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律師您好,想請教一些問題
我的父親和母親是未婚生子,我由父親用認養方式成為親子關係,原本要和父親結婚的母親移親別戀和別人結婚,也生下子女
母親在我從小至成人都沒看望聯絡過,當然也沒做到照顧責任,所以一直都由父親的爸爸、媽媽(我的阿公阿嬤)照顧,而父親在10多年前車禍過世,監護權因法律關係轉移到母親身上,當時阿公去找她談監護權時母親竟開口要200萬才願意讓給阿公,之後由於阿公考慮20歲後就不需監護權,所以沒在和母親聯絡?也因此在學時低收入戶和助貸都沒辦法辦,生活過的很辛苦…
現在我已成人結婚,想對母親那做拋棄繼承,不管她有多少遺產或是負債我都不想要,但上網查拋棄繼承好像要等她過世才能辦?
我對她們那邊的人完全不認識,當然她過世我也可能不知道,更不可能拿的到戶籍籐本或死亡證明,但我又怕超過拋棄繼承的法律3個月時間。
想請問律師您是否能告訴我,有什麼方法是可以現在做來保護自己的嗎?
謝謝您熱心幫助我與回答,感謝




您好
不可能不知道
當然清楚你是為了怕被追訴通姦罪
但這是沒辦法的事情
你必須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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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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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是這樣的,目前我的法定父親不是我的親生父親
我的法定父親為我母親的前夫,而我的親生父親為我母親的現任丈夫
我母親在與前夫還存有婚姻關係時生下我,
目前我想將姓氏改成我的親生父親,需向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法定父親對此無意見)
我的問題有:
(1)我打算自己到法院寫訴狀,我準備的文件有我與生父的dna鑑定報告以及我與生父生母的戶籍?本,除了這兩項,還有其他要準備的嗎?
(2)能否提供書狀的範例,感謝!
(3)除了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還要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嗎?若是,要寫兩份書狀嗎?
(3)裁決費的部分是出庭時才付的,還是直接附在訴狀上面呢?(被告為生父及法定父親,但我希望裁決費是由我出)
(4)若開庭那天,法定父親不出面,這樣法官有辦法裁決嗎?
以上問題煩請專業律師幫忙了,感謝!


Dear 戴小姐:
依照您所描述之情形,你們完全不需為你們生母所欠下之債務負責!更重要的是,你們千萬不可去向其他錢莊或銀行借錢!你們的跑躲,要多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必擔心被母親找到了就要出面償債等等...如果有人身安全方面威脅,那就要進一步尋找法律協助!
至於所謂的「斷絕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一事,請你們暫且勿作多想,並非如此(事實上也辦不到)才能切斷你們母親債務與你們的關係,因為那現階段而言,本來就跟你們沒有關係!
至於一旦如果你們母親本人發生了被繼承之事實(例如死亡),那就是另一套法律關係了~
如果在法律上有任何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有疑問之處,歡迎您與我聯繫!0983016238...(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親子關係無法斷絕的
電視都是亂演的
否則是無法不撫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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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底因女方懷孕而訂婚,民國96年1月結婚,同年6月生下小孩,婚後就搬回娘家待產生子,從此前妻與小孩居住在娘家,不願意和夫家有聯繫及見面,雙方分居台北桃園兩地;民國100年10月協議離婚,但前妻卻不讓我和孩子見面,只要我支付小孩的教養費;因見不到小孩又要支付龐大的教養費,於民國103年3月向家事庭提出探視權和教養費的調解;事後兩個月,前妻又開始百般理由違反調解內容,使我懷疑小孩是否是我親身的子女,於是我私下拿檢體去驗DNA,報告為與檢體所有人是排除父子關係,因此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否認親子關係訴訟,經法院裁定要求雙方親自至指定醫院重新檢驗DNA,經抽血檢驗報告確定是排除父子關係。
請問如何請求法院裁決前妻及小孩返還以下
2.結婚前因前妻說懷孕需要購車,冒用我的名字購車,已懷有我的小孩要脅,要求我支付貸款及稅金...等費用嗎?
