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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n 103-04-05 10:34

??我們去外縣市兩天一夜旅遊租車行租了汽車,第一天晚上車子撞到路邊招牌,造成前保桿毀損,隔天還車時車行?人員跟我們一起檢視了車子損壞情形,最後雙方協議以7500成交,包含營損在內。結果三天後車行打電話來說,修理廠說引擎蓋裡面有歪掉,要再收28000元,請問這樣合理嗎?該如何自保?(當初當場付完7500元,並沒有請車行開切結書)

另外,契約書上法案為高雄,但不排除消保法第47條規定,所以是可以在消費發生爭議處的法院嗎?

XiANG 103-03-28 19:19

申請收養大陸籍小朋友
日前收到法院的補正函
補正項目如下:
應補正事項:請提共本院得以安排被收養人來台到院陳述意見之期間。
想問:
就白話文而言, 是問我們被收養人什麼時後可以來台灣嗎.
還是怎麼說呢.
他是大陸籍, 是申請旅遊或探親來台嗎?
還是怎麼來台呢.
倘若該地區未開放旅遊來台, 是否就無法成立收養了呢.

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0 16: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是詢問您對方什麼時間方便到庭說明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XiANG 103-03-31 18:2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是詢問您對方什麼時間方便到庭說明之。以上 (恕刪)

 再請教律師:
正因為他是大陸籍, 才要申請收養, 才能來台, 現在都還沒申請收養成立.
還是怎麼來台呢? 是申請旅遊或探親來台嗎? 倘若該地區未開放旅遊來台, 是否就無法成立收養了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7 18: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得將此問題陳報與法院,請求法院協助發函至相關主管單位使對方得順利來台。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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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揚 103-03-14 16:52

去年六月與友人同往大陸旅遊,卻被洗腦資本運作課程,回台後,於機場預付訂金,家中交付尾款,兩次都無匯款記錄或借據證明金額交付,手邊證據只有line,fb的對話記錄以及友人所給的資本運作檔案。

1. 請問這樣詐欺罪有機會成立嘛?

2. line及fb的對話記錄能作為證據嘛?

3. 有類似案件勝訴的案例嘛?

鍾亞達 (鍾律師) 103-03-14 17:13
回覆 小揚 的發言內容:

去年六月與友人同往大陸旅遊,卻被洗腦資本運作課程,回台後,於機場預付訂金,家中交付尾款,兩次都 ... (恕刪)

小揚您好:

1.您說的比較不清楚,可能需要多提供一些資料才能釐清
不過初步看來可能會有詐欺的問題。

2.可以,我光目前手上就至少有三件是用這些對話紀錄做證據的案子。

3.不管刑事或是刑附民程序,都有勝訴紀錄。

不過還是需要進一步瞭解案情,
您可以抽空與我聯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成立詐欺,仍需有更多證據來佐證,當然對方紀錄仍可作為證據使用,且此種案件也應避免被認為是民事交易糾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7: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若欲提起詐欺告訴,須有相關證據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使您於錯誤,若無相關證據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民事糾紛,需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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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n 103-03-11 21:22

您好,最近我收到衛生局來函,因前年到韓國旅遊,行程中安排高麗人蔘天蔘元專賣店,在遊說之下共買10罐人蔘粉末,原先買回是給自己及家人食用,但因食用不完,怕浪費,想說保健食品也許有人需要,故在網路上拍賣,已賣出一罐,事後一年未再登錄也未下架,且也未從中獲利,陳述書該如何說明較好?且有要求代產品至衛生局,但若無產品該如何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該商品已經沒有了,則可以向衛生局說明,向衛生局陳述時,則應說明來龍去脈,並盡量爭取從輕處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ien您好,

1. 販賣人參若不具有藥商資格,可能違反藥事法遭處罰鍰。

2. 您所要答辯者,係按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衛生主管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才可營業。」您們並非藥商,只是偶一為之在網路上販賣。

3. 倘若有代為撰寫答辯狀之需求,歡迎來電。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律師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尚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應向衛生局具狀說明完整事實情況經過,並請求較輕之處分。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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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5:42

 1.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
登記。所以這一項是在規定如何取得藥商資格, 和您在網路上賣藥應無相關.

2. 人參是藥品, 服多了也會有副作用. 您的問題是不具藥商資格卻販賣藥品, 雖是拍賣但有收取價金, 所以是違法賣藥. 藥師法第24條規定: 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即販賣藥品)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您觸犯的應是這一條不是藥事法第27條第1 項.

3. 向衛生局說明時, 應指陳自己不具藥商資格, 也沒營業, 只是偶而一次拍賣, 並沒有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但您確實違反了藥師法第15條第 1項規定)(http://www.lawmed66.url.tw)

1. 如果依造你所述情況   你沒有販售藥品資格   應該確實是違反該規定    2.可以將你具體情況陳述  說明是否有獲取利益  這會影響裁罰金額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superwei86 103-03-08 08:25

某A和友人創業,投資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並擔任監查人職務.由於創業維艱,某A也擔任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負責業務拓展以及導遊服務,在工作任務內表現中上.某日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現某A下班後私自在網路部落格和論壇經營個人的旅遊品牌 (某A沒有成立或加入任何公司&合夥,其個人網路品牌也和B旅行社品牌無關,但客源相似) ,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某A簽立股權轉讓同意書轉移所有股份(現金市值買回),否則就要以背信罪告某A.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根據公司法董監事競業禁止條款(公司法209條/227條),某A沒有加入或成立任何公司或是合夥,但下班後在網路宣傳個人品牌行?使否違反公司法? 若違反的話,是否執行完請求權&歸人權後處分就算結束,還是其行為也違反刑法背信罪(刑法342條)?

 

2. 根據公司法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董事或其他職務.但某A擔任B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時又擔任員工(有勞健保,有領薪水,但沒有簽員工僱用契約),則某A雙重角色(監察人/員工)在法律上是否同時成立或者擇一成立? 如果同時成立的話,那以員工的角色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背信罪(刑法342條)?


[備註]

公司法209條/227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刑法342條--背信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A既然僅屬股東之一,恐無法適用您所述之公司法規定,但背信仍需視其行為事實而定,本件最好能與A簽訂契約,才能保障公司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應視A是否與公司簽有委任契約,即與公司之委任關係為何,再視A之相關具體行為有無違反背信罪等。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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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any 103-02-16 14:39

您好,我出國旅遊第一天就被領隊在飯店大廳破口大罵,只是因為最後一天沒行程,所以詢問他是否可以安排大家去購物中心逛一逛,結果就被他罵說我一個人要害死全部的人,因為我一個人全部的人都要死等等的罵了5分鐘,因為這件事我氣憤到接下來的4天吃不下睡不著,第4天一早因為頭暈還在飯店門口摔傷,身體非常不舒服連回到台灣也躺了快一星期,影響了我整個生活。請問他這樣算不算是公然侮辱呢?我能不能要回給領隊的小費呢?因為我真的覺得他沒資格拿小費。還有其他有被他罵的團員是否也可以要回小費呢?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6 18:37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依刑法第7條之規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以外之罪,本國法院並無審判權,另按公然侮辱罪最重本刑為拘役,縱領隊確實構成公然侮辱罪,本國司法機關亦無法起訴及審判。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另是否有構成其他罪之可能,應再補充說明,始可了解全情,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似不構成公然侮辱,是否構成其他犯罪,須視完整內容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黃小姐 103-02-11 16:28

我在101年11月開設公司因化妝品再進口被攔查其中一項產品含藥,因而在102年7月被調查局傳去問話。

今於102年2月10日被檢察署以傳票傳去開庭,但在收到傳票之前我已經預訂前往澳洲打工旅遊一年,簽證與機票均已辦妥,想請問如果是這樣的話,到時候再收到傳票或是法院通知我應當如何處理?須返回台灣開庭嗎?或者還可以請假呢?

煩請諸位律師協助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1 17: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是被告,經合法傳喚,未依規定請假,檢察官可以開拘票,倘若也拘不到的話,可以通緝你。

2、本文建議您應該先行請假在出國。

 1.如果真的無法如期開庭  是可以考慮請假一次  地檢署會再行傳喚  但地檢署不可能等你打工度假回國再進行案件  2.所以如果確實有刑事案件在進行   是否還要出國  這部分可能要想清楚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6: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待刑事程序處理完後,再行出國。否則您須於每次開庭返國,十分不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路易斯 103-02-10 02:01

你好,我目前因毒品案件,因為警察以釣魚的方式在手機聊天軟體問我是否想要一起玩安非他命,並且問我是否有"東西",叫我攜帶,並且詢問我是否有使用了,之後把我約到某個地址,到達之後就是幾個警察把我圍起來,請我把身分證拿出來,之後一個警察出來說,自己把違禁品拿出來吧,然後把我帶回警察局做筆錄,因為筆錄已經做完了,無法修改,中間的過程在說也於事無補,主要內容是他們以釣魚的方式唆使我帶東西以及要一起使用而抓到我,他卻叫我講說在路上遇到警察然後我同意讓他們搜索而發現毒品,叫我承認我持有大約零點二克的安非他命以及吸食,並且要我驗尿。以上這些我都承認了,之後被送到另外一個派出所做指紋登入,拍照等等,隔天早上即被送往地方檢察署開庭。
以上是過程以及承認所犯的事情,下面是我的問題。

第一,他們有問到毒品的來源,因為是別人送我的所以我應該沒有購買或者販賣的問題吧!?


第二,如果驗尿的結果為無反應,但筆錄的部分是有承認吸食,這樣還會被處勒戒的刑罰嗎?若有反應,但反應濃度的高低會影響判決的輕重嗎?


第三,之後到檢察官那邊開庭,雖然筆錄是我同意讓他們搜索但我還是跟檢察官說我是被以網路釣魚的方式才被抓到的,這有關係嗎?另外因有承認吸食所以我有跟檢察官提到勒戒的問題,因我家庭關係父母都已經年長無法工作,加上我大姐在監,因此我不能不工作,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例如:定期去醫院做檢驗等等替代勒戒的刑罰?檢察官有回答我是否要用替代的療法方式進行?而不是勒戒?我回答:是!,我知道最後判決的不是檢察官,但提出這樣的問題以及情形並且念在我是初犯,讓法官之到是否會有幫助可以不用去勒戒

 

第四,我知道這勢必會留下前科紀錄,若無在犯是否會有消除的可能?還是以後如果被警察攔下來臨檢,輸入身分證號碼後不管多久他們都能說你有前科,我要搜你身或者隨時可以把我帶回警察局驗尿或拘留等等的行為?我以後會無法出國工作或者旅遊嗎?

