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我媽媽把一些健康食品用58折的原進價賣給了D先生
因為那些東西我是想要自己吃的所以我當時的反應就是想要把東西要回來,12/16日我聽到這件事時,D先生已經把商品拿走3個禮拜,再加上我媽媽發現他當時的進價其實是68折。所以我想請他歸還商品或是付我們68折的錢。
上禮拜我跟D先生的同事要了D先生的聯絡方式,前天我媽媽終於聯絡上他
但他說東西早已轉賣光光,不可能還我們產品也不可能給我們68折的錢。
我想問一下,還沒付錢的東西 是屬於D先生的了嗎? 他真得可以在還沒付錢給我們的狀況下就轉賣出去嗎?
他如果想付錢有的是方法,積極聯絡我們或也可交付款項給另一位當時也在場的人,因為我們跟D先生的關係其實是隔著那ㄧ個人。所以我感覺他根本不急著付錢給我們,說不定我們不提他還不會給...。
所以也想請問一下我是否可以堅持東西就是68折不然就歸還產品呢?
這是否可以適用於((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權利侵害型侵權行為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或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也可以依據債務不履行或給付遲延,請求履行之。))?
謝謝您看完這篇文章:)


請教一件事,我有一件詐欺案,檢方後來起訴他(只有他一人),不過刑事判無罪,因無其他正犯,所以他因無罪連幫助犯都不構成,我想185條也沒辦法有所謂侵權行為,況且對方說他把帳戶給了別人
我想問的是,若民事185條告不成,可以轉179條不當得利部份嗎?(我錢確定有匯入他的帳戶中),如果可以告的話,要如何改訴訟聲明??還是說要整個撤案重新提告??我可以主張,他帳戶要交給別人是他的事嗎?錢確定是進到他的帳戶,搞不好他跟別人套好,錢由別人去領錢的轉移也算是物權轉移吧??如果我能提出證明錢是入他的帳戶,那可以改走179嗎179條使用一定要建構在有侵權行為之下嗎??還是只要有匯款證明,無法律上的因素就可(我跟對方無認識、也無生意、交意、或借貸等行為),因受詐騙匯到他的帳戶(人頭戶),就可以改為179條之聲明?


律師您好:
我名下有一台車是父親約三年前過戶給我的,但我從未使用過該車(因父母離異多年,我與母親同住,而父親已失聯一年多),目前這台車有32張罰單約三萬多,被做了動產設定九萬元以及牌照稅和燃料稅未繳納,我今日去監理所將罰單全數繳清後,監理所人員告知我100年牌照稅要六萬五...因為去年年初車牌被註銷後在年中有另外掛牌行駛所開罰的金額(我去年有去監理所詢問,當時監理所人員告知因車牌已註銷故不會有100年的牌照稅及燃料稅)。
我原本打算將罰單繳清然後辦理拒不過戶將車子處理掉,但現在演變成有動產設定9萬元及牌照稅+燃料稅七萬多要繳清才可以辦理,以我目前的經濟狀況完全沒辦法處理,因這台車除了當初父親過戶給我時我知道外,其他動產設定等使用上的問題我完全不知道,不知這方面是否能透由法律途徑解決...謝謝您。


廖淑華律師 您好:
想請教您一個問題;目前我的妹婿;因為我妹妹本身有地中海貧血症加上婚後多年二次皆懷胎近五月後流產,而我妹婿長年在大陸工作無法陪在妹妹身邊,加上公婆給妹妹的精神壓過大經常挑三撿四的,常罰站著聽公公罵完,導致妹妹常病發至醫院就診;連娘家人都罵進去,進而妹婿說服與妹妹離婚,妹妹流產時也是娘家照顧,公婆不聞不問,還說懷孕是假的,近日妹妹身體調養好要回婆家時,公婆將她趕出來不讓她進家門,一來一往之間鄰居見狀遂後請警方到場,也對公公提起精神暴力通報,現在妹婿聽從父母家人之意對於妹妹也不聞不問,請妹妹自力更生,並執意要告到法院並訴請離婚,現已經收到過年後法院開庭通知書,想請教一下我們要怎麼處理,還有要準備哪些資料?





