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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06 14:57
律師您好! 本人把財產自書遺囑給自己親生兒子,然本人有收養子女,想請問律師自書遺囑後,收養子女是否就不會繼承本人之財產
1.注意自書遺囑形式要件是否符合 2.養子還是有特留分的問題 有遺產四分之一權利
thirstworld 102-08-27 21:59

小弟前陣子收到國稅局寄來的信,收件人為家父的名字但家父已於民國101年往生了,且小弟想弄清楚信件內容故簽收了該信,拆看信件才發現是國稅局寄來通知家父在民國100年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於是來信要求補申報並繳清,接獲當下小弟立馬打電話去南區國稅局詢問弄各清楚,國稅承辦人員於電話中告知『國稅並非債務故仍須繳交家父當年未申報且遺留的稅金』,雖然小弟強力主張所有繼承人皆已辦理拋棄繼承並願意提供法院證明公文〈因家父身前做保導致遺留龐大
債務故在身亡兩各月內便辦理好拋棄繼承〉,但承辦人員仍不為所動的重複同樣的內容,於是小弟改用電子信件詢問國稅總局,日前回信並告知以下內容:

『先生您好:有關 台端詢問拋棄繼承後未申報已故家屬綜合所得稅相關問題乙案,您父親於101年2月20日死亡,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前揭遺囑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未在期限內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會就該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淨額逕行核定其應納稅額。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遺囑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本分局將選任遺產管理人作為代繳義務人,就前揭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義務。 感謝您的來函詢問。』

想請問大律師們這回文的意思是我仍舊要負擔家父未申報繳交的所得稅嗎?還有小弟對於公文內這句【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本分局將選任遺產管理人作為代繳義務人,就前揭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義務。】是不是就明白告訴拋棄繼承對於欠稅是沒有任何用處的,因為要求法院選出遺產管理人作為代繳義務人!?????

拜託各為大律師了解惑,感激不盡!!!!!!

所謂的「拋棄繼承」係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律規定方式向法院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的地位,不欲為繼承主體之意思表示。依民法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從而繼承人一經拋棄繼承者,其自繼承開始時,即不為繼承人,即其不取得對被繼承人之權利,亦不負擔義務。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應由遺囑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
本件您既已依法拋棄繼承則依民法第1175條之規定,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被繼承死亡時),即不具有繼承人之身分,而非所得稅法第71條之1所規範之主體,當然無須負擔關申報納稅之義務。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thirstworld 102-08-28 03:0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所謂的「拋棄繼承」係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律規定方式向法院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的地 ... (恕刪)

感謝賴律師您的解答,看來無須理會國稅局對於此事的催收,想請教若國稅局能持續的對小弟有進行催收的行為(郵件、電話、電子信箱),小弟該如何應對呢?

畢竟換個角度想,若我是國稅人員必定不會讓此稅收變成呆帳,能收一筆是一筆,至於如何催收的過程就不考究了(連哄帶騙能唬過就當賺到)。

本件若該管公務員仍有相關不諳法令而擾民之情形,建議您可委婉地告知將請其主管單位檢討、要求加強相關教育訓練,並提供回函內容供其參考。

milknuts 102-08-26 00:09

日前家中長輩有立遺囑指名某銀行的某幾筆存款(存單)要給一位直系晚輩,遺囑有說多少錢且附件存單影本,後來長輩怕這筆錢若被其他晚輩發現、會挪用,所以後來又把這筆錢轉存在別家銀行(仍在長輩名下戶頭),請問這份遺囑在將來發生時還會有其效力在嗎?!若此行為破壞遺囑效力,那假使長輩再把錢轉回原來銀行呢?遺囑效力還會恢復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26 09:49
回覆 milknuts 的發言內容:

日前家中長輩有立遺囑指名某銀行的某幾筆存款(存單)要給一位直系晚輩,遺囑有說多少錢且附件存單影 ... (恕刪)

是不是無效,必須看遺囑怎麼寫。

如果您在南部,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遺囑書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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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18 21:56

老爸是領有18趴的退休公務員.年紀也大了.想為日後的事做準備.日後如果身故.要將台銀帳戶的18趴本金加上一些錢只留給兒子(因為老爸娶了大陸老婆).這樣必須到法院做公證嗎?也就是立遺囑公證?還是有其他方式?要準備些什麼東西呢?煩請賜教.謝謝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本件依您所述係將遺產全數分配給其中一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之配偶則是完全沒有受分配,當然即已違反特留分,若該繼承人以訴訟進行爭執的話,還是有權獲得特留分分配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1.遺囑只要符合民法1189條以下遺囑的方式即可,當然至公證人公證是最簡單的。

      2.但遺囑內容若有侵害到大陸配偶特留分(應繼分的一半,也就是遺產總數1/4)的話,大陸配偶仍然可以在三年內主張請求。

砲王 102-08-16 12:20

你好 

贈與有無時效消滅的問題 ??

民國三十三年,祖父擁有某地段土地二分之一所有權,另一親戚擁有二分之一所有權,當時這一親戚有欠祖父一大筆錢,所以這位親戚就將其二分之一所有權給祖父以抵債務,但只是口頭言明沒有任何證明或過戶登記。到民國五十四年,辦理遺產土地登記事宜,依照祖父遺囑分配上開土地,大房及三房各半,因此將祖父所擁有二分之一的部分登記到大房長子名下(大房於民國二十五年往生),便宜行事將親戚還給祖父的二分之一部份直接以贈與方式登記到三房長子名下(三房於民國四十八年往生)。

如今事過境遷,都快五十年了,如今大房長子竟然到法院提告,訴請當時親戚直接贈與三房長子的登記無效。

請問:大房長子又不是贈與人,他有權提出贈與無效之訴嗎?又,贈與登記已快五十年了,有誰可以出來宣告當時贈於事無效的嗎?贈與有無時效消滅的問題?

Thanks.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贈與仍屬一般契約行為,所以仍有時效之問題,且本件年代已久遠,會有舉證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砲王 102-08-16 13:5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贈與仍屬一般契約行為,所以仍有時效之 ... (恕刪)

你好

其實我是三房的長子, 當時以贈與方式登記親戚的1/2持分到我名下, 是大家同意的方式, 且當時登記的相關資料, 地政事務所已不存放(據地政事務所說 : 保存期限十五年), 且贈與人, 贈與人子都已死亡, 大房長子憑甚麼提告, 且一審我勝訴, 現在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 我想問, 無憑無證的提告, 告得了我嗎 ? 如果二審我再勝訴, 我可以反告他誣告求償嗎 ?