 

第五,關於地方檢察署寄送信件的方式,我不知道接下來我會收到的是起訴書還是傳票,但我不希望他寄送到我的戶籍地址,因目前不住在戶籍地加上不想讓家人知道所以可否請他們只寄送到我收的到的地址而不寄到戶籍地?另外有人跟我說你所犯的罪刑跟事件會寫在信件外面,不用拆開就知道是犯什麼事件,這?真的嗎?

 

以上問題,麻煩請律師幫我回答能夠回答的部分,因為是初犯真的很煩惱,也保證以後不再犯了,謝謝。

初犯依法要先勒戒,不會起訴判刑,有沒有吸食,實務上就看驗尿,可向檢察官爭取戒癮治療,不要進勒戒所,有沒有移轉或販賣要看證據,有勒戒過會有紀錄,但不會不能出國,傳票部分可向警察表示你的要求,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 涉及釣魚偵查或是陷害教唆  但看起來還是會認為是合法釣魚偵查  2.如果單純施用的話  檢驗結果呈現陽性  第一次檢察官裁定觀察勒戒  你可以爭取戒癮治療看看  就可以不用入勒戒所   3.至於是否有涉及販賣  地檢署應該會另行分案  不會跟施用於同一案件偵辦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0: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第一,他們有問到毒品的來源,因為是別人送我的所以我應該沒有購買或者販賣的問題吧!?

關於此您可主張持有或幫助施用,避免被認定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刑度差很多。

第二,如果驗尿的結果為無反應,但筆錄的部分是有承認吸食,這樣還會被處勒戒的刑罰嗎?若有反應,但反應濃度的高低會影響判決的輕重嗎?

驗尿結果為無反應,可就是否有吸食加以爭執之。

第三,之後到檢察官那邊開庭,雖然筆錄是我同意讓他們搜索但我還是跟檢察官說我是被以網路釣魚的方式才被抓到的,這有關係嗎?另外因有承認吸食所以我有跟檢察官提到勒戒的問題,因我家庭關係父母都已經年長無法工作,加上我大姐在監,因此我不能不工作,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例如:定期去醫院做檢驗等等替代勒戒的刑罰?檢察官有回答我是否要用替代的療法方式進行?而不是勒戒?我回答:是!,我知道最後判決的不是檢察官,但提出這樣的問題以及情形並且念在我是初犯,讓法官之到是否會有幫助可以不用去勒戒

初犯可於裁定下來前先行委任律師具狀向檢察官申請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再行抗告,就比較困難了。

 第四,我知道這勢必會留下前科紀錄,若無在犯是否會有消除的可能?還是以後如果被警察攔下來臨檢,輸入身分證號碼後不管多久他們都能說你有前科,我要搜你身或者隨時可以把我帶回警察局驗尿或拘留等等的行為?我以後會無法出國工作或者旅遊嗎?

除非有起訴及法院判決,方有前科紀錄,若能請求緩起訴,則似可避免前科紀錄。為即使有前科紀錄,警察之相關強制處分,如搜身等,仍須符合刑事訴訟法之正當法律程序。即便要禁止您出境亦然,須有相關禁止出境之事證。

 第五,關於地方檢察署寄送信件的方式,我不知道接下來我會收到的是起訴書還是傳票,但我不希望他寄送到我的戶籍地址,因目前不住在戶籍地加上不想讓家人知道所以可否請他們只寄送到我收的到的地址而不寄到戶籍地?另外有人跟我說你所犯的罪刑跟事件會寫在信件外面,不用拆開就知道是犯什麼事件,這?真的嗎?

您可向檢察官表示將相關郵件寄到住居地址即可,不用寄到戶籍地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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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 103-01-06 13:09

你好:

我的父親在我15歲時遺棄我和小弟.小弟從(3個月大)就被父親拋棄,然後和母親離婚並與小三就是後母結婚,之後我和阿公阿媽住,而小弟就丟在褓母家,一直沒有一起生活也未扶養我們.

這中間他又離婚又跑到美國結婚,一直旅遊世界,也沒和我們互動.30年過去.最近混不下去,到處欠錢,美國,大陸,台灣,都有債主,目前他的租屋處快被房東驅逐.沒付錢,他本身也不工作,因為他的認知他只做大事業.等機會.

最近轉往我這邊要我賠償45年前.當年我母親與他先上車後補票懷我時,我母親的聘金和買傢俱宴客30萬.想錢想瘋.這種可笑的藉口他可以拿來寫好幾封信騷擾我,甚至要我不得好死,等等非常不雅措詞.我真的很煩,不願意再和他有任何牽扯,請問該如何做?另外,這10幾年來的健保國民年金,和醫療意外險都是我在幫他付,而且我也不會停止,請問這樣會被他告遺棄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6 13: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父親本身並無身命危險,似難構成遺棄罪。且您確實有替其給付相關費用、且對方多年無照料您與您的弟弟。

2、就有關恐嚇信件的部份,本文建議您可以保留,用作將來訴訟之用。

根據你的陳述,你的父親自小就沒有扶養你們,且還寫恐嚇的信函威脅你們的安全,你們可以舉證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裁定確定後不但免除扶養費用給付,且將來也不會有遺棄尊親屬罪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4: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彙整相關恐嚇信件,至地檢署提出告訴,亦可向法院請求對您父親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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葆倪 103-01-04 02:46

你好  請問一下 我今天本來約見了一個網友  但因一見面時 我發現對方完全跟照片不符 於是我便很客氣的問他 是否是照片本人 他回答是n年前照片 於是我委婉的拒絕他的邀約  並在他離開後 傳訊息告知他很抱歉  但因為他跟照片不符  所以我完全沒感覺  結果數分鍾過後 他就回傳了 一封 嚴重汙辱我外表的訊息 實質內容如下

(你是被卡車撞到還是你去撞卡車阿 怎麼回事 你整個人生悲劇 重新頭胎再來吧 能跟你有感覺得 莫非是屠龍戰士 龍騎士 小弟甘拜下風 真是嚇死我了)  

我看到並告知他 請他言型尊重

他回傳 (我適用建議的方是客觀的角度 多做有氧 去韓國旅遊)

如此  

"請問我該如何 讓他了解 這樣口出惡言 是要付出代價的"  

很多人的素質再減退 就算是網路世界  也不應該對別人做人生攻擊 

 

1.如果是單純私下訊息對話 這應該不會有甚麼刑事責任的相關問題 2.刑事上處罰妨礙名譽罪都是要有妨礙個人名譽之可能 原則上需要公開情狀或是可以流傳出去才可能符合要件 3.所以依照你所述單純傳簡訊罵你 由於屬於私下對話 別人是否可能知情 應該有疑問 以上提供你參考

葆倪 103-01-04 16:36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如果是單純私下訊息對話 這應該不會有甚麼刑事責任的相關問題 2.刑事上處罰妨礙名譽罪 ... (恕刪)

你好 我詢問的是"民事"上的解決辦法唷  不是"刑事"上的!!!!

請了解問題內容後再作回復唷   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5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民事上,您似可主張人格權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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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103-01-02 21:40
因為出國旅遊 一開始是男生(朋友關係)先刷卡 說好之後我在給他錢 因為時間還很久想說出國前在給。但之後因為家裡因素所以我沒錢給他 他說沒關係不急 我之後有工作有收入在給他 但因為賺的錢都給家裡 所以一直沒錢還他 他有跟我要 我都跟他說我沒錢 我男友手上有我的一筆錢 我有跟我男友要 想說就可以還這男生錢 但我男友不願意還我 這男生也知道這些事 之後我男友帶我出國玩 這男生知道後很生氣要我還錢 我跟他說我目前手上真的沒錢 出國費用是男友出的 他就說要告我 過幾天他傳簡訊說 他只是付出很多卻連我手都沒牽過 才失去理智 說不會告我 錢也不用還 也不騷擾我 希望我過的很好 之後就都沒連絡 但他會拿紙條到我上班地方 寫還可以當朋友嗎 12月又傳FB問我氣消沒可不可以當朋友 問我要不要去宜蘭玩 我都說不要 他又叫我還錢 說要告我 說我會被關被通緝 前幾天傳簡訊祝我新年快樂 說我為什麼寧可被關 補充 我們出國是102/4月的事 他第一次說要告我是10月的事 第二次說要告我是12月的事 他說他今天去報案告我詐欺(潮州警察局) 我可以請問他憑什麼告我詐欺? 我住在台南戶籍在台南 那我會被傳去潮州警察局作筆錄嗎? 還是直接開庭? 我沒住在戶籍地 那我之後是不是可以去戶籍地的警察局尋問是否有傳票?大概多久? 請問之後開庭呢?我就照事實敘述嗎? 我沒留任何簡訊對話 不好意思麻煩了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3 09: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對方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您一開始就是基於詐欺的意思取得該筆款項,則似可以成立詐欺罪,不會因為似後表示不告你而不得提起,因為詐欺罪為公訴罪。

2、本文建議您仍應該與對方達成和解,在訴訟上較能取得更有利的地位。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3 09: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詐欺罪有相關構成要件,若您符合構成要件,才會起訴。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黃鼠狼 102-12-09 21:02

之前有在這邊看到有一位小姐也發生同樣的案件,她約9月發生......10月有提問

然而當下有複製他提問的網址,但是現在找不到網頁了,內容一樣有關消費糾紛   而且這有律師回覆說跟銀行法29條可能有關  

是有關遠X休閒旅遊卡的事情     我近日已經去地方法院提告詐欺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OIaSD1XZMHwJ: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3Fpid%3D407197+&cd=10&hl=zh-TW&ct=clnk&gl=tw

 

 

林智群 (klaw) 102-12-10 18:11

 你把你的情況說明清楚即可

黃鼠狼 102-12-11 05:20

 事情是這樣的......在2012年的9月初的時候,接到警校同學(小豪)來電說明要介紹一位朋友(以下稱小智)給我認識,小豪說小智是從事旅遊業的,如果以後有要出去玩可以找小智。

2012年9月5日我們約下午3點見面,到場的有4個人(我、小豪、小智、小鳳{小鳳是跟小智一起來的})經過一番普通的聊天後,小智就切入主題說明出去玩可以省錢的方法(此方法就是購買旅遊卡可以住宿用節省住宿費,花費約5星級飯店的2-3成住宿費就可以住宿他們公司特約的五星級飯店EX:圓山、台中永豐棧、台北華國...約10多間等),甚至可以用旅遊卡賺錢,我好奇問怎麼賺錢呢???小智和小鳳說這些卡片分為主卡及副卡,主卡只能有1張;副卡可以買1到8張,然後主卡1張89800副卡則依你加購的數量決定,EX:如果你買1主+4副就是89800+4*64800  如果1主+5張以上就是89800+5*54800這樣,只要把副卡透過轉讓的方式就可以賺錢,把副卡轉讓給認識的朋友當主卡就可以賺主卡的差價。(副卡我54800買  賣給人當主卡89800........其差價約3萬多)

