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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15 23:38

律師!!! 幫幫我 ><...

星期日去台中某間美容店做全身紓壓 ,是之前有再配合的業者
但 兩個月前 對方有推一套產品 但都回應的沒有興趣 但對方一在地保留
兩個月後直到星期日 我去了該店做美容 美容師 卻幫我執行 我沒有買的那套課程
我還一再確認問今天做的是否為原本所買那套課程 對方還說是
當下我也很清楚說我沒有要買那套課程 , 那美容師才說 可是已經打開了....
但我怎麼知道 會是那套課程 .....跟那樣產品
課程結束 到下面 它們立刻跟我推那套產品 跟新的產品 配到最後便五萬 ..


它們都說開了 那我是不是不得不吸收
當下當然想說好那只能買了 就已五萬 加手續費四千 做18期 一期三千來做分期


回到台北想了又想 越想越不對... 有詢問消基會 他們說 要我先寄存證信函 但必須賠償20%的違約
也必須要吸收開封的產品 但開這些產品都不是我同意的阿.....

已開封產品現在 在我這, 我有必要 先將產品寄回麼.......?

 

謝謝 ..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41

1.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3.聲請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4.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定審判。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2、第258條之3)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40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而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代理人,讓懂得法律律師來幫忙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果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要是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另外,自訴人雖然委任律師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果代理人仍然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38

被告所為的犯罪行為,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得自行提起自訴,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死亡者,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但基於平等權等人權保障或維護家庭和諧的觀點,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則限制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權限,否則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1) 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
(2)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而不得自訴之他部係較重之罪,或其第1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他部之被告係被害人之尊親屬或配偶者。
(3)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
(4)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被害人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
(5) 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6)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復撤回者。
(7)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受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非有法定事由再行提起者。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第326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5

被告所涉的案件,如果是屬於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或被告本身因為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案情,而自己又沒有請律師辯護時,審判中法院應該要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辯護。另外,雖然是其他審判的案件,但被告如果是低收入戶,且沒有選任辯護人,也可以要求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辯護。當然,如果法官認為案件有必要,也可以主動指定辯護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16

1. 你可以請教律師或專業人員,了解判決(裁定)書登載之判決理由及法律規定之目的等,再看看判決(裁定)書最後一頁是不是可以上訴。 
2. 可以上訴:應在收受判決(裁定)書後十日內具狀向判決之法院提起上訴。 
3. 不可以上訴:在法院宣示判決那天,案件就已確定了,這時你只能依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請求救濟了。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小高 100-11-15 18:25
律師: 我有看到你的回應 現在是他們格來得總公司要提告 原因是用到格來得三個字 我有打去智慧財產局尋問 他們的法務告知維修經銷商理因並無犯法 他們之前都再處理車子的商標 比喻說 賓士總經銷商告外面有立賓士商標的維修廠說侵權 可是法官後來判無罪 原因是,該維修廠只維修他車子並無賣他產品也無惡意破壞商譽 也是指示性合理使用 我現在很頭痛,到底算不算犯法了 難道刊登格來得三個字就算有罪嗎?
你可以主張你們只是說明有維修該公司的產品,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yun-chi 100-11-15 16:01
律師您好: 請問我父親己往生留下現金及動產土地及公司(登記在父親名下的部份),現有我母親及我們兄弟姊妹(6人)共7人,請問遺產如何分配,是母親先分1/2剩下1/2-由7人均分,或是全部由7人均分,謝謝您。
蔡明哲 (阿哲) 100-11-15 16:01
七人平均繼承,除非有人拋棄繼承或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馬慈敏 100-11-15 15:55
律師您好:   我7月時進入一家公司上班,8/10有領到,但9/10時逢中秋假期沒能準時領,   我心裡就想那可能過個幾天吧,因為銀行也沒開,結果發現事情越來越不對勁,   已經過了三、四天了還是沒領到,而且老闆也沒有說是怎麼一回事,我忍不住了,   我是在9/16(五)問他薪水什麼時候要給,我心想如果下星期一不給我就要離職,   他說下星期一會給,我就相信他,但是到了星期一我還是沒拿到,我超生氣我就跟他   說我要離職,因為我家是低收入戶,非常需要用錢,這種情況有一就有二,   我一定要趕快找其他工作我才有收入。   後來他還是說下禮拜會處理,但一個禮拜又過去了,他仍然沒消沒息,連通道歉的電話   也沒有,到了9月底我受不了了,我去勞工局,勞工局的人說先幫我用電話催討他,   老闆在電話那頭答應我10/10之前一定會給,勞工局的人也聽到了,期限到了我去刷存簿,   但錢還是沒匯,我10/13下午打給他,說我隔天要拿到錢,他就說晚上再打給我商討,   一直到了晚上10點他還是沒打,我氣不過了我就打給他,我口氣不是很好,正常人被騙那   麼多次口氣哪會好?他講到最後可能惱羞成怒,開始說我”態度差,不是大聲就要得   到錢,如果我要硬碰硬,他薪水絕對會拖更久”,還說他如果把錢匯給我之後,搞不好我   之後要付出的代價比薪水更多,我心裡會害怕,我只是單純想要回我的薪水,他卻帶有威   脅的語氣跟我討價還價,我是一直給他機會,想說先不要去勞工局   我11/4又打給他,他說確定下禮拜一定會給,果然他又食言了,我嬸嬸直接打給她說這禮拜   要拿到錢,他就說他會處哩,還掛我嬸嬸電話。   請問~如果這禮拜還是沒拿到薪水,我要直接打電話去勞工局嗎?   去勞工局申請調解真的有用嗎?有聽說有人去勞工局,但還是沒拿到薪水。   還有我擔心那位老闆事後會報復我,我該怎麼提防?
蔡明哲 (阿哲) 100-11-15 15:55
勞工局原則上僅係一個提供調解的平台,如果對方很惡劣不願給付應給的薪資,除了有違法情事勞工局可以裁處外,勞工局也不能強制對方給付薪資給你,最後還是必須走上法院一途,如果你符合法律扶助的標準,建議你還是洽詢當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如通過審查,可能會有免費的律師幫你打官司。
彩虹 100-11-15 15:09
律師.如果要申請保護令.我是不是要有哪些證據才可以申請.我該怎麼做.謝謝!
等她亂鬧的時候,報警處理,並告訴警察說妳們要申請保護令即可。
小絹 100-11-15 11:30
請問各位律師們 因為自家對面則是個迴轉
自家與A家中間(迴轉道)放有一個限速牌
但因A家在迴轉道外種植樹木 A家種植的樹木過於旺盛
A家樹枝已超過自家,並也遮蓋住迴轉道上之限速牌 A家也常常將自家垃圾,以人為方式傾倒於隔壁鄰居空地處 曾經有適著告知,但每次換來的結果,都是A家無理的大小聲 還曾說出:女孩子家不要如此的兇,小心會嫁不出去 (問:請問這句話,是否有人身攻擊之意味呢?!) 有時A家更會仗勢著手中握有的公權力,對附近鄰居做些小動作 更讓鄰居們苦無對策。

