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以下是我想問的問題..
1. 於92/01/04結婚至101/10/05離婚..近日接獲前夫至法院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 前夫於結婚後工作不穩定..經常性的換工作,沒錢就跟家裡和我要錢花用,小孩生活費及學費由我和婆婆共同負擔(在幾次吵架中他有在郵件中承認無負擔家計,和所賺的錢拿到酒店花掉)
3.我有固定工作和薪水每個月省吃儉用,多少有些存款
4. 97年婆婆以前夫名義買了一筆土地(目前公告現值530萬/現價約800萬),99年婆婆為前夫開設建設公司(資本額為100萬) (目前主張公司為贈與,要如何確定)
5. 前夫當了老闆但並未因此盡到貼補家用的責任,每個月他自己的電話費和小孩保險及預借現金卡均由我這邊支出..也沒歸還... (我存簿上有扣款記錄)
6. 在離婚前,前夫一本存摺都沒有,也就是沒有存款...離婚後更是要分我財產,這樣我該如何處理? 他向法院訴請他有負債20萬,要求我給付他50萬,他主張所開設的公司是他媽媽所贈與的所以我無法分配到,但未提到那筆土地...(他可能不知道有這塊)
7.我需要提供什麼證明說我的存款是我辛苦靠勞力賺來的,並不是他每個月有支付我生活的?
8.我沒有不動產,幾乎都是現金存款(約50萬)和定期的儲蓄保險(30萬),和一張境外的投資型保單約55萬這查的到嗎?
9.他提出分配剩餘財產後..如果經法院調查後,如果他的財產比我多..我提起反訴勝算大嗎?
10.我有去地政事務所查該筆土地地籍謄本確實登記原因欄之登記為「買賣」,而非「贈與」,所以這是不是表示是以買賣的方式取得該筆土地,所以我提出反訴爭取婚後剩餘財產勝算很大囉?如果他媽媽提出證明用自己名字去銀行借錢買這筆土地的,只是土地登記我前夫名字,這樣算是無償取得嗎? 是不是為您所說的是金錢贈與而不是土地贈與? 如土地贈與就應該在土地謄本上顯示出"贈與"對嗎?像這樣訴訟大約會要花多少時間結束呢?
11.他主張所開設的公司和土地是他媽媽所贈與的,這個可以在這次訴訟中去國稅局補繳贈與稅嗎?這樣我不就爭取不到了?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幫我解答好嗎? 感謝
我想離婚,但對方說不簽,除非我一次給他100多萬,他就願意簽字
我寫過訴訟狀,但沒有去家事庭投遞,請問這有辦法成立嗎?
以下:
原告
為右當事人間請求裁判離婚等,依法起訴事:
訴 之 聲 明
二、兩造所生子女鄭云庭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之人,由被告任之。請准原告得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之日起,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一)原告得於非寒、暑假之每月第一、三個星期六上午九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由原告照顧至翌日,再於星期日晚上八時前送回。
(二)寒假(扣除農曆春節期間-以當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之行事曆為準)、暑假期間:原告應有假期一半時間與子女同住;原告得於假期開始當日上午九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至原告住所同住,再於同住期間最後一日晚上八時前將子女送回。同住期間如遇學校有輔導課時,由原告負責接送。
(三)農曆春節期間由兩造輪流與子女同住。本件離婚判決確定後第一年先由原告開始。
(四)原告得於母親節當日上午九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再由原告於當日晚上八時前送回。
(五)每年鄭云庭之國曆生日,若非在前述(一)、(二)、(三)之探視時間內,則原告均得於該日上午十一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再由原告於當日晚上九時前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請准離婚部分:
(一)緣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六年九月間結婚(登記日為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並育有一女(八十八年xx月xx日生,身分證字號:xxxxxxx。),尚未成年,此有戶籍謄本可稽。
(二)婚後未幾,被告因侵占其任職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之公款而遭解雇,侵占款項由原告以被告母親之房屋抵押給台北市中小企業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七年)支付,被告隨後承接原告父親之汐止公有市場攤位販賣蔬菜,被告每月不曾支付家庭各種開銷及房屋貸款外,另經常向原告索取金錢,故原告只好申請個人信用貸款或跟朋友商借。被告之收入極不穩定,長期下來,原告已無法再與被告共同生活,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五日雙方達成分居之協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原告得訴請與被告離婚。
(三)兩造婚姻因被告經常向原告索取金錢導致原告精神耗弱而破碎,更因被告長年從未支付家庭開銷、房屋貸款、信用貸款外,而陷於無可挽回之窘境,顯然婚姻對雙方而言,都只不過是一個形式罷了!沒有絲毫互相扶持、體諒的婚姻,早已無維持之價值與必要,為此,亦爰引同法第二項規定,訴請與被告離婚。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一百零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原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所以本件關鍵仍在於您能否舉證證明起訴書所載之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婚約沒有解除就不能索回聘金
二、是否是聘金?或是訂婚開銷之預付?還是其他用途?
