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露天拍賣販賣商品
買家7/4在我的賣場下標購買商品並且7/5後續也匯款金額了
但後續因為家中長輩外公7/7過世,因我家中住在桃園縣八德市,外公住在花蓮,家中都在忙著幫外公處裡身後事
真的不是故意不留意買家有跟我聯繫跟留簡訊
直到7/23凌晨1.2點在處裡拍賣時留言給買家告隻商品缺貨,後續確認後會在與其聯繫,接著就跟廠商下訂單訂購其他買家的商品,後續再凌晨3.4點左右要匯款廠商時發現郵局戶頭為問題戶,天亮後前去郵局諮詢才知道買家再7/22下午透過花蓮豐川派分局報案!
7/23白天有先打去豐川派出所詢問,她們告知後續需要做筆錄,表示我的戶籍地址在桃園縣,要我打去桃園分局尋問,當時值班專員要我可以先試著跟對方和解,並簽署和解書,再請對方到報案警局撤銷告訴,所以當天中午已跟買方聯繫上並以傳真的方式處裡好和解書,但後續買方到警局後告知豐川派出所警員告知詐欺罪是無法撤銷的,後續依就需要上庭。
後續諮詢很多警局的警員都說的不太一樣,所以想諮詢專業人事一些事項:
1.買方是在花蓮豐川派出所報案的,所以我要做筆錄的話是要到花蓮豐川派出所、桃園分局(豐川派出所警員告知)還是桃園八德派出所(我的戶籍地址這邊,這是桃園分局警員告知的)?
2.買方再7/22報案的,那我何時會接到通知要到警局作筆錄?和解書需不需要影印一份帶去?
3.我有打電話詢問過桃園八德分局的偵察隊,因為家裡發生一些事,不希望再讓媽媽擔心,所以希望他不要開傳喚單給我,可否直接打給我,如果需要開庭的話可否將開庭通知寄到其他地址,偵查員表示可以,請我留下聯電跟大名,表示後續會直接打給我,作筆錄時要我留可以收件的通訊地址,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4.做完筆錄多久會收到法庭的通知要開庭?還是會像我在網路上查詢到的一樣,會先被檢察官傳喚先行開偵查庭?偵查庭結束後多久會需要上法院?
5.買家想知道如果開偵查庭他是否一定要到,因為他住花蓮要來桃園需要很長的坐車時間,而他也有工作無法請假?
6.買家覺得和解就好了,這樣檢察官是否會以不起訴處理?還是在偵查後會做以下哪些處理?在偵查庭期間都會詢問哪方面問題?
7.一般這樣的案件警局受理到開庭或偵查到結案都需要多就的時間?如果現在我想查詢案件處裡的進度或是我何時需要到警局作筆錄是需要透過哪些管道得知?
8.我在郵局有兩個戶頭,一個是網拍的,依個是一般存錢的,現在被凍結了,因為其中一個戶頭是要繳銀行貸款的,請問按件結案後多久他可以恢復?我在其他銀行也有帳戶(公司撥薪用的),是否後續偵查期間也會一併被凍結?
不好意思,因為出發點就是自己這邊出的問題沒又對網拍事情多留意上心導致這樣的狀況也很後悔,又是第一次碰又這樣的狀況,所以詢問的東西比較多,煩請耐心指教,謝謝!
我在露天拍賣販賣商品
買家7/4在我的賣場下標購買商品並且7/5後續也匯款金額了
但後續因為家中長輩外公7/7過世,因我家中住在桃園縣八德市,外公住在花蓮,家中都在忙著幫外公處裡身後事
真的不是故意不留意買家有跟我聯繫跟留簡訊
直到7/23凌晨1.2點在處裡拍賣時留言給買家告隻商品缺貨,後續確認後會在與其聯繫,接著就跟廠商下訂單訂購其他買家的商品,後續再凌晨3.4點左右要匯款廠商時發現郵局戶頭為問題戶,天亮後前去郵局諮詢才知道買家再7/22下午透過花蓮豐川派分局報案!
7/23白天有先打去豐川派出所詢問,她們告知後續需要做筆錄,表示我的戶籍地址在桃園縣,要我打去桃園分局尋問,當時值班專員要我可以先試著跟對方和解,並簽署和解書,再請對方到報案警局撤銷告訴,所以當天中午已跟買方聯繫上並以傳真的方式處裡好和解書,但後續買方到警局後告知豐川派出所警員告知詐欺罪是無法撤銷的,後續依就需要上庭。
後續諮詢很多警局的警員都說的不太一樣,所以想諮詢專業人事一些事項:
1.買方是在花蓮豐川派出所報案的,所以我要做筆錄的話是要到花蓮豐川派出所、桃園分局(豐川派出所警員告知)還是桃園八德派出所(我的戶籍地址這邊,這是桃園分局警員告知的)?
