片。
原圖是我自己從google map截圖後加註文字標示(文章有標註出自google map)放在一篇旅遊介紹文章裡面(非營利),對方把我的修改後的圖片複製取用,還加上自己的文字;被盜用的圖片很明顯地看的出來,我原本加在地圖上的字還有圖示都還在上面。
雖然對方在我強烈要求下,於他的文章內有簡單的道歉聲明,但是盜了圖後在他的粉絲團推說圖片是他朋友給他的,還抱怨圖片沒有加浮水印,一點道歉的誠意都沒有。
想請問律師這個狀況,我是否可以主張有這張圖片所有權並提出告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3 18:17

您好,對方之行為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3 18: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恐有涉及侵害著作權法之問題。

據你所述,系爭的圖片是你從google map截圖後再加上文字製作而成。首先要說明的是,著作改作權專屬於著作權人,也就是說你截圖後加上文字的行為,已經侵害原本google map圖片的改作權,實務判決對於違法改作的圖片是否有著作權有些爭議,有部分判決認為違法改作的圖片不受著作權保護,也就是說你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截圖改作不會產生著作權

另外,即便該著作的改作不違法,是否另外產生著作權,必須看該著作是否具有原創性,如果增加的文字只是針對圖面的簡單說明,且說明的文字不多,可能也會被認為原創性不足而不受著作權保護。

反之,如果改作創作係經原著作權人的同意,且其中的文字有原創性,也就是說是你獨立創作且創作的內容有創新性,則你的著作會產生著作權,並得以向重製及改作你的著作之人提起著作重製罪、著作改作罪的告訴及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

除了以上你可能可以請求的權利外,你的行為基本上也是構成他人著作的違法重製及改作,也會構成著作重製罪及改作罪,google也可以對你提起告訴及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James 104-06-24 18:2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據你所述,系爭的圖片是你從google map截圖後再加上文字製作而成。首先要說明的是,著作改 ... (恕刪)

律師您好,

您的回答也是我從網路上找尋資料時的疑惑,

"google map截圖後,用在非營利的部落格文章內是否違法"

這點我想很多部落客在寫作的時候為了方便寫作標示,常會截圖使用google map,

請問即使是非營利的部落格文章,一樣是侵犯google的權利了嗎?

 

有找到這位部落客參加的講座,

內容有問到使用google map的問題(問題3),演講的律師告知非營利使用OK

http://lovedach.pixnet.net/blog/post/413001571-%E3%80%90%E6%99%BA%E6%85%A7%E8%B2%A1%E7%94%A2%E6%AC%8A%E3%80%91%E9%83%A8%E8%90%BD%E5%AE%A2%E8%91%97%E4%BD%9C%E6%AC%8A%E3%80%82%E8%91%97%E4%BD%9C%E6%AC%8A%E7%9A%84%E6%AD%B8%E5%B1%AC

非營利使用並非一定構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除了使用時必須要標示著作權人外,還要看你使用的量與著作整體的比例、對著作權人的侵害程度等等而定。

google map好像是有提供免費的source code讓人完整的將其引用於網頁之中,因此如果是使用google提供的source code以嵌入式的方式使用,應該是得到google的授權(至少是暗示授權)沒有侵權的問題。但是如果只是截圖不是使用嵌入式的方式使用,這與google提供授權的方式不一致,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沒有表示授權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這樣要說是不是合理使用,就要看你對著作的使用量等因素,就個案進行判斷方能確認。

中央 104-06-20 01:45

高雄鳳山發生一件真實案例:

有位蘇姓男,因對兄長不滿,在計事本中寫道,兄長嫖妓幾次,盜用公款出國旅遊,計畫對自己雙親下藥毒害,都是公司經理告訴他的。這本筆記本丟棄在垃社桶,遭蘇姓二妹倒垃圾時無意中發現,筆記本外面有寫姓名(蘇姓男),翻閱後發現內容與事實不符,兄長詢問書寫者後,蘇姓男強調筆計所言屬實,採取避不見面、不道歉方式。兄長對蘇姓男提告並將筆記本訴諸媒體,蘇姓男請律師具狀以違反個資法為由對兄長提告。理由是蘇姓男不願意讓媒體知道他筆計簿上姓名,沒有蘇姓男同意書,更稱這筆記本是二妹去翻他公事包,觸犯隱私權。想請益律師,蘇姓男是否有法條引用錯誤?

個資法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Carrie 104-06-09 11:47
你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今年要參加Work and Travel美國打工遊學計劃,在台灣是透過福華代辦辦理的。 當時和代辦有簽計劃同意書,其中有項「學員於參加企劃期間之所以相片/影片檔案及心得感言文章,均同意福華及美國 Sponsor (Geo Visions),使用於其網站、文宣、部落格及電子報中,作為推廣計劃之素材。」 文末有提到「我已確實詳閱且瞭解美國暑期打工旅遊計劃 Summer Work and Travel USA Program 之內容,同意接受並遵守上述所有計劃規定及應注意事項。所有申請資料均由本人親自填寫,如有不實,本人____願承擔所有法律責任,福華國際交流有限公司有權取消本人之參加資格且無須退還所繳費用。」並簽名。 想請問,這樣我上傳到社群網站 ( 如Facebook. Instagram. twitter ) 或是部落格 ( 痞客邦等 ) 的照片、文章、影片,他們是否就能自行拷貝使用? 之前參加的學員就有發生福華要求他文章內不能提到負面的事,可能是怕影響到他們招生吧。 謝謝!

條款只是簡單約定照片等可使用,沒有限定是誰拍攝的(沒有限定著作人),就容易被認定只要是跟遊學相關的都可以使用,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咩都 104-06-05 01:02
事實經過: 當初有參加朋友的朋友(主辦人)開的旅遊團 當時他有說非營利 是朋友出來ㄧ起玩的團 也有註明未達人數時需大家需平分金額 以及不滿意隨時可退出 我當時已先付訂金 但後來家中有喪 根本沒興致玩 所以只有取消ㄧ途 但是在旅遊的十天前就已告知 可是被主辦人扣了一晚的住宿費 主辦人意思是我要負擔他們房間住不滿的損失(他有說其他都無損失) 但是主辦人ㄧ開始訂的ㄧ間六人房住不滿(就算我去了也只住4人) 但他要我負擔的是 他們所有住不滿的錢 (加起來等於一晚住宿費) 我的認知是 我可以負擔六人房少一人的錢(等於算6人變5人平分的價差) 但我無法因為他自己訂的房間沒滿就要我負擔所有的 畢竟我也沒住到房間也不是我訂的 他大可以直接訂四人房 他事後也說人少住的寬敞舒服(最後6人房只住了3人) 等於我沒住到要幫他們平分 卻硬是扣我一晚的費用 問題: 請問這樣主辦人的做法合理嗎?是否算侵權侵佔?因為他有說非營利 我若主張我只能負擔住滿的6人房少我1人的費用可行嗎? 如照他的意思那其他不住6人房住雙人房的團員是否也該一起承擔損失? 或是其實主辦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呢 謝謝解答
Simon 104-05-29 21:44

去年11月跟網路旅行社訂峇里島旅遊 原本在客戶紀錄要求全家8人住一間四房的villa 或是兩間兩房的villa 結果到當地卻給我們一間3房的villa 期中一間房已經有房客入住 所以游泳池客廳等設施要跟他們共用


回來之後 我找品保會 觀光局申訴 並告知這事他們作業疏失 因為客戶紀錄上有要求 卻讓我們跟陌生人共住一間villa...


