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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貓 105-03-11 16:16

      本人曾服務於某私立醫學中心,就職時員工有就醫免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優惠,於離職多年後再去就醫皆由批價櫃台告知收費金額付費,今日又回到老東家服務,批價時被告離職期間仍享員工優惠故有欠款應歸還,但是最後一次就醫已超過一年以上,而且本人在過去就醫時也未表明是員工身分,院方卻說是我方告知批價人員才會有優惠,所以錯誤在個人表達不實故予追討。

       院方的做法已讓人感覺有故意詐欺而受辱,如果不來就醫根本不知有此事,且為何隔了一年以上沒有任何通知?請問我該歸還這筆費用嗎?還是院方應該採取何種途徑追討欠款?

小杜 105-03-11 14:17

我申辦了亞太門號給朋友試用,在去年12月合約結束,一月時被亞太通知已經提前續約,且費用未繳納,詢問客服,他說續約單位都一定會準備文件讓本人簽名然後收取雙證件影本才會讓合約生效,可是我並沒有辦過續約,後來亞太同意先幫我取消合約,卻要我賠償續約配的新手機費用,我跟他要當初寄手機去的地址跟姓名,也不是我本人,是那個手機使用者,我那以前的朋友可以偽造簽名,但她一定沒有雙證件影本

如果是舊合約的任何費用,當然我要自行吸收,可是明明是個不成立的合約,產生的費用要我買單真的覺得不合理,且亞太續約單位作業真的很便宜行事沒確認,昨天我媽電話續約亞太,她手不方便,客服就說,本人一定要在,親眼看著我們幫她簽名蓋章並繳交雙證件影本,宅配人員才會讓她領新手機

 

請問我有必要賠償手機費用嗎?

亞太跟我那朋友有什麼相關法律責任嗎?

你好:

除非有授權朋友代為辦理才需要負擔責任,若是朋友偽造簽名續約並將手機取走,應係朋友要負相關侵權行為責任,若你無其他行為,毋庸賠償手機費用。 朋友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詐欺罪;亞太承辦人員作業上疏失,你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排除侵害。 建議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亞太電信應該會自行處理;刑事部分要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小智 105-03-11 07:25

律師們您好!想請問一下,本人於3/5由電訪參加一間婚友社,並於當日簽下合約合約載明於七日內可以辦理解約事宜,本人於昨日即第四日時,以LINE或電話通知專員欲辦理解約部分,該專員反應紅娘在星期三已排定這禮拜六兩場約,並說明因為是跟仲信以信用分期的方式,以報好資料需要去赴約,若要解約也需要前往辦理。

試問,如果我參加了這兩場是否要支付費用,我在星期四上午友告知專員解約部分,並說明想排開這兩場約,這樣算是已有使用服務嗎?

除此之外,是否要寫存證信函以書面通知該婚友社嗎?

合約部分還有些奇怪之處,建檔費高達2萬元整。

一、用存證信函會比較正式些,用LINE來為意思表示的話曾有法官認為是不合法送達的。

二、建檔費用只是一個說法而已,婚友社也是要營經成本,也希望能夠賺錢,所以應該也就是把成本及利潤反映在入會費用而已。

三、如果是去現場談的話要注意用詞,溫和的處理即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智 105-03-11 22:58

感謝楊律師的回覆!

可否再跟您請益幾個問題呢?

一、審閱期是指已簽名合約還是未簽名合約為定義呢?

二、審閱期後面有記載若有享用服務於解約時,則須扣除費用退其餘付款,而合約的服務內容有寫建檔費,故若進行解約是否無法做到全額退款呢‧?

李小姐 105-03-10 17:21
我們的阿嬤在98年時請姑姑跟舅公協助之下 用買賣的方式把房子過戶給兩位孫女(我跟我姐) 並且祖孫三人同住在一起 當初過戶的理由有二: 一是避免我爸因為賭債而牽連阿嬤的房子 二是用房子抵押一百萬讓我姐還清卡債 卡債是因為阿嬤療養院的費用和阿嬤房子的傢俱家電花費 還清卡債有剩下35萬 阿姑自稱把35萬拿去做定存了 前年阿嬤病危需要醫療費用 姑姑卻說35,萬都花在阿嬤身上全部花光 現在阿嬤跟姑姑執意要把房子要回去 姑姑表示房子是阿嬤的 要我們姐妹倆再過戶還給阿嬤 想請問律師房子阿嬤跟姑姑可以再要回去嗎? 另外姑姑一家人聲稱房子是阿嬤的,他們有權利搬進來同住,更有權利無時無刻隨時進出房子,因為是姑姑的娘家 請問姑姑一家人是否有權利呢? 現在因為房子五面牆壁壁癌嚴重 管線常常漏水 整棟的馬桶都龜裂會漏水 二樓以上因為熱水器跟水管問題沒有熱水可用 現在又收到公文房子後院的土地是國有地 我跟我姐沒有這麼多的修繕費用 也買不起國有地 所以我們想要賣房換房子的方式來解決 請問律師我跟我姐是否有權利賣房換房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是以買賣方式過戶,且已登記在您們名下,您們自可以自行決定處分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0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蒐證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0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蒐證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3-10 23:55

您好!

只要您們能證明確實是買賣關係,且有給付相當價金,別人就無法追討已過戶動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elen 105-03-10 16:01
您好:我每個月要繳500的車位費.社區稱作保養費 但是:14個車位中最少有7個不能使用!!跟社區主委反應 他們卻說必須自己修理!!!後來反問那每個月繳的500元在哪?他說是機械式車位的保養費用!!但是壞掉的車位都是上方的!!能用的都是下方的!所以機械根本全壞了!全部都不能轉動!!後來問了所謂的保養費是用到哪!!社區主委又稱是清潔費!!但是每個月都還有另外繳管理費!裡面也包含了清潔費!!後來社區開會我也有說明情況!但是傭有車位的人只有14個!其他沒有車位的多達上百戶!!其他沒有車位的拒絕社區使用公費來修理機械式停車位!!!而管理室也告訴我們每個月務必繳交500元的""保養費"""!!!!我買下房子至今也5以上了 主委也一直沒給正確的回覆!!請問我這個問題該怎麼辦呢???

