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
在約1個月前,管委會將A住戶的包裹發到我家信箱,並請我們簽收(簽收本上住址也寫我家住址),由於A住戶的姓名與我家人只差在姓氏不同(EX:是王XX&黃XX),且包裹為一般保健食品試用包,故我家人就以為是廠商名字寫錯就簽收了,接著隔了約2個禮拜,管委會打來說A住戶向我們要回試用包,但是因為試用包為保健食品,早已喝掉了也無法歸還,A住戶一直說要告我家侵占,主委一開始說要處理,直到今天才知道主委一直沒處理,A住戶直接請警察來備案.
我想請教的是:這應該算是管委會業務疏失吧?但管委會處理態度消極,請問我們能做什麼行動?A住戶要告我家人侵占,能告成嗎?我需要準備什麼證據去應對嗎?因為事隔兩個禮拜才跟我們要包裹,外包裝早已丟掉,目前有的只有管委會的簽收本.
先謝謝各位律師大大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您所述,若在主觀上並未意識到該保健食品是應屬於他人之財產的話,應不具有侵占故意,對方提告刑事侵占罪應不至於會成立。 至於民事賠償責任而言,對方既然已獲償,客觀上並不存在損害,也無法為您主張。 對方要求給付10倍金額並無任何法律上依據,建議不需理會。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前陣子因為急需錢用來繳納罰金,所以自己上網查詢小額借款
一本帳戶可以借款3萬元,而那本帳戶需要給他們當作抵押品
之後每個月還款的本金還有利息也都是匯到這本抵押的帳戶裡
所以我需要把帳戶密碼給他們,他們才能提領我還得本金和利息
他們說收到我的帳本之後要審核確定我的帳戶可以使用才會放款給我
隔天的中午他們就通知我已經過件了,放款時間是後天的下午五點以前
結果下午他們就傳訊息說,他們業務在送客戶資料時不小心和人發生碰撞
因為車輛裡很多客戶資料,為了不必要的麻煩,請我們客戶打電話給銀行做
帳戶掛失,我也馬上打電話做掛失,結果銀行客服跟我說我的帳戶餘額
有六萬元,我就覺得奇怪怎麼多了這筆錢,隔一天我就去銀行分行補辦帳本
補辦之後果真裡頭多了六萬元,我心想可能是他們放款給我了,我就全部領
出來用了,過了兩天銀行專員就打給我詢問我這六萬元的由來,我也誠實的
告知他們借款的事情,銀行專員告訴我說 我是被詐騙集團騙帳戶了,那
六萬元是他們向別人詐騙的金額。
現在問題來了,我已經變警示帳戶了,每間銀行的帳戶都無法使用
我該怎麼去處理這件事情?
這樣我會構成甚麼罪名?
律師您好~
我於今年一月收到自稱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所寄來的劃撥單,要我每期支付2,700元x2期及2,000元x18期,共20期金額41,600元的英語學習教材貨款。我認為是詐騙集團手法故不予理會。但在今年二月又收到相同劃撥單,我因不堪其擾故上網查詢該公司的登記資料,發現該公司已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故我仍不予以理會。二月底該公司一名自稱會計的女士打電話至我家中,並詢問我家人我的手機,因而聯絡上我,對方告訴我,我於十五年前在台北火車站跟他們的業務鄭先生購買了英日語學習光碟教材,但貨款一直遲遲未支付。我請對方提供當時的訂購資訊以及簽收單,對方不願提供,只是一直重覆說有我的資料(身份證、簽名)...。我告知對方我沒有向他們購買任何教材,並且沒有看到訂購單以及簽收單,我不會配合匯款。對方就說要走法律程序。
三月6日我收到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函中指出我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支付訂金六百元,購買英日語光碟套書,未依約繳交任何款項,並要求我支付貨款以外的懲罰性違約金15,580元。又於三月23日收到對方發出的支付命令,要求我如數清償(共56,580元)。
五月30日我又收到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的開庭通知,開庭日期為六月22日,開庭種類為調解。
請問:
1. 這15年過程中,我與我的家人從未接到過對方的來電或來信通知,直到今年一月開始我家人收到「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通知書(詳細過程已於上述)。若對方真有我簽署的訂購單,但沒有貨品的簽收單,我是否能主張該契約無效?並要求對方停止一切催收貨款的動作?