所謂「誣告」係指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刑法第169條定有明文。故刑事案件才有誣告民事案件不會構成誣告,而你的案件是民事案件自無所謂誣告,如果你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反而有可能構成誣告

Liz 102-08-15 16:12

請問律師..
因爺爺過世, 留下一棟房子,
房子登記在長子名下,但沒立遺囑,
其他人都沒意見,只有一個叔叔覺得他有權利分,
長子也願意依房子價格給他該得到的現金(如依法律分配,奶奶可以分配一半,其餘再由其子女平均分配),但叔叔覺得這樣分配拿的太少,因而不要蓋章,請問該如何解決??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15 17:51
回覆 Liz 的發言內容:

請問律師..
因爺爺過世, 留下一棟房子,
房子登記在長子名下,但沒立遺 ... (恕刪)

只能辦理公同共有,之後再處理分割的問題。

如果您在南部,可來電預約時間詳談後續處理事宜。請幫忙到本所官網首頁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H 102-08-11 17:39
律師你好 前陣子我的外婆過世了,生前已經按照程序立完遺囑,奶奶是希望可以把全部的遺產都分給我媽媽,為了怕其他子女都來分土地,所以生前也給了他們不少的土地,一開始其他子女都沒有說要分,媽媽就跟姐妹說要給每個人五十萬現金當作他們對母親多年來的孝心和一點補償,但是他們拿到二十萬之後卻打算要跟媽媽分遺產特留份,想請問有沒有辦法可以讓他們拿不到特留份呢? 如果沒辦法,那外婆生前分給其他子女土地還有媽媽給的每人二十萬拿了回來嗎? 另外,媽媽有一個妹妹過世了,但是他還有兩個小孩,想請問他們兩位也可以分到特留份嗎? 麻煩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遺贈無法全部都給同一繼承人,所以其他繼承人得主張特留份,而本件特留份的範圍,仍要視您奶奶生前移轉的時點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 102-08-11 17:35
律師你好 前陣子我的外婆過世了,生前已經按照程序立完遺囑,奶奶是希望可以把全部的遺產都分給我媽媽,為了怕其他子女都來分土地,所以生前也給了他們不少的土地,一開始其他子女都沒有說要分,媽媽就跟姐妹說要給每個人五十萬現金當作他們對母親多年來的孝心和一點補償,但是他們拿到二十萬之後卻打算要跟媽媽分遺產特留份,想請問有沒有辦法可以讓他們拿不到特留份呢? 如果沒辦法,那外婆生前分給其他子女土地還有媽媽給的每人二十萬拿了回來嗎? 另外,媽媽有一個妹妹過世了,但是他還有兩個小孩,想請問他們兩位也可以分到特留份嗎? 麻煩了!謝謝!
如果遺囑內容確實有侵害合法繼承特留分繼承人是可以依法主張繼承遺產 代位繼承人也是合法繼承人 依法也是有特留分的問題
KA 102-08-11 01:13

你好:

想請問媽媽(父母已離異,有三名子女)最近想立遺囑將名下一間房屋將來給姐姐一人單獨繼承

但我google結果就算立遺囑也會有特留份的問題,我的部分可以拋棄繼承沒問題。

但弟弟以前一直都在看守所進進出出,大家互相也沒連絡好多年了(人不知在哪裡)。

有什麼辦法可以將他的特留份取消嗎?

特留份是需要申請才有法律依據嗎?如房屋將來要辦理繼承登記也需要他到場嗎?

問題已困擾我們很久,期盼能給我解決的辦法。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8-11 01:47

您好!特留分法律明文對合法繼承人的最低保障,若未喪失繼承權,就不能任意剝奪其特留分。但只要遺囑合法有效,遺囑指定房屋登記給姐姐,姐姐就可以拿遺囑單獨去辦理登記。弟弟若認為侵害其特留分,只能另向姐姐主張扣減。因此,現階段重點應在於確保遺囑合於法律規定,以免將來遺囑有效性發生爭議。以上謹供您參考。

KA 102-08-11 02:5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特留分法律明文對合法繼承人的最低保障,若未喪失繼承權,就不能任意剝奪其特留分。但只要遺 ... (恕刪)

你好:

您的意思是說屆時房屋可拿著遺囑就可以順利辦理過戶了嗎?

關於遺囑合於法律規定,是否自書遺囑的方式即可。(可有範例?)

還是去法院辦理公證遺囑較有效力?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8-11 16:18

公證會比較能確保遺囑有效,只要遺囑有效,就可以辦過戶

您好,

      1.特留分民法保留給繼承人最低的財產限度,若要讓弟弟連特留分都無法取得,除非是弟弟有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事由,由母親在遺囑中表明,否則就算遺囑沒有寫到弟弟繼承,弟弟還是可以主張其特留分。另特留分是弟弟要主動依法去要求才會有,若弟弟不主張當然就沒有這個問題。

      2.辦理遺產繼承除了遺囑以外,另外也要先繳納遺產稅,取得國稅局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才能辦理繼承登記

fen 102-07-17 23:50

父親近日過世.於(32年前)結婚後三個月以繼母名義買一間房屋,過世前留有遺囑:此屋歸她,另一間房 屋由子女三人繼承,現金4人平均分配,繼母主張侵犯到她的特留份,請問當初以她名義登記房子,我可以主張是特種贈與嗎?需要提出什麼證據嗎?她也承認那是父親買的

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你父親與繼母結婚後三個月將買來的房子登記在繼母名下,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有落入該條"結婚"類型的特別贈與中,不過實務判決認為,該類贈與的起因在於該類型的事件發生時,被贈與人"急需用錢",因此贈與人預先將應分給的財產贈與該被贈與人。你的案件中,繼母受贈與房子似乎與該條的"結婚"態樣的意旨有異。且如果贈與的有其他原因存在,例如討好對方的意思,法院會認定這種贈與並非特種贈與贈與當時,你的繼母與父親住在一起,並沒有因為結婚分居出去,將來如果興訟,法院可能會認為這是你父親為了討好你繼母的一般贈與而非特種贈與

roy 102-07-11 15:29
有關房屋過戶事宜想在此請教, 我媽是房子所有權人, 我媽共有4子女,除我和二哥外 尚有大姊及大哥(已亡故,留有一子14歲), 我媽只想將房子給我和我二哥,不想百年之後讓我姊和我大哥兒子共同繼承, 經過詢問計算,過戶費用(含增值稅契稅...等等規費)大約需30多萬, 因為想省下這筆費用, 想請問是否可以預立遺囑,內容交代由我和我二哥將來繼承房子所有權人,倘可以的話,遺囑是否要經過公證?   煩請解惑 感激不盡!

