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主兼受害者為護理人員,申請
律師者也是護理人員,關係為姊妹。
△案主為振興醫院91病房正職護理人員(姊);申請者為剛
離職於振興醫院為內科加護病房護理人員(去年九月
離職),現職
董事長特別護理師(妹)。
△案發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與吉祥街(口)。
△2016年5/13值小夜班,於5/14早上04:30才由醫院下班,
騎乘摩托車返家,經事故地點,於規定騎駛之
車道內停
紅燈,於05:30遭
酒駕者開
自小客車由正
後方追撞後,傷患當場意識昏迷,經對街
計程車業者報案,由警察與救護車醫護人員送往士林新光醫院醫治,診斷為:大腦鐮處少量
硬腦膜下
出血、
左側顱骨骨折、左上肺
挫傷合併少量氣胸、左
鎖骨骨折、左額頭
撕裂傷2公分及左後頸頭皮
撕裂傷2公分經縫合、多處頓挫
擦傷,於09:40辦理住院。
因為振興醫院員工,故於2016年5/16自動出院轉至振興醫院求治。
△警方方面已
提告肇事者,有肇事者本身行車紀錄器與兩位民眾作證。
△醫療
費用明細:
1.住院醫療
費用共計20366元。
2.醫療耗材與就醫支付
費用:4730元。
3.就醫文書資料申請
費用:796元。
於105年5/14至6/29總醫療
費用支付合計25892元。
△案主現
持有醫師證明估計宜休養至少半年之診斷證明。
△案主去年(12個月)總
薪資收入合計714491元。
△案妹特護
薪資週結:420元/時,12時/日,21日/月。
△需申請
律師協助源由:
於5/14至5/28住院期間肇事者皆無探視與電聯,在5/27號晚間九點才電聯案母,告知因其為進口
汽車業務無休假日,故無法探視。於5/29約至案主住家警衛室行第一次面對面溝通,當日毫無共識,肇事者表示了幾件事情:1.肇事者為獨子,戶籍大直,獨自居住蘆洲,父母美國定居,2.告知雖賣進口車且名下多台名車,但實際擁有權非本人,實質
薪資薄弱,3.其堂妹為護士可查證相關醫學常識,4.其姑姑為資深
保險人員非常了解法條,會談目的僅付已支出的醫療
費用;案父與案母表示,對於
腦部創傷病患,其
費用支付為後續醫療,而非僅目前醫療
費用,因雙方無法達到共識而中止溝通,有警衛在場可作證。
於6/3雙方至土城地方法院,法官認定為未
和解過不予以定案,予以安排6/30至蘆洲
調解委員會,當日肇事者起初不承認己身
過失傷害,後由法官陳述
過失傷害成立條件才承認;出庭後不斷的表示其有姑姑
法律知識可以協助之,及認為受害者年輕有本錢可以痊癒,並再三與案父母表示己身沒錢。
於6/30雙方至蘆洲
調解委員會,案父提出六大訴求:1.
機車維修估價費,2.
工作損失及減少勞動能力
賠償(案主及案妹),3.精神損害
賠償,4.醫院就診交通費,5.後續醫療費,6.生活上必要支出(如:補鐵/鈣相關保健食品),肇事者表示:1.僅付有收據的醫療支出
費用,其餘不納入
賠償範圍,2.表示案妹本身為護理人員就有義務照顧病人,認定案妹24小時堅守病患是天職,3.告知案父母今天如果是遊民撞傷案主,我們連一毛錢都休想
求償,4.認為案主的
薪資不該由他承擔,且認定案主年輕不可能需要癒後這麼長一段時間。
案妹因要照護案主所以無法前往
調解委員會協助溝通,而案父母又總是被肇事者欺負為不懂
法律者,一口咬定我們無法讓他得到任何懲罰,故案妹方才請求
律師協助,畢竟身為醫護人員平日真的沒甚麼
法律知識,能知道的僅
網路片面資訊。
△現況也需要了解以下問題:
是否可以申請
律師協助?
是否可以申請
假扣押對方
財產?
是否對方僅承擔
刑事責任,就可以不負
民事責任(如對方蓄意拖時間)?
是否可以不再
和解直接上法院申請
刑事併
民事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