曾有想過想家A家樹枝長過自家部份修剪掉,但因新聞報導,曾經有報導說,不得隨意為經種植樹木之人同意,而修剪樹枝,否則將會種植樹木之人,將可對修剪之人,提出告訴。

因此,不知該向哪個單位,提出相關資料,請該單位派人,進行修剪。

否則造成自家困擾,也造成用路人,無法清楚仔細看清楚限速牌之限速號碼?!

請各位律師們幫幫我!?拜託你們了?!萬分感謝。
peggy 100-11-15 11:25

父母因為詐欺案被認為是共犯 而被人假扣押房子跟父親共同持有土地。市值估算早就超出了對方訴訟認定的金額,而在七月份又訴請假扣押了目前現居的房子,因他們認定房子目前所有人雖不是父母其中一人,但持有人現在是我姊姊,認定他們有脫產的嫌疑,也來家中貼了封條。只是我不懂明明當初估算的金額早就超出他們所提的,為何又要繼續使用此方法逼我們。但律師也說他們會這樣做也不意外,就是要逼我們和解或者輸官司去處理這些動產

請問律師這情況是合理的嗎?我知道對方要提供相當的金額就能進行假扣押,但事實上金額早就高於他們提訴訟賠償金額這點是否合理?

彩虹 100-11-15 10:44
你好.請陳律師撥空.為我解答.我是屋主.我想跟家中長輩寫切結書.因為他愛喝酒.喝了酒又大吵大鬧.甚至找家中成員吵架.已經是很多次了.只有口頭講.他還是一犯再犯.說要也切結書.他也答應.內容為可以喝酒但是喝完後不可以在大吵大鬧.不然就是要自行離開這個家庭.我該用哪種紙寫?內容怎麼寫?立切人?證人要嗎?在法律上有效用嗎?因為如果是沒有證據的約定.他還是愛喝就喝.愛吵就吵~真的很煩!請告訴我.謝!! 陳律師你有回答說.這樣的切結書沒有太大的法律效果.那我該怎麼做.對我才有保障.還是說我該怎麼寫.在法律上比較有效果.請幫我.謝謝!
如果對方再大吵大鬧,你可以去申請家暴令。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29

當事人若不服法院的判決,依法可以提起上訴救濟,但在上訴前,請注意下列3件事: 1.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算,有無超過20天?超過20天就不能上訴,但應當事人所住地區扣除在途期間。 2.各法院訴訟輔導科備有上訴狀的範本,可以參考。另外本院網站亦有例稿可供當事人下載使用。上訴狀一定要載明下列事項: A.上訴人、被上訴人之姓名、住所、聯絡電話。 B.原審案號。 C.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D.希望上級審法院如何判決?( 亦即上訴之聲明) E.上訴的理由。 3、須繳納上訴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6),但上訴人有律師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時,法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35

