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我是一名工地主任
在最近的一個工地中發生一件意外
事情發生經過如下
早上8點時許,我帶著兩名粗工準備做搬運電線的動作,
因電線是放在地下室內的電氣室(因為工地現場,電線被偷兩三次了,
所以找了一個有門可以藏的地方),
而粗工打開鐵捲門後,三個人進入後發現已經沒有堆積電線了,
我回頭準備去詢問在變電站內工作的師父,還有沒有工作,
準備派遣給粗工,不料在尚未詢問,僅回頭不到10秒的時候,
就發生粗工誤觸高壓電的意外(粗工接觸的地方是在配電箱內銅排),
雖然粗工最後所幸沒有造成死亡,但是仍有傷害到神經
需要做復健
日前做筆錄時
粗工描述過程時,於筆錄中表示開配電箱門的是我
而我沒有印象我是否有去開門,我想這會是問題的癥結點,
如果兩名粗工都矢口否認有去開那個門的話
那配電盤的門就會變成是我去開的
但是我走出去的時間有約10秒的時間,他們有時間去開那個門
並且去碰觸銅排
我與他們的關係是 透過人力仲介雇傭的關係
以上我想詢問,
1.是否造成業務過失傷害?
2.如果他們將開門的責任推給我,我要如何告知檢察官或法官這是有問題的?
目前狀態
已進入司法程序,首先要配合警察做 調查業務過失傷害

購買進口之3c產品(公司貨),台灣有分公司,亦是輸入商
在消保法上負有製造者的責任
該商品瑕疵
造成傷害
是否成立刑法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傷害
可否提告(向台灣分公司負責人提告)
若敗訴有何影響
謝謝
相關法條
刑法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消保法
第七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企業經營者之侵權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九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企業經營者之侵權責任)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各位律師您好:
有個勞資相關問題想要請教,不好意思,有點冗長:
我在某間公司任職一年多,擔任業務助理一職,於今年9月4日提出離職,生效日為9月30日,
公司主管也簽名批准,並於9月30日之前交接完成,一切按照公司正常程序離職,在9/4~9/30之間,
公司也並無提出任何業務上過失的問題,因此我並沒有留下離職單副本便安心離職,
豈知竟於10月3日接到公司會計電話告知:
有一批貨物公司主管說我擅自退貨退款給客戶,要我負責處理,否則薪資會被扣壓,
當下我便已跟那位會計說明事情的原由,並說明當初是主管與客戶通過電話,
並下達指令給我,我是按照主管指示讓客人辦退,且其餘仍在職同事也有聽到,並非我擅自作主。
但是在發薪日(10/11)之前我仍然有與這位客戶連絡,盡到應有責任,
只是客戶也表明會主動致電公司,會自行與主管討論,更何況我已離職,
也無權處理公司的公務,在這之中只要與客戶通完電話,我也都有致電給公司會計說明現況,
但到了發薪日,我並未領到9月份薪資,致電給公司,公司要求我到公司對質,但我並無疏失,
我認為到公司對質無憑無據,沒有保障,因此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日期定在10月30日,
公司接到勞工局的電話,就在10/24將9月份薪資全額匯給我並電話通知我,請我去撤銷調解,
因為對公司的信任,我在第二天也就去撤銷調解,本以為此事就這樣結束,
沒想到公司竟然發存證信函給我,指稱我在任職期間因多項業務疏失造成公司損失,要我賠償,
我覺得非常不合理,因為在我提出離職到正式離職之間,公司從未因業務上的疏失對我提問,
卻在我離職之後因此扣壓我薪水,爾後因不想調解發放薪水卻又寄存證信函,
針對退貨一事,我也只是依照主管指示執行,難道主管一句沒這樣講,就要員工承擔責任嗎?!
再者其餘多項業務疏失,也只是口說無憑,並非事實,客戶沒成交應該也不是業務助理的責任,
做生意哪有百分之百,主管放著業務不管,有過失時便要下屬承擔,實在不合理,
可是因為公司的作業流程向來都只有主管口頭下達指令,所以並無書面證據,
也怕其餘同事為了保住工作而不願出面幫我做證,
而我因為是有依正常程序離職,理應可請公司開離職證明給我,
離職後多次向公司索取,公司卻遲遲不願開立證明給我,顯然心虛。
勞工只是想爭取自己的權益,爭取每一分辛苦錢,公司百般刁難,已造成心理上極大的困擾,
想請教各位律師,我收到存證信函該怎麼做下一步?是否需要回覆?如要回又該怎麼回?
如果不回覆,將來公司走法律途徑,我是否會因此要賠償公司損失?
煩請律師幫幫忙,保障我們這些小員工的權益,萬分感謝!!!