小智跟小鳳甚至說這些旅遊卡有增值作用,那些那些卡的價錢一年還比一年多,而且9月底這些旅遊卡就要調漲了!他們說小豪就是想讓我趕在漲價前夕知道購買(小豪說他要回去上班,半小時前時已經離開),而且買1張副卡就贈送我1條鑽石項鍊以此類推。

當下我還質疑說卡應該不好轉讓吧!小智跟小鳳說:只要配合他們做介紹轉讓那就會很輕鬆。此時我就問小豪該不會是要轉給我吧!?小智跟小鳳回答說:不是!而且小豪已經購買了1主+8副卡,現在也轉讓了3-4張副卡,他有賺到錢才要介紹給我。小智跟小鳳還說轉讓不一定是轉給認識的人,他們公司會電話詢問其他民眾購買,如果其他民眾有購買主卡的時候就可以用我的副卡轉讓給那些我不認識的人。我有詢問說大約多久可以轉讓完畢,小智跟小鳳他們承諾說只要配合他們(約自己認識的人出來)就可以至少1個月轉讓1張副卡出去,最晚於6-12個月內就會轉讓完畢。

由於才剛出社會不久,我表明自己身上沒那麼多錢,小智跟小鳳就說:不要緊,他們可以協助我貸款!之後就說一套甚麼無中生有的理論(向銀行貸款60萬,買1+8張卡的卡費約564200,600000-564200=35800這些剩下的錢就放在銀行銀行每個月扣利息跟本金,然後把副卡轉讓出去後,把轉讓出去的錢在存入銀行,最後八張的轉讓出去就會變成89800*8=718400,718400-600000=118400就是我會賺到的錢,自己身上還有一張主卡可使用)。........................

到了9/5晚上9點多才說完,我都快暈了,我當下表示無法決定,他們就說請我先繳訂金,先壓住我的日期,不然到時候漲價就來不及,於是乎我當下有拿1萬元作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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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5日之後我沒有理會這件事情,於2012年9月11日晚間的時候,小鳳來電說要簽契約書。順便幫我慶祝生日,於是我們就約在板橋一間85度C。在簽契約書前,我致電給小豪說他們真的沒問題嗎?(因為小豪是警察)我還詢問說小豪說他購買1+8沒問題嗎?是否已經轉讓3-4張?小豪的回應都是:對!基於對他的信任,我契約書的部分只粗粗的看了一遍,其中都是小鳳跟我說哪幾個地方該簽名然後蓋章就好,簽完契約書後,契約書有1式兩份,小鳳說他要拿回總公司蓋章所以兩本都要拿回去。我之後根本沒有辦法審閱裡面的內容。
2012/9/17的時候,小智約我到安泰銀行貸款部分,小智在辦貸款前有給我一個人(稱小黃)聲稱可以協助我辦貸款,小黃在銀行對保前教我一些對銀行所問的問題做回復EX:貸款用途就說投資銀行從哪知道可以辦理貸款,就說看到小黃在西門町發DM時知道此資訊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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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0左右,我有約我同學(稱小益)出來聽,他後來有買這旅遊卡,但是該業務員小智他在介紹的時候,傳遞不正確訊息給小益說我買1+8且也已經轉3-4張卡片了!幸好我當初有告知小益我才剛辦並沒有轉讓出去,而且我建議他只買1張出去玩就好。

2012年9月底的時候我就詢問小智:你們不是保證說旅遊卡9月底要漲價了嗎?那怎麼沒有漲價?小智回應:他不清楚!反正只要公司內文一下來就會漲價!在過一陣子吧!

因此事我開始有疑慮,所以我就在網路上搜尋他們旅遊卡相關的資訊,赫然發現有這一分處分書http://tw.myblog.yahoo.com/101bank-109,我立馬約小智出來並要求小智做出解釋,但是小智並沒回覆我所提出的問題,我便開始懷疑然後打電話給小豪說到底怎麼回事,小豪說沒問題啦!!就聽小智的就可以了。(基於對同學的信任我也沒在多甚麼,只是在網路上看到越來越多負面消息,心中始終忐忑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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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2年10月22日小智才把契約書跟項鍊交給我(我在9/11簽約後,一直有催要契約書),並給我一張簽收單,我在簽收單上有壓我所收到東西的日期。我當下又詢問為什麼這麼久才把契約書給我,這樣根本沒審閱期阿!小智回應說:該契約書他們要帶回總公司蓋章所以現在才給我。然而我當天回到家打開契約書一看,發現契約書早在2012/9/17日就完成了!詳細一看該契約書內容根本不是買旅遊卡贈送鑽石項鍊,而是購買鑽石項鍊加購旅遊訂房優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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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我在一次搜尋有關他們的旅遊卡的資料,這次我真的傻眼了!原來他們從92年就從軍隊先下手,現在變成警察消防,以下是資料

1.92年軍人被推銷
http://www.epochtimes.com/b5/3/9/19/n378652.htm

2.92年推銷旅遊卡吸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sep/21/today-so2.htm
3.軍官成功案例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suncomedy20040501200226

這是消保官2012年的

1.消保官認定違法
http://mypaper.pchome.com.tw/ican168/post/1322992794

2.消保官認定違法2
http://ww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49642

換成我們警察消防被坑殺的http://davidli.pixnet.net/blog/post/38738755-%E9%81%A0%E6%9D%B1%E4%BC%91%E9%96%92%E5%AE%B6%E6%97%85%E9%81%8A%E5%8D%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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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些東西我立馬打電話給小豪,後來小豪有像我坦承說,其實他並未買到1主卡+8副卡,而且也沒有轉讓了3-4張,他目前只轉了唯一1張也那是我買的那張主卡,我當下蠻氣憤感覺受騙,詢問過後才發現是小智要他這麼說的,我便跟小智明確說明要解約,事後甚至我還打電話至他們在台中總公司說明解約。之後小智跟我幾乎沒再聯繫  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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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日我請小益約小智出來,我跟小豪也去找小智把事情說清楚。當我問小智為何串通小豪來騙我說小豪買1+8已經轉讓3-4張旅遊卡,小智則回應:那是小豪同意的小智他這麼說的。於是我氣憤地再次明確表態說我要解約,甚至要把項鍊退回,但小智拒絕並說他無法作主他要回去公司詢問,想當然爾後來無消無息。我們當天所要求的內容完全無任何回應直到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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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我有向小豪提出我要提告提告小智跟小豪兩人詐欺。小豪跟我說明,他願意上法院,因為關於他欺瞞我的這件事情,他要負責,他也表態想跟我私下和解。於是我就在2013年10月多的時候提出告訴(當然在這一年內我一直跟他們公司做溝通,也把事由告知該總公司及分公司,換來的都只是囂張的態度,要告你去告阿!),近期檢察官有詢問過一次了,可是我不知道該怎麼跟檢察官說明重點,事情發生的內容有點長,檢察官又不能從頭聽到尾。苦思無奈,請提點一下該怎麼半!!!拜託拜託!!!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09: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詐欺規定於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您僅須說明如何構成詐欺之構成要件,對方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受有財產上損失,該損失與詐欺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即可。歡迎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哇哇 102-11-28 09:31

前1.2個月我撞到一位行人,在上班時間又是公司車,

因為死角對方又在陰暗處,走路又低著頭(他也沒在看)所以就撞到了

賠償問題當然也就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但對方要求賠償其中一項是:旅遊費用?

他說是因為我們撞到他害他們全家要去旅遊沒去成....

希望我們能夠賠償

另一項是:後續的醫療費用

他說因為有傷口然後需要醫美.....

這當然不用說,沒收據不給錢是正常的吧?

誰知道他會不會去做牙?

Q1:旅遊退費就算距離也有一個月旅遊公司會收對方10%的旅費,那10%我們有義務要賠償嗎?

Q2:他是有請旅遊公司開收據,但只有一個總額...這樣能代表什麼或證明什麼嗎?

Q3:對方還說因為他一個人車禍害全家人無法旅遊,都要照顧他(但他們有請看護)企圖要我們賠償所有人的旅費,這樣合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有造成對方死傷,則刑事上會有過失致傷或致死的責任,民事上則有損害賠償責任,由於您開的是公司車,所以對方可以跟您及公司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對方傷勢如何? 可來電討論

若依交通事故鑑定結果,您這一方涉有肇事因素者,則在刑事上會有過失傷害罪之責任問題,設若被害人與您未達成和解者,基本上在司法實務上一般不會獲得緩起訴處分或者緩刑,從而即使刑事判決六個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而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亦須繳納易科罰金或服畢社會勞動,始能免去牢獄之災,再者,刑事判決並不影響民事損害賠償,並非服刑即可無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故若未能和解,被害人還是會依法分別針對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依法主張,另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若能和解使被害人撤回告訴者,刑事責任部分即依法終結,綜上,您在斟酌和解金額上,或許應就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進行全般考量才是。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8: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要求不合理,可不予理會,待警方初判表分析肇責,若不服亦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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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 liao 102-10-30 14:55

您好: 本人於八月底帶家人去沖繩旅遊,途中經過藥妝店順路幫我大哥大嫂隨行帶回肌肉痠痛藥膏,結果本人買錯兩條牌子了,且我本人又不需要用到,所以將買錯的這兩盒上露天拍賣兜售,過不久就收到衛生局的通知,說明本人涉違反藥事法規定乙案,要我到案說明,並要我攜帶案內產品和相關資料至當局,問題是,這兩盒藥膏在我還未收到違反通知書時早已賣出了,所以我無法拿出產品和資料,而且當初刊登拍賣商品時我也沒有收到露天的警告公文要求我下架,我完全不知情,不曉得痠痛藥膏是禁藥,如果當初知道是禁藥,我也會立刻下架,費用只好自己吸收。請問律師,到時到案說明我該怎麼回答,才能讓罰責減輕,還有可能會罰多少? 因我們不是雙薪家庭,只是很單純的家庭主婦,我並非故意違反,也不是藥商或業者,只是純粹出國遊玩順便幫家人帶回....煩請律師幫我解答,謝謝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31 16: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行政機關開罰,應該要審酌,案件輕重、獲利多少、行為人資力、是否有悔意等因素,您可以準備相關事證提供給承辦人員。

小惠 102-08-31 14:27

主旨:有關 台端於網路刊登販售 "韓國 OK蹦"醫療器材廣告,疑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請 台端於XXX年X月X日X時整,前來本局3樓食品藥物管理科說明,請 查照.

1.請問聞中提到陳述書,我一定要先準備好帶過去嗎?內容我該寫些什麼?

2.上網看了一下,好像至少都要罰3萬元以上,但是一包OK蹦,利潤才10幾元,卻要罰到3萬,真的罰得很重,很難負擔得起!請問除了到案說明的態度外,有沒有什麼情況可以讓承辦人可以從輕裁處,或網開一面再給我次機會,還是說只要到案說明就一定得罰了?

