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應蒐集相關證據(如:錄音及驗傷單等),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書刑事傷害及恐嚇危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朋友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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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太太與其母親為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家庭暴力,若家庭暴力行為之被害人有繼續受侵害之虞者,得具狀依法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若涉及刑事犯罪者,則構成家庭暴力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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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恐嚇告訴,關於傷害部分,若有證據,亦可一併提出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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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裁保護令的法官.裁定核發.前妻後來又聲請延長一年.僅問簡訊內容是否本人所發.回答是.這樣也核發.也是此位法官這就算了.更扯的是此庭是延長保護令的調察庭.居然都沒問我說有沒要調查事巷..延長保護令理由其一更荒謬.
說有派出所我的制作筆錄.我都還沒去寫筆錄那來的筆錄可言.然後又說出另外一件暫時處份.與監護權抗告庭.竟然是合議庭3個法官之一.這樣怎麼打官司都是法院在玩.後來聲請法官迴避此3案審理.也被駁回. 推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民事訴訟法 第32條 第七項
七 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更審前之裁判或仲裁者。此法官已裁定核發保護令.怎麼可以又來審理抗告監護權的訴訟2.然後 延長保護令抗告庭 準備程序 託命法官 居然是裁定把監護權判給前妻的法官又是遇到已對本人有前審裁判,更審前之裁判或仲裁者.怎麼又不自動迴避.此法官裁定監護權給前妻.其中我抗告理由.是說明.此法官裁定核准訴訟救助免繳1萬多元的訴訟費.其理由認定前妻詐騙.盜領我存款100多萬.離婚訴訟有勝訴之望才核發...抗告理由便寫此法官的道德標準是已什麼為標準..說本人有前科不適任.難道法官既都認定前妻詐騙.盜領本人的..才核發訴訟救助裁定..前妻難道就會比我有前科之人高尚品德良好..只能說無耐..請問大律師還有沒其他救助方法3.請問現行法規是否有規定再抗告一定要請律師.4監護權抗告駁回..理由為原審並無不法..但是內容卻沒寫到我抗告原審法官.於訴頌中的時候.2造的訪視記錄都適合..但還在訴訟不到一半.此法官就在卷宗畫重點.早有心證要判給前妻了.然後..裁定核發訴訟救助的理由也沒把我的抗告理由寫在抗告駁回內..這樣是否抗告庭包闢此法官的判決理由之一違法.自相矛盾.官司勝敗是其次..遇到這種法官真的無法接受公平判決...幫解點一下..謝謝

您好:
1.我現在要申請離婚但是我要他先把連代保證人先更改,可是他一直在拖更改
然後一直催我離婚
2.小孩子他要但是他對小孩還沒耐心曾經有墊枕頭敲擊小孩頭部,但因為沒有錄影存證就沒辦法了,可是因為這個小孩7個多月大曾經頭部有引流血水出來,之後出院後我孩子的阿媽說要顧但是這期間有在摔下床2次,也因為沒有錢就沒有帶小孩去給醫生看,然後又沒有定時給小孩吃藥,是經過人家告訴我曾經有小孩沒有吃藥的後果,我才趕緊叫他帶給我,我帶他回診(我和孩子的爸分居,因為他家人講話的傷害及先生對我的傷害),那我之前也有詢問律師他們說如果小孩給他們但是之後發生什麼問題還是會找媽媽,那我想說:如果一個健康的小孩被他們顧到不健康那我不是就比較衰了,所以在離婚上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因為我還有一個小孩不是和他的,但是父親欄是他的名字,而且我也沒有能力養2個小孩啊!P.S小孩的阿公,阿媽會亂喂大人的食物,必竟小孩是一個已經動過手術的小孩不能亂喂,小孩的爸爸又有領殘障手冊_類別好像是精神上的,目前我也有申請保護令和小孩的