8月與朋友參加健身房也先繳了費,但是加入前就已經告知無法八月多無法去運動,當時承辦者說沒問題會特別註明,之後我於8月多去健身房,有問健身房人員是從拿到卡進入的這一天算起嗎,健身房人員說是由現在拿到卡的這天算起直到兩年約到期為止,後來我便跟我朋友說,請他不用急著去,但是現在我去了以後,發現這健身房的衛浴設備非常的讓人不舒服(當初業者表示衛浴區因隱私部分不能參觀),如今想解約,詢問業務退款事宜,但是業務並未直接告知是否可以退款,只稱目前主管不再,因為退款事宜要由主管核准,我問道那主管何時會再,業務稱要在上班時間才會在,而且會自行打電話給我,他也沒有辦法給我一個明確的答覆,況且他現在再忙,可以改天或晚點他再傳簡訊跟我說??所以我問他,我的解約日是從今天開始嗎?他也說沒錯,請我回家等。
當時我心裡就有底了,因為我在網路上看過太多文章,業務都會用此方法拖時間,辯稱主管不再,所以刻意刁難不退費,如今一周到了,也無消息。
所以想詢問各位法律資深專家幾點問題
1:我朋友完全沒有使用過健身房會員,是否可以退費。
2:業務是否可以用主管不再之說,來拖延退款時間? 謝謝您




各位律師大大們你們好:我的問題是這樣的,我在某家公司已經服務大約八年半的時間,在公司所擔任的職務是某家分店的店長一職,公司所有大小事都是由我一人來負責所以很多權責上的問題幾乎我都可以做決策,店內的櫃檯有固定的零用金備用找零給客人或是店內如果員工有什麼特殊情況需要急用錢可以提供主管來決定是否可以動用這部分的零用金外,另外每日的營業額隔天都必須要存入公司的戶頭前一天的營業額是不能動用的,某天因家裡的長輩要辦理法會所以我就向櫃檯小姐拿了一萬元的零用金並且也跟櫃檯小姐說了這筆金錢我會在休假完歸還給櫃檯,因為之前老闆也都知道如果有必要時,我們主管才會去動用到零用金,只要店裡的營運不要出任何問題就好,這些我們老闆及總公司的高層主管也都私底下默認了,我也照我所說的日期歸還給櫃檯的,如今在我非自願離職的情形之下公司卻把我另外一半的薪資給扣留不給我,事後我就去勞工局提出勞資雙方協調的申請,公司卻傳了一則簡訊告訴我說要提告我侵占公款及業務侵占,我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大大們,我該怎麼處理這樣的問題?還有我這樣需要負什麼樣的責任或刑責?

八月時在快速道路上出車禍,原因為沙石車業者爛泥掉了一整個快速道路,導至打滑撞上護欄,事後對方一直沒跟我作聯絡,只有保險公司打來過一次的電話,也有到維修廠看過車況了,目前車已經修好了,保險公司要求簽"合解書",這能簽嗎?我說我還沒要跟對方作和解,但賣車的業務員說這是保險公司跟保險公司作合解的,這是正確的嗎?他說我們要簽這張,我方的保險公司才能去 跟對方的保險公司要維修費,真的是如此嗎?我打算走調解,如果簽了是不是就不能走調解了?就算上法院也沒用了?因簽了合解書! 在九月中時,我主動打給肇事者,首先先問他,為什麼一通慰問或後續處理的電話都沒給我,他說他沒電話,我就說有事故三聯單怎麼會沒電話,他說單子在保險公司,我就說那就跟保險公司要,他就又推說保險公司是複本,正本在車行,我就說你不會打去問保險公司,問車行,問警察,他就又推說保險公司會處理,而且他說爛泥會掉滿地不是他的錯,是機械的問題,就理由一堆,全部推給保險公司,這讓我很生氣,一點反省都沒有,所以打算先走調解,但我又怕簽了合解書就不能走後續的事了。如果我不簽合解書,那維修廠如果不讓我把車牽回來那該怎麼辦? 除了肇事者的推脫之說,因車頭撞爛了,所以傷及大梁,我對安全上有顧慮,所以才會想說走上調解!