3.請問商品若說是國外旅遊帶回來的,用不到才PO上網,這樣會不會因為"醫療器材輸入"的關係,反而最加一等?

煩請各位律師幫幫忙,讓我知道該如何處理才較為妥當,感激不盡~

Joy 102-08-19 17:51

事情是這樣的..

8/13我去郵局寄東西時 被旁邊倒下的重物打傷大腿 重物是一個要寄東西的人放的

他沒有放好就去填單子 砸到我後只說了一聲抱歉就回去填單子ㄡ..

當下很痛 但是外傷不明顯 所以也就沒有追究

但隔天我的大腿整個大淤青 這倒還好..是隔天開始我被打倒的那隻腿的腳趾 大拇指開始麻麻的

經過了六天還是沒有好 我已經掛號8/21去三總看神經內科 希望沒有大礙..

因為我9/3就要去加拿大 打工旅遊一年 機票也訂好了..

想請問一下 如果真的很不幸的需要治療..我還可以回頭找那個肇事人嗎?

因為我當時去寄掛號 他也是去寄掛號 而且他寄的東西很特別 是很高很重的東西

郵局也有監視器 寄東西也會有記錄

我也有定期將我受傷的部位拍照

不知道事隔一個禮拜後 還可不可以把他找出來 請他賠償謝謝

本件建議您可以向郵局人員詢問一下有無相關錄影畫面及其保存期限,確認有資料可供調閱後再行提告,否則連對方是誰...不曉得,也沒有線索提供給檢警人員偵辦的話,提告恐怕是不會有什麼效果。

 

Joy 102-08-19 18:1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建議您可以向郵局人員詢問一下有無相關錄影畫面及其保存期限,確認有資料可供調閱後再行提告,否 ... (恕刪)

好的,謝謝!

明天會立刻去郵局一趟!

Joy 102-08-19 18:49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建議您可以向郵局人員詢問一下有無相關錄影畫面及其保存期限,確認有資料可供調閱後再行提告,否 ... (恕刪)

律師您好:

想請問如果有錄影畫面以及驗傷單,下一步我應該怎麼做呢?

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20 00:41
回覆 Joy 的發言內容: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聯絡對方處理和解事宜。

請幫忙到高雄律師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梨子 102-08-19 06:32

您們好,有個問題想請教您們

我經營網路拍賣已經有三四年的時間了,
最近發現有同業抄襲我的賣場說明文章
包括形式 標題的序列 (Q&A) 內容 排版方式都相去無幾;
但是文字顏色大小與內文卻是換句話說而已
且恰好我們這類的商品市場很小,我設計的東西是同類商品賣家中獨一無二的(指做法方面)
我自己是設計者,我可以明確知道對方有抄襲

剛剛爬了一下文章,有人問過類似的問題:
陳俊溢律師提到:

著作權法保障的是創作的形式,並不保障觀念。

舉例說,甲看到乙正在拍一隻五色鳥,隨即拿出自己的相機於同一地點拍攝該隻五色鳥,雖然甲是因為乙的行為而進行自己的創作,甲並非複製乙的創作,甲的創作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如果對方寫的內容,使用的文字及說明方式均與你不同,且你沒辦法舉證對方有接觸你的部落格,即便有相同的旅遊路線,你主張著作權保護還是會失敗。〕


所以我請認識對方的朋友去向他打聽這件事情,
對方也明確承認他有參考我們的設計。(已將訊息拍照存證)
也知道我們發現這件事了,但不打算道歉也不打算撤圖
這件事情也引來不小的風波,導致有人在討論版上匿名漫罵我們賣場

1請問這樣提告是否告的成?
2朋友代為打聽的存證訊息可否當做證據呢?
3有人在討論版上匿名漫罵,我們可否提告或報案呢?需要列印下來嗎?

謝謝您的協助!!!

Sakoe 102-07-29 23:17

大家好,小妹家人遇到事情,相當煩惱,由於內容混雜民法刑法

查了一堆資料,但還是相當混亂,在此寫出經過和問題,

事由很長,雖煩還請大家不吝指導一下,謝謝。 m(_ _)m

 

事情經過:

媽媽以前為了投資與預備養老金,在某大學附近購置房產租學生,前幾年因為身體每況愈下,所以轉交姊姊處理。由於多半是學生,所以並沒有實際到法院去申請公證,只有檢查證件並簽合約

去年九月租給一位(應該是延畢的)S小姐,由於S小姐百般求懇說他必須要每個月20號發薪水才可以繳交當月房租,姊姊基於好心同意,並且在合約上都有清楚註明:每月20日要繳當月房租。剛開始半年S小姐多半都沒有過期太久,今年三月重簽了一份合約到今年底八月。結果今年重簽完合約以後,S小姐開始嚴重拖延房租,想要住完這整個月再繳錢,甚至拿房租去旅行(我們電話催繳時,他本人說他正要去玩個十天八天沒空繳,玩完以後也沒錢繳,在我們堅持下,後來是有跟朋友借錢並請朋友拿過來)。

母、姊已有共識預備不續租S小姐。而S小姐的房租以往拖延幾天我們也不會催繳,上述事件發生以後,只要超過20日我們就會透過電話催款、催到他繳費,省的他又拿房租去玩而沒錢。

最近7月房租S小姐又故意拖延,甚至變換手機號碼(不知何時變更也都不曾告知),房內分機也不接(但是他常常會用打電話),敲門就裝不在....等,合約上寫的緊急聯絡人填他家的電話,20日下午電聯,但是他的姊姊都不願意轉告(理由:我和他沒有聯絡。但後來S小姐有出示姊姊傳的LINE,內容完全是斷章取義過的、我們沒那意思的內容),21日姊姊終於趁機找到S小姐,兩造發生爭執,姊姊有錄音重申請他25日下午5點以前繳款,若有繳款則合約期滿截止不續租,若無繳款則要提前終止合約

25日下午,我們一直沒有接到任何聯絡,中午時去刷銀行存簿也沒有任何紀錄。手機電話還是一樣打不通;打他的緊急聯絡人電話,他姊則是乾脆拒接;輾轉聯絡到第一份合約填為緊急聯絡人S小姐的朋友a,他說他們已經絕交,但她被告知只要提供S小姐的資訊,自己就得小心一點,所以也不願給電話號碼。房間所有電燈都大亮,(透過走廊氣窗和門下縫隙都可看到)但是敲門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在這種狀況下,姊姊私自開門查看,確認電腦等多數個人物品都還在且人並不在房內,隨即退出房門。

由於樓下一直有人,而進出的大門則是透過中控鎖管理(但是可以跟隨別人進去,也可以到樓下請我們開門),因此我們暫時刷除對方門卡,並在其房門貼上存證信函(一般自己打字的內文,非郵局那種)請他務必和我們聯絡。當晚S小姐發現門卡有問題以後,雖有向樓下反映,卻未等到姊姊下去處理,隨即躲進房間不願出來,電話照樣不接,敲門照樣不回,但是門上的存證告示已經被他撕下;隔日晚上S小姐就帶了警察過來,說我們要對他不利(=_=),要求警察保護他回來和房東談判。並且在員警L先生告知下得知,S小姐已經告房東刑法侵入住宅罪和強制罪。並提到當月房租他已經在25日下午繳了(轉帳但是都無告知),我們卻還是沒有解鎖他的門卡。(員警L先生並同時要求姊姊留下個人資料,但S小姐堅持電話還是不給我們,只給該員警。)

27日確定有繳款以後,恢復他的門卡後,隨即趁特定郵局有開周末,到郵局寄了正式的存證信函,內文大致與當時貼在他們上的一樣,只是改正一些錯字,並再次同時表明合約期滿不再續租的立場。(是正式的格式)

然後27日當晚11點多接到"派出所"電話,由員警L先生打來,說S小姐要求要"現在立刻"退房。要求我們必須立刻派人去幫他辦退房。但是姊姊已半夜人不再附近拒絕。家人因為出外旅遊也都不再,所以該員警同時陪同他一起進房拿部分東西並離開。

今日(29日)下午5點左右,接獲其他房客電話,說S小姐帶了兩個警察(其中一個是員警L先生)正在對房間內外拍照。電聯派出所詢問,派出所只說L先生外出巡邏說等他回來再回覆。結果一直等都沒有任何回音,直到晚間7點多,S小姐終於願意聯絡我們,說要"協議"提前解約,要我們到派出所解決。家父母反對,認為合約相關的事情是民法問題,為什麼要跑派出所,因此拒絕。後來S小姐帶了兩個員警在樓下(皆非員警L先生,後來有再加派一位資深巡佐,也不是L先生),員警才發現是民事案件,因此拒絕入內。

僵持之下,我們也不欲和S小姐多談,所以我們只提到:"到時候押金會扣除相關費用以後退給你。" S小姐就情緒失控大吼大叫,認為我們應該押金要全退,不管怎樣都不能扣款,並拿出他房間自己錄的錄影存證,證明我姊有開他房門,所以告他侵入住宅,下午員警L先生就是來採證的。S小姐的意思應該是意圖以刑逼民,甚至可能是想要我們賠償他(不過他只聽到我們提到會扣除必要相關費用後他就失控,後面的部分因為他太不理性所以我們也沒談下去)。此時員警想要離開(不願意介入民事案件),但是S小姐情緒則是更加失控,最後發現沒辦法讓員警逼我們退押金時,就大聲尖叫,吵著明天要找記者來"公諸我們的惡行"、"給我們好看"之類惡狠狠的話,就與友人離開。員警與我們解釋一些疑問以後,並願意幫我們與L先生約筆錄時間後,也離開了。

 

疑問:

1.關於家姊開房門的事情:

家姊的確有沒腦袋的地方,這是我們的錯。但是我們只是確認他沒有偷搬走而已。開門看到電腦還在也就出來了,完全沒有踏進去甚至是甚麼翻找等都沒有,時間也很短。

網路上我找了一些相關討論,裡面提到侵入住宅罪其中有"無故"字樣。也有網友曾經提到可以使用刑法第24條主張緊急避難狀態。也查到曾經有房東因為房客用電量過大私自翹門關掉冷氣電源而不起訴侵入住宅的案例。此外,在合約裡面並沒有提到有關於開房門的相關事宜,但是在簽約時都有口頭告知非特殊狀況我們不會開房門。

請問家姊若在此處陳述"是因為多方連絡不到所以才開房門,並非無故"、"連家人都不願聯絡他怕他發生意外(之前社區內有學生也是自殺,但是都沒人連絡房東去檢查才導致憾事發生,不然該房房東其實同住可以馬上救援)",是否可以獲得不起訴?