朋友在下班時撞到一位中年婦人,(時速不到30)中年婦人當下跌倒,朋友立刻帶他去醫院看診,照X光通通都說沒有事,但中年婦人一直說他腳痛,醫生說那應該是扭傷,在護士推薦下也購買了復原的襪子給中年婦人,也持續關心他的情況,但之後老婦人說還是會痛,要去自己常去的"中醫"看,說不相信"西醫",所以這當中朋友也陪中年婦人去看了好幾次醫生,要求我朋友包5000塊給他,但因我朋友是學生身上沒什麼錢,但也包了小紅包給中年婦人,醫藥費+襪子+紅包~加一加3000多塊了,要求他簽和解書,他不是避不見面就是不回應,但中年婦人近日又向我朋友說,他不舒服,想吐,好像是腦震盪了,我們都覺得他是惡意想敲詐,這樣應該怎麼辦呢???請律師幫幫忙!!謝謝

1.首先要說明,如果發生車禍這種事,而肇事責任也很明確的話,只要受害者一方不簽立和解捨棄刑事告訴權利及民事賠償權利,刑事在發生事故後6個月內,民事在發生後2年內,受害者都還是可以檢具診斷證明書對加害者提出告訴
2.依您提的事實,顯然對方不斷的要求,您們是認為或許已經不是車禍造成的,而認為已經有點過分,甚至敲詐;但是話說回來,如果該傷勢確實因該次車禍造成,對方還是也權利向加害人主張;所以癥結點在"該傷勢是否因該車禍造成",顯然依一般經驗法則,腦震盪應該是車禍後馬上會出現的症狀,今天被害人隔那麼久才提出,您們當然可以提出合理懷疑甚至拒絕賠償,但是如前所述,只要不簽和解,對方在期限內都可提出,所以在此必須斟酌:是否與對方商量,折衷,雖然答應對方要求但也要求對方馬上簽和解,不可以再為請求;還是拒絕,等著對方下一步行動;而以上的處理方式的選擇,就是要看您們就賠償的負擔能力或是有無應訴的準備了




您好,針對此種醫療糾紛在今日相當常見,透過媒體投訴來做為訴求的方式也相當常見。
首先應該先認知的是,所謂「誹謗」到底是甚麼?根據刑法第310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是第311條同時也有列舉了4款不罰的事由。其中第1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應該都可以適用於本案。 另外,如果您朋友投訴之內容是真實的,司法院大法官第509號解釋也有說明,這種情形並不會構成誹謗。不過要證明投訴內容為真,尚須您朋友提出證明(例如驗傷),證明耳朵確實遭到雷射施打,並產生耳鳴之後遺症,且雷射施打範圍並不包含耳朵。

律師你好:
我有一件詐欺案,我是告訴人(原告),後來被告刑事宣判無罪,我提獨立民事起訴,在檢查官偵查書有提供證據跟起訴書證實被告即時沒有故意,也有過失侵權行為。
然而因為小弟經驗不足,一審無法「以實質說」判我敗訴(只附起訴書跟刑事判決書),以為獨立民事法官會依檢察官的起訴書去調資料,後來才知道刑、民事是獨立的,請教了法扶會律師後,我在後來的二審上訴理由內容,有寫到請求二審法院調閱偵查卷,重點來了:
一、那我到時後怎麼知道二審法院有調檢察官的偵查卷過來??
二、如果二審法院確定調卷後,我還要提閱卷申請嗎??還是法官會直接看內容??
三、即時我調卷呈上去也是原來偵查卷內容的話,還要寫準備狀再呈一次嗎?
我明明會贏的案子,很怕又因為一審的原因,又判我輸掉~~所以我要很確定是不是二審法院調卷過來後,我還要寫閱卷申請跟再寫一份準備狀才能證明我有提證據???