若非聘金,則不能以此理由索回。
建議你找律師幫忙
看看是否可以藉由談判,喚回未婚夫
避免兩頭空的局面
還有問題可以來問我
家人於今年初離婚(我們為女方)。離婚前因家中有債務問題, 男方有傳一封簡訊威脅若不離婚要將此事張揚到女方公司。
後又親筆加簽名寫了契約給女方, 書名只要女方願意, 隨時可再與她重新結婚。
因對方的威脅與契約, 女方答應離婚。離婚時是在先在速食店簽協議, 由男方找了兩個女方並不認識也未確定女方有無離婚意願的證人來, 四個人輪流簽名。後由男女方兩人到戶政事務所辦手續。
離婚後有半年時間, 男方皆不斷保證他會履行契約, 甚至屢次將女方帶回婆家, 與親戚家人聚會(只有男方爸媽知道他們離婚, 其他人並不知道)。今年八月開始, 男方表示不願履約並另外結交女友。女方因此事精神重創, 甚至必須看精神科治療。
想請教各位律師, 事後我們才得知, 此契約恐無效力。從頭到尾男方早已知道這契約無效, 卻仍拿來詐騙女方離婚。懇請各位律師幫忙指點, 此事該如何處理? 從恐嚇簡訊、證人部分或是精神求償部分, 有哪條路可走? 實在不能接受家人就這樣被欺瞞欺負。
萬般感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我與老婆因家庭理念不同.協議離婚.
但我現在只有兩條路可走
說明:結婚2年,剛結婚1年後她因工作、個人習慣,幾乎毫無家庭概念可言,做妻子未告知丈夫的情況下徹夜不歸,丈夫聯絡不到諸如此類,完全依個人生活模式在生活
一年半後她有掌握到一些即時通聊天訊息斷定我有偷吃.但我實際是沒有.更沒有會同警察來抓姦.什麼都沒有..如此咬定我偷吃.她表明因為我這樣所以她更不用負家庭責任及義務.將近一年半的時間.雖有婚姻關係.但形同陌路.
因受不了這樣的生活,我提出離婚要求
經過爭吵,溝通後我只有兩條路可走
第一條.
兩願離婚:
1.要求是剛結婚後5個月我貸款借給她共79萬.由我負責.債務與她無關
2.婚後我用基金買給她的機車,無條件過戶給她
3.她要搬走所有屬於自己的東西.
第二條:
訴請離婚:
1.依上述掌握之證據,告我通姦,並指定法官,除了債務與她無關,還要求我名下更多財產,並使我有牢獄之災.
2.在法院判決前,她要繼續住在家裡,並完全不支付任何基本開銷,
我除了79萬貸款每月攤還,還要負責個人生活開銷,家裡基本開銷,轎車開銷,
真的付不出來,所以必須先把房子出租,但等於要兩願離婚,並依她的要求執行,所有東西已搬光,僅剩一條棉被及枕頭和一堆垃圾給我,也等於我默認我有通姦行為,更可在所有人面前大肆宣揚我有通姦事實,
若訴請離婚前,若雙方條件不能接受必會一直打官司下去,可能2-3年,藉時我也必須支付所有開銷,光這個月我就撐不下去,何況2-3年..
我該怎麼辦?該怎麼保障我個人權益?
若兩願離婚,是因避免訴訟期間無力償還貸款,為防止房貸繳不出,車貸繳不出被拖走,而選擇兩願離婚,
我有草擬一份聲明書聲明所陳述為事實並非默認我有通姦.請律師大人指點與指教.謝謝!