我先生很愛喝酒,而且喝完酒後酒品不是很好幾乎天天喝酒,常常喝完酒回家就找我吵架,直到最近這半年來他越來越誇張,不是喝了酒不回家就是喝很醉開車亂跑,回家後更是常常用言語羞辱我辱罵我,趕我出去,直到上個禮拜他半夜一直吵小孩不讓小孩睡我生氣的說要到樓下睡覺,他不讓我去還動手打我,搶我手機不讓我對外求救,是後來我婆婆趕快打電話叫嬸嬸來我才得救,而也打電話報警申請了保護令,這幾天他一直打電話要我回去還說我如果不回去他就要去告我要申請離婚到時候小孩就是他的,我很怕小孩被他搶走,小孩才9個月大從出生到現在都是我在照顧,而且他也揚言說要把我殺掉連小孩也順便他不在乎被關,我沒有工作這樣如果我離婚了我會不會失去小孩!我如果一直不回去他能告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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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不用擔心,你是主要照顧者,監護權不可能判給對方的,對方只是在嚇你,但建議你要快點佈局處理這件事,先聲請保護令,後面才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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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驗傷後直接去警局報案聲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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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跟我與我娘家媽媽同住,因為長期以來我媽媽態度都不是很好,我們也忍耐很多年了,前ㄧ陣子我先生因為喝了比較多的酒,在家裡發酒瘋,因為我母親不停的挑釁,我先生也喝醉了所以他自己打電話去報案,警方到達現場的時候,我先生手上有一把菜刀,所以以現行犯逮捕,因為家裡還有2名3歲以下幼兒,所以被以家報案件通報,但其實他沒有傷害我們家人,紙事大吵大鬧。現在我收到法院傳票,上面說我是證人,我媽媽是被害人,我先生被以妨害自由起訴(我看了法條,應該只有305條比較接近)
想請問:
1.我媽媽在事後不停的跟我說~~義務律師要陪他出庭(但他ㄧ開始的時候事跟我說~~夫妻吵架跟他沒關係)請問,我媽媽並沒有實際被害,真的會有義務律師陪同嗎?
2.我媽媽ㄧ直跟我說警察跟他說~~要叫我老公去看精神科醫師,不然會送去強制治療,但我問過警察,他們說沒這回事(請問會有強制治療的可能嗎?)
3.我媽媽說要告死我老公,還要申請保護令,不讓我們住在同一個鄉鎮(請問像我老公這樣子的情形,大約會判多久,保護令有辦法強制我們不能住在同一個鎮上嗎?)
4.因為我媽媽趕我們出去,但我們找到房子之後,我媽又去跟新的房東說我先生有精神分裂,是殺人犯,害對方不願意租我房子,我們有任何的自救措施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母親符合聲請法律扶助之資格,有聲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法律扶助,即會有法扶律師協助您母親;就強制治療之部分,依刑法第91及第91之1條規定,您配偶似非觸犯該罪;就保護令之部分,若您配偶有家暴之事實,保護令僅限於不得接近聲請保護令之人;就您母親與房東說您配偶之部分,若您有相關證據可證明,您母親有可能觸犯誹謗罪,您配偶可對您母親提出刑事誹謗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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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編輯
刪除 -->大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問題如下:
一審判決小孩歸母親.但我目前上訴中.尚未收到2審的通知書.