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但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當事人若對法律不瞭解,除了可以向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諮詢外,也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但是因為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無法律素養之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不過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4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現代社會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每有爭執,甚至涉訟。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免除糾紛公證的益處如下: 有堅強的證明力 經過公證的事件,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經過認證的文件,其簽名的真實性,當事人不得否認。 有強制執行力 對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之契約,凡是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對方不履行時,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必另行起訴,請律師打官司。 有案可查 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宗,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聲請閱覽或抄發繕本。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46

按「勞工訴訟補助辦法」明文規定:

勞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於六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其人數達二十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者。 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至於,該律師費補助標準為:

勞工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台幣4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得超過台幣12萬元。 勞工集體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台幣10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得超過台幣30萬元。 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3萬元。 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1萬元。 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4萬元。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10.17勞資三字第8567號公布之勞工訴訟補助辦法。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28

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關於法院之裁判,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故原告起訴,應向法院預納裁判費,有關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27之規定,而此項費用之預納則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果原告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原告補繳,若原告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時,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不過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性質上係屬預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是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  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七

 

十七條之十四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十五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  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  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  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  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  費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  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變更或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七、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  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  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  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  之聲請費扣抵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     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  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  請費。  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  費扣抵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  免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  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  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  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  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訴訟費用之  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  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  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  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  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  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第七十八條(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二百四十九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      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派派 100-11-14 21:14
律師先生拜託妳幫幫我好不好 我的問題是 我在網路上買了一個外掛 他說要我先付300塊就可以使用了 可是當我付款玩時她叫我到emailcash申請帳號 申請完了以後他要我給他帳號密碼 給玩之後他又叫我付另外300元 他說如果我不付的話帳單會列入下一期的帳單,另外在加1000元的手續費 他說如果不付就要把資料給警察局 他說會叫律師提告 拜託我只是想試試看沒有想到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21:14
可能我比較沒在網路上玩,所以不懂什麼叫外掛,可否再說清楚一下?
派派 100-11-14 21:14
律師先生拜託妳幫幫我好不好 我的問題是 我在網路上買了一個外掛 他說要我先付300塊就可以使用了 可是當我付款玩時她叫我到emailcash申請帳號 申請完了以後他要我給他帳號密碼 給玩之後他又叫我付另外300元 他說如果我不付的話帳單會列入下一期的帳單,另外在加1000元的手續費 他說如果不付就要把資料給警察局 他說會叫律師提告 拜託我只是想試試看沒有想到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你最好把雙方往來的紀錄都留下來,對方可能會利用你的一時輕率,盜用你的帳號做些違法的事情,到時候你需要這些資料提供警方,避免妳自己受到侵害。 此外,你不需要怕對方找律師告你,你應該儘快報警,以免以後變成他犯罪的共犯。
chuchu 100-11-14 17:10

各位律師大哥大姐們好

我有一個賣屋的糾紛, 多年前此房屋與樓下有多年的漏水糾紛

但已經修繕完成,一年多沒再漏過水, 如今賣出卻產生漏水(已證實是不同的原因造成)

買家不同意讓我們維修反而找土木技師鑑定判定70萬的修繕金額, 對方索賠甚鉅

 

後來, 我在買賣契約書上發現我們雙方有一條文字約定如下

"甲乙雙方同意,於交屋前乙方與樓下住戶因漏水所生之糾紛由乙方負擔, 權利義務與甲方無涉!"

由前後文得知甲方為賣方,乙方為買方,雖然此段文字是否有寫反不得知, 只知似乎反過來比較通順

然而我想知道,此段文字是否有效力存在?

是否就可因此主張這漏水問題雙方已約定,不該把這通盤維修的金額加註在賣方身上?

 

對方擺明想勒索, 很急, 感謝回答!

 

 

 

小良 100-11-13 11:34

律師好,有問題想請教,本人因感情因素,已跟女友分手
因有些金錢上還未處理,先前是借用她的名下開戶股票帳戶,做股票投資買賣(自己沒開股票戶)之後分手後跟女友協調, 她也同意我把戶頭裡屬於我的股票部分,
自行決定賣出價格成交後,節清所有該屬於我的股票款項跟相關餘額匯還給我,
在這同時也徵求她同意,也寄了網路下單憑證跟帳號密碼給我,
要我自行賣出後再跟他結算
(這之間來往都是用E-MAIL信件方式聯絡協調, 還有買賣也都有IP位置跟帳戶交易紀錄,所以不知道能不能作為依據),
但事後她母親知道此事後,現在阻止她匯款歸還給我,擺明想侵佔我的資金,這期間我方有在撥打電話跟E-MAIL信件告知,對方都不予回應處理,想懇請各位達人幫忙,我該如何處理才能要回這筆錢~謝謝(是否可先寄存證信函告知對方?)