旅行社的回覆卻是 我們不保證不會跟人共住一間... 真讓人生氣 所以可以請教一下 如果去法院申請民事訴訟 勝訴的機會有多大?


還有 想請教要如何寫訴訟狀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旅行社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相關條文依據,您可以參酌民法旅遊篇之規定,並擬定起訴狀向法院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9 22:18

若行程前有告知是獨棟villa且可與自己家人單獨使用,但實際情況卻是您所描述之情形,可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要先依照您當出簽定的契約條文內容而定

如您所描述屬實可依債務不履行進行請求

求償金額甚小者,是否定須以訴訟程序來進行解決, 看您的斟酌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6-01 23:25

Dear Simon,

先想想您跟陌生人共住一間的所造成對您的侵害是什麼,應該就是隱私權以及隱私的可期待性被侵害了,此已合致侵權行為的要件,縱然旅行社沒有「事先保證不會與陌生人共住一間」,但依一般社會通念及交易習慣,我們支付的房租費用就是要保障我的隱私權不會受到侵害,以此作為損害基準,加以主張,相信訴之有理由的可能性會大增!

以上,歡迎來電或來信聯繫。

pagale 104-05-17 01:15

您好:請教諸位律師幾個問題,敬請指教,謝謝您們的幫忙。

1、本人因偽造公文書,法院給予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繳交國庫3萬元之判決,收到繳交罰款的通知並完成罰金繳納之後,就沒有其他通知了,請問緩刑是否已經開始執行了?

2、緩刑期間是否可以辦理國外旅遊? 在網路上看了很多文章還是不清楚,最後去查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一項: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者,不在此限。  請問裡面的「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者,不在此限」。是指被判處緩刑者都不受限制嗎? 另外如果能出國的話,是否需要報備?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17 11:02

您好 須注意緩刑是否有附條件  若緩刑有附條件  請注意條件是否有履行  其餘並不影響出國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7 21:34

緩刑條件記得履行。

緩刑時會同時需要保護管束,記得定期向觀護人報到。

原則上還是可以出國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只要未被限制出境,仍可以出國,但國內之家人仍需注意有無收到法院通知等文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7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刑期間您仍可出國,只要您符合緩刑之相關條件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o 104-05-14 09:31

律師早安:

原訂2015/5/27至日本北海道旅遊 (參加大榮旅遊團,搭乘復興672航班).

於2015/5/12看到網路報導復興航空670飛北海道班機因機器故障迫降北海道機場.

2015/5/13早上以郵件通知旅行社, 欲變更為非復興航空赴日旅遊的團體. 旅行社回覆: 不可聽信新聞報導, 僅為正常班機維修事件且挪團會扣約一萬多元的賠償款(包括提前12天取消的七千元及機票款加住宿費), 請我們再考慮.

本人一行四人因考量安全問題, 想改搭非復興航班, 仍依約參加該旅行社至日本旅行的團體, 但旅行社以班機及住宿已訂為由,堅持須負擔此筆賠償款.

 2015/5/13晚間電視及網路仍報導復興航空670滯留北海道班機近24小時.

安全是我們考量的最基本條件, 且日本旅遊計劃不變, 我們維護最基本的權益難道須以賠償作為代價? 懇請律師為我們解惑, 並協助爭取消費者應有的基本權益?

謝謝您們….

註: 復興航空未對此事作澄清報導…

葉鞠萱 (昍業) 104-05-14 11:42
回覆 jao 的發言內容:

律師早安:

原訂2015/5/27至日本北海道旅遊 (參加大榮旅遊團,搭乘復興 ... (恕刪)

於法無據, 除非複興航空民行局被停飛

無法因為別的個案事故主張要變更, 旅行社求償應視您旅遊契約內容而定

如果為了安全起件, 建議自行加價購買其它航空公司

Cherrie 104-05-06 11:58

疑涉違反藥事法
昨日5/5收到台中市衛生局函件,疑涉違反藥事法,
要我5/22至食品藥物管理科書說明

內容大概為: 本案由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監控查獲
貼上我的拍賣網址(3/13下載)
此商品3月底已全數下架不再販賣

本人喜愛日本旅遊,為了能貼補些旅費,
在奇摩拍賣上販賣曼秀雷敦AD保濕乳霜,
網路上有許多推薦文章及其他賣家販賣,
僅因不熟法律規定,不知道乳霜被歸類在藥品不能販賣,
我的動機並非惡意販售,
我要如何去陳述到案說明呢? 我會面臨甚麼樣的罰則呢?

您好:

1.  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必須取販售藥品之許可證,才可販售藥物,因此您上網販售藥品確實是違反藥事法,衛生局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  建議向衛生局說明您並不知悉該產品係屬藥品,並提供該項產品的輸入及販售數量,若數量很少,即可降低罰鍰金額。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台中市東區富榮街19號1樓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06 17:08

Dear Cherrie,

違反藥事法可能涉及刑責,本案有可能是同行即競爭者檢舉的結果,至於本案可能另外涉及藥物廣告的問題,有關這方面的資訊您可以上衛福部網站查詢或來電詢問之。

 

以上意見供參~

阿清 104-05-02 20:28

請問  102年離婚時只有寫探視權問題    沒有寫到贍養費問題離婚後  小孩的教育費   保險費多我在繳也沒有跟他追討過  因為現在我們雙方各有自己的家庭我不堪負荷日錢曾追討  但女方推託說自己生活困苦沒錢付小孩贍養費  但有錢去旅遊  他有固定工作    現在追討還有辦法嗎    離婚時雙方均無過失  要先寄存證信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8 18: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是裁判離婚,且符合一定要件才能在該案件同時請求贍養費

2、以您的情形,應該是請求子女扶養費,倘若對方拒絕,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

 

阿芬 104-04-24 13:45

律師好:請教一下 已經離婚育有一子兩歲共同監護由我照顧小孩戶籍歸我  對方探視不固定 但如果我告知對方要帶小孩去小旅遊他就說他要看小孩 但我住宿都訂好了不能改期啊但多次溝通他都不願意 …他還說要強制執行 我的生活被他搞的好煩 小孩看到他也嚇到尖叫大哭不願意給他抱 連要帶小孩出國他都有意見 請問能否更改單獨監護? 他3天2頭就說要強制執行 行的通嗎?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24 14:52

Dear 阿芬,

 

如果當初共同監護是約定的話應該可以重新約定為單獨監護,如果當初是判決離婚法院判決共同監護者則建議您向法院聲請改為單獨監護(應該是說由您來行使親權),但須附理由及證據,最好能夠有社工探視的證明。

 

姜百珊律師敬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4 16: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向法院請求改定為您單獨監護之,惟對方仍得行使探視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4-24 17:41

 您好

    建議您委請律師具狀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或請求變更會面交往方式!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要看能舉出什麼事證證明對方確實有不利小孩的作為,如能舉證,就能成功聲請改定監護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4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向法院請求改定為您單獨監護之,惟對方仍得行使探視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小茵 104-04-23 13:40

律師好 請問雙方已離婚共同監護1子(2歲)我是主要照顧人 因對方工作休假不一定所以協議每週6日上午可看小孩但他不是每週都來  而這假日我要帶小孩去2日小旅行 對方卻說要強制執行因我不讓他看 這樣能成立嗎?…

之前都有讓他看小孩只有這周末要帶小孩去旅行。

還有我要帶小孩出國旅遊幾天我會告知他但是需要他同意嗎?…護照在我這。

沈恆 (沈律師) 104-04-23 15:08

您好!