民法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規定於1223條,比例規定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依您所述內容該遺囑恐有違反特留分而無效之問題,屆時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仍有可能向受遺囑分配財產之人請求其特留份分之不足部分,至於是否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須進一步來看被繼承人有無其他財產及其分配情形而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另外,本件您大哥的兒子得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併此述明。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亦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mnemosyne 102-07-10 16:42

不好意思,文章比較長,但實在是很煩惱。

 

如題,最近家中碰到了遺產分配的問題,狀況如下:

 

家中成員:爺爺(已去逝)、奶奶(已去逝,比爺爺晚) 、長子(我父親) 、長女(我姑姑) 、奶奶與前夫所生的一男三女。

 

爺爺奶奶在世的時候是與我父母住在爺爺名下一棟房子內,而姑姑成家以後就已搬出去居住。爺爺去逝時,名下留有一筆財產(約兩三百萬)以及這棟房子。並未留下遺囑。而因為我父親與我姑姑之間感情非常差,彼此都不願意提遺產分配的問題,所以就一直放著不動。而此時理論上這筆財產房子繼承人應該是我奶奶(1/2)與我父親(1/4)與姑姑(1/4)。

 

但在最近半年,奶奶因病過世。而奶奶有立下遺囑(有公證人在場),說她的那份(1/2)只留給兒子(我父親)。但因為我奶奶有阿茲海默症,請問會因為如此而使得遺囑無效嗎? *1

 

假設遺囑無效,這個時候奶奶的(1/2)就變為遺產繼承人為我父親、姑姑、奶奶與前夫的四個孩子。也就是說我父親與姑姑一人除了原本的(1/4)以外,還可再分得(1/2/6=1/12)(奶奶的1/2分給6人)。請問這樣計算是正確的嗎? *2

 

還有,我奶奶過世後我父親曾多次與姑姑協調,希望由我們這邊付出(1/3)的房價,並且放棄那筆財產(約兩三百萬),來取得房子所有權。但皆不成功。我想問的是,如果上了法院,通常會怎麼分配這棟房子呢? *3

 

我能想到的只有:

 

1.法拍,所得依照各繼承人應得份分配。(我有聽說我們可提出優先申購,請問法拍的房價是以公定價格嗎? 還是說是用標的呢? *4)

2.強制判給一方,而其他方可向得到房子的那方收取自己應得份的房價。

 

請問,我們在這棟房子有二十幾年的居住史,這樣會使得法官更容易把房子判給我們嗎? *5

 

畢竟已經住了二十幾年了,實在是不想離開,請問有沒有什麼方法能夠盡量保住這棟房子呢? 謝謝!!

102-07-05 23:18

一個家庭有二個兒子三個女兒,大兒子有一兒一女,小兒子未婚,三個女兒都結婚生子,但平常都由三個女兒照顧長輩,今因長輩(祖母)疼孫女(內孫)要將所有遺產遺囑給孫女,而孫女目前是小學六年級,孫女的母親是外籍配偶,請教三個女兒如何保護自己的繼承遺產權利,如果獨由未成年的孫女獲得那會不會最後直接被大哥的外籍配偶全拿走有何可預防,請教了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7-06 00:08
回覆 吳 的發言內容:

一個家庭有二個兒子三個女兒,大兒子有一兒一女,小兒子未婚,三個女兒都結婚生子,但平常都由三個女 ... (恕刪)

遺囑想給誰就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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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 102-07-04 15:57

你好

如果想立生前遺囑,但是不想讓配偶知道有遺囑的存在,想找律師遺囑把名下財產全部給子女的話,是有法律效益的嗎? Thanks a lot

 只要遺囑依照法定形式規定製作,不論配偶或繼承人知不知情,遺囑還是會有效。不過,你死了之後,你的老婆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扣除了分配的部分後才是你的遺產。另外,遺囑處分遺產不可以侵犯繼承人的特留分,例如你老婆依照繼承規定應繼分是1/4,那他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也就是說它可以從你的遺產中先拿走1/8,剩下來的部分才交給受遺贈人。

tomo 102-06-30 03:52

律師您好:

外公因精神狀況,無表達自身之行為能力,被法院宣告禁治產,外婆是其唯一法定代理

外公名下有兩棟房子,一筆土地

外公外婆只有兩位女兒,苦無兒子繼承香火

外婆不識字但20年前與其兩位女兒口頭約定遺產分配方式,一間房子給小女兒,土地給大女兒

最後一間外公外婆住的房子,給其願意跟外公姓(從母姓)的孫子(或其母親),兩位女兒皆同意

(在場雖有其他人,但另外兩人皆為兩女兒之丈夫)

因小女兒與其丈夫不同意外公外婆的要求,最後決定由大女兒未出世的長子來繼承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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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前,小女兒要求先賣掉當初說好要給她的房子,外婆同意後,房子過戶給小女兒就直接賣出,由小女兒出面跟買家收款(不知是現金還是匯款)

大女兒帶著三個子女與外公外婆同住,小女兒也在賣房後從此近乎人間蒸發

三個子女從小就鮮少看見自己母親的妹妹前來探視外公外婆,就算外公外婆住院也不聞不問

小女兒偶而過年會回來一下(大約10分鐘,但絕對不會超過30分鐘)

把外公外婆完全丟給大女兒扶養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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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過世前2年,大女兒與丈夫離婚後,在外婆同意下賣了當初說好給她的土地

民國99年1月,外公不幸因急性疾病過世,小女兒這時出現,表示會全權處理喪葬事宜跟費用,但是外公過世的保險補助金等要全數給她(大於喪葬費用),並且催促大女兒盡快辦妥除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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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大女兒除籍事宜辦妥後,小女兒便要求分配外婆現居房子繼承權,主張賣房分錢,

並且要求大女兒支付喪葬費用,大女兒與外婆多次聯絡小女兒未果,只表示要賣房分錢,

其他都不回應,遺產問題遲遲未有結果

時至今日,外婆身體每況愈下,擔心如果她不在,小女兒會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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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女兒跟外公姓的那位長孫,想請律師們給小的法律上的問題建議

A1.小女兒是否已構成棄養? 是否可因此喪失遺產繼承權?

A2.當初遺囑口頭約定,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跟外公姓的孫子是否因此具有繼承權?

A3.外公生前遺囑由外婆決定,其過世後,是否當初的決定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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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可賣掉自己的母親唯一可以住的房子,也吵著要分錢的小女兒,讓人心寒;

因長年不見其的外婆,口中念念不忘的說著『她(小女兒)何時會回來看我阿?』,讓我心酸

感謝看完此篇長文,與幫忙解答的律師大們

承佑 102-06-18 09:34

您好:

奶奶於101.10月過世(爺爺早已往生),奶奶生前留有土地(農地及公供設施保留地)公告金額約2,600萬,另於100.12贈與公告現值750萬房子給叔叔兒子(採公告現值扣除贈與免稅額後,繳交贈與稅及土增稅方式過戶),奶奶生前有子女四人(父親,1叔-領有身心殘障手冊,2姑),其中父親已往生(留有子女各1人-代位繼承),目前尚未申報遺產(已過6個月國稅局已發函摧繳中),

請問以下報稅及分配問題:

一.奶奶名下一筆土地銀行設有抵押權(借款人叔叔,保證人奶奶,土地為擔保品),借款金額150萬,尚有未償還負債約125萬,土地公告地價約650萬

1.請問申請報稅時125萬可否列入奶奶的未納負債?(叔叔已向銀行提出不願繳交後續本利聲明)

2.若銀行已進入司法摧收程序,繼承人是否有優先認購權?若有先後順序為何?

3.若土地遭拍賣後,該筆650萬公告農地是否仍需納入遺產總額中申報?

