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姐大約在民國90~91年左右發生信用卡欠債問題,當時我姐姐有辦附卡讓我使用,但我只有刷過一筆飛機票費用並且有繳費,在得知姐姐可能信用卡出現問題時,已把信用卡剪掉,但忘了是否有無寄回原發卡銀行做使用取消,在日後自己上班期間(民國98-99年)曾收到資產管理公司寄的存證信函說我是附卡使用人積欠費用有30幾萬,但疑似是假公文不予理會,前後大約收到2封,到目前為止是無再收到任何有關資料,我想問說,這樣會有連帶關係嗎? 因為我也爬文過,如我本身信用有問題,銀行開戶或申辦信用卡不會過,但這二樣我都有申請成功,是否代表我的信用是沒問題的? 因為最近家母由於姐姐在未滿20歲以前私自簽名申辦信用卡刷爆未付清,經過近19年後說家母是保證人需要替姐姐還債,並查封登記在家母名下的房子,所以擔心自己是否也會因為曾為附卡持有人而日後被追討姐姐的債務,所以想請了解的專業人士幫我解答,謝謝!
2.如上題有提到,姐姐在她18~19歲時刷爆信用卡,現在37歲,經過近19年才來追討當時積欠及循還利息的費用近50萬元,並且要求家母要還款且在今日查封登記在家母名下的房子,理由是家母當時在信用卡申請書上是聯絡人(他們說視同保證人)但簽名並非家母本人所簽,要如何提出非家母所簽名之證據?(資料不都是銀行收走了嗎?),再來查封房子以前也沒有所謂的開庭問訊,這樣豈不是直接判定女兒債要母還? 詢問一些法律顧問都說打官司沒用,一定輸且訴訟時間會沒完沒了,難道就沒有可以讓我們有申訴及陳情的管道嗎? 再來怕這筆50萬用房子拍賣還清了,若房子拍賣200萬扣除50萬元,剩下的150萬元是會還給我們還是又替姐姐還債?(因為姐姐卡債不只這筆,應該還有1~2筆共幾百萬元=.=") ,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法院已派人於8/23來家裡貼封條查封房子,10內可提出異議,但不知要如何做起?!
1.請問本人當年未滿20的情形下做了副卡人,導致要繼承主卡的債務,有何方式能夠再提出申請,讓本人能夠不必多承擔此債(本金含利息約18萬)
2.當年的申請書是母親的名字,但本人後來看到時缺發現筆跡都是父親的字,包含母親的簽名也是,但是如果提出父親偽造文書,又會怕讓父親揹負此罪名
3.信用卡正副卡是87年申請,本人68年12月出生
再麻煩您們協助解答,感激不盡!
想請教一下~我在約7~8年前有朋友貸款約一百萬的需求!而後當時很愚善的簽下了姓名做為連帶保證人的關係...加小弟我總共3人合貸完成~但在一年多後漸無聯繫...也逐漸淡忘此事~但在日前收到法院執行命令~要扣除我的薪資1/3~因此筆貸款友人亦無按時還款~在向銀行了解情況後才知當時簽下的部分是共同債務人!而非保證人...所以銀行方面在找不到另外2人的情況下是必得找我追討剩餘之債務!.....以上為事情經過~想請教的問題是...如可連繫到友人的情況下有甚麼樣的建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畢竟日後小弟我也需要和銀行往來~在這件事情之下因而無法和銀行有任何借貸關係!那最糟如聯繫不到友人時~....有無辦法可讓小弟無痛往生之類的....(苦笑中)...玩笑話...還請給予指點....感恩!