偶而有正當理由不能讓對方探視沒關係,對方不能強制執行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3 23:44

若是共同監護,若要帶小朋友出國,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仍需經過對方同意唷!

小小馬 104-03-29 18:09

律師您好:

我父親和奶奶相繼在4年前過世,而爺爺一直以來都是跟我們家同住,都由我母親照顧生活起居(母親為市場小攤,爺爺已經80多歲雙腳不便,但還不到可請外傭的條件),大伯跟二伯之前都會各給爺爺一個月一萬元的生活費(大伯為退休公務人員,二伯為旅遊相關人員),鮮少來探望爺爺,只會在出事的後各出一張嘴而已,所以三家彼此間感情並不好。

長期以來他們都認為爺爺奶奶就是我們家的責任,就算我父親和奶奶過世後也是一樣,可是這次生活費大伯卻只給五千元,還認為有給錢就不錯了,為此還跟爺爺大吵一架。說實在的少這些錢對我們家是雪上加霜,因為奶奶過世後,大伯二伯就要求分家產,所以我們住的房子立刻貸兩三百萬只為了給他們錢,所以苦撐到現在遇到大伯這樣真的是受不了了。(不只是錢,連態度都這麼可惡,大伯二伯遇到爺爺的事都事不關己)

想請問如果我們家真的撐不下去不能再扶養爺爺,可以要求大伯或二伯來接手嗎?還是我媽媽就必須扶養一輩子?(若是他們賴著不接走爺爺的話有什麼辦法呢?難道只要有給錢就算扶養了嗎?)

楊律師 104-03-29 20:06

可以用爺爺的名義打官司向大伯二伯要求給付扶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大伯二伯均有扶養之義務,且您爺爺也可以先就其財產來進行分配,以免日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30 16:02

1.沒能用心照顧的,就讓他們負擔扶養費,你祖父可以對大伯二伯打官司請求給付扶養費,這是他應得的,畢竟大伯二伯也是你祖父養大的,小孩從小養到大也是不容易

2.你媽媽對公公能盡孝,不容易,經濟上無法負擔,就讓該負擔的大伯跟二伯負擔,只是要打官司

3.打官司方式:(1)祖父對大伯二伯請求給付扶養

                   (2)你媽媽對大伯二伯打官司請求返還代墊費

訴訟涉專業性,建議委任律師較佳(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MING 104-03-26 23:41

想請問律師 

當私底下有幫助朋友A配合旅遊業以刷卡方式讓A可以用我的信用卡消費(A是說要以信用卡方式付款以利他旅遊業金額可以周轉,有賺的錢可以當我的佣金)這些無白紙黑字及錄影存證.

如果不想與A配合的時候當他留下的債務只能自己償還嗎?還是可以告A?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7 07:32

建議還是要補個書面載明雙方約定,否則要從其他事證去佐證較為困難。

chingnoru 104-03-21 01:56

您好:

2/16調解不成寄出的存證信函如下:「本人於104年2月3日口頭預告離職,經兩造協調,正式於遂取得104年03月20日為預定離職日之共識。渠料台端於104年2月26日無故與聲請人發生爭執,經反應,台端以「你現在就給我走」為回應;民法第94條:對話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另民法第153條:當事人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成立;本案契約,因台端解約: 勞方自提離職, 資方要勞方早於預定離職日離開;暨違法扣款:104年2月16日員工旅遊不克參加者,未經預告被迫扣薪;年終獎金刻意不給付違反勞基法第29條等情事,聲請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6款規定,聲請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請給付資遣費或主張薪資、年終獎金暨不當扣薪之薪俸合計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今日勞方收到資方發的存證信函欲告本人「偽造文書罪」,請問接下勞方應該如何處理?資方大部分的資產都在大陸,可同時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嗎?

依你所述,似乎看不到有構成偽造文書的地方,支付命令強制執行乃不同的程序,欲詳談,歡迎來電預約諮詢。

chingnoru 104-03-21 12:49

您好:上述"偽造文書"罪是告勞方"偽造出勤記錄"...由於本公司是遠端指紋打卡機,但遠端機常與電腦時間不一, 同步修正後, 再跑出來得就會與當初勞方列印出來申請薪資用的紙本記錄不一樣了,當初每個月請款都有老闆和老闆娘用印,但現在資方認為勞方偽造文書,很明顯是阻止勞方進行民事訴訟,刑事罪是否會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之情形,要成立偽造文書應仍有問題,但若偽造文書的部分會影響到民事的判決,則民事可能會等刑事結果出來後再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ingnoru 104-03-21 15:52

感謝解惑!

其實"出勤記錄"主要是影響上班時間, 變成好似"少扣"了資方自擬的員工規定:"除按比例扣基本薪資外加遲到幾次要扣一定金額"的罰款.目前資方尚未提出告訴,是否勞方應該先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進行小額訴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1 21: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資爭議的部分,調解不成就可以提起小額訴訟或是聲請支付命令

2、偽造文書的部分,有關於出勤紀錄,屬於公司名義製作的文書,倘若我方無故變造、偽造,確實涉犯偽造文書,倘若是機器錯誤,則不構成。

52 104-02-16 20:28

您好

我有老公跟女同事春節出國的旅遊保險、這樣算證據

一定要找徵信社跟蹤抓姦在床才可以嗎

房子是跟我登記前擁有、而我們在95年只有登記沒宴客、他說只要我敢抓姦他就訴請婚姻無效

我想問的是如果我抓成功、可以先假扣押房子而要求一半嗎?

如果他這兩年過戶給其他人、可以主張他惡意脫產嗎?

我真的想要的是兒子的監護權跟他必須一次付清他一半的財產、我勝訴的機會大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2-16 21:42

您好!

如果95年時確實只有登記結婚而無公開儀式,則婚姻無效,您就無法告通姦罪,也沒有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外遇證據應蒐集更完整,另本件婚姻是否無效,應仍有爭執,建議您先與律師討論是否有無效之問題,以先立於不敗之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 依據當時民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因此您結婚當時必須舉行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為證,結婚始發生完全效力,若僅辦理結婚登記,對方提出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您與對方的婚姻效力仍會遭到推翻,因此若對方向法院提出,法院即會判決婚姻關係不成立,就無通姦罪之問題。

2.通姦罪要成立,最好要有發生性行為的證明,如抓姦在床的證據或床上的DNA檢驗結果等,若僅共同旅遊,成案機率較低。

3. 您必須先提出離婚訴訟,才可向法院以防止脫產為由聲請假扣押處分。然您必須先確保離婚訴訟勝算,找到相當的證據後,假扣押才有實質意義,且提出假扣押您必須提供擔保金。若您有任為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或臉書「謝憲愷律師服務處」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16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與配偶之婚姻若無公開儀式、二人以上證人,即有無效之疑義,若婚姻無效,即無所謂通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問題;縱婚姻有效,若房子為您配偶婚前財產,亦無分配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6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您所述之情況,並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尚未離婚,而與異性同居一室,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Mandy Peng 104-02-10 21:33

你好:

請問我要對旅行社提告應該向那個法院提出,因為簽約的旅行社是宜蘭分公司,簽約地點是在苗栗的園藝工會,而我是團體簽約的團員之一,住在台北。

之前對這次的旅遊糾紛有提出申訴,出面處理的都是台北總公司,那我可以直接在台北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0 14: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類契約都會約定管轄法院。

2、另外有關於簽約地、被告營業處所的法院也有管轄權。

 

 

雪慧 104-01-16 11:39

我在去年6月時出國旅遊購入3個香奈兒手機殼,原意是想要送給朋友的,但是後來沒有送出去,想說擺著也是擺著就po露天拍賣,8月被警察釣出來面交,當下我還很疑惑的問:警察也喜歡這個喔?警察才告知我已經觸犯商標法,立即被帶回警局做筆錄

我當下真的不知情,因為我想說我是買來的!也有在網路上看到其他人在販售!

