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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跑迷 105-07-11 16:08
我目前成年未婚,想要自首我有墮胎過,並且請檢察官連同我的前男友一同起訴,我不想要適用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更不想要適用刑法62條的減刑,請問我要怎麼表現才能讓檢察官起訴、讓法官判我有罪,並且不減刑即不得易科罰金
戀戀 105-06-07 12:38
今年的一月底 台北警察 南下 雲林 我的工作地點 叫我配合指認上游販賣毒品的人的犯罪行為並成立, 對於我吸食的犯行會減輕刑責 ,後來我也配合交出吸食器 ,接著在五月四號的時候我收到了 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分書 上面 註明了我之前有勒戒戒治的前科還有我10年前有易科罰金六個月的案件, 然後跟這次被查到的日期,都沒提到主動配合指證的內容,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申請簡易判決處刑 ,我 想詢問看看對於我這情況簡易判決 我比較有利嗎? 我需要向法院提出書狀要求傳訊陳述嗎?對於指證的情形我可以要求 輕判或減刑嗎?麻煩可以告訴我嗎?
Gigi 105-05-22 14:30

我在22日被判酒駕(酒測值0.6)因為我想幫同學把車子移出來給她騎(車子太重她移不動),

後來到地檢,檢查官完全沒有詢問或是陳述我的案發經過給我聽,只問了我是不是觸犯公共危險罪,後來她問說緩起訴的罰金我自己繳不繳的起,我告訴她我自己繳不起還要跟她說但我可以請家人協助的時候,她完全沒聽我說話就直接說那就判你減刑。當時不清不楚的聽不懂兩者的差異我就沒有即刻反搏。

我想請問減刑的意思是可能要坐牢嗎還是繳罰金?

如果判決出來是要坐牢我還可以申訴嗎?有可能改判回緩起訴嗎?

謝謝幫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2 14:59

您好,

 

可具狀向檢察官敘明您的意思,爭取緩起訴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回覆閣下所述問題,2013年6月13日起酒駕正式入法,酒測值吐氣達0.15就開罰,(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酒測值吐氣達0.25(含)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檢察官之意思應是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若是,則會再另送法官判刑,基本上以易科罰金為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這個地方應該是你聽錯了。是簡易判決處刑才是。

二、法律上,簡易判決處刑算是起訴,之後會進入法院的程序。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狀況,法官要做簡易判決是非常快的,常見一個禮拜到二個禮拜就判了,如果你有什麼意見要跟法官表示的話要儘量具狀。

三、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是可以不用開庭的,如果你有意見又不寫狀表示意見,法官很快就判了你也只能上訴,在這樣的情況上訴期間只有十天,是以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你寄出上訴狀的時間為準。

四、為了避免發生這樣的事,如果你覺得有什麼意見要表達還是快點寫狀紙。

五、酒駕一般來說都是易科罰金的多,這個你不用太擔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2 2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請求緩起訴,並繳納公義捐或做勞動服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4-16 07:50

請問律師們,我老公跟我未結婚前發生的事情,在我看來疑似被仙人跳,每次出庭,女方也才只出庭一次,也有給和解金,連測謊女方也不敢做,我老公拿出那麼多證據,女方什麼證據都沒有,口供也都不同,還是被判刑了,也上訴過,不過被駁回。

現在已經在服刑,被判2年10個月,想問說如果在上訴的話,對他刑期是好還是壞呢?

會在減刑還是增長刑期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4-16 09:22

已經在服刑,代表判決已確定無法再依通常程序上訴,但如果有符合對您有利的再審事由或審判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聲請再審或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再審及非常上訴如果成功,不會有更重的判刑。但實際上,成功機會非常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6 09:4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只有被告上訴而檢察官沒上訴的話,原則上法院不會判比較重;只有一個例外情況就是適用法條錯誤。 性侵害犯罪常側重於被害人之供述,宜在詳細檢驗被害人供述與客觀證據矛盾之處,以及供述與經驗邏輯不符之處。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基本上刑不會變重,但通常程序應已走完,只能循再審或非常上訴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再上訴救濟,實質意義不高,只是形式意義,不如請您配偶於監獄中爭取表現機會,累積積分,爭取假釋機會,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6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再上訴救濟,實質意義不高,只是形式意義,不如請您配偶於監獄中爭取表現機會,累積積分,爭取假釋機會,比較實在。

Ballma 105-04-15 14:49

朋友因詐欺取財,102年判刑10個月,通緝後於今年入監。請問,其犯罪期間再96年4月24日以前,適用96年減刑條例嗎?再請問,判刑10個月再監表現良好可假釋嗎?