聲 明 書
聲明人 OOO(以下簡稱甲方)以及聲明人 OOO(以下簡稱乙方),因甲方與乙方婚姻關係續存中,因理念不合、家庭觀念不同協議兩願離婚或訴請離婚,
雙方共同聲明以下協議:
(1)乙方主張兩願離婚條下如下:
(2)乙方主張訴請離婚條件如下:
1. 乙方以開立美髮店為由,需甲方貸款共79萬元整供乙方使用,甲方之債務乙方概不負責。
2. 乙方主張可指定檢查官、指定法官,使其判決勝訴並要求甲方名下財產之分配,甲方名下之負債概不負責
3. 乙方主張訴訟期間,婚姻關係續存中仍得居住甲方名下住所:桃園市OOO街26號5樓,並完全不支付居住期間內之家庭基本開銷至判決結果
(3)甲方聲明事項如下:
1. 甲方放棄訴訟離婚係因訴訟期間仍需負擔個人負債及乙方生活開銷,已無力負擔。
2. 甲方同意兩願離婚,並否認乙方主張甲方婚姻續存期間內有通姦之行為
為避免甲方名譽受損,以上陳述之事實,恐口無憑,特立此聲明書為證。
我今日接到一份起訴狀是關於我老婆要和我離婚的
針對其內容我想請各位幫我參詳並分析一下....我應該怎樣做才好
二、兩造所生子女之權利及義務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0年結婚。婚後二年長子出生此時夫妻感情尚感融洽(也是常吵著要離婚但我都不同意),惟次子出生後被告對原告的態度開始冷淡,常借細故打罵(我確定我沒有)此有原告於97年拍攝遭被告打傷之照片可資佐證(左手臂內側有手抓痕如果我沒記錯應該是我阻止他摔東西時抓的)此外被告更不雇家中子女年幼使用危險器具如剪刀打火機等物品隨處放換來只是被告我行我素冷眼相對(原證二)(我東西忘了收但只要我有看到或他在講我都有把他收走)被告對於家用開支更是置之不理原告必須書寫借條明細向被告請款支付金錢時對原告冷嘲熱諷百般侮辱,將補貼家庭費用視為施捨(原證三)(第一:水電、`瓦斯、房貸、管理費以及家裡的林林總總如衛生紙和洗衣粉等等這些全部都是我在支出那來家用置之不理包含晚餐我也常常買回來給他們吃除了我加班無法購買時不然其他的我想我應該都有出到才對,第二我是針對他常要出去玩要找我拿錢我唸他沒錢還出去玩或省點花等等言語就算侮辱)以及因為此情況長期無法改善原告經就醫檢查己罹患憂鬱症(原證四)(有診斷證明書啊但上面有註明不得做為訴訟用那這張到度有沒有效用)
兩造婚姻.......就一些講我什麼精神虐待啊什麼之類的提出以1052條第1項第3款提出離婚要求再者原告本身有穩定工作家人亦同意幫忙照料小孩能提供良好等成長環境反觀被告生活習慣不佳與二名年幼子女缺乏護動等等如與被告生活安全可虞(要拿小孩子的監護權)
以上
我的情況是大致上是這樣請幫幫我看能如何解決
第一我不想離婚...第二如果真的走上了離婚這條路我要小孩的監護權要如何作
謝謝各位
我在網路上認識到一個男生.剛開始也常出去.他也很熱烈的追求我.也常送我禮物
認識大概3個月之後他提議想出國.我也告訴他目前經濟無法出國.他也明白說明他要付錢.在出國途中因為常常吵架還有回國聽他朋友說他趁我喝醉時看我下體.知道這件事情慢慢遠離他.開始不接電話
之 後他去查我的資料發現我變性人的身分.要告我詐欺.騙他錢還有我當時沒跟他說我真實名子跟住家地址.為何沒說因為之前也遇過很瘋狂的男子.所以剛開始介於 保護自己也沒告訴真實名子跟地址.但他也常常載我回家.買機票時我也給他我的名子.我也不是刻意騙他.身分問題畢竟每人都有過去.我拿的也是女生身分證畢 竟我們也沒結婚.
我們也有去調解委員會沒達成協議因為他剛開始有給我38000元去學彩妝
本來想說還他50000元但他不接受
我非常生氣的是剛開始他傳簡訊叫我給15萬.支付命令又說10萬然後調解委員會又說12萬.他根本沒花這麼多錢在我身上他把自己從低一天追我的錢還有他出國的錢都加在上面.
他說當初他MSN是寫投資我然後出國是寫代付一直要玩文字遊戲
1請問我要怎麼舉證是他自己要付的?(我有留他傳的簡訊寫說他這些都甘願)
2我的身分這樣構成詐欺嗎???(畢竟又沒接婚不是嗎)
3請問這樣他告的成嗎??
4我該怎麼做??
【超級急件~~~跪求協助~~~有點長長~~請耐心看完~感謝】
時間:2012/12/5,晚上9點半到10點半之間(時間不確定),下雨夜晚,穿著雨衣,戴安全帽
路段路燈少,又下著雨,晚間視線不比白天,下著雨的視線比晚間視線更差
我騎機車在機車專用道上(路只有汽車道跟機車道、沒有行人道的狹小路段)
一台藍色小貨車(沒有頂蓬的那種),路上常見的車種,
車子後面可以載很多人或是物品的沒加蓋小貨車
停在閃黃燈(旁邊5~10公尺就有支道小條馬路)的主幹道的機車專用道上
小貨車的位置是停在“人行道斑馬線”上的機車專用道上 (位置在5~10公尺就是小支道旁)
小貨車完全:沒有閃方向燈、沒有打車燈、沒有車後紅燈、更沒有在規定距離上放置三角架
警告後方來車,前方有車輛發生狀況,暫停在路邊,請後方來車變換車道,閃過這台小貨車
“完全隱形”在機車專用道上
這時冒出來了四個男人(小貨車的),四個男人都楞住不動,沒有任何作為
我當下也嚇到,腦袋裡昏得一直在亂轉、快暈倒,但他們還是定在原地沒有要把我拉出來的行為
我怕晚回家,家人會擔心聯絡不到我,用意志力撐住快昏倒的意識
開口請他們四個男人,趕快把我從車子中拉出來
他們這才過來拉我出來,我出來後,也沒有繼續扶著我
我幾次身體快暈倒差點跌進路邊水溝裡
後來我開口說,拜託拜託請扶著我好嗎,我真的快昏倒了,我自己站不住
靠近我的先生才扶著我,我實在要昏倒了
所以最後把頭靠在他身上,但耳朵一直聽到有另個先生在罵我
我被拉出來時,明顯傷勢:1、左膝蓋的褲子破了大洞,鮮血直流
2、右手掌撞傷馬上腫了快兩倍手掌大的寬度,鮮血直流
四個男人有兩個是年輕不滿三十五歲的樣子,有兩個像是五十幾歲的爸爸樣子
其中一個五十幾歲的(他稱姓陳)先生,靠過來,不是關心我傷勢要不要緊
而是一劈頭就罵我,我怎麼撞他車,罵我為何不看【左上方】的閃黃燈
意思是,路口閃著黃燈,那我怎麼還會撞上他停在【右邊,完全隱形】在機車道上的小貨車
一直罵我,怎麼騎車的,看著我鮮血直流,不是幫我叫救護車、也不是打電話報警
而是一直罵我為何撞他車,說他自己“好倒楣!”,一再重覆罵我“他好倒楣”!
