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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ce 103-07-08 13:46

父親在世時有非婚生子女一名,並於在世時完成收養程序(過了多年後家人才得知,並未得到家人同意). 父親過世後依照民法規定請代書辦理, 他也平分了一份. (除此之外,兩家從未有任何連絡交集)

問題 : 本人未婚, 母親尚健康, 兩名妹妹(已婚). 本人名下有房產. 天有不測風雲. 我想公證遺囑. 表明若有萬一時,母親健康時, 遺產由母親一人繼承.如母親過世,遺產由兩名妹妹平分繼承. 對於父親收養那名非婚生子女, 會有特留分的問題嗎 ? 我可以自己公證主張這份遺囑, 他不得有任何繼承權嗎 ?

除了這個辦法, 有沒有其他我該注意或可以做的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8 14: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遺囑的部份,繼承順位母親的順位優於兄弟姐妹,因此您可以載明母親優先繼承,倘若母親死亡之後,則必須由兄弟姐妹繼承

2、倘若由兄弟姐妹這個順位繼承的話,則您父親收養的該名子女,則有特留份的問題。

3、您可以將房產贈與您的家人,或是辦理信託,受益人為您的家人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08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iahom 103-07-07 21:13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小弟今年29歲已婚~生父和生母離異多年~從小時候就是寄養在繼父戶籍裡面~生父連臉也沒見過~從小到大都是繼父養大~但是現在因為繼父和生母也離異了~繼父要辦理收養我的程序生母這邊是同意了~但是生父那邊我去查因為沒有入過他戶籍~請問我要如何辦理呢?!可以單方面生母同意就好~不用生父同意嗎?

煩請提供意見~感謝^^

1.沒有入過戶籍  是說看不出妳生父為何人?  如果是這樣  你收養程序就不需要經過生父同意  只要母親同意即可   2.你已經滿20歲  也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Jiahom 103-07-07 21:27
回覆 高雄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沒有入過戶籍  是說看不出妳生父為何人?  如果是這樣  你 ... (恕刪)

律師您好:

因為我出生的時候我的母親還未離婚~所以我生父欄上是有生父的名字~但是我去戶政要申請父親的資料~戶政說我沒有入過生父的戶口裡面~請問這樣還能單方面辦理嗎?

感謝您的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07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生父相關資料,可先由生母同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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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7-08 08:09

 你都成年了,收養不需要你生父同意,直接向法院聲請即可,

不過你跟你繼父年齡至少要相差16歲喔

 如果跟生父有父母子女關係  你要被他人收養  還是需要經過生父同意  如果生父無故不同意  你可以請法院准許例外不須經生父同意  

vicky 103-06-30 22:17

爸爸在祖父過世後大約九年才被收養,爸爸是否有權繼承生父遺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30 23:50

關於您的問題,只要祖父過世時,爸爸未被他人收養,即可繼承親生祖父之遺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雯 103-06-17 20:51

  我想收養我先生(50年次)的兒子 , 前妻已往生,小孩是82年11月出生 , 我是68年12月出生 ,法院駁回說我與小孩年齡差距不足十六歲 , 可是我沒有小孩 , 也不打算生 , 也真的把她當我的小孩一樣 , 沒有其他的辦法嗎 ?

沈恆 (沈律師) 103-06-17 21:52

您好!一般收養年齡差距要20歲以上,您收養先生的小孩,已經放寬為16歲差距,這是強制規定,違反者無效。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可考慮聲請釋憲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17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現行法律規定您應無法收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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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02 11:17

律師您好: 我本身在民國81年,我當時9歲,過繼給親戚當養子(他本身無子女,但是我過繼後變輩份不相當,就變成跟我父母同輩份) ,但當時有到法院公証並承認,直至民國98年才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戶口轉移並改姓,最近養父母過世有遺產繼承,那請問律師,我算有直系血親繼承的第一順位嗎?或者養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提出訴訟當初收養關係不合法,就可廢止收養關係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6-02 18:06

您好!收養違反民法第1073-1條規定者無效,雖收養時經過法院認可,但若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確認收養無效之訴勝訴,您就沒有繼承權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如如 103-05-27 17:48

您們好!

先把案件說明一下:

二舅用外婆的名義購入房產,現在外婆過世了,房子變成了遺產,大家都認為房子是二舅的,理應給二舅繼承。而二舅想把房子直接給他的大女兒繼承,免去以後還要有繼承贈與的問題。因此,爺爺、兒子輩、孫子輩,除二舅的大女兒外,全部都拋棄繼承,目的就是把房產過繼給二舅大女兒。沒想到法院來函通知,二舅早年已經給其他親棄收養,沒有繼承權。所以他的女兒也沒有繼承權。現在只能由尚未拋棄繼承的曾孫輩來繼承繼承後再把房產贈與給二舅的大女兒。目前有繼承權的曾孫共有七位,但其中五位不願意配合做這件事情,且拋棄繼承的期限也過了。

請問:

1. 我女兒是曾孫,若配合做繼承贈與,有沒有什麼風險或未來的影響需要被考慮?

2. 其他曾孫都不願意配合的情況下,該怎麼處理?

3. 還有其他可以解決的辦法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5-27 18:53

如果能證明房子是舅舅的借登記在奶奶名下,則根本不是遺產登記返還給舅舅就可以了。

如如 103-05-28 09:5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由於當初沒有保留任何可證明房子是舅舅買的資料,所以才衍生出所列問題。不知您對所提問題有無更好的建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5: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曾孫不願意將繼承所得遺產贈與給二舅之女兒,亦無法強制對方為贈與,若您女兒願意贈與給二舅之女兒,可贈與之。若二舅得證明當初購買房子之金額,為其所出,親屬亦願意為證人,可對七位曾孫繼承人提起訴訟,主張借名登記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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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如 103-06-20 14:24

請教律師們,

經過這段時間的了解,二舅有保留相關交易的文件,不知該怎麼進行主張房產是借名登記。可否請指教?又這樣的訴訟案件,對有繼承權的這些曾孫會有何影響? (曾孫輩的都沒有去做繼承登記)

 

小露 103-05-27 11:45

您好;

    16歲時,我給養父母進行收養但只是形式彼此沒真正被撫養,但不知為何直至近期才發現戶口名簿當年收養是被記錄為認領(但養父母確實非本人生父母當年大人可能不了解登記錯誤所致),多年來彼此跟養父母毫無連絡,深怕也一天如果他們過世我不得而知,他們應未生育。

請教:

(1)收養登記認領該如何修正與終止相互關係~可直接至戶政修改嗎?

