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若用對方式處理
尚有爭取院外治療不被勒戒的空間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具狀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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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法院亦下觀察勒戒裁定,再請求戒癮治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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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裁定下來,即使抗告也沒有機會,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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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2年前被抓起訴重利妨礙自由現在還在審理中,因為被抓人數10個人,可是我只認識跟我一起被抓的一個人然後他說我們10個人是集團。被抓後有6個人指認我重利我都認了因為真的有,但第7個被害人指認我重利跟防礙自由(總共7個)可是他我跟本不認識所以要求對質,但法管傳他兩次他都沒來後來法官說有必要時要拘提他,在後面開庭很多證人也沒來,公術檢察官賭爛把,現在又要把我們10個用共同犯意聯絡來辦,但我跟他們沒聯絡這樣會成立嗎?
後來我被抓後一年多內湖分局傳我在去做筆錄,說又有被害人來指認,我也去做筆錄了也承認確實有放款給他,過一陣子台北地檢署又寄傳票來要我開偵查庭,但他是(水股)因為我原本開庭都是(光股)這樣是同一案件嗎?還是別案?(傳票一樣是重利案件)如是同一案件他會分開來審嗎?如分開來我算累犯嗎?還是偵查完送我原本的法院一起審?
我的前科有 毒品5 6年前勒戒小過了 賭博緩起訴2年已超過5年了。 沒重利前科 , 這樣我會被關嗎? 假如亦可罰金會罰多少(大蓋)? 我現在還需要請律師嗎? (已在審理庭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您所卻主張答辯之方向,方向確認後,辯護人才能朝您有利的部分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傷害之部分,可於驗傷後,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有證據可證明對方使用之武器及傷害之部位均為要害,或許有殺人未遂之情形;施用二級毒品之部分,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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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地檢署開庭後,即會開始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收到觀察勒戒後之傳票,上有註明執行觀察勒戒,當天即有可能將您送往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您應於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前,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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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笨,您好:
很遺憾,如果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就提出戒癮治療的聲請,還有機會,但您已收到法院准予觀察勒戒的裁定,恐無法再聲請,且依最高法院見解,此屬檢察官裁量權之範圍,抗告不會有效果參考資料:最高法103台上2464判決
被告並非當然享有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權利,被告縱提出該項聲請,亦僅在促請檢察官注意得否予以適用,檢察官並不受被告聲請之拘束。是檢察官就此裁量權之行使苟無濫用或不當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以本件上訴人並無「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二條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情形,應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規定,原判決漠視其權利,遽認上訴人無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適用,自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2.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結果為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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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我跟前夫生的女兒因叛逆期愛玩接觸到毒品,本來只要勒戒1.2個月但在法院因法官對我說話不太客氣女兒一氣之下跟法官咆哮,被當庭判到彰化輔育院將盡快2年才回來,原本跟現任先生結婚10幾年感情都很好,剛好在女兒去彰化的這段期間因為親人的關係爭吵到連房子都賣了在另找房子搬家,先生又對新女同事有好感還要逼我離婚,每1.2個月就自己一個人坐車去彰化看女兒,這些事都我一個人在處理,可能在經濟跟感情上壓力很大加上本身就有慢性病,壓力加上情緒的關係有次去彰化面會完在高鐵上突然心肌梗塞差點沒救,女兒回來前先生帶小孩已經搬出去半年,還好女兒體會到我這段時間的辛苦回來後變的比較會想,很正常工作薪水也都拿一半給我,可是女兒覺得我被先生欺負很生氣,拿了之前先生放我這的機車備份鑰匙找一個朋友把他機車騎到附近一個廟宇停放,原本只是想幫我出氣讓他焦急看他如何騎車去找別的女人,廟方人員看車停很久報警調監視器拍到我女兒騎我的車找到家裡,警察聽到我女兒說的過程還說我女兒不錯但犯法他還是要帶回去做筆錄,他會盡量把原因告訴檢察官把刑責降低 因為先生不滿我不離婚還認為是我教嗦的,所以不願撤銷告訴,開庭時是跟檢察官說他不原諒我女兒,今天收到了法院寄來的簡易判決處刑書,可是內容寫的犯罪事實根本完全不同,....內容寫我女兒跟我先生相處不睦,所以找了他朋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還寫我女兒在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與XXX就上開竊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予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跟先生結婚時女兒才4歲不懂,也希望能以親生的來教養所以女兒從小都是以爸爸來稱呼,當然也不希望先生管教小孩時會有人說不是自己親生的才怎樣,所以女兒做錯事幾乎都是我在管教,我們夫妻平常少出門都在家上網,女兒從小就愛往外面跑愛玩,小孩不乖會跟大人頂嘴被罵也很正常,在家就是很普通的親子關係,兩人沒衝突根本沒相處上的不睦,到現在女兒都還是以爸爸稱呼,為什麼內容完全沒寫到我女兒的動機只是幫我出氣,而且只是把車騎到附近停放,這樣也能算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嗎? 請問我們現在應該要有什麼動作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是要等判決下來?