我還問警察說,如果不能放,為什麼露天也沒有告訴我...那個警察也是給我一個疑問句?露天沒說嗎?......雖然好像有點強詞奪理...但下面是我又重新去看露天的會員守則內容

2.露天拍賣上所刊載之物件、說明內容、及相關訊息,包括所刊載之廣告,均係由會員自行提供、上載、及發布,並由本服務系統自動刊載於網站,露天拍賣並未事先過濾或審查其內容,對於其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即時性等,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擔保。但會員所刊載之物件、說明內容、或相關訊息等,如有違反法令、違背公序良俗、侵害第三人權益、或違反會員合約之虞之情形,露天拍賣得不經事先通知,直接加以移除、使之無法被存取、或採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筆錄過程中,警察跟我說,因為我不知情又是少量(3個),所以會跟檢察官說情申請緩起訴,叫我不用擔心,但是我現在收到傳票要求要上法院,我應該要怎麼辦,該怎麼回答呢?會罰錢嗎?現在覺得心情非常難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6 13: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確實涉其違反商標法。

2、由於案情輕微,可以向檢察官請求給予緩起訴,屆時檢察官可能會要求賠償被害人或是繳公益金等。

 

hey 104-01-16 14:0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確實涉其違反商標法。

... (恕刪)

律師您好

請問我是出庭就向檢察官說明我要申請緩起訴就可以了嗎?

如果真的要求賠償被害人或公益金的金額過高我無法負擔該怎麼辦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請求緩起訴,若有告訴人應與其和解,若無,則檢察官通常會要求負擔條件,至於條件內容您可以與檢察官協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就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刑事案件,應謹慎處理,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6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設法與商標權人和解,給付和解金已取得對方之和解書,以利您向檢察官請求緩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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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6 23:36

建議您盡速與對方和解,以將傷害降到最低。

Mandy Peng 103-12-22 17:30

你好:請問回國後才發現當初訂約時業務未給一天審閱期簽約,還能主張契約無效嗎?因為我是跟工會一起去的團體旅遊,所以跟旅社談好契約不分開簽,而是由工會名義代表簽訂。而簽約一開始其實就有瑕疵,當初業務保證保留20人以上機位並把行程製作成報價單,給我們十個工作天通知會員,但是等我們確定人數後,他卻說已把機位賣給別人了,反而要求我們改時間或是換別的行程(毫無誠信原則),但是工會旅遊的時間已經印在報價單上,所有要去的會員皆同意的行程內容,豈是說改就能改的,結果業務說幫我們換別的班機並以華航班機貴復興三千元為理由(未有證據證明是否為真)把當初口頭承諾給我們的1人免費機位,擅自給了領隊(航空公司規定團員滿16人即1人免費,本團34人,照理說有2人免費才對),而行程也和報價單不一樣了,雖然原本的景點有包在裡面,但是因為是在北海道(地幅廣大)旅行,所以我當初看中的是千歲進函館出可壓縮拉車時間的行程,但是新的行程卻變成是千歲進出(走回頭路)增加了拉車時間的行程,礙於工會人數眾多更改日期麻煩只好同意了此行程(同意原因是業務向工會經辦人再三保證行程和原本的「一模一樣」(但是事後證明有些行程本來是要入內參觀的,結果卻變成「車子途經」而已)然後簽約那天經辦人(工會在苗栗,我住台北,旅社是宜蘭的分公司)正要審視契約時,便被業務打斷強調他們是大公司不會有問題簽了契約(契約違法收取信用卡手續費,行程表有記載不確定性法律用語,領隊違規,強要小費......等等)到了日本後領隊即以「封路」為由(不是不可歸責事由,也不知封路是真是假)就將第一天行程擅自推到了隔天,接下來每天幾乎都將部分行程推至隔天,推到最後一天時(沒有隔天可推了)甚至是兩天的行程擠在一天裏跑(其中有些景點完全沒去,行程表承諾的贈品也沒送)。領隊從第一天開始就嚴重壓縮了我們觀光的時間,重要的景點只給十分鐘拍照,停留最久的卻是免稅店(一小時!!)行程主打的觀光列車也被領隊擅自以人多不好買票為由換成路上普通的電車(有請團員舉手表決,但是沒算人數不知是否超過三分之二),而差價卻說只有150日幣,他不退差價並宣稱自掏腰包請吃冰淇淋代替差價,但是我問了餐廳人員他們說那是餐廳招待的,不知是否可告領隊詐欺?再者,業務與領隊皆有在經辦人面前咒罵我(我不在現場,是事後聽經辦人轉述)可告公然侮辱嗎?另外,若要告違約的損害賠償,需要在法庭上陳述以上落落長的理由嗎?還是只要挑旅社行程有重大瑕疵的部分就好了呢?麻煩解答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2 17: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要提起民事訴訟,有很多東西都要由原告舉證,包含您所述的變更行程、費用調整等,因此就相關權益的主張,縱使煩雜,仍然需提出。

2、本文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2 18:23

您好,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處申訴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2 18: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考慮損失額度與花費之訴訟成本(律師費、裁判費等)兩相比較,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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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y Peng 103-12-22 22:19

請問旅遊契約沒有給一天審閱期,但是是回國後才發現,那麼契約算是無效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難以因審閱期而主張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義 103-12-15 19:16

您好想請教本人12/14日於台北建材暨產品展上,與兩位同事陪同下,原本想購買沙發,結果到某攤位詢問,介紹到一半突然轉而開始推薦床墊,業務推 出三寸不爛之舌好用多好用、台灣生產的,新光三越也有專櫃之類的,有特別的優匯,之後聽信購買了該床的產品,開立了一張訂購單(上面有註明不得退貨),但 一小時後反悔在找該家退21000元刷卡金,該廠商告知活動專案不行退。尋問了消基會,也說現場有看到現貨不能退貨。今天打電話詢問副總說在大陸、賣我的 業務昨天展完今天出國旅遊了...真巧

自已列了一些爭議點

1、建材暨產品展,並非家具展,買的床墊是否符合不同性質的展場,沒有預期會購買到該床墊

2、原本不是要買床墊,該方式是否屬於推銷式訪問買賣。因為訪問式買賣有七天的賞閱期,況且我東西點還未拿到。我是否該寄出存証信函於該公司,或是要自認倒媚..

3、業者告有知台灣生產,我可以與對方要什麼資料(產地証明嗎?),電話詢問過台北、台中、台南都有工廠但卻無法提供地址。這樣是否有構成詐欺不實。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5 20: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業者不願與您處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YU 103-12-05 16:21

因為從事旅遊業者因為當初A報名參加旅遊團,因之前有交易紀錄,無不良紀錄這次有提出回國在付款,我有答應回國就避不回應 1.手機換掉  2.我們無簽署定型化契約書,因為我們一直以電話連絡,我無他的地址 但我有他的資料為身分證字號,這樣我該如何處理會比較好,我要追討回來這一筆款項。麻煩您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5 16: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還是有參與該行程,則可以檢附出遊的相關證明,提出催告證明,聲請支付命令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約會談。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艾 103-11-06 13:10

我在旅遊工作 是無底薪業務 利潤扣除5%OP獎金及5%稅金 其餘50%對分

去年7月進公司 說好季結 但公司沒有會計~結帳方式是我們算好利潤表 再給老闆娘核對 再發放

今年1-6月的獎金 一直拖到8/15才匯入存簿

因為公司每個月都有收500/人作為福利金 但卻沒有辦甚麼活動?