請善用區權會議。

故請拿規約給律師評估

至於帳款不清,有業務侵占可能。

yoyo 105-03-10 15:58
離婚後,孩子的爸爸不支付贍養費,也沒支付孩子的教育費用~~是否可提告
佩佩 105-03-10 15:53
本人在2015/01/19日進入公司職務:行政助理,詢問我在2016/1/15與公司告知要離職,公司告知要提上出面資料並且一個月後才可離職,那我在2016/1/18日提書面資料,離職日:2016/2/29 ,但公司一直拖延日期 告知我需要到3月底才可以走人因為沒有交接,而一位新人也在2月中到職,另一位在3/1到職,我是否現在可以就不用去公司了。 公司於每月五日發薪水,如五日於假日則延後至上班日發放,怕公司不給予薪水! 而離職的書面資料又一直沒簽核出來,這樣就無法證明我有提出離職,怕資方這邊會說我沒有提出離職而擅自離職! 或者是告我沒有做好交接動作? 因為曾經公司業務離職申請費用延後2-3個月才撥放給業務離職業務幾乎每個禮拜都打電話詢問,公司還告知她有詢問過我們有沒有看到,但是其實沒有詢問我們,而且我記得我有審核到那筆,因我們還在公司就職不可隨意告知,因公司會刻意刁難,但是我一直忘記這個直到交了離職單後才想到, 一開始到這間公司時,並沒有人員與我做交接,我不太清楚為什麼要做交接還要交一個多月?(本人在這個公司一年多,因為行政端有兩個位置,兩邊我都會所以我要教會2個人,主管的意思是這樣)。 我該如何做處理及應變措施?
陳先生 105-03-10 15:21

您好

我家是公寓的一 二樓

3~5樓須由房子後側的樓梯上去

二樓的房間漏水已經好多年了 有請水電師傅來看過

評估是三樓在漏水 

後來也有跟三樓的屋主反應

但他卻態度強硬 堅持不讓我們進去查看

後來沒辦法 只好找里長幫忙 (因為房子老舊 沒有管委)

後來請2位警察與里長陪同 到了三樓住戶家門口

里長卻跟三樓屋主聊天 說他也是被逼的 他也不想來 一副很委屈的樣子

在我看來里長根本也愛理不理的 嫌麻煩

後來還是沒辦法進去三樓住戶家查看

之後發了存證信函調解委員會

但對方沒來 竟然還發了存證信函給我家 內容好像是妨礙名譽之類的

事情已經拖了好多年 漏水越來越嚴重(是一大片了 整個天花板 電燈也開不了 )

請問有什麼途徑可以處理呢?

原本漏水面積沒有很大 我們還可以自行負擔

但現在是一個房間的整個天花板都嚴重漏水

修繕費用真的會很可觀 有沒有辦法可以讓對方修繕到好呢...?

  萬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0 15: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僅能訴請法院准許我方進入修繕、向對方請求修繕費用及損害費用,無法命對方進行修繕

2、建議可以直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Rita 105-03-10 11:25

今年2月初時樓下鄰居登門告知樓下漏水並態度不友善態的丟了兩句話 一是我修好找你收錢 二是 你負責把我修好 說完後隨即離開 完全沒有請任何有執照的水電行或是相關專業人員來鑑定過 所謂的油漆剝落 壁癌 漏水的情形 是否由本人所居2樓漏水所導致 

隔天本人下去了解發現 廁所天花板的情形跟 我家2樓 以及3樓一模一樣 詢問過後均表示不是漏水所造成 研判可能是屋齡老舊加上濕氣 經年累月長久下來造成的油漆剝落以及壁癌 

也耐心跟他解釋房屋屋齡本來就老舊 不能什麼事都不清楚的情況下 全部推給我 應找所有的住戶一起商量解決 

但樓下鄰居表示 這情形已經很久了 也堅決表示全部是因為2樓漏水所造成 甚至捏造曾看到我在屋頂上走動跳來跳去 (但這根本沒有發生過  一個成年人怎麼可能在脆弱的屋頂上走動 難道不會摔下樓嗎)

幾天後他們就寄發存證信函給我 限我在20日內將漏水問題修復 否則將訴請法律途徑 並在存證信函中強調 已多次告知 均推諉不處理

但 本人並無存證信函上說的推諉不處理 反而很積極的下去了解情形 並還特別跟他們解釋是不是屋況久才會有此現象 同棟住戶自來水管有分公管跟私管 若是公管的問題 那應該召集同棟住戶來開會討論如何修繕 費用上如何分擔

若是私管的問題 那就再來討論該怎麼處理 應請專業人士來鑑定後再來討論相關後續 但是樓下鄰居還是態度非常強勢的認為就是2樓的不對 甚至還丟下一句話說 不用跟這種人講 直接走法律途徑 由此可證存證信函上所指的根本與事實不符

之後又在3月8日臨時召開調解會  本人也是當天下午才被親人告知因實在太臨時 無法出席 也很有誠意的打電話調解會那邊說明原由並協調看可否更動時間 但是 調委會那邊說對方很強勢 表示今天不來就直接走法律途徑

請問 1.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該如何處理 難道就只能等對方提告再來反駁嗎?還           是能有什麼方式來自保?

       2.他們在尚未釐清有無漏水事實及修繕責任之前 一直以法律來威嚇 試             圖讓我去負擔所有的費用責任是合理的嗎?

       3.此建物本人是於100年10月購買居住至今未滿五年 若鑑定報告下來             結果是本人所居2樓的責任是否可去找原建物所有權人來做承擔?因為           壁癌油漆剝落現象是長期居住所造成 本人取得建物權五年是否可照比           例來分?

非常感謝您的回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0 12:00

您好,

 

1、您可請求對方提出專業鑑定證明漏水責任歸屬,再行討論後續修繕金額之分攤問題。

 

2、漏水問題如果是房屋買賣當時所不存在,且賣方也未隱瞞認合屋況問題,則您較難向賣方請求甚麼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

105-03-09 22:27
律師你好,我因前僱主要求出公差時在102年2月6日發生車禍,我是直行車卻因為小路衝出一台機車煞車不及而撞上導致脊椎骨折,當時向勞保局申請職災通過,但前僱主在休養期間一直惡意刁難辱罵等等,我在102年7月17日受不了而離職,而後因為薪資短少問題,還有醫療費用僱主都未支付有到勞工局開調解。而最近於104年5月15日開刀,也因為同一疾病因素再次申請職災傷病補助通過且至今尚未痊癒。 想請教律師,105/05/15開始申請職災的醫療費用薪資部份可否向前僱主請求補償?