件內文
律師你好,我想跟你請教一個問題! 在兩個月前,我騎機車行駛一段畫有雙黃線的雙向單車道,車道的寬度只能容下一般汽車的寬度 在我來到一段沒有岔路的直線彎道時,我有注意到對向車道正有一輛轎車正往他方向行駛過來, 我也緊靠著白線邊邊往我方向行駛,不料從轎車後方忽然衝出一輛機車,對方為了超那台轎車 逆向超速超車往我方向行駛,而對方見到我並無作出剎車及閃避的動作,我眼見快撞上了,因此我想要往右閃並做出剎車的動作,不料車卻往右倒向前滑行,但此時對方還沒撞上,是等我機車止住後 對方還是沒有煞車及閃避往我的車頭撞下去,但我車倒地位置仍是在我的車道白線邊邊 等事故圖出來後,對方與我敘述不同,對方敘述他再行駛在他的車時,是我滑行到她面前害他閃避不及害他撞上 於是我等交通初步判定表出來再跟他談 判定結果是 對方:超速及不當超車 我方: 閃避疏忽 我的疑問是為什麼對方沒有逆向的判定呢? 我已經向對方提告過失傷害了,這會有影響嗎? 警方跟我說對方也可以跟我提告,如果對方也提告,我會敗訴嗎? 如果送去車鑑,我那條閃避疏忽能夠推翻嗎?可以的話,要如何推翻呢? 再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如何提出,及提出時間點還有準備? 謝謝各位律師~~
1.是否"逆向",確實要看當時道路的狀況,如果對方超出其車道是為了避免其他的危害,即使"暫時"逆向,亦不會被認為"故意逆向";但是依您所述,其實主因在對方,即使鑑定,對方的過失也是無法避免,所以將來刑事認定應該會對您比較有利;另外,如果對方沒有受傷,只有車損,他是不能提出刑事告訴的
2.疏忽閃避此點,您可以在車禍鑑定時說明您已退無可退,閃無可閃,而且您是在自己的車道上,這時主張對方超車時是佔用對向車道而"逆向行駛",依您的路權並無閃避的"必要",如果鑑定委員採認您的說法,你的"疏忽閃避"的次因或可被免除掉
3.刑事附帶民事的內容計有醫藥費,車損修復費用,受傷期間不能工作損失,如果有需要人看護的話還有看護費,就診的計程車的交通費,如果有因此勞動能力減損的話還有勞動能力損失(與不能工作損失不同),如果還要買拐杖等其他器具費用也可加入,最重要的還有精神慰撫金,加總起來再向對方請求即可;如果心裡有個底,對方也願賠償,也可以此金額作為談判標準,祝事情順利解決!!

件內文
律師你好,我想跟你請教一個問題! 在兩個月前,我騎機車行駛一段畫有雙黃線的雙向單車道,車道的寬度只能容下一般汽車的寬度 在我來到一段沒有岔路的直線彎道時,我有注意到對向車道正有一輛轎車正往他方向行駛過來, 我也緊靠著白線邊邊往我方向行駛,不料從轎車後方忽然衝出一輛機車,對方為了超那台轎車 逆向超速超車往我方向行駛,而對方見到我並無作出剎車及閃避的動作,我眼見快撞上了,因此我想要往右閃並做出剎車的動作,不料車卻往右倒向前滑行,但此時對方還沒撞上,是等我機車止住後 對方還是沒有煞車及閃避往我的車頭撞下去,但我車倒地位置仍是在我的車道白線邊邊 等事故圖出來後,對方與我敘述不同,對方敘述他再行駛在他的車時,是我滑行到她面前害他閃避不及害他撞上 於是我等交通初步判定表出來再跟他談 判定結果是 對方:超速及不當超車 我方: 閃避疏忽 我的疑問是為什麼對方沒有逆向的判定呢? 我已經向對方提告過失傷害了,這會有影響嗎? 警方跟我說對方也可以跟我提告,如果對方也提告,我會敗訴嗎? 如果送去車鑑,我那條閃避疏忽能夠推翻嗎?可以的話,要如何推翻呢? 再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如何提出,及提出時間點還有準備? 謝謝各位律師~~
我的論點是,沒有人可以證明弟弟有沒有喝酒,因為實際上這麼久以來我們家人一直在找尋出事原因,我們完全不知道出事前他做了什麼,去了哪裡,為什麼在凌晨回家,更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喝酒(當然也沒證據證明他沒有)。
我清楚保險公司不是慈善機構。之所以爭論的原因是,像我以上提到的,沒有人可以證明他是酒後駕車,以我所知道的知識,單憑血液中測到有酒精值並不等於有喝酒。
現在保險公司以抽血酒精值不夠準確,必須換算的理由,聲稱換算值超過法定標準值,所以意外險不理賠。
問題1. 有很多情況會導致血液中有酒精值,但是不代表當事者有喝酒。如果我可以找到證據、證人或者生化上的論點足以證明他沒有喝酒,或者保險公司所謂的"換算"是不能立足的,勝算會大一點?
問題2. 如果駕照被吊銷的情況下,無照駕駛,應是違反法律條例,但是不影響意外險理賠????
家裡現在只剩下我跟爸媽,再多錢也換不回弟弟。但是這麼多的損失之下,又聽到保險公司這樣落井下石,爸媽心裡的無奈更是無法言喻。意外險的理賠不多,但是可以多少解決弟弟的就學貸款(問題3: 保人是爸媽,所以不受"限定繼承"條例影響,必須償還嗎????) ,不讓債務落到爸媽頭上。我想知道,若最後必須走上法院,到底勝算如何? 謝謝諸位律師的幫忙! p.s. 我實在不清楚這樣的案件該歸屬於哪一類,若歸屬錯類別,請海涵!
??