八月時在快速道路上出車禍,原因為沙石車業者爛泥掉了一整個快速道路,導至打滑撞上護欄,事後對方一直沒跟我作聯絡,只有保險公司打來過一次的電話,也有到維修廠看過車況了,目前車已經修好了,保險公司要求簽"合解書",這能簽嗎?我說我還沒要跟對方作和解,但賣車的業務員說這是保險公司跟保險公司作合解的,這是正確的嗎?他說我們要簽這張,我方的保險公司才能去 跟對方的保險公司要維修費,真的是如此嗎?我打算走調解,如果簽了是不是就不能走調解了?就算上法院也沒用了?因簽了合解書!
在九月中時,我主動打給肇事者,首先先問他,為什麼一通慰問或後續處理的電話都沒給我,他說他沒電話,我就說有事故三聯單怎麼會沒電話,他說單子在保險公司,我就說那就跟保險公司要,他就又推說保險公司是複本,正本在車行,我就說你不會打去問保險公司,問車行,問警察,他就又推說保險公司會處理,而且他說爛泥會掉滿地不是他的錯,是機械的問題,就理由一堆,全部推給保險公司,這讓我很生氣,一點反省都沒有,所以打算先走調解,但我又怕簽了合解書就不能走後續的事了。如果我不簽合解書,那維修廠如果不讓我把車牽回來那該怎麼辦?

9/10 下午接獲永慶業務郭小姐告知五股西雲路有一物件,請我們去看屋.當天晚上約8點40分至屋主家. 看完後滿意附近的環境,於是立即下斡旋6萬元要以300萬向屋主購買.斡旋期間至9/13止. 郭小姐告知我們第一斡旋順位,將不會有其他人競爭,若有第二個人有意思要買也會告知.因此放心交給郭小姐處理.
9/11 晚上郭小姐來電告知,屋主的鄰居要出價350萬向他購屋,問我們要不要加價至350萬,好讓她和屋主談.
但因加價金額突增許多,且斡旋期間至9/13,所以,我們回覆再給二天時間考慮.郭小姐回覆:好,這二天她也會問問屋主鄰居的情形,再告知我們.
9/12 & 9/13二天,郭小姐皆未來電詢問考慮情形.依之前郭小姐介紹物件的情形,都是很積極的詢問.但此次卻沒有, 並產生疑問:如果我們一樣出350萬,屋主還要被付仲介費,實拿比直接賣給鄰居還少,為何不直接賣給鄰居就好?
9/13 晚上9點左右找屋主求證.屋主告知:已賣出,於9/11(二)下午和永慶簽約.總價約290萬. 詑異之下,前往五股分店找郭小姐詢問此物件情形,郭小姐告知仍在等我們消息是否要加至350萬, 且斡旋金及斡旋單在9/11下午就送給屋主看,屋主知道有人出300萬一事.
但屋主不滿意價格,因屋主覺得此價格已經很便宜了不希望再低,說屋主親口告知鄰居出價350萬一事. 而且他們的老闆也嚴禁投機(資)這種事情發生,如果查到會加以嚴辦.
和郭小姐確認我們是第一順位,不會有他們仲介的買主出現,沒有其他下斡旋.且我們還有一次加價的空間.
請他說實話,他還是說鄰居要買350萬一事,看我們要不要加價
稍後,店長回到店裏,以鄰居出價350萬為由,相同說法告知.並強調:房子只有一間,所以是價高者得.
我們要求與屋主碰面直接了解情形,但店長說:屋主說如果價格沒有350萬就不用浪費彼此的時間
9/14(五)下午,郭小姐來電告知:屋主因覺得太多人去打擾他,所以已至店裡取消委託,打算屋子清空後,再委託他們賣房子.
9/14(五) 至屋主家求證.屋主釐清:
1. 鄰居有來找他,但從未出價. 所以鄰居出價350萬元一事是無中生有.
2. XX房仲從未告知有人出價300萬一事,沒有看到斡旋單及斡旋金,只知因稍有滲水問題,只有一組人可接受而
希望價格可以再低一點. 根本不知有人出300萬一事.另,我們價格較高,為何不賣給我們? 或鄰居出價
350萬,為何不賣給鄰居就好??
3. 今天(9/14)下午是去辦印鑑證明過戶用,所以才去店裡,並未去取消委託. 我們提供9/10斡旋單給屋主看,證明有其事實. 屋主提供 XX房仲的買賣契約,確於9/11簽約以286萬賣給第三方
屋主認為房仲刻意隱瞞事實,未誠實告知,實為不妥,且對他們的商譽有所損害.
9/14(五) 與屋主求證後,再至加盟店找郭小姐.郭小姐再次告知此物件未成交,屋主要等搬空再賣.也告知我
們是第一順位/第一優先,不會有其他人與我們競爭,如物件已賣出或有人要下斡旋或已被簽約,她都會知
道並告知我們. 當時接此案件的賴先生也在場.他說:此物件還沒有成交,如果有成交他會知道
問郭小姐:如果是你們自己同事找人頭/朋友/或投資客來買這間房子,你們老闆也知情的情形下,你們或你們同事會有什麼罰責嗎?
郭小姐答:這情形我們沒有碰過
我們請他們兩位說實話,但他們一直不肯吐實.
店長稍後出來,我們問如果是私下成交且是同一間店的業務的買主成交此一物件.且如果又有買賣契約了呢?
店長回覆:那又怎麼樣呢?
隨後店長說我們是依屋主那邊得到的訊息告訴你們,而如果有人私下與屋主成交,我們沒有辦法阻止,
且以要開會為理由,請我們回去.
XX不動產是一間很大間的公司,居然利用其他們掌握價格不透明之資訊,隱瞞買方出價,並要求賣方降價,刻意提供不實資訊表示無人出高過其價格,並以低價成交?買方是否可提告他們仲介構成背信罪?或詐欺?且成交對象應為仲介安排之投機客.以人頭方式購買.是否應另有罰責?
盼各專業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祝
順心
朱小姐