4.法院經DNA鑑定判決確定小孩不是我的,之前我又常年被親友不明究理的責罵,對我十分不諒解,可以要求這些年的精神恐嚇賠償和名譽賠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可先嘗試錄音蒐集證據,請求假扣押對方之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最近真的好煩喔!一直困擾我們的生活.我之前年輕不懂事,與一名男子未婚生下一子,後來離開他後與他人結婚,老公並能體諒我也合法的收養我的小孩,前一陣子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什麼親子關係訴訟,可是被駁回了.奇怪的事訴訟書上居然留我們的地址,之後他在獄中一直的寄信來騷擾,因此我們還搬了家,後來我們掛號都不去收了,這幾天法院來電問我們的居住地,我問他有什麼事,法院說有人要告我們的小孩,因未滿18歲所以要媽媽出庭,可是我真的不想要在見到他,都十幾年了不想要見到他,他之前都是怎樣對我的,搞到我們原本家庭好好的,為了此事大家的心情都變得很凝重,也搞得好像做壞事的是我們,他這樣關在獄中閒閒沒事就來告一下,想要請問我們的工作我們的生活要怎麼過下去,難道要一輩子的躲躲藏藏嗎?誰可以幫助我,我該怎麼辦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收到對方之民事起訴狀,可考慮委任律師處理,撰擬相關民事答辯狀,為您出庭辯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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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好 我已離婚半年育有1子2歲共同監護我是主要照顧者 當對方來探視時小孩都不願讓他們抱也不下來玩都要我全程抱著而且看到他們都一直哭鬧不停 一開始覺得是分離焦慮於是我也耐心陪同讓小孩與他們接近 但到現在已半年了小孩還是一樣看到他們就哭鬧不停只要我抱 近幾次的探視也都不歡而散因為大熱天讓小孩這樣哭鬧不停我實在不捨所以我就告訴對方小孩不願意那我就回家了不要讓小孩在大太陽下哭那麼久 對方一直說是我教小孩要這樣哭鬧故意擾亂他們的親子關係 我也曾強硬的放手讓他們帶小孩回家但小孩回來的狀況很不好容易驚哭不安黏人變得我好難照顧 而且我要申請補助需要對方簽名文件對方都不理會 我想請教律師我能否申請單獨監護嗎? 我該怎麼做呢? 麻煩律師幫忙~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將小孩與對方相處哭鬧之情形錄音錄影,提起訴訟請求改訂監護,由您單獨行使監護權,及對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案及方法加以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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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我跟前夫生的女兒因叛逆期愛玩接觸到毒品,本來只要勒戒1.2個月但在法院因法官對我說話不太客氣女兒一氣之下跟法官咆哮,被當庭判到彰化輔育院將盡快2年才回來,原本跟現任先生結婚10幾年感情都很好,剛好在女兒去彰化的這段期間因為親人的關係爭吵到連房子都賣了在另找房子搬家,先生又對新女同事有好感還要逼我離婚,每1.2個月就自己一個人坐車去彰化看女兒,這些事都我一個人在處理,可能在經濟跟感情上壓力很大加上本身就有慢性病,壓力加上情緒的關係有次去彰化面會完在高鐵上突然心肌梗塞差點沒救,女兒回來前先生帶小孩已經搬出去半年,還好女兒體會到我這段時間的辛苦回來後變的比較會想,很正常工作薪水也都拿一半給我,可是女兒覺得我被先生欺負很生氣,拿了之前先生放我這的機車備份鑰匙找一個朋友把他機車騎到附近一個廟宇停放,原本只是想幫我出氣讓他焦急看他如何騎車去找別的女人,廟方人員看車停很久報警調監視器拍到我女兒騎我的車找到家裡,警察聽到我女兒說的過程還說我女兒不錯但犯法他還是要帶回去做筆錄,他會盡量把原因告訴檢察官把刑責降低 因為先生不滿我不離婚還認為是我教嗦的,所以不願撤銷告訴,開庭時是跟檢察官說他不原諒我女兒,今天收到了法院寄來的簡易判決處刑書,可是內容寫的犯罪事實根本完全不同,....內容寫我女兒跟我先生相處不睦,所以找了他朋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還寫我女兒在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與XXX就上開竊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予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跟先生結婚時女兒才4歲不懂,也希望能以親生的來教養所以女兒從小都是以爸爸來稱呼,當然也不希望先生管教小孩時會有人說不是自己親生的才怎樣,所以女兒做錯事幾乎都是我在管教,我們夫妻平常少出門都在家上網,女兒從小就愛往外面跑愛玩,小孩不乖會跟大人頂嘴被罵也很正常,在家就是很普通的親子關係,兩人沒衝突根本沒相處上的不睦,到現在女兒都還是以爸爸稱呼,為什麼內容完全沒寫到我女兒的動機只是幫我出氣,而且只是把車騎到附近停放,這樣也能算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嗎? 請問我們現在應該要有什麼動作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是要等判決下來?