也沒有正式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直到大家提出異議 才趕緊選出一位代表

我們也才發現 尾牙 三節獎金都是從裡面拿出來發給自己

現在我9月27日提出我10/20後要離職

這段期間會把10月正在進行中的團體完成 

但10/06進公司 公司不但直接拆走電腦 也叫我立刻馬上離開 團的事情用郵件來往就好

原因:因為我12月有些團體準備要簽約 但是我想說因為我是無底薪業務 跟前東家也只是論件計酬

所以有合約已經用新的公司在屬名了(但都還沒有給客人也沒有收錢),前東家用此記錄說要對我提告 所以才叫我離開公司 不能帶走所有的東西~

我10月底前已經把所有團體都結帳完畢 利潤表也給前東家了 但對方要求要寫離職單才算 

我就上勞工局找範本給他~它們卻說要我填寫它們的版本才算 不然不予之薪

我跟它們說~季結就應該在11/10時支付薪資 但他們卻說我拿勞工局來恐嚇他~還用很酸的語氣說~"我好怕喔!~~~~"

現在它們不回應 也好像不想要發薪資 而且同期的同事離職 也都還沒有要結算薪資

我覺得之前它們已經拖很久 現在又不打算發薪資 我該怎麼辦?
如果他要告我在他們公司上班時 電腦內有團體打算用其他公司簽約~可以對我提告嗎 ??

前提是我是無底薪業務~ 我10/06離開前 也沒有跟客戶收錢跟簽約!以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7: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縱使無底薪,還是可以認定為勞雇關係,建議還是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2、縱使不是勞雇關係,還是可以依據民法關係提告求償還。

無言 103-10-07 18:56

2014年10月4日 我收到紐約的律師樓寄來的通知信 我身分證上的配偶現在人在美國
她是外配 大陸籍 現在40歲 她已經在2012年拿到身分證入了中華民國國籍 在2013年1月18 
跑了 回大陸 後來又去美國打黑工 在2014年1月6日她回來台灣 於4月21日又走了
我在律師信上面有看到 這封信是通知我 對方要請美國紐約最高法院仲裁我跟她的婚姻
1我沒有打過她 所以也沒有驗傷單 美國法院要如何仲裁??
2我兩個都不是美國人 美國最高法院也沒有來雙方取證??這樣就能仲裁離婚嗎??
3律師給我的通知書是要用 CPLR 308(5) CPLR 308(1) (2) D.R.L. § 236 D.R.L § 255
仲裁我的婚姻
如果這樣就能仲裁我的婚姻 我是否能說 美國也未免太強大了 強大到連兩個不是美國的公民的外國人 它都有辦法活生生的拆了 那美國還有甚麼做不到??

是否可以請在美加的兄弟姊妹 或者朋友 幫我看一下 這樣美國的法官是否就會判離婚

只是我 從來沒有去過美國 她在2013年曾經拿台灣免簽證進入美國兩次
在今年的六月 又進去美國了 

據我所知 一般旅遊簽證都是三個月 這是否是她要在旅遊簽證到期離美的時候 拿去給美國簽證官
說因為要打離婚官司所以要求簽證延期

只是我很奇怪 為什麼美國律師會接這種案件

其實今年一月她回來就一直吵著要離婚  如果我跟她不是有一個六歲的女兒我早就跟她離婚了 我心裡一直想不能讓我女兒沒有母親 甚至於她開口說要(假離婚)的話都說出來 說甚麼叫我不要去上班 每個月匯款一千美金給我(這個我都有證據 她當時傳簡訊給我 我都有保留下來)

只是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也不可能去美國跟她開庭 

只是我搞不清楚 兩個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在美國結婚 又沒有雙方取證 美國紐約最高法院憑甚麼能仲裁他國人民的婚姻??

我是否能在台灣的法院告她 她這樣是等於詐婚 拿到身分證 國籍 就跑了

小孩也不要 也遺棄

是否能請各位律師先生小姐幫我解惑  感激不盡

無言 103-10-08 18:52

難道沒有律師先生小姐有遇過這種情形嗎??

那就抱歉 打擾各位律師先生小姐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9 17: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有關於美國仲裁法的部份,是針對海商案件及商業案件才有。

二、有關於仲裁法程序的部份,原則上是必須有雙方申請,或是曾經有過書面協議,無法片面開啟仲裁程序。

三、因此本文認為對方應該不是提起仲裁程序,而是律師發函希望你出面處理離婚事件。(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

四、台灣婚姻的部份,本文建議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等權益。

 

無言 103-10-09 18:1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有關於美國仲裁法的部份,是針對海商案件及商業 ... (恕刪)

謝謝曹律師的回答

因為整本都是英文信(大概將近20頁)  所以我有請比較專業的人士看一下

大致如下    對方律師是說她有在美國住將近或者一年  所以她要訴求離婚

或許還有加上一些有的沒有的

當然我是想說   當兩個都不是美國公民 都沒有綠卡 只有女方單方面在2013入境美國兩次(打黑工)2014入境一次.都是拿中華民國護照入美因為台灣現在去美國免簽證(還是打黑工)(因為她也不會英文.也沒有美國的社會福利碼)  這樣的單方面提起訴求  

美國法院的司法都不用  雙方取證  就能可以仲裁他國雙方的婚姻嗎??

因為整本都是英文字  所以我也無法一字一字打上來給曹律師您看   抱歉阿

十把刀 103-09-28 11:12

今天早上我接到桃園法院的電話,說我弟弟涉嫌人口販運防制條例,要被羈押,我弟弟跟我說他只是白牌計程車司機,有客戶叫車,就去接送,機場接送、包車旅遊、大陸客自由行、日本客自由行之類的,怎麼會變成人口販運?還是因為是白牌計程車沒去登記,就是人口販運?

隱居 (勇公) 103-09-28 11:37

您好,依以前當檢察官指揮偵辦相關案件的經驗,有可能涉及到未成年逃逸外勞女子應召賣淫之接送相關事宜,

若係該集團使用的司機,會被認為以共犯論罪。

集團有成員在逃,供詞有不一致的情形,即可能以重罪及勾串之虞羈押禁見。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您弟弟是被羈押禁見,則建議應委請律師律見,以了解其涉案情形決定日後之訴訟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同前面二位大律師所述

弟弟所涉及之犯罪可能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律師可辦理桃園地院管轄之案件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參考法條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33條

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
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8 20: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人口販運防治法第31條規定: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231條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您弟弟有涉及到外籍女子,則可能會有人口販運防治法第31條之問題。可就是否有利用不當債務拘束之部分,加以抗辯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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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e 103-09-19 11:19

前陣子準備去歐洲旅遊

因為想說幫包包店代購包包,賺取退稅費用

於是找上某間連鎖二手精品包包店

店家指定好包款後,承諾每歐元以40元台幣收購(當時匯率仍為40多)

出國後,因為匯率跌很多

所以也曾透過通訊軟體詢問店家,收購的匯率是否有改

(期間已購買了對方指定的部分包款)

對方表示,若不是差很多則仍以每歐元40元台幣收購

重點是有沒有買到他們指定的品牌

於是又購買了一個對方指定的包款

回國後,跟店家聯絡說要面交

對方屢次更改面交時間

這時匯率已跌至38.6左右

到了面交當天

先前一直聯絡的先生休假

店員表示我們代購的包款只能以每歐元38元收購

在過程中我們也有要求說以39.5的價格收購(這金額已需自行吸收部分匯差)

對方仍不同意

並說因為我們已經有賺取退稅金額

要求我們吸收這中間的差額

因為我們不同意

所以對方就不願意收購

只能將包包帶回

因為是他們指定的包款

所以目前還未找到其他願意收購的店家

有意願的店家也是要求我們要降價買

請問這種請況我能如何對原本的店家索賠呢?

