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上之毀損惟故意犯而非過失犯。
刑法第36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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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跟我結婚2年,女兒目前2歲,1個月前被我抓到外遇, 小3年紀比我大7歲大我先生4歲,我先生說給他一點時間處理, 但是從那天後他就變本加厲...雖然每天都有回家,但也幾乎每天都會去找她。我唯一的要求就是要小孩,可是我先生說他也要小孩,我也不可能搶贏他!! 因為他自己開土木包工業, 有小筆金錢往來,但是收入很差, 目前有筆信貸50幾萬,不過最近手頭很緊, 我有拿幾千塊給他。 我本身是會計,每個月3萬,學貸大概剩下20萬左右(有固定每月還), 小孩的開銷跟保母費我們都是各半, 但是最近他經濟不好,所以我盡量都自己花。 有朋友教我要跟他寫婚姻切結書, 如果下次又抓到他跟那女的往來,就離婚小孩監護權無條件歸我, 不知道有沒有這種具法律效力的切結書可提供??? 切結書上要寫日限嗎?? 因為我也不知道要給他多久的期限...而且這問題好難!! 我跟我先生都沒有資產, 我的車也是我媽的名字....小孩除了白天保母照顧以外, 晚上跟六日都是我在照顧... 他覺得他一定有能力搶到小孩,所以以此為由半逼我留在那裡,也不希望我回娘家住。我有的證據只有line對話 以及 錄音 (都有提到小3) 我也有看到車上有小3的門卡跟鑰匙(全新) , 請問各位律師, 有什麼方法一定可以爭取到小孩的??

關於您的問題,若於協議離婚時,可在協議書中載明何方為對子女權利義務之主要扶養者,並於戶政機關紀錄。若對方不願意,您就須向法院聲請酌定子女之監護權,而法院會請社工作成訪視報告,以釐清何方行使對子女而言是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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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在我10歲那年生下妹妹後旋即和父親離婚,離婚時父親給予妥善的贍養費及房產A,接著又因割捨不下感情持續經濟支援母親及提供台北市的房屋B供其居住長達10年(母親自己居住在B住所,收A的租金過日),最後因為一名男子介入,父親心碎斷了所有聯絡並將母親趕出B住所,爾後母親將房產A售出,買了更便宜的房產C,靠售價差額度日,時至今日年屆55歲仍從未工作過,生活費的來源靠兄弟姊妹的接濟(房產C過戶給她的兄弟姊妹共有,但仍讓其居住,兄弟姊妹們提供大約11年左右的房產等價經濟支援,預計11年到期後房子會讓她繼續住到老死,但就不再持續提供金援)
母親的大姐最近跑來找我告訴我,她幫母親規劃的勞保退休金,去年被當初介入的那名男子慫恿後,母親將其一次領出被將這筆錢借給該男子,有立借據,每月返還5000元,但幾個月前開始拿不出錢,又繼續問母親房產C是否可抵押借款,母親說已抵押給兄弟姊妹們,對方後來這個月有還了3000元,我想請問律師:
一、若該名男子名下無任何財產房產,該如何跟他討回這筆錢?因為想直接走法律途徑,但若他無任何資產,是否會白做工?有甚麼方法可行嗎?
二、母親本身患有多重精神官能障礙(憂鬱症躁鬱症恐慌症)致領有中度殘障手冊,若以此為理由,證明她是在不正常的狀態下去領回該退休金,這樣有辦法將勞保的退休金湊回後還給勞保局改為月領制嗎?
三、母親自小沒有撫養我和妹妹,若未來11年期限到了,他兄弟姊妹不再提供她金援,我和妹妹一定要撫養她嗎?我可以先告她當初遺棄就不用負責她嗎?


您好!
我於國小六年級時父母離異.雖然父親擁有監護權,但父母離婚後姐姐和我(姊妹三人)仍與母親共住.父親在離婚後將原本由母親標會買下的房子賣掉,但售屋所得並無與母親平分,而母親於居無定所的情況下,帶著我們姊妹三人搬回母親的娘家,也就是我們的外婆家.為了養育我們,母親很辛苦的兼了兩份工作.這段時間裡,父親每月大概會交予母親兩萬元.
