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您如欲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不會僅考慮到您的病情而已。而由於您的問題過於簡短,故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您好,我在今年7月初,發現丈夫在LINE裡與其他女子曖昧訊息,近而發現丈夫與對方已維持近半年以上的性關係,後來更從丈夫的EMAIL發現,一年來已和5-6位陌生女子發生一夜情,皆來自網路交友。最後也得到丈夫的證實與道歉,而這些通聯紀錄以及文字檔我都有留下。原諒丈夫後,丈夫也承諾以後這些通訊軟體都會給我帳密查詢,但其實卻是更加防備,一個多月後我終於無法忍受,決定要離婚。問題是我們還有兩個女兒,一個四歲、一個近一歲八個月,我為了生孩子、帶孩子,四年沒有上班,所以實在沒有辦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而我丈夫從事保險業,收入多半也是有一搭沒一搭,即使孩子讓我撫養,他也未必能付出贍養費。但他還有一個在上夜班的媽媽,有時會供應青黃不接時家裡的房租與孩子的學費(老大)。我想擁有探視權,孩子撫養權給對方,想請問這樣可不可行?離婚協議書到底該怎麼寫?




您好,
您需要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並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狀需包含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理由。 如果您直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訴請離婚較為困難,因為您必須提出足以說服法官相信婚姻已破裂到難以維持證據,讓法官相信婚姻已無實質意義等。若雙方的分居係一方拋棄另外一方,建議以先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若獲得勝訴判決後,再以另一方仍不回來履行同居義務之理由提起民事訴訟,依「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訴請判決離婚,通常這種方法離婚成功機率較大。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於離婚協議書上已經載明男方無探視權,然仍無法阻止對方探視小孩,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又若對方未給付扶養費,僅得向其要求給付探視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離婚協議書上載明不得主張扶養費用,但父母扶養小孩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故仍得以未成年小孩之名義向對方主張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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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舉證孩子在原監護者處有何不利之情形,法院會委請社工作成訪視報告以評估由何方監護對小孩最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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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想請問..結婚前因與先生和前妻所生的兩位女兒相處並不融洽,協議下先生同意婚後讓我暫時住在娘家,直到我孩子生下並已達讀幼稚園歲數再搬到夫家同住,但因當時是口頭承諾並未寫下任何契約
婚後的兩年之中,先生常因我未與他們同住為由,多次爭吵不休...惡意批評我對他小孩有成見..未盡媳婦之責等等,後來有次帶女兒回夫家無意間看見先生與一名陌生女子的曖昧簡訊(當時我也無拍下存證)...終於慢慢釐清先生是想假藉爭吵逼我主動提離婚
上月無意間懷孕,先生誘騙我去將小孩拿掉,隔兩週後又拿我沒與他們同住的理由要求離婚(目前為止我們都沒聯繫,也還沒簽離婚協議)...至今1足月,期間先生只匯女兒的保母費用,其餘生活費均不負責....
一路下來身心俱疲..只想好好照顧女兒,不想再與夫家有任何牽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贍養費在實務上不益取得,蓋因若您正值二三十多歲,則法院會認為您有工作能力,故不易取得所謂之贍養費。又孩子之監護並不全以經濟能力為唯一之考量,法院會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評估之依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申請家暴令除了肢體上之暴力行為外,尚包括精神上之暴力,故您除了提出對方傷害您之事實外,亦可提出簡訊或line等紀錄,證明對方有對您為經常性之精神及肢體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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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的母親24歲.不知道已經懷孕.而把小孩生下來.然後到法院提告我遺棄.後來去法院協調之後.奉子結婚.結果結婚不到第4天就接二連三的吵著說要離婚.