2.我並沒有向該公司購買教材,也沒有簽收貨單,若對方手中持有的文件並非我本人簽署,我是否能主張對方偽造文書呢?那是否又是另一個訴訟的開始呢?
3.若對方仍緊咬不放,我是否能提出依據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故我無須支付該款項呢?
3.我是否要找律師陪同一起出庭呢?
4.是否有其他我該注意的問題呢?
多年來歷位理專都告訴媽媽可以代替我簽名,手上的資料也可證明在該銀行的東西全都是代簽,基金、保險、問卷調查等,10年來歷任理專都是如此,媽媽代簽的文件上都有理專簽名.
現在理專及銀行不理,而直接申訴保險公司,但因為是投資型保單,保險公司不願意全賠,所以想來請教的是
1:因為投資型保單不適用保險法105條的規定,我看99年曾經有判例是用 104、106引申出被保險人仍然需要親自簽名,請問這樣子可嗎?
2:因為業務員在保單上的業務員聲明處有簽名,保證親視親簽,那保險公司 若要我們承擔部份責任,我們可以要求它們去找業務員全額承擔嗎?
3:因為保險公司有提到偽造文書的問題,我查了許多文章都說偽造文書的大犯意是關鍵因素,但我母親不懂銀行作業流程,多年來都是理專要我媽代簽名,我媽也沒考慮太多,那若協商不成走到法院我媽媽會受到民事求償或刑事責任嗎?
小弟女朋友在全家打工,最近有集點活動。前陣子有一個客人不要了一張集點點數卡,是空卡
因為有很多客人不需要點數,但是如果不要點數的話,還要在結帳時另外再移除點數所以小弟女友就拿那張空卡,把客人不需要的點數刷進去但是那張空卡並沒有綁定手機,也就是沒有持有人卡內目前有一百多點,折台幣大概是七千多元
今天店長打來告訴我女友說,空卡的一百多點已經被轉進我女友自己卡裡了但是我女友用手機APP查詢,自己剩下點數,卻還是她自己擁有的12點她並沒有把那張空卡內的點數歸戶,並存到自己卡內
如今店長要告她業務侵占
請問這符合業務侵占嗎?
畢竟目前都還不確定說到底要依照哪邊顯示的點數為主
另外想問幾個問題
客人不需要點數,然後贈與我女友點數。是否還是公司財產?
客人不需要點數,點數是否變成無主物。不是屬於公司財產?
因為是已經是刷條碼直接增加帳戶內點數,無法用監視器證明
是否有把點數交付客人手上,客人拒收、贈與
這樣狀況有機會進入法院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規定,業務侵占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只要該財產在法律上不應該是屬於您女友之財產,將之納為己有就會有業務侵占罪成立之空間。 該點數在法律上來說,若是客人「贈送」給您女友,自然是屬於您女友的財產,此部分不會構成侵占;但如果依規定,客人不需要點數時應將點數歸回給公司的話,您女友將之占為己有就會有業務侵占之問題,這部分還必須要仔細釐清工作規則及流程才能判斷。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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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好意思!文有點長,事情讓我們很困擾。
最近這一個月,家裡每個星期都會接到1~2通奇怪的電話,要找家中的某位成員,對方都是以朋友的名義,因為家人手機不通所以打來家裡要找人,剛開始因為家人不在就掛電話了,但等我家人回來問他,他說當天都沒有接到任何電話,所以我覺得有點奇怪,有特別留意。
隔了幾天對方再打電話來,我就特別問對方有什麼事嗎?對方就問說那位家人還有再從事電子零件買賣嗎?我覺得很奇怪,因為我的家人是電子業的工程師,怎麼可能從事電子零件買賣,跟她說沒有就掛了;後來我的家人也有親自接到家裡電話,有個自稱是他的業務員要找他,說他的手機都打不通,但他說不認識對方,也就掛電話了。
隔了一個星期的3點多接到電話,是我媽接的,說不在就掛了,因為那位家人休假外出,我馬上跟我那位家人說;到了晚上10多又打電話來,一開始也是我媽接的,後來換我接,我媽說跟下午是同一個人,我就不讓她要找的那位家人接電話,就一直問對方到底有什麼事?對方才說跟我的家人有帳款要處理,我逼問是什麼帳款?她說我家人今天四點多打電話給他說,我媽生病住院跟他借錢,我就說怎麼可能?一開始接電話的就是我媽,哪來的住院?對方就一直問本人不在嗎?我就一直問到底是什麼帳款要處理?對方就改口說,你知道我家人有在玩期貨嗎?我說不可能,我就問她知道我家人是在做什麼的嗎?他說不是自營商嗎?我說不是便問她跟我家人是怎麼認識的?她說是朋友介紹,我就一直問她哪個朋友?她變掛了我電話。
今天又打電話來,也說是我家人在玩期貨有帳款要處理,我就一直問她到底是哪裡要找,她就說他們是金融理財公司,我就問她說公司名稱是什麼?你們開公司一定有名字我自己去查,但對方不肯說,只問你們到底有沒有這個人,我好好跟你說怕你們會不會是資料被盜用啊?我就說你只要跟我說妳們公司的名字,我自己去查就好了,對方一直不肯說,就直接掛了我電話。