三年後,父親以就近管教為由將我們姊妹三人從母親那接回.當然,他也就沒有再給母親任何的錢了.我們在父親家過得很不好,常常吃泡麵,放學回家也不見父親,在我青春期最需要生理及心理輔導時,非但未見父親的呵護,也剝奪了更了解我們的母親與我們相處的機會.
三年後,我們姊妹三人回到母親身邊,這麼多年來,甚或到現在,母親依然很辛苦的上班,只為了我們相依為命的四個女人有一間自己的屋簷,而我們三姊妹也以半工半讀,助學貸款的方式完成了學業,也逐步地在社會上找到工作.
離開父親家後,到現在13年,我們在母親辛苦買下的二手屋從未搬家,即便父親知道我們住哪,除向我們要錢外,這麼多年對我們不聞不問.
近期收到父親寄的一封存證信函,提及他的年邁及口腔腫瘤,暗示需要生活費等等,並提醒我們姊妹三人法律上的撫養責任,否則不排除提告,且須於五日內回覆
我不懂,這樣的人,僅因為血緣上的生父,20年前欺負我的母親,20年後又來欺負我們姊妹,
請問律師:即便我們姊妹是法律上的直系卑親屬,民法1118-1條能夠幫忙我們姊妹嗎?對於父親寄的存證信函,我們如何回應呢?
謝謝!



我爸媽移民來台灣已經二十幾年我21歲 我妹19(今年12月20)
從我國中開始我爸就酗酒暴力傾向(來台灣之前他也曾經把我媽打暈過)
當時年輕不懂事 覺得家就是要有爹有娘 不讓我媽跟他離婚
覺得單親很丟臉不正常
國三時我爸跟我媽吵架 我跟我妹去勸架 連同我們也被打
後來醫生檢查說沒事 也有開給我們驗傷證明
可是我媽要是那時候提出離婚 我爸那不是人的東西 什麼都做得出來
他會殺了我媽 如果搬走搞消失 也行不通
他會去找我外婆外公以及任何跟我媽有關的人
為了錢他真的什麼都做得出來
他還曾經想要跟地下錢莊借錢 押上我們母女
各種思考邏輯不是人 不是為人父親的做法
家暴時 我想著點醒他 跟他說你是我爸 怎麼做得出這種事情
他竟然回答他有權生我 就有權把我滅掉 還說我是屁
這種暴力還持續到前一兩個月吧
我們為他好 甚至我姑姑 到處找戒酒途徑 各位想得到的都試過了
100年左右他就沒有在上班
我媽名下有間一小套房 房貸我媽自己本來就付著
我爸名下就是目前我們住的這間三房一廳
當初他把我媽跟他共同積蓄幾百萬賭錢賭光 剩下50萬
我媽為了有個房子 穩定下來 所以答應我爸
買來不到一年就換我媽一直付房貸
他心機很重 知道說我妹當時還沒18歲成年
所有任何開銷 連我們當時還沒成年都是我媽在付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替您提起裁判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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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為於婚姻存續中之通姦行為,發現後,六個月內均可委任律師為您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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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公結婚3年, 女兒2歲, 近半年婆婆常以斷絕母子關係和跳樓威脅我們做不願意的事情(帶小孩和住一起), 老公拗不過婆婆一度要我妥協, 我不願意一直受這種精神壓力考慮離婚, 想請問
1. 女兒監護權
女兒從出生就是我娘家幫帶, 我目前月薪7萬多, 娘家有負債但還是足以負擔女兒, 老公月薪更多(10幾萬)且婆家經濟狀況不錯, 但老公一個月有一半的時間需要值班無法回家, 我則是正常上下班, 請問這樣我得到女兒的監護權機率大嗎?
另外, 因為婆婆一不順她的意, 就情緒起伏超大, 說要斷絕母子關係或跳樓(都是老公或公公告知, 我沒親眼看過, 所以要錄音機率不大), 但我和老公的line通訊記錄上有提到婆婆說要跳樓和斷絕母子關係, 老公也有跟部份同事提過婆婆以斷絕母子關係威脅(沒講跳樓), 請問離婚後, 我可以申請禁止婆婆跟女兒接觸嗎? 如果監護權順利判給我, 我可以要求老公行使探視權時不得帶女兒過夜或跟公婆接觸嗎?