要回去娘家.把小孩也一併帶回娘家.在娘家那邊找工作並住在娘家那裏.已經五個月沒有回來.事後還追討孩子的奶粉尿布錢.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騙婚行為
2.如果確認是騙婚的行為.那請問律師.第一.我不想要小孩.第二.這樣的離婚我必須要怎麼做才能保護我自己的權利
試問結婚不到四天.所有的聘金金飾都被他們拿回娘家去.這樣算是金錢糾紛嗎?還有小孩是母親自行帶回娘家.長達五個月.不把小孩帶回來卻一直索求小孩子的費用
.這合理嗎?當初也是為了要給小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才結婚的.結果現在卻變成這樣.用隱瞞的方式生下小孩去法院提告
.到後面卻把小孩帶回娘家撫養.試問這樣是怎樣的心態.我的要求很簡單.為什麼卻換來這樣的結果.如果訴請離婚.小孩子是最無辜的.
而且我也不想在這樣沒有感情的婚姻之下生活.您所謂的詐欺撤銷婚姻是需要甚麼證明嗎?之前他到法院提告我的時候.我就很明確地說.
要讓小孩有個完整的家庭.那些法院調解的內容可以當作存證信函的依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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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方的行為尚未構成詐財騙婚,因為您們係在法院協調下同意結婚,若您可證明小孩非您親生,或刻意為金錢糾紛,則可主張被詐欺撤銷婚姻。2. 若您欲向法院訴請離婚,可依「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規定訴請離婚,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並蒐集證明婚姻已無實質意義之證據,包括雙方對話記錄等
謝律師您好:
試問結婚不到四天.所有的聘金金飾都被他們拿回娘家去.這樣算是金錢糾紛嗎?還有小孩是母親自行帶回娘家.長達五個月.不把小孩帶回來卻一直索求小孩子的費用.這合理嗎?當初也是為了要給小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才結婚的.結果現在卻變成這樣.用隱瞞的方式生下小孩去法院提告.到後面卻把小孩帶回娘家撫養.試問這樣是怎樣的心態.我的要求很簡單.為什麼卻換來這樣的結果.如果訴請離婚.小孩子是最無辜的.而且我也不想在這樣沒有感情的婚姻之下生活.您所謂的詐欺撤銷婚姻是需要甚麼證明嗎?之前他到法院提告我的時候.我就很明確地說.要讓小孩有個完整的家庭.那些法院調解的內容可以當作存證信函的依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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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條款於女方聲請改定監護時,不會拘束法官。蓋法官仍會以對子女之最佳利益決定是否改定監護,故女方可主張由男方監護,有何不利於小孩之情事,以爭取改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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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先生目前正在離婚訴訟中7/24我向法院遞出訴狀,7/29日先生至法院遞出聲請臨時會面交往,聲請狀上頭寫我拒絕並刁難他看孩子,準備離婚他搬回去婆家至現在這段時間,每個禮拜我都有讓他看孩子,因為前幾次他假日都堅持要帶回去也有讓她帶回過夜,但至從上次發生他抱小孩推我以後,我拒絕小孩回到他那過夜 請他要看孩子到娘家來(畢竟小孩出生到限在成長環境都在娘家)。先生所聲請的臨時會面交往,上頭交往時間為每週四下午七點帶回婆家至每週六下午七點帶回我這,不過小孩現在九個月大...從小孩出生至今白天我上班,小孩交由我的母親幫我照顧,晚上則由我親手照料,如今先生這樣聲請要求這樣的會面交往時間,我無法接受,況且先生平日要上班,上班時間交由他母親照顧,但他母親並不了解小孩的生活作息及習性,小孩也不是商品為何要如此劃分一半.....我該怎麼做才可以讓小孩在安穩的環境下成長,我真的無法認同他的會面交往時間.......即便她家與我家只有10分中的車程,我也無法認同...畢竟現在正值小孩的習性養成階段...請問我該如何做?9月要開第一次調解庭......我傾向他的會面交往時間為一個禮拜一次,不過夜...畢竟每次小孩回去那過夜回來...都會發生焦躁不安 睡到一半大哭的症狀......但我知道從我口裡說出 他一定會不相信....請問這樣的聲請狀會成立嗎....真的會照他上述的時間嗎........