2.買方再7/22報案的,那我何時會接到通知要到警局作筆錄?和解書需不需要影印一份帶去?
3.我有打電話詢問過桃園八德分局的偵察隊,因為家裡發生一些事,不希望再讓媽媽擔心,所以希望他不要開傳喚單給我,可否直接打給我,如果需要開庭的話可否將開庭通知寄到其他地址,偵查員表示可以,請我留下聯電跟大名,表示後續會直接打給我,作筆錄時要我留可以收件的通訊地址,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4.做完筆錄多久會收到法庭的通知要開庭?還是會像我在網路上查詢到的一樣,會先被檢察官傳喚先行開偵查庭?偵查庭結束後多久會需要上法院?
5.買家想知道如果開偵查庭他是否一定要到,因為他住花蓮要來桃園需要很長的坐車時間,而他也有工作無法請假?
6.買家覺得和解就好了,這樣檢察官是否會以不起訴處理?還是在偵查後會做以下哪些處理?在偵查庭期間都會詢問哪方面問題?
7.一般這樣的案件警局受理到開庭或偵查到結案都需要多就的時間?如果現在我想查詢案件處裡的進度或是我何時需要到警局作筆錄是需要透過哪些管道得知?
8.我在郵局有兩個戶頭,一個是網拍的,依個是一般存錢的,現在被凍結了,因為其中一個戶頭是要繳銀行貸款的,請問按件結案後多久他可以恢復?我在其他銀行也有帳戶(公司撥薪用的),是否後續偵查期間也會一併被凍結?
不好意思,因為出發點就是自己這邊出的問題沒又對網拍事情多留意上心導致這樣的狀況也很後悔,又是第一次碰又這樣的狀況,所以詢問的東西比較多,煩請耐心指教,謝謝!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小弟有房屋買賣糾紛(我是買方),急需各位的協助提供意見,謝謝您的幫忙,大致情形說明如下:
1.交易流程現況:已代償賣方之銀行貸款,房子已經過戶到我的名下,履保專戶我方已存入部份價金,我方貸款銀行尚有約80多萬元餘款未撥入履保專戶(是我向貸款銀行要求暫緩撥入),原契約是約定102年7月22日辦理結案交屋。
2.交屋前一日(即21日)仲介邀約至標的物現場驗屋,若OK則辦理後續點交事宜,至現場檢視到一半,即發現露台有磁磚彭管、空心等情形,當下有要求賣方修繕,賣方於當下即表示:「那個沒壞,不可能修繕」,又說:「房子不賣了,早知不賣你們」云云(代書及仲介公司人員可做證)。代書提議請廠商至現場評估,復回到標的物現場,討論未獲致結論時,賣方即又提起:「你們就不要買」云云。當下本人即不願再繼續驗屋,旋即離開現場。
3.仲介於7月22日另邀請廠商(與第一次的廠商不同)再至現場勘查,除發現(1).4樓露台有彭管情形以外,尚發現(2.)3樓房間有漏水痕跡及(3). 3樓房間窗框有漏水痕跡,(4).4樓房間有漏水痕跡等情形,現場由仲介公司電話通知賣方。
4.賣方的屋況說明,是打勾無漏水,且賣方口口聲聲保證不會漏水。
賣方曾如此強硬的不修繕,現存的瑕疵問題,又說,我們買房子自己沒看清楚,等要交屋才在說有問題,賣方的意思是說,是我們自己看完房子才買的,所以有問題都要我們自己負責。
但當初賣方是還住在裡面,我們是等賣方搬遷後,幾乎所有的程序都跑完了,才在點交前來驗屋。
要請教的問題:
能否由水痕來認定房屋有漏水現象?但賣方口口聲聲說沒漏水。問題是水痕存在表示有漏水之可能,有時候是需一連好幾天的大雨才會漏水。 現在賣方的態度要修不修的,拖了10多天未交屋,對於修繕的方式雙方也沒有共識,我們已經開始在繳利息了,對此我們應如何辦理才好? 如果賣方同意修繕現在發現的瑕疵,對於日後的其他瑕疵我們也很難指望他會出面來處理,基於這點無法信任賣方日後會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情形是否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契約。 本案是否有可以解除契約的可能?提起訴訟可以成功解約的機會大不大?對於我們付出的契稅、仲介費、代書費、過戶相關規費可否要求對方支付? 另外,對於尾款80餘萬元尚未入履保專戶,我方會不會有什麼違約問題?(是因為驗屋時發現有瑕疵,而原屋主又不願修繕,所以我才叫銀行不要撥款進去,一撥款就又開始計算利息了。) 另外,當初我有跟仲介提起要使用要約書的方式來進行談價,結果仲介說不行,一定要拿斡旋金,簽買賣委託書時,也沒有3天的審閱期,這些是否可以當做提起解約的理由?萬分感謝您的幫忙..