後來我用來電顯示的電話去查,發現是一家地下期貨投資公司;我有問過家人到底有沒有在玩期貨,他說沒有在玩也不懂期貨,更不認識對方,雖然我們懷疑這電話八成是詐騙集團,但是因為家人的名字有一個字比較難念,有很多人都念錯或不會念,可是對方每一次都念對,一開始都是自稱是他朋友,每次都是同樣兩個女的打電話來;現在家人很困擾精神壓力很大,我們很擔心會不會真的是身分被盜用了,如果被拿去借款或玩期貨,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部分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法,且依該法第13條之1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不論是涉及何項罪名,都必須要您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是「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但依您所述事實,應難以論究。 若欲提告,由於該罪依13條之3第1項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應由公司提出告訴。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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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與B先前所達成的和解,是在處理民事賠償的部分,僅能限制B再另外針對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也請注意在先前和解的條件中要明確載及「拋棄其他民事上請求」或類似的字句)。 另外,刑法第242條背信罪並非屬於告訴乃論知罪,並沒有辦法在和解程序中拘束對方不得再行提出告訴,因此B是有可能另外再追究您的刑事責任。 至於偵查庭目前以證人身分傳喚您到庭,代表B目前還沒有將您作為被告而提出告訴,但未來是否會再將您列為被告,須再看B個人的決定。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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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予以侵占」。 倘依單據內容可明顯看出客戶確實有交付訂金且由A收受,但A竟未依照公司會記流程入公司帳,顯可疑將款項侵吞入己,此部分應有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可能。 此部分宜檢具事證、擬具刑事告訴狀提出刑事告訴。 可以想見A同事一定會將責任推諉給另一同事B,但若公司僅針對A提告、且相關事證(人證及物證)均可看出A才是犯罪嫌疑人的話,偵查機關不會輕易將B列為犯罪嫌疑人。 目前法院實務見借是肯認公司的名譽(商譽)若遭受到不法侵害,而導致「名譽或商譽受有損害之虞」,即可依法請求相當之金額」但就請求的數額,法院仍必須再判斷「影響是否重大」而定,以免獲償的金額成了變相的不當得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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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對方侵占公司款項之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本人因跟大陸朋友有貨運生意上的往來..大陸朋友想在台灣做網拍代購海外商品因無台灣銀行帳戶.大陸朋友請求網拍所得..同意存入本人郵局帳戶
本人郵局帳戶於5/25號..無法使用郵局所有功能.次日5/26號早上前往郵局詢問了解狀況..經郵局服務人員告知此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 網拍糾紛
經由員警告知已被原告..在5/25號提告詐欺一案5/20號3000元5/24號1500元整...2筆金額一共為4500元..
經本人查證是有這2筆金額匯入本人帳戶..當下就請朋友調查原告是委託代購是什麼商品...經朋友旗下女業務告知...
原告 與女業務協商討論代購海外之物品一筆3000元.女業務已有告知時間須等待十多天.請原告耐心等待
原告同意 匯入2筆金額為 5/20號代購戒指一只3000元與5/24號請女業務吃飯1500元整..2筆金額共4500元整匯入本人帳號..
