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今年年初與前夫完成離婚登記,且離婚協議書上也協議好監護權歸我,前夫一個月有一次的探視權,離婚後前夫對小孩不聞不問,也沒有負擔小孩的任何費用,這個月卻收到法院寄來的公文,才知道前夫去申請監護權改定,而且前夫還對我有不實的指控,指控我居家環境髒亂不堪,不適合孩子居住,法院因此將指派社工及調查官來我家進行視察,甚至還指控我對小孩時常語帶威脅,使孩子對我心生畏懼,事實上,孩子從出生到現在幾乎都是我在照顧,跟我也很親,反倒是孩子跟爸爸的互動少,下個月即將開調解庭,我想請問律師,如果我要反駁他是應該寫意見陳述書還是答辯狀?需要出具證據嗎?因為孩子從四個月大我開始工作,上班時間就是由外婆帶的,因此女兒跟娘家的關係親密,反觀跟爸爸那邊少有互動,我要如何舉證才對我有利呢?
其次,因為離婚後他完全沒有負擔孩子的任何費用,在調解庭時我可以堅持原協議的約定,讓他一個月探視一次嗎?離婚後孩子都我自己養,女兒現在目前就讀幼稚園小班,曾詢問過孩子的意見,是否願意從母姓?孩子也同意,像這種情況我要怎麼樣幫孩子更改從母姓呢?因為前夫不願意答應孩子從母姓,所以無法取得他的同意書.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扶養費用因時間經過,可以情事變更為由請求調漲,這個部分不僅有法條為據,且有判決前例在[前一 ... (恕刪)
我掙扎很久很久才下這決定放棄探視權。每一次要去會面處接小孩,都會看到他站在那哭著,嘴上說著不想來,而另一邊監護者就在旁邊錄影不理他哭泣。我拉他手或抱他,他都沒反抗或大哭或掙脫。回到我居住處後又像沒事一樣和我良好互動。不然就是平常三不五時監護者傳訊息來說小孩不想來我這,或用小孩名義說不用來接他。我不只一次問孩子他是不是真的不想來,他回我他喜歡來很想來但監護者那方的大人教他要這樣跟我說。我不厭其煩的跟監護者溝通,請他不要自私的用自己的情緒來操控孩子。但對方否認也不接受我勸說。為了孩子在監護者那裡居住愉快,我不忍心再為難孩子,去做錄音錄影的行為。我只能期望或許孩子大一點,有自己的自主意識,主動找我也不無可能吧!所以我現在只能多防範對方有沒有新的伎倆來對付我,而不是真的不愛他。
楊律師的回覆我懂,我真的無能為力啊!不過針對增加撫養費,怎麼感覺對只有探視的這方來說似乎很不公平。難道對方要多少就多少我都得接受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行使方式,對方仍惡意阻撓法院確定判決之方向,可至民事執行處請求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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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各大律師們好:目前我主動暫時停止我的探視權,因為每次小孩一到我這裡的第一天都會哭鬧說不要來。經過詢問之後,原來是監護者那方的家人教導的。所以每一次小孩只要將賦予的使命完成後就立刻恢復與我的良好關係。但到了下星期接送的時間到,小孩又要上演一次這樣的戲碼不斷循環。為了不為難孩子,我並沒有錄影錄音存證,因不希望小孩再次被大人的情緒所操弄著。所以我主動通知監護者那方,只簡單告知暫時中止探視,欲恢復探視會提前幾周通知,並沒有告知對方小孩已跟我表示監護者家人的阻擾伎倆。而每月的撫養費我仍然準時支付。結果現在監護者要求要將小孩改姓,還說我一旦中止探視權就永遠放棄,不能一下要接一下不接的配合我,說會打擾到小孩之類,認為我沒有盡到該盡的撫養義務(指探視),我想請問,雖然我沒有探視,但仍持續支付撫養費,這樣就成立小孩能夠改姓的條件了嗎?