我女兒把車偷騎走是事實,該付的刑責不會逃避只盼法官能給機會對判決減輕量刑,但是收到的簡易判決處刑書寫的內容與事實有出入,我們當然也不希望因為這樣而影響到判決損失到我們自身的權益










想請問幾個問題。我是個單親媽媽,有個非婚生子女,小孩已經4歲了,小孩的爸爸知道小孩的存在,在小朋友3個月的時候已經分手,到現在完全沒有聯繫,當初報戶口時沒有填寫父親的資訊、也沒有辦過認養。
我想請問....若是若干年後
1.孩子的父親想要爭取小孩的撫養費/探視權/認養,是一定要接受嗎?
2.如果他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養育過這個孩子,是否他提出認養/確認親子關係時,我可以拒絕嗎?若有證據,我能拒絕嗎?
3.目前在法律上他們並沒有關係,若是小孩的父親有債務問題,會牽扯到這個小孩嗎?
4.若是以後孩子的父親沒有人可以養育,想要要求這個孩子的養他的話,是否可以拒絕?
我只是想知道有什麼方法可以跟對方切割乾淨的方法,讓這個孩子長大的時候不要負擔他父親方面任何的問題。謝謝!
您好~想請教律師
(一)我目前32歲,從未見過生父,從出生就是養父視如己出的撫養。因為母親完全不想談此事,所以無法確認是否有婚姻狀態,但已知的是:
1.身份證父親欄是生父的名字。
2.戶口名簿中我是「寄宿」的狀態。
3.這32年來完全未盡撫養義務(可以說是人間蒸發)
4.生父曾犯罪,為通緝犯。
雖然不知生父是生是死,但我想要跟生父在法律上斷絕所有關係,不管是撫養或者繼承,請問我該如何做?
(我希望不要有天突然被通知要撫養他,或者要負擔他的債務等等的!!我只想要對養父盡孝)
(二)
我的姓還是生父的姓(歐),而兩位弟弟都是從養父的姓(劉)
印象中,小時候家人為了讓我能從養父的姓,用盡各種方式找生父。
(據說那時是說 要生父先上法院拋棄親子關係,養父才能領養我,我才能改姓)
但不確定是生父不願意或是未找到人,總之就沒改成功。
想請問
1.我現在成年了,我可否以「未行撫養責任」的理由向法院聲請拋棄親子關係後,然後以養父行撫養責任的事由,讓養父領養我,並聲請改從養父的姓?
2.如果領養與改姓成功了,在法律上是否報稅也可以申報撫養生母+養父?
感謝協助!!願平安喜樂
感激不盡~

請問由民事撫養費求償之不動產暫時處分所衍生"破壞查封效力"之刑事訴訟
1.通知開偵查庭,是雙方同時到庭對質?還是單一方先後不同庭期召開?
2.對於破壞查封效力已提出照片及處分裁定內容做為證據,為何還需再召開偵查庭?作用為何?
3.從提出書狀到通知開庭已將近3個月,是否合理?一般多久才能有結果?
4.已遭查封不動產查封命令被撕毀,裁定不得招租,對方依舊招租,會是怎樣的裁定結果?
另請教,如親子關係已有保護令限制保護不得騷擾,法院如何界定合理聯繫與騷擾分別?尤其是相對人以親子接觸作為合理辯護,不斷簡訊,到工作場所惡意騷擾等行徑?該如何以保護令做到實質保護?
而相對人被處以處遇計畫但全然不配合,置之不理,法院後續會有怎樣的追蹤措施?罰則?
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庭之開庭有可能分開,亦有可能一起,視檢察官之安排,偵查程序之時間約六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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揆諸刑法第139條實務上認為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況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前段亦有明定。對於遮蔽查封公告,足以使他人無法藉由該公告而知悉該房屋遭查封,即違背查封標示之效力之事實,理當有所認識,且有意使其發生,於法即不因其曾於行為前詢問過律師而卸免其刑責。觸犯家暴罪者,則依所犯行為相關的「刑法」論罪,至於違反保護令者,屬於公訴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免費線上諮詢服務:LINE ID:0938156068(同手機);並歡迎攜帶完整資料到所研議: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312號1樓(建國花市旁)陳振禮律師事務所電話(02)27553488;EMAIL:amidapower@gmail.com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但如果對方沒有撫養過你們
你們也不需撫養他
且他的負債與你們無關
改姓這些根本不用鳥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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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一下,我與前夫離婚,兩個小孩,哥哥 11 歲弟弟 7 歲,
監護權在前夫那,探視是每個月二四禮拜,已經執行一年多了,
但最近哥哥有幾次都不來,
因為我是從台北去借他們,所以都是星期五晚上七點去接,
第一次理由因為有一陣子忘了,不過跟他談到快九點哥哥還是不來.