Ballma 105-04-15 14:34

 朋友因詐欺取財102/5月判10個月,通緝後,今年入獄。請問?其犯罪時間發生在94年4月24日以前,可以適用於96年減刑條例嗎?再請問刑期10個月可以假釋嗎?

小均 105-03-23 12:20

已確定部分先更定應執行刑的話,,會對我的刑比較不利.是真的嗎? 因為先不訂刑用22年5月去執行.累進處遇的分數會差很多.所以我才想說要不要先訂? 而我看有些人先定刑結果到後來反而比原判還重.可是有些人反而有變輕. 請問標準在哪裡??就我現在的情況來說  是應該先訂以確定部份等剩下上訴的判下來才合併訂應執行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會對我比較有利??

 

 

 

另一個問題  17條第2項自白減刑的部分..是需偵.審接自白才算我的情況是.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有根據通聯譯文問我.但是移送到地檢署時檢察官沒有逐一問我.(證人有4人A.B.C.D)只問我一句我有沒有賣A?(時間地點都沒問)我說沒有 其他B.C.D連提都沒有提.就換問我上游的問題  .就讓我交保回家了.後來也沒再傳我開庭.之後我就收到起訴書.才知道我被起訴那麼多.後來審理我就都全認了    請問這樣是不是算未給予自白的機會? 這樣有的減嗎?

 

 

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裁判要旨:「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罪刑相當、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始為適法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第二審之案件,第二審所認定之犯罪情節,明顯輕於第一審者,若第二審之宣告刑猶等同於第一審,實際上無異諭知較重於第一審之宣告刑,即難謂與罪刑相當原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無悖。」 第二審法若認定犯罪情節明顯重於第一審,依同條但書規定仍可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為維護您的權利,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均 105-03-23 02:34

已確定部分先更定應執行刑的話,,會對我的刑比較不利.是真的嗎? 因為先不訂刑用22年5月去執行.累進處遇的分數會差很多.所以我才想說要不要先訂? 而我看有些人先定刑結果到後來反而比原判還重.可是有些人反而有變輕. 請問標準在哪裡??就我現在的情況來說  是應該先訂以確定部份等剩下上訴的判下來才合併訂應執行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會對我比較有利??

 

另一個問題  17條第2項自白減刑的部分..是需偵.審接自白才算我的情況是.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有根據通聯譯文問我.但是移送到地檢署時檢察官沒有逐一問我.(證人有4人A.B.C.D)只問我一句我有沒有賣A?(時間地點都沒問)我說沒有 其他B.C.D連提都沒有提.就換問我上游的問題  .就讓我交保回家了.後來也沒再傳我開庭.之後我就收到起訴書.才知道我被起訴那麼多.後來審理我就都全認了    請問這樣是不是算未給予自白的機會? 這樣有的減嗎?

 

不好意思了   麻煩律師您花時間看我的長篇問題   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0 10:39
您好: 因系統問題,無法順利於頁面上直接回覆,煩請寄送問題至r96a21070@ntu.edu.tw以利詳細回覆,謝謝。
小均 105-03-22 13:42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目前聲請上訴1~7部分.而漏上訴9.11.12(聲請再審)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我想請問

因為書記官說如果要就附表8~17已確定部分先更定應執行刑的話,,會對我的刑比較不利.是真的嗎? 因為先不訂刑用22年5月去執行.累進處遇的分數會差很多.所以我才想說要不要先訂? 而我看有些人先定刑結果到後來反而比原判還重.可是有些人反而有變輕. 請問標準在哪裡??就我現在的情況來說  是應該先訂以確定部份等剩下上訴的判下來才合併訂應執行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會對我比較有利??