其實我跟老公感情很好, 但遇到婆婆的問題就無解, 我希望老公和公公帶婆婆去做心理治療, 但他們都覺得不需要, 婆婆這樣三不五時就亂一下(半年內大概要跳樓2~3次, 要斷絕母子關係4~5次)真的很煩, 婆婆還背底裡跟老公說我娘家是有陰謀貪他的錢, (可是先生連固定家用都沒給我 = =), 總之希望各位律師解答我的問題或提醒我還需準備什麼?? 非常感謝~


您好,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斷呢,並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包括1.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2.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3.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4.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5.子女的意願願望等條件。因此您必須證明您係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此外,婆婆不正常的精神狀況也是考量因疑素之一,建議您收集相關證據,包括簡訊、人證、醫療記錄等。
至於探視權,《民法》探視權是規範離婚後,無監護權的一方與子女間會面交往的方式,相關條文並無祖父母與未成年孫子女會面的規定,因此沒有法源依據要求必須讓公婆探視孫子女。一般而言,法官會以具體載明探視之時間、方式及地點,原則都會依雙方協議探視權的內容,因此可以先行擬定探視方法,包括過夜或跟公婆接觸等問題。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關於子女監護權之問題,法院在判斷子女監護權之歸屬時,會請社工直接作成訪視報告,而該訪視報告將成為法院判斷子女監護歸屬之重要依據,比如:孩子和誰較親,是否有完善之照護系統(此時可主張娘家這邊有許多人可以幫忙照顧)。 至於雙方之經濟狀況問題,只要差距不要差太多,或是有很極端之現象,都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且擔任主要扶養義務者亦可向他方請求扶養費用。
又若您取得主要之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即俗稱之監護權),仍可提供探視方案請求法院酌定,而探視方案中亦可依您之需求提出探視方案,比方說:禁止過夜等。法院會依個案酌定最終之探視方案(您可提出婆家之具體事證致使您覺得不適宜讓您子女於該處過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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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對您老公之相關行為進行錄音蒐證,已取得對您有利之離婚證據,再委任律師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可再請求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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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協議離婚之條件為對方行使對子女之監護權,仍可於協議離婚後,要求改定監護,法院會依據對子女最佳利益之最高指導原則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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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還是會回歸到對子女最佳利益之部分為考量,然法院在審酌對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時,會盡量不希望變動到子女之現況,故您還是需要考量是否需要馬上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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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房地之所有權人為您跟您先生分別共有而均為所有權人,然仍可協議由您實際管理使用,若此,則您可將門鎖更替,並禁止先生進入。
您雖無法行使優先承購權,惟仍可藉由他人之名義投標。
若您擔心會有先生不履約之情形,可透過建築經理公司之履約保證帳戶,以避免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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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家暴而當場離家,未帶走我二個月大的小孩,也未及時去驗傷,我過了一個禮拜回去探視小孩,被他家人阻擋還汙辱我,隋後我去報警才讓我進去,小孩也讓我抱一下就抱走了,全家人圍攻我不實的指控,我說因為他先動手打我,我才離家,他們謊稱先生只有推我沒有打我,這個我都有全程在錄音,這是否就能夠成我因家暴而離家的証據?