1.本件您當時應該是簽署了銀行約據擔任連帶保證人,依法連帶保證人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換言之,雖為保證人但所負清償責任與借款人相同(所謂共同債務人當非精準的用語)。
2.後續如果借款人擺爛的話,除非您代為清償完畢,否則您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紀錄都會因該筆連帶保證之借款因逾期繳款而轉列催收款、呆帳,而有不良授信紀錄(保證人-從債務人的紀錄在欠款未繳清之前都會存在),如此一來銀行恐怕不太可能會放款給您,這樣當然會影響您日後貸款融資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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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精通法律前輩
我在這個月初到上海玩,途中有去按摩~
按摩完付完現金要離開時,突然被店家找人不讓我出去~
硬要我把信用卡讓店家刷~ 後來卡也被店家留下~
我回飯店後跟銀行聯絡得知已被刷了RMB20000~
我就照銀行指示去當地派出所找公安報案,公安也受理~
但我跟銀行說能否不扣款,銀行一直說不行~ 但這明顯是犯罪了~
銀行明明有權力列為爭議款項不給店家,卻還硬是扣款給店家~
現在我有與銀行主張這是犯罪行為~ 銀行有打給我說會請國際組織去調查~
但最壞的打算還是要我付錢~
我有兩個問題:
1.銀行明知我已報案,為何還要硬把錢給犯罪者呢?
2.對方(犯罪者)有機會說我誣告嗎? 因為現在也無法還原現場~
服務年資13個月
月收入如果沒加班再扣掉一些雜七雜八的話大約2萬5、2萬6左右
首先我會這麼說是因為.....
前陣子公司人事給了我一張台中地院的執行命令
大概內容是說我欠了富邦銀行6萬多的卡債
現在由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追討
後來仔細回想應該是跟當初有辦了張附卡給親人使用有關
畢竟那是民國89年的事了
加上之前對方完全沒和我有過聯繫的動作
所以眼前我感覺有點突然
現在公司說要扣我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
由於我自小父母就離異
從小就由奶奶帶大
可能家裡經濟狀況一直都不佳的關係
和親戚間向來鮮少有互動
目前就與叔叔和奶奶同住
所以家裡的一切開銷也是我與叔叔共同在分擔(叔叔也離婚,還有個兒子在讀大學)
不過由於前陣子父親因為心肺功能的疾病住了將近2個禮拜的加護病房
出院後短時間無法工作而隨時也可能有猝死的風險
連很疼我的叔叔也因被檢查出罹患了大腸癌三期
因為要開始長時間的追蹤治療導致同樣無法工作
有鑑於此
在有過相似經歷的同事建議下找了律師做諮詢
在律師詳細的解說之下
我才了解原來銀行的債權通常都是在本金一兩成的金額下被轉賣
在抱著可能可以順利清償而只是有限影響生計的前提下
我撥了電話給對方也傳了陳情書和父親跟叔叔的診斷證明
結果對方說
我的6萬多只是本金
現在加上利息其實已經20多萬了
律師不懂他們公司的作業方式
所以當初94年他們是用了7萬多跟富邦買了我的債權
時至今日還有持續附利息給富邦
沒什麼像律師所說的一兩成
他們還說同情我的遭遇
所以要麻就6萬多一次解決
不然就是每月薪水讓他們扣
就在我還煩惱錢要從哪來的時候
之前因為工作關係貸款買的中古車也因為遲繳了一期在昨天被拖走了
接下來面臨的不是把尾款12萬全繳清
就是等著被拍賣
這兩種結果都不是我能承受的
但最可能讓我無法承受的是
女友想提分手了
所以在這想請律師大大們幫幫我、救救我
給我個建議教我怎麼做(我7月有向3家銀行詢問過信貸的問題但評分沒過)
讓我能順利解決目前的這個難題
這是我頭一次感受到什麼叫生不如死
感謝~
93年2月27父親死亡,當時留有幾家銀行欠款總和大概30~40萬,母親是擔保人,當時父親死亡時母親無任何法律觀念所以並未辦理任何繼承手續.,而那時候我13歲、妹妹11歲,弟弟9歲,當時我們年紀還小根本不知道要辦理拋棄繼承。
之前就有耳聞母親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他的帳戶有被強制扣款過一次,最近陸續有資產管理公司(信件表示債權已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寄送警告信給我和我 母親,表示在不結清債務便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財務,但是我心裡想關我什麼事....,我又沒有跟銀行借錢,我現在在學中,我們家的小孩郵局戶頭都不敢放錢, 深怕也會被扣款,學生唸書夠辛苦了還要擔心這些真的是...