我女兒把車偷騎走是事實,該付的刑責不會逃避只盼法官能給機會對判決減輕量刑,但是收到的簡易判決處刑書寫的內容與事實有出入,我們當然也不希望因為這樣而影響到判決損失到我們自身的權益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是你的法定權利
警察只是不想等不想多增麻煩
所以故意唬你不讓你請律師
你現在還是可以具狀請求能否院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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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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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初次施用二級毒品,建議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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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律師確認書狀是否有送達法院;另關於施用毒品,須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抗告,其實機會很渺茫,幾乎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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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毒品須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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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一、目前實務見解認為不區分年齡,五年內再次施用毒品就是「二犯」,須依法追訴處罰,不會再送觀察勒戒。
二、檢附少年法院研究意見供您參考。
會議次別:94 年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業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第18號
法律問題:行為人甲係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因第 1 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少年法院(庭)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完畢,嗣經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後。若在5年內,甲已年滿18歲時,第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之規定,其處遇程序與第1次犯者同。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視為再犯,應依法追訴。
研究員研究意見:
甲說:視同第 1 次犯者。
因行為人甲第1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經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條之規定為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基於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避免少年社會標籤化之目的,甲在5年內,已滿18歲時,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時,其第1次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之規定,視同未曾受該宣告。故甲於年滿18歲後再犯該罪時,應視同第1次犯者。
乙說:應為再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而制定之特別法,凡依該條例規定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為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再犯施用毒品罪者,即屬再犯。不因行為人第1次犯施用毒品罪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5年內於其已滿18歲時再犯該罪,而有所歧異。
審查意見:採乙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毒品案件處理程序言,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否則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可優先適用者,則少年每次施用毒品為少年法院不付審理裁定後,因視為未曾受該宣告,均係「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第2項規定有關少年部分顯為具文,無適用之餘地。且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第2項既規定犯第10條之罪,並未區分所適用者為刑事程序或少年保護程序,均應有其適用。
研討結論:甲說:1 票。
乙說:28 票。
回覆 陳心翰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將來如果檢察官向法院起訴,刑期會在2月以上3年以下,視個案而定。 所謂易科罰金,是指法條規定該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而法院又剛好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時,依刑法第41條規定,負責執行的檢察官有權利決定准以罰金代替自由刑之執行,翻成白話來講,就是「繳錢就好,不必關」。 所謂易服勞役,是指法條規定該罪可以判罰金,而法院也選擇判罰金時,如果繳不出錢,依刑法第42條規定,可以勞動代替罰金之執行,但須注意,易服勞役是需要「進入監獄裡面」作工作服勞役的,翻成白話來講,就是「出力就好,不必繳錢」。但是施用第二級毒品法定刑只有「有期徒刑」,並無罰金刑,自然沒有易服勞役的問題。
★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法院裁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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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驗尿距離最後一次施用也約有一個多月的時間了,估計是陰性。
而案發至今也快一個月了,還是沒有收到開庭的傳票。
想請問;
1.像這樣的案件一般需要多少時間才會收到傳票呢?
2.因為我沒有前科,而且是初犯,最有可能的判決結果會是如何呢?
3.聽說如果那次的驗尿結果是陰性,即使我先前有承認是自己要施用的,也不會被判勒戒,
是真的嗎?
有可能減輕刑期之類嗎?
5.若判決結果為易科罰金,那其金額有繳交期限嗎?
還是結果下來就必須馬上繳清罰金?
6.開庭時可以向法官求情嗎? 如果可以的話,我應該怎麼向法官說明來減輕我的判決呢?
小弟我因為一時沉淪,第一次發生的這樣的,真的非常後悔,也決心不會再犯!
可是到現在任何的訊息及結果都不曉得,又怕家人知道,真的非常緊張!
