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當初跟他說我只要購買三個月但是簽約完回家看過之後發現簽約的是24個月的合約如果期間內終止合約需補差價6000元
後來我就又回去請業務幫我備註,但是我原本簽約的業務沒上班他請另外一位業務幫我備註:
7/10-3576 8/10-1288 8/24-1932
三個月的金額 8/24日為最後扣款日為1932
會籍最後使用日到10/9日 業務有簽名
1.我想問這份合約備註是有效的嗎?簽約人與備註人不同但是同一家公司業務
2.我是用信用卡扣款,第三個月到他就不能再自動扣款我的信用卡?
3.他原本的內容:會員於履行滿24個月依合約規定終止本合約者,無需之後其他費用;於期間內終止合約者,應繳差額費用,以6000元為上限.(這樣我和約上這條還算數嗎會不會到時候三個月到我還需要付6000元解約金?)
4.如果7日內我是否可以免費解約退出?



我在105年5月XX日前往中和區莊敬路幫高中同學進行屋頂樓板防水修復作業
當日施工項目:兩顆滿水3噸重的白鐵不鏽鋼水塔放水,移動至樓梯間斜板上方擺設,水電管線配置、臨時水塔配置。
一顆空水塔約20kg ,外側水塔雙邊經由電線雙線並繞,出水管孔向斜坡外側加以固定,受力方向為內側滾動暫時安放,以便第二階段防水工程施工。
6月1號水塔墬落到一樓有毀損到車輛~當我第一時間跑去現場看的時候水塔線都斷了
我當下檢查當時固定的電線線頭~有發現雙線並繞中有一條線是被剪斷的
後來我跟警方提出疑似人為破壞墬落,鑑識人員有到場鑑識
但警方不以理會以意外案結案~
結果毀損車輛車主的保險公司要對我代位求償~要求我要全額賠賞他們的修車費用
第一次保險公司有打電話來跟我報價初估為24萬元~但還會在審和議價並和我說還會再通知我正確的金額~
我一直沒接到他們的電話~
直到前幾天警察局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做筆錄~
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為我不賠錢叫車主對我提告公共危險罪~
我有打去保險公司問~但保險公司說有疑似人為破壞就要這樣報案請求檢警調查
我也是受害人之一
今天他們這樣我很OS~要我賠錢還要灌我一個罪名
這個案子有上新聞也間接影響到我的業務
請問這個案子現在我該如何處理~


我在105年5月XX日前往中和區莊敬路幫高中同學進行屋頂樓板防水修復作業
當日施工項目:兩顆滿水3噸重的白鐵不鏽鋼水塔放水,移動至樓梯間斜板上方擺設,水電管線配置、臨時水塔配置。
一顆空水塔約20kg ,外側水塔雙邊經由電線雙線並繞,出水管孔向斜坡外側加以固定,受力方向為內側滾動?時安放,以便第二階段防水工程施工。
6月1號水塔墬落到一樓有毀損到車輛~當我第一時間跑去現場看的時候水塔線都斷了
我當下檢查當時固定的電線線頭~有發現雙線並繞中有一條線是被剪斷的
後來我跟警方提出疑似人為破壞墬落,鑑識人員有到場鑑識
但警方不以理會以意外案結案~
結果毀損車輛車主的保險公司要對我代位求償~要求我要全額賠賞他們的修車費用
第一次保險公司有打電話來跟我報價初估為24萬元~但還會在審和議價並和我說還會再通知我正確的金額~
我一直沒接到他們的電話~
直到前幾天警察局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做筆錄~
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為我不賠錢叫車主對我提告公共危險罪~
我有打去保險公司問~但保險公司說有疑似人為破壞就要這樣報案請求檢警調查
我也是受害人之一
今天他們這樣我很OS~要我賠錢還要灌我一個罪名
這個案子有上新聞也間接影響到我的業務
請問大家這個案子現在我該如何處理~


對方酒後肇事,需負過失刑責。本案應向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俟檢察官對加害者提起公訴後,再藉由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可節省裁判費的支出。
詳細請求金額建議與律師討論,以確保自己權益。至於假扣押的部分,則因為涉及所必須提供的擔保金,因此你們必須考量,若求償50萬元,擔保金可能要17萬元。詳細情形,建議找律師討論。
吳鴻奎律師 上浤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106大安區仁愛路4段433號6樓 TEL: (02) 27753149 FAX: (02) 27752827 行動電話:0932237994 email: damonwhk@shanghong3149.com 如尚有疑問,歡迎以EMAIL或LINE(同行動電話)直接聯繫。