(幾十次的倒楣二字震著我耳朵,狂流血的我真的聽得很心酸、心痛!!)
四個大男人,連一個頭髮都沒掉,都看著我鮮血直流,卻完全沒有任何作為
我一直被罵,因為我,所以他好倒楣!
我全身傷痕累累,不是意志力撐著,我早就昏在機車裡面了
我非常害怕,全身痛苦難耐,邊哭邊跟陳先生說:
【對不起,我不是故意要去撞你們的車,我真的沒看到有車子停在機車道上,
當我看到貨車,馬上煞車,還是撞上了,我是人包鐵,我不會故意去撞你們的車,
把自己搞得全身都是傷,一直在流血,我真的不是故意撞的,對不起!對不起!講了無數次的對不起!】
但陳先生還是不停的重覆罵我,我快暈倒了,如果我昏倒了,我家人找不到我會心急如焚
怕我一個女生,對四個大男人,也擔心,這樣的四個人,會不會在我昏厥過去時,四人套好對他們有利的說詞
把全部責任推在我一人身上,所以我一直用意志力保持清醒苦撐,告訴自己絕不能昏倒
我開口請他們打電話叫救護車過來,我真的傷得非常嚴重,隨時撐不住要昏倒
又開口請他們把我卡在機車裡的背包拉出來,幫我找手機,我馬上打給媽媽告訴她我出車禍了,
然後電話給他們,請他們告訴我媽媽,我現在人在哪裡,請家人趕過來
(事後才知道當時我媽媽反問他,我傷勢要不要緊,哪裡受傷了?,
陳先生只說我很清醒,沒事!【明顯在卸責】)
在等待救護車的時間裡,陳先生並沒有放過我,還是不停的重覆對著一直在鮮血直流的我猛罵,
這時冒出了路旁邊的一位住戶爸爸級先生,跑出來看發生什麼事了
那個陳先生又對著住戶先生罵我說我撞他車,他好倒楣,
任我怎麼跟陳先生解釋我不是故意的,他還是不聽我的解釋
我也對著住戶先生解釋,住戶先生聽了我的事故經過,只對我說,我沒有錯!
是他們把車子停到機車道上,才會害我撞車,
但陳先生沒有改變他的態度,還是一直罵,直到我上了救護車。
後來送到榮民醫院,又轉院至大型教學醫院
醫生診斷證明書:左膝蓋旁有個寬6 長10公分的大挫傷需要緊急縫合
右手掌嚴重挫傷
下肢多處及未明示之開放性傷口
踝及足,關節痛
醫生擔心傷口太深會細菌感染,用抗生素、止痛藥在教學醫院急診留院觀察室住三天才出院
從12/5開始到現在12/14,“劇痛”沒有一天離開我,
吃止痛藥還是非常痛,跟醫生換了第三次止痛藥還是止不住痛
醫生說再強效就是要嗎啡了,但沒有住院,無法開嗎啡給我止痛
從我發生車禍媽媽沒有一天停止流淚,我每天換傷口的都會痛到身體無法控制的瘋狂抽搐與心悸
10公分傷口在左膝蓋外側,無法彎曲,
像一般人正常坐著90度彎著膝蓋,一彎就會拉扯傷口,會非常痛!
所以都一直臥病在床,需要人照顧與生理無法自理,
現在別人簡單的一個正常坐下,我都辦不到!
媽媽身體不好,在鄉下居住,我放棄台北工作回來照顧媽媽,
只能在網路賣些小飾品、雜貨,勉強糊口
今年不景氣很久了,有節日消費者才願意購買,好不容易熬到耶誕節檔次,想說能增加一點收入
但我家唯一的機車(生財交通工具),網路拍賣需要寄件,機車在發生車禍當下就只能報廢了
住得很偏遠,去郵局要4公里,沿途都是荒涼,公車一天只有兩班車,早一班,晚一班,
沒有機車,跟本無法寄件(無法寄出,等於完全沒有收入)
也無法買菜買生活必需品,回家至今都是吃泡麵過日子
傷口很大很深,醫生說我極需要營養,傷口才會癒合趕快好,但我家現在生計都危及了,
每天吃泡麵,無法工作,從發生車禍到現在,家裡很慘淡,簡直是在等死…..