(2)萬一無法改變,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是從(a)得知養父母死亡後計算時間或是(b)養父母死亡開始,兩種辦理時間各為多久?

因根本不了解養父母現況及在那裡?深怕未來扛債,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5-27 14:38

您好,認領子女,就是父親與非婚姻關係所生的子女完成確認的程序,兩者之間具有血緣關係,僅須至戶政所辦理即可,然而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的子女,兩者之間沒有血緣關係,須先向法院聲請認可,等法院認可後再提具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因此無法直接將認領修正為收養

民法第 1070 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撤銷認領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您要撤銷認領,須要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時,再委認律師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撤銷認領告訴。此外,以錯誤為理由而提起撤銷認領訴訟,原則上應自認領人得知錯誤之時起計1年內提起,為保障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1.如果是直接辦理認領  沒有血緣關係  這樣認領可能是無效的  法律上可能沒有父母子女關係  但這需要透過法院判決去確認   2.拋棄繼承繼承人知悉被繼承死亡時三個月內辦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真實血緣關係,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可於知悉繼承時起算三個月內,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亦可辦理限定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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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貓 103-05-19 01:47

經過一些瞭解,目前的父母對於我的親生父母,完全不認識,

也不知道親生父母的姓名。截止目前我也沒有看到收養證明等文件 

但是已經收到法院通知協調。

我想知道在這樣的情況下,我需要改名換姓嗎?如果需要,怎麼改?因為沒有親生父母的姓氏,如何換名字?

這樣的情況,沒有收養證明,仍可以向法院提出終止父女關係嗎?

法院通知先進行家事協調部分,是正確的流程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19 0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必須先確定您與目前的父母是何關係?倘若是收養關係,則可以提起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倘若是父母關係,則必須提起否認親子關係訴訟,又倘若您尚未成年的話,程序上恐比較複雜,因此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對於權利義務而言,只有法律上血緣關係有意義,所以縱使你血緣上的父母親,你對他們也沒有任何權利義務,當然不用去理會他們,主要是看你身份證上的父母親是誰。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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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0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認目前您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成立於何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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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瑋 103-05-11 13:33

大家好,我想詢問有關監護人收養受監護子女的問題

我的父母目前為受監護人之法定監護人,而受監護人的父親是我的舅舅

舅舅目前為受刑人(服刑中),受監護人目前7歲。

前段時間已經透過官司將受監護人之親權由生母那邊判給了生父(舅舅)

原本打算再由舅舅那邊提出收養,讓我們家可以收養"受監護人"

但卻變成生父放棄了受監護人的親權,然後我們家變成了法定監護人

結果去台南地方法院的時候,被法官告知因為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的利益不一致,所以收養聲請不合法,須另案聲請特別代理人。

目前的問題的如下

1.所以按照公文所示,監護人是無法直接收養受監護人的嗎?

2.若是另案聲請特別代理人,是否就是把自身的監護權放棄掉呢? 

3.特別代理人是否擁有監護權?

4.若有,是否是永久擁有監護權? 還是只在之後所聲請收養案適用後就無效?

5.特別代理人的選定對象是誰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1 14: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人無法收養受監護之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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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5-14 16:46

選任特別代理人是因為

訴訟中你們不能既代表自己又代表相對人,有利害衝突,

所以法院要選任特別代理人,不是要你們放棄監護權 

karidee 103-05-10 20:17

甲男乙女未婚生有一子,後兩人並未結婚由乙女獨自撫養小孩,後乙女與丙男結婚,丙男收養了乙女的小孩

幾年後甲男才知道原來自己與乙女之間有一個小孩,想要爭取回小孩監護權,即終止丙男對其子的收養,甲男要如何為之? 又乙女無與丙男離婚再與甲男重修舊好的意願,乙女可否否認甲男對其子的認領?

感謝回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1 1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76條之5規定: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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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5-14 16:51

如果丙的收養程序合法,除非有特別情況比如對小孩家暴,否則要終止收養恐有困難 

XiANG 103-04-23 17:37

收養流程中
http://www.adoptinfo.org.tw/AdoptFlow.aspx
最後階段部份,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收到裁定認可者,10天抗告期過後,若無人提出抗告,則可由收養人向法院服務臺聲請確定證明書。
這裡有10天的抗告期,若無人抗告則可聲請確認證明書。
請問:
此類收養的案子,有誰可以提出抗告抗告的理由需為何?
該如何提出抗告

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7: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利害關係人,如生父或生母,可提出抗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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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ir 103-04-23 10:54

我妻子和我前年經合法收養機構安排孩子的收養,去年3月開始試養. 經歷6個月的試養後開始要進入法院公證及判決的程序時,出現了一些問題,但大多一 一克服,現在進入法官判決階段.但有一大問題無法解決; 孩子的身分證上的法父是生母多年前與大陸人假結婚的人, 但假結婚早已被抓,生母也因此坐過牢,只是他未曾去戶政事務所將自己身分證上的先生註銷(直到去年底在我們的催促下才處理),以至於生孩子時,孩子的身分證上法父依舊是這位不明人士.