蔡明哲 (阿哲) 100-11-13 23:55

 建議可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若不返還款項,將追究對方的民刑事責任,內容上可以適度透露部分掌握對方不利的證據,以求不戰而屈人之兵。但是不建議把手頭上全部的證據均告知對方,以免萬一不幸將來需上法院時,對方會有所防備。

艾維 100-11-13 01:00
律師您好 因自己從事網拍業,開設賣場且有聘請攝影師及模特兒進行商品攝影 但發現有人盜用網路商品照片 進而向智慧財權局提證據及告訴 案件也已進行司法程序 但在開庭後檢察官以不起訴方式終結,但對方也坦承盜用 對此判決是否可再提出意見 因被告犯罪事實明確,雖不是故意,但也造成了商品銷售上的損失 如果提出再議,會再由同一檢察官審理嗎?? 因為有商業行業...這樣子的判決是否太罔顧了商品照片權利人的權利了~~ 能否幫忙告知後續該怎麼做?? 審理過程是否會很久?還能提出民事賠償嗎?~~ 謝謝廖律事,希望得到您的建議!!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13 01:00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要在收到的隔天起七日內提出再議才可以。如果已超過七日,就沒有其他的救濟方法了。你只能另外考慮是否可以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艾維 100-11-13 00:59
律師您好 因自己從事網拍業,開設賣場且有聘請攝影師及模特兒進行商品攝影 但發現有人盜用網路商品照片 進而向智慧財權局提證據及告訴 案件也已進行司法程序 但在開庭後檢察官以不起訴方式終結,但對方也坦承盜用 對此判決是否可再提出意見 因被告犯罪事實明確,雖不是故意,但也造成了商品銷售上的損失 如果提出再議,會再由同一檢察官審理嗎?? 因為有商業行業...這樣子的判決是否太罔顧了商品照片權利人的權利了~~ 能否幫忙告知後續該怎麼做?? 審理過程是否會很久?還能提出民事賠償嗎?~~ 謝謝蔡律事,希望得到您的建議!!
蔡明哲 (阿哲) 100-11-13 00:59
如果對檢察官不起訴不服的話,需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7日內聲請再議,通常會有2種結果,如果再議成功,高檢署會發回地檢署由不同的檢察官偵查。如果再議被駁回,只能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不過勝算機率不高。 另外,理論上刑事有無起訴,跟民事上是否可以求償,2個是獨立判斷,但是實際上還是會有影響,至於影響多大,端看證據而定。
jasmine 100-11-12 23:20
律師 您好: 請問有關子女繼承權事宜. 父親民國73年往生,往生前就交代姊姊?說:母親現在住的房子要將房屋土地的產權分開登記給六個女兒名下,父親往生後就將此事照父親生前交代的完成.如今母親為了其它的事,說要將此房屋所有權更改為母親本人的名下,這些年所有女兒都已嫁人,但有兩個離婚後回到這個房子與母親同住,期間大部份房屋稅與地價稅都是母親繳納,但離婚的女兒也有支付過. 請問母親本人有何權利將這已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房產繼承權變更為母親本人名下? 請律師先生能幫忙解答,非常感恩 !
如果房子登記在你們姊妹的名下,未經你們姊妹的授權,你母親是沒有處分的權利的。
廖偉佑 100-11-12 22:38
律師你好 關於被繼承人的債務. 從很小我媽跟我父親有辦理離婚監護權歸我媽! 但現在問題來了,我爸當時有負債,我跟我姐不知情,而父親94年過世時 ,我們也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的動作,也沒有繼承任何的遺產! 現在目前有一間銀行向法院遞公文來催討,但我們已寄回異議書! 那接下來,銀行和法院會有什麼處理程序? 那我們該怎麼處理,及該準備哪些對我們有益的資料! 另外 我想再請問一下 之前我有一件傷害案件 對方需要理賠我五萬,但對方沒工作所以一直沒有強制執行~但大概是兩年前的事~我一直沒有時間每年這樣調對方的財產資料,聽說一開始如果沒有 法院會寄債權憑證,但是我也沒有收到,只收到當時的起訴書而已
蔡明哲 (阿哲) 100-11-12 22:38
你的情形,應該要向法院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我不知道你是否已經提了,如果有,那就準備好等法院通知開庭。如果沒有,建議趕快備妥資料找律師討論吧。 另外的問題,你有無向對方提出民事訴訟求償?(不管是獨立的民事訴訟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沒有的話,若是侵權行為,可能會有罹於2年時效的問題。
徐小姐 100-11-12 17:42