在兩個月前,我騎機車行駛一段畫有雙黃線的雙向單車道,車道的寬度只能容下一般汽車的寬度
在我來到一段沒有岔路的直線彎道時,我有注意到對向車道正有一輛轎車正往他方向行駛過來,
我也緊靠著白線邊邊往我方向行駛,不料從轎車後方忽然衝出一輛機車,對方為了超那台轎車
逆向超速超車往我方向行駛,而對方見到我並無作出剎車及閃避的動作,我眼見快撞上了,因此我想要往右閃並做出剎車的動作,不料車卻往右倒向前滑行,但此時對方還沒撞上,是等我機車止住後
對方還是沒有煞車及閃避往我的車頭撞下去,但我車倒地位置仍是在我的車道白線邊邊
等事故圖出來後,對方與我敘述不同,對方敘述他再行駛在他的車時,是我滑行到她面前害他閃避不及害他撞上
於是我等交通初步判定表出來再跟他談
判定結果是
對方:超速及不當超車
我方: 閃避疏忽
我的疑問是為什麼對方沒有逆向的判定呢?
如果送去車鑑,我那條閃避疏忽能夠推翻嗎?可以的話,要如何推翻呢?
謝謝各位律師~~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專利行政事件,具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 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 有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本人於100年06月29日向XXXX有限公司購買XX組合套組期貨軟體,分主套與副套,主套218800元、副套178800元,主套比副套便宜40000元,購買金額總共397600元,雙方共有簽契約書,甲方本人、乙方XXXX有限公司。(該公司人員趙小姐騙我先貸款50萬元,稱該軟體長期投資會有不錯獲利,不滿意還可以退貨。註:未經金管會核准之軟體)
問題:
1.該公司只開一張發票178800元,後來我去國稅局查證,該主套係由舊客戶轉讓過戶之交易,並非由XX有限公司銷售,其副套才是向該公司購買,明顯欺騙消費者,不實之交易買賣,該舊客戶為誰?為何會與該公司舊客戶購買軟體?契約上明明只有甲方本人、乙方XXXX有限公司,契約上主套部分我明明勾選新購,經該公司簽約後變成勾選轉讓選項,上面沒有該公司舊客戶之名子,也沒有購買金額多少元,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該舊客戶為誰,契約上用勾選方式欺騙消費者,違背公平誠信原則?
2.該契約書上內容,專案使用期限:一年(自簽約日期起算),簽約日期100年06月29日,但該公司並沒有自簽約日期開通軟體,我打給該公司多通電話,該公司一直以電腦灌軟體需要時間、電腦軟體測試及市場行情不好為藉口,拖延時間,直到100年08月01日才開通軟體,與契約內容不符,實際使用期限少一個月?(明顯規避消保法)
3.該契約內容解約辦法:甲方繳清出期致勝專案金額後解約辦法如下:
(1)第一日至第七日(含),解約金退還百分之百專案金額。
(2)第八日至第十四日(含),解約金退還百分之七十專案金額。
(3)第十五日至第三十日(含),解約金退還百分之三十專案金額。
100年08月01日才開通軟體,開通軟體時間已超過30日,我使用該公司軟體發覺軟體有瑕疵,我一直向該公司反映軟體瑕疵,都無法解決,我於100年08月08日拿契約向該公司解約,該公司人員跟我說看清楚契約內容解約辦法,我才發覺受騙上當,根本是欺騙消費者,使用期限明顯少了一個月,購買後不能用也不能退,與消保法不符,故意規避法律?主套使用期限一年,實際使用為11個月(該公司人員說主套不是跟公司買,跟公司無關,推卸責任)?
4.我去向該公司問國稅局所稱該公司舊客戶為誰?該公司人員回答:為呂先生。我問我又沒跟呂先生簽約購買軟體,為何向他購買?該公司拿出我跟呂先生 的轉讓簽約書,上面有我的名子,說這是我跟呂先生 自行簽約,與公司無關,(我才發覺當初該公司經辦人員趙小姐拿出一堆文書跟契約書,先叫我簽名蓋手印,包含取款委託書,委託趙小姐從我的貸款戶頭領出394600元,文書其他地方空白,並拿了我的印章說辦完契約後才會還我),明顯欺騙消費者,詐欺、偽造文書?
5.我向該公司請求影印一份轉讓簽約書(偽造文書),該公司人員拒絕提供?(公司既然說主套部分是跟呂先生簽約轉讓買賣,為何我沒有轉讓簽約書,從頭到尾我都不知道,該公司明顯為自己不法利益,勾結舊客戶,逃避繳稅)
6.我向該公司反映軟體有問題可以先暫停使用,停止一段時間,等我要使用才開通,該公司人員說不能暫停,軟體還一直開通,等於強迫使用該公司軟體?
訴求
1.我要如何向法官舉證,解除契約?訴訟費用要花多少?(我沒有該舊客戶轉讓之契約,我如何向該舊客戶求償?)
2. 副套才是跟公司買,但副套在公司(電腦及軟體未開通使用),未交給我,我只是先付錢,公司以契約書上解約辦法超過時間,不能解約,該公司請一位稱洪律師,用法律專業打壓消費者?事實上副套根本未有購買(未收受商品),違反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如何解除契約)
3.是否有相關法令可以幫忙,主張我的權益(保障自己的權益)?