附帶請問家姊做筆錄的時候,是否需要準備一些東西(如之前提到的錄音或者是公告的照片、甚至是通聯記錄等)佐證說,我們的確是百般連絡不到所以才開門確定他還住在這裡?(附帶一提,我們也有證人證明S小姐電燈是24小時開著但人都不確定在不在,而S小姐絕交的友人則是出於害怕,因此會拒絕不論是作證或是其他任何我們和S小姐相關的事項。)

 

2. S小姐現在意圖找記者爆料

由於事由起因於S小姐不照合約規定拖延繳款,若到時候有名譽損失問題,是否可以告他妨害名譽嗎?另,若記者到時候的報導並不公正,是不是可以將記者當作共同正犯告妨害名譽呢?

還有S小姐也提到將會把家姊開門的影片放上網讓所有人撻伐,如果不起訴的話,這是否更構成妨害名譽呢?

 

3. 房屋退租部分

今天合約的"協議"並不成功,感覺S小姐極有可能不會再來找我們退租。因此想要預做準備若他不搬離我們可能可以採取的動作。網路上有些人主張要經過民事簡易法庭判定>強制執行>在警察陪同下搬走他的物品,三個曠日廢時的步驟。也有些人主張,在經過存證信函後,已經明確表明不再續約,因此若房客拒不搬走,可以改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也有些人認為,到時若不搬走,可以因為合約到期,所以協同里長或管理員或員警搬走他的物品,妥善保管並行使留置權,房間可另外租人,屆時再與他求償

因為三種都有人主張,感覺也都有他們的理由和立場,請問在我們的狀況下,應該採取怎樣的作法會比較好呢?

另外,如果他到時候留了一堆垃圾也不願意來退租、不願意繳費,此類債務糾紛向法院控告民事應該是要告甚麼罪名呢?可以同時告他竊占罪附民事嗎?

 

4. 關於員警L先生

我們保證絕對無意為難員警,只是有些程序問題我比較疑惑。為了以後遇到這類事情能有相關知識,因此提出想請教一下。

員警不介入民事我是知道的。連後來的資深巡佐也是反覆重申這個立場。但我疑惑的是,本次案件員警L先生卻多次陪同S小姐進出房間或代替他聯絡,甚至電聯要求我們半夜讓他退房,請問這是正常且適當的程序嗎?(起初員警L先生是提到這是為民服務....但我是蠻懷疑,為民服務可以幫忙半夜打電話房東退房......這好像也太熱心了點......)

另外,請問一下像這種明知道是學生套房,那時候該員警也有我們的聯絡方式,可以不連絡房東就逕行來蒐證而不用通知、不用附甚麼證明EX搜索票之類的嗎?我們絕對不會妨礙蒐證或拒絕員警進入,只是當時我們甚至樓上樓下都有人在,但是員警都沒有通知,是正常的嗎?

另,資深巡佐也提到,如果我們有房客因為員警蒐證而嚇到,我們可在判決結果出來,如果是不起訴的話,可以轉而向S小姐求償。這.....是要怎麼求償?還是因為員警是執行公務,所以我們也只能配合辦案自己吃虧?

 

??

資深巡佐看我們相當無奈,也是勸我們最好以後合約公證。(但是學生們...願意一起去的我想大概不多...)家母租屋已經十數年,當中也遇過拖欠房租機車的奧客,多數家母都會秉持著對學生的關愛也就算了。但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欠租還大肆找警察、找記者的特殊案例。加上已經果然一百個人裡面只要有一個是這樣的就會讓房東欲哭無淚。

感謝大家回答。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7-30 10:32

您已經知道許多解決方法,也向很多人請教過了。現在應該就是下決定要採用哪種方法的問題

希望您找到最適合解決之方法,謝謝。

阿志 102-07-29 22:26

我要請問我收到 地方法院刑事傳票   是8月9號要到開庭

可是我8月8號就去台東了 我要請問是否 請假 或改時間 

我要去旅遊 因為錢都付了 可以幫幫我嗎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7-30 10:48

如果您的身分是被告,那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規定,經合法傳喚卻無故未到,是會被拘提的。

如果您的身分是證人,那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無故未到者,得科以罰鍰,並得命拘提。

HOWARD 102-07-24 17:12

你們好,我現在的情況是

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定型化契約後,

9/3要出國,而我現在因為身體疾病所以無法搭飛機出國,在7/24告知旅行社

而旅行社現在要求我除了當初所繳3000元訂金外,我還要再付給他簽證費1200+機票退票手續費2000元=3200元!

我跟他討論說契約上面有寫若在旅遊前31日前告知,我只需要賠償全旅費的10%(總團費共23600),也就是應該只須賠償2360,他說:下面幾行有寫若旅行社能出示證明,則可以要求賠償實際損害金額,當初的訂金包含機票訂位金+當地導遊的一些處理費,訂金方面是拿不回來的

我想請問他說的是正確的嗎?所以我還需要再給他3200元嗎?還是我除了當初的3000元以外都不用再給他錢了呢?

 就此部分問題您可以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消費糾紛申訴

?
小婷 102-07-18 10:39

請問使用網路上找到的圖片,自製明信片(會註明圖片來源出處)
並無販售的行為,僅寄送給三五好友
是否會違反相關法令?


若使用政府或公家單位網站上提供之地圖與風景照片製作旅遊明信片
並於旅途中寄出
是否也會違反相關法令?


另外若將購買的明信片以拍照掃瞄等方式將圖檔放在網路相簿
或將購買網站上提供之明信片縮圖放在自己的網路相簿 
以便與他人交換明信片
是否也會違反相關法令?
實務上此類被控告之例子多嗎?
謝謝解惑 



 

 

 網路上的圖片,只要著作權人沒有聲明免費提供使用,在明信片上使用該圖片,雖然註明了出處,仍因該使用在評價上為使用該著作的全部(照片的全部),無法構成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而會構成著作權重製罪。

小婷 102-07-18 14:44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網路上的圖片,只要著作權人沒有聲明免費提供使用,在明信片上使用該圖片,雖然註明了出 ... (恕刪)

若將購買的明信片以拍照掃瞄等方式將圖檔放在網路相簿
或將購買網站上提供之明信片縮圖放在自己的網路相簿 
以便與他人交換明信片
是否也會違反相關法令?

狗狗 102-06-28 00:57

跟我很要好的同學因為考上研究所準備要去桃園報到

整理台北住宿就把一些從去年旅遊日本時候

帶回的六本成人漫畫想說不要了想處理掉

因為很多本都沒拆封過來閱讀就拿去露天拍賣

成人專區漫畫區裡販售想說看看有沒有人要

結果前幾天就被一位買家購買其中兩本

然後約6/27當日在幾點某某地方面交

結果是被喬裝的買家警察在接受到書本後當場拆封

翻閱告知我同學裏面有暴露性器官等等被已妨害風化罪移送

現在再等法院通知書在出庭但現在他被嚇的不知所措也不敢跟家人說

再者因為我們也不知道把書拿在露天拍賣成人專區賣也會有事情

他也是看了其他賣家的有在賣類似的成人漫畫

另外進去成人專區也會系統自動跳出是否已滿18歲告知選項

按"是"才能進行瀏覽而且他也學像其他賣家被註未滿18請勿購買

他實在搞不懂為什麼會被抓另外也想請教這會留下什麼汙點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應將網站上要求瀏覽網頁人點選是否已滿十八歲等之畫面拍照存證,據以主張本件有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6-29 16:08
回覆 狗狗 的發言內容:

跟我很要好的同學因為考上研究所準備要去桃園報到

整理台北住宿就把一些從去年旅遊 ... (恕刪)

您應該把當時拍賣的網頁照片『沒拆封』跟『未滿18歲禁入』印出來。

都什麼時代了,

大法官都解釋說只要未拆封跟有適度隔絕措施,就不應該抓人!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按"讚",再來電洽詢。

 

pelin 102-06-13 18:09

我是在網路經營一間小的網拍店,賣手機殼的,去年2月不小心違反了拉拉熊的商標檢察官判不起訴但緩行一年,緩行時間為今天的2月到明年的2月,去年同時我就已經把所有可能違反商標法的商品(保智大隊沒有沒收的部分)也同時下架了,並且把那些商品(約70個套子)存放在倉庫,今天3月初因配合的平台系統維修出錯,把已經下架的部分商品又自動上架了,很巧的是我剛好又與家人出去旅遊2天,不在公司,店裡新來的工讀生不知情,看到客人下單,就把商品又寄出去了,我回來後,發現已下架的商品怎麼還在頁面上,又督促他們下架,但巧的是因為這樣,保智大隊6月1日又來了,這次來搜的就是我不在,工讀生寄出的那件不知名的手機殼背面印有「cath kidston」字樣的殼子,這個牌子去年7月開庭完我早已下架的商品,而且那時這個牌子仍未申請通過,這牌子是去年9月分才剛通過的商標,而且保智大隊來搜,搜不到這個牌子的手機殼,反而是看到堆放在倉庫的那一箱放在死角且已長滿灰塵的拉拉熊手機套又硬是拿走了,當下我有跟他們說明,這些手機套從上次搜刮走後,我就沒有賣了,而且放在那邊也長灰塵了,為什麼還要搬走,我明明就沒有賣,他們也沒有證據我有賣啊....我覺得我好冤枉啊,我現在每天都失眠吃不下飯,好怕接電話,聽到有人按電鈴,心都揪在一起,壓力好大,大到我不知道該怎麼辦,因為我還在緩行,我好怕被關,想尋問有經驗的律師們,若是在緩行期,又再次違反商標法,最重會怎麼判,最重罰多少罰金??

商標法第95條以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是第97條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議你找專業律師幫你證明沒有犯罪故意

小蔡 102-06-01 20:47

各位專業的律師

我長期大陸工作,她一直住在娘家,去年她提要分居,於是去年我就回台灣工作撫養小孩。過了一年我主動提起離婚, 可否要求對方支付子女扶養費?付到20歲可以嗎?