五月中旬時民視公司南下高雄拍攝即將推出的八點檔大戲父與子,
其中臨演業務由星元演藝經紀有限公司統包,
該公司除了自已處理外,此業務還另外發給了南部的經紀們承攬(我就是其中一位),
一開始的費用領取方式是於工作收工後當天現給,
直到了六月初,
該公司老板聲稱:我的現金不夠了,要回台北拿錢。
以導致各經紀開始 "先墊錢,後領款" 的現象發生,
此現象發生後,就沒有當天領現的模式了,
而且一直到民視公司都要回台北拍攝了,費用都還未結清,
六月底時該公司老板要求把尚未結清的出班明細表用電子郵件方式寄到公司,
表示大約一個月後匯款,
結果七月初先以 "演員等級不符,費用錯誤" 為由
(每日收工後該公司老板都會和劇組工作人員確認今天演員人數及演員等級然後簽單,有幾次簽單時演員等級降等與先前不符,卻未曾告知,還在台北說我亂報價)
並發生爭執,
之後再次整理明細後還特別在文件尾端註明 "若有需更動的地方請用紅字更改後回傳,謝謝" ,
都沒有收到回傳郵件,
事後該公司老板一直用自以為很正常、正當的理由推拖:
八月初:聲稱收到8/16的支票,到時會處理。
八月中:說下星期(月底)會直接南下處理。
八月底:說要直接以郵寄支票給我,掛完電話後我就馬上傳簡訊告知地址。
九月初:說還沒寄,這幾天會處理。
九月中:說和公司股東不愉快,股東不想開票,並聲稱有傳簡訊告知(調記錄後發現根本沒有),9/26那一週會直接轉現金給我。
9/26:打電話和該公司老板確認是否九月底前真的拿得到費用,該公司老板:對對對,沒錯。
九月底:詢問費用狀況,又辯稱 "我知道啊,因為我今天去請款是9/30的票啊" ,說需要2、3天時間轉現金才能匯款。
十月初:打電話都沒接,之後看到在Facebook發起踢爆活動後馬上打電話來說我毀謗他,不撤活動的話法院見。掛上電話後並傳了一封簡訊
妳不要得寸進尺,妳給我的報價單上面很多項目都跟執行與副導所簽的出班人數與等級不符,我已經沒跟妳計較了,延遲給妳通告費是妳之前的態度所造成,妳要不要消除妳所發佈的版面隨妳,不取消我明天馬上告妳毀訪,我今天不是一毛錢都沒有給,從一開始配合妳的錢都比任何人領的快,最後餘款十萬未結,妳毀謗我還想拿錢,這算盤妳想的未免太如意了吧。上法院見吧
十月底:又說下個月5、6號會匯款。
11/12,戶頭尚未有任何相關費用入帳。
↑END↑
由此狀況可見,該公司很明顯的就是惡意拖款了!
在發問此文章前,我也去過地方法院的法律咨詢,
律師給了我兩個建議:
一、直接到板橋地檢署控告詐欺,雖然不會成立,但地署會規勸盡早還錢,這是最快的方法。
二、到我居住的地方法院控告民事部分,並向法官說 "因債務履行地在這邊,所以我要在這邊提告" 就可以了。
目前我已經到板橋地檢署提告詐欺這部分了,但還是有幾點問題想請教律師們:
1.地方法院的人說我們並沒有約定在那一個地方法院執行,所以我要遷就被告
 我可以用"先前該公司老板說要郵寄支票給我卻沒收到"這一點主張債務履行地在我這邊嗎?
2.已經買好狀紙了,但卻不知道怎麼寫比較好。
 我決定請律師幫忙撰寫了,請大家推荐台南優良律師
3.我已經在板橋地檢署提告刑事的部分了
 是否可以同時提告民事的部分? 有人跟我說刑事完畢後才是民事的部分?
4.在九月底時,我有詢問該公司老板是否在月底時收得到費用,而他也口頭上非常明確的回答"是",這樣是否構成口頭契約?
 除了要求償還原本的債務外,是否還可以要求毀約賠償?
5.我的訴訟是小額訴訟(10萬元)
 那麼我還可以向地方法院申請訴訟救助嗎?
問題有點多真的不好意思......
在這段期間內,很多人一直三不五時的打電話、傳簡訊、發Email詢問:父與子的費用怎麼樣了?
甚至還有人說是經紀把錢吞了這種話,
已經嚴重造成我們的工作風評及工作形象與工作執行的困難,
星元經紀演藝有限公司他們把自已的信用當成屁,連帶的影響到承攬業務的經紀們信用也跟著受損(受損程度相當嚴重)
卻還是沒有半點誠意出來解決事情,一直推拖!
希望能有人幫幫我們,別再讓這種公司繼續下去了,這樣只會造成更多人受害!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00:02

 我盡量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遺漏,你再提醒一下: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刑事起訴後才能提,如果你擔心會不起訴,或擔心超過2年時效,建議你必須單獨提出民事訴訟,只是你必須先預繳裁判費,將來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現行實務上,除非你符合法扶會法律扶助的標準,否則對訴訟救助的標準很嚴格,很難通過,跟是否屬於小額訴訟不是很大關係。

如果被裁定移轉管轄至其他法院,你只能具狀抗告,希望移回你原來起訴的法院,有時候法院認定的不一定對,我曾經有案子開始被移轉管轄出去,經我抗告後,高院採用我的看法又移回來。但是仍須視你的案情而定。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00:09