小貨車陳先生他們的說詞:他們開到一半沒油了,就把車子推到路邊(其實是機車道),
四個人在討論誰走路去買汽油回來,就說我撞上他們車子,
還說他們四個人看我車子衝過來,不知道怎麼辦,以為會被撞死
(講得像是四個人當時都在車子的正後方),
但我當下只看到貨車後面,就緊急煞車,跟本沒有看到有人在車子正後方,
是撞上了四個人才從車子兩側冒出來!
醫院急診室劉松維醫生,聽到我車禍經過,淡淡講了一些話:
醫生說,既然是四個大男人,應該可以把車子放空檔,
四個大男人合力推至小路上(支道就在5~10公尺),
沒有三角架、沒有任何警示燈告知後方來車,前面有車暫停,要避開其車道
就像一個隱形陷阱,不管每個人經過都會撞上,我是被迫撞上他們的車子的!
家中經濟不好,我除了機車基本的強制險、健保以外,並沒有任何其他保險(可以理賠)
膝蓋外側10公分大疤痕(醫生說一定會留疤)
整形外科要做幾次修疤手術,還是會有疤痕,修疤一次就要休養好幾個月,免得拉扯傷口,又變更醜
一個愛漂亮的女生,每換一次傷口的藥,看到這麼長的疤痕就大哭、心理很痛苦,
以後也不能再穿短褲短裙了
我還不滿30歲,未婚,漂漂亮亮的一個女生腿上有一個這麼醜陋的長疤痕,
也不能結婚了,誰會負責!?
對方陳先生一接觸到我媽媽(我媽媽不太會說話,不是個能處理事情的人)
看我媽媽的樣子,就覺得好欺負
就說那輛車不是他的,是他跟別人借的,
一副“我擺爛就這樣子!看我們母女倆自己要怎麼辦的樣子”!
對方一句:他以為那是路邊就把車停在機車道上,從頭到尾並沒有任何悔意
他們如果當時可以再往右邊支道推5~10公尺,
就等於救了會經過這路段的任何騎在機車道上的人了,
別人可能還會對他們心存感激,但他們停錯位置,又不打任何警示燈,等於完全不顧他人死活
陳先生,一個50幾歲的爸爸,也應該是有個跟我差不多大的兒子或女兒
但他看著我鮮血直流,不幫我叫救護車叫警察,而是一直罵我,他倒楣
如果他孩子在外也發生意外,鮮血直流,卻沒有人“主動”幫他,他心裡又做何感想??
我身體的痛,造成家裡的影響也很大,我很想快樂的出門,平安的回家,
真的不是我願意讓自己這個模樣,也讓家人很傷心,覺得自己非常不孝
機車報廢了,家中經濟陷入斷炊危險,所以真的很無助又生自己的氣,
合法遵守交通規則,出了事情,只能怪自己運氣不好,摸摸鼻子的話,誰還願意遵守交通規則??
身處遍避之鄉下,法院實在太遠了,無法常跑法院,所以儘量不要走告對方的方式處理
希望以自行和解的方式,希望您們能幫我想想辦法,有什麼辦法可以得到應該給我們的理賠與精神賠償
這件case來說,能要求合理賠償是多少錢?