另外一般小孩探視權怎麼規範比較好,他提出非寒暑假期間每月90小時(包含 外出.旅遊.過夜等),這樣一個月的週末週日也才192小時,就佔快了一半,我自己都沒有時間陪小孩了?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雙方對於離婚已有共識,得就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用等事項進行約定,建議您應將希望的條件與律師討論,委請律師居間與對方進行協商,並且協助撰擬協議書內容,以確保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bird 102-05-30 13:38

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去年在花蓮泛舟發生傷害意外,泛舟業者拒絕北市消保官的申訴協調,以法院管轄權及以原就被為由,要受害消費者到花蓮申訴、調解訴訟,現在準備去法院提起小額訴訟,以下主張是否可行?被法官接受機會有多大?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消費訴訟得由消費者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而消費關係發生地,可解釋為消費契約成立地、付款地、貨品交付地等等,原告預訂民宿同時,即同時利用傳真及電子檔提供個資,請業者訂購被告之泛舟行程,故契約成立時亦屬台北,該泛舟行程乃係住宿契約之附屬契約。事故發生當下,原告沒有支付被告泛舟費用,而於102年2月8日自台北匯款,請求民宿業者代為支付費用被告,付款地亦屬台北,故原告提起之訴訟,應屬台北法院管轄。由於消費者多屬於分散之一群,消費者個人財力、法律力及資訊力往往無法與企業匹敵,因此消費者於消費爭議發生而受損害時,如欲循法律途徑向企業經營者求償,在訴訟上多處於較不利之地位。消費者保護法乃就消費訴訟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期以平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在訴訟上之地位,使真正於消費爭議中受損害之消費者,能有有效之救濟管道,向知法玩法的不肖企業經營者求償。望 貴院對責任管轄權做原告最有利之解釋,以避免消費訴訟障礙,讓原告在為生活打拚工作同時,可免受長途奔波訴訟之苦,爭取自身應有權益。

       緣原告同親友於101年7月22日,參加被告提供之泛舟旅遊行程,當日連續豪大雨且被告亦聲稱當日大水,從船上第一位成員被沖下水後,全程皆由被告所屬之救生艇及救生人員,以拖繩拉著原告同親友所乘的船,原告完全沒有自主控制的行為能力,被告所屬救生人員,因執行工作過失,沒有在第一時間將原告同船上成員,拉至安全處所安置,反而越過安全區域,一路將原告拉進急流處,解繩索、拋拖繩、棄原告同船上14人而不顧,致船上14人接連數次沖撞山崖,最後翻船下水,造成數人受傷送醫及隨身物品財產損失。

  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向北市消保會提出第一(北市法服字第10230360000號)及第二次(府法保字第10230611710號)申訴。第一次申訴被告以報名表之注意事項視為定型化契約,作為推責依據拒絕賠償,但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所述,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此定型化契約應屬無效。 第二次申訴被告責任管轄權為由,拒絕出席消保官調解消費爭議之協商會議,意在製造消費者申訴訴訟障礙,讓受害消費者因長途奔波知難而退,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第一項,消費者可向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調解被告利用種種手段,拒絕消保官居中調解協商,其目的為躲避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請各位法律先進,提供您的法律見解,如何可免受長途奔波訴訟之苦,爭取自身應有權益。與被告之間在臉書上的陳述,是否可以提供給法官,當作佐證的一部份? 若想了解詳細經過及消費申訴的過程資料,可到以下網址查閱資料!

謝謝。
http://tw.myblog.yahoo.com/jw!_jTFBCCQGQWQLCArLSH6pg--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在台北地院提告,並主張台北地院有管轄權,若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則之後會再移轉給花蓮地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k 102-05-17 15:00

5/6-5/15號我在歐洲地區旅遊,當地時間5/10早上七點五十分離開房間到飯店內餐廳用早餐,八點十五分回到房間,房卡已經失效無法使用,兩分鐘後有一名清潔人員經過,告知她我們的房卡失效了,他二話不說,沒有做核對身分及房號的動作,就用他身上的萬能卡將我們的房門打開,進入房間後我們馬上發現值錢的財物都被洗劫一空,損失台幣數萬元,我個人損失了800歐元及400美金,一台相機,兩張信用卡,我們馬上做了報警的動作,當地警察也來到飯店拍照存證,我們也到警察局做了筆錄,拿到了報案證明問題一: 我目前已回到台灣,要如何向該飯店求償?問題二: 被偷走的現金其中有500歐是朋友託買名牌包的錢,那現再在我的私人領域被偷走了,我認為我跟我朋友一樣都是受害者,我想知道500歐的部分,我需要全數償還嗎?

去當地提告.

小公主 102-04-12 09:14

各位大大好!
我去年12月回屏東騎車不小心撞到一個騎腳踏車的阿姨,也和阿姨完成警局聯單登記.

在今年1月開協調會時看到阿姨包的明明是"左腳",而且說因為還沒看完所以沒有"診斷證明書",但我用其他FB帳號加入她同社區其他朋友A女士的FB,看到阿姨今年2月份包紮的卻是"右腳".下週就要開刑事庭了,我擔心她到法庭上把她今年2月份後的傷勢費用全部算我的,那賠的就多了><

時間序簡單說明:

2012.12:我騎車不小心撞到她,到警局完成報案

2013.1 :屏東市開協調會,我看到的是"左腳"(協調會不成立)

2013.2 :我用其他FB加她同社區A女士好友,看到她朋友A女士相簿(已公開給A女
士的朋友),阿姨包的卻是"右腳"

2013.4 :開刑事

問題:

1.請問我加入她朋友A女士的FB看已經公開的相片,還有備份下來請問有違法嗎?

2.這樣算是無故取得電磁紀錄?或違反個資法,還是違反著作權法(相片是A女士在公開場合拍的)??

3.請問各位大大,我能把A女士FB這相片(A女士設定為公開,沒有用密碼鎖上,是A女士認為的朋友都可以看)給法官看嗎?

補充說明:
1.協調會:今年1月,在屏東,給我看到的是包"左腳"

2.相片說明:今年2月,是她們社區在郊外旅遊拍的相片,裡面至少有二十個人,但我看到她包紮的卻是"右腳"

3.我加入A女士的FB沒有用恐嚇或威脅,就是加入好友,A女士就加我了

4.我沒有公開阿姨或A女士這張相片,其他的也沒公開,轉貼,牟利等等

謝謝大家,感謝喔

Douglas Chen 102-03-13 09:36

想請教一下

敝人於去年年底至宜蘭旅遊,並向當地租車公司租了一臺車,在旅遊的第二天,在完全符合行車規定下,被一台車左轉到一半想莫名奇妙地倒車撞到(對方說他想迴轉,但是照一般行車概念是不符合邏輯),雖然當時對方倒車很慢,但我也無任何空間可以躲避對方倒車直直往我這邊撞(當時我車後也有車輛),對方車輛看不出任何車損,我方車輛左葉子板凹陷,當時也請警方到場處理並至警局作筆錄,事後我也向租車公司老闆說明原委和提供一份當時警方做筆錄給的單子(影印本)給老闆,便交給老闆處理。

在處理的過程中,老闆曾來電過兩次,說明"對方保險公司不想全部理賠,駕駛者(即我)要付一半",我也曾致電肇事者(對方駕駛)請肇事者向其保險公司說明車禍當時狀況。目前老闆第三次來電說明對方還是一樣態度。

敝人有些疑問

1.我現已向老闆索取當時維修清單(已拿到),並看到老闆說欲向我求償的金額無誤。
2.原本我想付錢了事,但是與老闆保的保險公司業務通過電話,清楚感覺到肇事者目前是徹徹底底推給他(肇事者)的保險公司,而肇事者的保險公司態度極差。
讓我有些不高興,請教各位我該有什麼作為?
3.敝人目前想法:向警方申請肇事初步分析表,但不是很清楚這表影響力有多大,對方好像被矇著良心道德,完全想吃定我,我想利用這個表請租車老闆保險公司直接向對方保險公司索討理賠
4.若我先付一半賠償金給老闆,我要怎麼向肇事者索討這我不應該付的賠償

感謝建議解答

蔡律師 (蔡) 102-03-13 11:03
回覆 Douglas Chen 的發言內容:

想請教一下

敝人於去年年底至宜蘭旅 ... (恕刪)

租車契約上有寫您要負責嗎?

一般而言,如果您沒責任,應該是車行老闆跟對方請求吧!

跟您有何關係?

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歡迎來電【333幫您幫您】。

Douglas Chen 102-03-13 11:20
回覆 蔡 的發言內容:
回覆 Douglas Chen 的發言內容:

現在對方保險公司認為我方在支線道上,對方在幹線道上,所以雙方肇責一半一半

 

climent518 102-01-16 06:17

敬啟者,您好:

冒昧於網路上請教法律相關問題,請指教,謝謝。

家人因一時不察誤觸法網(偽造文書),經法院判決如下:

判決主文:OOO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節錄):......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並已坦承犯錯,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

請教諸位律師幾個問題,敬請指教,謝謝您們的幫忙。

1、法院給予緩刑之判決是否表示我們暫時不需繳納罰金?因判決已近半年,目前亦尚未收到法院相關的繳納通知單。

2、緩刑期間被告是否可以陪同家人辦理國外旅遊?出國前是否需要向法院或警政機關申請?

3、緩刑期滿後,被告是否會有前科之記載?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16 10:23

1、法院給予緩刑之判決表示不需繳納罰金。

2、緩刑期間被告可以陪同家人辦理國外旅遊,出國前不需要向法院或警政機關申請。

3、緩刑期滿後,被告會有前科之記載。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宣傳本所網頁(google+1或臉書分享),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網頁上留言諮詢或來電,謝謝。

climent518 102-01-16 16:50

謝謝蔡律師的熱心回覆!

 

 

Fannie 102-01-14 18:25
你好,我去年10跟家人到日本旅遊買了一些藥妝,11月把一些多的嬰幼兒蚊蟲止癢液刊登在奇摩拍賣,上星期收到台北市衛生局來函告知違反藥事法。 我登2次也確實都賣掉,後來就再也沒刊,因為有朋友原本要我代買後來又說已經買到,我就把多餘出清。 我總共刊登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於去年11月中後就沒再刊登,上星期才收到台北市衛生局的函,今天又接到新北市衛生局告知我違反藥事法,等於又被檢舉一次,她說會轉給台北市辦理。 我已跟台北市衛生局約後天說明,請問 1.照實說明有機會讓我不被罰款嗎?怎麼解釋讓我有利? 2.同一物品,刊登2次就有可能被罰2次嗎? 由於後天就要去說明,請求您的協助,謝謝!
1.這應該要不罰的空間很小 主要還是陳述你確實不知道有藥物療效 單純轉賣 2.如果同一時期行為 你可以主張罰一次就好
小菌 102-04-02 02:22
回覆 Fannie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我去年10跟家人到日本旅遊買了一些藥妝,11月把一些多的嬰幼兒蚊蟲止癢液刊登在奇摩拍賣,上星期 ... (恕刪)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您的案件後續結果是怎麼樣呢?? 在下目前也遇到跟您有點類似的情況,月中要到台北市衛生局約談,現在整個七上八下的....(我沒有賣東西,但是在部落格寫到藥品)

番茄 101-12-24 03:11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如下,尚請指教,不勝感激。
我於日前外出旅遊數日,期間無法收看慣看之電視連續劇,因此在網路平台張貼文章徵人代錄當週週一~週五的特定節目(有指明劇集名稱),酬勞言明為為每集兩小時100元,共五集500元,郵資與包裝材料另計(對方報價)。要求的方式是線上傳輸檔案,如無法則燒錄光碟郵寄。非常迅速地徵得一人後,此人也主動承諾說會燒成光碟並於12/17寄出。當時雙方同意先交件後付款。