 再補充一下:多數的契約都屬非要式,也就是口頭上約定亦可為契約的一部份,只是舉證上比較困難。

徐小姐 100-11-15 04:20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我盡量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遺漏,你再提醒一下: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恕刪)

 謝謝阿哲律師的回答:)

希望這件事情趕快圓滿解決

徐小姐 100-11-15 04:21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再補充一下:多數的契約都屬非要式,也就是口頭上約定亦可為契約的一部份,只是舉證上比 ... (恕刪)

謝謝您:)

 

 

劉先生 100-11-12 11:18

各位律師好,

小弟工作的公司單位主管,他的老婆是壽險公司的業務主任

而單位有新進人員時,他老婆就會找機會約飯局,推銷她的保險產品

如果婉拒還會遭到主管和他老婆的緊迫盯人,一定要見面吃飯為止

新進人員也礙於身分關係不敢直接拒絕,在本單位幾乎每人都有過困擾

而且有參加保險的同仁,主管在工作上也會有特別待遇,沒參加的會受到一些刁難

公司高層有發現此現象,也和這位主管溝通過,但似乎沒有達到效果

因此想請教律師,這個案例有相關法律有可以約束其行為嗎?

感謝律師抽空解答

 你們還是先向公司持續反映,請公司處理相關事情。

如果公司的處理沒有效果,那你們可以試著向公司所在地政府的勞工局提出就業歧視申訴,這樣公司應會正視問題,而提出解決的方法。

外地人 100-11-12 00:19

謝謝陳俊溢律師先生您的回覆,但我還有一些疑問,那做筆錄的效力和用途為何?老闆可以沒經過我的同意就去做筆錄嗎?(因為存證信函說我請求他去做筆錄,但事實是他自己去做的,他處理就好)等到事情變成如此可以叫我全賠嗎?那我是否就沒有任何的權益受損嗎?就可以扣押我的薪水嗎?那如果被他提告,而我又沒有錢請律師,我該如何做會比較好(因為在他的無預告下被他開除,我有一段時間沒工作,最近才剛找到工作,經濟有困難,怕會花很多錢在官司上,所以可以大概告訴我要花多少錢嗎?)再麻煩律師先生回答一下,謝謝

 你如果沒錢,建議你向你所在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扶助。

外地人 100-11-12 00:06

謝謝陳俊溢律師先生您的回覆,但我還有一些疑問,那做筆錄的效力和用途為何?老闆可以沒經過我的同意就去做筆錄嗎?(因為存證信函說我請求他去做筆錄,但事實是他自己去做的,他處理就好)等到事情變成如此可以叫我全賠嗎?那我是否就沒有任何的權益受損嗎?就可以扣押我的薪水嗎?那如果被他提告,而我又沒有錢請律師,我該如何做會比較好(因為在他的無預告下被他開除,我有一段時間沒工作,最近才剛找到工作,經濟有困難,怕會花很多錢在官司上,所以可以大概告訴我要花多少錢嗎?)再麻煩律師先生回答一下,謝謝

廖偉佑 100-11-11 23:55
律師你好 關於被繼承人的債務. 從很小我媽跟我父親有辦理離婚監護權歸我媽! 但現在問題來了,我爸當時有負債,我跟我姐不知情,而父親94年過世時 ,我們也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的動作,也沒有繼承任何的遺產! 現在目前有一間銀行向法院遞公文來催討,但我們已寄回異議書! 那接下來,銀行和法院會有什麼處理程序? 那我們該怎麼處理,及該準備哪些對我們有益的資料! 另外 我想再請問一下 之前我有一件傷害案件 對方需要理賠我五萬,但對方沒工作所以一直沒有強制執行~但大概是兩年前的事~我一直沒有時間每年這樣調對方的財產資料,聽說一開始如果沒有 法院會寄債權憑證,但是我也沒有收到,只收到當時的起訴書而已
你們需要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你與你父親間沒有同居共財,所以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3條第4項規定,你們可以主張限定繼承。法院會對妳們的主張進行審理,並判決確認你們是否得主張限定繼承。如果你們敗訴,那你們還是要承受你父親的債務的。 關於車禍侵權部分,你要提起訴訟確定後才能強制執行,如果事件發生超過兩年可能會有因時效完成而無法請求的問題。判決確定後,你需要提起強制執行,對方如果沒有財產可以執行,你可以向法院請求發給債權憑證。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8