二.奶奶生前未立遺囑,現因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按法規遺產應4等分並於繳納遺產稅後分割,惟因分配比率問題仍未解決,叔叔主張剩餘財產均為其名下所有(主因為奶奶過世前口述財產要給叔叔-有1位證人-奶奶妹妹),但二姑堅持按法律1/4分配,大家不願出錢繳納遺產稅(粗估約60萬-農地無法取得農用證明),請問若有三方同意繳交,可否避過二姑採對我們代位繼承者較有保障之解決方式(如法院裁決)?

三.奶奶於過世前生病之醫藥費部份,有約40萬皆由我們支付(叔叔及姑姑均未支出),此部份對於我們在遺產分配中是否有較有利的法規保障?

以上問題請教謝謝各為先進

阿御 102-06-15 15:49

我想請問我媽媽想立遺囑因為想說直接過戶給我要繳很多贈與稅~所以想立遺囑.以後直接課徵遺產稅時也繳不到~主要就是家中房產以後直接給我~因為避免家裡嫁出去姐姐以後爭產~請問遺囑內容說明家中房產給我~我以後可以直接可以拿該遺囑直接繼承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還是說就算立遺囑裡面都已經說明全部房產紙給我一人~我姐他們還是有權可以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遺囑有一定之要件,一定要依法律所規定之要件來訂定才屬有效,而您母親的遺產並無法全部歸您所有,其他的繼承人仍可向您主張特留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laine 102-06-13 20:37

最近爺爺剛過世,面臨到遺產處理的問題
我爺爺有三個小孩,就是大伯(老大),姑姑(老二),我爸,而奶奶已經過世


原先爺爺在奶奶剛過世時就有立了一份遺囑(A),
但後來因為一些撫養問題,姑姑不願意一起分擔照顧爺爺,
促使爺爺改立一份遺囑(B),是在他尚未生病且意識清楚下所親筆寫下,
上頭有載明上前一份遺囑(A)作廢,並載明年月日,以及親筆簽名。

遺囑大略:
遺囑(A):土地歸我大伯和爸所有(生前已改登記為大伯和我爸的名字),花剩的現金歸我姑姑所有,銀行優存歸我爸所有;
遺囑(B):土地歸我大伯和爸所有(生前已改登記為大伯和我爸的名字),花剩的現金大伯佔53%、我爸44%、姑姑3%,銀行優存歸我爸所有;

我們面臨到的問題是,銀行優存的部份需要所有被繼承人同時簽署,才能領回這筆錢,但姑姑不承認遺囑(B),所以想請教大家:
(1)這樣的遺囑是具有效力的嗎?
(2)這樣有違反姑姑的特留份嗎?姑姑的特留份是1/6? (假如有現金300萬,特留份為50萬?)
(3)土地也需要有特留份給姑姑?
(4)若有這份遺囑,去銀行領優存,還需要姑姑的同意嗎?

 

謝謝回答

vc 102-05-30 07:49

母親已立遺囑將老家遺贈與 4弟, 但2弟不願搬離. (雖母親遺囑已將另一棟房子贈與 2弟, 但2弟仍拒絕搬離老家). 請教如何以法律程序合法執行母親遺囑, 強制2弟搬離老家. 謝謝!

本件若所有權已經移轉登記到您四弟之名下,則可以由現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的人,請求返還房屋。若屆時仍不搬遷者,則須進一步以勝訴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另外,本案您或許也可以思考送交調解委員會看看能否以調解進行處理,若能調解成立,則時間花費相對會比較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先辦理登記,再由所有權人出面主張權利。

小雄 102-05-27 17:11

那一個方式對保護孫子財產最安全~
請問長輩(外公婆)要將動產給孫子(未成年)

1-問題一:如果預立生前遺囑公證),未來其它繼承子女在長輩百年後是否仍可向孫子提出民事特留份要求(其餘剩餘資產未達法定特留份)的部分時?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除了繼承子女要自動放棄選項外,有無其它法條可以抵銷繼承子女特留份問題,而不違悖外公婆的一番心意?(其他繼承子女有明確表現出分財產意願,只是可能還不知道有特留份問題,但未來土地過戶時是否相關繼承人必須再蓋章放棄才算數,如是那就糟糕了)

2-問題二:假如生前長輩(外公婆)過戶給孫子時,其父母為孩子監護人,有無法條保障未成年孫子財產不被監護人動用到?(原本長輩要以此方式,但其它繼承子女不斷告知長輩寫先前遺囑不要先過戶,百年後動產還是孫子的話語,因為長輩不懂"特留份"問題,也被說的很擔心,希望專業人士可以幫忙解答~)
到底問題二是否能對監護人做出牽制,保障未成年子女到成年.

民法第1088條,如監護人要借貸或販售外公婆贈與未成年子女
動產,有無違反利益原則,是否不行?(那些為未成年子女利益呢?)

3-未成年孫子可否讓外婆信託動產,或必須成年才能信託?

3-如監護人(父母)有債務問題,債權人可以要求查封外公婆贈與未成年子女
動產?或完全不行?(有法條保障受贈的未成年孫子嗎?)(不滿3歲)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7 17:48
回覆 小雄 的發言內容:

那一個方式對保護孫子財產最安全~
請問長輩(外公婆)要將動產給孫子(未成年)

法律不是簡單的事,要如何規劃財產,這是律師的智慧財產,必須付費給律師

律師是服務業,也是要吃飯,詳細諮詢部分,建議您拿資料跟當地律師預約時間面談。

基本上您這有很多解決方式。

律師事務所按讚粉絲團:http://lutong.myweb.hinet.net/

甯甯 102-05-27 11:11

想請問,若婚後繼承財產,怕萬一有意外,用立遺囑的方式,把所有財產留給自已的母親和小孩(或兄弟姐妹),不給配偶繼承,這樣可以嗎?

不行。

本件您可以參照一下民法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據此,遺囑內容不可以侵害到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應屬無效。

民法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 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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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配偶依法也是繼承人之一,所以如果在遺囑內表示遺產不給配偶,如果配偶不請求的話沒關係,配偶一再請求的話,至少可以請求特留分的部分,也就是應繼份的二分之一。相關法條詳參上開律師說明,謝謝。

甯甯 102-05-27 14:14

若我改使用,動產信託呢?會不會比較恰當,還是有能用什麼方法比較好?

因為我的先生對家庭責任結婚才3年,他顯露出,想要我名下房產的念頭,我要如何治他,且我也讓小孩多一點的保障。。

 

贈與即可。

102-04-12 15:22

請問,法院公證遺囑後被繼承死亡,繼承人是否直接持遺囑及相關文件即可過戶??還須要其它女兒蓋章拋棄繼承嗎??地政會要求嗎??

至於特留分是屆時她們不服提出訴訟才會產生問題??