你好: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勞動基準法第61條定有明文。 102年發生職災你現在請求,雇主可能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你離職前之原領工資(此部分雇主尚可主張扣除勞保職災保險給付部分)。
大塊 105-03-09 16:29

您好~

房子為太太名下,與先生分房5年多,先生生意失敗付不出房貸,由太太辛苦支撐,子女教育費用也是由太太支出,太太想賣房子,想離婚!先生都完全不理睬,也不願談,想請問有何方式可以處理房子離婚的問題?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9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太太的名下,也是太太付房貸、使用房屋,則就是太太的房子

2、程序上倘若無法協議離婚,就必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不過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等問題

3、離婚要有離婚事由,如遭到惡意遺棄、虐待等。

4、倘若雙方無法協商,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柔柔 105-03-09 13:09

各位律師好,我有先去查詢有關職災勞基法相關條例,但還是有不明白之處,所以才來這裡麻煩律師們可以給我一些意見。

我是醫療工作者,去年9/2日下班回家的途中,發生車禍,後續有住院醫療的部分,原本申請職災,公司一直推諉不會申請過關之類的,申請下來也沒多少錢,遊說我不要申請,後來在積極的申請之下,我依舊成功的申請職災傷病以及醫療給付的部分,也順利的在2016年一月份,職災認定下來,勞保局審核為職業傷病。我自9/2急診,9/3入院至9/9出院,9/23向老闆提離職9/28提請書面離職成功,有鑑於車禍受傷後想說會有很長一段時間需要休養復健,醫師判定診斷證明書上也有載明我需要長期休養,所以就自請離職了。9/2過後,公司就未幾付薪資部分。

之前老闆也有說明即使有診斷證明書,她們也不認定是病假部分,硬說是事假,除非我申請職災認定過了,她們才會承認並且認定,病假是半薪或是職災全薪的部分,我的薪資假設是30000元,30000/30天=1000/天,老闆有幾付我9月1-2號的薪資是2000元,我現在要向他申請的是職災期間9/3—9/23共計21日的薪資21000元部分。

勞保已付職業傷病的給付額是8568元,所以我應當向公司申請全薪21000-8568=12432元,以補足全薪的部分。可是今天公司告知我,已去申請職業傷病已付,那個部份的申請也就是(未取得原有薪資)才能申請的,既然已經申請下來8568元,那麼公司可抵充也就等同於我的薪資補償,公司不需要支付我另外的薪資補償費用,這樣是對的嗎 ?? 也就是說公司跟我說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已經算是給了公傷假的【未工作期間的工資(薪資)補償了】,所以沒有必要給我那公傷假9/3到9/23共計21日的工資(薪資)12432元了。如果是這樣,那麼又有何謂的職災全薪補償之說

 懇請律師們可以給我協助

 

 

 

您好:

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就原領工資為補償,而原領工資是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之薪資,是雇主應就勞保給付不足之部分加以補償,應以您之認定較為準確,但不能工作之日數則可能會有爭議,建議持相關文件尋求律師協助。。

柔柔 105-03-09 12:43

各位律師好,我有先去查詢有關職災勞基法相關條例,但還是有不明白之處,所以才來這裡麻煩律師們可以給我一些意見。 我是醫療工作者,去年9/2日下班回家的途中,發生車禍,後續有住院醫療的部分,原本申請職災,公司一直推諉不會申請過關之類的,申請下來也沒多少錢,遊說我不要申請,後來在積極的申請之下,我依舊成功的申請職災傷病以及醫療給付的部分,也順利的在2016年一月份,職災認定下來,勞保局審核為職業傷病。我自9/2急診,9/3入院至9/9出院,9/23向老闆提離職9/28提請書面離職成功,有鑑於車禍受傷後想說會有很長一段時間需要休養復健,醫師判定診斷證明書上也有載明我需要長期休養,所以就自請離職了。9/2過後,公司就未幾付薪資部分。 之前老闆也有說明即使有診斷證明書,她們也不認定事病假部分,硬說是事假,除非我申請職災認定過了,她們才會承認並且認定,病假是半薪或是職災全薪的部分,我的薪資假設是30000元,30000/30天=1000/天,老闆有幾付我9月1-2號的薪資是2000元,我現在要向他申請的是職災期間9/3—9/23共計21日的薪資21000元部分。 勞保已付職業傷病的給付額是8568元,所以我應當向公司申請全薪21000-8568=12432元,以補足全薪的部分。可是今天公司告知我,已去申請職業傷病已付,那個部份的申請也就是(未取得原有薪資)才能申請的,既然已經申請下來8568元,那麼公司可抵充也就等同於我的薪資補償,公司不需要支付我另外的薪資補償費用,這樣是對的嗎 ?? 也就是說公司跟我說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已經算是給了公傷假的【未工作期間的工資(薪資)補償了】,所以沒有必要給我那公傷假9/3到9/23共計21日的工資(薪資)12432元了。如果是這樣,那麼又有何謂的職災全薪補償之說 懇請律師們可以給我協助

小小 105-03-09 11:55

104.3.27老公被抓姦在床已經合解完畢

最近老公一直堅持要離婚

還請了律師事務所的人來調解離婚

我們有三個稚子

男方要全部的監護權撫養孩子

他說我不用支付任何費用

他要給我20萬,希望我離婚

請問各位律師

關於我不爭小孩

我該怎麼在協調方面寫清楚呢

例如:對方不得以小孩名義請求撫養費跟教育費等等!!

我不想要離婚之後

被告我沒養小孩這些問題!!!

 

謝謝。

如果先生已有請律師協助離婚事宜, 建議直接拿著對方所提出的離婚協議書再其他律師協助確認是否有傷及您的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9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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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9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於對方之條件您不接受,可不答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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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 105-03-10 23:18

對方律師事務所的人再次來電

可是為何只是電話口頭說而已

我要個書面資料再去協調更改資料

這樣的作法不對嗎

對方直接說要書面資料等於同意協調的內容

小偉 105-03-09 11:53

你好:請教一下律師,我的汽車停在公有停車格內,結果被路樹砸到,相關單位一定要我到它們配合的車商維修,有這回事嗎?另外我維修的這段時間,沒有交通工具可以申請交通費用賠償嗎?

花花 105-03-09 11:53
我有位朋友跟前女友生了小孩?女生執意要生下小孩?分手後要求小孩扶養費?因朋友工作是算日薪!薪水不穩定!如果對方執意要求扶養費該如何處理呢?沒有婚姻關係他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該負扶養費呢?那費用多寡呢?

1.先確認您是否為小孩的法定生父, (如已認領或撫育之事實)

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應共同負擔

3.扶養費用因各地有所不同, 也會因個人經濟能力不同而有所差異

由於轉問部份很多資訊無法確時得知, 建議當事人詢問會較妥當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9 14:34

您好,

 

1、女方可提起請求認領之訴,待法院確認您朋友為小孩生父後,可要求其支付小孩扶養費。

 

2、您朋友可主張收入無法負荷過高的費用,由法院衡酌雙方財力後酌定每月需給付的扶養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9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向您朋友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若您朋友名下無財產,即使對方請求執行,亦無結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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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 105-03-08 15:36

今年年初(1/4),樓下鄰居突然上樓跟我們告知我們房屋漏水事宜,並且請抓漏師傅陪同進屋確認是否為我們漏水,確認問題之後母親就向師傅確認施工時間(1/6.1/7),請師傅盡快處理漏水事宜。

施工完畢後,鄰居房屋裝潢完畢就碰到漏水,於是曾向同樓層的鄰居抱怨,並且希望要求我們可以賠償重新裝潢的金額。之後鄰居就請裝潢師傅到府估價,牆壁等復原的金額,師傅評估後說需要八萬元,於是要求我們賠償裝潢費用。但我認為今天漏水的事情都已經處理完畢,且我們並未放任漏水事宜不管,而鄰居卻繼續要求我們再支付八萬元費用,我覺得太超過。