第二十一則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第二十二則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第二十三則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第二十四則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則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彩虹 100-11-11 16:05
你好.請陳律師撥空.為我解答.我是屋主.我想跟家中長輩寫切結書.因為他愛喝酒.喝了酒又大吵大鬧.甚至找家中成員吵架.已經是很多次了.只有口頭講.他還是一犯再犯.說要也切結書.他也答應.內容為可以喝酒但是喝完後不可以在大吵大鬧.不然就是要自行離開這個家庭.我該用哪種紙寫?內容怎麼寫?立切人?證人要嗎?在法律上有效用嗎?因為如果是沒有證據的約定.他還是愛喝就喝.愛吵就吵~真的很煩!請告訴我.謝!!
這種切結書並沒有太大的法律效果。
flish 100-11-11 08:18
律師好 打架傷害罪關係是堂兄弟 那天堂弟來我家踢門叫囂,我氣的拿菜刀與鐵棍開門,本是要嚇嚇他,然而他卻用語氣激我,我忍不住先動手揮砍他,後來他頭部嘴唇撕裂害,他也搶下菜刀從我怖背部刺了九下雖然是輕重,他較重住了3天醫院已無大礙,後經雙方冷靜後溝通要告解,但不知刑事會怎麼樣
蔡明哲 (阿哲) 100-11-11 08:18
不知道你們雙方是否已經提告,如果是殺人未遂或是重傷害,那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和解私了的,反之,如是普通傷害罪,則為告訴乃論可以和解。如果都未曾提告,且雙方均有意和解,建議就不要上法院了,好好的談妥和解條件,且為避免日後有爭議,建議以書面寫好和解內容。
flish 100-11-11 08:12
律師你好 打架傷害罪關係是堂兄弟 那天堂弟來我家踢門叫囂,我氣的拿菜刀與鐵棍開門,本是要嚇嚇他,然而他卻用語氣激我,我忍不住先動手揮砍他,後來他頭部嘴唇撕裂害,他也搶下菜刀從我怖背部刺了九下,做筆錄時段忘了說,雖然是輕重,他較重住了3天醫院已無大礙,後經雙方冷靜後溝通要和解,但不知道民事刑事會怎麼樣
雙方和解賠償對方的損失,民事部分將來沒有再提出請求的權利。至於刑事部分,雙方可以在和解書上寫明不追究刑事責任,將來若一方反悔並於事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可以向檢察官說明雙方已經和解的事實。
小白 100-11-11 01:55

小弟最近兩月內發生了一件事情

我在做 某間 便利商店 大夜班人員時
突然來一群陌生人 毆打 還把我拉出去 要把我押走
我趕快跑 事後等人群散後 我回到便利商店
我怕他們又會再回來
留了兩張紙條   寫著..
店員有事離開不好意思
請去  (隔壁的)<---便利商店
然後人就離去回家休養
(因為我只有在便利商店大夜班實習三天
 過不久就遇到這一種事情
 遇到這種事情我根本都不知道怎麼處理
 之後被拍照 PO上網引起了騷動)
那天之後我就沒做那間便利商店了

一個禮拜後 我怕便利商店總公司會告我
我就回去原本的便利商店詢問 是否有存證監視器
他們說 監視器隔五天就會刪除...所以沒有監視器
那要怎麼辦....???  (而且那間店長 很沒有責任)

之後總公司先寄來一張存證信函到我家來
接著一個月後(近日)寄一張東西叫我到派出所領取

那張字條寫著 損害賠償
叫我11月1X日到法院調解聽 (非簡易庭) 進行調解

1. 他還寫著要我登報紙道歉
   某四大報社 全國頭版 15X10  (我網路查一個要好幾萬)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而且它們說 我故意張貼那種紙條
(我當時只想著..如果客人在裡面要結帳 等很久
沒人幫他結帳  該怎麼辦 )

我們家根本付不起這種付款.
我該怎麼辦?
進行調解後 如果他們願意減輕 那就好了

如果他們叫我做出賠償  是我的監護人要幫我賠償嗎?
而且那間便利商店 我做了2X天  他只給我15天的薪水
只給我15天薪水不打緊 我每天從晚上11點 到早上九點
15天只有 九千七百多元.. 算一算一天才六百元  10個小時欸..
大夜班人員一小時一定會有90~100啊 一小時60-.-?

請知道的律師大大幫我解答  感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11 17:08

如你未成年,你與你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另關於薪資部分,便利商店若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可以另行提告,且可以此作為談判賠償金額之籌碼。

小高 100-11-10 19:34
請問陳律師 我最近收到存證信函 信函內容說我侵權 原由是 本人在今天刊登明年的中華電信的電話簿廣告 內容是 安進 3S 格來得捲門 維修經銷商 我是前面兩間的經銷商 三間的門我常常在維修 客人都希望我在電話簿上有指示有再修他們家的品牌 當地總經銷商就在電話簿發行的3個月就是月初說我侵權了 用到他們格來得捲門名字 說我要刊登全部報紙上道歉 我也有去詢問中華電信的承辦人員 她也請示上面 有問題因該當初收到一個禮拜內立即反應 哪有3個月後才在反應 他們有明文規定 在地區只能有總經銷~總代理商 沒有規定不可以有維修經銷的名稱 我現在很煩惱~因為我跟對方在工地上有競爭 所以對方一直想找我麻煩 連對方公司都希望我跟他和解 他們要告我還要從桃園坐飛機來澎湖 陳律師我該怎麼做
你有擔任經銷商的部分應沒有侵害商標權,沒有擔任經銷商的部分,因為對方不是商標權人應該沒有告訴權,建議你向該總公司取得同意使用的文書,這樣對你比較有保障。
黃先生 100-11-10 12:25