公證遺囑繼承人可以是12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

謝謝各位大律師回答

 

 

林智群 (klaw) 102-04-12 17:06

 可以持該遺囑辦理過戶,

不過如果遺囑有侵害特留份,女兒可以提訴訟請法院發文給地政事務所阻止過戶,

繼承人年紀並沒有一定限制

樂嘎 102-03-27 14:01

您好:

想請問下,我公公前日因病過世,沒有留下任何遺囑
我老公的大哥,去大陸發展到現在已經有8、9年沒連絡了。
目前需辦理繼承財產房屋,卻無法全員到齊蓋章,辦理。

而大哥這些年來都沒消沒息,沒有任何人知道他人在哪,過得如何。
現在該怎做比較好呢? 報失蹤但卻不能繼承?
若不想共同繼承 還有哪些方法可行呢?


麻煩您,幫幫忙,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2-03-27 14:09

不用全員到齊,可以先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日後再訴請裁判分割。若有人不想共同繼承,可以辦理拋棄繼承。以上謹供您參考。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7 20:18
回覆 樂嘎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想請問下,我公公前日因病過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必須先申辦遺產稅,再辦繼承登記,相關細節必須當面面談。

倘需進一步諮詢或委任,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sannie 102-03-24 17:46

我父親生病,醫生說可能只剩半年壽命,以下有關放棄繼承的問題請教各位

我父親生有四名子女
大姐嫁法國(有1子2女),現在回國看父親.3/27會回國外
大哥(1子1女)
二哥(1子1女)
小妹(1子)

1.現在我父親名下有一塊土地聽說並沒有很貴啦,想過戶給二個男孫子.
大哥兒子22歲正在當兵和二哥兒子(今年五月才會滿15歲),
A請問是現在就去辦贈與好(聽說要付一些贈與稅),
B還是等父親死後,寫遺囑直接給二個男孫子(聽說沒什麼遺產稅,但要很多人蓋印章),哪一種方法簡單,
C不論是哪一種方法,請告知,要去哪裡辦法,年齡上有關係嗎,要準備什麼東西,去哪裡辦理呢?
我爸人己住院,若我去代為辦理,總共要帶我,大哥小孩,二哥小孩及我父親等四個人的什麼證件去辦理呢

以目前的狀態,由財產所有人在生前自行處分財產進行贈與,依法並無不可,不過必須注意可能必須負擔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等稅捐。至於以遺囑來指定給孫子輩的人,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本件依您所述係將遺產全數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當然即已違反持留分,日後如果有繼承人出面爭執遺囑效力,恐怕衍生事端。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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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5 13:27
回覆 sannie 的發言內容:

我父親生病,醫生說可能只剩半年壽命,以下有關放棄繼承的問題請教各位

我父親生有 ... (恕刪)

贈與會被視為遺產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相關細節必須當面面談。

倘需委任、代撰或進一步諮詢,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亮兒 102-03-20 21:53

律師小姐先生您好,請問未婚的情況下,目前只有媽媽和幾個兄弟姊妹,我可否自立遺囑遺產分給其中一個兄弟姊妹的小孩們,會與母親、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相抵觸嗎?謝謝您撥冗回答!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本件依您所述係將遺產全數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當然即已違反持留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son 102-03-18 11:23

律師您好

先父遺囑中,將某筆房產指定過戶給老二,卻又說「將來老二若有處理此筆房產,所得之價金應與其他6位兄弟姐妹均分」。

此情況下,其他兄弟姐妹雖對遺囑沒有異議,卻擔心無法確保未來的權益,所以想請老二就「將來若有處理此筆房產,所得之價金應與其他6位兄弟姐妹均分」乙事簽訂切結書。這種方式是否有效?且若老二拒簽,將來是否能拿出遺囑請老二(或其身後繼承人)履行?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形成其私法上法律關係,因此若經各方同意而簽具協議書自對於簽署之人均有拘束力,是故「老二」若願意簽署,即應受到協議書上所載內容之拘束。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18 14:19
回覆 Eson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先父遺囑中,將某筆房產指定過戶給老二,卻又說「將來老二若有處理此筆房 ... (恕刪)

這是遺囑,不是遺贈,遺囑上面寫老二將來處理財產要給您們分,對老二是不生效力,而且老二的兒子更不拘束。

如果您在高雄,倘需進一步討論,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 詢,謝謝。

STRAUSS 102-02-04 02:46

奶奶在前幾天過世並未立遺囑今天大伯父來電說奶奶過世前曾經耍求把一間房子賣掉後由三兄弟均分,但是由於大伯與二伯都幾乎是斷絕來往的人,而且不知奶奶是否的確有這樣子說,加上我父親是該房屋所有權人,早先因該房屋購買是由我父親及奶奶共同出資而後幾乎都給我奶奶收房租用,現在奶奶往生後想收回以後收租或自用是否可以不用理會他倆兄弟的話?煩請解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2-04 04:53

既然奶奶有出資,該出資有可能是一、奶奶贈與給父親購屋,或二、奶奶借錢給父親購屋,或三、約定房屋共有僅暫登記於父親名下等情形。只有第三種情況,繼承人才能主張房屋部分持分遺產;第二種情形,繼承人可以主張父親的欠款是遺產的一部分。事實如何?就要看當初購買時如何約定,及各自保有的證據而定。

蔡律師 (蔡) 102-02-04 09:15

樓上沈律師所說甚為中肯。

yvan 102-01-30 09:44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有不願意參與遺囑訴訟者,法院會強制列入訴訟程序且列為原告或被告嗎?

若敗訴的一方裏有不願參與遺囑訴訟者,那裁判費對於不願意參與訴訟者須要一起負擔嗎?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院仍會將不願意參與訴訟者,列為被告,若敗訴仍會要求負擔訴訟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30 19:18

只要是涉及遺產訴訟,一定是全部繼承人都要進去,不是當被告就是當原告,沒得選,判決出來還是要負擔裁判費

奶茶 102-01-29 09:58

律師您好:
我想詢問一下,倘若不以信託的方式,而欲以遺囑限制繼承人於20歲繼承時禁止處分遺產,待其40歲後方得受領,此期間之遺產交由監護人或其他人保管,有無其他合宜之方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仍以信託方式為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最強 102-01-29 14:30
回覆 奶茶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想詢問一下,倘若不以信託的方式,而欲以遺囑限制繼承人於20歲繼承時禁止 ... (恕刪)

利用借名登記贈與也是一個不錯的方法,還有一些不能說的旁門左道。有興趣請跟我聯絡。

奶茶 102-01-29 15:10
回覆 我最強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奶茶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倘已借名契約恐生日後不返還之情形!贈予第三人或以附條件之死因贈予亦同不是嗎?

日後如他人占據不返還,反不利於繼承人不是嗎?

阿潔 102-01-27 12:43

父親日前於過世了,需要辦理遺產申報跟繼承的事宜,我是父親在外的私生女,但我出生沒多久父親即認領我,我是家我父親姓的,家族裡都知道我的存在,連父親的正宮及兩個孩子都知道我,只是現下父親過世了,也沒留下什麼遺囑,父親的家人要我放棄我繼承的權力,說家中女子皆要放棄給男丁。是不是自我父親死後過三個月我就不得申請拋棄繼承,但假設在我不提供資料的情況下其他被繼承人可以去辦理拋棄繼承嗎?