隨後,鄰居就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我們支付價金,如果不願意就告上法院。母親找尋調解委員會,希望與鄰居達成和解,但鄰居和解堅持提告,想詢問熱心的律師,此時除了找調解委員會之外,我們還能怎麼處理?非常感謝答覆。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8 16:33

若對方不願意談的話,就要有訴訟上的準備。

如果是抓漏處理完,仍然有漏水並進而造成其裝潢損害,也應該是針對後面這次的漏水去探究到底原因為何。

漏水問題進入了訴訟一般來說都會透過鑑定判斷漏水原因。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8 16:49

若對方堅持提告而未有調解空間,可以待對方起訴後,要求對法舉證漏水確實是由您家所造成。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8 17: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鄰居之請求可置之不理,待其對您提告,您再委任律師請求對方盡其舉證責任,證明為您家所造成之漏水損害及損害金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10 10:37

您好:

您先無須擔心,您現在該做的是就屋況、整修情形及與對方的對話紀錄等證據資料做保存與蒐集,屆時如對方提起訴訟,則可要求他們舉證漏水及你們裝潢確實有因果關係,以及損失的8萬元從何而來,如何計算。另外,法官在訴訟過程中亦可能勸諭雙方調解和解,亦是可以再跟對方商談的機會。

EA 105-03-08 11:32

各位律師大大們好

我先生去年過世留下婚前即有,目前居住的房屋一棟,今年因繳不出房貸而房屋即將被銀行拍賣,此時婆婆卻準備對我提出繼承房屋為公婆借位登記在先生名下的房屋,請求我返回自先生繼承房屋。 我查詢地政登記事項,原房屋登記在我大伯名下,兩年後以買賣方式轉移至我先生名下,幾年後我與先生結婚時先生以此房屋共申請過兩次貸款,也都由夫妻兩人共同償付貸款及其他相關房稅保險費用

1.公公於四年前過世、先生也在去年過世,婆婆現在提出這個請求,我該怎麼辦?

2.另公公過世時,先生應繼承1/4財產卻未繼承,全數由婆婆繼承,不知當時他們到底是怎麼商議的,我和兩名幼子可否對公公遺產進行什麼主張呢?

感謝各位的幫忙!

你好: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要旨:「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惟其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故仍須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 借名登記關係要符合上開定義才會構成,若房地實際上由先生及你(繼承後)實際管理使用處分,就不符合借名登記契約之定義,若婆婆無法舉證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婆婆就會敗訴。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60996378 公公去世後,若繼承人(包括婆婆、妳先生)間依據遺產分割協議分隔遺產,妳先生同意由婆婆繼承全部財產並無任何問題,除非婆婆未經妳先生授權偽造文書辦理登記,才會有繼承回復請求權之問題。 具體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8 11:51

您好,

 

1、可主張由婆婆負借名登記之舉證責任,詳細情形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由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周全保障您的權益。

 

2、當時如先生同意由婆婆繼承遺產,則您與子女就無法再主張相關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8 11:55

1. 婆婆要提借名登記,則婆婆應該要就借名的事實舉證。

2. 公公的遺產,如果不是生前就分配好的,而是遺產的話,除非您先生自願拋棄繼承,您先生應受到特留分保障。這部份可能還要在釐清當初繼承過戶等的經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8 17: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婆婆之請求,可置之不理,委任律師協助答辯,請求對方盡其舉證之責;針對公公之遺產,若先生未拋棄繼承,可委任律師對婆婆提起訴訟請求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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珮珮 105-03-08 03:52

在去年12/1號車禍,由於車行誤會,並沒跟對方收修車費用保險公司一直拖,直到今年2/17才調解委員會調解完畢,因2/17晚上開學無法到場,有保第三責任險,交由保險公司全程處理,而調解後也沒任何聯絡告知當晚調解內容,只收到一封簡訊告知2/17已和解,之期代墊的費用會於3/17前到帳戶,有打客服中心說要請負責我車禍處理的專員的主管處理並先連絡我,但都沒有聯絡,請問1500理賠保險公司這樣拖,是正常的嗎?? 還是有甚麼辦法能處理,向金管會投訴有用嗎? 因為錢還沒給車行,都拖過年了覺得很不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保險公司之行為,可以向金管會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ing 105-03-08 01:09
事情是這樣的: 最近我一直想上瑜珈,所以就在網路搜尋,看到某家位於台北東區的瑜珈會館有可以體驗,所以就上網填寫體驗。 隔日則接到該會館業務來電邀約,幫我預約體驗時間。 而體驗當天結束後,業務員則直接把他們的課程收費拿給我看,一直講,並且還叫自稱是他們的主管(另一位)來說。 說實在,當時我身體真的很不舒服,也一直跟他們說再考慮 就這樣這兩位一直跟我遊說,到約莫一個小時後才肯放我去淋浴。 出來後,該業務員還是一直跟我遊說,告訴我剛剛有跟他們主管說,主管說今天可以給我免入會費,只要手續費+先繳第一個月和第十二個月的費用即可,而且簽這一年的約,每月還可以不限次數的使用。 我一直說再考慮再考慮,但在他一直猛攻下,我還是簽了 也使用金融信用卡扣款 離開後我一直覺得有疑慮、看到網路上的評價也有不少負評,多次親自打電話聯絡業務他都不接,都是事後才回撥給我 自從我那次體驗完後,至今還是很不舒服 (當天他們說這種不舒服是瑜珈初學者的現象,不用太擔心) 但這幾天我愈想愈不對,很多親朋好友也覺得太貴而且合約不合理 而我從事發後一直都很自責。 我的開課日期是本週五,簽約日至今還未滿七日 且在簽約後並未使用課程及任何設施。 今日撥打1999專線,他幫我轉接分機6169 我告訴線上專人這件事情,她說我這個事件,可以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並在簽約日內七天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解約並退款。 而業者應該要無條件解約並退款給消費者,消費者則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及說明。 我是上週六簽約,課程於本月中開始 但至簽約後至今未去會館上過課程 ———————— 我現在已經在擬存證信函, 但我現在還是好擔心、害怕 所以想請問各位,這樣做我真的能有法律效力要求業者全額退費嗎? 或是我該怎麼做對我的傷害最小呢? 非常感謝!
小熊 105-03-07 10:29
我的好友與他男友交往期間有金錢上的來往, 我的好友在第一次有金錢上往來的時候,確實是有向男友借錢週轉,我的好友在與男友交往的期間原本只有向男友借錢週轉2~3次後因尚未還錢,所以不敢也不好意思再與男友有金錢的往來,所以就多加很多時間上班賺錢,然而原本他的男友是體貼說不捨,便有主動拿錢給我的好友來過生活與家裡的開銷,連信用卡也親手拿給我的好友實用,但是現在分手了… 這位前男友卻把他曾經給我好友的錢和信用卡所刷的費用全部加在一塊,共三十幾萬。 現在那位前男友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要求還錢!! 請問這種情形可以提出異議反駁嗎?
謝榮裕 (謝律師) 105-03-07 10:37

小熊你好:

支付命令需在收到後20日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不需要付任何理由),否則該支付命令確定後具有執行名義(可依此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異議後,則視對方是否提起訴訟而定,若有提起訴訟,建議諮詢律師相關法律問題;若未提起訴訟,可能對方不想再追究。

以上建議,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

謝榮裕律師

russell 105-03-06 21:55

某一建設公司來電告知有一筆為我已過世阿公名下約150坪流失地(土地法定義之"浮覆地"), 表明願意負擔所有訴訟及行政費用所有權辦理登記至所有繼承者名下,但要求3成土地持份之報酬.