現在法官要判收養,必須要法父的簽字或是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成立的判決,法官才能將孩子判給我們. 但是否認親子關係之訴的法官不願意放行,堅持要孩子的生父及法父都出面才要做此判決,因此變得非常棘手,一是法父人在大陸,要找到人很難,二是生父在坐牢,而且也怕節外生枝,三是收養判決的法官說如果時間拖太長就建議我們撤銷收養申請. 如此一來可憐的2歲半的孩子,好不容易有爸媽可以依靠,又要因此失去一個溫暖的家,而且他已經懂事,常常覺得為什麼去醫院時,護士叫他的名字跟爸媽叫得不一樣....我們對於這個收養機構的辦事能力非常質疑,收費也很高,卻辦不好事,有這樣的困難也都沒有早先處理,都是有我們收養人一步一步地催促,事情才會有進展. 現在遇到這樣大的問題,機構表示完全不知如何處理下去,我們需要專業的建議.

kathalin 103-04-17 11:39

A女現已超過60歲,法律婚生推定生父甲已於民國72年過世,生母乙也於民國94年死亡,A女於民國98年與親生父親丙驗DNA確認其親子關係,隨後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然因未將與甲之親子關係否定,民國100年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A女因無法依該審法官要求尋得相關人證來否定與甲之親子關係,該事件遂擱置,至今因親生父親丙已年邁,膝下無人照顧且以老年失智,A女想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以便照料丙之生活起居,想再提請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1.是否可拿A與丙之DNA證明提出A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2.然甲與乙皆已死亡,應以何人為被告?

3.因民國98年已有DNA證明文件,固可得知A女已知悉非甲之親生子女已逾二年,還可以再提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嗎?

4.如果不能再提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在法律上是否就無法切斷A與甲的親子關係,那A與丙可以辦收養嗎?(因為法律有規定直系血親不能收養,但又無法切斷A與甲的關係,在法律上A與甲有親子關係是否就可認定A與丙非直系血親?)

以上問題,還請協助釐清,謝謝!!

 您好:依法條文義,直系血親是不能被收養為養子女。但學者是認為「生父是可以收養非婚生子女的」,所以建議您可以去爭取看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8 15: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辦理收養請求法院許可。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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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新 103-04-16 11:41

法院已通過收養程序 請問被收養人的原姓氏是否一定要更改?

先生已成年了為了讓婆婆在夫家好做人,才會想改成和繼父同姓
目前法院已通過認養程序  

但後來才發現 繼父有欠帳  不管是民營高利貸好像都有  
請問就算法院已通過 是否不用變更姓氏呢?
請問私人的討帳公司 是否有權力來跟我先生要求還債
現在應該需要怎麼做???

 

您好,可以不變更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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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4-16 14:16

您好!被收養人可以與養父母約定維持原姓氏;但不論有無收養或改姓,都不用幫繼父還債。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6 16: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先生繼父之負債,與您先生無關,可不用償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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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菲 103-04-04 16:15

我於96年跟前夫離婚,當初離婚協議裡他已放棄監護權

去年我與現任丈夫再婚,他表示想辦收養手續並改姓,

但從法院拿回的表格裡發現要生父簽名,

但自從與前夫離婚後就再也沒聯絡,更不知道他現在人在何處,

這樣子還一定要經過生父的簽名同意嗎?

 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

子女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以上條文供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4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收養時,應得父母同意,若目前父親無法為意思表示,則不在此限。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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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 103-03-31 19:30

甲為派下員,有三位女兒乙丙,乙招贅夫已有派下權資格,丙出生後給別人收養,甲在68年死亡,丙在101年終止收養恢復本姓適林(已結婚生子),請問這樣有派下權資格嗎?

規約派下權資格內容:

本公業派下權:林德行公所傳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限 。如無男姓血親卑親屬者,始由女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限,取得派下權。但有招夫生下男兒、或收養男時,應由其男子代為繼承,則其母當然喪失權利不得為繼承人。養庶子女繼承視同婚生子女

PS 目前判決駁回

回覆 Rita 的發言內容:

甲為派下員,有三位女兒乙丙,乙招贅夫已有派下權資格,丙出生後給別人收養,甲在68年死亡,丙在1 ... (恕刪)

 您好:

林德行公所傳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限 。如無男姓血親卑親屬者,始由女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限,取得派下權。但有招夫生下男兒、或收養男時,應由其男子代為繼承,則其母當然喪失權利不得為繼承人。養庶子女繼承視同婚生子女。基此,丙女確實沒有派下權身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5: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丙無招贅夫,似無派下權之資格。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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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噗 103-03-29 16:34

我想問有關於民法74年修正前第1079條於現在適用之規定

家父的父親於民國74年前再婚,當時家父未滿七歲,而繼母並未辦理書面收養登記,也就是家父的身分證上母親仍為生母。

現今民法雖已修正為要以書面登記為要式,但修正前規定為「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子女者,不在此限。」這樣可否視為家父為其繼母之養子?

而我在網路上又看到「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收養未滿 7歲之子女者,只須有自幼撫育之事實,並有以之為子女之意思即可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

那其撫育之事實及有以之為子女之意思視需要提出什麼證據方得有效嗎?

而現今家父之父親已過世,那麼未來繼母過世時家父是否可以繼承遺產?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1 18: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得提出相關教養之證據,如生活起居照顧及相關費用繳納,視有無親戚朋友願意作證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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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 103-03-28 19:19

申請收養大陸籍小朋友
日前收到法院的補正函
補正項目如下:
應補正事項:請提共本院得以安排被收養人來台到院陳述意見之期間。
想問:
就白話文而言, 是問我們被收養人什麼時後可以來台灣嗎.
還是怎麼說呢.
他是大陸籍, 是申請旅遊或探親來台嗎?
還是怎麼來台呢.
倘若該地區未開放旅遊來台, 是否就無法成立收養了呢.