一、改姓要證明維持原姓對小孩不利益。
二、這個對方要舉證。
三、防守上可參考其他改姓沒改成的案件。
四、要讓小孩知道你愛他,比姓氏更重要。
五、對方可能只是想改姓舖梗,如不同意宜速研究後搜證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54149193,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回覆 jason 的發言內容:
Dear Jason:
依民法第1059條第1、2、5項之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目前,必須有上開4款情形且為子女之利益、並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方可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依照您的情況,您始終還有支付扶養費,僅「暫時停止探視權」,有監護權一方如此設計您之用意,應該是缺錢又想幫小孩改姓,因為您一旦只給錢而不探視、探視了又被小孩哭著嫌棄,即可能合致於所謂「未盡教養義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子女由對方照顧不利之證據及由您照顧較有利之證據,以利您爭取改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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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有關於探視權的問題想請教您!就是我與前夫有一個兒子在103/11月離婚時因前夫是獨子於是小孩的監護權在他那,當時我會答應週一至週五可通電話,六日只擇一日探視兒子2小時左右是前夫說小孩他顧而他是上一天休一天的班我給他方便的且當時對方也承諾當時不會讓我帶兒子出門,但日後絕對有機會的,我信他們的話,心想也許他們是要讓孩子習慣沒我在身邊所以才這麼做的,直到今年過年我請他讓我帶兒子回我家讓我奶奶看看他卻說帶兒子出門的事以後不用談了,不可能讓我帶的,我才覺得我被騙得很慘,時間經過快兩年至今我還是只能一週陪兒2個多小時連牽兒子在他家門外散步也不行,而每次我得離開時兒子總是哭又鬧的我當然會不捨但對方連我安慰兒子的時間也不多給,還叫我要提早跟孩子講我要離開了,每次兒子都會難過的先問,媽媽您等一下又要回家嗎?這些日子我心已經碎到不能碎得一直重複這種行為,本來我是要讓兒子知道他也有媽媽很愛他,結果對方這樣,讓我感覺我好像一直再傷害兒子,深怕兒子反倒認為我不愛他每次來一下馬上就要走。我真的不知如何是好,我好傷心請您幫助我如何做才能使探視權能如一般規定呢?






您好
您可參考以下法條:
第 1055 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其他具體問題 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09723679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不利子女之證據及對方刁難您行使探視權之證據,以利您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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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您
我與對方已經離婚近5個月了,擁有一女一男,離婚後對方擁有女孩的監護權,我擁有男孩的監護權,現在有透過朋友得知對方處心積慮的要爭取男孩的監護權,我想知道的是
1.酌定監護權改定有什麼樣的條件?我該如何注意及預防
2.原本協議書上有約定,探視小孩時是在暫定高雄接送小孩,但因為我工作關係必須將小孩暫時送回我老家由我父母帶為照顧三個禮拜,我與對方商討,暫時到我老家接送小孩(只有兩次),但對方不肯,若我執意這麼做,有違反協議嗎?我們並沒有簽訂任何的違反協議處罰(因為對方堅持說我當初口口聲聲說小孩會在高雄由我跟我媽媽照顧,他才會願意簽字離婚,為何又要他到北部老家接小孩)
3.假若,為了小孩的教育及學習環境良好(因為在老家,還有哥哥的小孩一男一女可以一同學習,也比較有伴,在高雄只有他一個小孩),我將小孩的戶籍遷回去北部老家,每個月付給我媽媽小孩的生活費,我每週均會回去照顧小孩,出差時也會住在老家陪伴小孩,這會讓對方有機會向法院申請改定監護權的機會嗎?
4.假若我將小孩的戶籍遷回去北部,那對方執行探視權時,是要到我高雄的住處接小孩?還是北部小孩的戶籍地接小孩呢?