您好
提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醫自字第1號供您參考
按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 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人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個月內為之,同法第23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刑法第284 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經查,自訴人於90年5月31日至國軍松山醫院 門診,經被告診斷結果為右耳皮脂腺囊腫,於90年6月13日 接受被告之右耳垂切除手術,有自訴人所提出之病歷資料在 卷可稽。又依自訴人自訴狀所載,自訴人於手術後3日即已 知悉被告進行切除手術過程中,不慎切除自訴人右耳垂過多 ,造成其右耳較左耳為短之結果。是自訴人指訴各節即令均 為真實,且被告就本件醫療行為容有過失,但自訴人既於手 術後3日已知悉被告有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之犯行,則揆諸前 揭規定,自訴人自應於其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自訴, 但自訴人卻遲至100年2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 有自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查,顯已逾告訴期間,揆之首開 說明,已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案主兼受害者為護理人員,申請律師者也是護理人員,關係為姊妹。
△案主為振興醫院正職護理人員(姊);申請者為剛離職於振興醫院為內科加護病房護理人員(去年九月離職),現職董事長特別護理師(妹)。
△案發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與吉祥街(口)。
△2016年5/13值小夜班,於5/14早上04:30才由醫院下班,騎乘摩托車返家,經事故地點,於規定騎駛之車道內停紅燈,於05:30遭酒駕者開自小客車由正後方追撞後,傷患當場意識昏迷,經對街計程車業者報案,由警察與救護車醫護人員送往士林新光醫院醫治,診斷為:大腦鐮處少量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左上肺挫傷合併少量氣胸、左鎖骨骨折、左額頭撕裂傷2公分及左後頸頭皮撕裂傷2公分經縫合、多處頓挫擦傷,於09:40辦理住院。
因為振興醫院員工,故於2016年5/16自動出院轉至振興醫院求治。
△警方方面已提告肇事者,有肇事者本身行車紀錄器與兩位民眾作證。
△醫療費用明細:
1.住院醫療費用共計20366元。
2.醫療耗材與就醫支付費用:4730元。
3.就醫文書資料申請費用:796元。
於105年5/14至6/29總醫療費用支付合計25892元。
(因皆為振興員工,故許多醫療耗材與資源已由同事贊助而無須負擔。)
△案主現持有醫師證明估計宜休養至少半年之診斷證明。
△案主去年(12個月)總薪資收入合計714491元。
△案妹特護薪資週結:420元/時,12時/日,21日/月。
△需申請律師協助源由:
於5/14至5/28住院期間肇事者皆無探視與電聯,在5/27號晚間九點才電聯案母,告知因其為進口汽車業務無休假日,故無法探視。於5/29約至案主住家警衛室行第一次面對面溝通,當日毫無共識,肇事者表示了幾件事情:1.肇事者為獨子,戶籍大直,獨自居住蘆洲,父母美國定居,2.告知雖賣進口車且名下多台名車,但實際擁有權非本人,實質薪資薄弱,3.其堂妹為護士可查證相關醫學常識,4.其姑姑為資深保險人員非常了解法條,會談目的僅付已支出的醫療費用;案父與案母表示,對於腦部創傷病患,其費用支付為後續醫療,而非僅目前醫療費用,因雙方無法達到共識而中止溝通,有警衛在場可作證。
於6/3雙方至土城地方法院,法官認定為未和解過不予以定案,予以安排6/30至蘆洲調解委員會,當日肇事者起初不承認己身過失傷害,後由法官陳述過失傷害成立條件才承認;出庭後不斷的表示其有姑姑法律知識可以協助之,及認為受害者年輕有本錢可以痊癒,並再三與案父母表示己身沒錢。
於6/30雙方至蘆洲調解委員會,案父提出六大訴求:1.機車維修估價費,2.工作損失及減少勞動能力賠償(案主及案妹),3.精神損害賠償,4.醫院就診交通費,5.後續醫療費,6.生活上必要支出(如:補鐵/鈣相關保健食品),肇事者表示:1.僅付有收據的醫療支出費用,其餘不納入賠償範圍,2.表示案妹本身為護理人員就有義務照顧病人,認定案妹24小時堅守病患是天職,3.告知案父母今天如果是遊民撞傷案主,我們連一毛錢都休想求償,4.認為案主的薪資不該由他承擔,且認定案主年輕不可能需要癒後這麼長一段時間。
案妹因要照護案主所以無法前往調解委員會協助溝通,而案父母又總是被肇事者欺負為不懂法律者,一口咬定我們無法讓他得到任何懲罰,故案妹方才請求律師協助,畢竟身為醫護人員平日真的沒甚麼法律知識,能知道的僅網路片面資訊。
△現況也需要了解以下問題:
1.是否可以申請律師協助?
3.是否對方僅承擔刑事責任,就可以不負民事責任(如對方蓄意拖時間)?