2012.09.20事件
本人以在職場工作多年近日換工作至某醫院.但尚不知詳細原由被某同事以謠言毀壞我個人名譽(說我無醫囑下執行侵入性給藥).並影響他人對執行護理業務上的不信任.導致我無法立即處理某病患狀況(血糖545mg/dl專科護理師拒處理).本人憤而離職.但在是工作忽然中斷造成本人經濟拮据居.
請問本人事件因並無實質證據但單位內護理人員皆知(有事後錄音.有人表示那一名護理人員已經不是第一次造搖了.....).我是否可於報警後上法庭時傳喚他們到案說明以了解事情經過並還我清白.
因無法繼續於該醫院繼續上班是否有可能全部護理人員不願到(警察機構)案說明影響本人所說知事實.
本人若要報案是否直接近警局表是要求即可......
若有建議亦凡請指點.......萬分感謝



您好!
我在上個月月初的時候在網路上求職,因為我所應徵的是業務助理,所以對方要求我傳真我的身分證影本給他,後來他通知我會計那邊需要我的銀行帳戶,他們要請徵信社調查,於是我不疑有他 就把我的提款卡和密碼一起寄給了對方,因為在求職的過程中 我都是用即時通再和對方做聯繫,寄給他之後他還是陸續有再上線,但是我每當我詢問她我是否求職成功,他總以會計還在審核為由,要我等候消息,之後我覺得不對勁,去郵局詢問,才發現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了,再作筆錄過程中,我只提供了對方的即時通 和 我寄卡片時的那張貨款單,即時通的對話已經自動洗掉,我沒辦法提供更多對我有利的證據,證明我也是受害者,下禮拜4我就要去偵查庭偵查,下下禮拜2開庭,我想詢問有沒有其他能夠幫助我的方法..