以上問題,還請幫忙
感激萬分

大家好 想請教
我與對方已經離婚近5個月了,擁有一女一男,離婚後對方擁有女孩的監護權,我擁有男孩的監護權,現在有透過朋友得知對方處心積慮的要爭取男孩的監護權,我想知道的是
1.酌定監護權改定有什麼樣的條件?我該如何注意及預防
2.原本協議書上有約定,探視小孩時是在暫定高雄接送小孩,但因為我工作關係必須將小孩暫時送回我老家由我父母帶為照顧三個禮拜,我與對方商討,暫時到我老家接送小孩(只有兩次),但對方不肯,若我執意這麼做,有違反協議嗎?我們並沒有簽訂任何的違反協議處罰(因為對方堅持說我當初口口聲聲說小孩會在高雄由我跟我媽媽照顧,他才會願意簽字離婚,為何又要他到北部老家接小孩)
3.假若,為了小孩的教育及學習環境良好(因為在老家,還有哥哥的小孩一男一女可以一同學習,也比較有伴,在高雄只有他一個小孩),我將小孩的戶籍遷回去北部老家,每個月付給我媽媽小孩的生活費,我每週均會回去照顧小孩,出差時也會住在老家陪伴小孩,這會讓對方有機會向法院申請改定監護權的機會嗎?
4.假若我將小孩的戶籍遷回去北部,那對方執行探視權時,是要到我高雄的住處接小孩?還是北部小孩的戶籍地接小孩呢?
以上問題,還請幫忙回答
感激萬分


您好:
1. 依我國民法中有關探視權的規定,是規範夫妻離婚後,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有權利與子女間會面交往的方式,若未離婚的狀態,就沒有探視權的問題。聲請判決離婚時,可一併就監護權及探視權行使方式進行討論。
2.基本上戶籍是按實際居住情形設立,並不因結婚、離婚或其他原因而有所改變,若離婚後實際上仍居住於原地,則戶籍是不必辦理遷徙,並無規定離婚後一定要遷出,戶口名簿僅需填註離婚事實即可。
3.依您所述,您配偶未履行同居義務,您可向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後,仍拒不履行同居時,您即可依法以「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理由,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4.扶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責任,若對方對撫養小孩不聞不問,在離婚時必須就撫養費金額進行協議,關於您已支付扶養費的部分,亦可依不當得利請求您給付其應分擔之部分。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因為沒有離婚
沒有所謂探視的問題
他還是能看小孩
至於要求遷戶籍不會違法
但對方不一定會理你
你可以向戶政說他已經不住這邊
請他通知對方遷到正確住居所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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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將婚後財產規劃好,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避免遭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您若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可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請求對方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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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避免您於日後爭取小孩監護權中,遭對方質疑您有阻饒行使探視權之事實,建議您應使對方於有您陪同、無法強行抱走小孩之時間地點,行使其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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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協議離婚即是雙方均必須同意協議書之內容,若覺得對方提出之條件不合理,亦可不接受,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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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您好~我有問題想請教你們
1.離婚起因是我老婆外遇但我沒有明顯足以證明的證據,line的聊天紀錄她怕我看到全刪除,我曾經有明確看到外遇的聊天內容,但來不及拍照存證就被他搶走刪除,他們的通話紀錄也被刪除,我也沒有證據,現在他都回娘家住我更沒有機會蒐證,我不知還能怎麼做才能有證據?請律師們提供意見方法
2.我和老婆和雙方家長於今日上午在戶政事物所本來要辦理協議離婚~結果雙方在內容上有意見,當初談好她不要小孩堅護權要給我,她只要探視權,後來我還想到離婚了還是要共同扶養小孩,小孩教育費生活費問題,我就在協議書寫上,子女女方同義扶養費13,000元,她看到她說她不願意付錢為什麼要付錢,我們就協調不成,後來我們就到樓上調解委員會請教律師扶養費問題,她後來就生氣說她賺的比我多錢,她也要爭取堅護權,要到法院請法官判堅護權,我現在該怎麼去做準備?我才會贏得堅護權,我們分居中她住娘家一個月了,小孩5歲都是我和我的父母退休在幫忙照顧,她都沒回家照顧小孩沒來看小孩,她現在有人教她買錄音筆來對我錄音,感覺她很常講些話要讓我掉入陷阱,好讓他有相關證據,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3.如果我老婆要帶小孩出去玩,我堅持跟他說我們還是夫妻還是小孩的父母還是一個家庭,我硬要跟小孩同進同出,怕小孩被他藏起來找不到,我這樣預防可行嗎?