請問陳律師一個要生的產婦,在醫院跟老公意見不合因此老公動手打了他,事後老公即父母親有道歉,但女方家人卻不認同男方長輩說的((夫清吵架難免))女方還說這句話是((別人的小孩死不了))因此出生之後不給男方看小孩,且帶老婆走,女方弟弟是流氓還留話說要給男方好看,男方沒辦法連絡老婆,之後女方只打過2次電話,內容說的跟用MSN的內容不符,狂是說男方家人怎樣又怎樣((實際上根本沒有))還說以後說小孩子要叫女方弟弟爸爸!然後還說出<<情理法>>還要叫男方長輩家人去說服女方的弟弟?為捨麼是弟弟而不是當事人???.如果女方她上法院提出離婚那們男方要付贍養費嗎??小孩沒有入男方戶籍.,還是法官會用合理的金額??現在不知道要怎麼處理..((極度覺得女方想要...敲詐)





本院設有民、刑事閱卷室,受理民、刑事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法庭錄音光碟之燒錄,民事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光碟之燒錄(限民事)。分述如下:
(一)民事部分:
1.當事人。
3.參加人。
4.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 三人。
(二)刑事部分:
6.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7.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
(一)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簿之聲請人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僅能閱覽,不得燒錄、攝影、影印、攜出。
(一)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付費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限民事事件始得聲請。
四、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1.填具聲請書親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台遞狀。
2.郵寄聲請書。
(二)傳真聲請: 注意事項:
1.委任狀未達3日者,收狀收據應一併傳真。
2.向聯合服務中心遞送者,應持收狀證或蓋有收狀章之聲請書副本至閱卷室辦理,勿重複聲請。
3.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之同意。
(三)電子傳送聲請。
五、聯絡方式:
1.民事傳真:02-23118738、02-23705764。
2.民事電話:02-23312874或02-23713261轉2216、2217。
3.民事電子信箱:readfile@judicial.gov.tw
1.刑事傳真:02-23118957
2.刑事電話:02-23114517或02-23713261轉8271、8272。
3.刑事電子信箱:casefile@judicial.gov.tw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請問一下各位資明的律師第一次吸食二級毒品可以緩起訴嗎? 我原本第一次去開庭的時候他就要判我進去勒戒了,可是我有跟他要求緩起訴...因為我跟他講說 當天我去喝酒...喝醉了回到故鄉的時候有一群朋友在聊天..然後有一個人就拿二級毒品給我叫我吸食可以解酒..後面我有吸食...然後檢察官請我把那個人找出來,然後就請回等待通知...通知來了他寫說不採信我的說法判定我勒戒...可是當時我是因為跟一個朋友的電話通聯而被牽扯進去的...警方找不到我的人後來我得知警方在找我的時候,我也是自己去警察局報到找警方的...我個人因為家裡的負擔都是我一個人在資撐,如果我進去的話我家人該怎麼辦呢.....有沒有甚麼辦法可以要求緩請訴呢...如果我進去我的家人房租就沒人扛了...