另一個問題  17條第2項自白減刑的部分..是需偵.審接自白才算我的情況是.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有根據通聯譯文問我.但是移送到地檢署時檢察官沒有逐一問我.(證人有4人A.B.C.D)只問我一句我有沒有賣A?(時間地點都沒問)我說沒有 其他B.C.D連提都沒有提.就換問我上游的問題  .就讓我交保回家了.後來也沒再傳我開庭.之後我就收到起訴書.才知道我被起訴那麼多.後來審理我就都全認了    請問這樣是不是算未給予自白的機會? 這樣有的減嗎?

不好意思了   麻煩律師您花時間看我的長篇問題   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0 10:40
您好: 因系統問題,無法順利於頁面上直接回覆,煩請寄送問題至r96a21070@ntu.edu.tw以利詳細回覆,謝謝。
聖小熊 105-02-05 01:02

日前我朋友因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詳情可見此新聞

主因是因為在大樓丟擲汽油彈 造成大樓走廊起火燃燒

並且剪掉自家瓦斯線差點引起爆炸事故

由於當事人精神不穩定 經濟部分也算是低收入戶的情況下

1.這樣會有減刑的措施嗎?

2.若有減刑,大概需要被關多久?

3.如果我朋友只是在睡覺,犯罪者不是他,那他最終還是會被處分嗎?

 

先感謝律師的協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5 09:22
您好, 1、法院在量刑時會審酌被告的教育程度、生活水準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來為判斷標準。精神狀況則需要有醫院證明才有可能作為減刑依據。 2、如果是初犯,且態度良好的話,應不至於判太重,可以爭取從輕處置或易科罰金。 3、不是他做的他自然不會有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2-05 11:57

如果他答辯表示不是自己做的且法院也是這樣認定,就沒有刑罰可言。但若是被認定有做的話,他精神不穩定,要看他在行為當時是不是符合刑法第19條的規定,才能決定是否有機會減刑

奇斯 105-01-10 19:33

各位好,在此先聲明,我並無因此條法律遭到提告

我只是一位高中學生,平常跟著社團學長們在打辯論,因為接下來的辯題為廢除刑法227條,我想試著找出因227-1條,也就是兩小無猜條款而被無罪或減刑的例子

但我關鍵字查過後,卻幾乎都是因刑法59條而得到減刑證據不足而無罪。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只能開口詢問,希望有人可以提供給我因227-1而被判無罪的例子,謝謝各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去司法院網站查詢有無類似判決,但要注意的是,若是兩小無猜條款,因為是屬於告訴乃論,所以若被檢察官起訴後再撤告,則法院會直接不受理判決,所以會找不到無罪判決,以上希望對伙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均 105-01-07 19:36

請教一下所謂的自白是一定要偵查及審理時認罪才有自白嗎?如果偵查及一審時沒認罪到了二審準備程序就認罪這樣有符合17條2項的減刑嗎?(有的減嗎?)

但是後面有一句不以自始自終承認為必要.  不明白其意思? 自白是等於認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7 22: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主張第17條第2項規定,偵查中一定要有自白,一審或二審再自白,即符合偵查、審判各自白一次,故若二審欲主張第17條第2項規定,必須想辦法在偵查筆錄或警詢筆錄中找到自白之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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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7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主張第17條第2項規定,偵查中一定要有自白,一審或二審再自白,即符合偵查、審判各自白一次,故若二審欲主張第17條第2項規定,必須想辦法在偵查筆錄或警詢筆錄中找到自白之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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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該項適用要件必須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而是否可以解釋為有自白,或認定仍符合該項之要件,則要視筆錄及卷內資料而定,建議可以委請律師閱卷

小均 105-01-08 03:38

請問所謂自白是等於認罪嗎

請閣下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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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陳力行 104-12-03 05:55

律師您好

我收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的單子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行,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背面是我3條的犯罪罪名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地院

重點是我1.2條再上訴二審時,已經改判各1年8個月,第3未上訴

一審判刑6年,  一(2年)   二(2年)   三(2年)   應執行4年

二審判刑5年4,一(1年8)  二(1年8)  三(2年)(未合併執行)(未上訴已定案)