眾長輩皆覺得建設公司要求之報酬太高,由於未有任何簽約, 吾人可以根據建設公司所提供之地號, 自行委外律師向所屬機關提繼承所有權訴訟?

請問此舉對於建設公司會有法律責任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22:13

如果確實是浮覆地,繼承人可以自行或委託律師協助辦理登記所有權人,不需要讓別人抽成。

你好:

首先土地要回復原狀,即浮覆,還要水利機關將浮覆地劃出河川區域以外,才有辦法申請,通常都是修建防洪工程後會產生浮覆之情形。 要準備證明阿公是原所有權人之證據、資料及繼承系統表,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向所屬地政機關申請復權登記。 行政實務上要注意有民法第125條規定,15年消滅時效之適用,要在水利機關公告水道區域線公告後,15年內提出申請。 司法實務上有自動回復說與核准回復說之爭議,惟若未罹於15年消滅時效,基本上可以不用管。 先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即可,三成持分報酬顯然太高了。
小嚕 105-03-06 01:04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

房客租金沒付已經四個月了,其他費用加起來累計10萬多,每次打電話給他,他都說要給他時間,但近期打他電話確停話了,所以想寄存證信函給他,但想提問的是,寄出存證信函,後續政府會追租金稅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02:20

有沒有寄存證信函與政府追稅並無直接關係,但國稅局不論從何管道(例如有人檢舉)只要知道有逃漏稅的事實,就會開始追稅及處罰。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6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給付租金,若對方向國稅局檢舉您有租金收入但未申報繳稅,國稅局會再通知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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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07 10:56

您好:

存證信函與課稅並無直接關係,寄存證信函的好處在於您可以表明請求之意思表示,亦可作為日後如果要計算利息違約金或是請求他如不依約給付即應搬遷之證明,日後如有必要透過法院程序,亦可作為部分證據
惟國稅局的課稅程序有其內部稽查之管道與方式,因此兩者之間並無干係,故建議本件仍應先寄發存證信函請求給付租金,亦可定相當期限,如不給付即令其搬遷。

佩佩 105-03-05 14:51

律師你好:  

請問本人在2015/01/19日進入公司職務:行政,詢問我在2016/1/15與公司告知要離職,公司告知要提上出面資料並且一個月後才可離職,那我在2016/1/18日提書面資料,離職日:2016/2/29 ,但公司一直拖延日期 告知我需要到3月底才可以走人因為沒有交接,而一位新人也在2月中到職,另一位在3/1到職,我是否現在可以就不用去公司了。  公司於每月五日發薪水,如五日於假日則延後至上班日發放,怕公司不給予薪水! 而離職的書面資料又一直沒簽核出來,這樣就無法證明我有提出離職,怕資方這邊會說我沒有提出離職而擅自離職! 或者是告我沒有做好交接動作? 因為曾經公司業務離職申請費用延後2-3個月才撥放給業務離職業務幾乎每個禮拜都打電話詢問,公司還告知她有詢問過我們有沒有看到,但是其實沒有詢問我們,而且我記得我有審核到那筆,因我們還在公司就職不可隨意告知,因公司會刻意刁難,但是我一直忘記這個直到交了離職單後才想到, 一開始到這間公司時,並沒有人員與我做交接,我不太清楚為什麼要做交接還要交一個多月?  我該如何做處理及應變措施?

你好: 只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終止勞動契約即可,雇主不得以無人交接為由,限制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
KC 105-03-05 13:37

3年前在大陸與大陸妹結婚並在當地登記公證結婚,我回台後不久他以要在大陸投資理髮院為理由拒絕來台。去年11月大陸人民法院寄來離婚糾紛傳票,內容僅有兩點,說明離婚理由,包含結婚太草率,感情沒有培養,害怕台灣陌生的人與地方,沒有其它。我與他並沒有共同生活、他也沒履行同居義務,未來台,也未在台登記

若他跟我要求贍養費分割財產,法院會同意嗎?費用有相關的算法嗎?

如果法院同意的話,需要台灣方面認可嗎?可在台灣興訟嗎?

感謝大律師們的回覆,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5 15:25

您好,

 

大陸法院方面如何判定須請教當地律師,可透過海基會聯繫;至於台灣法院是否承認大陸之判決,必須大陸判決不違背公序良俗,且大陸也承認台灣之判決,台灣法院才有可能承認。

縱使台灣法院承認,仍可對此裁定提出抗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劉小均 105-03-05 07:54

律師您好

阿嬤再去年的6月往生了,阿嬤有留下不到50-60萬的錢,和一筆崎分土地

目前阿嬤的儲款都寄放在我的存摺裡(存摺只有阿嬤的錢)我沒有花用,

因為阿嬤生前的錢,都是我再保管的,阿嬤生病需要住院要都是我家去辦理

阿嬤有四個兒子兩個女兒,兩個女兒表示土地如果要過戶到四個兒子的名下

需要支付一筆費用給兩個女兒共30萬才要蓋章過戶,但四個兒子有兩個不肯

給女子這筆錢,所以土地就談不攏,最近小兒子發生一些事情幾需要用這筆錢

昨天打來我家說要10萬(要分錢),目前我家,和另外一位叔叔說要分錢,沒意見

但阿嬤大兒子非常不諒解,為什麼錢要由我們家來保管,小兒子打電話給大兒子說要分錢,但大兒子說分錢她要放棄,我們總不能只相信小兒子的話,萬一她說謊 大兒子並沒有說要放棄呢??由於我們打給他們都不接電話,傳LINE 給大兒子的兒,她也只有簡單的說已轉達,併退出我們家組的組群,

所以請問這筆款錢是不是應該要分???我應該要聽信小兒子的話嗎???