律師您好:
我跟某家貴金屬公司有買黃金.我同學是那家的業務,所以是她跟我簽約,才簽四個月而已.公司惡意倒閉,客戶們的黃金跟金錢全都不了了之,我連黃金都沒拿到過,後來發現合約好像有漏洞,只有公司大章也沒提到老闆名字,合約文字內容也只有ㄧ兩張.那這樣是屬於詐欺嗎? 我能向老闆提告嗎?還是只能對跟我簽約的同學提告
?然後跟老闆一直談不攏還錢的金額.他態度也沒有很好.甚至到後來說不還我錢也不處理.但我只有他手機號碼.因朋友A先生跟他有共同朋友B人.所以去請B要他快出面處理. 所以我也不知道B是如何轉述.但我不認識B就是了.
甚至老闆在某天忽然跟我連絡而且很刻意周璇在黑道兩字似乎要挖洞給我跳.後來他提告我恐嚇.說我要找黑道恐嚇他.但我根本就沒有.我只說如果不出面我會請社會有經驗的叔叔長輩出面幫我處理.他就覺得他跟他妻子心理有受到傷害恐慌.內容我都有給警
察看過也一併送件.這樣會有構成恐嚇嗎?
然後聽說老闆最近好像在變賣動產.也不確定是否破產.錢要不回來還被提告.請問我該怎麼辦?