我已經二審減刑了 為何收到的合併單還是4年

律師幫幫忙拜託 ,很擔心這個問題

您好:三條罪加起來 1年8月+1年8月+2年=4年16月
執行刑只要沒超過加總的範圍 應屬合法

y_ll 104-11-21 22:15

我前陣子因為朋友a被憲兵隊跟

其中有被拍到一次與不認識的人交易三級毒品我離開後那個人就被抓了(那個人是我朋友a叫我去的)

再來有一天我去找人給完二級毒品後那個人也被抓後再來警察就在家樓下拿搜索票了

回憲兵隊後因為我態度都很好也都配合坦承

因為他們其實想抓的是我朋友a 後來聊了很多

他們也知道原來是因為朋友a跟我凹錢所以導致我莫名其妙欠他錢然後朋友a就叫我跟他拿毒品去賣還他錢,我一直都是不願意的但他就是會假借很多理由藉口要我去幫他找人收錢漸漸的開始丟東西在我身上要我去跑但其實我根本沒賺什麼錢因為都被他凹走了,警察都很生氣而且本來他們就是想抓他而已所以我只是算無辜被波及到的

所以我也願意配合幫忙

之後到地檢署本來是要收押的但憲兵隊組長答應要幫我所以他也有跟檢察官要求讓我交保

然後警察也有跟檢察官說是因為我的關係才讓他們抓到朋友a的 因為他們也希望能幫我減刑

後來我朋友也被抓了前幾天來了30號開證人庭的單子但收到的隔天書記官打來說我的販賣案也是當天開

想請問一下那天開庭就需要請律師了嗎還是可以等下次在請?

那會不會有可能開完庭就收押了?

我要怎麼做才能緩起訴還是上訴呢…?

謝謝

您好:

建議偵查時即委任律師,且您可能有販賣毒品轉讓毒品之問題,刑度頗重,建議供出上家並認罪,可爭取減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2 15: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犯販賣三級毒品之犯罪,應考慮委任律師並先與律師討論偵訊可能之問題,及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答案,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就更難處理,且販賣三級毒品為七年以上重罪,無緩起訴之可能,僅有證據不足不起訴或證據充足起訴,目前偵查不公開,您無法閱卷得知檢察官握有之證據,但您可控制您自己之證詞,不要變成不利自己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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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2 15: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犯販賣三級毒品之犯罪,應考慮委任律師並先與律師討論偵訊可能之問題,及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答案,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就更難處理,且販賣三級毒品為七年以上重罪,無緩起訴之可能,僅有證據不足不起訴或證據充足起訴,目前偵查不公開,您無法閱卷得知檢察官握有之證據,但您可控制您自己之證詞,不要變成不利自己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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霖鍹 104-11-03 23:02

請問未成年販賣毒品又有傷害前科

會被關多久

如果緩期減刑又是多久 ?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3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毒品為重罪,仍適用刑事訴訟法之通常刑事程序,需視販賣毒品之種類,為三級、二級或一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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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3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毒品為重罪,仍適用刑事訴訟法之通常刑事程序,需視販賣毒品之種類,為三級、二級或一級而定,目前若被起訴,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以作答辯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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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艾伽 104-10-24 02:54

您好,抱歉

想請問一下

我有位朋友,因為酒駕被判6個月

之前因為多次酒駕有罰款過

這次。。。去法院結果檢查官不讓他易科罰金,直接讓他進去服刑6個月

現在,他已經進去北所要一個月了

請問一下

他還有機會能申請減刑還是易科罰金

他真的要服刑6個月才能嗎?

請問還有什麼辦法能做的幫忙讓他早點出來??

他非3等親無法看他

請問有辦法能讓我去看他?

