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可爭取單獨監護,並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抗告狀,並處理離婚訴訟,為您爭取有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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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我用個人信用貸款(利率較低)幫先生償還車貸&信用卡債還有酒駕罰款,先生也同意每月固定從他的帳戶轉帳到我的帳戶去扣繳信貸,我就從網路設定固定轉帳的日期和金額。我們基於夫妻互信,並沒有簽訂任何借據。如今先生因長期酗酒,我們無法共同生活,我也害怕先生施暴,於是我帶著小孩離家(我們有申請保護令,但是還未核發)。先生不願離婚並告知我,他已將他的銀行帳戶凍結,但是這個月仍由他的帳戶轉帳到我的帳戶,我從離家後並未再去更改轉帳設定,但他現在要求我要將轉入的金額還給他,我不做回應,也不承認我有幫他還債。他是做垃圾清運的,他就將自己的垃圾清運權讓渡給自己的弟弟(我的小叔),契約內容包含我先生所有客戶及客戶的匯款,並載明我先生的帳戶非經本人同意不得異動,我的小叔發存證信函給我,要我在三天內將匯入我帳號的錢退還,說我涉嫌觸犯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嫌,請問這樣能構成侵占嗎?我需要對這個存證信函做回應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存證信函,可完全置之不理,若對方以可能準備對您提告,就不要跟對方有任何聯絡,避免給對方蒐集證據之機會,可帶對方對您提告後,前往警局或地檢署接受訊問前,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並於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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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帳戶的轉匯是基於您與先生間的約定,款項匯入您帳戶就是歸您個人所有,不論是主觀意圖或是客觀行為皆不應論以侵占。 該存證信函所載並無法律上的理由,因此可不予理會。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只要對方有提出抗告,基本上法院即會審理,而法官心證確實難以掌握,您方也只能據理力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如果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擅自將小孩帶走,不論有沒有違法小孩的意願,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違反小孩意願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241條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違反小孩意願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若小孩未滿16歲的話,則一律論以略誘罪,而本案對方又提到「父親卻把小孩給扣住,威脅要我把名下的財產(爺爺生前的祖厝和田)過給他」,顯然難以構成攜離小孩的正當理由,此部分和誘或略誘的罪責已很明確,建議提出刑事告訴。 另外對方又提到「威脅要我把名下的財產(爺爺生前的祖厝和田)過給他,若沒去做就要對我和幫助我的親戚和朋友不利」,這部分已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部分亦可一併提出告訴。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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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要訴請裁判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事由:「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其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等規定。 依您所述事實,離婚理由同時符合「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有其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因此得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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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6歲專2,暑假過後就要專3了,我爸爸不工作,家暴,花錢,要錢,我跟媽媽要一直忍受,媽媽身體不好,我也很煩悶,爸爸要不到錢會打媽媽,媽媽已經四處去借了,今年連銀行也不能借了,爸爸還愛賭博,喝酒,媽媽一直工作一直還,都還不完了他還到處打架,捅婁子,一直拿錢消災,只敢兇家裡的