原告從5/20號匯款至5/25號.5天時間內.並無告知大陸朋由旗下女業務反悔不買了.不喜歡.須要退代購貨款一事...原告在無告知的情形下在5/25號向警方提告詐欺一事...因而凍結本人郵局帳戶
提告原因: 5/26 本人叫朋友旗下的女業務詢問原告為何提告詐欺..原告是說怕被騙..所以提告..
5/26 本人告知朋友...退代購貨款給原告...也於5/26..當天晚上8點多匯入原告帳號..(有匯款紀錄)
請問..詐欺是否成立.. 詐欺不成立是否可以要求原告賠賞..因我帳戶被凍結...資金無法運用..也無法付款給廠商.無法買生財器具..導致信用破產..營業停擺...收益損失....誰能幫我解答....感謝
依照收到的支付命令上是說明,93年間購買教材,然後未履行付款。 當時我下班回家路上在台北車站前的大樓,被一位業務帶到大樓內的辦公室推銷日文英文教材,然後就簽字購買,當場將商品帶回,回家後媽媽不同意我購買,於是隔日我便拿去退還,業務也沒給我任何退訂之類的單子,我就以為他會幫我處理好。 然後沒多久之後我們搬家到另一處,最近105/4月就收到力群文化有限公司的催款通知,我有打電話過去說明,當時我已經將商品全數歸還,他要我提出證明,但我沒有證明可以提出,我確實把商品都退回,他們還問說是不是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因為接電話的人員並非負責人我也請他幫我轉告。 105/5/3 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我又打電話過去,在交涉過程,我提出我當時未滿18,這還具法律效益嗎?可是我將商品退還是事實,我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的話,我該怎麼處理,請問可以幫幫我嗎?
我們公司與網路公司之間有簽合約,由網路公司負責網路事宜,他們一直都沒進行,3月中發函與對方提解約,期間對方提供一份報價單要我們支付其金額,但有些款項之項目我司不認同,而於3月底,我司請對方提供一切相關收據,對方推說收據要與會計師拿,於5月底才提供收據給我們,之間,我們自行處理網路相關事宜(包括開通網路、廣告...等),請問這我們該如何處理??
1﹒ PCHOME商店街收據於簽約前,因先前是由別人接洽,開通與否公司內部皆無人知曉,都是私下作業,我司於11月簽約當下才看到合約書,而要把PCHOME商店街開通等費用全灌於我方,實有不合情理之宜。
2﹒ FB廣告費,因他們開通FB時,未告知我方,當下我們查詢後,一度覺得有問題要去報警,他司推說與其他接洽人聯絡過,同意才進行,可經詢問下,無人知曉,後來請他關閉,對方推說要關閉需要2周時間,我本身也有在經營FB,開通本就不需費用,關閉更不需時間,當下即可關閉,而現在要與我方收費FB廣告費,實有不合情理之宜。
3﹒ 對於產品調查之部分,他司所提於我方之資料是我方人員製作,卻要來與我們收費,實有不合情理之宜。
4﹒ 針對我們自行開通網路事宜,我司3月中就發函與他們提解約,他司也在3月底前傳需支付金額給我司,我司針對以上幾點不合情理之事宜,請他司提供收據、發票...等可供佐證之實據,他們推說與會計師要發票需一個月時間,但於5月底才提供收據於我司,且也未提供完全,我司覺得他司只想快點拿到錢而拿合約壓我司。
以下是對方之回復:
1.PCHOME商店街:
我方於去年9月即開始協助貴司進行相關調查規畫事宜,並且提出相關簡報經貴司同意後開始進行相關工作。第一版之合約於10月初即以提供貴公司,後經貴司與我方討論超過月餘雙方用印。此期間,為貴司再三要求希望早日進行pchome商店街申請,是以我方才在合約尚未用印前即進行申請,申請過程亦曾跟貴司進行討論與確認。是以因收據日期為簽約日期前。惟此點並無影響雙方合約之運作,我方無法理解我方因貴司要求儘速申請pchome之發票日期與用印日期差異,會出現費用比例之議?