4.如果我老婆要帶小孩出去玩為由,我沒有跟,把小孩帶走沒有照約定時間帶回,並把小孩藏起來我找不到小孩,我該怎麼辦?報警處理嗎?還是有哪個法條可以處理?
拜託各位律師們幫我詳解好嗎?我老婆很強勢我一直處於被吃死死狀態,我一直想保護我小孩在我身邊



因為我跟女兒感情很好.離婚後我有探視權.前妻深怕女兒與我感情好而失去監護權.之前曾誣指我對女兒有不當行為而申請緊急保護令獲准.但之後的通常保護令審理以還我清白.且經強制執行後中可探視女兒.但半年後.前妻又再次以女兒受傷聲請緊急保護令獲准.通常保護令三審還我清白.....但這次.我曾在緊急保護令(禁止騷擾、接觸、跟蹤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的有效期間內在醫院偶遇我女兒.在女兒離去時. 女兒一直看著我.等距離我約十幾公尺處.女兒有回頭望向我.我忍不住跟她揮手道別....
前妻不放過我.說女兒害怕我.檢察官起訴.雖然第一審判我無罪(證據很明顯女兒看到我不會害怕).但又上訴
前幾天開完第二審準備庭..法官要我對 距離十幾公尺"揮手"是否為"接觸" 在下次審理時答辯...所以要請教各位律師. 是否可以指點迷津??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離婚之條件,若雙方可協調成功,可合意離婚,若無法協調,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於訴訟進行中,再嘗試有無藉由調解委員協調成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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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探視權是不能剝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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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酌定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按夫妻離婚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為此,建議閣下應具狀遞送法院請求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以維護您與幼兒間親子關係之權益。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俾便協助 !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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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若是離婚我女方的權益?
3.扶養權可否全歸男方
4.我需擁有探視權(詳細細節)
5.財產分配?我名下有車子.房子(房子是婚後購置還有貸款未繳清,車子是婚前購置我姐姐出頭期款,我與男方出後面的車貸已繳清)
6.房子我有贈予證明之前我有工作時是有我繳款,男方所賺的錢則是負擔家庭費用,後續因為男方開店創業以及小孩需要我照顧男方要求我辭去工作專心打理家庭照顧小孩,之後生意失敗我因為卡在小孩沒人能照顧所以待在家中做專職家庭主婦,所以男方獨立五年賺錢負擔家裡開銷以及房貸這樣男方還有權力跟我分ㄧ半嗎?
7.房子是我當初有工作時抽到勞工貸款用勞工貸款購置的這樣房子還能登記夫妻雙方名字嗎?會不會影響勞貸問題?
7.男方自從1/30雙方父母還有男方弟弟來的家中處理,然後發生嚴重吵架過後就搬到男方姐姐家住,男方有傳訊息向我放聲房貸不繳要我自己想辦法,也說ㄧ毛錢都不給我導致我需要回娘家請求母親幫我照顧小孩,我打算自己工作賺錢負擔費用,我於2/5攜帶小孩北上娘家投靠母親,再這其間男方ㄧ直傳訊提出ㄧ些不合理要求要我妥協他才肯回家跟我繼續相處若是我不同意他的要求就要我簽字離婚,再這其間我有請男方好好思考是否還要維持這個家也有請他要想到小孩,也要求男方能與我兩夫妻當面單獨談話,但是男方不肯ㄧ直要由他父母或姐弟來介入我們的夫妻問題,我約男方前往事務所談話或是簽字男方也堅持不肯硬要私下和我處理請問我該如何?
8.男方於2/10領薪水至今不給我ㄧ毛錢,對於我與小孩生活不聞不問,現在我卡在大寶快開學需要唸書但是男方不同意讓我把小孩牽來北部念書,我若回去他又不給我費用我需顧小孩無法去工作我該如何?