查了一堆資料,但還是相當混亂,在此寫出經過和問題,
事由很長,雖煩還請大家不吝指導一下,謝謝。 m(_ _)m
事情經過:
媽媽以前為了投資與預備養老金,在某大學附近購置房產租學生,前幾年因為身體每況愈下,所以轉交姊姊處理。由於多半是學生,所以並沒有實際到法院去申請公證,只有檢查證件並簽合約。
去年九月租給一位(應該是延畢的)S小姐,由於S小姐百般求懇說他必須要每個月20號發薪水才可以繳交當月房租,姊姊基於好心同意,並且在合約上都有清楚註明:每月20日要繳當月房租。剛開始半年S小姐多半都沒有過期太久,今年三月重簽了一份合約到今年底八月。結果今年重簽完合約以後,S小姐開始嚴重拖延房租,想要住完這整個月再繳錢,甚至拿房租去旅行(我們電話催繳時,他本人說他正要去玩個十天八天沒空繳,玩完以後也沒錢繳,在我們堅持下,後來是有跟朋友借錢並請朋友拿過來)。
母、姊已有共識預備不續租S小姐。而S小姐的房租以往拖延幾天我們也不會催繳,上述事件發生以後,只要超過20日我們就會透過電話催款、催到他繳費,省的他又拿房租去玩而沒錢。
最近7月房租S小姐又故意拖延,甚至變換手機號碼(不知何時變更也都不曾告知),房內分機也不接(但是他常常會用打電話),敲門就裝不在....等,合約上寫的緊急聯絡人填他家的電話,20日下午電聯,但是他的姊姊都不願意轉告(理由:我和他沒有聯絡。但後來S小姐有出示姊姊傳的LINE,內容完全是斷章取義過的、我們沒那意思的內容),21日姊姊終於趁機找到S小姐,兩造發生爭執,姊姊有錄音重申請他25日下午5點以前繳款,若有繳款則合約期滿截止不續租,若無繳款則要提前終止合約。
25日下午,我們一直沒有接到任何聯絡,中午時去刷銀行存簿也沒有任何紀錄。手機電話還是一樣打不通;打他的緊急聯絡人電話,他姊則是乾脆拒接;輾轉聯絡到第一份合約填為緊急聯絡人S小姐的朋友a,他說他們已經絕交,但她被告知只要提供S小姐的資訊,自己就得小心一點,所以也不願給電話號碼。房間所有電燈都大亮,(透過走廊氣窗和門下縫隙都可看到)但是敲門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在這種狀況下,姊姊私自開門查看,確認電腦等多數個人物品都還在且人並不在房內,隨即退出房門。
由於樓下一直有人,而進出的大門則是透過中控鎖管理(但是可以跟隨別人進去,也可以到樓下請我們開門),因此我們暫時刷除對方門卡,並在其房門貼上存證信函(一般自己打字的內文,非郵局那種)請他務必和我們聯絡。當晚S小姐發現門卡有問題以後,雖有向樓下反映,卻未等到姊姊下去處理,隨即躲進房間不願出來,電話照樣不接,敲門照樣不回,但是門上的存證告示已經被他撕下;隔日晚上S小姐就帶了警察過來,說我們要對他不利(=_=),要求警察保護他回來和房東談判。並且在員警L先生告知下得知,S小姐已經告房東刑法侵入住宅罪和強制罪。並提到當月房租他已經在25日下午繳了(轉帳但是都無告知),我們卻還是沒有解鎖他的門卡。(員警L先生並同時要求姊姊留下個人資料,但S小姐堅持電話還是不給我們,只給該員警。)
27日確定有繳款以後,恢復他的門卡後,隨即趁特定郵局有開周末,到郵局寄了正式的存證信函,內文大致與當時貼在他們上的一樣,只是改正一些錯字,並再次同時表明合約期滿不再續租的立場。(是正式的格式)