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0 16: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是詢問您對方什麼時間方便到庭說明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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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 103-03-31 18:2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是詢問您對方什麼時間方便到庭說明之。以上 (恕刪)

 再請教律師:
正因為他是大陸籍, 才要申請收養, 才能來台, 現在都還沒申請收養成立.
還是怎麼來台呢? 是申請旅遊或探親來台嗎? 倘若該地區未開放旅遊來台, 是否就無法成立收養了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7 18: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得將此問題陳報與法院,請求法院協助發函至相關主管單位使對方得順利來台。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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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香 103-03-26 21:49

離婚後再婚,與前任丈夫所生小孩,要給現任丈夫收養,並改為現任丈夫之姓氏,但與生父溝通多次,生父仍不同意,生父也沒扶養小孩.請問我該如何做?

 

那就必須要在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時,詳細論述有何法定不須父母同意之事由,例如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2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您似可主張該條規定,請求法院認可該收養。或亦可對您前夫主張子女扶養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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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AKI 103-03-12 01:12

我在網路上的某店家代po的認養貓咪資訊 上面有送養人的電話 在這比做A君

隨後連絡上了A君 並約定於隔日晚上在該店家碰面 看貓咪

到了隔天晚上 我們到了店家看貓 店家說A君7點要去上課

要認養要先付2000元的結紮費用

並由A君代去結紮後一周傷口復原再跟我們聯絡並把貓交給我們

然後店家說A君是他們熟客 我想說是熟客而且有店家幫忙 就答應了

並將2000元 交給了店家 (忘了要收據) 

到快一周時 A君均無跟我們聯絡 於是打了電話過去 是關機狀態

打了幾通都一樣 所以打電話給店家 說我們聯絡不到A君 要怎麼辦

店家說他可能在上班 (之前不是說晚上是上課?)

還說這是我跟A君之間的事要自己去聯絡

就想說晚一點在打到了晚上6點 A君還是關機

所以又打電話給店家詢問是否有其他聯絡方式 說我都連絡不到A君

店家態度很差說怎麼可能連絡不到 A君8點才下班 然後就掛我電話

結果網站上的PO文 就被刪掉了(下午打第一次時才去看過並備份)

晚上從8點開始每半小時打給A君一次 到晚上11點 都是關機

從頭到尾我都沒見過A君 連收錢的都是店家 

我可以告詐欺嗎? 店家也算幫兇?

如果告了 對方要和解 求償多少算合理範圍?

好心收養卻這樣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1: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惟您必須考量您的相關訴訟成本。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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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對方屬於蓄意詐騙  確實可能成立刑法詐欺罪   2.你可以將相關通聯以及網路資料提供做為證據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8:43

 1. 先確定店家到底有沒有把錢交給A? 除非店家和A是一夥的, 否則若A沒收到錢, 就可能不會構成詐欺既遂(因為A沒有獲得利益), 但仍是未遂

2. 這在法律上其實是買賣問題, 妳交了2000元, 卻沒有拿到貓. 所以A有施用詐術, 使你受騙交錢. (http://www.lawmed66.url.tw)

李寶 103-03-06 10:40

我的父母已離婚達十年以上,父親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媽媽再嫁,我的監護權在媽媽身上,我現在是已成年的情況,能自己去辦收養登記嗎?改跟養父姓,這會需要親生爸爸的同意嗎?

因為我聽到的版本很多,要出庭又要打官司,我不知道這整件事情要怎麼處理才好?

希望有詳細的說明.
拜託各位了,不甚感激~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6 11:1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由於您已經成年

收養不需經過生父同意

但須注意

民法第1079條之2規定

成年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建議您先對生父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再辦理收養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鍾亞達 (鍾律師) 103-03-06 11:28
回覆 李寶 的發言內容:

我的父母已離婚達十年以上,父親 ... (恕刪)

您好:

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

子女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換言之,雖然您是成年人,但由於收養關係成立後,

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

所以仍應經本生父母之同意。

總之,如果無法取得同意,就必須能證明有前開二款但書的情形,法院才會認可收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收養需得原生父母之同意及法院之許可。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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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良 103-02-28 06:21

情況:A君50年前隨母親改嫁,但其繼父並未收養A君,因此戶籍資料之關係記為親屬.A君無婚姻,亦無任何卑親屬,在其生母改嫁之新家庭有同母異父之弟妹B.C君,現A君病歿,且留有遺產

請問:

1.B.C君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2.A君之生父已歿,但其生父有領養一子D君,D君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09: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B.C君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A無配偶,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法定繼承人為其生父及生母。BC順位於生父生母之後。

2.A君之生父已歿,但其生父有領養一子D君,D君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D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A順位於生父及生母之後。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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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為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始得繼承。所謂兄弟姊妹,含全血緣(同父同母)及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另親生子女與養子女,及養子女相互間,亦係兄弟姊妹,彼此享有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

又按,法律上的身分關係原則上依戶籍記登記為依據,本件被繼承人既未經收養,則其親子關係自仍存在於其與原生父母之間,若其原生父母嗣後另生育子女收養子女者,其所親生或者收養子女應與該被繼承人均具有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關係而為一親等之旁系血親,若該被繼承死亡時,沒有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其父母均已歿者,則各半血緣之兄弟姐妹(含親生的與收養的)均為法定繼承人得依法享有平均繼承遺產之權利。

綜上所述,本件A的法律上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半血緣、因收養關係成立之半血緣)之兄弟姊妹包括B、C、D依法均為A的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得依法享有平均繼承遺產之權利。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1條(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陳華明 (律杏) 103-02-28 17:25

 1. B, C是A的半血緣兄弟姊妹, 在法律上也認為是兄弟姊妹

 2. D由A的父親收養, 所以D的地位等同於婚生子女,D與A地位相同, 是兄弟姊妹

 3. 所以B,C,D都是A的手足, 若A之生母還健在, 則母親才是繼承人, B,C,D都不是; 若母親先於A死亡, 那B,C,D都是A的繼承人, 由三人均分(lawmed66@gmail.com)

建良 103-02-27 06:22

情況:

A君50年前隨母親改嫁,但其繼父並未收養A君,因此戶籍資料之關係記為親屬,現A君病歿,且留有遺產

請問:

1.A君之生父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2.A君之生父與其他女子之婚生子女,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PS:A君與其生父50年來都是失聯狀態