麻煩您回我了,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4 17: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無法減刑,必須服滿六個月之刑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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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毅 104-10-20 21:09

因我司與A公司6月時有合作一件印刷案,而A公司當時沒簽訂合約書只簽訂採購單,而出貨時A公司提出要分兩批出貨卻沒提出要分兩次付款,而採購單只有明確的標示數量與金額,沒任何我方答應A公司可分兩次付款之文字,導致A公司拒付尾款,因我司怕收不到款項,而隨即製造一份正式合約書,並將採購書上A公司的簽名經過處理移置合約書上傳真給A公司,請問律師這樣觸犯什麼罪??最高與最低刑責是什麼呢??我司只有A公司所簽名的的採購單,這樣是否收的回尾款??(已出貨第一批,第二批尚在我司倉庫,尚未收尾款不敢交付剩餘商品)

 

PS:若對方提告檢察官會因我司是為要捍衛自我權力導致犯下錯誤而減刑或是其他輕量處罰嗎??

你好:

契約上偽造他人簽名會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你行使該文書會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也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跟檢察官強調事情的始末,請求緩起訴。若不幸被起訴,可以請求選告緩刑或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買賣契約約定不夠詳盡可以協調修改契約或事後補充,以免履約上發生爭議。

您好:

刑事部分,您可能會有行使偽造文書罪之問題,民事部分,因為就數量及金額已有合意,且對方有簽名,所以採購單可視為契約之書面,當然可以請求對方給付貨款。

采采 104-09-15 19:55
律師們好: 我前夫在今年四月時 跟兩個朋友半夜喝醉,看到路邊外勞 併打傷他們(有輕微挫傷) 其中有個朋友順勢拿了外勞的包包 裡面大概有現金兩萬多塊跟外幣 三個人平分掉 當天接近中午就被抓了 被告結夥搶劫重罪(現在在看守所羈押禁見中) 上個月底接到通知 說要和被害人和解 我想問的事是如果和解了 有機會獲得緩刑或者是減刑之類的嗎? 我前夫跟他兩個朋友都是初犯,沒前科 我們有一個兩歲多的小孩 小孩很想爸爸 法院是有法扶的義務律師 但是因為家裡沒錢(我先生獨子,家裡還有年紀大的爸爸只剩我一人賺錢養家, 雖然我們離婚了,但發生事情我也放不下爸爸一個人在家沒人顧,爸爸也不識字所以 法院都是通知我) 所以一直不知道能不能聯絡 或請他?助我們? 可以給我一些建議嗎?

您不覺得外勞比較值得幫助嗎

 您好,

看您敘述,像是觸犯傷害罪、加重強奪罪。但是檢察官也有可能起訴加重強盜罪。罪刑差很多,所以必須先釐清

若是傷害罪、加重強奪罪,最輕刑責為一年,若和解且無前科,是可以爭取緩刑

若是加重強盜罪,最輕本刑為七年,怎麼減都還要判三年多,是無法緩刑的。

故,此案重點在於律師辯護策略是否得宜,是否可以為被告爭取為傷害罪、加重強奪罪,若能,且有和解,自然有機會緩刑

刑法第74條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和解有助於減刑,但此為重罪,要緩刑的機會很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5 22:38

您好,若您沒有前科,又有與被害人和解,就有獲得緩刑之機會,建議好好誠摯地與被害人和解

gino 104-08-18 22:07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目前在澳洲伯斯~因為涉及一起洗錢案   在這邊已經請了華人律師

目前結果不是太理想  可能會面臨最高10年的徒刑!

我上網有找到

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所以代表我回台後還會面對台灣的司法,所以我跟律師說我國這條法律

他希望我可以提供這條法律的相關判決實例及條文相關規定(都是英文版)

將來在澳洲法庭上可以提出.

因為既然回台有很大的機會會再次被判刑,所以希望可能跟澳洲這邊的法院求情減刑

想請問版上是否有律師可以提供相關協助(諮詢費的部分我會請台灣家人代為匯款)

我希望可以找到台灣有負責刑事律師,跟澳洲這邊的華人律師連絡,看台灣那邊需要能夠提供什麼證明及資訊來換取可能減刑的機會.

謝謝各位律師!