然後27日當晚11點多接到"派出所"電話,由員警L先生打來,說S小姐要求要"現在立刻"退房。要求我們必須立刻派人去幫他辦退房。但是姊姊已半夜人不再附近拒絕。家人因為出外旅遊也都不再,所以該員警同時陪同他一起進房拿部分東西並離開。
今日(29日)下午5點左右,接獲其他房客電話,說S小姐帶了兩個警察(其中一個是員警L先生)正在對房間內外拍照。電聯派出所詢問,派出所只說L先生外出巡邏說等他回來再回覆。結果一直等都沒有任何回音,直到晚間7點多,S小姐終於願意聯絡我們,說要"協議"提前解約,要我們到派出所解決。家父母反對,認為合約相關的事情是民法問題,為什麼要跑派出所,因此拒絕。後來S小姐帶了兩個員警在樓下(皆非員警L先生,後來有再加派一位資深巡佐,也不是L先生),員警才發現是民事案件,因此拒絕入內。
僵持之下,我們也不欲和S小姐多談,所以我們只提到:"到時候押金會扣除相關費用以後退給你。" S小姐就情緒失控大吼大叫,認為我們應該押金要全退,不管怎樣都不能扣款,並拿出他房間自己錄的錄影存證,證明我姊有開他房門,所以告他侵入住宅,下午員警L先生就是來採證的。S小姐的意思應該是意圖以刑逼民,甚至可能是想要我們賠償他(不過他只聽到我們提到會扣除必要相關費用後他就失控,後面的部分因為他太不理性所以我們也沒談下去)。此時員警想要離開(不願意介入民事案件),但是S小姐情緒則是更加失控,最後發現沒辦法讓員警逼我們退押金時,就大聲尖叫,吵著明天要找記者來"公諸我們的惡行"、"給我們好看"之類惡狠狠的話,就與友人離開。員警與我們解釋一些疑問以後,並願意幫我們與L先生約筆錄時間後,也離開了。
疑問:
1.關於家姊開房門的事情:
家姊的確有沒腦袋的地方,這是我們的錯。但是我們只是確認他沒有偷搬走而已。開門看到電腦還在也就出來了,完全沒有踏進去甚至是甚麼翻找等都沒有,時間也很短。
網路上我找了一些相關討論,裡面提到侵入住宅罪其中有"無故"字樣。也有網友曾經提到可以使用刑法第24條主張緊急避難狀態。也查到曾經有房東因為房客用電量過大私自翹門關掉冷氣電源而不起訴侵入住宅的案例。此外,在合約裡面並沒有提到有關於開房門的相關事宜,但是在簽約時都有口頭告知非特殊狀況我們不會開房門。
請問家姊若在此處陳述"是因為多方連絡不到所以才開房門,並非無故"、"連家人都不願聯絡他怕他發生意外(之前社區內有學生也是自殺,但是都沒人連絡房東去檢查才導致憾事發生,不然該房房東其實同住可以馬上救援)",是否可以獲得不起訴?
附帶請問家姊做筆錄的時候,是否需要準備一些東西(如之前提到的錄音或者是公告的照片、甚至是通聯記錄等)佐證說,我們的確是百般連絡不到所以才開門確定他還住在這裡?(附帶一提,我們也有證人證明S小姐電燈是24小時開著但人都不確定在不在,而S小姐絕交的友人則是出於害怕,因此會拒絕不論是作證或是其他任何我們和S小姐相關的事項。)
2. S小姐現在意圖找記者爆料
由於事由起因於S小姐不照合約規定拖延繳款,若到時候有名譽損失問題,是否可以告他妨害名譽嗎?另,若記者到時候的報導並不公正,是不是可以將記者當作共同正犯告妨害名譽呢?
還有S小姐也提到將會把家姊開門的影片放上網讓所有人撻伐,如果不起訴的話,這是否更構成妨害名譽呢?