沈恆 (沈律師) 103-02-27 08:28

您好!不論是否失聯,生父若仍生存就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是第三順位繼承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0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A均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則A之生父及生母即為其法定繼承人。應繼份各二分之一。除非A之生父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事由,並經A表示其生父不得繼承之。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脅迫妨害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妨害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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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上如果A沒有留有子女  其遺產就由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繼承   2.所以如果生父還在  不問是否多久沒有聯繫  生父還是可以繼承遺產  3.至於其他人似乎不是繼承人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Wilbur 103-02-15 13:49
媽媽的養父已經過世了三~四年,在前陣子才收到通知知道外公有欠一筆現金卡的債務

債務繼承人媽媽那代的兄弟姊妹中只有我媽媽有資產,所以阿姨跟舅舅們就完全置之不理這筆債務,那如果現在去辦理終止收養(媽媽跟養母的關係),也能終止掉已過世的外公親情關係嗎?

如何才能避免這筆債務完全都是我們這一家人承擔?

另外房子的名下是在媽媽身上,房子有可能會被扣押嗎?

如果終止了收養關係,外婆過世後我們還需要再辦理拋棄繼承嗎(目前得知外婆也借貸了一筆貸款)?

這件事已經影響到我家人的生活..

感謝回覆,謝謝

梁維珊 (專業律師) 103-02-15 14:24

您好:

首先,要請您確認外祖父過世的正確時間,因為我國民法於民國98年6月10日起,將法定繼承從原來的全部繼承,調整為限定繼承責任,所以,當有債權人向您母親索償繼承債務時,請您先與家人確認祖父死亡時間。惟此無法避免債權訴訟請求,記得,如果債權人對您母親核發支付命令,請務必要立刻聲明異議。有關您母親名下財產的部分,如果現在仍有房屋貸款且正常繳款中,則因為抵押權為優先債權,普通債權不致法拍您母親的房子

另外,有關祖母的問題也是一樣,其實不必然一定要終止收養(當然,如果收養關係存在,您母親對於祖母還是有扶養義務),但未來祖母過世後,雖然是限定責任繼承,但未免麻煩,還是建議您母親與律師討論辦理限定繼承之事宜。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詳情仍以您與律師約時間討論為準,歡迎聯絡。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5 16:46

請教一下

外公指的是媽媽的本生父親還是養父?

如果是的話

要確認一下外公死亡的時間點

若時間點是您所提的三年前

有可能主張限定繼承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6 09:28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因繼承發生於被繼承死亡時,既然被繼承人外公(母之養父)死亡時,收養關係仍存在,已生繼承事實,現終止收養關係已無實益。另外公之普通債權聲請執行母現有房屋,可能有執行無實益之問題,而無法執行,惟仍應視當時情況而定。至於是否得主張以限定責任清償債務,亦須就繼承發生時間點及有無例外規定可資適用而定,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另因您說明敘述部份仍須補充,始可了解全情,建議您仍須就事實部份詳細描述,俾維您的權益。

 1.養子女權利義務跟親生子女均同   2.依目前繼承法規定  都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如未辦理拋棄繼承   3.所以只要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應該是不會影響母親個人名義財產  除非繼承時間點是在修法之前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可辦理限定繼承,即以繼承所得財產,對該債務負責,而不用以自己之財產加以負責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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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明 103-02-14 13:25

狀況如下:
我與前妻幾年前領養一小孩,養子目前3歲,前陣子離婚我為扶養監護人,前妻放棄探視權,與前妻各自名下財產債務均自理。前妻現在擔心當時亦為收養人,養子有她身後財產繼承問題.....
請問
1.養子是否仍有前妻財產繼承權利?若有, 前妻可不分財產給這養子嗎(若養子不提出請求的話?)
2.因彼此財產不想再有牽連,前妻想辦單方終止收養,如此會不會影響我對養子領養存續問題?
3.因僅於財產繼承問題,若不考慮走單方終止收養這條路,可否以養子拋棄繼承方式辦理?前妻尚在人世,可以近期就辦理嗎?是否我這監護人代為辦理?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4 13:40

您好

您前妻終止收養不影響你對養子的身分關係

另外拋棄繼承要等繼承開始後才能辦理

但可以先擬個放棄日後繼承的聲明書作為約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及提供您更完整的建議

歡迎到所諮詢或來電諮詢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4 13:52

關於您的問題初步了解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1.倘前妻未終止收養關係,養子仍有繼承權,可預立遺囑,先行身後分配財產(或終止收養關係)。2.前妻終止收養不影響您與養子之關係。3.不可預先拋棄繼承,同上可先立遺囑分配財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14: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養子是否仍有前妻財產繼承權利?若有, 前妻可不分財產給這養子嗎(若養子不提出請求的話?)

若前妻若未辦理終止收養契約,該名養子仍為前妻之繼承人。


2.因彼此財產不想再有牽連,前妻想辦單方終止收養,如此會不會影響我對養子領養存續問題?

若前妻辦理單方終止收養契約,不影響您與養子之收養契約


3.因僅於財產繼承問題,若不考慮走單方終止收養這條路,可否以養子拋棄繼承方式辦理?前妻尚在人世,可以近期就辦理嗎?是否我這監護人代為辦理?