2.Facebook廣告費:該項FB推動之內容於測試時,即由貴司同事得知,並且進行回文並導致後續意外事件,且因此由貴司要求進行關網。FB費用收據將再提供。
3.產品行銷調查:附檔的2份文件檔為調查結果彙整檔無誤。
此外,提醒您一件事:貴我雙方尚未正式簽屬任何合意解約文件,是以目前仍屬雙方合約有效之狀態,依照貴我雙方所簽訂之合約第一條,我方為貴司生產、銷售之所有系列產品網路獨家銷售代理商(不包括下列公司所有之網路通路: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陽信商店街、快樂媒體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快樂電台購物網)但近日發現貴司除上述原同意之網路媒體外,已在Pinloi進行網路商店之銷售 https://www.pinkoi.com/store/oneretro2016且於FB粉絲網進行回覆價格之銷售行為。依照合約第一條之3:於本協定期間,貴方不得自行設立網路銷售部門進行相同銷售業務或另外授權網路分銷商進行相同銷售業務。是以貴司已事實違反貴我雙方所簽署之合約,為貴我雙方之最佳利益,請儘速完成合意解約之相關程序為荷。
以上說明請參考,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要是尚未付錢給對方,都不要理對方,等對方告您,再針對對方之民事起訴狀,加以答辯之,目前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聯絡,避免對方蒐證作為提告之證據,包含存證信函、line、電子郵件等,完全都不要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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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弟半年前去被我老闆楊先生帶去四川從事類似娛樂活動熱氣球相關工作,老闆表示熱氣球活動他是負責帶人承辦她四川的兩個台灣人是股東,過程中我負責企劃業務,有票務販售及廣告合作,我們辦公地點它大陸合夥人股東的開放式茶店類似喝茶的地方,平常我們拿票都需要簽名有些人例外例如老闆股東的兒子,這些票分成貴賓票,優待票,體驗票,有一次幫楊老闆去茶樓拿貴賓票及整理我方的企劃案,當時票放在地板形同廣告紙一般隨地亂放拿回後交給楊老闆,但這場活動賠錢事後我們都沒有領到薪資就回台灣了,後來被老闆的股東聯絡我們離職員工打給我說監視器拍到我去拿票的畫面,要回來台灣告我偷竊,給了我這股東電話要我跟他聯絡,後來我沒聯絡也換號碼,試問這樣過半年後他們拿這個畫面在台灣告的了我嗎?我會被起訴嗎?目前他們找不到我沒我電話也沒地址,我要怎麼自保,小弟是單親家庭剛大學畢業一年,目前家裡靠我一人收入在過活,請各位善心人事告知我該怎麼處理這種案件。離職員工沒領到薪資我只有拿到補貼他打給我時說她找不到楊老闆只能找我而且我有拿到補貼所以要告我,我覺得莫名其妙,票務這塊因為活動是三個人出資所有我老闆也有一分我老闆要我去做事情幫她弄東西我也有錯嗎?而且票務是誰的財產這點很難界定請各位律師幫我
我本身遇到我沒有人證可以幫我 只有一個大陸人 但是要她飛來台灣作證有困難而且半年沒聯絡 可能失聯
各位專業的律師們 您好:
我的問題比較複雜,且 牽涉到民事及刑事相關問題,一一彙整如下:
前夫被我抓到與愛情光遇上多位女網友曖昧往來留言,且 也口頭承認與多位女網友外出遊玩,並皆對外聲稱自己未婚無女友已博得女網友的信任進而進一步向其借錢,此舉我怕涉及詐欺所以當下我要求離婚且馬上帶著小孩搬回娘家居住.
前夫於婚前婚後以公司需要周轉為由向我個人借貸了260萬(其中也採用我的名義跟銀行申請信貸及信用卡預借現金),所借之款項皆匯入公司負責人-前夫妹妹的個人銀行帳戶中(均保留當初的匯款單影本).
自我提出離婚並搬回娘家後,前夫在我的要求下簽具借據及本票為憑,但 沒有履行按月償還借款,且 更屢次催繳不遂,最後乾脆把我的電話跟簡訊設為拒接,而打去他公司也都不接電話,前夫很狡猾,個人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也無收入證明,但 實際上卻有在工作(但是他沒有加入公司的勞健保,所以沒有收入證明),就連每天上下班開的車子都還是用他妹妹的名義購買.