3. 房屋退租部分
今天合約的"協議"並不成功,感覺S小姐極有可能不會再來找我們退租。因此想要預做準備若他不搬離我們可能可以採取的動作。網路上有些人主張要經過民事簡易法庭判定>強制執行>在警察陪同下搬走他的物品,三個曠日廢時的步驟。也有些人主張,在經過存證信函後,已經明確表明不再續約,因此若房客拒不搬走,可以改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也有些人認為,到時若不搬走,可以因為合約到期,所以協同里長或管理員或員警搬走他的物品,妥善保管並行使留置權,房間可另外租人,屆時再與他求償。
因為三種都有人主張,感覺也都有他們的理由和立場,請問在我們的狀況下,應該採取怎樣的作法會比較好呢?
另外,如果他到時候留了一堆垃圾也不願意來退租、不願意繳費,此類債務糾紛向法院控告民事應該是要告甚麼罪名呢?可以同時告他竊占罪附民事嗎?
4. 關於員警L先生
我們保證絕對無意為難員警,只是有些程序問題我比較疑惑。為了以後遇到這類事情能有相關知識,因此提出想請教一下。
員警不介入民事我是知道的。連後來的資深巡佐也是反覆重申這個立場。但我疑惑的是,本次案件員警L先生卻多次陪同S小姐進出房間或代替他聯絡,甚至電聯要求我們半夜讓他退房,請問這是正常且適當的程序嗎?(起初員警L先生是提到這是為民服務....但我是蠻懷疑,為民服務可以幫忙半夜打電話找房東退房......這好像也太熱心了點......)
另外,請問一下像這種明知道是學生套房,那時候該員警也有我們的聯絡方式,可以不連絡房東就逕行來蒐證而不用通知、不用附甚麼證明EX搜索票之類的嗎?我們絕對不會妨礙蒐證或拒絕員警進入,只是當時我們甚至樓上樓下都有人在,但是員警都沒有通知,是正常的嗎?
另,資深巡佐也提到,如果我們有房客因為員警蒐證而嚇到,我們可在判決結果出來,如果是不起訴的話,可以轉而向S小姐求償。這.....是要怎麼求償?還是因為員警是執行公務,所以我們也只能配合辦案自己吃虧?
??
資深巡佐看我們相當無奈,也是勸我們最好以後合約都公證。(但是學生們...願意一起去的我想大概不多...)家母租屋已經十數年,當中也遇過拖欠房租很機車的奧客,多數家母都會秉持著對學生的關愛也就算了。但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欠租還大肆找警察、找記者的特殊案例。加上已經果然一百個人裡面只要有一個是這樣的就會讓房東欲哭無淚。
感謝大家回答。
有一件事情請教各位,因本人一時疏忽造成自己最大問題,因為家裡缺錢用,於是上網找借錢網,找到一支電話我就打電話詢問,我就把我的問題告訴他之後,他說可以辦,叫我準備二本金融簿子及金融卡及密碼準備好打電話給他,於是過了兩天準備好打電話給他,他叫我寄給他在桃園,我就說好,於是過了兩天他打電話給我說審核ok,他說星期一會下來高雄對保,結果等到星期一早上10點沒有消息,我再打電話給他已關機,我慌然一下我被騙了,我就趕快打電話到二家銀行辦遺失停止,結果我要到銀行辦理補發時,再等過程中就二位警方人員走向我說我的金融簿被盜用了,因為他那去做拍賣東西,人頭帳戶騙走對方金錢未寄東西給人家,怪我一時疏忽造成自己最大問題,現在人家已告,我該怎麼辦我也沒有錢打關司,請各位大大告訴我,請幫幫忙謝謝,我有到警察局作筆錄要等法院傳喚
1. 7年前,我朋友借名登記 (用我的名字)購買了一間房屋(其實他只交了少許買屋訂金),我並且為借款人、我老婆則是我的保證人向銀行辦理貸款償還賣屋人之貸款,剩餘貸款下來之現金亦匯給我朋友。
2.我朋友過去5年多每月有按時代為繳納銀行貸款,但是在去年4月因公司破產已無法繳納貸款,現在則由我按期繳納銀行房貸中。過去兩年之房屋稅及土地稅也是由我繳付。
3.我朋友現在持有這間房屋及土地之權狀,他並且持有我貸款銀行的存摺及印章,不過我已經在今年五月向銀行辦理存摺及印章之掛失。
4.這間房屋前幾年是向我租用(有報稅記錄),後來就由我朋友使用,可是他?未付租金,最近該房屋沒有做任何用途,只是用來堆積一些公司之雜物。
5.我目前個人財力已無法負擔房貸,最近我找這個朋友要求他把房子過戶回去,並要求他按期繳納銀行房貸,他表示因為他沒有錢所以予以拒絕。
各位專家您好:
我跟我的一位朋友之前因為工作合作關係而用本人的名義申請了一個"**工程有限公司",基於彼此信任關係就將公司印鑑放在他身上,又用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了1,000萬元(錢在對方身上,好像已經拿去買地!?),如今因撕破臉後就發生了以下問題,特別請教各位專家,我應該怎麼辦?(公司負責人是我本人,沒有股東,資本額1000萬,也沒有任何其他協議)
1.如果印鑑拿不回來,我可不可以去申請變更印鑑?又如果要變更印鑑,需不需要原印鑑?