他們直要我交出我的身份證、印鑑章、印鑑證明、戶籍謄本還有什麼手抄本的,但我朋友說不可以交出,因為我一旦交出這些東西,他們就可以擅自拿去幫我辦拋棄。還有銀行結戶聽說要我的印鑑證明方可辦理,但我也不想耽誤了申報遺產稅的時間。
就我的了解,遺產過戶繼承可以慢慢辦,但是申報是有時限的,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如果不申報,我擔心會有罰鍰。
我想去申報遺產稅,但是不是有需要什麼其他繼承人的資料,但如果他們不願意提供給我那該怎麼辦才好?

他們明白的表示,就是要我放棄

Q1:是不是自我父親死後過三個月我就不得申請拋棄繼承,但假設在我不提供資料的情況下其他被繼承人可以去辦理拋棄繼承嗎?

是的,自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未辦理拋棄繼承,就不得申請。
你若沒有提供資料,其他繼承人是不得去辦理,否則會有偽造文書的刑責。

Q2:遺產過戶繼承可以慢慢辦,但是申報是有時限的,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

你可以自己去辦繼承登記,申請為公同共有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0 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 公同共有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登記

 

建議:
即使是私生女,只要經過生父認領就視同婚生子女,可以繼承遺產,無須拋棄。
至於繼承申報的部分,建議你找代書幫忙辦理遺產稅及繼承登記的申辦,始為正辦。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7 19:45

您必須先釐清幾點:

第一,您的身份證上是否有寫您的生父姓名。

第二、前項若有寫,接著您才有需要先去稅捐單位辦理應繼分之遺產稅繳納,拿到完稅證明後,始可去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第三、如果您的兄弟姊妹持續逼您要放棄繼承權,您可以請律師發函告知您的想法。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證明您是誠心發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yvan 102-01-25 11:57

律師您好:

請問代筆遺囑的見證人是另一位代筆人兼見證人的受僱人,那這位受僱人的見證人資格符合嗎?

民法1198條說明公證遺囑的見證人不可為公證人的受僱人,但沒說明代筆遺囑證人不可為代筆人兼見證人的受僱人,不知可否主張公證遺囑製作方式與代筆遺囑相同,舉重以明輕,所以代筆遺囑的見證人不可為代筆人兼見證人的受僱人?不知有沒有判決可參考。

以上感謝律師回覆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5 20:45

代筆跟公證兩者本來就有差別,不能相互引用。

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官網線上諮詢留言或來電洽詢。

Roger 102-01-21 21:08

律師您好:

    母親過世後,雖有留下遺囑, 但是三名子女對於遺產分配仍有爭議, 母親指定小妹為遺囑行人,

日前小妹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我大哥提告, 大哥再收到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通知的民事起訴狀後, 看到原告為小妹跟我, 大哥列為被告, 因此氣憤的打電話質問我怎麼可以告他, 原本我跟大哥的感情很好, 卻莫名其妙的捲入小妹跟大哥對於遺產分配的爭議, 後來才發現原來小妹盜刻我的印章寫委託書給律師提告, 請問小妹的行為是不是偽造文書?  我可以對小妹要求民事賠償嗎? 由於被列入原告的我並非我本人的原意, 該起提告是不是自動失效?

謝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您既然未同意提告,則您妹的行為已涉犯偽造文書.

二.而您可以先將您的訴訟部分撤回,由於遺產分割之訴為共同必要訴訟,所以一但您撤告,本件訴訟就無法進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2 10:24

遺產分割之訴為共同必要訴訟,所以一但您撤告,本件訴訟還是可以進行,只是變成您是被告一方。您可以花個談話費,拿詳細資料跟您信任的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詳詢可至本所官網臉書按讚後發訊息詢問。

yvan 102-01-17 09:55

律師您好:

我舅舅偽造文書

一、民國76年冒名貸款

二、民國81年製作假的代筆遺囑

三、民國81年盜賣土地

我外公民國100年過逝,我母親為繼承人,不知關於上面三點民事的請求權過的沒、刑事追訴期過了沒?

以上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民國76年冒名貸款,此部分追訴期恐已逾期.

二、民國81年製作假的代筆遺囑,既然遺囑是偽造的,則遺囑發生效力是在您外公死亡時,所以本件您們可以主張您舅舅已經喪失繼承權.

三.至於81年盜賣土地的部分,恐怕也有時效逾期之問題.

三、民國81年盜賣土地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1-17 10:44

若要民事請求賠償刑事告訴,時效都已經過了。不過,還可以主張的部分有作假遺囑的人喪失繼承權;冒名貸款的欠款,不應成為繼承債務;盜賣土地契約無效。以上謹供您參考。

yvan 102-01-17 10:5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要民事請求賠償刑事告訴,時效都已經過了。不過,還可以主張的部分有作假遺囑的人喪失繼承權;冒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

因為作假遺囑的人喪失繼承權,其子女仍可代位繼承

我在裁判分割裏可以再主張其子女不能代位繼承嗎?因為作假遺囑的人盜賣土地已超過其應繼份了。

謝謝

yvan 102-01-17 10:5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民國76年冒名貸款,此部分追訴期恐已逾期.<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

可是很怪,民法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這樣請求權不是從可請求時開始算嗎?繼承之後才有權利請求,不是嗎?

以上謝謝律師

你這個還可以用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試試看
這條,就是從繼承開始算

詳細還是要看你整個法律事實、繼承事實事實到底是怎麼回事
對方怎麼侵害你,我們要用哪些方法來求償

就你現在所說的情形,依我的經驗,1146條法院是有准的可能

建議你還是拿著資料去找律師會比較詳細
你有問題,也歡迎你打電話或寫信問我

林智群 (klaw) 102-01-18 22:38

都已經過了追訴期

yvan 102-01-17 08:24

律師您好…

一份代筆遺囑由我兩位舅舅偽造,因此我母親不承認此遺囑,認為遺囑非本人所簽,無效。當對方到地政事務所辦理遺囑繼承登記時,我母親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地政事務所也駁回對方遺囑繼承登記。我們到現在未曾見過遺囑正本,只見過影本。

我母親已向地政辦理所有財產為公同共有。現在我母親要提出裁判分割分割遺產。但是怕對方打確認遺囑為真官司時,遺囑會成立。因此想一起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

===================================================

民法1146條說明是侵害時起算二年。

參考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4年訴字第 15 號 民事判決

四、按扣減權之性質為何?固有物權的形成說、債權的形成說及債權的請求權說之爭

,惟我民法特留分制度,依學者之研究所見,大體上採取日耳曼、法蘭西型特

留分制度,即以特留分遺產之一部分,並存於遺產本身之上,非繼承人不得享

有之,故特留分權具有繼承權性質,特留分被侵害時,返還之對象,以現物為原

則,自不宜仿照德國民法採取債權的請求權說(按德國民法係採取完全的金錢

還主義),而應參酌法國、瑞士民法以扣減權之行使應依特留分扣減之訴為之,

其訴之性質為形成之訴,而採取形成權說,尤其我民法第一二二五條逕用「得:

:扣減之」文字,依文義解釋,應採形成權說。且我民法既未如法、瑞民法明定

扣減權之行使以起訴為必要,則其行使以特留分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為之已足

================================================

1、請問到底扣減權的行使,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須要以起訴為必要嗎?