繼承尚未開始,不得先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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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如果沒有終止收養  雙方還是親子關係  互相有繼承權   2.因為你們已經離婚   是可以前妻跟子女的部分終止收養就好   不需要連你一同終止收養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4: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終止收養契約,養子對前妻仍享有繼承權;前妻終止其與養子之收養契約,不影響您與養子之收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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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a3668 103-02-13 20:55

先生和前妻有ㄧ個小孩,和先生結婚之後我並未辦理收養小孩的動作,但最近公司內部針對眷屬有教育補助,所以必須辦理收養的動作才可以申請補助(公司福利),我想請問萬ㄧ和先生沒有了婚姻關係,在小孩子未成年情況下能隨時終止收養關係嗎?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4 00:23

關於您的詢問初步了解回覆如下: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可單獨收養離婚後您亦可自與養子女合意終止,又若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須進一步了解或有其他問題,可來信詢問roysu.tw@gmail.com,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死亡。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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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終止收養  有合意終止收養   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以及法院判決終止收養   2.所以如果沒有辦法協議  但因為已經跟其父親離婚 可能就需要透過法院判決終止收養   程序上比較繁複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離婚,可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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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銘 103-02-06 21:09

我有一朋友在多年前與妻子離婚,但在離婚時妻子已懷著我朋友的孩子與他人結婚,那孩子順理成章變他人兒子,我朋友(今年58歲)現在父母雙亡、無再婚、無其他子女、有哥哥姊姊,我朋友想將遺產留給這無名分只有血緣關係的兒子(今年28歲、有同居),那是否要將其收養才有繼承權,因我朋友不想讓哥哥姊姊有瓜分他財產的機會,但這兒子已有有名分的父親,那還能收養他成為養子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21: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兒子可能已被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目前您兒子應先提起否認婚生之訴,推翻婚生推定後,再由您認領,方為您的婚生子女,為您之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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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 103-02-06 21:44

所以無法將其收養為養子讓他有繼承權嗎?
推翻後他就與對方無任何關係嗎?
還是有其他辦法讓兒子能繼承我朋友的財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您兒子真的為對方的婚生子女,若您收養,亦會結束您兒子與對方之權利義務關係。簡單說,您兒子只能挑一邊繼承。除非您不變動現況,將您財產陸續贈與給您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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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依目前情況都沒有去提出否認子女訴訟或是確認親子關係訴訟  那個小孩確實是他人法律子女   2.如果要將遺產由他繼承  確實需要想法院請求收養許可  經收養後  該小孩才有繼承權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這個可以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但是時間要快,不過本案最重要的在於證據,否則無法證明血緣關係,因為民事案件是不能強制驗DNA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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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hall 103-02-06 14:11

外祖父48年過世,土地遺產一直沒辦理繼承,土地後遭政府徵收,母親是日據時代被外祖父收養為養女招贅在家奉養外祖父,並傳外祖父姓氏傳宗接代,後來外祖父的長女(出嫁)回來爭產,並經法院判決確定,養子女為親生子女繼承分1/2

因此,母親心灰意懶仍舊未辦理繼承,現在外祖父的另一個女兒(日據時代被收養為媳婦仔,原先法院認為他沒有繼承權)的小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長女應繼分2/5,二女2/5,我母親(以立嗣為目的的養女)1/5,請問:1.其主張是否有理?   2.其應繼分應該依照原確定之判決?還是依照內政部頒的「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每人1/3? 

 您好,配偶與子女繼承均為按人數比例平均分配,也就是三分之一,所以本案應該是三分之一,主張什麼五分之二這類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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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2-06 15:40

您好!法院既然都已經認定媳婦仔沒有繼承權,那就是定案了,不用再分給他的後代,照原來判決1/2分配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6: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原判決已確定,對方目前起訴之請求,可主張前判決之既判力。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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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能先行確認案件是否經法院判決確定  如果已經法院判決確定  就有既判力 依法就不能再行爭執或為不同主張   2.如果繼承人間還是有疑義  就考慮是否有再審事由  否則就無法再爭執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CL 103-02-02 08:38

我生母多年前過世,生父已經再婚,繼母的前夫也已過世。生父與繼母婚前各有成年子女四名。他們結婚時,都未對配偶的子女辦理過收養手續
現因為預立遺囑的問題,繼母要收養我與妹妹,繼母大我們20歲以上。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需要向法院聲請?找代書辦理可以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現行收養,應向法院聲請,但並不建議以遺囑為之,仍應先收養後,再預立遺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4 00: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向法院聲請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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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祝

新年快樂

恭喜發財

萬馬奔騰

馬到成功

闔家平安

1.收養確實規定需要超過20歲才可以  但配偶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則超過16歲即可   2.收養形式要件還是需要法院許可收養  所以你們還是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3.至於如果程序不了解  可以委託律師協助辦理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XiANG 103-01-10 19:27

申請收養大陸籍小朋友
日前收到法院的補正函
需補正收養契約書與聲請
這兩份文書均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父母親筆簽名
再經大陸公證及海基會驗證
因為是自行辦理的
去年去大陸辦理的時後
並不知台灣方面也需要此份文件
現在
因為被收養者仍在大陸
並無法前來台灣簽字
現在
除了再到大陸簽名公證
還有何權宜之法

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9: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法院表達目前之情況,若法院堅持需要該份文件,也只能再去一趟。

XiANG 103-01-09 18:29

辦理收養大陸籍小朋友
因缺少某份文件
法院來函要求補正
因法院只給20天
大陸方面文書往來需40天
已致電法院書記
他叫我們寫張函過去
請求延期
請問: 此類文書該如何撰寫

以上

林智群 (klaw) 103-01-10 00:02

 寫個陳報狀說明無法及時提出的原因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09: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寫個民事陳報狀,敘明相關原因事實及理由即可。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花 103-01-06 01:29

?請問終止收養除了去法院

終止收養書約一樣可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對嗎?

因為我已經成年~所以應該也可以自行決定改為母姓對嗎?

請問書約的養父資料可以由他的監護人所填寫或是蓋章嗎?

還是需要寫一份委託書?

前天和養父的監護人就是我的同母異父弟弟告知這件事情~

然後他也同意幫忙~

因為他也知道當初養父在我一成年就把我趕出去~並且後來也把媽媽趕出來~

離婚的時候還註名不准我們靠近方圓幾里之類~@@

所以弟弟會帶上他和養父的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和我一起去戶政事務所~

這樣辦理可以嗎?? 我想直接辦終止收養~並且改母姓~和直接改名~

請問一天可以辦完嗎??

?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須經法院許可,方生效力。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花 103-01-04 18:59

終止收養如果寫終止收養書約一樣可以到戶政辦理終止收養對嗎?