2.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我盡快拿回印鑑?可以讓我去變更!
3.如果要變更印鑑,貸款的錢是否需要先清還?我應該如何要回貸款的錢繳回銀行?
4.現在這樣的處境,我是不是應該先保障自己?該如何做?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專家賜教,感謝!!
如題.去年5/24因為個人債務問題.遇到有資產管理公司說要幫忙貸款.
就以刷卡方式申請了貸款[事實上對方是用找銀行"債務協商"的方式處理]
本來想取消服務.但是想到債務終究要找銀行協商.所以還是辦了[重點是對方也不退錢給我]
但是今年7/19.卻收到高雄地院的通知書.說還欠資產管理公司壹萬元.
我想請問一下.
第一.對方跟我說是代辦貸款.卻弄成是債務協商.導致我要多支付款項.我可以就這點要求對方少收服務費用嘛?
第二.因為對方再幫我辦理的時間拖的很長[2個月].有衍生出銀行違約金跟罰款的情況.我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嘛?
第三.因為當初沒有多考慮.所以沒有要求有問題的話在哪個法院審理.我要如何跟高雄地院申請"移轉管轄"以及"申請變更日期"呢?要附哪些文件還是證明?
大約6~7年前(2005~2006)在南部畢業,畢業之後搬到台北來
就學貸款也是在南部辦的
之後大概3年前(2010)有去銀行詢問如何繳就學貸款的問題
結果對方請我撥電話去南部申請貸款的分行問
我撥過去後,對方請我回南部處理,我問她不能直接在台北處理嗎 ?
畢竟一趟路程也不方便,對方堅持要我回南部
我因為工作關係就沒去處理了
今年(2013)7月初我收到催繳通知,我直接撥電話過去該銀行分行的催款中心詢問
結果對方告知我,只要帶身分證去我所在地(台北)的分行繳就好
不需要去南部處理
當下覺得有點奇怪
7月8日到了銀行也繳完費之後,以為沒事了
結果7月中,我上班的地方收到法院強制扣款通知
我覺得很奇怪,為何我繳款了,還會被強制執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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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剛剛我也收到法院強制扣款的通知
每個月要扣薪水三分之一
催繳通知是請我7月20日前去正常繳款
單據也是7月1日才寄出
結果我打去南部銀行分行問,卻跟我說她們6月份就寄出法院強制扣薪處分
這到底是甚麼情況呢 ?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問題 ?
如果真的被強制扣薪三分之一,是不是我就不需要到銀行另外繳款了?
您好.不好意思.有關於卡債問題請教.正卡是我母親.副卡是女兒我本人.在101年3月22日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內容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8430.及自民國9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並在101年7月9日收到富邦銀行委託業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寄來的還款協議書.內容是雙方協議於101年7月9日前還款2萬元.另自101年8月15日至104年1月15日每月還款5千元共計31期以總金額17萬將此案結清.到現在都很按時匯款.在今年改還3千目前為止總共匯款了6萬6.想想總覺得還款金額過高.請問這樣要還款17萬會不會不合理.協議書沒有我的簽名蓋章這樣是有效的嗎?要怎樣跟對方談呢?.我未婚是單親媽媽.月薪也才2萬2.自己的卡債也在101年11月成功做了前置協商.要還4885元.繳款也很正常.希望您能幫忙解答.謝謝
2011-12-某日:債務人(乙)簽訂本票,本票無寫上日期,只在遺產協議書上註明房子過戶後付款與債權人(甲)。2012-04-某日:因甲半年內不是無法聯繫到乙,就是聯絡到乙,乙稱房子尚未過戶完成所以無法還錢,要甲再等。2012-06-某日:甲委託朋友(丙)提出房產的相關資料,證明房子已經在2012-02-某日完成過戶與乙,乙已經拿房子向銀行抵押。於是甲向地元法院申請本票裁定。2012-07-某日:本票裁定結果出爐,乙突然連繫甲,並表明還錢意願,於是2012年的七月八月九月十月乙都有還錢,但到2012年十一月時乙向甲表明還錢有困難,希望暫緩還錢,甲答應可每個月還更少錢,但請不要不還。但至今2013年七月,其間甲有傳簡訊或打電話給乙,乙完全置之不理,最後一次回覆簡訊在2013年2月。請問是否可告乙有詐欺房產的嫌疑?又因本票裁定已過一年效期,是否要再次向地元法院申請本票裁定?而後拿裁定書向國稅局申請調查債務人乙之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您好.不好意思.有關於卡債問題請教.正卡是我母親.副卡是女兒我本人.在101年3月22日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內容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8430.