因為他們好像就是看準我們代購回來後

一定得同意他們開的金額

不然就是我們自己要吸收那個包包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1 2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依據雙方所約定的匯率,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給付款項,否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2、亦可投書媒體或是請求民代協助。

米奇 103-09-16 18:19

保護管束執行中還有一條吸食毒品案未結案

可以辦護照 跟公司去員工旅遊韓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仍可辦護照,但能否出國,要看有無被限制出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ilence 103-09-12 18:55

各位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2月在知名旅遊網站消費訂房,4月中接到詐騙集團假冒飯店人員的電話,以誤設為分期付款為由,要求我至提款機操作「餘額查詢」,查到我個資後,即可以幫我取消分期,中間詐騙集團謊稱我的個資被鎖住,必須要照他所述動作開啟個資,像是轉帳→帳號輸入「我的身分證末9碼」→金額部分輸入他自稱的授權碼,重複3~4次動作後,帳戶餘額都未減少,以致降低警覺心,在第5次時將3萬元轉出,對方非常緊張的說不應該發生這種事,要幫我把錢找回來,並指示我到其他提款機把錢領出來又用無摺存款存入他指定的帳戶,最後還買了1萬8的遊戲點數,起初只是想要拿回第一筆轉出的3萬元,沒想到對方以幫我做帳戶整合為由前前後後騙了我將近17萬元,當日凌晨12點過後,我並未收到詐騙集團所說的錢會全部轉回我的戶頭,立即報案。

目前已出席偵查庭二次,也與人頭戶碰到面,人頭戶因辦信貸將密碼等等資料給詐騙集團,導致戶頭被盜用,開庭過程他一直強調他什麼都不知情,發現戶頭有不明資金後,隨即報警,但後來戶頭的錢也被提領一空,檢察官問他是否願意和解,他自稱自己也是受害者,為什麼要賠錢?檢察官說應該不會再傳喚我了,我問檢察官人頭戶會被抓去關嗎?檢察官很兇的說我怎麼知道他會不會被抓去關,你希望他被抓去關嗎?我說我只想拿回我的錢,檢察官回可他就不願意和解

請求各位律師能為小女解惑,因自己一時愚昧,導致出社會至今身上所有存款都被騙光,我是所有被害人裡被騙金額最多的,而人頭戶的無辜跟檢察官的跋扈更讓我嚥不下這口氣,因為之後不會再傳喚我出庭了,對方也不願意和解,那這件事情就這樣無疾而終了嗎?

上網搜尋相關資料,得知想要要回錢的話只能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請問一下這是在檢察官起訴的時候提嗎? 怎麼樣才能知道他被起訴? 如果因證據不足不起訴的話我要怎麼提?是另起民事並附裁判費嗎? 可以讓被告裁判費嗎?(如不是因我未在時間內起訴) 可以向洩漏個資旅遊業者求償嗎? 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嗎?

因我只想拿回我被騙的錢,不會多拿不屬於我的錢,才會提那麼多問題,因為金額數目不小,所以希望以各種管道能要回我的錢,希望各位律師能給小女一點意見,感激不盡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2 1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被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2 22:19
請問一下這是在檢察官起訴的時候提嗎?

附帶民事是要等檢察官起訴或簡判後繫屬法院後提出。

怎麼樣才能知道他被起訴? 你跟檢察官表示提告,不管起訴或不起訴檢察官都要書類給你。 如果因證據不足不起訴的話我要怎麼提?是另起民事並附裁判費嗎? 不起訴的話只能另提民事賠償,要負擔裁判費。 可以讓被告裁判費嗎?(如不是因我未在時間內起訴) 附民沒有裁判費的問題,若是提起民事訴訟,我方需先負擔裁判費裁判費最後由敗訴的人負擔。 可以向洩漏個資旅遊業者求償嗎? 可以,但是可能很難舉證。 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嗎?

精神賠償系針對非財產上的損害,例如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高屏地區若有需求,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仔仔 103-09-08 14:11

請問 限制住居 和 限制出境 有什麼差別?

因為被限制住居  沒有限制出境

 請問這樣我可以出國旅遊幾天嗎?

如果不能 需要怎樣的申請才能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08 15:19

限制住居簡單的說就是你的住居所要在被限制的地方,不得隨意遷移,

再更簡單的說法,你收到傳票要出庭就對了。

限制出境會通報境管局、海巡,你要出國會被攔下,屆時可能會被聲請羈押

要出國玩,跟書記官問一下檢察官可不可以。

因為我不知道你的案件檢察官有沒有盯你。

一般而言,內勤輪分的案件被限制住居要出國玩幾天比較不會注意。

指揮的案件有在盯,出國容易造成誤會,要先說清楚。

以前辦案的經驗

仔仔 103-09-08 15:42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限制住居簡單的說就是你的住居所要在被限制的地方,不得隨意遷移,

再更簡單的說法 ... (恕刪)

律師你好 我是因為我住學校  案件沒去 寄的傳票寄到家裏 但是家人沒通知我  後來中秋我回家是警方打電話到我家 跟我說 檢方開拘票  所以我自己過去警察局一趟 然後送到法院的 然後就被一個檢官 問完地址 然後 限制居住 2萬交保   9月12日要開庭  我是9月20日左右要出國去香港玩三天

請問如果詢問檢官後 會不會被檢官當做有逃亡之虞 被羈押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08 2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如此敏感時刻,若您出國,可能會引起檢方懷疑,而對您聲請羈押;但您可嘗試於開庭時向檢方說明您的情形,並提出出國及回國和相關行程資料,說明會配合開庭,無逃亡之情形,請求檢方允許您出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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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仔 103-09-08 21:43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如此敏感時刻,若您出國,可能會引起檢方懷疑,而對您聲請羈押;但您可嘗 ... (恕刪)

律師您好

請問 如果我沒跟檢察官說 直接出國 有辦法嗎?