家裡的車最近在大學校園裡面的道路由外側變換至內側車道時(內外車道間為白色間隔標線,可變換車道,警方來勘驗我方時速約20幾,校園限速30),遭到大學生騎摩托車違規超速(警方勘驗時速約50幾至60)從內側車道撞擊,我方車子左半邊幾乎全毀(後視鏡掉全毀+左前葉子板凹陷+左前門凹陷+左後門擦傷),那個大學生彈飛20公尺,卻奇蹟似幾乎無傷只有手臂些微擦傷,機車些微破損。
警察來事故現場勘驗備案發現,校園限速30,該名大學生時速竟然大概有50幾,而且違規闖入內側車道撞擊我方正從外側變換至內側車道的車輛,警察說雖然他們沒有判決對錯的權力,不過依事故現場來看,警察私下認為對方應該要負相對最多的責任沒錯,而且同行的他車友人們也都能做證,部分友人提議既然對方是在學生,而且還敢在校園內高速飆車就要找校方處理,但是我們目前還是站在同情該位學生的立場,並沒有找校方處理,只想透過一般管道索賠。
現在問題來了,以過去碰過的經驗來說,如果是汽車撞汽車,對方如果有投保第三責任財損險,大不了可以找對方的保險公司來理賠,但是機車撞汽車的話,機車沒有投保這種第三責任財損險,應該只能找事主索賠,警察雖然私下說應該是對方要負相對最多的責任,但如果對方堅持,就得等一個月後的交通裁決所的判定出來後再去協調。
我方的車不算新,開了快八年了,但當初也是全新購買之德國進口車,平常都是去原廠保養(車廠有每期保養記錄可調),車廠報價如果用新料件來維修的話可能要十幾二十萬跑不掉,我們怕對方賠不起,車廠也是建議乾脆去拿中古料件來換,這樣的話維修費用可以省很多很多,我們就按照車廠提議去進行維修,車廠昨天通知車子大概明後天就可以修好牽回來了。
想請問大家,像這樣的話,是要等一個月後判定出來後再通知對方去協調會討論索賠,還是說等車子牽回來,就可以開始動作了?畢竟照當時來看對方應該是負全責沒錯,他如果不堅持非得去協調會,是不是可以不用等判定出來就能叫他索賠?但是我們又怕對方只是個大學生而已,如果耍賴擺爛不付錢的話是不是就要經協調會後再走法律途徑?還是說要找該名大學生的學校來解決?還是說可以找家長?到時候如果走法律途徑就算我方告贏,他們還裝窮說要分N期付款的話怎麼辦呢?分期付款的話該債務的索賠流程是否有法令可以遵循以及是否可以有保障我方債權的措施?或者有其他管道呢?請各位網友或者站上的律師們幫忙一下,到底要怎麼才能儘速拿回維修費用,謝謝。

律師您好,近日騎乘機車時與另一台機車發生行車糾紛,對方態度極差且言語粗暴,我為維護權益及安全考量,於是我拿手機全程錄影拍攝,但當交通隊警察來時告知我這是非法取證及侵犯肖像權,並說對方可告我"侵犯肖像權及精神損失",而個人認知錄影取證是無違法,所以內心存疑,懇請律師幫忙解惑,本人具體問題如下:1.本人是否可錄影取證?也就是說從事發開始及警察辦案,簡單講就是從頭到尾?2.何謂非法取證?所涵蓋為何?3.何謂侵犯肖像權?我當時狀況是否涉及?是否會被告?4.如我可以拍攝,那交通隊警察是否涉及恐嚇?5.不管任何事件取證,在公開非偷拍下是否可以使用錄影方式?6.如我可以拍攝,那我是主張哪種權益或法條?我該如何回應交通隊警察?

律師您好,近日騎乘機車時與另一台機車發生行車糾紛,對方態度極差且言語粗暴,我為維護權益及安全考量,於是我拿手機全程錄影拍攝,但當交通隊警察來時告知我這是非法取證及侵犯肖像權,並說對方可告我"侵犯肖像權及精神損失",而個人認知錄影取證是無違法,所以內心存疑,懇請律師幫忙解惑,本人具體問題如下:1.本人是否可錄影取證?也就是說從事發開始及警察辦案,簡單講就是從頭到尾?2.何謂非法取證?所涵蓋為何?3.何謂侵犯肖像權?我當時狀況是否涉及?是否會被告?4.如我可以拍攝,那交通隊警察是否涉及恐嚇?5.不管任何事件取證,在公開非偷拍下是否可以使用錄影方式?6.如我可以拍攝,那我是主張哪種權益或法條?我該如何回應交通隊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