及自民國9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並在101年7月9日收到富邦銀行委託業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寄來的還款協議書.內容是雙方協議於101年7月9日前還款2萬元.另自101年8月15日至104年1月15日每月還款5千元共計31期以總金額17萬將此案結清.到現在都很按時匯款.在今年改還3千目前為止總共匯款了6萬6.想想總覺得還款金額過高.請問這樣要還款17萬會不會不合理.協議書沒有我的簽名蓋章這樣是有效的嗎?要怎樣跟對方談呢?.我未婚是單親媽媽.月薪也才2萬2.自己的卡債也在101年11月成功做了前置協商.要還4885元.繳款也很正常.希望您能幫忙解答.謝謝
妳好.我想請問一下.結婚的時候對方用我的名字購買一台車.因為他沒辦法貸款所以希望用我ㄉ名字購買.且因為需要保人.沒人願意當.所以他強力要求我當車主.我爸爸當要保人.我沒辦法只好答應.因為他說車款他一定會按時繳.所以就勉強答應.結果離婚後他都沒去繳貸款.離婚協議書上有清楚的寫到車款他要繳.這算證據嗎?
之前有告他侵占.但沒起訴.因為檢察官說我協議書說車子歸他.所以我告不成.但他根本沒依照協議書上的去繳款.那現在我把全數的車款已在今年繳清.那我可以跟他索賠我幫他繳的車款貸款ㄇ?
車子很早就被他賣到當店.因為當店的人來跟我要10萬元.我沒理他們.我跟檢察官說但他們不相信.
沒多久銀行打給我說車子被他們拖走ㄌ.那現在我可以跟她要回我所繳的錢ㄇ?
收據我都有留著.
麻煩律師你們了...
如標題
家父在八年多前過世後,背負債務關係,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全家都在拋棄繼承範圍)且也得到證明。
國內某家聯x銀行不斷寄出通知(收件人是我母親)要我們付清,已上過一次法院,對方律師才知道拋棄繼承證明的內容是包含我們全家人,而非部分親屬(自己看錯證明中,拋棄繼承人員說明導致誤會),所以一上庭,該律師就自動向法官說撤銷此案。
就在這幾天他們又寄來一次,其他銀行自從我家辦理拋棄後就沒有發通知,這次更扯,收件人竟然寫我父親,難道是要跟死人要錢,這種一直在擾民的行為是否可以以法律方式警告銀行,如果每次都因為他們疏忽而要讓我們上法庭,一來工作請假停擺,二來還要為了這件事東奔西跑。
麻煩各位律師解答
謝謝
預售屋買賣係指當事人約定,由買受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價金,出賣人於一定期限內將房屋興建完成並移轉所有權及將房屋交付予買受人的買賣契約。與成屋買賣不同的是,預售屋買賣於訂約時,買賣標的的房屋尚未動工,或者還在興建當中,成屋買賣的買賣標的,則是已取得使用執照的房屋,包括先建後售的新成屋與中古屋。
有關「成屋」及「預售屋」之法律定義,規定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因此只要領有使用執照則該不動產即己是「成屋」,而非「預售屋」。從而,建?在簽約前幾天該屋已是成屋而非預售屋而要求更正,初步來看應該還算是有其合理性,但還是得注意避免在轉換契約的情況下損及您的權益。
本件您可要求看過使用執照確認其主張的換約事由為真正之後再來洽談轉換契約的事宜。若您同意換約的話,後續您應注意的事嗣後轉換簽訂的條款在各項權利義務條款有無變更(不利)的狀況。其次,成屋買賣基本上會是現況交屋的狀況,所以契約轉換過程恐怕需注意目前房屋狀況與先前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指廣告宣傳品所記載者,至房屋平面圖及建材設備表則指賣方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所附之附件)是否相符,先進行建物現況確認,若發現建築物完工後與初始資料有異,應先提出主張暫時不要急著轉換契約。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八、加盟經營者︰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九、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一○、營業處所︰指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店面、辦公室或非常態之固定場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債務清償完畢後,清償證明的部分直接向銀行要求核發即可,銀行依法是不得拒絕的。
2.關於您的金融信用部分,可能重點在於目前尚在清償的這幾筆逾期放款其帳務狀態為何,如果是催收款或者呆帳的話,原則上會依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揭露之規定辦理,若依該中心揭露之資料您尚有信用不良之紀錄者,則要申請新的貸款恐怕就會有困難,另外若您想進一步查詢您個人在銀行授信的信用情形的話,可以洽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資料揭露期間規定如下(轉引自該中心網站):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報經該會核備之資料保有期限及揭露予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為:
一、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
二、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為:
1.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2.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3.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十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4.信用卡資料 I.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II.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一年。
III.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一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5.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五年。
6.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7.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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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房仲簽了專任約賣房子, 仲介找到買方, 我們和買方也已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買方有付簽約金, 我們也交出權狀讓買方辦理產權轉移, 前幾天仲介找的委辦代書打來說買方本人的銀行貨款下不來, 目前還在產權移轉用印階段, 需要更產權轉移登記人的名字, 所以要我們再重新蓋公契申請書的章, 我了解買賣契約有一條是: 買方得指定產權登記的名義人, 現在是買方本人的銀行貨款下不來的情況, 請問:
1. 賣方一定要照代書的話做嗎? 或者賣方有權利主張一切按照合約履行,產權登記變更由買方自行處理?
2. 買方透過代書轉達貸款下不來的情形而需要更換公契登記人故要賣方重填公契申請書,否則尾款付不出來, 到時無法如期交屋, 因延遲而產生的費用, 請問此事有任何究責於賣方的事實嗎? 或者賣方可以依買賣合約之規定, 因買方尾款付不出來而解除契約且沒收簽約訂金?
3. 當初房仲專任約明定付款方式分四階段: 10%, 10%, 10%, 70%(可貨款), 但在不動產買賣契約裡變成付款只有簽約金和尾款兩期, 這個我可以主張不動產買賣契約與專任約內容不符而要求更改嗎不動產買賣契約付款條件和專任約相符嗎?
1.買賣契約履行要雙方一同協力,確實賣方可以主張按契約履行,登記由買方處理,但是公契申請書必須賣方(嚴格說是屋主)蓋印才可以辦理移轉登記,賣方(屋主)在此有配合蓋印的義務,但如果買方頻頻更改登記產權人,將會造成契約約定付款過戶交屋等期限延期,賣方(屋主)在此可發函催告確定產權登記名義人,以免時間一再拖延。
2.這是機會成本考慮的問題,如果賣方不配合代書,雖然依契約會造成遲延、解約、沒收定金等違約金的效果,不過買方如果賴皮,賣方要拿到賠償也須要花很大的時間勞力成本。如果稍微配合一下,也許可以順利拿到尾款,少浪費解約造成的糾紛,端看兩衡量哪個比較划算而定。
3.簽了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必須完全按照契約書走。之前專任約只是初步的構想,至少在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如果對於付款方式有意見,就要提出來,否則當時沒提出,不可以之前專任約所約定來推翻。況且,專任約是對仲介公司簽,不動產是對買方,對象不同,買方不受專任約拘束。
律師 您好:
我目前尚在就職中,工作職務為會計人員,因個人疏失造成b老闆私人土地銀行甲存跳票了,但實屬疏失。因公司資金一直不足,讓付款制度一再更改,原本的a老闆因為維護自己利益(a老闆是公司負責人),指示不再開立公司的支票出去,一律開b老闆的支票,但因為b老闆他之前信用己破產,信用嚴重不良,只有土地銀行甲存的私人支票可開,這次卻因為我操作疏失,導致跳票。
問題是,支票兌付日當天,我因個人因素請假,銀行有打電話給b老闆通知存款不足,但b老闆一直未接電話,公司助理小姐說明,並無接到銀行通知存款不足的事情,所以也不知道此事嚴重性,就這樣的情況之下,公司b老闆的支票跳票了。
現在b老闆要控告我業務過失,我想請教律師,我就職時並無簽訂任何的僱佣合作或工作守則,那??我這樣要負什麼法律責任或是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