EMAIL:jim00451419@hotmail.com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所犯確實是屬三年以上之重罪,所以回台後仍會面臨刑事責任,當然若台灣該法條的規定對您有利,則您可以提出,並由台灣的律師提供您協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同謝大律師所言

但實際狀況也是要收到您實際案件狀況為主, 還有澳洲宣判結果做判定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討論之

gino 104-08-19 17:49

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但小弟仍有兩個問題~~

1.台灣刑法第七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刑法第五條及第六條),
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因為洗錢防制法在台灣為特別法,故不包括在刑法第五條及第六條內,且洗錢防制法
第11條規定
有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

資助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該組織活動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問題是洗錢法不再刑法第五及第六條規定內,也不符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徒刑!
所以代表國外洗錢不會被刑法第七條追溯?

如果在國外洗錢並不會觸犯刑法第七條規定,那小弟我就不用提供台灣相關資料給
澳洲法庭了,因為台灣並不會追究,所以給就沒有理由要求澳洲法庭減刑.

2.目前確認澳洲法律是一罪不二罰,且台灣和澳洲並無邦交,當我服完澳洲刑期後會被

驅逐出境回台灣,澳洲是否會把我的犯罪卷宗交給台灣(目前所知如果在美國犯罪,美國

會轉交台灣卷宗,但日本犯罪卻不會.所以請問澳洲是否有此慣例???)

因為就小弟自己的認知,外國政府認定此人因觸犯外國法律,但經判決後已經服刑完畢!

故基於各國司法獨立性並不會多此一舉!

謝謝各位律師解惑~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4 15:05

宜蘭一名游姓男子為和前女友復合,竟把她擄至壯圍及蘇澳內埤海邊談判,前女友遲不回心轉意,游男竟把她押到蘇澳海事學校後方一處空地,嗆「如果妳有小孩的話,妳就不會離開我」,在車後座硬上,完事後才放她走。前女友母親得知此事後提告,不過宜蘭地方法院審結後,考量已獲原諒和解,給予自新機會,判他緩刑5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林俊賢律師法律教室】

看到許多網友留言,為何性侵犯才判1年8個月?緩刑5年?恐龍法官?後台硬?法官有沒有收錢?的疑問…

我們來解釋一下,刑法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最輕本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簡言之最輕應判3年,但是法官考量被害人與被告已「和解且原諒」,就會拿出刑法第59條(刑之酌減)來將最輕判3年的罪減刑到1年8個月,然後再用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就可以判緩刑了喔。
簡單來說,判2年以下的罪經法官考量情狀後可以給予緩刑強制性交雖最輕至少要判3年,但因減刑後只判1年8個月,就可以緩刑喔。
此案件法官最主要考量的應該是男女雙方曾交往過、男方一時衝動且有悔意、年紀尚輕,後女方也已經原諒男方,並且和解,才會給予緩刑,所以不是恐龍法官、後台硬或收錢拉…
緩刑的意義:刑之暫緩執行。使受判決人仍舊生活於自由社會,接受社會性處遇,並可避免短期自由之弊。
 
【適用法條】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ying 104-08-12 18:21

今天收到保智大隊的通知信,告知我觸犯商標

去電詢問後得知是我網路賣場裡販賣的一雙雨靴

是HEINIU 高筒雨靴

但我在當初的頁面裡販賣有註明這段話"

此為自訂款HEINIU 高筒雨靴

非元歐美正版如有了解過這款的就知道

正版的絕對$4、5千元的價格起跳

介意 " 正版 " HEINIU 與否的dear們請至官網購買歐

我們已說明非常詳細

同意者再下標"

因有告知清楚,所以不知道也有犯法,一直到收到這封信件後知道一樣是觸法的

我也知道了我賣的是仿冒品,所以下周去做筆錄也會勇於認錯

但我想詢問的是要怎麼減刑之類的,因為我查了很多相關案例,很多人都說是無抑或是轉賣一件而已,但我是販售,目前為主賣了11雙,每雙約賺$500, 看到很多其他人說就跟檢察官說"真的不知道是觸法這種話"可以減刑((別人說死都不要承認你知道你賣的是仿冒品----這句話是對的嗎??))但我不知道我該怎麼講,也有看到有人說像我這樣是刻意販售,刻意販售仿冒品是很重的罪名,沒有賠個幾十萬是無法解決的,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或是提出哪些對我較有利的東西可以讓罰鍰跟刑責能降低,我願意負擔賠償也願意認錯,但希望把傷害降到最低....也沒有那麼多可以賠...請求律師告知我該怎麼做或準備甚麼資料跟東西? 以及想知道相關賠償價格是怎麼制定的呢?  另外此案件我是有要負擔刑法民法呢? 兩邊都要賠償是嗎? 還是統一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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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來說,是想辦法與被害廠商和解以爭取檢察官緩起訴