希望各位律師可以幫忙解惑! 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多久收到傳票?不一定,視個案檢察官處理快慢而定,您的情形涉及施用毒品部分,檢察署可能將尿意送檢驗機關確認,在等報告回覆,檢驗結果大概幾天就可以出來,但公文往返通常要1個月餘
如果驗尿結果陽性,持有毒品未達20公克,則檢察官會聲請送勒戒(6個月),再視戒斷情形決定是否聲請送戒治(1年,通常執行約8個月),結束後檢察官會下不起訴處分,持有毒品部分只會沒收,不會再送法院判刑;如果驗尿結果陰性,持有毒品部分檢察官就必須單獨處理(緩起訴或起訴) 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施用毒品之自白是否屬實,須就全案事證判斷,不以尿液檢驗結果為唯一依據,士林地院102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號、103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都是原先以尿檢陰性,駁回檢察官聲請,檢察官抗告後,高院撤銷發回地院,後來更改裁定,認定有施用毒品,裁定送勒戒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檢察官同意,可以緩起訴;緩起訴就是檢察官定期命你留校察看,附帶條件可能是捐款國庫或義務勞務,只要期間內不再犯罪,案件就不會送法院,當然不會有判刑的問題 如果案件經起訴後,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之刑,須等到案件確定(你或檢察官10天內都不上訴),案件會移到地檢署執行科,執行科書記官會傳票通知到案執行,到時候再繳就可以,通常約1至2個月時間 開庭當然可以向法院求情,重點就在表示懺悔,保證絕不再犯,實體內容請臨場反應自由發揮,不過持有二級毒品案件數相對輕微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機會較高,如是,則不會開庭 建議如果驗尿是陽性,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就是自費到醫院服美沙酮戒毒,好處是可以不用到勒戒所蹲★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法院裁判為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請閣下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按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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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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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弟弟勒戒後又施用毒品,將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起訴,若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均有機會得易科罰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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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嘗試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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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你好 就你所述的情形 是屬於相當嚴重的情況
沒有進一步處理 很快就會被判刑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本次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之犯罪,將被起訴之,若您持有二級毒品之數量不多,均有機會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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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做口供的時候有問我跟那名網友的關係。 我答說: 我是今天跟他剛認識的網友,約好要去他家施用安非他命,我並不知道他是藥頭,也不是要跟他買藥或任何交易。
然後警察友問我毒品來源,我則是回答: 那是之前與另外一名網友約在北投旅館,一起施用安非他命剩下的份量,然後網友送給我的。 之後我因為怕被家人發現一直藏在皮夾裏面,本來打算跟昨天那名藥頭網友一起施用,卻沒想到被抓了。
警察還有問我那名送你安非他命的網友還有辦法找到人或知道任何名稱綽號嗎? 我回答說: 我已經沒有任何跟那名網友的聯絡方式了,因為一開始只有用LINE聯絡,而且已經是兩個多月前的事情了,對方的綽號我也已經想不起來了,然後我也沒有對方的電話。 (註:我因為怕有麻煩,所以跟那名網友只有約過一次之後就把他的LINE刪除,再也沒有連絡了。)
之後警察就從什麼時候開始接觸毒品,我則回答: 大約在去年11~12月的時候。
以及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什麼時候,我回答: 大約是兩個多月前。 毒品是自己要施用還是交易用? 我回答:自己施用 接著就是驗尿然後被送往台北地檢署開臨時庭
開庭時,檢察官問我的問題大概和警方相同,也是為什麼要放一包毒品在身上兩個多月,然後都沒有施用。 我也是回答說因為怕被發現藏在皮夾。 以及毒品來源,及給我毒品的那名網友的聯絡方式來源。 我也是回答和跟警察的回答一樣。
檢察官有問我說真的這段時間都沒有施用毒品嗎,驗尿都驗的出來。 我回答:我這段時間真的都沒有施用任何毒品。
然後問我怎麼跟那名藥頭網友認識及認識的聊天室名稱。 我也都照實回答。
想請問我這樣的情況,因為做口供時就有先承認那些微量的安非他命是自己要施用的,但是最後一次施用已經是兩個多月前,估計驗尿是驗不出反應, 這樣我還會被送勒戒嗎?還是說只是易科罰金三萬元以下? 還有我應該請律師幫我寫緩起訴書以防萬一嗎?