人,弟弟也才國一要國二而已,也沒任何親戚可以投靠,也沒人理,我和媽媽告過爸爸,也申請過保護令,結果還是失敗,還因為保護令結果判更重,爸爸威脅我們要保釋他出獄還要還錢(當時只有判3個月,所以威脅不交保他3個月後出來我們就完蛋了,結果只能保釋),因為爸爸沒工作,沒錢,要我們替他交罰金,我們還是替擦爸爸屁股,不然就又要被打,還會拿刀,生命時時刻刻都被威脅著,而且聽媽媽說爸爸還有槍,但爸爸不說,很提防戒備媽媽,多問就會被罵髒話,我有記憶以來,這狀況已經持續很多年了,我至少還要3年才能畢業,只要在一年我就能實習了,但媽媽真的沒錢了,今年怕真的熬不過去了,我自己也有打工,也到極限了,在這樣下去我們連吃住都會有問題,但我想讀書,至少能畢業,因為只要實習順利我就能帶媽媽離開,還有工作可以養媽媽跟弟弟,但現在真的很困難,我們要怎麼做才能擺脫我爸爸,有什麼離婚的或其他方法能讓他被關起來並不能被金錢保釋出來的方法,要真的能行的通的,求求各位?至少至少"最少"3年有期徒刑不得依科罰金,當然刑期越長越好,請幫幫我們,真的謝謝,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該留言截圖蒐證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恐嚇告訴,由律師出庭處理,您無須再與對方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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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娶一個越南籍配偶,於3/1來台
但是女方似乎急著想外出去工作
因此小弟也遇到如下狀況:
https://tw.news.yahoo.com/%E8%A8%AD%E8%A8%88%E8%80%81%E5%85%AC%E5%AE%B6%E6%9A%B4-%E5%A4%96%E9%85%8D%E7%95%99%E5%8F%B0%E6%8D%B7%E5%BE%91-200102050.html
但是狀況是說4/4晚上女方在小弟家中(小弟家只有小弟、老婆、媽媽三人,亦無監視器等)胡吵亂鬧,小弟一直安撫情緒。最後家母有點語氣不好數落老婆平常一些荒唐行徑之後,老婆即突然情緒失控咬傷家母。家母為了掙脫,當下打了老婆耳光之後,才得以掙脫。但是女方又來跟我媽拉扯,小弟勸開後,女方隨即逃出家門。因為吵到鄰居,有鄰居報警來處理。爾後老婆被他在新北市(小弟住高雄)帶走,並且控告小弟、家母保護令。於5/10開庭後,法官聽兩造雙方驗傷單及陳述認為是單一偶發事件,希望女方主動撤告,並且改告傷害罪。女方沒有接受,也沒改告傷害罪。於5/30小弟收到判決書,其駁回之原因如下:
1.家母雖有承認打他耳光,但是因為家母也有驗傷單證明女方咬傷
2.女方無法證明我也有參與去打他(雖女方阿姨在法庭上咄咄逼人說我也有參與)
3.女方自己也承認他來台到案發,小弟與家母都沒有對他施暴過
因此判決駁回女方申請保護令
另外小弟也同時對女方提告不履行同居義務,於5/18居然謊稱路不熟,不克前來,但是卻跟法院保證他下次會到。(調解委員告知說有錄音他阿姨的保證)目前第二次調解是6/22。(女方案發後被社會局安排安置,之後就被他阿姨帶上新北市,至今已經2個月都沒回家)
小弟想請問女方保護令提上訴可能性?(因為就目前而言,女方能拿出作為證據只有那張驗傷單)



2.小弟也有考慮萬一有二審再請律師
4.因為小弟以前看過保護令的一個流程圖說,女方提抗告,也可能法官僅書面審查資料而決定要不要開庭(不知是否真的如此?)
5.女方來台未滿5年,還未達可以歸化或換永久居留證資格。因此女方如果失去婚姻關係,10天內必須回越南。女方似乎知道此點,故意一直拖延都不出面來辦離婚。
6.小弟也曾透過社工表達欲與女方和談之立場,但是女方之阿姨完全關閉協商大門,完全拒接小弟電話(隨後沒多久小弟就收到女方提告保護令傳票,委任律師是說既然女方提告保護令就不要再私下打電話給他阿姨)
7.經小弟查移民法如下:
婚姻關係消滅之外籍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准予繼續居留者,亦得免
經許可合法在臺工作:
(1) 依親對象死亡。
(2) 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 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5) 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
損害之虞。
目前看起來女方可能看中這幾點,想要獲得這幾點的條件,進而滯台工作
8.小弟於一審時也有出示與女方平常相處的生活照等,表明平常相處正常。是那一天突然的狀況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女可對駁回之部分抗告,您待女方提抗告後,再提答辯狀即可;目前可請求女方履行同居義務,若女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可能構成惡意遺棄之法定離婚事由,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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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單親爸爸有二個小孩,長期是租任的房子和父親和後母(小三)及小三的2個小孩住,我當初是為了小孩還小沒有辦法上班兼顧,所以才長期幫父親做工養這一家人,但做工的錢都被父親和後母拿走,說是看我忙怕我沒時間,就幫我管理錢。