是不是限制住居 就會也限制出境了呢? 因為我怕來不及跟檢察官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09 00:22

實際上還會考量你的罪名等相關情況,輕罪等情況,通常檢察官會同意,

重罪的情況,通常檢察官不會同意,

以前當檢察官時因偵查密行,尚未傳訊被告,限制出境不會告知被告,等到被告想潛逃出國時,

就會被攔,當庭聲請羈押

建議你用詢問的語氣問看看,若同意再去玩,若不同意就忍耐一下。

竹本豕者 103-08-08 15:11

 

敬閱者:

當初離婚協議如下;兩個小孩監護權歸我:


1.女方不負擔小孩生活費 

2.女方隨時可以探視小孩跟帶出去玩

3.不可以限制小孩和女方連絡

4.女方可以帶小孩到外面過夜

 

當初前妻說養自己都養不活了,無法負擔扶養

(這段有錄音存證),才有上述協議。

 

現因前妻經常於FB上炫富:

秀出鑽戒、出國旅遊,去王品台朔牛排、

西堤牛排、大仲馬鴛鴦鍋等高檔餐廳消費

這些我都有攝下存擋…


民法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

 

請問:

我若對前妻提出要求負擔扶養費之訴訟

並提出上述之相關證明…

勝算為何?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8-08 16:37

此部分或為情事變更之情形 涉及專業請委由律師代理爭取應有權益為適

步言 103-08-01 18:30

我之前在某公司當作業員,離職公司發大約10萬的離職金,我約了朋友出國

在印尼停留約2個多月~

回國後,我看報紙有業務員的工作,但是須配合出國,因為好奇出國打工,去到公司才知道這是詐欺機房

因為護照都被他們管理,所以選擇服從,但是開始沒幾天警察就來了

回台灣後被起訴很多條罪名,但是我先前跟朋友出國旅遊那2個多月他也把我當共犯起訴,但是當時那2個月我根本跟他們一點關係也沒有,而被抓當時起訴的罪狀我都認了,但是我根本沒參與其中的時間點為何也被起訴??

據我所知,有些人為了交保隨便亂指認,辯論庭上我不敢亂說話,畢竟跟他們一同開庭,我也怕替自己辯護說太多會走不出法庭(因為他們都在場)

所以我想用上訴的機會去澄清事實,請問這還有機會上訴嗎?

那要上訴的話我該準備些什麼?該怎麼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是被起訴或者是進入一審程序,應先釐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法律小學生 103-08-01 22:26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你應該是還沒有判決

             所以你要做的事情應該是先向法官說明清楚才對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01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經檢方起訴後,會進入刑事第一審程序,您可委由律師為您閱卷釐清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知悉檢方所掌握之資料。並由律師為您撰寫準備狀及答辯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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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果 103-07-26 16:31

您好

原訂連假出國旅遊

只有口頭答應旅行社並且傳送護照影本

旅遊契約未簽,也未付訂金,

之後有事不能去

但也有簽了旅行社給的取消行程切結書

內容包含因個人因素取消行程,取消費用會自行負擔的切結書

這樣契約是否成立?

沈恆 (沈律師) 103-07-26 18:33

您好!雙方口頭約定答應,契約就已成立,您簽取消切結書更足以證明已先有契約存在,是不利於您的證物;雖無書面簽約,只是比較難證明契約內容而已,不影響契約成立。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ndrew 103-07-25 00:03

本人在旅行社當業務員,7/16被老闆預告8/16解除勞動契約

公司的業務獎金(工資)都得等到團體旅遊出發月份的下一個月底才能給付,
若本人於八月中非自願離職時,
便會有八月至十一月出發之旅客已成交之案件領不到獎金,
到時本人是否可以追討獎金呢?

本來老闆一開始說可以,但聽到我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時馬上改口說不行,
要求我只能二擇一,且下周一(7/28)前要給答案,否則他會繼續拖下去
請問老闆這樣處理合法嗎? 是否有法令可管呢?

謝謝

Andrew 103-07-24 23:52

本人在旅行社當業務員,7/16被老闆預告8/16解除勞動契約

公司的業務獎金(工資)都得等到團體旅遊出發月份的下一個月底才能給付,
若本人於八月中非自願離職時,
便會有八月至十一月出發之旅客已成交之案件領不到獎金,
到時本人是否可以追討獎金呢?

本來老闆一開始說可以,但聽到我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時馬上改口說不行,
要求我只能二擇一,且下周一(7/28)前要給答案,否則他會繼續拖下去
請問老闆這樣處理合法嗎? 是否有法令可管呢?

謝謝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7-25 12:51

基本上工資定義: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1)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應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的部分(剩餘月數),依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2)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新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依勞退金條例第12條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如果勞工在94年7月1日以前就服務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而選擇新制(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上述〈1〉+〈2〉總和。

 以下不列入資遣費計算:

(1)紅利。

(2)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3)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4)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5)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6)婚喪喜慶由僱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7)職業災害補償費。勞工保險及僱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8)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9)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以上,建議您選擇有利之條件,感恩。


阿邦 103-07-13 18:53

我女友參加了澎湖旅遊3天團 但她導遊說那是親友團 要她已導遊助理身分參加 會住同房間但有兩張床要幫她省錢  到當地後導遊說房間已滿只剩一間房一張床 我女友想說那也沒辦法了(我女友兩個孩子的媽身材微胖)想說導遊一直幫她省錢不疑有他就住了 當晚就與導遊兩人睡同張床 但半夜卻被導遊襲胸摸下體 好在月事來臨 沒被下一步 回來後悶悶不樂 我追問才說出 距今一星期了 請問能夠告那導遊嗎 能告他什麼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13 2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女友可對該導遊提出妨害性自主之告訴,惟困難點在於證據部分,是否有相關聊天紀錄等證據,可做為提出刑事告訴之證據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13 2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導遊提起強制猥褻告訴(若有手指插入性器之行為,則屬強制性交)。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女子 103-07-05 16:30

各大律師團您們好:小女子今年38歲,目前在外商公司上班,因幾年前想去美國一圓遊學 的夢想,因為當時工作繁忙,辦美簽的事既繁瑣又都是原文根本看不懂(對於當時的我來說)於是就找了代辦公司,很順利的也通過了面試去了美國圓夢,但就在一 次學校放暑假去了美國境外加拿大三天旅遊結束要入境美國時就被拒絕入境了.....回到台灣之後就接到國際刑警寄來的通知信去做了筆錄,原來之前的那間代 辦公司用了假的工作証明幫了很多人辦了美簽被美國發現了,導致於一堆人被遺返...做完筆錄之後現在接到了法院的傳票7/14要出庭,上面的案由寫詐欺等 案件,看來是美國政府要告我們,請問上庭時我應該怎麼回答,什麼儘量避免會對我比較有利呢?我這樣有構成詐欺罪嗎?因當時在國外認識了一個男生在上個月才 剛 在台灣完成結婚,這樣對我以後申請去美國會有影響嗎?十萬火急....拜求各大律師解答!!

小女子您好:

一、您的狀況可能是被告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由於這兩罪均只罰故意,不處罰過失。故抗辯方向必須朝是被代辦公司利用,甚至有繳納代辦費用給代辦公司,故您才是受害者方向辯護。

二、您現在尚在偵查階段,最好現在就請律師為您為實質辯護,包括寫書狀與上偵查庭答辯,以取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為目標。如果不幸被起訴,會耗費更大的成本處理本問題(需面對刑事一審與二審)。

三、倘若有選認辯護人或代撰書狀之需求,歡迎來電。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尚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在本件承如戴大律師所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女子 103-07-05 14:21

各大律師團您們好:小女子今年38歲,目前在外商公司上班,因幾年前想去美國一圓遊學 的夢想,因為當時工作繁忙,辦美簽的事既繁瑣又都是原文根本看不懂(對於當時的我來說)於是就找了代辦公司,很順利的也通過了面試去了美國圓夢,但就在一 次學校放暑假去了美國境外加拿大三天旅遊結束要入境美國時就被拒絕入境了.....回到台灣之後就接到國際刑警寄來的通知信去做了筆錄,原來之前的那間代 辦公司用了假的工作証明幫了很多人辦了美簽被美國發現了,導致於一堆人被遺返...做完筆錄之後現在接到了法院的傳票7/14要出庭,上面的案由寫詐欺等案件,看來是美國政府要告我們,請問上庭時我應該怎麼回答,什麼儘量避免會對我比較有利呢?我這樣有構成詐欺罪嗎?因當時在國外認識了一個男生在上個月才剛 在台灣完成結婚,這樣對我以後申請去美國會有影響嗎?十萬火急....拜求各大律師解答!!

