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我男朋友兩個禮拜前收到警方通知(警方來男朋友家問認不認識一個女生,有沒有發生性關係)
問完就說17號前要去警察局一趟(沒說做筆錄)
當時我男朋友跟那個女生在一起時男生23歲女生15歲
筆錄內容大約是這樣
所有內容都屬事實(警方A、男朋友B、女生C):
A:你知道C未成年嗎?
B:不知道!只知道C念高職
(因為有些高職生不一定未滿18,也不一定沒有超過20)
A:你知道C有輕度智障嗎?
B:不知道!C交往時沒說過這些!
A:你跟C有發生性關係嗎?
B:有
A:是兩情相悅嗎?
B:是的,C還自己脫衣服
內容大約是這樣(只有講重要部分)
剛開始是網路認識
後來約去板橋南雅夜市
見面吃飯後來去烏來看瀑布
之後女生就去我男朋友家
也發生性關係
在一起兩個月發生三次性關係
後來因為女生劈腿我男朋友也跟他和平分手
後來女生開始翹家(警方說是因為另外一個男生的關係)
後來被警方找到
也不知道為什麼跟家人扯到我男朋友的事情
可是當下他們是兩情相悅的!
只是女生卻跟警方說自己非自願發生性關係!
筆錄上面也是這麼說
可是我男朋友那時候在和女生交往時
有和女生的媽媽見面聊天過
無非是同意他們交往嗎
請問各位律師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我男朋友整天為這件事煩惱
我也沒辦法幫他
還有請問各位律師:
非兩情相悅只有單方說詞才算數嗎?
我和我男朋友都不懂法律這塊!所以我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

我是女方爸爸,
原由為未成年強制性猥褻罪, 男方(加害人, 16歲) 女方(被害人17歲)皆未成年, 男方對女方施以強制性猥褻, 已報案, 屬強制性猥褻罪?
1. 請問適用於227條嗎? 問題是此條陳述為針對未成年人(未成年定義是<20??), 但內容卻只陳述被害人<14歲 & 14-16歲加害人應負的刑責, 那16-18 or 16-20歲之被害人適用此條嗎?
2. 但此案原為非告訴乃論, 但因加害人也未滿18, 是屬告訴乃論, 可撤告, 請問對嗎?
求助澄清疑問. 多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非告訴乃論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二七條之罪者,仍為告訴乃論。





非常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不過心理仍有許多疑問, 再請問刑法第二二七條相關問題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非告訴乃論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二七條之罪者,仍為告訴乃論。
Q1: 請問受害人滿17歲, 加害人未滿16歲, 227條適用嗎? 因227條只提到未滿14歲及14-16歲.
Q2: 如227條不適用, 適用那條? 加害人未滿16歲, 屬告訴乃論嗎?
多謝!


事情是這樣的,因年少(未滿18歲)犯強盜罪被判刑,期滿出獄後已經過了6年,為何近期到戶政事務所改從母姓,被戶政人員調閱昔日的刑事紀錄,以少事法83-1裡頭條文,少年犯罪紀錄期滿結束,三年內未曾再犯,視同未曾宣告.以塗銷少年犯罪紀錄,同法83-2裡有清楚規定到罰則與處罰方式,試問戶政人員是否有觸法之虞!!83-1有提到非本少年利益不得提供,是否同條文寫的但書!少年法院紀錄書記官,若是忘記塗銷少年紀錄,是否亦同83-2!!是否該向少年法院當初承審法官,寫聲請狀要求塗銷!!
問題二,如上題,若是少年犯考上警察人員是否能任用?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曾列治安顧慮人口得撤銷其任用資格?那這法條是在說成年犯還是少年犯,試想,因少年犯有被劃分出少事法,亦有犯罪塗銷紀錄,若是在做身家調查時候,是否會被調閱出曾犯過刑事紀錄!煩請律師解惑!!

我朋友之前出了車禍..對方傷重住院進行腦部手術..
他騎的是腳踏車~因為違規導致機車騎士撞上他..
那時候是紅燈~我朋友騎著腳踏車往對向道過去
具體形容是~我朋友前方約30公尺有個紅綠燈~
道路中間有黃線~往對向道過去斜切~
然後就被後方機車騎士撞上~
之後警察有來筆錄+口錄
也開過庭在沒有律師陪同的狀況下開庭
對方要求求償1000萬~法官說不可能賠到那麼多~可是算一算也差不多..
那次開庭刑事部份解決了要去上課~
可是名事求償要私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對方有可能再告我朋友
朋友家經濟狀況有點問題...可是沒有去申請低收入戶補助
有去法扶網站看過他的條件是以下
申請法律扶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是每個月可以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符合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的無資力者。(二)「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形」或「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審判長或檢察官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則不用審查財產收入。(三)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請問他這樣有辦法申請法扶嗎?
還是各位懂法律的大大~看完了上面的狀況有甚麼見解嗎
p.s對方是電腦工程師現在住院請看護中
請問該怎麼辦~該怎麼做...
現在很著急...
他還未滿18~