第一次遇到這麼大的事故,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
很無助,對方看我們是女人家好欺負似的
我希望能用他犯的交通法則制裁那樣的人,
讓他們知道教訓才不會再去害到別人,感激不盡~~~~敬安~
被告女a與原告男b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0日始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並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6日男女雙方在女方家,女方家長父親詢問交往程度,女方家長了解交往程度後,當日同意答應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農曆冬至過後舉辦結訂(合辦)婚宴儀式。
因被告a知會原告b,家長父親要求基於禮俗聘金約需準備新台幣 伍拾萬元整,婚宴結束後歸還原告b。
原告b與被告a討論同意以原告b母親之位於彰化縣埤頭鄉之房地產,以買賣方式過戶給被告a向第一銀行北斗分行進行房屋貸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當結婚聘金及廚房流理台廚具及臥房寢具更新費用。廚房流理台櫥櫃更新費用新台幣陸萬伍仟陸百元整。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核准放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於被告a第一銀行帳戶。
其中壹佰零?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整轉帳至原告b母親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原房屋貸款餘額。
其餘款扣除保費用與手續費費用餘款新台幣伍拾陸萬?仟壹佰捌拾壹元整,部分金額用於臥室寢具與廚房櫥櫃廚具,其餘金額留置結婚禮俗聘金運用。
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初與DC攝影工作室於溪湖鎮85度C咖啡館達成共識,預定7月初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婚紗,原告b當日預付訂金新台幣伍千元整給予DC攝影團隊,但因前往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前夕因原告b與被告a因DC攝影團對提高攝影費用因而取消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計劃,原告b與被告a雙方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共同前往員林鎮中山南路75號緹潔婚紗影象美學簽訂婚紗攝影契約,並於中華明國101年9月12日前往苗栗縣西湖鄉愛莉絲的天空婚攝場地拍攝婚紗照,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 日.9月12日.9月21日.10月30日支付婚紗照費用共新台幣肆萬肆仟捌百元整 。
原告b因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告知想使用智慧型手機,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中國情人節至員林中山路通訊行購買三星NOTE手機給予被告a使用至今,雖分期費用使用被告a之持有信用卡做為繳款,但每月被告a皆向原告b索取手機購買分期費用繳款。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號以家長反對結婚為理由,告知原告b取消婚約並分手。原告b與被告a以電話溝通方式挽回,但被告a以冷漠且堅持態度拒絕。原告b因傷心過度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凌晨2點多於家中燒炭輕生,所幸轄區員警接獲通報前往住家查及時救回性命。
原告b母親得知被告a娶消婚約後深覺房產被被告a詐騙情緒崩潰,操煩至今。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以Facebook帳號Nicole名稱與原告bFacebook帳號Eason名稱進行交談對話,並於交談中被告a承認使用者是她本人,並講出:”房子的事情你最好給我喬好一點,不然我爸會找人對付你”等話語。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日發現被告a手機聊天程式LINE與男子c聊天內容,內容顯示被告a早已另結新歡。
原告b受上述此不法侵害,身心均痛苦異常,婚約當事人之一方,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 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並請求位於彰化縣埤頭鄉號之房地產預訂賣出成交價格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整扣除被告a向第一銀行貸款金額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後全數歸還原告b。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緹潔婚紗攝影婚紗照收據影本等證物5件。
二、婚紗攝影當日被告a寫給原告b卡片影本1件。
六、Facebook帳號Nicole 名稱與原告b Facebook帳號Eason 名稱進行交談對話影本1件
七、廚房流理台更新費用收據影本1件
八、被告a與c男LINE聊天紀錄及圖片檔影本2件
請問 以上法條及事件敘述及要求賠償金額是否恰當?
請問律師:
我在2010年登記結婚,當時已懷孕,且當時沒有簽立財產分開,婚後相處不睦,婚後我還是賺錢繳娘家代款,房子是我母親名下且也用母親的帳號轉帳的,但男方不想再繼續在小孩的所有費用,想問如果離婚,男方有權要求要分此房子嗎(算共同財產嗎)?吵架他趕我出門,我如果沒回家,他能申請離婚嗎?且他現在就是只要,不用付我瞻養費也不出小孩任何費用,他願意離婚,我能對他提出告訴嗎?他有擬好了離婚協議書,上面寫說我不得用小孩的名義跟他拿任何的錢,如果以後他過世了,我的小孩能爭他名下的財產嗎?他現在就是不想對小孩付任何責任,但我不想讓他太快活,我能用什麼理由,向他拿瞻養費?他說如果我和他要錢,他不會給我監護權,如如打官司,我有勝算嗎?
請律師替我解答…謝謝!
律師,您好~
我在101年10月24日接獲元大銀行通知說我的賬戶已被通報165
在101年10月29日也已到新北市三重分局做完筆錄
101年10月31日將自稱陳明輝男子的照片及與對方msn的對話紀錄交付給警方
因在網路上認識自稱陳明輝的男子,以結婚的前提交往下,希望我提供存摺和金融卡和密碼
我就問說何其之用?自稱陳明輝的男子回答說因作為企劃案分紅作為其用途
我不疑有他,就以黑貓宅急便寄出,過了幾天就接獲???元大銀行通知我說我的帳戶已被165通報
想請教律師如下
1.此類案件偵查期間是否為一個月呢?
2.我該如何查詢我的案件偵查進度如何?(因當初做筆錄時是以嫌疑犯去作的,所以沒有所謂的三聯單的部份)
3.另外目前我尚未接獲到法院開庭的通知,我該如何查詢呢?
先謝謝律師在百忙之中回覆我的問題
謝謝!!
以下簡稱我老婆為女方~律師好! 我跟我老婆剛結婚一年 認識大概3個月就因為小孩結婚了!
但是從交往至婚後 他根本沒再做工作 所有支出都有我支出
去年9月間發現懷孕 所以就去談親事..
但是結婚後 我爸因為腦部遭受重創導致我必須回去鄉下接手農業 婚前我也跟老婆提過我是獨子
早晚都要回去 !
但是婚後他不但不做任何家事 都推託懷孕辛苦 生完說照顧小孩辛苦 卻整天除了顧小孩就是上網!