(我與小孩現在的所有開支都是娘家媽媽借錢給我支付的,現在卡在過年與小孩開學問題讓我無法安心去找工作)(我有兩個小孩,ㄧ個現在9歲國小三年級,ㄧ個現在ㄧ歲三個月已經沒在吃母乳,小孩都是我在照顧)
9.男方對我母親相當不尊重,平常就常會對我母親大小聲,這次吵架連他的弟弟都可以大聲的兇我的母親,而男方父母在場卻沒制止,再談論我們夫妻間的事情我每提出ㄧ個問題時他的弟弟就出嘴ㄧ直指責我的不是,完全沒有站在中立在處理事情,從以前到現在從來沒尊重過我這大嫂。
(當時並沒現場錄音存證,但是當時我哥哥的小孩12歲與我的大兒子在房間都有聽到)
男方開出若要他繼續維持家庭條件如下:
1.我需要跟他家人道歉
(但是我並無對他家人做出什麼不禮貌或惡言相向,反而是他對我的母親惡言相向)
3.我媽不準常來我們來了也不要住我這,但是我可以回娘家,可是他不會再跟我回娘家ㄧ步要回我自己回
(但是他平常就很少跟我回娘家ㄧ年有ㄧ次我就要偷笑了,都是我自己帶小孩回娘家的)
4.我的信用卡要全部剪掉
(但是我並不是卡奴也沒常刷,有刷也都是買家庭與小孩所用的東西因為現金不足才會刷)
5.他要我把手機斷到剩下ㄧ支
(我的手機ㄧ支是他的名字由我使用,另一支是我學生時代使用到現在月租ㄧ個月200,還有ㄧ支是我母親缺手機多辦網路她沒辦法給我使用費用是我母親出的,他這樣要求合理嗎?)
6.男方要求錢現在全歸他所管,要求我要把所有保險退掉,我需要用錢必須列單給他,他才要給我錢。
我該同意他所開出的條件嗎?若是同意我還有保障嗎?


您好:
1. 若您與先生離婚後,小孩由父母雙方共同監護或您或先生其中一方單獨監護,只要雙方可以達成協議即可,只要在雙方無法協議下,才必須由法院來酌定,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時,是以小孩的最佳利益來考量,並會請社工對雙方家庭、環境作訪視。如果您同意讓對方扶養照顧小孩,不一定要爭取共同監護,可以讓對方取得監護權,沒有取得監護權一方可以要求行使探視權,依雙方約定方式探視小孩。
2.即使雙方離婚後,都有負擔小孩生活開銷之義務,因此若您欲取得小孩監護權,在離婚時必須協議小孩的撫養費用,如果約定採用分期給付直到子女20歲,建議要約定「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意思是如果對方有一期未付,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成年前的金額。此外,現階段對方未小孩撫養費用的話,您亦可提起訴訟向對方追討。
3.婚前的財產系歸屬於您,雙方現存婚後財產,各自扣除因取得之財產及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您與先生可以協議財產如何分配,若協議不成,亦可向法院聲請調解。
4.當您離婚後無工作能力,且因離婚而造成生活困難,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對方給付贍養費。若您有任為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或臉書「謝憲愷律師服務處」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離婚產生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針對剩餘財產分配,為對雙方婚後財產加以分配之,故應就您婚後財產加以規劃,以利您主張分配,又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法院依主要照顧者等原則,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再委任社工團體訪談評估,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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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是指可在固定時間帶小孩回家過夜相處,寒暑假也可有更多時間同住相處,對方一直阻撓,你很早就可提出探視聲請,現在要提可以,但小孩已經16歲,法院會更重視小孩意願,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未成年子女無監護權之一方,可主張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權,惟行使之方式,您可委任律師具狀向法院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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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妨礙您行使探視權之行為,可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或請求法院酌定行使探視權之方案及方法,針對平常日、周末、寒暑假、農曆過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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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與前夫和解離婚,和解內容前夫是要小孩監護權,並要求我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8千元,而我是希望離婚,經法院訴訟和解後決定歸前夫,每月的一.三週禮拜五有小孩探視權,現在很想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女兒現在已七歲,因為前夫現在已再婚,也不住在家裡,女兒現在都歸前夫的媽媽在照顧,女兒說前夫現在是去台中工作,也已經再婚育有一女,前夫的媽媽現在也有工作,傍晚才會回來,但我不放心女兒從安親班回來四點在家沒人照顧,上次也說女兒視力有可能加深,前夫也沒帶女兒去看醫生,前夫現在都不太關心女兒的事,反而叫前夫自己的媽媽帶去看醫生,還有一次去接女兒,發現她坐在電視前看電視也沒人管,我想請問一下律師,像前夫這樣再婚又沒住在家裡,對女兒不是很關心,都丟給前夫自己的媽媽帶,前夫媽媽又有上班,小孩四點回家無人照顧,這樣我可以爭取監護權嗎?