我有傳簡訊說要離婚,他們不肯,說要錢才肯離,小孩也不給我,我去法院申請離婚跟爭取監護權訴訟,也附上之前先生家暴驗傷單跟語言暴力的錄音給法院,但因時間過很久法院都還沒寄調解通知書來,害怕法官到時會已「繼續性原則」把小孩判給男方,而又去申請離婚訴訟期間暫時監護權,而現在過了一個月收到通知書了,又要過一個月後才開始調解,不知要等到何時才開庭,這期間我完全見不到小孩,這樣我的勝算會降低嗎?還有他們同時寄送存證信函來,說我7天再未回去履行同居義務就要去申請離婚,這我有需要理會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是因先生施以家暴才離開家裡,則可主張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
再者,雖法院原則上不希望變動孩子之現狀,但若社工訪視後,仍認為您之照護能力較佳,則基於子女利益原則,仍有可能偏向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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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昧打擾您,我有離婚的問題想請教您,我於6/18法院已出庭一次,下次法官約8/5,因為後續我也不知道還要耗掉我多久時間,所以不知是否可以委託您協助後續的程序?第一次是言詞辯論,主要是分居4年多年,小孩所有費用支出都由我負擔,他皆未付出任何費用,我是用惡意遺棄,及第11條來提出離婚訴求,但是法官快結束時,他拿出一本約快10年我手抄與網路朋友的連絡訊息紀錄,這個已經很久了,內容我都完全不記得....而且這是在分居幾年發生的事,他一直緊咬不放,我真的不堪其擾!他更說我和該人有財務上往來借給他人30萬,這個更是子須烏有,因為股票的帳戶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來是沒有的。不知法官是否下次出庭就會有判決結果!
另外我想加入VIP,可以網上刷卡付款是英文和簡中,我不放心線上刷卡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應以書狀敘明具體請求之依據、原因事實,法院審理上方可能較為順利,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須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提起刑事傷害告訴及民事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一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等,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您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配偶亦有傷害小孩之行為,您有較大之機會可取得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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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8-1條規定:「(一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二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三項)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294-1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
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在符合法律要件的情形下,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甚至免除其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並且不會成立刑法之遺棄罪。可見,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此等傳統社會的思想已不再堅守,子女並不是父母親的附屬品,或是養來防老的工具。父母親亦要善盡人倫、道德、法律之扶養、教養義務,子女必定盡孝以報,如此家庭功能才能完備,社會自當和諧,社會福利之負擔自可減低。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post/43791812-%E7%88%B8%E6%B2%92%E9%A4%8A%E6%88%91%EF%BC%8C%E6%88%91%E5%8F%AF%E4%BB%A5%E4%B8%8D%E9%A4%8A%E4%BB%96%EF%BC%9F----%E5%AF%A6%E7%BF%92%E5%BE%8B%E5%B8%AB%E9%83%AD%E5%87%8C



您好,法院須確認夫婦離婚無效,銀行才可依判決對房屋進行假扣押。因此您必須先行確認離婚契約發生效力,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規定:離婚契約要用書面訂立;要有二個人以上的證人在書面文件上簽名;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三個要件必須齊備,缺一不可。法院應會傳喚離婚契約上簽名之證人,詢問是否知道婚姻的確已經破裂,必須走向離婚之路,才在離婚書上簽名。因此您必須蒐集當初離婚的相關證據,包括知道婚姻狀況的人證及離婚理由,證明不是為了脫產假離婚,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將理由撰寫答辯狀。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依您所述情形,似乎該房子是由父親過戶給母親,而因父親尚有對於銀行欠款未清償完畢,而遭銀行以過戶移轉行為侵害其債權而請求撤銷並回復登記,故本件應先釐清移轉登記原因、銀行有無進行假處分及辦理移轉登記時間等事項,以俾研議後續可行的處理方向。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5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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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妻已經離婚~打的財產分配官司已經定讞(就只針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另外我想請教,因為結婚前,前妻就來我公司幫忙,也因為帳務管理的方便,我請他開立一個帳戶,有些客人的匯款直接匯入他的帳戶,當時情況如下:
1.我的公司是獨資(對方打財產分配時還提出我獨資公司的資本額請求計算入分配)
2.我的買賣紀錄都有(可以查詢得到匯款進來的客人跟我買東西的紀錄),他的帳戶純粹就是收款(有時支付帳款),總之裡面沒有他自己的錢
3.婚前的他的帳戶裡約有120萬
請教:
1.我可以針對婚前的部分對他請求嗎?
2.算是侵占嗎? 能請求返還?(先打刑事?再打民事?還是??)
3.勝算高不高?
PS.她跟我在一起後,就在我這幫忙,所以她沒有其他收入,所以他也無法主張這錢是她的,而且我做生意的錢都是我自己出的,自己運作,她沒有出任何錢。
請高手回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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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明知對方不住在戶籍地,且對方已告知聯絡方式,最好向法院陳報,否則即使獲判勝訴,將來還是可能被再審推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