如果小兒子執意要這筆錢,我應該如何保護我們家,才不會到時被告

謝謝你非常的有耐性看完




您好:

建議所有繼承人均同意並簽訂分割協議後再為給付。

劉小均 105-03-05 11:21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建議所有繼承人均同意並簽訂分割協議後再為給付。

但大兒子都不接電話 也都不回來  這樣要怎樣簽訂分割協議??? 有什麼辦法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05 12:40

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才能分配遺產,如果有一人不肯簽協議書,就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由法院公平分配,不分男女,依法土地及存款都應平均分配

劉小均 105-03-07 20:48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如果大兒子有傳line來表示要放棄錢這部份,只要土地這份,日後如有?異,通訊line可以當作證據嗎?還有請問女兒有繼承權,那金錢部份也要分給女兒嗎?當初兩位女兒只要求現金共30萬,土地才要蓋章過戶,可否等土地變賣後才分錢呢?

劉小均 105-03-08 17:44

請問如果大兒子有傳line來表示要放棄錢這部份,只要土地這份,日後如有?異,通訊line可以當作證據嗎?還有請問女兒有繼承權,那金錢部份也要分給女兒嗎?當初兩位女兒只要求現金共30萬,土地才要蓋章過戶,可否等土地變賣後才分錢呢?

佩佩 105-03-04 20:16
本人在2015/01/19日進入公司職務:行政,詢問我在2016/1/15與公司告知要離職,公司告知要提上出面資料並且一個月後才可離職,那我在2016/1/18日提書面資料,離職日:2016/2/29 ,但公司一直拖延日期 告知我需要到3月底才可以走人因為沒有交接,而一位新人也在2月中到職,另一位在3/1到職,我是否現在可以就不用去公司了。  公司於每月五日發薪水,如五日於假日則延後至上班日發放,怕公司不給予薪水! 而離職的書面資料又一直沒簽核出來,這樣就無法證明我有提出離職,怕資方這邊會說我沒有提出離職而擅自離職! 或者是告我沒有做好交接動作? 因為曾經公司業務離職申請費用延後2-3個月才撥放給業務離職業務幾乎每個禮拜都打電話詢問,公司還告知她有詢問過我們有沒有看到,但是其實沒有詢問我們,而且我記得我有審核到那筆,因我們還在公司就職不可隨意告知,因公司會刻意刁難,但是我一直忘記這個直到交了離職單後才想到, 一開始到這間公司時,並沒有人員與我做交接,我不太清楚為什麼要做交接還要交一個多月?(本人在這個公司一年多,因為行政端有兩個位置,兩邊我都會所以我要教會2個人,主管的意思是這樣)。 我該如何做處理及應變措施?
Helen 105-03-04 19:18

您好:我每個月要繳500的車位費.社區稱作保養費 但是:14個車位中最少有7個不能使用!!跟社區主委反應 他們卻說必須自己修理!!!後來反問那每個月繳的500元在哪?他說是機械式車位的保養費用!!但是壞掉的車位都是上方的!!能用的都是下方的!所以機械根本全壞了!全部都不能轉動!!後來問了所謂的保養費是用到哪!!社區主委又稱是清潔費!!但是每個月都還有另外繳管理費!裡面也包含了清潔費!!後來社區開會我也有說明情況!但是傭有車位的人只有14個!其他沒有車位的多達上百戶!!其他沒有車位的拒絕社區使用公費來修理機械式停車位!!!而管理室也告訴我們每個月務必繳交500元的""保養費"""!!!!我買下房子至今也5以上了 主委也一直沒給正確的回覆!!請問我這個問題該怎麼辦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4 1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函請求主委限期修繕相關設備,屆期若主委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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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先向管委會調閱規約、跟停車位有關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看是否有所約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公用部分之修繕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負擔,但共用部分可能有分成大公、小公,也有可能有分管契約存在,詳細情形必須依照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分管契約之規定、約定才有辦法判斷。 若有約定,可請求管委會履行修繕義務。 500元費用之性質為何,以及是否不合理,還是要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有辦法判斷。
Helen 105-03-04 18:58

財產的必須一個月繳500元| 社區稱作保養費 但是:14個車位中最少有7個不能使用!!跟社區主委反應 他們卻說必須自己修理!!!後來反問那每個月繳的500元在哪?他說是機械式車位的保養費用!!但是壞掉的車位都是上方的!!能用的都是下方的!所以機械根本全壞了!全部都不能轉動!!後來問了所謂的保養費是用到哪!!社區主委又稱是清潔費!!但是每個月都還有另外繳管理費!裡面也包含了清潔費!!後來社區開會我也有說明情況!但是傭有車位的人只有14個!其他沒有車位的多達上百戶!!其他沒有車位的拒絕社區使用公費來修理機械式停車位!!!而管理室也告訴我們每個月務必繳交500元的""保養費"""!!!!我買下房子至今也5以上了 主委也一直沒給正確的回覆!!請問我這個問題該怎麼辦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4 19:17

您好,

 

1、如對全體住戶大會決議有疑義,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但無法要法院命社區為特定行為,而且基於社區自治,法官原則上會尊重社區決議。

 

2、您的情形僅能就原購屋契約是否紀載不詳實或隱瞞重要資訊之情事,均可據此向出賣方請求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姐 105-03-04 17:43

父親過世,目前正在辦理限定,父親生前與朋友同住,房子過在爸爸名下,他朋友目前仍然住著且要求我們快去繳交管理費用水電等,對方一直說只是借我父親名字登記,但又不肯以借名登記向法院提出,有什麼辦法呢?不然對方一直住著水電都會算我們的,限定公告後房子可以賣掉嗎?會不會有問題,因為我們也不要住,但對方又不向法院提出借名登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否定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房屋會由您們繼承,您們可以向對方提出遷讓房屋之訴,日後才能避免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4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辦理繼承完畢後,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返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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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父親與朋友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父親是出名人,父親死亡後,父親之朋友可以請求返還借名財產。 有借名登記關係表示房屋實際由朋友管理、使用、處分,向關之費用當然要由朋友負擔,可發函向該人表示儘速清償相關稅捐、水電費用,否則將來房屋因此被拍賣,該人將因此受有損害,並儘速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你們若擅自處分借名財產,會構成背信罪。
Annie 105-03-04 11:18
我的二哥於2015/11/30往生(離婚、有兩個小孩),目前家庭成員還有媽媽、大哥跟我,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現在已經超過3個月了,我該怎麼辦?(另外二哥的前妻已經幫小孩辦理了拋棄繼承了,有寄存證信函給媽媽。)有什麼補救的方法嗎?因為二哥還有信用卡費用清償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4 11:54

媽媽算是第2順位繼承人,所以在第一順位也就是您二哥的子女都拋棄繼承且您母親知道他們都拋棄繼承後,起算3個月內拋棄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5-03-04 13:04

您好!

媽媽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從收到存證信函起算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就可以了,如果還來得及,可盡速一起去辦理拋棄繼承;如果來不及,就會由媽媽單獨繼承,但仍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的有限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5-03-03 21:42

請問我方是計程車直行與從右方騎出來的機車發生車禍 行駛於正常車道上,因為視線被其他車輛停置擋住造成我方被機車撞到(擋視線的車輛也有被警察拍照跟一起調解),但是以路權我方是巷對方是街,事後有到醫院致意關心對方,也已申請調解,但對方要求178萬天價,我方雖有保險保險員也不願理賠這種金額,我們無法負擔,調解失敗,保險員要我們直接進入司法程序,現在已經收到傳票,但被告業務過失傷害,請問這樣我方可能負擔何種刑責?開庭時申請重新鑑定會有用嗎?