二、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話則去爭取法官緩刑

三、也有人要爭無罪的,那得多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再擬定搜證方向。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五、如果是走認罪和解的路,那麼賠償行情則多查一些民事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2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加註知這段話,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您明知系爭商品未經授權,卻仍為陳列販賣等行為。建議您與廠商和解以爭取緩起訴之機會。

ying 104-08-15 02:35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加註知這段話,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您明知系爭商品未經授權,卻仍為陳列販賣 ... (恕刪)

請問你說的"註知這段話"是指我在頁面上敘述的這段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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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在做筆錄時該說到這件事嗎?(講或不講到 哪者較好)

另外想請問如檢察官詢問我說到底知不知道自己是賣仿冒品?

是要像別人說的堅持裝傻不承認嗎? 還是承認對案情較有利呢?


ying 104-08-15 02:42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一般來說,是想辦法與被害廠商

 

想請問那您提到的第五點

五、如果是走認罪和解的路,那麼賠償行情則多查一些民事判決來參考

 

要去哪裡查相關民事判決呢?或是收尋哪些資訊可查到呢?

另外想再請問一件事,跟廠商談和解,但我現在不知道廠商是誰

也不知是誰對我提告.只有警察跟我說是雨靴,

正常大家是在法院才會遇到廠商嗎?

當下法院判別是刑法民法?

此案件我是有要負擔刑法民法呢? 兩邊都要賠償是嗎? 還是統一的? 謝謝

ying 104-08-15 22:52

抱歉!我不清楚該按引言回覆還是回覆主題你們才會收到,因為周二就要過去做筆錄

 請問你說的"註知這段話"是指我在頁面上敘述的這段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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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在做筆錄時該說到這件事嗎?(講或不講到 哪者較好)

另外想請問如檢察官詢問我說到底知不知道自己是賣仿冒品?

是要像別人說的堅持裝傻不承認嗎? 還是承認對案情較有利呢?

另外請問我是要去3次是嗎?

1.警察局做筆錄? 2.偵查庭-檢察官? 3.法院-開庭?

這樣對嗎?

Jasline 104-08-07 17:15

請救救我們,我男友在去年6月時收到一個包裹,當場被壓制住然後跟他說那是毒品2.5公斤的大麻,他就被帶到看守所羈押禁見了9個月,在今年的3月保釋

其中我們有律師協助但律師一直要他認罪,明明沒有做卻要他先認罪再說,說這樣會減刑還有他可以要求法官輕判什麼,但是我男友覺得他沒做為何要有案底法律一定會還他清白,結果4月判決出來了,他背叛了有罪,其中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有做這件事情卻可以判刑,我們都很難過很絕望,但又不想要這樣屈服因此我們又上訴,前幾天二審的判決又出來了,一樣維持原判,但因為上一審的判決理由全部都是推測來的完全沒有證據,因此在二審的時候我們請了證人推翻他們的推測,但卻還是一樣維持原判決….請律師們救救我們,難道只因為誤收一個包裹就要拿一個人的人生來陪嗎?難道這就不是殺人嗎???拜託律師請救救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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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7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收到二審判決,應於十日內聲明上訴,並再於法定上訴期間撰擬上訴理由狀,完成合法上訴程序之,可針對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作為上訴理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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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7 22:18

您好,無論事實為何,現階段之當務之急,就是趕快聲明上訴,並撰寫上訴第三審之理由,現在上訴三審之駁回率很高,建議要委任律師閱卷後撰寫,以確保被告之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在只能循上訴三審來救濟,並應針對二審審判內容來指摘,盡量讓最高法院發回才有機會翻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8 21:29