以下是我去蒐集到的法條 請法律高手幫我看看是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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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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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二個問題想請教或拜託法律高手,你們的回答將對我們家是無窮的幫助:
1.母親是擔保人所以會被強制執行這個無庸置疑,以前的法律父債子還這個也沒錯,不過我據悉之前已有修法都改為限定繼承的部分(如有錯誤請指教),不過那也是後來修法才享受的到,那請問在之前我們當時都未辦理任何繼承手續,我們家小孩豈不是要背我爸爸的負債?
2.請教上面法條所寫的 "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個是什麼意思?
3.假設我們小孩子真的不必負責這些債務,那麼資產管理公司繼續恐嚇我們的部分是否可以不必理會呢?因為根本不會強制執行?
詢問,我有朋友遇到這樣的問題,並已被告人身分即將出庭。
事情大概是這樣子的↓
A=我朋友(賣家) B=連絡賣家的人(買家、詐騙人) C=跟B交易但沒收到東西的人(匯款人)
ABC玩私服,A販賣虛擬道具給B,B又私下跟C交易,並請C把錢匯入A的實體帳戶中,A收到錢了,把虛擬道具交易給B。
B得到了虛擬道具卻沒付錢,(B同時跟A和C交易)
而C卻付了款卻沒收到東西。
A收到錢了也把東西交易給了別人,所以交易成功。
C付了錢卻沒收到東西,發現被詐騙了,去警局報案,案件成立。
A發現所有銀行實體帳戶被凍結,去銀行詢問,銀行說被設成警示帳戶要去警察局。
A去警察局,才知道自己被三方詐騙了,雖然沒被騙錢,但是所有帳戶被凍結無法領錢,兩個月之久,比錢被詐騙去還要慘吧...還是騙那少少的2000和3500
尤其是買家應該跟賣家索取電話吧?怎麼會直接匯錢然後還是用3500買一個價值6000多的東西咧?想也知道不可能!
那是不是可以合理的懷疑 B和C是合夥騙人?C是假裝受害人?
而A原本要跟B要電話然後再用簡訊傳給他帳戶,B說不用直接在遊戲裡打出來就可以了。A不疑有它傳在遊戲裡,也收到錢了,就不疑有它的交易物品了。
警察局是說,要A去跟遊戲客服要A的遊戲歷程紀錄和A的遊戲畫面。
但是因為是私服,客服根本不會給A,警察也沒有去跟客服要遊戲歷程。
據說就算有遊戲歷程,私服也不算數。
到底案件會不會成立?對警察他們來說,結論就是C有匯款給A,所以A詐騙C的這種感覺
那這樣子,如果真的詐騙成立,那A不是很可憐嗎?沒詐騙人,卻有前科?還不知道會不會被關?
2000和3500的是B(不同ID,不知是同個人還是兩個人)和C(不同匯款人)
3500的A知道B的電話 2000的沒有要電話。然後C都不知道B的電話(會不會太扯?買東西不怕被騙?懷疑是BC合夥詐騙呢?)
那這樣子是不是可以把其中一個B抓起來呢?因為有他的電話呀!至少可以抓一個詐騙犯?