旅遊回來後向對方詢問進度,對方才告知此劇集已於週四播出完結篇結束,因此只錄了四集。經查證後確實如此,因此我認為酬勞應依照原本說的每集100調整為共四集節目400元。此時對方不高興了,認為與當初說的金額不符,且是我提供的資訊有誤,便要求改為先付款(四集節目400元+郵資30+包材與光碟費用30=460元),他收到款項才願意寄出物品,同時還說公司休假也沒扣薪水,應比照辦理,並威脅說我提供的薪資不符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每小時103元的規定,甚至說我調降薪資構成「詐欺罪」。
但我認為即使我資訊有誤,節目名稱(以下稱A劇集)當時已指定,既然節目換檔,合理判斷新戲非為當初約定內容即不應錄製,既已以A劇集名稱委託,而非某頻道特定時段,怎麼可能換成B劇集需求仍相同。勞務(委託件數)比例降低,薪資依比例調整應為合理要求,對方堅持仍須全額500照付才不合理。因對方要求改為「先付款後交件」,我說要先付也不是不行,但希望他知道這與當初雙方約定之「先交件後付款」不符。
怎料至此對方惱羞成怒,一再強調薪資當初寫多少就是多少,不能因為少一集少給錢,並一口咬定我調整薪資和時薪過低違反板規和勞基法。我覺得當初對方在我發文徵人三分鐘內即神速回信應徵,甚至主動提出要幫我剪廣告及約定寄件日期,顯見當初他並未對此酬勞水準不滿,且雖未註明「論件計酬」四字,但都說一集100了,顯然是外包案件而非論時薪的打工,現在卻因節目短少會影響總酬勞就說我詐欺、揚言寄存證信函、走法律途徑解決,態度惡劣,因此我也不願同意他更改要求,仍請他須依約「先寄件後付款」。
他卻自行開出四個方案要我擇一遵循辦理,並稱「請你自己不要提方案,選擇後即無法逕自變更,也不要不回,如違反上述我直接視為你選擇方案1,如薪資未如期收到視為違約,我直接寄存證信函,交由勞工局或法院裁處,到時要求薪資費用絕對會比下面方案還多」
1.他12/23早上先寄出共兩片光碟後提供郵件編號供查詢,我須於他指定時限內付款,$103(基本時薪)x2(時)x4(日)+60(郵資包材費)= 共計 $884;2.共四集兩張光碟分兩次寄出,他12/23早上先寄出前兩集、提供郵件編號後於時限內匯款$500(徵人文內所言工資)+100(兩次郵資包材費)= 共計 $600;3. 他12/23將幾秒鐘的影片片段上傳至網路證明有錄影成功,然後我於時限內付我同意的金額460,他再將光碟全數一同寄出;4.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他沒空不想,如果要的話也可以,時間地點由他決定(我們不在同縣市)。
以上方案,不是「先付款後交件」就是「先交件後付款,但大幅漲價」,而且全部「限時匯款」且時限全都在他提供郵件編號的「隔日」,並稱「寄送延遲或遺失不關我的事請找郵局」,他就是要在時間內收到指定的薪資,「否則視為違約」,若違約就由勞工局或法院裁決;匯款金額不可低於他指定之方案,「否則視為違約」;而我若不從中選擇或未於信件當日回應,即自動視為同意他的方案1;我若另提主張,也視為同意方案1!
我覺得他姿態之高前所未見,根本不是要協商,只要我依他的方法辦事。且他指定的匯款日期皆為寄件的隔日,依正常郵寄速度非常有可能屆時根本尚無法確認收到;而且若真的郵件出狀況,郵局要賠也是賠給寄件者,他的方案根本完全利己。而且「違約」乃有約在先,未先有雙方合意既無「約」何來「違」?還不准我提意見?
我當然不同意,另提了我的版本,主張依前約「先交件後付款」,不管是網路傳檔或郵寄光碟皆可,但無論如何我不會付高於原議定合理的460的價碼,要不然也可選擇取消交易。他便聲稱我此舉「違約」,視為選擇了他的方案1,他將於12/23寄出所有光碟,並限我於12/24下午3點半前匯出他所認定的884元。
我認為他根本無理取鬧,便回信說我不願意繼續這筆交易,請他不要寄出光碟。但他仍強硬將光碟寄出(還自稱提早了一天),擅自給了我郵件追蹤碼叫我依時限匯錢。
我認為他單方面自說自話的要求沒有效力,以下是我想諮詢的點:
1. 當初明確指定要錄的是「A劇集」而非「某台某個固定時段」,固然是我的資訊有誤,節目比當初說的短少一集,但既然勞務減少、酬勞也是依比例調整,仍為一集100而並非調降,此調整是否合理?(本來徵人文就有寫「一集100,共500」,節目換檔後他也未錄製新戲,足見以劇名理解無誤)
2. 我已明白此例為發包承攬,不適用勞基法最低時薪(103元);對方在網路看板上就此事提問,已有人點出此點,他不知是否故意裝作沒看到,現他已寄出光碟,卻仍強硬主張他所提之最高價碼884元。
他當初應徵即已表示同意此酬勞水準,事後卻因集數短少便多所刁難,擅自改套用最低薪資坐地起價、限時支付、擅改約定為「先付款才交件」,甚至不准我提自己的方案,皆為自說自話,與最初約定不符,我可否據此認為他違約?他這些行徑已構成我莫大困擾,我認為他主張情事無一合理,態度更是十足惡劣,已非常不願意與他繼續這筆交易。我是否可主張他違約而解除此約定?即使我告知不願收件,他仍擅自將光碟寄出欲逼我付款,我可否直接退件拒收(掛號)並不支付任何款項?
3. 或者,如果我確認收到物件且錄影無誤後,依最初約定之合理價碼460(四集400+郵資包材共60)匯款給他,若他仍繼續無理取鬧糾纏,堅稱我未依他方案辦事(金額有誤、未遵守他的時限等)「違約」,甚至真的寄存證信函,我可否據我已履約之事實,對其他騷擾一概不予理會、回應?
我理解存證信函任何人都可以去郵局寄,但它是存證「此事已通知」用的,未經雙方合議同意、單方面自作主張的事項,本就無法迫使另一方履行。他通知我光碟已寄出並附上追蹤碼時,除強調勞基法「最低薪資」外,還指定如須交由法律裁定,他指定台中地方法院、我不得異議!雖然我認為他不至真的走法律途徑、只是唬唬人,一來他根本站不住腳、二來興訟負擔與此案金額的幾百塊根本不成比例,但我怕的是他如此強硬難以溝通,要是真的吃飽太閒有甚麼後續動作,我還必須花時間心力跟他耗!
4. 此項跟爭議本身較無關,仍順便請教:委託代為錄製電視劇供自己補看之行為,是否在法律上的合理使用範圍內?可能屬於「重製」,但既未販售圖利,也非全劇錄製,僅是其中幾集而已。

敘述繁雜尚請見諒,非常感謝您的回應!

林智群 (klaw) 101-12-26 22:05

基本上這麼小額的糾紛並不建議採取法律行動

凱悅 101-10-18 10:51

親愛ㄉ律師 你好 我五月份打算G+9去香港旅遊 旅行社是朋友提共ㄉ 但是服務態度不好 下午簽完開票後的第2天大早 我就後悔通知取消不去 結果旅行竟然扣ㄌ我2400.- 從頭到尾都沒有任何合約或是解說有關違約金ㄉ問題~~我才不到3小時時間~他就無緣無故占據我ㄉ錢~感覺很不服氣~更嚴重ㄉ是~~我妹妹沒有開票~竟然也被扣1200.- 這是為什麼呢? 可否幫幫我? 我會贏得訴訟ㄇ? 感激不盡! 拜託!

超任 101-10-13 09:48

在下於今年10月5號6號7號參加工廠的員工旅遊
因為跟一名女同事走的較近
被工廠其他同仁傳出我與該名女同事,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本來只是在猜測我與該女同事的關係,有來越傳越扯

本人在5號晚間,邀請該名女同事到我房間一起喝酒,結束之後,女同事便回房
(房內還有另3名男同事,他們皆可作為證人,證明我與該女同事純粹只是一同飲酒

現在工廠上層開會表示,如果再有該消息傳出,便會將我與該名女同事開除

請問:
1.本人是否可對傳出毫無證據的同仁提出毀謗的告訴?

2.如果工廠的確以這種方式將我與該女同事開除,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以上2項如果成立,那麼在下須向哪些機關進行投訴?


林智群 (klaw) 101-10-13 09:56

1.既然有其他人在場,那故意散佈這樣謠言的人確實構成毀謗罪,要跟地檢署提告

2,公司確實可以以員工間男女關係複雜為由進行開除

超任 101-10-13 09:5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1.既然有其他人在場,那故意散佈這樣謠言的人確實構成毀謗罪,要跟地檢署提告

2 ... (恕刪)

 在下對於第2項問題有點疑問

小弟指的是  在工廠沒有查證之前也就是沒有證據的情況之下將我與女同事開除是否有違反

如果並未違反勞基法 那不就變成 資方可以隨意使用這種理由將勞方開除?

而且 旅遊住宿途中 並不是只有小弟一人房間有其他女性進入

安德魯 101-08-27 16:34

吉祥,我去日本旅遊多次,
想要自費製作關於日本旅遊的書,
內容除了自己拍下的風景和景點照片外,
還想放上購買自旅遊中心的明信片和宣傳單的掃描圖,
親友看了原稿後提到這些會有侵權的問題,
想請教下
1.有圖畫明信片
2.戲劇宣傳單
3.旅遊景點的懸掛圖畫、墨跡
4.景點牆上的圖案、刻畫
5.網頁搜尋到的圖案、圖畫、介紹
這些東西會不會觸及版權問題??

我有詢問過幫我印刷的廠商,
但是老闆先生也不確定,
麻煩幫忙解惑下,感謝!

郭詠晴 (詠晴律師) 101-08-27 17:31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關於第3、4項:旅遊景點的懸掛圖畫、墨跡以及景點牆上的圖案、刻畫,基本上屬於旅遊景點的一部分,將上述圖案拍攝成景點照片,作為旅遊介紹之用,原則上並不會侵害著作權。 關於第2項:戲劇宣傳單,其用意應是做為宣傳用途,您使用宣傳單作為旅遊介紹,並記明宣傳單來源,原則上應不違背著作權法。 關於第1、5項:圖畫明信片、網頁搜尋到的圖案、圖畫、介紹,分別屬於他人之圖形著作、美術著作或是語文著作,若直接引用作為書籍內容,可能會侵害著作權,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參照著作權法第5、88、9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安德魯 101-08-27 16:26

吉祥,我去日本旅遊多次,
想要自費製作關於日本旅遊的書,
內容除了自己拍下的風景和景點照片外,
還想放上購買自旅遊中心的明信片和宣傳單的掃描圖,
親友看了原稿後提到這些會有侵權的問題,
想請教下
1.有圖畫明信片
2.戲劇宣傳單
3.旅遊景點的懸掛圖畫、墨跡
4.景點牆上的圖案、刻畫
5.網頁搜尋到的圖案、圖畫、介紹
這些東西會不會觸及版權問題??