2、怎麼行使?向地政寫異議書時已註明若遺囑有效,行使扣減權。但對方申請遺囑繼承登記時駁回原因裏沒寫,對方不知道。以異議書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有效嗎?還是要寫存證信函有效?

以上感謝律師的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您們二位舅舅既然涉有偽造遺囑之嫌,則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其會喪失其繼承權,此對您母親是最有利的狀態.

二.至於扣減權,應為遺產分配時之主張.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van 102-01-17 09:4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您們二位舅舅既然涉有偽造遺囑之嫌 ...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覆

一、因為遺囑製作的日期為81,距今已二十年了,我兩位舅舅的違造文書不知追訴期過了沒,且就算喪失繼承權,其子女也會代位繼承啊,這應該對我母親沒什麼有利的。

 

二你說扣減權,應為遺產分配時之主張,你指的遺產分配是什麼意思?裁判分割可主張嗎?還是要告分割遺產?

再次感謝

Q:現在我母親要提出裁判分割分割遺產。但是怕對方打確認遺囑為真官司時,遺囑會成立。因此想一起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

A:

一、這兩件事情應該不能同時進行,就算可以,也是自我矛盾

二、要分割遺產,有遺囑就照遺囑,沒遺囑就提裁判分割

建議你不要把問題複雜化,直接就打裁判分割最快,把名字登記了,這就是一種保障,至於後續,就變成對方要來向你主張,我們可以好整以暇等他們來。

遺產牽涉到動產繼承,這個金額非常大,千萬不要等閒視之,還是要請專業的來幫你。

小氣鬼 102-01-16 00:22

我爸爸去世ㄌ 留下的白包20萬元 寄放在姑姑的戶頭裡 因為阿嬤還在世
所以兄弟姊妹就商量放在照顧阿嬤的姑姑那 現在阿嬤也去世ㄌ
我是家裡的長子 上面3ㄍ姐姐都出嫁ㄌ 下有1ㄍ弟弟 但從小我們父母離異
2姊和弟弟是跟著媽媽 我和大姊3姊都是跟著爸爸 姑姑說現在的白包錢
你阿嬤在世的時候已經包ㄌ3萬 剩17萬多 現在當家的是我 所以紅白帖是寫
我的名字 在阿嬤後事辦完後 姑姑跟我和我老婆說你爸當初的白包錢
若你們要拿回去的話我隨時可以還給你 但自從阿嬤去世到至今已經1年
姑姑總是說幫我們回禮 但事實上我和我老婆從沒有去吃1場喜酒或收到
白帖和紅帖 甚至是1條毛巾 問姑姑總是說有包有包 我想ㄌ想乾脆自己拿回來
自己去回禮順便認識那些街訪鄰居 畢竟家裡只剩我和我老婆跟小孩 弟弟也遠在
台中跟媽媽生活 生活沒有交集 以後還是我要延續香火 當我在去跟姑姑
商量把錢拿回來自己去回禮的時候 姑姑翻臉不肯拿出來 甚至趕我出她家
辱罵都有 跟她溝通好幾次就是不肯再把我爸的錢還給我 沒辦法的情形下
電話給當初把錢匯給姑姑的大姊 請她去跟姑姑說 大姐說姑姑不肯拿出來
怎ㄇ說都不要 她說我還留著匯款的紀錄 當初爸爸去世講好因為阿嬤還在
先放她那 等阿嬤若走ㄌ在還給你 現在她不還你 你只好走法律途徑
我想問的是 若我告姑姑侵占是否成立 因為兄弟姊妹各自分散生活自顧自給
白包算是遺產ㄇ? 還需要兄弟姊妹的同意或是繼承ㄇ? 當初大家講好這筆
白包是留給我唯一在家的回禮 若姑姑把錢歸還 法院要判給我一ㄍ人
還是其他4ㄍ都平均分攤? 若要告姑姑姑丈這部分需要什ㄇ樣的資料嗎?
要透過怎樣的管道才可以順利解決呢? 希望有人可以一一替我分析 謝謝

PS:我爸沒有留下任何遺囑 她是突然病發過世

 依照習俗白包應該還是給主辦喪禮的人  看誰實際支出喪葬費用

 不過不管如何  如果姑姑代為保管禮金不願歸還

 確實屬於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構成侵占

你父親的白包,本來就該給遺孀及子女
姑姑怎麼可以拿?

至於,你姑姑說二十萬已經回禮花了
請她拿出證據
沒有證據,就是空口否認,怎麼能信?

如果有回禮、有證據,那麼你就該謝謝姑姑幫你作這些事情
如果沒有回禮、沒有證據,姑姑不該占你的錢,要還你才對

諾帝 105-06-19 22:27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照習俗白包應該還是給主辦喪禮的人  看誰實際支出喪葬                                                                                  請教律師大人  呈上題白包當給主辦喪禮的人如果遺孀沒出錢又要爭白包 如果不給他可以嗎 ?我父親剛過世一切喪葬費用都是由我妹婿出的 可是我阿姨(跟我爸已經結婚了)她又要爭白包 不給她可以嗎?  如果我阿姨私底下偷收的話 可以告她嗎? 有可依循的法律嗎  ?

阿琪 102-01-15 12:30

因爺爺在91年例了遺囑內容是房屋土地跟我3位姑姑共同持有, 可是又在95年我爺爺
把她的土地過戶給了我,現在被他們告我為造文書,我有留下爺爺的簽名

,請問一下我會敗訴嗎? PS:遺囑是在我奶奶去世拿出來的才知道有這個東西的 (民國100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爺爺雖然於91年立了遺囑,但他仍有權利對其財產為處分,而您姑姑告您偽造文書是否成立,以現階段的資料尚難以判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以免遺漏,謝謝 

郭志揚 102-01-12 20:59

外公去年過世(有2個兒子.3個女兒),留下遺產土地房屋及現金但未留遺囑,生前並表示財產部分不處理,之後政府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但舅舅表示女生部份只分現金 土地房屋部份只能男生繼承 目前5位繼承人都沒有共同意識,各持意見,有下列問題請教:

1.目前舅舅表示過戶需每位繼承人同意蓋章才可辦理.並表示女兒須簽放棄繼承是否可簽?

 2若一直無法有共識是否只有去申請公同共有繼承這個方式ㄇ?

 3公同共有繼承是否由其中一位繼承人申請即可嗎?不須其他人同意就可以辦理?

4.假設已經公同共有繼承,後續還是協商分割不成,最後是走法院嗎? 多久可像法院申請分割?