我就這樣做了好幾年,現在想買房子讓小孩和一家人住不用租房子,但父親和後母堅持說沒錢不願意,後來我就離開家去外面工作,也要把小孩一起帶出去。可是父親卻把小孩給扣住,威脅要我把名下的財產(爺爺生前的祖厝和田)過給他,若沒去做就要對我和小孩和幫助我的親戚朋友不利,女兒有通報社工帶出來了,兒子卻被強行帶走,我一個人搶不贏他們,當天又傳恐嚇的訊息給我,(內容:xxx你如果敢回來帶小孩走,就是我們倆個輸贏,不然再試試看,我跟你說的事情,去做一做,不然也一樣試試看。)
我心急如焚,有去警局報案要申請保護令,警察卻說要有出事受傷才能辦理,
請問要怎麼辦? 我真的求助無門,雖然現在有社工介入幫忙,但進度好久已經一星期了,想去幼稚園帶小孩,卻說要聯絡後母(小孩的奶奶)來,要和後母溝通才行 。 小孩的監護權是我的,為什麼不能帶走,去警察報案,請警察陪同去帶小孩,又說一定要有社工的陪同,但社工的行程排的很滿,只能一直延一直延,一天沒把小孩接出來,根本是吃不下也睡不著, 小孩表面沒事卻非常的怕生不說話,在家也是用恐嚇不能說,畢竟姐姐已經帶出來,沒有伴,這樣下去小孩的心理也會出問題。我可以提告恐嚇和脅迫會成立嗎? 這樣能保護我們嗎? 拜託幫幫我!拜託! 當事人聯絡電話 : 0966-87379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通常由目前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之人取得之;若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向對方請求未來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之標準;若之前為您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對方未支付過扶養費,可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同樣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之標準;若對方有更換門鎖之行為,或許構成刑事強制罪之犯罪,可再具狀至地檢署提起之;關於工作證明之部分,形式不拘,看您目前是要盡快找一份工作,還是有其他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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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通常由目前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之人取得之;若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向對方請求未來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之標準;若之前為您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對方未支付過扶養費,可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同樣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之標準;若對方有更換門鎖之行為,或許構成刑事強制罪之犯罪,可再具狀至地檢署提起之;關於工作證明之部分,形式不拘,看您目前是要盡快找一份工作,還是有其他之解決方案;目前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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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前夫有對小孩不利之行為,應加以錄音錄影,請求法院限制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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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同學問....以下就簡稱我同學為大姑,同學的弟媳簡稱A,兩個孩子為小五
A他的性格剛毅,看起來放任孩子從不管教,但實際上對孩子品德管教非常注意
事情是這樣的....A的大兒子因為意外夭折了,但A非常的內疚,認為是他的錯導致孩子夭折,責怪自己說如果他有盯緊孩子就不會發生這種悲劇了(A的孩子最後是由A簽屬放棄急救),從老大夭折之後(夭折8年了),A就飽受重度鬱症的困擾,看精神科看了7年了,但是始終沒有好轉,也因為覺得對另外的孩子好是對不起老大,所以這些年孩子一直都是跟婆婆住,而公公婆婆也體恤A的不容易,所以一直都替A照顧小孩,而A遠赴他鄉療傷(最主要原因是有時A鬱症一發作會出現自殘,甚至在嚴重低落時會不由自主的摸著長的跟老大最像的老二說,我們娘兩黃泉路上一起走好不好?但常常情緒平復之後又很懊悔,後來因為怕傷到小孩所以就跟公婆商量離開)
後來有接受心理師每星期一次的諮商,所以情緒狀況較為穩定,正嘗試著從老大的夭折中走出,但是一發作仍然會有自殘的舉動,而A也很誠實的告訴孩子說媽媽生病了,因為害怕傷害到你,所以媽媽才沒陪在身邊,但母子感情還是很好
一切都很美好,但有天老師打電話告訴A說:「老二已經不是第一次在大馬路旁邊走邊玩球了,講也講不聽,好幾次為了撿球都跑出白線差點被車撞,請家長多多費心」,A回家一趟,結果真的看到老二邊走邊玩球,甚至會因為要比誰膽子大而故意衝出白線外,然後看汽車駕駛破口大罵就哈哈大笑,一群孩子不把安全當一回事,但因為心理師正在跟A談老大的夭折對A的影響,這時A的舊傷正痛著,他害怕又會失去兩個雙胞胎孩子中的一個,他都無法再承受,所以他的恐懼就蔓延上來了