另外,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部分有收據的醫療部分其實沒這麼多,光精神損失就八十萬,看護費用與營養食品等等這些真的合理嗎?

你好:

業務過失傷害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未撤回告訴,通常都是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若已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檢察官是否願意重新鑑定會有疑慮,但可聲請看看。 要看對方受有何種傷害而定,若只是一般擦傷,當然是過高,可據理力爭。
105-03-04 20:3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目前只有車禍初判表,這個應該不算正式鑑定報告?

那如果提出申請正式鑑定檢察官可以駁回嗎?

對方傷勢不清楚 因為看起來是不嚴重

表面可能各處擦傷但內部不知道是何原因說有開刀

但也已經出院 研判不是重大傷勢

如果是合理範圍 保險也不會不願理賠 ,但這種情況明顯是對方獅子大開口

我們也沒有行車紀錄器或著影像什麼作為佐證且又是因為路權而理虧

但是明明我方才是被撞得一方,而且對方只擦撞到車子前面的車牌部分就如此嚴重

被告是我的父親,今年已經將滿六十

我們家是單親家庭所以雖然孩子已經成人但是家境並不富裕

不懂太深的法律只好到處問人,但是意見多就容易心慌

所以上來這裡求助各位律師解答

另外想請問一般這種情況出庭如果需要請律師的話可能要多少的收費才請得起呢?

南西 105-03-03 21:35

事實:

我的朋友(下稱A)在103年5月份,自行騎機車要停在人行道上時(有畫機車停車格),因為機車都停得很密集,所以A在停機車時,旁邊的那台由於不穩影響到A,而在A不小心下,自己的機車往前滑行至馬路,撞到停在馬路旁緊臨人行道旁的某名牌汽車(該汽車違規停在紅線上)。

當下有報警處理,也有做筆錄,但A沒有自己拍照,而今天(105年3月)A收到民事起訴書,及調解通知,原告是產物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求償共29,000多元(零件13,000多元及工資15,000)及自收到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年利率5%利息

ps:A之機車僅保強制險及傷害險,未保第三人責任險。而此事故目前皆無人員受傷,僅有車子損害。

以下想請問:

1.由於汽車駕駛人亦是違規停車保險公司卻求償所有修車的費用,我方可否主張對方與有過失?比例又應該是多少?按此情形大約多少的賠償金是合理的呢?

2.修車費用可否折舊?工資亦能因為對方過失而減少嗎?

3.由於起訴書裡已有筆錄,但照片全是對方汽車受損照片,完全沒有其他完全呈現現場車禍全景照片,目前可否再去向警察局要照片?調解時是否要提出?

4.要如何知道修車費用是否合理?有查詢合理價錢之處嗎?

5.起訴書所載之利息是否一定要付?因為在起訴狀收到至清償前,並非我方不願賠償,而是金額未講好,對方請求利息是否是不當得利

6.我方保險公司能替我理賠對方一些費用嗎?

7.如果對方汽車沒有停在那裡(因為對方所停的路算是車流量大之處,應該很容易會發生事故),A之機車即使沒有停好也不會發生事故,A可以請求對方負什麼責任嗎?

8.A之機車由於也有些損傷,對方汽車如有保第三人責任險,A可以向對方請求費用嗎?

9.調解時應須注意什麼事?如果調解不成又該如何處理?

謝謝!

纕纕 105-03-03 17:29

被對方小客車從後面追撞,只有車損,

產生的修車費用和拖吊費用,

對方只回答委託保險人員處理,

但是保險人員又不願意負擔全部的拖吊費用,

民事訴訟 會獲得全額理賠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3 20:59

您好,

 

車禍判定之結果肇事責任均在對方,則所有損害皆應由對方或其保險公司負擔,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車損賠償及相關費用之支出(拖吊費、交通費等),但車損部分須有折舊之計算。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走民事雖然可能獲得全額賠償,但也需考慮到訴訟成本之問題,且法官是否會全部判賠,也是風險之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Joe 105-03-03 17:06
您好,本人於民國105年2月25日,下午2點左右,在潭子區復興路一段6號與大直路口車子靜止在內側車道停等紅綠燈(依規定在停止線後),結果被一民間工程車由綠燈行使道路右轉撞上本車左側撞擊力之大,讓本車被往後推移半個車身之多,撞擊原因是對方工程車固定支柱未收好導致右轉時撞到我們車子的左側,當時本人在駕駛座,我妻子在副駕駛座,倆人均有繫安全帶,但撞擊力道之大,造成本人及妻子胸腔挫傷及部份體傷(本人妻子坐救護車至省立豐原醫院檢查治療,本人待警察筆錄完成後,自行前往檢查治療),我與妻子受到驚嚇,我妻子甚至現在有時會做惡夢造成她精神壓力很大,對與行車上或坐車會有恐懼,我們我們工作屬於按摩推拿,需要出力工作,現在稍微呼吸或出力都會有胸腔疼痛胸悶,這樣醫療費用、精神撫慰金或收入損失,我們可以求償嗎?(求償多少才合理?)對方駕駛是受顧者,表示他所屬公司老闆會與我連絡,但事後,其老闆才打一通電話表示車損部份會由保險公司處理,並未提及其他賠償事宜,我們該如何處理後續事宜呢?補充:當時警員有口頭告知我對方屬業務過失,我們零過失
廖淑華 (廖律師) 105-03-03 17:15

您好:

可先申請車禍鑑定鑑定結果會有初步之責任判定,確認雙方過失比。

民事賠償部分可以請求醫療、精神慰撫金、車損等部分。

佩佩 105-03-03 14:31
本人在2015/01/19日進入公司職務:行政,詢問我在2016/1/15與公司告知要離職,公司告知要提上出面資料並且一個月後才可離職,那我在2016/1/18日提書面資料,離職日:2016/2/29 ,但公司一直拖延日期 告知我需要到3月底才可以走人因為沒有交接,而一位新人也在2月中到職,另一位在3/1到職,我是否現在可以就不用去公司了。  公司於每月五日發薪水,如五日於假日則延後至上班日發放,怕公司不給予薪水! 而離職的書面資料又一直沒簽核出來,這樣就無法證明我有提出離職,怕資方這邊會說我沒有提出離職而擅自離職! 或者是告我沒有做好交接動作? 因為曾經公司業務離職申請費用延後2-3個月才撥放給業務離職業務幾乎每個禮拜都打電話詢問,公司還告知她有詢問過我們有沒有看到,但是其實沒有詢問我們,而且我記得我有審核到那筆,因我們還在公司就職不可隨意告知,因公司會刻意刁難,但是我一直忘記這個直到交了離職單後才想到, 一開始到這間公司時,並沒有人員與我做交接,我不太清楚為什麼要做交接還要交一個多月?(本人在這個公司一年多,因為行政端有兩個位置,兩邊我都會所以我要教會2個人,主管的意思是這樣)。 我該如何做處理及應變措施?
calvin 105-03-03 10:53
律師您好:想請問一下我在我居住的社區買了一個車位在產權上的坪數有12點多坪,實際劃車格的坪數只有7-8坪左右我知道那有包含公設,位置恰好算是獨立式的位置,想請問我產權上有12點多的坪數除了有劃白線區隔的車位外正後方又有前屋主停放機車雖然他是放在我的格子外,想請問在交屋後他並無知會我要放機車,像這樣的情況是否我可向他追討機車停車費用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3 11:20