   那這樣打官司費用大概會有多少錢?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12 22:17

您可以花個三四千元談話費,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基本上現在男女平等,不建議您拋棄繼承。詳詢可至本所網頁留言。

沈恆 (沈律師) 102-01-12 23:57
外公死亡時起,依法其所有遺產已歸五個子女及外婆公同共有,除非有人拋棄繼承。舅舅只是共同繼承人之一,只能表達他的個人意見,沒有權利單獨決定遺產的處理方式。是否要拋棄繼承?個別繼承人可自由決定。 不用申請,依法律規定就是公同共有繼承人需要協商的是如何分割的問題。 動產不辦登記就已經是公同共有,但若暫時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為免遭罰鍰,個別繼承人不需他人同意可以單獨將動產先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 不必假設,依法就是公同共有。無法協議分割,隨時可以訴請裁判分割費用要依具體狀況評估。
秀秀 102-01-09 20:25
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朋友現在在大陸上班,他父親在他去大陸上班第一年由於摔倒變成植物人,長期住在療養院裡。我朋友在他父親療養院期間有返回台灣幾次,但都沒有去探望他父親,他父親過世時,也沒有回來送終。我朋友在他父親成植物人期間結婚生子,也沒有告知父母。他父親名下有一套房子,父親過世時沒有留下遺囑,我朋友還有媽媽和一個弟弟。 我想問的是: 1、我朋友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大虐待之行為而喪失繼承權? 2、我朋友的媽媽和弟弟拿著我朋友的身份証和印章偽造了我朋友的“印鑒証明”,並同時幫他簽署了“拋棄繼承”,我朋友是否可以提告他媽媽和弟弟,拿回屬於他應繼承遺產?如果勝訴,我朋友可以拿到遺產的1/3還是多少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您朋友的行為,要構成重大虐待之行為而喪失繼承權,應該是沒有. 二.您朋友的媽媽和弟弟拿著我朋友的身份証和印章偽造了我朋友的“印鑒証明”,並同時幫他簽署了“拋棄繼承”,您朋友可以提告他媽媽和弟弟,並拿回屬於他應繼承遺產即三分之一.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題,以免遺漏,謝謝
小王 102-01-08 17:20

律師您好:

    媽媽生前立下遺囑,寫明財產如何分配給三名子女,其中現金的部份寫明在A銀行的部份全部歸最小的女兒所有, 並且在遺囑後面附上影印的定存單以茲證明, 但是媽媽過世前有將A銀行其中的兩百萬轉到B銀行, 遺囑中未指定B銀行的存款要給三個子女中的任何一人, 請問B銀行中的兩百萬是否歸最小女兒所繼承? 還是應該由三個子女共同繼承

    另外,媽媽有一批價值近百萬的黃金在生前一年多帶去跟小女兒同住, 遺囑中未寫明黃金要如何分配, 但是遺產分配時, 小女兒謊稱黃金的部份只有五萬元, 請問黃金部分的分配爭議如何解決? 

    最後, 請問遺產稅可以從媽媽過世後留下來的銀行存款全數扣除再分配? 還是由三個子女分配得到的財產依比例自行繳納?

謝謝回答~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08 20:27
B銀行部分歸共同繼承。黃金要證明對方謊稱,甚難。國家課稅完才能分配財產
詳細諮詢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於臉書上詢問或來電預約面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遺囑是否有效,為本件首先應確認者.

二.即便遺囑有效,但遺囑內容似乎僅就部分遺產分配,其他未分配遺產,仍應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之.

三.本件應先確認您母親到底遺留多少遺產,可先從國稅局資料來著手,之後若其中一方不同意分配,則只有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一途.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王 102-01-08 23:24

非常感謝兩位律師的回答, 請問如果遺囑法律效力是確定有效的, 但是小女兒主張媽媽A銀行那兩百萬定存解約後,是依照小女兒的指示暫時放在媽媽的B銀行帳戶以供媽媽提領花用, 該筆放在B銀行的款項本質並不因此而改變, 主張該筆再B銀行的款項乃媽媽原意要分配給小女兒的款項, 因此小女兒要求獨自繼承B銀行那兩百萬, 請問這樣的訴訟會成立嗎?  遺囑完全沒提到B銀行的錢要給誰~ 

 

謝謝!

一、B銀行存款應該均分:

遺囑只有說A銀行的存款,但是並沒有說存款多少錢

至於遺囑後面附上影印的定存單,是不是可以解釋成遺囑的一部分?

還是,這個定存單其實是別人附加上去的?

上述疑點姑且不論,就媽媽後來將存款移出的行為

也就破了遺囑關於A銀行存款要給小妹的效力

所以,B銀行裡面的錢應該均分

 

二、隱匿遺產的部分會有侵占罪的問題:

黃金究竟有多少?

建議你可以多方去探訪,母親擁有多少黃金

並且可以告誡妹妹,隱匿遺產,會有侵占罪的問題

請她要誠實報告遺產狀況

 

三、遺產稅要由繼承人先繳

 

 

本事務所有認識合作的會計事務所與稅務規劃理財專員

還有問題的話,可以來電或來信問我

henry 101-12-30 20:31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大姑姑50多歲就中風了,之後由我爸爸在照顧到現在快80歲了,所以前幾年就經大姑姑及大伯父同意把大姑姑的房子過戶給我爸爸,而在遺囑上面有寫到要照顧姑姑的生活費用。

由於大姑姑年紀大了有點癡呆,爸爸的兄弟姐妹同意讓大姑姑到安養中心入住,最近才剛入住,是大家出的錢讓他入住,我爸因為經濟因素出的錢比較少。

後來二姑姑因為眼紅,認為我們把它的房子過戶了,出的錢也比較少有所不滿,常常威脅我家人 ,要去安養中心叫姑姑把房子過戶給他。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有什方法能防止這件事發生嗎,先做好準備,而家人被二姑姑威脅了快40年,我們應該如何自保,不想再看到我媽媽哭泣了,請各位律師指點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12-31 00:02

既然房子已經過戶到父親名下了,除非大姑姑本人有理由撤銷贈與,否則任何人都無法擅自再辦過戶的,不用擔這種心。是不是有理由撤銷贈與?就要看當初過戶時,是不是有約定父親該負的責任,而父親未能履行該責任而定了。

林智群 (klaw) 101-12-31 13:00

大姑已經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無權決定是否將房子過戶給二姑,請不必過度擔心

henry 102-01-01 19:49

 還想問一下各位律師 ,像這樣各位長輩出錢讓大姑姑到安養院,最後會部會變成有繼承"特留份"之問題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1-01 21:51

繼承本來就會有特留分的問題,與出錢與否無關。姑姑的兄弟姊妹可能是繼承人,若有人因遺囑指定方式所分遺產不足特留分,就可主張特留分受侵害。但生前已經贈與房子不是遺產,不用以此扣減補足特留分;反之,若是以遺囑指定遺贈方式取得房子,則取得房子之人要扣減補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以上謹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