因為我已經成年~所以應該也可以自行決定改為母姓對嗎?

請問書約的養父資料可以由他的監護人所填寫或是蓋章嗎?

還是要寫一份委託書?

前天和養父的監護人就是我的同母異父弟弟告知這件事情~

然後他也同意幫忙~

因為他也知道當初養父在我一成年就把我趕出去~並且後來也把媽媽趕出來~

離婚的時候還註名不准我們靠近方圓幾里之類~@@

所以弟弟會帶上他和養父的戶口名簿印章身分證~和我一起去戶政事務所~

這樣辦理可以嗎?? 我想直接辦終止收養~並且改母姓~和直接改名~

不然一堆東西要改~就乾脆全改算了~@@

謝謝幫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終止收養契約部分,須向法院請求之,法院許可,方得終止收養契約。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貓 103-01-02 21:53

已經10年以上沒有見過養父,養父和生母離婚前我就被趕出去住.當時我才18-19歲~然後隔年生母也被趕出去~並且養父向法院訴請離婚~

我們沒有拿過一毛錢~都是生母自己賺錢養我們~

而且養父也改電話換地址~我們根本也沒有聯絡過~

後來雖然同母異父的弟弟有找到我們~長大後有聯絡到媽媽的手機!

可是也被養父禁止讓我們知道住家的電話地址~

現在因為家裡多一個小孩生活困難~想要申請低收入戶~

家裡只有我和媽媽還有小孩這樣~媽媽沒有穩定工作~所以沒有所得資料~

我自己又是單親~去向區公所要辦理時~資料本來都準備好~

卻突然看到我有養父~所以說也要他的資料~不然就要辦理終止收養~

才可以申請低收入戶~(雖然也不知道會不會通過)

所以我選擇終止收養~

今天去辦理養父的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說養父現在有監護人就是我弟弟

所以我需要帶著弟弟一起去法院嗎?? 然後家事聲請狀我是照實寫原因就好?

還是要去查法律語言阿~@@ 因為很多專業的法律詞彙都看不懂~

我怕我寫好結果被退件~= =

終止養父的收養後~區公所應該不會還要生父的資料吧~@@那就完了~

 法律的書狀不是寫就會有用,理由沒扣住法律上的依據,論點進而能說服法官的話,也是沒效果,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原則上您提起本件聲請,應以養父為相對人,而以其監護人即您弟弟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聲請,至於其他書狀問題,則尚需檢視您書狀內容才知其狀況,而無法逕予回覆,尚請見諒。

其次,如果您真的有需要請律師協助撰狀或訴訟代理,而您的經濟能力不允許您請律師協助之情況下,則建議您可以向您所在地之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以上僅供您參考。

如滿意我的回覆,請不吝於給予評價;另如有其他疑問,歡迎mail至rtty001@gmail.com或來電0937595379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3 09: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將相關事實理由依法條規定表達出來。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光 102-12-30 13:58
日前因為收養了一隻狗 也跟送養人簽了送養合約書,但日前狗狗走失我沒有依照合約書上的條文在12小時內通知他!被送養人發現,請問這樣他如果告我會成立嘛?罰則又是什麼?謝謝

阿光您好,須視您合約書之內容而定。倘若未加以規定,送養狗狗應該是主要契約義務,遺失狗狗後通知是從契約義務,應該不能構成解除契約事由。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0: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似無權利可告您,即使告,亦不一定會成立。

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2-12-31 15:47

 罰則應以雙方簽訂契約內容而定,這是民事糾紛不涉及刑責

阿凱 102-12-29 02:11

您好: 我朋友遇到一些收養繼承問題,他是被收養的, 並且通過法院的認可,但當初他的親生父母,說一大堆有的沒有的,要他去認別人為爸媽,分明就是覬覦他養父母的財產(但他養父母不知道),所以才會拜託他養父母收養他,現在他養父母因為交通事故身亡,他(養父母)兒女因為覺得當初此事不單純,不想讓他繼承財產,想向法院提出他親生父母因為覬覦他爸媽財產,不知道他這樣會不會被撤銷收養,而不能繼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本件要撤銷收養應有困難,但在訴訟上仍應小心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既然收養經過法院認可,基本上就是因為法院不認為是為了繼承收養,所以對方如果以這事由請求撤銷收養,證明上就要很努力了,而且撤銷也有時間限制,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4: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撤銷收養需要相關事由及證據,並非提出聲請,即撤銷收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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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敵 102-12-27 16:47

請問,我父親為養子,生父母及養父母已死亡,養父母死亡時父親未繼承財產,現在父親的原生父母過世後留有遺產,因膝下無子女且無親人,故為無人繼承財產,若我父親以終止收養方式,是否對原生父母親之遺產繼承權利?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7 00:4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首先

您父親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另外請問您

1.父親養父母死亡的時間?

2. 父親本生父親的死亡時間?

3.父親本生父親的遺產是否已經選定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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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到所諮詢或來電諮詢

無敵光 102-12-27 16:33

請問,我父親為養子,生父母及養父母已死亡,養父母死亡時父親未繼承財產,現在父親的原生父母過世後留有遺產,因膝下無子女且無親人,故為無人繼承財產,若我父親以終止收養方式,是否對原生父母親之遺產繼承權利?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又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故您父親可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並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

無敵 102-12-27 19:01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又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 ... (恕刪)

再請問...??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 因此繼承人之資格應於繼承時開始判斷,故生父母死亡,我父親仍為養子身分,尚未終止收養,未具有繼承生父母財產之資格,後續終止收養(生父母已死亡),也能夠繼承財產嗎? 若不能繼承財產,這些都會收歸國有.....很虧

 

 

無敵 102-12-27 19:12

 