您好,

 

本案可能與您的買賣車位契約較無關係,停車格以外之位置能否停放機車,應屬全體社區之事務,您可向管委會反映此事,由管委會或全體住戶大會決議停車格外之空間能否、如何停放機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jiayun 105-03-03 10:28

你好,目前本人租約即將到期,但房間壁紙有被貓咪抓壞部分,我們也從4個月前就向房東詢問怎麼處裡,可是房東一直不肯回復,一直到最近一個月我們請他找廠商來估價,他卻一直拖延,還說房屋未恢復原狀不可點交,合約有註明,他的意思是拖過我們合約時間我們還是得等到他請的廠商來修復完畢才可以交屋,至於合約過後的時間我們還是得算租金

目前問題點有

1.合約有註明須恢復原狀才可交屋,我們合約到3/15,如果當天沒有恢復就不能交屋與退我們押金,如果他當天不肯出面我們可以報警嗎?

2.目前壁紙如果已經沒有相同樣式,就會全部換新,而整間套房費用皆由我們付費,可是我們抓花的部分不到十分之一,請問房東這樣要求合理嗎?

3.合約賠償部分有寫出壁紙單張是800元和工資3000元/天,可是並未註明壁紙單張是如何計算,問過比只壁紙廠商是說只有算卷或坪,沒有"張"的單位,這樣我們想照合約賠償是該怎麼計算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3 11:02

您好,

 

1、可以存證信函要求房東限期行使選擇權,否則即失選擇權利,由您決定修繕廠商與價格。

 

2、3、契約既未明定要換上一樣的壁紙,則就依據契約內容賠償抓壞部分的壁紙費用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Jenny 105-03-03 08:51

大家好,我相信,有小孩的父母都是很不願意走上離婚這條路 我自己也是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子,所以也真的了解對小孩的影響很不好,但也是考慮再三才上來請求大家的幫忙。我們目前夫妻兩人都已經同意離婚但是我有一個女兒2歲半, 我們兩個都想要他的監護權,我們離婚的原因不是家暴也沒有外遇, 主要的原因是不停的爭吵還有無性婚姻, 無性生活的原因是我老公,跟他談過了但是其實沒有什麼用,結婚三年多只有一次性行為而且是我要求的。對於離婚雙方是有共識的但是就是小孩的部分, 因為我們兩個白天都有上班所以白天的時候是鄰居保母帶(無保母職照),原本我計劃在我女兒滿三歲的前半年請育嬰假,現在時間也快到了, 因為我老公是品保工程師下班時間非常不固定,所以通常都是我先到家帶小孩回來或是夫家嫂嫂先帶回。因為我在台北上班是業務但是是主管職了所以時間比較彈性, 但是每季需要國外出差5-12天,時間自己排,這是小孩照顧的狀況,假日也都是兩個 人一起帶小孩。經濟狀況的部分,我老公的年薪約 60萬,我的年薪約一百萬,存款部分我老公只有20萬,我的存款和股票等等大概 有300多萬, 所以在經濟的部分我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我們和老公的大哥嫂嫂兩個姪女和一個小姑住一起, 婆婆往生公公在外面另有家庭 , 房產的部分我老公有現在目前住的房子的三分之一 ,我則是有一間套房媽媽已先過戶給我了,然後我打算離婚之後先搬回娘家住,娘家這邊也是可以支持的。想請問這樣子我拿到小孩監護權的勝算多大了,以後我還想要跟我老公要每個月的小孩扶養費 12000左右, 因為我老公目前就是負擔小孩的保母費用12000,小孩的其他開銷尿布奶粉醫療跟每個月3000多塊的保險費都是我在付的。麻煩大家幫忙看看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03 09:04

您好

社工訪視報告會是重點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另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陳律師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第五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監護權判給你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但重點在於離婚要件有無符合

這部分要充分收集證據

建議你找律師協助你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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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目前法院實務針對監護,最重要考量的是主要且持續照顧者原則、並參考小孩年齡及意願、支持系統,父母雙方的經濟、工作等雖也是參考因素,但不是以這些為絕對判斷標準。而監護訴訟,除了監護爭取外,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具體內容也常是爭執重點。最後,監護爭取,法院目前都會做訪視,訪視報告會供法官參考,所以訪視的應對也是重要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3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3 17: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爭取監護權案件中,因為目前小孩還小且為女生,您爭取成功之機會相對高,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可先行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若您爭取監護權成功,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亦可將扶養費作為談判爭取監護權之籌碼之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一、您提到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但都要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在對女兒監護權的歸屬
     沒有共識之情形下,您先生未必同意先協議離婚。如須由法院判決離婚,則須符合
民法第1052條第1、2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您表示希望爭取對女兒之單獨監護,而您是否接受在共同監護下,擔任主要
      照顧者?以及對於探視之方式、時間、地點等,也是您要思考的問題。
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之二十日,
      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
     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
     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一
       、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
      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
     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
    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
    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
    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
        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至九時
       ,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正常作息
       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達成協
     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
        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
         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應於
        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三、至於女兒的扶養費部分,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
     ,同時亦會參酌雙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DARREN 105-03-02 23:02

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

 

前一陣子加盟一間產業,但由於個人因素無法再繳納加盟金(可以讓人分期)

然後契約書上也有寫 

因乙方本身因素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還給付任何費用

還有寫上如有違約事由,甲方得不待催告,逕自解除或終止本契約,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零元整,若照成其他損害,甲方亦得一併請求賠償。就上述乙方應負賠償責任部分,乙方應簽訂同額本票於甲方供擔保,若本票記載位詳,並授權甲方就本票未記載事項予以記載。

假設我都沒有簽任何本票 ,這項法條還有約束力嗎?

 

 

乙方有兩人要簽署姓名,但卻只有一人簽名,這份合約還有效嗎?!!!

麻煩各位律師  感恩

你好:

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就會成立,惟契約條款可能顯失公平,該部分條款可能會無效。 要依具體情況判斷,只要乙方兩人與甲方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還是會成立。 若契約有顯使公平之情形,可向公平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