某天因跟前妻有爭吵.前妻到警局說本人違反保護令.並由管區2員警陪同下
強行將子女帶走.在之前的一審程序中.有乙件調解筆錄中說明在案件未確定前.兩造同意依照保護令所訴前妻的權益內容依照保護令所寫內容行使親權.星期一~五歸屬本人.星期六跟日跟著前妻.然而保護令維期一年於1月21日到期.但現在被前妻強行帶走.我是否要從新聲請暫時行使權.還是其他救助方式.因自這個月5日小孩被帶走後.前妻不讓我跟小孩通電或碰面.又想偷偷辦轉學不讓我知道.也曾讓小孩礦課多日.由校方通知本人才得以知情.現在前妻又換安親班也不讓我知道.也交帶小朋友不可以讓本人知道.請幫我該如何處理此事..感謝大律師指點(此事件本人已經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此外本人也已經持相關訴訟調解書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交付子女事件.也都核發強制執行命令書狀.並於今年5月3日對方須交付子女給與本人.請問我是否可對前妻提告民事侵權行為金錢賠償責任


您好,你可以提告刑事略誘罪的告訴,至於損害賠償部分,你以親權遭侵害為由提出民事賠償。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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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驗傷單。可對其提起刑事傷害告訴,若琪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及撫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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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律師:
我公公在生前把祖厝登記為大伯的名字,而在公公過世之後,婆婆不希望兄弟從此分家,所以與大伯協議,希望能簽屬一份”房屋永久無償使用切結書”,以保障各位手足之間的基本權益.. 這份契約在民國93年簽署的,但是沒有做公證程序,現在婆婆也過世了,大伯卻反悔了說要變賣祖厝,還要把沒結婚的小姑趕出家門.. 半年多來,大伯趁小姑不在家時,未經同意就擅自開門亂搬東西,整間房子除了釘牢的床鋪拆不走之外,其餘能搬的都搬光了,而且還闖入小姑房間把婆婆留給他的家具也搬走,衣櫥內有小姑的金錢和婆婆的遺物黃金飾品.. 甚至最後斷水斷電,就是要硬逼小姑離開..後來有報警,但警察說房子是大伯的名字,所以無法制止,但是大伯早在20年前,就因老婆與媽媽間的婆媳不和搬出去了..而大伯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名字,搬走東西並不會怎樣,還嗆鄰居少管閒事,這已經是公開的事實,人證物證皆有..
後來,已先申請到暫時保護令,設定範圍為100公尺.但因大伯仍想賣房子,這些天找了房仲在未經小姑同意下,在設定範圍內約了房仲交付鑰匙,而房仲則擅自進入小姑住所進行拍攝等相關動作,已騷擾到了小姑正常生活,請問這樣可以提告"違反保護令嗎? " 對於房仲可以提告私闖民宅嗎? 我先生已有錄影檔,證據是充足的..
唉.. 我看我小姑已經被鬧到精神崩潰了.. 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進入小姑房間,可提告侵入住居;針對搬走衣櫃、金飾等,可提告竊盜;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告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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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驗傷單,可提起傷害刑事告訴,但似已逾告訴期間六個月,您可再回去與您配偶同居,若您配偶有打您之行為,可立即驗傷,委任律師提起刑事傷害告訴。又關於該驗傷單雖已經過一年,無法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但亦可以該驗傷單為證據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起訴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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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通常保護令)、第16條第3項(緊急保護令)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3.遷出住居所。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另外,違反保護令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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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與現任丈夫還未離婚。
起先一月五號帶目前三個月大的孩子回娘家一個禮拜
在Line上,半強迫式要我離婚
現在擬定的離婚協議書我覺得不太合理
其中有寫到說
一:男方的父母每個月可以來探視兩次,每次兩天一夜
以上都沒跟我探討過,就當方面自己決定,逼迫我簽署
對方是說他不會來看,他父母會來看,對方不負擔任何費用
以我的生活時間為主呢?
(對方很強硬,根本不管我家的作息,堅持說他們家的時間就是這樣,
強迫我們配合他,也不顧小孩現在很小,需要2~3餵奶,洗澡也是大問題,等等...)
二:女兒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歸由女方任之,女方不得再
(這點不太懂)
之前在懷孕期間對我有使用過暴力,都沒報警驗傷,但是自己有拍照
是是去年12月份,還在做月子期間,我與未滿月的小孩被趕出門
去暫住朋友家,很多親友都知此事,這次被逼離婚,對方在line上
還在line上寫說:我不能適應常被趕出門的生活,那是我的事
跟一些情緒字眼,這次有報警,申請保護令,但一直還沒有下落
對方趕我出門,不讓我回去,又要告我不履行夫妻義務,要爭取小孩
請問,如果對方要打官司,我想要監護跟撫養權的勝算高嗎?