因為上聊天室認識了一名網友,所以臨時起性約好要去他住所一起吸食安非他命,
但是我不曉得他那名網友本身是藥頭或者有其他前科,所以走進他家巷子的時候就被三名警方帶去松山警察局,
並在我的皮夾內被搜出微量的安非他命。
警察做口供的時候有問我跟那名網友的關係。
我答說:
我是今天跟他剛認識的網友,約好要去他家施用安非他命,我並不知道他是藥頭,也不是要跟他買藥或任何交易。
然後警察友問我毒品來源,我則是回答:
那是之前與另外一名網友約在北投旅館,一起施用安非他命剩下的份量,然後網友送給我的。
之後我因為怕被家人發現一直藏在皮夾裏面,本來打算跟昨天那名藥頭網友一起施用,卻沒想到被抓了。
警察還有問我那名送你安非他命的網友還有辦法找到人或知道任何名稱綽號嗎?
我回答說:
我已經沒有任何跟那名網友的聯絡方式了,因為一開始只有用LINE聯絡,而且已經是兩個多月前的事情了,對方的綽號我也已經想不起來了,然後我也沒有對方的電話。
(註:我因為怕有麻煩,所以跟那名網友只有約過一次之後就把他的LINE刪除,再也沒有連絡了。)
之後警察就從什麼時候開始接觸毒品,我則回答:
大約在去年11~12月的時候。
以及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什麼時候,我回答:
大約是兩個多月前。
毒品是自己要施用還是交易用?
我回答:自己施用
接著就是驗尿然後被送往台北地檢署開臨時庭
開庭時,檢察官問我的問題大概和警方相同,也是為什麼要放一包毒品在身上兩個多月,然後都沒有施用。
我也是回答說因為怕被發現藏在皮夾。
以及毒品來源,及給我毒品的那名網友的聯絡方式來源。
我也是回答和跟警察的回答一樣。
檢察官有問我說真的這段時間都沒有施用毒品嗎,驗尿都驗的出來。
我回答:我這段時間真的都沒有施用任何毒品。
然後問我怎麼跟那名藥頭網友認識及認識的聊天室名稱。
我也都照實回答。
想請問我這樣的情況,因為做口供時就有先承認那些微量的安非他命是自己要施用的,但是最後一次施用已經是兩個多月前,估計驗尿是驗不出反應,
這樣我還會被送勒戒嗎?還是說只是易科罰金三萬元以下?
還有我應該請律師幫我寫緩起訴書以防萬一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確定驗尿呈陰性反應,則不會有觀察勒戒之問題,惟若您不確定,可考慮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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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報到的部分,倘若出所時並沒有特別交代,就只需要等候通知即可。
2、倘若擔心遺忘或是記錯,可以直接前往派出所詢問即可。
我今年一月因朋友來家裡一起使用安非他命和k他命,朋友走後在我家公寓樓下被警察抓到販賣,可是我並不知道朋友販毒,警察帶著我朋友上我家叫我開門,我當時忘了警方沒有搜索票我可以拒絕開門,讓警察進門後,我自己拿出k他命,但是做筆錄警察問我之不知道我朋友在販毒,我說我並不知情,但是K他命是那朋友給我的,我只承認有用k他命我卻說我自己沒有吸食安非他命,因為我怕我又被勒戒我8個月大的女兒沒人可以照顧,所以我說了謊,我6年前曾勒戒過,大約1~2個禮拜後,我老公被檢察官從台中監獄借提回來,警察卻在家裡問到K煙味,我又被帶去驗尿了,請問我這樣2件案子,還可以申請在外勒戒嗎,請台中的律師幫幫我,我女兒剩我一個人在撫養……我不想女兒被社會局帶走,她只剩我一個人……我後來又被警察帶去做簡單筆錄,但是...我還是沒有承認.....我今天收到法院傳票4月20號要開庭 ,上面的被傳人為何寫被告,到底會怎麼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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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你好 有關你哥哥再犯的行為 只能儘量具狀爭取減輕刑責
但他是家裡的重要經濟來源 妥善處理會有一定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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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二級毒品。檢察官可以依職權,處以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檢察官審酌的標準包括:過去毒品的前科、目前是否有正常工作、是否與親人同住、表現出志願戒掉的毅力決心等等。因此,您現在可以寫一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聲請書給檢察官,提出上開所述檢察官審酌之重點,並附上各種證明文件以茲佐證,請檢察官給你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後,您就要自費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配合的醫療院所做替代療法或是戒癮治療,並不定期的接受地檢署觀護人的採尿檢查。
檢察官若不為緩起訴之裁定,就會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之裁定。倘若是案件進入法院,依法被裁定觀察勒戒,那就要進到看守所附設之勒戒所勒戒了。
建議您迅速提出一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聲請書給檢察官。關於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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