我有口頭上罵他 你不要整天玩電腦好嗎 <<<這卻變成他說我長期對他精神虐待的理由之一
接下來 他就開始藉故要回娘家 然後回去說我們欺負他之類的話語
前後大概三四個月吧~ 之後就說 我家不好之類的 就搬回娘家 沒回來了..
期間 他多次深夜外出 被我發現 我問他去哪裡 他卻叫我自己去調紀錄來看阿
還有人送他兩萬多元的智慧型手機 也辨稱朋友送的 此人已出國之類的話語
我家人跟我說 他年紀小 (只有20歲) 他會想通的
但是 我結婚到現在已經一年多了 卻只能去他家看小孩 不能從他家帶小孩回我家
我爺爺奶奶也80多歲了 我爸也因為腦部的關係 根本不方便兩邊跑
但是他卻沒有帶小孩回去給她們看過!
還有~)女方的母親 也因為我說 他女兒半夜出去的事實 說我再亂說 ~
這些事情我家裡面的人都可以作證人 可是~ 真的都沒有證物
我是家裡的獨子 所以我都呆在鄉下照顧爸爸爺爺奶奶 還有照顧水果收成
最近卻收到他寄來法院通知書說
我們家對他長期精神虐待之類的指控訴請離婚~
我真的好累...我肩膀上要扛的已經夠多了
而且 我並沒有做錯什麼! 如果說 只是罵他不要長期打電腦 這也叫精神虐待 那不是太沒人道了嗎..
他媽再醫院門口打我巴掌 我爸是證人
他爸也再跟我妹的談話中有說到要把我收起來之類的話語
我只是個鄉下的孩子..對於法律我真的是不懂..
那我能怎麼做嗎~
(該女方有精神疾病 恐慌症 憂鬱症! 女方母親有憂鬱症和躁鬱症)
對於現在 我說真的 累到真的想離婚了 可是我要這個小孩 他堅持不給我
我不知道該怎麼做了 可以請你們幫忙回答我嗎! 謝謝大家
小弟在七年前認識我老婆
那時候是在網路遊戲認識的 大約認識1個月就開始交往
當時的她告訴我有她有多巢性卵巢瘤 幾乎不會懷孕(但是沒看過任何醫生證明)
但是交往約10個月 她就懷孕了
其實當時我也沒想太多 想說小孩子能來是福氣於是我就選擇了結婚
但是信用卡債 她說她自己也不知道有多少
我太太是個家暴的家庭 她的家庭不完整 住在一個算是佛堂的地下室(一貫道)
她父親沒同住 因為會喝酒亂打人 家中的人除了她母親 都沒固定收入
這些在結婚前 都沒聽她說 只有模糊的提過
結婚後 她開始露出她的嘴臉 先是性情大變 變的脾氣很暴躁
當時想說是生小孩的關係 也沒想太多
想說本著夫妻同心 我也努力賺錢的幫助她還錢
吃的方面大多都是速食品跟零食 小孩子也是不吃青菜只吃零食跟油炸品
還有就是婆媳問題 正確來說 是我父母跟她都不太合
一直到了前年幫他還完卡債(已知的就有六家.都積欠多年沒繳利息到信用破產)
又出現電信業者的催繳 一共兩筆 也大約兩萬多
我太太在前年也開始有在市場包水餃一個月賺5~8千元
因為她的開銷太大 所以常跟她的娘家伸手要錢 當時我並不知情
她的開銷大約都是網路購物 跟吃零食 飲料花掉的 一天4瓶飲料是基本的
她不喝開水
我的薪水約4萬 除了給家人 還有小孩教育費 跟平常的水電瓦斯 還有給她的錢
幾乎每個月都是花到乾 也就是月光族
為了這些 我跟我太太的爭吵越來越兇
到了兩個星期前 又跟她吵架 她帶著小孩跑出去 當時沒說去哪邊
我想說她可能回娘家 但是隔天我問她母親 她母親說沒回娘家
當下我就著急的很 因為她沒告訴我 就把她自己的行李跟小孩全都帶出去了
一直過了快五天 我四處問她的親友 才知道她回娘家住 她母親騙我說沒回去
連絡上以後 我跟他說我父母親想小孩 所以跟她說好後 先將小孩帶回去
接著她也避不出面交涉 也不回家 小孩就由我跟我父母親照顧
又過了一個星期 她告訴我想跟我談談接下來的問題
我們約見後 她直接了當的跟我說 她要離婚 我的房子她有權利分一半
房子是我母親 存了一輩子的錢 她買在我名下
在我跟我太太結婚時候 房貸還有一百多萬沒繳完 後來結婚的第五年左右繳清
我太太認為 她有權力拿走一半的房子 或者等額現金
現在小孩在我身邊 我不想給這樣的女人一毛錢 也不希望小孩子跟著她受苦
她要我等著 她一定會告我這些 她說她要拿走她應該拿的
我父母親因為這樣 每天都睡不著 吃不下 我父親還高血壓
我在結婚前 有六位數的存款
到了今天 我戶頭幾乎沒錢 我母親辛苦一輩子賺錢買的房子要被拿走
寫了那麼多 抱歉 但是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了 請幫幫我 求各位幫我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固在使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之資產,於婚姻關係消滅而雙方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得,以達男女平權、男女平等之原則,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累積之資產或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子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反之,夫妻易地而處亦然,俾免一方於婚姻關係消滅時立於不平等之財產地位,是夫妻就其剩餘財產係以平均分配為原則。惟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始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
家族成員(1~4為兄弟)
1.大伯(歿) 2.父親(存) 3.大叔(剛過世,父母已歿,沒有結婚沒有妻兒有留遺產) 4.小叔(歿) 5.姑姑(養女,存)
已知如下:
1.大叔最近剛剛往生,留有遺產
2.姑姑確定為養女(以前有入戶籍),姑姑的兒子也是用領養的
姑姑以嫁出去,原姓黃,嫁掉後改為方,為了遺產又改回黃
3.父親已納遺產稅了
4.戶長是我父親,大叔戶口在我父親下,其他人都牽出去了
問題
(a).繼承人有誰?已知道的是兄弟姐妹(剩父親和養女姑姑)
(b).大伯.小叔都已經不再世上,那大伯和小叔的兒女有可以繼承嗎?