律師你好我家人由於今年5月份在工地上班不幸 發生意外墜落 ,傷者現在下半身癱瘓了,由於傷者的老闆也沒有想積極和解的意思,所以我們家屬決定向他們公司提出訴訟,由於這整件事是屬於工安我有去勞檢所問他們所調查的內容,勞檢所的內容是說公司未確實使勞工,使用防護措施才導致勞工再攀爬時,發生墜落意外。

因為傷者的公司沒有想和解的意思,所以我們要在刑事追訴期裡面對他們提出訴訟,但是我們不太曉得可以他們提出訴訟的內容有哪些。

我大概說明一下 :A為政府發包單位 (業主) B 為承攬商 C 為承攬商下包

傷者是在幫C工作領C的薪水因為他C的老闆沒有打算和解的意思 ,那我們能告A嗎?? 有哪一條法律能對A提出訴訟呢? 我們是打算A.B.C都會去告 但是不確定能否告到A能不能對他們提出訴訟!

如果可以的話我們能對他們提出什麼求償嗎?

 本案中雇主可能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應作為的義務,雇主不作為的行為可能會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

關於職災補償部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62及63條規定,勞工可以向上承包商或發包的事業單位請求職災補償。

黃先生 100-11-10 16:05

 謝謝陳律師!! 我剛剛有去看了一下你說的勞基法第62.63條的內容!

所以我不能對A提出任何訴訟求償了嗎!?

那針對這件事的刑事不份我該要哪一條去提告B.C呢??

B.C在這件工安裡面只能對他們提告業務過失傷害罪而已嗎!?還是有其他的呢??

DaBo 100-11-10 11:18

律師您好:
我朋友在某家知名連鎖火鍋店工作,因疏失造成客人的燙傷,現在客人要對我朋友提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如答辯書及判決處刑書所載:我朋友(以下簡稱A),A任職於某連鎖火鍋店的內場人員,該店以加盟之方式,以「鍋加鍋」對外營業,因正值開幕期間,人手不足,應雇主要求,暫時負責外場工作為期2個禮拜,實習外場僅2天的時間。當晚,因坐位已滿,B女等四位友人見有4人之座位,未經店員帶位,自行入座,並均點用一鍋一燒餐點。A本應注意堅持一人一座,不能擠桌,以免發生危險,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果因桌面擁擠,空間不足,該份餐點遂翻落在B女生上,致B女受有左手,左右大腿之三度燙傷佔體表面積6%,事後A向雇主調閱當晚的監視錄影帶,但雇主卻告知錄影帶已被洗掉,導致A無當晚事發的證據。A雖受有「鍋加鍋」的完整訓練,但其所受訓練乃強調內場人員工作內容,外場僅受訓兩天,且於A實習時「鍋加鍋」的指導人員並未告知本人不能讓5人坐4人的座位;再者,A在外場教育訓練期間所學到的是,幫客人帶位應由櫃台負責,而A所負責的外場工作是上菜、收桌。
(所犯條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承上述,我朋友收到傳票下禮拜要出庭(備註:先進行調解,完畢後再於法庭開庭),該怎麼處理?像類似案件能和解嗎?不和解的話,我朋友是不是會被抓去關?雇主把責任撇清,是不是因此就不用負責了,如要賠償,能否要求雇主連帶賠償
另外,被害人僅對我朋友提出刑事訴訟未附載民事,也沒有?雇主,是否雇主就能置身世外
麻煩律師解答,感激不盡!

DaBo 100-11-10 11:32
回覆 DaBo 的發言內容:因為校稿不完全,因此並未指明要何律師替我解答,若是有其它律師能回答..也拜託了..謝謝!!

 A可以主張帶位並非他的職掌,而是櫃檯的職掌,他並沒有應注意之義務,所以並不可歸責於他。

一般人 100-11-10 11:08

請教律師

我本來是3樣產品的 專利權人及發明人

可是被不肖公司 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

專利權書遺失的方式 變更了專利權人

這樣合法嗎??

我是自己查了才知道 事前 完全不知情

還請律師 幫幫我  感謝

吳磺慶 (無慮) 100-11-10 11:17

可以先發函給對方,要求對方配合返還。或是提出訴訟,請求回復您的權利。

一般人 100-11-10 11:23

 要怎麼提出訴訟 光是發函給他們

我覺得一點用都沒有

可以告他們嗎 例如 侵占 偽造文書

專利移轉需要權利移轉證明,對方可能偽造了你同意移轉契約書,因此你可以提出偽造文書罪的告訴。證明了對方偽造文書後,再向智慧財產聲請回復權利登記聲請發給新的專利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