您好
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害惡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相恐嚇,將加害惡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皆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認係惡害之通知,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罪即成立(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危安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恐嚇危安罪,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果您只是單純表示:「如果不出面我會請社會有經驗的叔叔長輩出面幫我處理」,並不至於會構成恐嚇,如果對方也沒有提出錄音而只是單方面指述的話,也會因舉證不足而使得檢察官只能為不起訴處分。 至於您與公司簽訂的契約,必須要先分析契約的內容,是否除了單純買賣之外還以約定一定的報酬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什麼,另外也要了解公司的資產狀況究竟有沒有辦法經營契約記載的業務,除了可能會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外,也可能還會有涉及銀行法的問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您被告之部分,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另就您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部分,應蒐集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因為我現在待的公司財務出現危機,所以想轉換跑道,但遇到在工作上認識的三個朋友想成立一間公司讓我能繼續代理他們公司的商品並且銷售。目前開給我的條件好到我所有的朋友都不大支持,希望我能問清楚是否要注意簽約要有什麼法律才能讓自己有保障。
條件是我要擔任這間新公司的掛名老闆(實際上我只是每個月領薪水的業務),我的股份約佔10萬元,業務上有任何決策都需回報給A及B
A堅持要佔大股(60萬)
因為看了很多一起成立公司的夥伴捲款或負債留下老闆收爛攤子,想請問我這樣掛名當老闆了是否有任何能夠自保的條款?或者後續會產生什麼相關問題嗎?因為我看很多文章分享說公司如果有負債或借款除非另有簽契約約定董事長(負責人)要與公司連帶付償還責任,否則就不需要對公司債務負責,請問這是真的嗎?
麻煩您們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擔任負責人,負責人雖不用為公司之債務負責,但須為公司出庭,若公司遭人提告,您須擔任法定代理人出庭應訊,又若公司積欠國稅局相關稅務,您需遭限制出境,倘又涉及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稅捐刑事責任,負責人尚有可能成立相關刑事犯罪,得不償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擔任負責人,負責人雖不用為公司之債務負責,但須為公司出庭,若公司遭人提告,您須擔任法定代理人出庭應訊,又若公司積欠國稅局相關稅務,您需遭限制出境,倘又涉及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稅捐刑事責任,負責人尚有可能成立相關刑事犯罪,得不償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母親透過銀行理專購買投資型保險共五張,但因為簽名是理專要媽媽代替我簽名,中間的轉換是理專偽簽好賺取佣金,申訴保險公司後,保險公司傾向簽名違法部份自始契撤,但目前有幾個問題
1 針對簽名違法的保單,保險公司未依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和要保人(孩子)聯絡確認,請問保險公司因為自己沒作到規定查核措施才導致賣出保單因而得承受投資虧損,它們本身還能反告媽媽偽造文書求償嗎?
2 理專招攬保險,明知非親簽保單仍然送件,針對招攬行為,只有保險經紀人公司有責任,還是保險公司亦有責任?若保險公司有責任,它還能反告母親嗎?
3 針對偽造簽名進行轉換而被賺取手續費的保單,打算告理專及向銀行求償手續費,若和保險公司達成和解(自始契撤2張,另3張要被保是媽媽,但被偽造簽名進行轉換,保險公司要求我們一併放棄一切向它求償的權利),我們還能針對那3張向銀行理專提告求償被收取的手續費全額嗎?還是銀行及理專會說保險公司未盡把關責任,也應連帶負責,但我們又簽了和解書就不能向它們求償了,即使打官司也會敗訴?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條件您不滿意,不建議簽和解書,可直接具狀至地檢署對該名理專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代遭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理專及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個位律師你好,我本身是設計師,在民國104年4/30在美食映像整合行銷顧問公司簽一年約,到民國105年合約滿不續約,公司要求我在合約內未結案件,那怕是單一案件剩一樣沒做,或是是因業主關係我無法設計,還有是業務未收款,導致最基層設計師未能在合約期間內完成該案子時,公司能把我在職做過的錢一併收回嗎?那之前做的不就白做?還有明明是合作契約 ,卻要我們所有人包含(業務人員,空間設計師,網頁設計師,以及我平面設計師)都要一公司規定,早上準時到要開早會,晚上一定要6點下班,每個月會有兩次餐飲學院,還要全體同仁提早到,遲到者還要一分鐘100元,整天不是業務人員,就要在外面洗碗跟做雜事不準做自己業務事情,只到所有老闆學員下課我們才能下班,通常都會到8-9點多,還有一年內都會有加盟展,都要全體同仁到場,都要學業務拉客人,且都一律四天滿,不得請假或沒來,又沒薪水,總是說為公司付出,明明就是合作契約因該就像承攬合約一樣,怎麼做的事都是僱傭呢?又沒勞健保也沒底薪,又要被所有攝影機盯,控制著不得偷懶等,現在離開者,都必須吐出無法在合約內做完的案子所有錢……無法償還或無回應,還要收他們存證信涵,不然要告我……請問律師們,這樣合法嗎?這樣我需要理他嗎?這樣下去我需要主動提告嗎?證據證明證人我都有,還有公司自訂罰款條例我都有,請問我要怎麼處理此事!我出社會這麼久第一次遇到這種可惡公司!……急需幫助,能的話直接請回覆好的律師 ,就請您處理此案件!十分感謝。


個位律師你好,我本身是設計師,在民國104年4/30在XX映像整合行銷顧問公司簽一年約,到民國105年合約滿不續約,公司要求我在合約內未結案件,那怕是單一案件剩一樣沒做,或是是因業主關係我無法設計,還有是業務未收款,導致最基層設計師未能在合約期間內完成該案子時,公司能把我在職做過的錢一併收回嗎?那之前做的不就白做?還有明明是合作契約 ,卻要我們所有人包含(業務人員,空間設計師,網頁設計師,以及我平面設計師)都要一公司規定,早上準時到要開早會,晚上一定要6點下班,每個月會有兩次餐飲學院,還要全體同仁提早到,遲到者還要一分鐘100元,整天不是業務人員,就要在外面洗碗跟做雜事不準做自己業務事情,只到所有老闆學員下課我們才能下班,通常都會到8-9點多,還有一年內都會有加盟展,都要全體同仁到場,都要學業務拉客人,且都一律四天滿,不得請假或沒來,又沒薪水,總是說為公司付出,明明就是合作契約因該就像承攬合約一樣,怎麼做的事都是僱傭呢?又沒勞健保也沒底薪,又要被所有攝影機盯,控制著不得偷懶等,現在離開者,都必須吐出無法在合約內做完的案子所有錢……無法償還或無回應,還要收他們存證信涵,不然要告我……請問律師們,這樣合法嗎?這樣我需要理他嗎?這樣下去我需要主動提告嗎?證據證明證人我都有,還有公司自訂罰款條例我都有,請問我要怎麼處理此事!我出社會這麼久第一次遇到這種可惡公司!……急需幫助,能的話直接請回覆好的律師 ,就請您處理此案件!十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