其家人也都亂七八糟,前夫爸爸也因為債務而被假扣押每月扣薪三分之一,其弟弟不定期地都會收到法院的傳票,而前夫本人更不用說,被我查出來以前他就在詐騙集團公司裡面當過高層,所以他熟知律法,專門借錢後不還.
搬回娘家住至今已兩個多月,前夫皆不聞不問,也從未支付過小孩的任何費用(除了奶粉),婚後從未拿過錢養家(僅支付房租.水電費.第四台及網路費用)
請問:
一.針對債務部分我已經寄發了存證信函給他,這有律法的效用嗎? 如上所述:他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也沒有收入證明且也從不報稅.我只能申請債權憑證或本票裁定,這樣我豈不永遠拿不回我的錢?? 且 還得每月代償他用我名義申借的信貸及預借現金??
二.有無較省錢的方式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本票裁定的方式??
三.目前前夫都不簽字離婚,但 仍在外逍遙的繼續欺騙女網友,若我向法院提出"重大事由"申請離婚,可用何種理由?? (目前手邊僅有前夫與多位女網友在愛情公寓上的往來留言紀錄,證明前夫與女網友往來密切),因我是自願離家搬回娘家住的,前夫是否可以用我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來反駁我?
四.前夫家庭複雜,針對小孩監護權部分我知道她搶不過我,但 我也不想讓小孩子跟他們家有任何的干係,若我取得離婚確定後是否可直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小孩改姓?(不須生父填具同意書) 且針對前夫家中的狀況,為避免小孩在複雜的關係中成長是否可與檢察官商請若男方有探視權是否將以女方所提的建議執行:每月僅提供一次探視,每次3-4小時,每次探視場所皆須在外公共場所並於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執行?
五.前夫之前當保險業務員的時候為了自己的業績,冒我的名義幫我跟小孩購買保險,保險單上之要保人都是前夫冒我的名簽的,保費僅繳納兩個月後,他拿到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獎金後就不再續繳保險費了,此舉並未造成我個人及小孩的損失,這樣我還能提告前夫偽照文書嗎?? 若打這官司成功機率有多高?
六.前夫雖有簽具本票及借據為憑,但 並未履行按月償還借款,此舉是否已構成詐欺行為? 我是否可提出詐欺告訴?
很抱歉,我的問題比較多,但 為了確保我後續執行的方向,需要各位專業大律師們提供專業的建議並確認打官司的勝訴的機率,感謝!!
您好,小弟半年前去被我老闆楊先生帶去四川從事類似娛樂活動熱氣球相關工作,老闆表示熱氣球活動他是負責帶人承辦她四川的兩個台灣人是股東,過程中我負責企劃業務,有票務販售及廣告合作,我們辦公地點它大陸合夥人股東的開放式茶店類似喝茶的地方,平常我們拿票都需要簽名有些人例外例如老闆股東的兒子,這些票分成貴賓票,優待票,體驗票,有一次幫楊老闆去茶樓拿貴賓票及整理我方的企劃案,當時票放在地板形同廣告紙一般隨地亂放拿回後交給楊老闆,但這場活動賠錢事後我們都沒有領到薪資就回台灣了,後來被老闆的股東聯絡我們離職員工打給我說監視器拍到我去拿票的畫面,要回來台灣告我偷竊,給了我這股東電話要我跟他聯絡,後來我沒聯絡也換號碼,試問這樣過半年後他們拿這個畫面在台灣告的了我嗎?我會被起訴嗎?目前他們找不到我沒我電話也沒地址,我要怎麼自保,小弟是單親家庭剛大學畢業一年,目前家裡靠我一人收入在過活,請各位善心人事告知我該怎麼處理這種案件。離職員工沒領到薪資我只有拿到補貼他打給我時說她找不到楊老闆只能找我而且我有拿到補貼所以要告我,我覺得莫名其妙,票務這塊因為活動是三個人出資所有我老闆也有一分我老闆要我去做事情幫她弄東西我也有錯嗎?而且票務是誰的財產這點很難界定請各位律師幫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律師費需您自行負擔,無法請求對方支付;您有無請律師,對方都不會比較重,重點是對方的行為,到底有沒有成立犯罪,您目前之證據,是否足夠證明對方有犯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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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因為要還一筆錢,所以被一個業務問說要不要辦車貸,然後在超貸,多出來的錢能讓我還錢,那時候被錢壓到昏了,所以什麼都沒想就答應了,車子下來以後車子會給他一個朋友開,所有車子的開銷一切都由開車的人繳清,車子貸下來是在去年的11月底左右,之後要開始繳車貸的部分,卻每個月都在推拖都拖到20幾天後才繳車貸的部分,直到最近開始怎麼打電話都連絡不到人,而且一開始簽的合約書地址也不是車主本人的地址,我一直跟當時承辦的業務要車主的個人資料,承辦業務也一直推托說沒有時間,都要等到時間急迫了,才連絡我,但最近已經聯絡不到人了,怎麼打都不接不然就直接關機,我現在不知道自己該怎麼辦,之前承辦業務待的公司也是被這個業務騙得團團轉,所有承辦業務的資料都是假的資料....