如每週四下午七點帶回婆家至每週六下午七點帶回,致使一週內有二日由婆婆照顧,其餘由娘家照顧,小孩現在九個月大...,尚在適應環境中,的確不宜經常性更動,而分由二人以上照顧,因為環境、飲食等因素之差異,容易造成小朋友適應之困難。法院處理類此事件,應具同理心。
而法院處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審酌子女最佳之利益,並且會參酌社福機構社工人員之訪視調查意見。照顧人員、環境、飲食等經常性的更動,是否容易造成小朋友適應困難?小朋友已習慣既有環境之氣味、溫度、照顧人員的臉孔等,每五日更換照顧人員(由婆家),變化身處環境,是否會有怕生或畏懼問題?如果准許夫家請求之會面交往時間,是否符合子女最佳之利益?是法院審酌之重點。
"每次小孩回去那過夜回來...都會發生焦躁不安 睡到一半大哭的症狀......",可否請旁人將此過程錄影,以證明小朋友的照顧人員、環境、飲食等經常性的更動,容易造成小朋友適應困難,不符合子女最佳之利益。並請求改為每星期一或數次不過夜之會面交往。

我與先生目前正在離婚訴訟中7/24我向法院遞出訴狀,7/29日先生至法院遞出聲請臨時會面交往,聲請狀上頭寫我拒絕並刁難他看孩子,準備離婚他搬回去婆家至現在這段時間,每個禮拜我都有讓他看孩子,因為前幾次他假日都堅持要帶回去也有讓她帶回過夜,但至從上次發生他抱小孩推我以後,我拒絕小孩回到他那過夜 請他要看孩子到娘家來(畢竟小孩出生到限在成長環境都在娘家)。先生所聲請的臨時會面交往,上頭交往時間為每週四下午七點帶回婆家至每週六下午七點帶回我這,不過小孩現在九個月大...從小孩出生至今白天我上班,小孩交由我的母親幫我照顧,晚上則由我親手照料,如今先生這樣聲請要求這樣的會面交往時間,我無法接受,況且先生平日要上班,上班時間交由他母親照顧,但他母親並不了解小孩的生活作息及習性,小孩也不是商品為何要如此劃分一半.....我該怎麼做才可以讓小孩在安穩的環境下成長,我真的無法認同他的會面交往時間.......即便她家與我家只有10分中的車程,我也無法認同...畢竟現在正值小孩的習性養成階段...請問我該如何做?9月要開第一次調解庭......我傾向他的會面交往時間為一個禮拜一次,不過夜...畢竟每次小孩回去那過夜回來...都會發生焦躁不安 睡到一半大哭的症狀......但我知道從我口裡說出 他一定會不相信....請問這樣的聲請狀會成立嗎....真的會照他上述的時間嗎........


您好 我想請問
1.婚後購買房子 名字是老公的,因老公欠債許多老婆代償
故同意把房子過戶給老婆寫房貸也轉貸給老婆,兩人談離婚老公是否無法主張要求房子的另外一半?
老婆是能要求"租金收入"是否正確?
以下是我看報章 會計師羅友三所說的
以賈靜雯個案為例,孫志浩就算名下有許多動產和不動產,但若全來自婚前自己置產或父母贈與,便能主張不列入財產分配,反倒整體財富不及孫志浩的賈靜雯,因婚後賺得比先生多,就必須付出金錢代價才能換得離婚了。
不過,若你是比較會賺錢的那一方,也別氣餒。信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羅友三指出,上述不列入分配的財產也有孳息的可能,孳息被視為婚後財產,便有爭取的空間。舉例來說,婚前買的股票可以不用分給另一半,但是每年領的配股配息就得有「分享」的精神;或是將父母贈與的金錢拿來買屋出租,那麼租金收入就會被歸類在請求權的分配範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傷害您,您可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使您具有法定離婚事由,以利您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前夫離過婚育有一女(有多重障礙的女兒).今年6月中認識.前夫就火速求婚.並要我簽下婚前協議書.內容包括婚後女方生下小孩.男方願給1百萬元及婚後的一些承諾.後來新婚不到10天發現他有交往多年的女友沒分手有訂婚.還跟我結婚.他是個法律系助教和律師.男方婚前要我生小孩.但婚後發現男方性功能也有些障礙.生育可能有問題.根本在欺騙我..也聽前女友提起男方家中基因有問題.生出的小孩可能會有問題.. 男方離婚後有求合我說要復合.但我發現前夫有跟前女友聯繫..所以前女友告知我說:男方和她當初好幾年前有宴客訂婚.前女友是跟我說有結婚差沒登記.那這樣這男方又娶我是不是算重婚呢? 而男方一直用假求復合之名.行對我性騷擾之實.不管是言語或動作.可以告性騷擾嗎? 男方女友也告知我.我和男方有婚約時男方女友有跟男方去開房間發生性關西.這些話全被女方錄音.這樣是否算通姦?而且男女方有婚約時.男方還跟前女友說要給她寫份婚前協議書給她保障.跟她登記結婚..這些話男方女友都有LINE圖片為證給我.這男的是不是惡意騙婚? 而這男方也對他人說起我的壞話(有的都無中生有)我是否能告他毀謗? 男方婚前婚後也判諾二人.結婚10天就與男方離婚.男方只願意給賠償費8萬.後面4萬到現在還沒付清分8.9月付.也怕他沒付.男方大女方10多歲.男方第二次婚姻.女方第一次.女方感覺受騙..可以提起婚姻無效之訴嘛?女方精神受到創傷是否能要求男方賠償? 這些訴訟成功機率有多大?不知道現在訴訟費還有分成的嗎?如果有拿到的賠償費我願意用分成給..請各位大大幫忙.謝謝




您好
而且B還住在上面
他可以主張他也是共有
否則怎麼可以住在上面
建議你現在開始收集證據
也就是說
你可以趁對方沒有防備時
跟對方提這件事情
並且偷偷錄音
讓他承認當初是你買然後借他名字
這樣打官司才有勝算
其他程序就如上面律師所述
因為我們實戰久了
回答你問題應該以怎麼打贏為主
您好,歡迎到所或線上諮詢,為您佈局訴訟策略。
歡迎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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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A可提出證據C土地為借名登記於B名下,可主張終止借名登記之關係,請求返還土地,但需提供購買土地之資金流向或辦理登記之代書、買賣之仲介知悉借名登記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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