再請問...民法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 因此繼承人之資格應於繼承時開始判斷,故生父母死亡,我父親仍為養子身分,尚未終止收養,未具有繼承生父母財產之資格,後續終止收養(生父母已死亡),也能夠繼承財產嗎? 若不能繼承財產,這些都會收歸國有.....很虧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0: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養父母均已死亡,欲以無終止收養契約之對象,而無法終止收養契約。除非,該收養契約有自始無效之事由,如為符合法律之規定等情形。歡迎您攜帶完整收養契約,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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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敵 102-12-31 14:30

 1.父親收養並未有收養契約,因年代久遠(38年次),故當時是直接去戶政事務所戶口為養子,另外身分證後面父母欄卻是原生父母親的名子,且生活均與原生父母親生活,未與養父母生活

2.養父母先過世後,原生父母再過世,養父母過世時,並未繼承遺產(因為養子身分,故給予兄弟繼承,養子沒有繼承),現在原生父母過世,我父親想要繼承原生父母財產,

3.養父母過世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故我父親可聲請終止收養,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這沒問題,但是...民法1147條又說, 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

因此繼承人之資格應於繼承時開始判斷,故生父母死亡,我父親仍為養子身分,尚未終止收養,未具有繼承生父母財產之資格,後續終止收養(生父母已死亡),也能夠繼承財產嗎?

沈恆 (沈律師) 102-12-31 21:04

您好!終止收養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因此,若本生父母已經先死亡,之後您爸才終止收養,則您爸應已不能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且此與您爸是否繼承養父母遺產無關。另外,雖然報戶口為養子,但依您所述情形,當年似乎並無真正收養的意思,若真如此,則收養無效,您爸即能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以上謹供您參考。

可以提請確認繼承權存在訴訟,也就是確認你父親對於生父究竟有沒有繼承權 

而你父親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是否有效就會是主要爭點

提供你參考。     許隨譯律師  0988211271 

無敵 103-01-03 09:21

 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回應

再請問...

因父親的原生父母膝下已經無子女及後代可繼承遺產,亦即並無人擁有繼承人之資格,財產亦無人繼承...最終財產是否收歸國有?....如果要繼承的話....請問要如何解套?

1.終止收養關係......原本以為可採用....經沈恆律師指導後...才知終止收養之效力不溯及既往..看樣子這方法似乎不可行...

2.提請確認繼承權存在訴訟

3.提請收養關係不存在訴訟

謝謝

棠棠 102-12-18 16:35

請問可以以"他人收養"的方式,而脫離父女關係嗎?

就是可以不用去扶養親身父親。 因為我爸他講不聽,愛喝酒抽菸賭博

四五年前跟我媽離婚後,三不五時就打無聲電話,直到最近他送進醫院,想當然醫院通知了我們做兒女的。

我也盡到孝道,幫他處理保險(他保險停繳幾乎快停效,我還幫他墊繳一點讓保單可以撐到申請理賠),醫院的開銷也都幫他繳,目前他人是有穩定要轉普通病房,但是問題來了! 那又是無止盡的錢,他的兄弟姊妹又一附我們做子女的就是應該出這些花費。但我爸勞退的時後馬上就領,我們一毛錢都沒有分到。

我想請問,我能使用法律上給別人收養的方式終止我需要對我爸義務嗎? (我跟我媽一起住)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16: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惟,收養雖可停止您與原生父母之權利義務,但您與收養父母亦發生新的權利義務。且在收養之際,亦須得到您原生父母之同意。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就你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來說,如果你父親確實未善盡對你的照顧責任,可主張減輕或免除你對他的扶養義務,不需要經由辦理收養來迴避扶養義務。再來就其它因為血緣關係而產生的法律關係,確實可藉由收養來停止你跟你父親的法律關係,且你父親並未善盡對你的照顧責任法律上可以不需要你父親同意就可以辦收養,這才是正確的見解,依正確的法律見解處理,才不會誤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棠棠 102-12-19 09:2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那我想請問一下,我要怎麼主張減輕或免除我對我爸的扶養義務呢? 是不是一定要有很明確的事證? 人證可以嗎?

另外,因為我們已經是成年人,收養的途徑有效益嗎?

謝謝你!!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9 09: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1、倘若您是為了免除生父的扶養義務,而為收養的話,法院依法不得准許,所以您所提到的收養方式,與法不符。

2、有關扶養的部份,必須證明您的父親曾經有傷害過您或是無正當理由不盡扶養您的義務達2年,否則您任意的不扶養您的父親,除了以民事責任外,恐另觸犯刑法遺棄罪。

3、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社會資源之協助。

回覆 棠棠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如果被告了,要依法主張免除撫養義務,當然要有證據,不管是什麼證據,越詳細越好,而如果沒有了撫養義務,就沒有遺棄罪的問題,要有這種正確的法律認知,襒開撫養義務來看,其他就是繼承的問題,如果你不想跟父親有繼承關係,到時拋棄就好,也不需要辦收養,最後,真要辦收養的話,你父親因未善盡照顧你的責任,當然不需要他同意,法律是明白規定的,辦收養過程中,也不會讓法院知道收養是為了什麼,你們會跟法院說是因為不想撫養而辦收養的嗎?當然也沒有所謂為了免除撫養義務來辦收養而被法院駁回收養相信你們是聰明的

 

阿英 102-12-12 20:46
律師你好,最近有個問題很困擾我,就是公婆已離婚,之前是和婆婆住,但是她有精神疾病時好時壞,在3年前把我們趕出門,幾乎沒聯絡,只是最近有她的消息,卻是得知她已把房子賣掉,甚至勞保也退了,她把錢拿去哪,沒人知道,現在說她沒地方住,又說她沒錢,說我們必須和她住,又要生活費給她,因為她之前的所做所為,我們根本不想理她,也不可能把她接來住,甚至想和她脫離關係,在網路上有看到只要先生被第三人收養,就可斷絕母子關係,這可行嗎,法院會通過嗎,是不是通過,以後就不用對她有撫養義務
您好,您先生是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於您所述的情形,建議先找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事由,執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民1118條之1)。至於成年人被收養與本生父母停止權利義務關係,可能通不過法院的認可審查。(民1079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