(c).大叔因為剛過世,父親和養女姑姑都算是旁系,如果可以分遺產有時間
上的限制嗎??(辦理繼承時間)
(d).因為我父親自己已經繳完遺產稅了,如果在辦理的過程中(長時間)
如果養女姑姑突然不再了,繼承人會從養女姑姑變成姑姑的養子嗎?
p.s因為這養女姑姑的兒子(養子),對姑姑很不孝,知道有遺產可分
不僅將姑姑的證件全數拿起來,且硬要2/1(目前法令必須平分)
姑姑長年身體不好,怕養子對她不利或棄養
(e).同(d).我父親已繳完遺產稅,因為姑姑的養子這方沒有血緣關係
且完全都沒有對大叔父負責吃喝,聽到不少金額的遺產卻想分1/2,
取消先前的共識(先前有討論給多少)?假設原本在辦理中,因為金額
所以姑姑的養子反悔取消蓋章,或雙方都不蓋章.不辦理繼承(等待)
試問如果姑姑可能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在了,繼承人是不是就只剩我
父親,而養子就不能繼承(因為繼承順位為兄弟姐妹)
(f).我父親已繳完遺產稅,如果雙方都沒有共識,都不蓋章,政府會強制
處理或分配嗎??
(g).我想問的是,在第一次協商的時候,因為無血緣的那方沒有照顧過我大叔,但因為
是養女姑姑,所以有在代書那白紙黑字協商要給****元,當下那個養子也已經蓋
了章,但事後反悔(協議書正本已經蓋章,且協議書在我方這裡),又口頭說不願意
因為還差銀行那邊要蓋章,錢才能拿,試問?
對方當初已經在代書蓋章了,就有具法律效益嗎??還是可以拿到法院公證
然後將協議書拿至銀行辦理(還需要雙方到場才能作業)
想請為各位法律界的先進
幾年前 我男友的前女友懷了他的孩子
因當時並無經濟能力可撫養加上前女友好像有些微的憂鬱症也無法好好照顧自己
我男友要拿掉小孩而女方堅持要生下
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下簽了協議書小孩從此跟男方無關係,也付了一筆錢給女方,也有見證人
後來我跟我男友交往他有跟我說過這段往事
一開始沒有結婚的打算並無想太多
直到最近漸漸開始有了結婚的打算
突然想起他有個小孩子的這件事情
我想知道的是,
1.簽了這張協議書就真的從此跟小孩無關係了嗎??
2.哪天小孩子突然出現要撫養費或是生活費,我們該給嗎??如果需要給怎麼分比例呢??是否只需要負擔到成年20歲呢??
3.除了以上這些需要注意的是否有其他也須注意呢??
真的很困惱我。。。。。希望大家能給我一些意見,謝謝。
您好~~想請問我的母親因精神病住在精神療養院已經20年,今年7月起因精神科醫生判斷母親病情為慢性精神病可轉往一般安養中心安置,我父親健在,我是家中男丁,上有一個姐姐一個妹妹,大家都已經各自結婚,之前有開過家庭會議,4人都同意母親安養中心看護費用依照協議書上的比例分擔費用,可是才支付了2個月,我父親就不願意再支付他該支付的部份,還表明說以後他再也不願意負擔我母親以後任何一項費用,而兩個姐妹看父親不願負擔也表明她們不願負擔,想請問我父親和姐妹這樣不願負擔他們該付的費用,那之前家庭會議簽訂的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那他們3人構成惡意棄養嗎??我母親沒有自理和謀生能力也沒有財產和積蓄,由我一個人的能力實在無法負擔安養中心全部的費用,可否請律師幫幫忙,如何能讓父親和姐妹們能願意共同負擔母親的安養費用~~謝謝您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