我有詢問過幫我印刷的廠商,
但是老闆先生也不確定,
麻煩幫忙解惑下,感謝!

 除了你自己拍攝的照片外,其他的圖片的著作財產權都屬於其他人所有,如果你有重製的情形,將會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的重製罪。

建議你不要使用他人的著作,以免觸法。

bmw1463 101-08-23 18:16

                                                                       協議書

  立書人李X潔(以下簡稱甲方)、李X原(以下簡稱乙方),監護權轉移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李X勳<民國95年X月27日生,身分證字號:<F1322XXXXX>歸乙方監護扶養。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勳於每月第一、三、五週之星期五下午十八點時起,由甲方及甲方之母林X香至乙方住處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外宿,並於週日下午二十一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住處。

二、寒假期間、暑假期間:寒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十五日止(共計15天),另增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不包含除夕掛、初一)。暑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三十日止(共計30天),子女於該
期間內隨同甲方,在甲方住處或其他甲方決定之住處生活。另增每年的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夜,由甲方與子女共度。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三、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李X瑀〈民國97年X月25日生,身分證字號:F2313XXXXX〉歸甲方監護扶養。乙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瑀於每月的第二週之星期六早上九點時起至當日晚上九點時止,由乙方於週六早上九時至甲方住處接李X瑀外出,至
當日下午九時前,再由乙方將李X瑀送回甲處方。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四、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五、乙方願自民國9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直接匯入甲方之XX銀行XX分行,帳號:0015-XXX-XXXXXX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六、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七、本協議書共計壹式三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維憑外,另壹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監護權轉移之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書取代民國98年4月29日雙方所定之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是甲方寫的內容都是對甲方有利的內容,可是我也簽字了我無話可說)

1.第一條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一.三.五週一個月內共有九天已影響到小朋友跟乙方的家庭生活作息了,因為甲方外婆也很疼小孩,導致過於溺愛,帶回來的子女很難教養導致乙方長期困擾,是否能˙減少甲方探視時間,以不會影響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的困擾。

2.甲方長期把我女兒帶出國到澳洲去,是說要到那裡旅遊,但其實甲方是在那裡念書拿綠卡,未告知乙是出國念書而是國外旅遊(協議書上是這麼寫的),故意把我女兒藏在那裡,不讓我看,我長時間已經無法看到我女兒了,我也被剝奪了我該有的永久探視權力,法律上不是有寫到,有監護權的一方是不能拒絕另一方的探視,但現我女兒已不認得我是誰了,我女兒只會叫我Uncle,我真的很傷心,所以我想提高我探視我女兒的探視日,以維持父女關係的親情

ps:1)是否可以請問法官,有監讙權的對方不給我方探視子女時,可否向法院當庭申請起訴或是請求強制執行
    2)法官因為我只有國小畢業,所以當時跟甲方所簽訂的(協議書)很多都看不懂,所以請求懇求法官能重      新在寫一份(協議書)

3.甲乙雙方應該共同負責教育子女,以及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協議書上第五項有寫到,甲方要求乙方按於每月,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但乙方也有養有一子,也是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所以甲方也要分擔乙方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這樣才有做到父母之該有的責任,我是真的很想付這五千元,但我的薪資所得太少了,我要撫養兒子的龐大教育學費,還要付前妻還有女兒的健保費,還有前妻會不定時會要求我寄給她跟我女兒所需要的生活用品,這條款我真的無力償還,可能會造成我以後的龐大負債,還有兒子的教育基金與生活品質。

4.甲方之母因長時間用電話甚至到乙方貴公司騷擾,已經妨礙到乙方工作正常運作,乙方已被公司警告,如有再次情況,乙方可能會被資遣,這樣也會影響到,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以及教育費用

5.我乙方李俊原留有當初跟甲方李弈潔電話內容之影音檔,是否就可在法庭上做為證據,我乙方李俊原想向法院申請永久保護令,因為甲方有在影音檔案中說到,要先殺小女兒在殺大兒子,最後是殺乙方李俊原,讓乙方李俊原身心感到極度恐慌及害怕,可是這個檔案是在98年錄製的,現在是101年ㄌ,請問這個檔案還有用嗎??

PS:律師你好,我只是想要知道我現在的情況該如何解決,該如何做,請給我個方向!!
內容有點多請律師幫幫小弟個忙謝謝律師^__^

黃國城 (Jerry) 101-08-24 00:48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jen 101-08-16 11:41

您好::

       我朋友在國外與台灣客人有旅遊糾粉,台灣客人回台後,將這個事件PO上網路,附上照片,大?我朋友夫妻為騙子,網址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715482.這樣的行為是法律許可的嗎?另有告知網站請將照片撤下,網站一直沒有行動,這個網站是否也違法呢?

 

在公開網站上指稱他人「狼狽為奸、假好心、超級大騙子、壞女人」,係以非指涉事實而有損他人名譽的行為,基本上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在網路以文字散布他人欺瞞旅客的事實,如指涉不真實而有損他人名譽,基本上會成立加重誹謗罪;但若對方指涉的事情為真,且經營旅遊業之方式與公共利益有關,則有可能免於加重誹謗罪。 由於該網站屬於平台供應者,本案的妨害名譽內容並非由該網站發布,網站自不負妨害名譽責任。但被害人告知網站有違法侵權情事後,網站即應確認是否有此情形;若網站於合理期限後仍未採取應有之措施,即可向網站要求刪除相關內容,以維自身權益。另外就誹謗之內容,亦可列印出來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

(參照刑法第309、310、31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bmw1463 101-08-14 02:58

                                                     協議書

  立書人李X潔(以下簡稱甲方)、李X原(以下簡稱乙方),監護權轉移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李X勳<民國95年X月27日生,身分證字號:<F1322XXXXX>歸乙方監護扶養。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勳於每月第一、三、五週之星期五下午十八點時起,由甲方及甲方之母林X香至乙方住處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外宿,並於週日下午二十一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住處。

二、寒假期間、暑假期間:寒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十五日止(共計15天),另增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不包含除夕掛、初一)。暑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三十日止(共計30天),子女於該
期間內隨同甲方,在甲方住處或其他甲方決定之住處生活。另增每年的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夜,由甲方與子女共度。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三、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李X瑀〈民國97年X月25日生,身分證字號:F2313XXXXX〉歸甲方監護扶養。乙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瑀於每月的第二週之星期六早上九點時起至當日晚上九點時止,由乙方於週六早上九時至甲方住處接李X瑀外出,至
當日下午九時前,再由乙方將李X瑀送回甲處方。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四、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五、乙方願自民國9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直接匯入甲方之XX銀行XX分行,帳號:0015-XXX-XXXXXX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六、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七、本協議書共計壹式三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維憑外,另壹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監護權轉移之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書取代民國98年4月29日雙方所定之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是甲方寫的內容都是對甲方有利的內容,可是我也簽字了我無話可說)
1.第一條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一.三.五周一個月內共有九天已影響到小朋友跟乙方的家庭生活作息了,帶回來的子女都很難教養。

2.甲方長期把我女兒帶出國到澳洲去,是說要到那裡旅遊,但其實它是在那裡,故意在那裡念大學想拿綠卡,故意把我女兒藏在那裡,不讓我看,我長時間已經無法看到我女兒了,我也被剝奪了我該有的永久探視權力。

3.甲乙方家長應該共同負責教育子女,以及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第五項條款,甲方要求乙方按於每月,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但乙方也有養有一子,也適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所以甲方也要分擔乙方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這樣才有做到父母之該有的責任

4.甲方之母應長時間用電話以及到乙方貴公司騷擾,已經妨礙到乙方工作正常運作,乙方已被公司警告,如有再之情況,乙方可能會被資遣,這樣也會影響到,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


PS:請各位大大幫幫我這隻小蝦米對抗大金魚,因為我真的沒什麼錢可以打官司,我只是要求甲方要探視小孩,請把我女兒帶過來給我探視我才給他看,.....甲方盡然要告我,因為甲方很有錢,我真的很害怕!!

XIR 101-07-23 16:03

事情是這樣的:

昨天晚上約八點 我回到家沒多久 我母親因旅遊剛回到家門口 按了兩聲喇叭通知我下來取東西

在我去樓下跟她拿東西後 隔壁住戶(當時已經呈現酒醉狀態)就出來一直瞪我們 我大概知道它在不高興我們按兩聲喇叭

所以我當下舉起手示意跟她道歉 過沒幾分鐘對方就說 逆勒誇殺小(你再看什麼)??按什麼喇叭

我就回說那你又在瞪什麼??

後來我跟她就開始爭執而對方一直推我 企圖挑釁我 並一直詢問我母親 我幾歲是什麼身份

然後數次詢問我母親 能打我嗎????

最後我跟她在互相怒罵情況之下 它動手打我了(而我有回擊)  而我被它用 側摔倒在地下

我母親跟對方老婆順勢把它拉離開我身邊 結果他氣憤對我母親過肩摔壓制在地 導致我母親不適

而我看到後馬上去阻止 它一看到我就又對我動手 而我也立刻反擊

最後在其他住戶阻止下 以及警察過來處理 而沒有任何爭執了!!

報警過程中 警方沒開立三聯單 也沒替對方酒測 而在我醫院驗傷過程中 有憲兵隊待著對方也來驗傷 並說 我去警察局報案作筆錄日後還是會轉到憲兵隊處理

而現在對方沒有任何表示要合解意願

那我該怎辦???提告須要準備什麼???

 提出告訴可以直接至警局或提出書狀

 說明案發經過  如果有受傷需要提出驗傷診斷證明

 有其他人證物證也可以一?提出

 例如當時在場證人 最先到場警察  或是有照片錄影資料等

王永信 101-05-22 21:34
你好~!! 請問一下,前些日子我跟一位旅遊代辦人簽下一份旅遊契約書,並繳清所有款項。 也拿了一份請款明細表。日後確聯絡無他人,完全找不到人,事後依旅遊契約書上,找到旅行社的電話,並打到旅行社尋問,才知道遭詐騙,也得知這份旅遊契約書,是旅行社給代辦人的。因旅行社隨意把旅遊契約書給非公司職員使用,而使我們受騙。試問旅行社須負責任嗎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本件需視旅行社與代辦人的關係為何?若可認定兩者間具有代理關係,則可以依表見代理,請旅行社履行義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