小女子您好:

一、您的狀況可能是被告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由於這兩罪均只罰故意,不處罰過失。故抗辯方向必須朝是被代辦公司利用,甚至有繳納代辦費用給代辦公司,故您才是受害者方向辯護。

二、您現在尚在偵查階段,最好現在就請律師為您為實質辯護,包括寫書狀與上偵查庭答辯,以取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為目標。如果不幸被起訴,會耗費更大的成本處理本問題(需面對刑事一審與二審)。

三、倘若有選認辯護人或代撰書狀之需求,歡迎來電。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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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 103-07-04 10:42

您好:

我想請教一些問題,

然後去應徵一間旅行社公司做OP內勤工作,老闆要我簽一份合約

合約內容如下:

XXX公司(簡稱甲方)本人我(稱為乙方)

1.乙方不可將公司任何資料用口述或複製方式外流

2.自民國103年2月20工作交接至 113年2月20日間,離職責不得從事與甲方同性質之業務(包含觀光旅遊、領隊導遊)或輔導甲方以外之他人。

若違反以上約定則乙方需給付甲方違約金XXXXXX萬元。

 

以上第1點我覺得OK,但是到第二點的時候我當下有反應說10年也太久,老闆也沒有想要更改的意思,當下已經在事務所簽約。

我在此公司工作滿三個月,也在離職前10天告知。

我本身是以帶團維生,想請問一下: 

以上合約說甲方同性質之業務,因為我在這間公司的時候都是以OP內勤為主,所以根本沒出團。

因為在外面帶團跟先前的工作內容不一樣,

一個是專門內勤OP,另一個則是在外活動給人家請的

如果我再去外面當自由領隊的話會不會觸犯到甚麼?

還是兩者本身就不相關?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4 15: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競業禁止條款嚴重侵害勞工權益,應該是會被認定是無效的,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林 103-06-15 13:42

律師你好:

想問一下

假如遇到類似此問題

應該如何處理呢

 

甲女與其夫乙不睦,某日甲利用兩人搭郵輪旅遊時,以防止暈船為由,勸乙服安眠藥,甲即欲趁乙昏睡後將乙丟入海裡,以製造乙不慎落水之情境,不料甲因服用安眠藥後,因藥物過敏引發死亡,然甲並不知情,仍依原計畫將乙丟入海中,請問甲之行為應如議處

阿金 103-06-10 22:13

事情經過,這樣有機會可以全額退費嗎?

我在5月20日在 二手大拍賣?Amistad  (Facebook私人社團)看到cherry Wu (吳佳穎)小姐在社團上販賣台北泰國來回機票(如圖一),詢問之下吳小姐說(有機票就一定有機位與45天前與旅行社訂位以及可自由行)這句話讓我心動於是跟吳小姐預定在2014/5/24日在台北松山菸廠進行面交,面交時吳小姐說有任何問題可以再跟她連絡。

但是與旅行社詢問時,卻與吳小姐說的不符合,而且有許多條件限制與規定

吳小姐的5000元機票抵用卷並無告知販售票價不含稅金且遇暑假則機票另外加價需使用者自行負擔 吳小姐有告知使用者需45天前訂位,並無告知旅行社說15天前才能確定有無出團,如無出團無法配合使用者自由行 吳小姐當初說可以自由行沒有時間限制,並無告知本優惠卷需搭配旅遊團限制7天6夜不可早回亦不可延回 吳小姐當初並無告知旅行社住宿需收代訂費用1499元 吳小姐當初並無告知旅行社限制住宿旅館必須為五星級

在2014/5/28號跟吳小姐提出以上條件限制,吳小姐說我沒有使用過機票但旅行社是跟我說選好飯店日期填寫自由行定單,寄回去即可。

吳小姐一直強調是(面交)所以無法退回款項,但我們在七天內提出商品相關問題她卻無法回答以及推託於旅行社。

這裡是整理好的對話紀錄

https://www.dropbox.com/s/vru8m8nzy7a0cum/%E5%B0%8D%E8%A9%B1%E7%B4%80%E9%8C%84.doc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0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業者不願與您處理,再對其提起訴訟請求之。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金 103-06-10 22:3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 ... 

請問諮詢是免費嗎?

芭娜娜 103-06-08 21:47

我在2012年進了一家旅行社上班,那時候的工作內容大概是在處理旅行社網路拍賣的部分,在刊登資料的時候,有上傳一些獎狀證書,我看到一張2012年旅遊品質保障協會的證書,我當下以為過期了,所以就用PHOTOSHOP改成2013年的(其實那張證書沒有過期的問題,之後就上傳網路…後來我因為跳槽到別間旅行社,老闆就以為我是臥底來亂的,他那時候有跟我說網拍的事情,我知道以後也都把網拍關閉,但最後還是鬧得有點不太愉快,我之後也因為他這樣一鬧,也離開了新的旅行社,隔了一年,我收到法院的公文是他告我偽造文書,開了偵查庭後,檢察官是希望我們和解,之後法官判決的時候會重寬量刑,可是對方卻開出25萬的和解金…我覺得有點高,可是父母一直很擔心我會這樣就被抓去關,連現在的工作都失去,就希望我能快點和解快點沒事,錢的事情以後再說…,家裡的人都沒有遇過這樣的官司案件,所以其實都很害怕,媽媽很緊張還湊錢請了一個律師,結果那律師只跟我說:「我只能跟你講最壞的情況,法官怎麼判我沒辦法告訴你」,我覺得他給我的幫助好少,只好上網查資料,我應該是犯了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一個月薪水才25000,爸爸媽媽也都退休了在吃老本,25萬其實對我們家來說非常多,我不知道25萬這樣的的價錢我是該和解嗎?還是說就之後直接給法官判決呢?我其實是寧願繳罰金給政府也不願把錢給對方和解的,因為有點不甘心,只是爸爸媽媽很擔心我被抓去關就一直希望我談和解…我怎麼講也都沒用…

真的不知道這樣的案子通常法官會怎麼判?

 

PS.我剛出社會兩年,沒有前科

 

詳細研究你的案情,25萬元的和解金有待商榷,柯律師/柯會計師為你討公道,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和會計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和解金若屬過高,則您可以向法官陳報,基本上若您已認罪且無前科,法官基本上仍應會從輕量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8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表明您困難之處,請求將和解金額降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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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 103-05-08 14:05

我與朋友在旅行社租借辦公室,承辦旅遊業務.本約定承接業務可獨自承攬,但因登記在客戶入帳需經由旅行社帳戶統一轉帳朋友帳戶,所以款項皆經由朋友帳戶,但是去年11月的款項,我朋友遲遲不轉賬至我的帳戶,請問這樣的案例是否涉及業務侵占?謝謝

依你所述,是民事債務不履行的糾紛,應循民事求償,如對方未擅自處分屬於你的款項,不涉及刑事侵占,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9 10:33

您好,關您的問題,您可先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將款項匯至您帳戶,若屆期對方仍不履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若對方有處分之情形,則有業務侵占之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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