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有註明在小孩未念國中前,男方若要探視小孩須提前一天告知且在女方家中完成探視,不得外出及過夜,但男方近日卻多次私下至幼稚園看小孩,當初念幼稚園時有告知園方若小孩的父親要看小孩未經母親允許並且在場陪同不可讓父親看小孩,但因小孩讀的幼稚園的園長和男方長輩是好友,所以就讓小孩的父親看小孩,班導師知道但無法勸阻便在聯絡簿聯繫通知小孩的父親有來看小孩,但身邊還帶著傳播妹(酒店小姐),請問是否能提出告訴取消父親的探視權?若提出告訴園方是否有連帶責任?
另外小孩的父親收入不穩定(但家裡算有錢人,可是小孩父親名下沒有房子)且常出入聲色場所,小孩父親的長輩常威脅說要搶監護權,且不付小孩的教育費生活費(當初協議書簽訂是教育費父母雙方各付一半,生活費是每個月一萬元整)若小孩父親要爭取監護權,該如何應對?
麻煩各位專業人員幫忙解答了,謝謝。


我和先生結婚三年,小孩三歲,我們之前居住於台北,婚前先生隱瞞我許多事,像是他有竊盜偷竊等前科,後來發現他說是幫人代罪,我也相信了,婚後發生了一些事,像經濟不穩。。。我和他常鬧離婚,孩子出生後,幾乎費用都由公婆出費。。。可後來他犯下偽造文書罪,被判緩刑四個月,罰款12萬,在這當中我抓到他與某女子有曖昧傳line邀約出去,甚至講到發生關係,(雖然我沒抓奸在床),卻也造就我對他的不信任出現,後來親戚工廠失竊,(當然也是有懷疑過他,因為剛好他在那段期間常常說出差去哪。。。),在這之前小孩已被他父母帶回南部,理由是希望我們打拼無壓力,可去年九月就說因為孩子漸漸大了要回男南部,可是在南部爭執越多,因為雙方要工作所以孩子一直由公婆帶。。。每當吵架我提離婚他就要脅我離了孩子我沒資格看她,以後怎樣都與我無關,我想請問我是否可以爭取探視權或撫養權呢?我如果現在搬離開,是否造成遺棄罪,那孩子的撫養權或探視權我是否無法取得


您好
撫養費部分要看協議書內容
是否有免除撫養義務
如果對方沒跟女方要當然就先不用付
但女方自己花在小孩身上的也不能跟對方要
至於探視權部分
你只要向法院聲請
一定可以帶回過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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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向母親請求扶養費為子女之權利,即使父親亦無法代為放棄之,故若子女提出扶養費之訴訟,您亦須給付之;又關於探視權之部分,若對方之探視方案對您有所阻撓,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酌定監護權方案,並提出方案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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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離婚訴訟,若牽涉有監護權、扶養費、贍養費及離婚損害賠償,須時甚久,若雙方亦無法藉由調解程序解決,須待法院判決,訴訟時間耗時近年餘;又關於探視方案之部分,可由雙方協調,若無法協調,可提出方案供法院參考;又關於雙方之經濟地位,為法院裁判之考量標準,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應準備對方對您家暴之證據及驗傷單,以利說明您為無責配偶,對方為有責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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