把孩子帶回家後,盛怒的A就要兩個孩子跪下在祖先牌位前反省(跪在軟墊上),但孩子還是不當一回事的回說不過是好玩嗎!幹嗎這麼生氣?!本來就在生氣的A就更生氣了,於是A就讓兩個兒子起來到一旁的桌子去坐好,準備在講不聽就破例破口大罵,結果怎知道老二卻無所謂的聳聳肩說反正頂多被打個10下,痛一下就好了(因為他公公會管教孩子,如果太過份,就會用尺打手心打個10下以示懲戒→當然因為是自己寶貝孫,根本也不會下重手,所以兩個孩子就覺得跟蚊子叮一樣),小的又說應該不會被罰跪到天亮吧!(A的前夫被罰過)可是爺爺奶奶才不會給我們餓肚子!接著老二又說不過呀,聽阿曉說被人被打是很爽的事耶!可以看戲呀!看著孩子嘻皮笑臉的表情A真的被氣炸了,A覺得他是該給孩子一些教訓了(我覺得最主要是被孩子激怒了),然後A讓兩個孩子看一些網路上因為交通意外身亡的屍體照片,想告訴孩子說這是很可怕的事(A事後承認他是被氣昏頭所以想嚇孩子,嚇到以後他們不敢在馬路邊玩,以保他們的小命),接著就想說反正都做了那就一次根除孩子壞習慣,但因為怕自己打小孩會失控,所以,然後要兩個孩子在小木桌上在一旁罰寫路邊很危險,我以後不會在路邊玩100遍,而且要字體工整才行,兩個孩子真的發現媽媽在生氣了,所以坐在軟墊上乖乖的寫了,然後A就當著孩子的面直挺挺的跪在地板上,開始了罰寫養不教,母之過300遍,而且是跪到隔天為止(後來A承認說他就是要讓孩子覺得後悔),因為孩子是是背對A所以不知道A是跪著寫,後來老三發現了,想拉A起來,可是A就是執意不起來,老二就說反正媽咪累了會起來,結果就在一邊玩自己的,兩個孩子後來玩累了就讓孩子下樓吃飯做作業,可是他自己繼續跪在那邊罰寫,直到後來罰寫完了,跪到隔天因為是假日,所以孩子起的比較晚,醒來後爺爺奶奶就叫她們回神廳找A,結果A看他們睡得很飽,所以就讓孩子們開始罰站,然後用熱熔膠條很用力的打在自己左手掌上,每打一下就說句養不教,母之過(我同學說才打一下就出現了一條青綠痕→真的超像被家暴),結果孩子被嚇到了,所以放聲大哭,任憑孩子怎麼拉、怎麼搶A就是不理會兩個孩子繼續的打,堅持要打滿40下,因為老二說了,頂多打10下,可身為人母,縱子不教罪加一等,兩個孩子所以總共是40下,於是孩子的哭聲讓隔壁鄰居誤以為孩子遭受家暴,所以報警,於是警察、社工就上門了,後來社工師及警察都覺得這已經是不當管教、精神虐待了,所以要幫忙申請保護令.....(A既然不能打孩子,那他打他自己,讓孩子內疚再也不敢犯,而當社工跟警察上門時兩個孩子也只會只不住哭,什麼也說不清楚,只會一直重複說不敢了)
那我同學想問的是:
1.他弟媳違法的機率有多高?(完全沒有打到孩子,也沒對孩子說一句重話→我疑惑的哪來的精神虐待了他也沒打小孩,也沒有罵小孩呀?)
2.如果有違法,最嚴重會怎樣?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若原先證據資料已充足,則接下來法院有可能不會再開庭處理,若是如此,您有意見要陳述的話要盡速向法院提出。 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方母親若故意證述與事實不符的內容,會有偽證罪成立之可能,此部分可以擬具書狀,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告訴,且提告並不會成立誣告。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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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與剩餘財產分配,並同時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請求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同時具有被告及告訴人之身分,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傳相關書狀,為您答辯、辯護,爭取對您有利之處分,並於警察局或地檢署詢問前,先行考論可能之問題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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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屬於正當管教,則保護令應尚不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向法院申請核發保護令,需要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照您所述,這個事件是要判斷「管教子女」及「家庭暴力」的界線,關鍵在於您的行為是否屬於父母對於子女的合理懲戒權。 法院屆時會依照依據您的說法、子女的說法、驗傷單及照片等,依照經驗及論理法則進行判斷。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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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通常保護令之部分,可撰擬答辯狀加以回應,嘗試主張非常態性,且僅為管教行為,而無持續性之傷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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