第二次我問哥哥,哥哥說沒有就是不想來,結果是因為想去姑姑家住,
而且一個禮拜前哥哥就計畫要去住,
但那次本來約好要帶他們去樂高展,跟幫他們兩慶生,
我家人都為他把時間排開,等待他們回來.
後來有溝通,哥哥卻說因為我偏心比較嚴格,所以不想來,
但是我有盡量做到不偏心,在我這吃東西玩遊戲去哪玩,
都盡量讓哥哥選,哥哥在爸爸那是長孫所以大家都很疼,
我家人說,可能因為在爸爸那都是大家順著他,
但是在這我是盡量兩個公平,所以哥哥就覺得比較不如意.
然後他們有時比較皮,我兩個都會唸,
但哥哥就會比較不高興,擺臭臉給我看,或對我生氣,
但弟弟就乖乖被唸,哥哥就覺得我只會唸哥哥,
第三次哥哥說想跟姑姑他們去燈會,哥哥還說"我就是不想去,你也不能怎樣."
他爸說叫我先回去,他說哥哥只是愛玩,以後就會懂了.
但我現在的感覺,哥哥似乎不太想來,請問我該怎麼辦?我還是希望哥哥可以來,
哥哥來我這時出去玩時都不錯,都很高興,
晚上睡覺前也會聊天,哥哥會講學校的事給我聽,
也會講笑話給我聽,我們也會一起做很多事,也會猜謎聊天,
哥哥在這時,我們的親子關係沒有很差,
麻煩您了,謝謝您花時間幫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幼年從母之原則,您又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繼續行使監護權之機會較高,又何方較適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法院亦會委由社工團體漸入訪談,惟即使由您繼續行使監護權,對方亦可行使探視權,但您可向對方請求撫養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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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但您亦有可能涉及妨害家庭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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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1.就遺產繼承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及第120條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
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
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2.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及第41-1條則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
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
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
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3.為保障繼承人的權益,以上回覆若尚有未盡事宜之處,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0982-100565或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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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婚姻關係中受胎之婚生子女身分,其否認子女之訴屬一身專屬之訴訟權利行使,除非生前已合法起訴,才能由繼承人承受訴訟,至於生前委託死後提起,皆屬違法。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在無婚生推定之情形,例如非婚生子女有認領無效,或收養無效之情形,始得合法提出。
參考:民法第1063條、釋字第587號(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6%B0%91%E6%B3%95&t=E1F1A1&TPage=1)
結論:父親生前未提出否認子女之訴,該婚生子女身分即告確定,法律上並無任何得爭執空間,如其他子女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將遭法院以起訴不合法(欠缺確認利益)裁定駁回。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男朋也目前在台灣,可於台灣之法院對其提起似送請求認領及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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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否認身分證上父親,須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向法院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待上開訴訟勝訴後,再請生父認領,否則您母親歿,監護權依法屬於身分證上父親,不可由令姐或生父取得監護權。
民法第1063條: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我媽媽在懷我的以後跟其他人結婚
所以在我身份證上的父親並非我生夫(但當初登記的時候是使用生夫的身份) 現已離婚
而我生父另有家庭 生父的老婆也知道我的存在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有辦法把身份證上的父親欄位改回我生父嗎 會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或是我在法律上的名義永遠只能是當初我媽媽結婚的對象 我已成年也已經知道他非我生父超過兩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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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的回答 但還是有些不懂的地方
我已經超過20歲了 也一直沒有去提出否認親子關係
所以在法律上我媽媽的前夫認定是我父親已經變成無法改變的事實?若需改變是要走複雜的法律程序嗎?
有沒有簡單化的辦法 (我媽媽的前夫與我生父的想法是一致的 都希望我認祖規宗) 這樣在處理的程序上會比較簡單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需在成年後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否則即會維持現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您的意思,報戶口時的生父為您真實之生父,僅係身分證上之父親為媽媽再嫁之先生?若是如此之情形,您應係非受婚生推定所生之子女,故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向戶政機關要求改正。惟若非上述之情形,您須於知悉後兩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不限須成年後兩年內提起(成年後兩年內提起之規定乃係適用於未成年時知悉之情形)。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您好
戶政是無法處理這些問題
你必須要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只要法院判決確定
那麼你對該人即無任何法律上義務
但在判決確定前仍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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