如果對方不打官司,堅持要我簽署這不合理的協議書,我可否不簽?
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提示情形,您似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對方似不具有之,故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即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亦可請求法院一併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目前若您為主要照顧者,且小孩還小,您爭取到監護權的機率似較大,且可再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用。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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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的抗告,除非有提出更堅強的事由,否則要推翻並不容易,好好防禦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我爸與我媽
有一棟房產(就是目前居住的房子,地: 我爸的名子,屋殼:是我媽的名子)
跟婚後存款(帳戶都是掛我爸居多)
- 以暴力跟語言恐嚇威脅不同意
- 或是要全部財產歸他才肯簽字
到天涯海角他都要雇人傷害我姊跟我和我媽,或是要到我公司搗亂
多次勸我媽離開, 但我媽擔心就算我們逃離了,但事後也因為我爸揮霍負債,
我跟我姊又會被拖累, 所以繼續用命綁在他身邊,
但最近我爸發神經越來越變本加厲(曾建議他去看精神科醫師,但一直大力抗拒)
一直在挑起紛爭, 跟蓄意挑釁加以威脅
問題:
家裡房子是當年我媽用命跟我爸吵下來才沒有被我爸拿去賭博賭掉,
所以想請教有無方法可以
- 不用擔心離婚後我爸離婚後產生的債務問題會轉嫁到我跟我姊身上
- 與家裡的房子有無可能捍衛完整留給我媽?
PS:
1.我媽沒有謀生能力,打從嫁我爸都是幫我爸工作,
我姊先前也為了幫我媽陪我爸去醫院洗腎跟照顧家務
(一方面是擔心我媽被我爸謀害,回家處理家務順便保護我媽)已失業半年,全職在家,
家裡經濟來源只剩我
2.以上情狀我都可以作證,法律上我可以當人證嗎?
以下有補上細節家暴情狀
家暴/威脅情狀
1.我爸從年輕時打我媽打到老,直到我姊跟我長大,
跟他身體變差(因蜂窩性組織炎截斷左腳小指,領有殘障手冊),
他動手跟拿刀械的次數才減少, 最嚴重時打到我媽臥床三天無法起身
(把我媽打趴在地,拿木椅往頭砸)
->但都無就診紀錄
->但目前急診單據遺失,確切日期不確定
3. 要求離婚數次,被我爸拿瓦斯桶以同歸於盡 威脅 ->但沒有錄音紀錄
4. 長期家暴陰影,我媽每次只要跟我爸說話就會緊張跟長期晚上失眠便秘,
我姊回家侍奉我爸洗腎,我爸也在三餐百般刁難
(類似颱風天硬要我姊冒險到指定餐飲店買他指定的東西,等買回來又說他不想吃了,
要求我姊當場倒掉;或是店家沒開買不到就對他三字經破口大罵)
所以,固定只要買三餐時間一到也會習慣性緊張