本件建議您再具狀向法院執行處陳報扣薪後無以維持生活之情形,請求法院再減少扣薪的比例,或者不要再進行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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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時我父親就離家出走,然後我爺爺過世後有一塊地是沒有過戶
100年時我去法院申請父親死亡宣告成立
然後我伯父就去為我爺爺的那塊地做過戶,我和弟弟有蓋章要放棄繼承這塊地
伯父也過戶成功
102年有警察打電話來說找到我父親但是他已死亡了
所以這次他是真得往生了
檢查官在開死亡相驗証書時有提醒我們要去辦拋棄繼承
當然我有問我們的法律不是改限定繼承了嗎
檢查官說大制是這樣,但是如果你父親在外有欠債,
如若是銀行,是直接扣你銀行的錢,除非你能証明你沒有繼承我父親的財產
所以我就去辦拋棄繼承順便也問我伯父和姑姑,他們也一起辦。
現在問題來了
這幾天國稅局打電話來,因為我父親是是今年死亡
所以原本我爺爺的那塊地他也有繼承權利,所以我伯父原本已過戶好的土地
現在有3分之1要變成政府的
可是這樣不對,我們在100年就宣告死亡,101年完成土地過戶
我伯父也不是繼承我父親的土地,是我爺爺,而且當初要去做死亡宣告就是為了要過戶這塊地
請問現在還有辦法讓這塊地合法為我伯父持有嗎
我需要去那裡做申請來完成這些動作。
今天下午來位警察
說有人提告 家人 "妨礙電腦使用"
可是我的家人 幾乎 不用電腦
只有我在用的時間比較多
我是有拿家人的資料去辦一個遊戲交易網的會員
那時未滿18歲 無郵局.銀行 所以有經過家人同意 才申辦這遊戲交易網的會員
而近1個月前,堂妹想賣網路帳號,但是是二手帳號,所以請我幫忙她賣掉
我就幫她賣,可是因為二手的關係此帳號的會員資料,不真實,但能更改遊戲 官方的密碼
因位也不知道上一任玩家申辦狀況,而就這樣幫她賣掉,問題是我幫她賣給了下一個人
而他是有提出相關被盜的問題的質疑,因為我也是幫賣此帳號的人,所以我也無法確定
會不會被盜,更何況我堂妹也無法確定是否被盜....
我有拍下我跟買家的對話圖
那現在該怎麼辦?該怎麼做?
本人因為年輕時不懂事,又因為是志願役士官,所以85年時辦卡容易,跟三家銀行申辦了不同額度的信用卡,均於89年因為退役沒有良好的經濟收入而被強停,總金額約20來萬,實屬不多,但今年終於要面對了,有些問題需要諮詢。
早期因與多家協商,金額是本人負擔不起的天價,而那時債務公司又是凶神惡煞,無所不為的討債,所以十多年來均無法順利清償至今(想還也是個無底洞,那時全都賣給了民間財務公司),去年因緣際會讓我有個重生的機會,在公司的支持下,我順利的償還了台X、中x信託兩家的債務並取得清償證明(台X銀行強停7萬,要16萬,協商後以10萬成交,中x信託強停9萬,要16萬,以12萬成交,順利清償),唯最後一家是美國銀行,後來承讓給荷蘭銀行,最後被民間財務公司買下呆帳(因為兩家銀行均已撤台),去年當時也找不到承債公司,故只有自然而行。
今年,當我工作事業正好時,他們來了,首先打去公司凶神惡煞的討錢,被我們財務訓一頓,過了兩個月,在無預警通知下,寄送了法院扣薪執行命令,公司一貫常態要我詢問還款金額,我以為可以順利清償,沒想到承辦員說,欠10萬按利息算要還50萬!!!
我的問題是:
1、同樣是信用卡強停利滾利,接近同數額的中x信託是24萬,他們卻是50萬,算法有沒有問題?
2、遇到這種執行令上是載明欠10萬,他們私下卻要50萬的行為真的無法可管嗎?
3、如果要抗告,要什麼理由?怎麼作?還有成功機會大嗎?會有什麼效果?
我沒有勞健保這麼多年了,人都要滿40歲了,期待老天能給個機會讓我作正常人,但是公司不可能平白無故借我50萬,更不可能留一個被扣薪的員工在公司,所以如果最壞的打算,是我只能自動離開公司,放下一切,這是我所不願的,為了一個強勢的債權管理公司,我一來認為沒必要還他這麼多錢,但至少金額要合理;我二來又不想為了此事放棄我的人生,雖然我可以留在國外就不回去了,但我真的有心想要清償,要不也不會讓公司借我20幾萬去還債還我一個清白的人生,我努力工作來得以回報!