我想請問我在勞工局協調失敗後,我想去法院申請小額訴訟,但訴訟狀不知該怎麼寫比較好,因為我有同事願意幫我作證我確實是被公司fire的,所以在提供證人的部分要如何寫?還有就是因為當初在第二次協調會公司尚未到場,可是有發公文函給勞工局說明我和公司的爭議事宜,裡面大概是寫說我在什麼時侯到職,擔任什麼職位,在被資遺當天因個人疏失資料未登記而導致業務損失,說我的行為已明顯構成勞動契約第11條第5點(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及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第四點,依法行政終止勞動契約乙案,並無違反之處。且我因先違反上述勞基法之規定,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不得請求告期間工資及資遺費之情形)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還說我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要申請失業給付是浪費社會資源,請勞工局協助調查,不可讓我這種人申請到。之後協調員有告知我說公司發的公文函裡面引用的條例很矛盾,前面引用的條例是說我被他們資遺的,後面的條例又說我是被他們解僱的,所以我到時侯要訴訟時可以拿這公文函來主張我是被資遺的,想問說訴訟函裡主張的部分又該怎麼寫?

今年5月03號因工安意外受傷在8月底已經和老闆去區公所和解
求償包含4個月薪水(分期4個月給付)還有一個南山人壽的保險當中領了5萬多總共賠償20出頭萬
和解內容有提到即日起保險終止不得任何請求之類的字句(因為我和解書沒帶在身上 我大概敘述)
我一直以為保險終止之後就不能再去申請理賠了 直到和解完我問我的業務員他說針對受傷部份
就算對方退保還是有做理賠直到復原所以我們就沒經過老闆那邊直接去保險公司做申請
現在他老闆知道我們去申請這條理賠金他說和解書有寫很清楚終止合約就不能去做申請所以她說下個月給付的薪水裡面要扣除 但是我有跟她說終止是你們終止員工雇主關係他的受傷部分還是可以做申請在說我們是自己去申請沒找他們
想請問一下在於這點我們有違法嗎?
今天他態度在和解之後180度大轉變 我們可以反悔和解嗎 需要付出甚麼代價?
因為他們是三人以上工安意外 有通知勞檢局 現在和解書已經寫了 可以在去告他過失傷害嗎
謝謝



這家公司他們都會叫一些正妹在網路上找男生做朋友~
然後等過了一段時間正妹就會跟你說他為了要當上正式員工
所以必須要考核通過才能當上正職員工她會先約你到他們公司
請你幫她打分數一開始她會先跟你在一個小房間裡向你說明
她們公司的產品及規劃一些有的沒的,等說完呢就會請你幫她打分數重點來了喔
最後她會跟她裡面一位主管開始向你洗腦正妹還會用眼淚攻勢向你說他需要你的幫忙
她如果今天沒通過考核的話,因為家庭因素她就必須離開高雄到新竹工作不一定會是新竹
反正就是會離開高雄就是了她會一邊哭也不一定會哭但是會用苦肉計一邊跟你說她想留在高雄,
這樣也可以天天跟你出去這時在一旁的那位主管(學姐)就會跟你說今天是最後一天考核
他們只剩最後一個名額,今天也有另外兩位四位在應考,如果你能幫幫她最後一關考核
也就是拿個5萬出來先訂下他們婚禮套餐就算幫她通過考核了剩下的20萬可以等到
你以後有要結婚的話再付清就可以 部過一次要購買2套.後來相信她們後購買後說
增值後可以幫你轉賣 也說明每月可固定領到分紅3600元後來發現根本是騙局實際領到
才360元不到.後來要求幫忙轉讓 女方卻避而不見 也說她不是業務 要是請她們幫忙賣後
只能拿回5000元 以有多人受騙 請問這算詐欺了嗎
PS:假如這些契約是可以使用的 那這有算詐欺嗎 或是可以要求退款 因為很多人都這樣被這間公司騙買契約 是有找到許多人證跟事證 問題是只想把錢拿回來至少不要損失這麼多 有些受害者被分紅契約的方法騙了至少有數十萬
請懂得這方面的律師 可以幫解一下疑惑


如果法院判決處罰金刑,被告即應繳納罰金。若被告未按判決繳納罰金,檢察官可以查封名下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但如果被告已按規定繳納罰金或者是沒有被處罰金,檢察官就不會查封財產強制執行。但是如果案件進行中,除非是公司提出求償而為假扣押,否則基本上是不會被扣押執行的。 業務員的工作是為公司處理事務,若利用業務行為獲取利益,而做出違背任務的行為,導致公司利益受損之結果,原則上會構成背信罪。由於背信罪的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間必須有處理事務的關係,是否在上班中做出背信行為即為背信罪之成立要件。但不論公司是在員工離職前後發現員工有背信行為,只要員工是在上班期間進行背信行為,原則上就會成立背信罪。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