三審是法律審,建議您可委請求律師協助撰狀,目前若未上訴且未逾期間,請儘快先聲明上訴。

仁百 104-07-20 11:42
去年底、警方抓到毒品犯後、憑line訊息申請搜索票、來我現居地蒐索、後來有搜索到毒品、並帶回偵訊並採尿液檢驗、偵訊時我均自白並坦承微量施用、且轉當證人,指證販售毒品給我的人之照片後就當晚回家了,之後開了一次庭、陳述過程後就ㄧ樣當日回家了、但整個案情沒任何消息拖了7個月之久、在今日來了一張裁定書、說我要去勒戒勒戒期並不得逾2個月的通知)文章內容只有我自白的施用地點跟方式、但檢驗公司對MDMA、安非他命、大麻的反應都是未檢出的陰性、然後又提出ㄧ份人體施用代謝率之類的報告、表示檢驗不出來並不代表沒有用的意思、加上我的自白、所以要我去勒戒。此裁定書完全沒有我轉證人的任何相關內容。及減刑免刑的部分也都沒提到。 最後明文不服裁定,於5日內提出抗告。所以我想請求協助 想請問有轉圜不勒戒易科罰金的方法嗎? 本人數年之前曾有一次持有毒品案未施用、也未檢出、判緩刑2年 保護管束 服勞動60小時每月定期報到驗尿均通過未施用未檢出的案件 已過4-5年之久了、有影響到嗎?
法律小學生 104-07-20 12:30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如果要爭取轉圜空間

             就必須趕快在五日內具狀提出抗告才有辦法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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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0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具狀至地檢署請求之,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即使抗告,也來不及且抗告成功機會亦非常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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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0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具狀至地檢署請求之,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即使抗告,也來不及且抗告成功機會亦非常渺茫。

小米 104-05-30 02:53
當時因?酒醉而私自在便利商店竊取ㄧ條價值三百元的充電線,當下被店員發現,立刻報警移送法辦,最後以一萬元交保。現在收到法院的傳票,要再去法院開庭,我不知道我會不會被判刑,依照初犯通常是會被判罰金嗎?因?警察沒有幫我做酒測我也無法向檢察官正實當下因意識不清所犯下錯誤,我該先向店家和解嗎?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減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要爭取較輕之刑,應積極與店家和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30 23:08

建議與對方和解

sammi.chen 104-05-27 16:03

請問我老公因侵占罪被判2年6個月~今年5/1入獄服刑~我想請問多久可以報假釋?還有明年總統大選2016年會有減刑嗎?那這樣實際刑期需要關滿多久??

執行超過一半,加上積分夠就可聲請假釋,目前大多沒有在減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7 22:47

執行一半就有機會可以報假釋,但通常第一次報不會過,可能要第二次報才會過。

林芝葶 104-05-11 15:38
您好 我8月就要迎接小寶寶了 可是老公卻因販毒被逮 警方監聽譯文裡抓了三個毒犯 第一個我老公有認罪 但一次交易有收錢 一次沒收錢 第二個 不是我老公的下線 他說我老公欠他一萬二 所以沒收錢 第三個 是第二個人叫我老公幫他送貨 但我老公沒賺錢 我想知道 1.這樣大概判多久 2.如果請律師大概還能拖多久 因為小孩子不能這麼快就沒有爸爸 或是能延緩執行嗎 3.如果有小孩 有妻子 本身患有糖尿病 心臟衰竭 爸爸有口腔癌 對他減刑有幫助嗎? 希望辛苦的律師們能替我解答 我真的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販毒是屬重罪,目前若有被羈押,應先以交保為要,而由於您老公認罪,日後可以朝減輕其刑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販買毒品為重罪,應謹慎處理,建議您的配偶應先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1 22:08

販賣毒品之成立,不以一定要收到錢為必要。另外,販賣毒品有分販賣毒品之種類會有不同之法定刑,建議為先生委任律師前往律見,以協助答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1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毒品是其販賣毒品之種類,一級二級三級各有所不同,有無自白承認犯罪、供出上手因而查獲均為量刑之依據,是否有販賣之事實,亦可從相關譯文及證人指述中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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