現在我不知道自己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情......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現在還沒有付款,可以不要理會,等對方對公司提告,再就違約金之金額加以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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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男朋友與朋友在兩年前一起自創飲料店,
(他老婆有要求她要天天上班)
每月總帳本記帳部分也是由他們登記,
等於營業金都是由他們在管理,
我們只是每月核對收據,沒問題就把當月營餘分帳結清,
最近我們發現她老婆有預訂單子未入帳之情形,
(EX:星期三預訂星期四飲料,星期四當天查無此訂單金額)
金額一周下來也將近5000元左右,(一周2~3天,一天600~2500不等)
我們已偷偷拍攝預訂單及打電話詢問公司是否收到產品,公司皆說有收到,
目前看起來應該是很難有其他理由了 ! 上網查大概是業務侵占,
希望證據更多的時候打算跟他們詢問狀況,想請問的是
1.若一周5000大約一個月2萬,若要求2萬X18個月(老婆上班月數)
等於要求他老婆補回營業額360000元,請問我們有可能成立恐嚇罪嗎?
因為營業額我們和他們是對半,所以有一半會回到他們那,主要是讓他老婆對公司負責及一種懲罰性質
2,偷錢可能只是他老婆個人行為,合夥人本身不知情狀況下,
他老婆有成立"背信罪"嗎? (因為也等同我們委託他們幫忙管理錢財?)
(怕鬧上法院,還是先諮詢一下^^")
這家店負責人是我們,而招牌商標及logo屬於對方,若雙方撕破臉,在法律上
招牌我們可能就不能用? 而他在這家店是否也沒有權利要回股份了??這是最糟的一步及打算啦..我們這邊是最希望只要補進他老婆的缺能繼續營業及合作下去,只是帳本會變成由我們這邊管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背信、業務侵占等告訴,藉由提出刑事告訴,取得談判和解及其他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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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無須理會仲介之請求,將財產處理乾淨,待對方提告,再針對契約規定加以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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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一位美髮從業人員 在去年104年10月底時遇見了一位美髮業務(他說他是顧問) 他跟我介紹課程,表示有一門課程(四天24000)他說上了這門課會增強本身的理論,課程中是不會帶到任何產品因為課程老師是不幫任何公司背書的,還說上了課之後會讓我業績倍增,如果沒有業績增加會幫我補業績之類的.... 我就繳費參加了課程(其中還加贈8小堂其他課程) 之後我上了那8小堂課時發現根本就是會帶到他們的產品,因為產品本身很貴所以相對的業績就會提升.... 後來我有跟業務表達說跟他當初說的不太一樣,他也草草帶過 剛好後來要上課時我有事情所以請假沒有去上課 (因為課程是一年開一次)今年要開課了,業務聯絡我來補課 我跟他表示我不想去上課我要求退費,他卻表示沒辦法退費.... 態度也很強硬的表示最大的誠意就是讓我補課不可能退費,請問我該怎麼辦?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涉犯業務侵占、背信、詐欺、偽造文書等,民事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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