->都在家庭診所請醫生開助眠藥與在藥房買浣腸劑,沒有精神科醫師判斷證明
5. 昨天下午故意引起口角, 拿鏡子砸我媽(未砸中) 跟拿水刀果與我姊相向恐嚇傷害
->但未報警
6. 今天早上 對我媽跟我姊破口大罵,並蓄意砸毀我媽跟我姊機車->有報警









96年的時候,我已成年的乾兒子返台繼續學業,他與居住在台的母親關係長期惡劣,兩人之間的爭執再回台後更是激烈。他媽知道我乾兒子在台灣還得要付學費,於是她便串通親戚把他在國外的存款盜領一空,企圖用錢來逼他就範。他們家的親戚沒有人敢管這件事,我乾兒子只好向我們夫妻求助,請我們收留他,幫他度過難關。我們心疼他,便幫他支付學費和生活費用。這便是一連串噩夢的開始。
他媽便開始到處造謠說我們想貪圖他們家的遺產,我與她兒子有不正常關係等等。她也找親戚跑去我乾兒子子的學校鬧,逼得學校祭出學生個資保護,以免他們到課堂上騷擾。
原先為了解決這些事情,我乾兒子試圖與其母見面談話,結果見面聊得不愉快,他媽就拿出電擊棒準備攻擊他,我跑下樓去阻擋,她居然說我拿雨傘戳她,到法院告我傷害。(她自己的朋友當天就在旁邊,在法庭上也表明並未看見我有動手。)我乾兒子為了這件事還去申請了家暴保護令,但因為並未有錄音證明其母持電擊棒攻擊時有出言恐嚇,故保護令未能核准。
後來要過年了,他媽又跑去找我先生公司的經理,說她只想要她這個孩子回去陪她過年,結果我們好說歹說的勸我乾兒子回家過年,結果他媽居然在安排給他住的房間偷藏金飾,還報警謊稱金飾失竊,意圖栽贓他,但後來因為栽贓不成,她便轉而向警方要求鑑定我乾兒子的精神狀況,將他強制就醫做精神鑑定也取走了他身上的鑰匙,以免他再回到家中。
經過醫師鑑定後,證明我乾兒子並沒有任何精神疾病,他媽居然要求醫師把他關三四個月,給他個教訓。醫師不同意,便主張為我乾兒子辦出院手續,請他媽簽字同意出院,但他媽這時候又開始談條件,拿出了一份同意書要我乾兒子簽,強調日後不再出現在她的工作場所及住處,她才願意簽字讓我乾兒子出院。我乾兒子也提出說只要同意書上明言雙方皆不可出現在彼此工作場所及住家,且其母一併簽署,他就會同意簽字。這時候他媽便開始反悔了,結果醫師看不下去,直接講明說簽不簽同意書並非出院必要條件,再鬧下去院方會依程序讓我乾兒子自行離院,希望他媽不要把事情做得太難看。他媽知道大勢已去,簽完字便把身無分文的他丟在醫院,自己回家,我乾兒子沒地方可去,便打電話請我們夫妻收留他。
過沒多久,他媽又向台北市的警察局檢舉我們綁架和誘拐我乾兒子,辦案的員警又找我們去作筆錄,但他媽這時候又刻意出國避風,辯稱說她並未去檢舉,而該案也在查無犯罪事實後簽結。但他媽後面還有步數,之後又向偵察隊謊稱她兒子被人下符,請偵察隊介入調查。
我們這幾年來幾乎就是在法院出庭,警局作筆錄和應付她找來的關係之中度過,我們夫妻也承受了極大的精神折磨與壓力,實在是不堪其擾。
為了杜絕這類事件,我乾兒子發出存證信函請其母停止濫訴,但她依然有恃無恐,還找人恐嚇我們。
我乾兒子多次打電話給她理論,她刻意不接,最後兩人在這些年來幾乎都只用簡訊往來;我乾兒子若跑去她的工作場所和住處與其理論,她就報警說有人騷擾她,可見她根本就不想讓他兒子回去與她同住。
去年她居然又再向基隆地檢署檢舉我們妨害我乾兒子的自由,地檢署調查後發現她提出的理由與之前台北市警局提出的是相同的,該案最終不起訴簽結。
她明明知道他兒子的行動是完全自由的,還一再檢舉我們,請問我們針對這次妨害自由的案件告她誣告,會成立嗎?