拜託各位看倌大人,律師高人們,指點一下我的迷津,讓我能在事業正起時,順利渡過我以前造下的孽,順利的浴火重生,給我的家庭一個最起碼的幸福,謝謝!
母親多次以我及家人名義辦理信用卡,在我及家人名下積欠債務,我發現後馬上向銀行反映我名下的卡片皆非我本人辦理亦非我使用,惟銀行告知「是否被冒用,銀行並無法詳查」告知我必須到警察局及法院對我母親提告,並自己舉證,經法院確定判決後,始得確定債務非我所有。
但我實在不希望為了這種事情上法院,錯並不在我,又聽說只要一進入法律程序就要拖延很久很久,月休2日的我實在沒有時間去處理這問題,只想快點解決,加上我母親得知我要告她之後,一哭二鬧三上吊,我只好認了這筆債務並還清,解決這件事情。(然後我停止給她約一年的生活費約12萬,做為賠償我的損失,但這期間她仍頻頻伸手要錢,而她自己其實是有工作有薪水的,只是沉迷賭博死性不改...。)
事後她似乎食髓知味,以我的名義辦理房屋貸款約300萬元,我一樣不想為了這件事情上法院,且舉證困難,天曉得她怎麼辦理成功的?銀行一口咬定債務人就是我,並發公文要執行我的薪水,我不希望自己被債搞得在公司待不下去,搞得前途黑暗,只好在大吵大鬧後,消極的、默默的慢慢還掉這筆貸款(預計要還20年QQ)。
我想請問,我為母親付出了這麼多不是我應該付出的錢,是否可以不扶養她?(她日後會不會告我棄養?但我已經被他搞得聲敗名裂,為了繳貸款生活都要出現問題了。)
還是我應該要堅持證明他偽造文書呢?(曠日廢時我實在不想搞得那樣,而且他可能會自殺)
繼承負債的問題...
我爸爸 約14年前跟用房屋二胎將近30萬元
父親過世將近五年.剛過世的兩個月內銀行打來說他有負債 沒告知的很清楚
之後再也沒提過到今天102年8月6號才又打來說我要負責還這筆債務
到現在連本帶利金額100多萬元
要請問..
1.如果沒辦理 拋繼繼承 或限定繼承..再加上過了時效 是否就要接下此債務.
(當初有跑過法院~法院裡面的人說 現在不用辦理這些 自動會改成限定繼承
2.修法的日期印像是 民國98年5月22/ 父親死亡日期是98年4月22/
那如果如第1.上面說所的 不用辦理 那這條法規有效用嗎?
3.當初這個款項 上面有(保證人)這筆帳務 是否應該保證人處裡?
5.銀行說如果我不還錢要跟法院申請"止付命令"這個.
我是想問.我只是個繼承人.沒留遺產給我.四年後才清楚知道有這筆債務與金額?
行員打來一開口就跟我提到止付命令?這項命令會影響到我以後的信用嗎?
止付命令適用於在繼承人身上嗎?
6.像這種負債是否都要簽名印章 才會成立?還是無條件下轉移到繼承人身上?
7.我現在也沒什麼能力可以還這些錢..假設我沒能力還這些錢
我會受到法院跟銀行的什麼命令那些的嗎?
能否舉些例子!
謝謝各位律師 感激不盡
本件您若是車貸的連帶保證人,則即使因為拋棄繼承而無須對令尊所應負欠款返還責任予以承受,但基於連帶保證的法律關係,您還是就該車貸款款負有連帶清償的責任。故建議您釐清一下目前該筆借款欠款的狀況及有無消滅時效完成,以俾依法提出抗辯之主張。
依您所述內容,或許是因為您的名下已無財產,且當初在不動產由您名下過戶到令妻名下時,登記原因係以夫妻贈與來辦理,而遭銀行提起撤銷贈與訴訟,以使該不動產回到您的名下,銀行才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取償(令妻對於銀行無任何清償責任),此部分建議您儘速向法院聲請閱卷以為因應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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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負債的問題...