我已經對他母親提出誣告告訴,但開庭之後檢察官卻和我說被告當初並沒有說要告我妨害自由。
我覺得有點莫名其妙,他母親跟著順水推舟,也說她當初沒有告我妨害自由。
我只好在開庭後打電話去問書記官她當初提告的內容,結果根據書記官那邊的筆錄,我乾兒子他母親那時候說,
"我要告XXX與XXX夫妻
因為他們要奪走我在國外的房子,所以我認為我是受害人
他們奪不成就要帶走我的孩子。因為孩子已經成年,我不能說拐,只能說帶。
而且,他們還假藉在大陸有一個朋友,從大陸帶回佛教文物,高價賣給我還有我哥哥。"
當初檢察官就是以她的說法作為妨害自由和詐欺的依據,並著手進行調查,但最後兩個案子都是不起訴結案。我覺得很詭異的是,既然不起訴書裡都有特別說明妨害自由以及詐欺無法成立的理由,為什麼誣告案的檢察官還會認為被告當初沒有要告我妨害自由呢?根據他的說法,我有可能針對裡面的這些內容提出其他告訴嗎?
另外,我先生他自己也有向我乾兒子母親提出誣告罪的告訴,最近有通知他出庭,但是他的案子是由另一名檢察官負責,以他字案開庭,可是我告他母親的案子已經轉為偵字案了,請問在實務上來說另一名檢察官會把案子轉給審我案子的檢察官嗎?還是我們可以要求檢察官分別開庭審理?
再懇請律師解答,感謝。


大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問題如下:
一審判決小孩歸母親.但我目前上訴中.尚未收到2審的通知書.
某天因跟前妻有爭吵.前妻到警局說本人違反保護令.並由管區2員警陪同下
強行將子女帶走.在之前的一審程序中.有乙件調解筆錄中說明在案件未確定前.兩造同意依照保護令所訴前妻的權益內容依照保護令所寫內容行使親權.星期一~五歸屬本人.星期六跟日跟著前妻.然而保護令維期一年於1月21日到期.但現在被前妻強行帶走.我是否要從新聲請暫時行使權.還是其他救助方式.因自這個月5日小孩被帶走後.前妻不讓我跟小孩通電或碰面.又想偷偷辦轉學不讓我知道.也曾讓小孩礦課多日.由校方通知本人才得以知情.現在前妻又換安親班也不讓我知道.也交帶小朋友不可以讓本人知道.請幫我該如何處理此事..感謝大律師指點










我先生與他前妻已離婚近一年時間,他們有個小孩,簽字離婚時原先協議共同監護,小孩由女方扶養,先前離婚協議書上註明若三個月未繳齊應付的贍養費,則小孩子的監護權歸女方所有,後因我先生收入不穩定,所以每個月所支付的金額,並沒有支付到當初協議的應付金額,但是每個月還是一樣有支付贍養費,所以依照協議,小孩監護權已歸女方所有,在共同監護時,他前妻還會讓他看小孩,但自從監護權歸女方所有後,他前妻便以"有自己的生活要過"這個理由為由,拒絕讓我先生探視他小孩,並且再也沒接過我先生電話,所以我先生已經三個多月沒見過他的小孩,後來他前妻逕向法院提出小孩要從母姓,要與我先生打官司,我想請問的是,他前妻因我先生沒給付該付的贍養費而這樣拒絕讓我先生探視小孩以及申請小孩從母姓,這樣是合理的嗎?若我先生為了不讓小孩從母姓跟她打官司的話,會有勝算嗎?若我先生想要再重新打小孩監護權官司有勝算嗎?我先生以前有過前科,但是已服刑完畢,現在早已經沒有不良記錄,也沒有再犯過,只是先生之前談離婚時,雙方因為小孩的問題造成對方有申請保護令,明年五月才到期,那保護令這段時間,他前妻不讓他探視小孩也是合理的嗎?我先生除了想要看小孩才會與她聯絡以外,他不會打擾她或騷擾她,所以我想請問在法律上來說,他前妻這樣的拒絕探視是合理的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您丈夫對子女應仍享有探視權。為就改定親權行使之部分,次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若欲爭取改定親權行使,相當有利之證據,已證明您張夫較其前妻能提供未成年子女更好更優良之成長求學環境。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