我爸爸 約14年前跟用房屋二胎將近30萬元
父親過世將近五年.剛過世的兩個月內銀行打來說他有負債 沒告知的很清楚
之後再也沒提過到今天102年8月6號才又打來說我要負責還這筆債務
到現在連本帶利金額100多萬元
要請問..
1.如果沒辦理 拋繼繼承 或限定繼承..再加上過了時效 是否就要接下此債務.
(當初有跑過法院~法院裡面的人說 現在不用辦理這些 自動會改成限定繼承
2.修法的日期印像是 民國98年5月22/ 父親死亡日期是98年4月22/
那如果如第1.上面說所的 不用辦理 那這條法規有效用嗎?
3.當初這個款項 上面有(保證人)這筆帳務 是否應該保證人處裡?
5.銀行說如果我不還錢要跟法院申請"止付命令"這個.
我是想問.我只是個繼承人.沒留遺產給我.四年後才清楚知道有這筆債務與金額?
行員打來一開口就跟我提到止付命令?這項命令會影響到我以後的信用嗎?
止付命令適用於在繼承人身上嗎?
6.像這種負債是否都要簽名印章 才會成立?還是無條件下轉移到繼承人身上?
7.我現在也沒什麼能力可以還這些錢..假設我沒能力還這些錢
我會受到法院跟銀行的什麼命令那些的嗎?
能否舉些例子!
謝謝各位律師 感激不盡
本人於三年前跟朋友借款200餘萬元,除第一筆100萬簽具本票及借據外,其餘二筆各50萬,因朋友信任皆未簽具任何形式的文件。(100萬本票已歸還,借據未歸還)
三年多來本人每月均按約定支付三萬一千元給朋友,目前債務也僅剩90萬餘元
當初基於信任原則,還是用簡訊約定每月還款金額及到期日期,簡訊至今我仍保留,也依這簡訊內容還款
但是因最近與朋友友情生變,本人也多次與對方針對債務問題電話討論,本人強調依當初約定按月付款,可是對方要求全數歸還。所以談判也無結果。現在對方即出具存證信函要求本人立即於三日內清償所有剩餘債務
存證信函內也寫明要對本人名下銀行存款採取法律扣押程序,請問律師小姐先生我應該對這份存證信函如何處置或進行後續處理之法律行動
我跟房仲去看房子 看了一間很喜歡的房子 但是其實這間房子超過我的預算
房仲跟我說 這間房子一定可以貸款成數很高啦 我保證啦
我心裡盤算一下 覺得要是可以貸款到八成 我應該還是可以支付的
於是在對方一直聳恿下去 我便放了斡旋金而且是十萬塊
對方屋主很快就答應要賣給我了 我也很高興
我便很歡喜的 拿著房子的地址去找平常接洽的銀行 去請銀行評估這間房子的可貸成數
結果 過幾天 銀行打電話過來跟我告知 這間房子貸款成數只有5-6成
目前請了三家銀行去評估 答案結果都是一樣的
私下詢問認識的代書 也是一樣的答案
我便打電話告知仲介 結果對方竟然要我去借信貸跟找一名條件很良好的保人
借信貸利率太高 會讓我無法過日子 找保人?? 誰要當我的保人阿??
我便跟仲介說 銀行如果無法估到八成 那我就沒有能力買了 於是他便要脅我說
要是不買 我們公司就會扣掉你的斡旋金
我們委託書上面是有寫了一條 但書
要是銀行貸款成數不如預期 (貸款總金額八成 ) 受託人必須無條件歸還委託人所支付
的金額 並且不須支付任何服務費
請問 這樣子 我可以跟對方說 我不要買了 請把錢還給我嗎?? 我要回錢的勝算有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