我再去印尼辦理結婚娶回台灣 現居北市內湖
前夫方面能100%配合 也於今年3月辦妥離婚
如果由老婆提否認之訴 前夫不到場算棄權嗎?
我們比較在意被家人知道老婆離過婚
所以很怕時間一久家人會懷疑怎還沒報戶口
驗DNA須法官指定裁示或是能自己先驗?
我們很害怕改過姓的紀錄永遠跟隨
我們完全不懂法律 能告知有甚麼是該注意的
在印尼台辦面談也被嚴格審核 飛來飛去終於過關核發簽證
一切都是為了給小孩有健全完整的身份
希望律師大大能告知我這案件好不好辦理急需時多久
戶政單位已把我孩子報戶口列為專案處理
因我婆是外籍 中文名字自然跟我姓 在戶政填從母姓有幫助嗎?
在前夫完全配合下 懇請幫幫小弟 提供一個最快速的方法 萬分感謝







律師好!!
本人犯案期間未滿18歲 , 此案件內容過程如下:
7月中 跟兩個朋友(加我共三個 , 我未成年 , 另兩名已成年) 再其中一名朋友住處外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滲入香菸吸食 , 然後甲成年的面前有20餘克愷他命 , 販賣手機跟他私用手機並排在桌上 ,警察叔叔也在甲成年機車車廂搜到10包第二級毒品咖啡粉包。
到警察局時 , 兩名成年 (例:甲成年,乙成年) 的朋友因為談不攏而雙方起爭執甲成年,乙成年被警察叔叔作筆錄的時候 , 甲成年再做第一份筆錄當中 , 向警察叔叔說毒品是由我們三個共同出錢購買 , 乙成年不服甲成年這種亂說的說法 , 於是不服向警察叔叔說我們沒有一起購買 , 東西都是甲成年的 , 而且乙成年也有向甲成年購買過毒品數次。
後來換我做筆錄的時候 , 警察叔叔先問我這些毒品是由你們三個人共同購買的嗎 , 我說不是 , 在來問我有沒有與甲成年買過毒品 , 於是我表明我向甲成年買過毒品 4 - 5 次 , 警察叔叔又問 , 那乙成年有沒有在販賣毒品 , 我說我不知道應該是沒有吧。而我也向警察叔叔坦誠 , 在當日我有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滲入香菸吸食。
後來我們三人直接被送地方法院 , 甲成年及乙成年則是送往檢察署由法官開臨時庭(分開)甲成年在臨時庭當中向法官坦誠有向我販賣過毒品。 ( 反正他就是承認他有在販賣 )
幾個禮拜後 , 地方法院少年庭傳喚我去做開庭前筆錄 , 筆錄也跟當時在警局作的筆錄符合,在過幾天後 , 少年法庭第 x 法庭 , 並傳喚我到地方法院開庭 (少年庭)法官偵訊完後 , 判我假日生活輔導 。
案號: 102 年度 少連偵 字 第 3x 號 案由:案件
應道日期:102 年 10月 17日 下午 3 時 0 分
應到處所:由本署法警室指引至第 ? 偵查庭 / 詢問室 ← ( 問號處也沒寫 )
備註:務必到庭
右下角(本件被傳人係) 也空白都沒寫
* 收到傳票後我馬上向 甲 . 乙 成年聯繫 甲成年也已收到傳票 , 乙成年未收到
甲成年案號(3x號)跟我相同 , 案件:毒品防制條例 , 應到日期也跟我同一天 , 不同的是 他是在4時 20 分 開庭。
而他的( 本件被傳人係 ) 被告
請問律師:
問題1. 本人已由少年事件處理法結案了 , 並且正在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中 , 為什麼還會被傳訊到檢察署 ?
問題2. 如果是證人.關係人.被告傳票 , 上面為什麼都沒標註 ?
問題3. 我收到的傳票白紙綠字 , 而甲成年的傳票則是白紙黑字 , 差在哪裡 ?
問題4. 少連偵 是什麼意思 ?
問題5. 甲成年案由有標註毒品防制條例 , 而我為什麼沒有標註 只寫案件 ?
問題6. 我現在還差一個月成年 , 需要家長陪同偵訊嗎 ? (上面未標註須由家長陪同到場)
下午就要開庭了 我好緊張 四處問朋友大家說法都不依 請律師大大盡快與我解答 拜託了!!

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之規定,少年刑事案件卷宗號數,依案件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左:...一般刑事案件與少年刑事案件相牽連之偵查案件:「少連偵」。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少年有下列二者之情形者,少年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二、事件繫屬後已滿廿歲者。」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少年刑事案件,係指十四歲以上,觸犯刑罰法律,經依本法第廿七條移送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案件。其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案件,亦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5條第3項規定,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八歲,但犯罪後已滿十八歲之情形,此時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章「少年刑事案件」之規定,非為保護事件。依調查之結果,少年若有上述之情形,少年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檢察官,無自行裁量之餘地,故稱之為「少年絕對刑事案件」。
本件所涉犯者並非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目前您也未滿二十歲,本件若您為被告也應非「少年絕對刑事案件」,無須移送檢察官開始偵查。另參照被告為另一名成年甲之狀況,本件您基本上應是以證人身分被傳喚到案,不過建議您可以去電檢察署進行詢問以俾進一步確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因通姦案件與前夫約定和解條件(現金+車子),現在他要先將車子牽去檢修但不簽已取回的切結書,若他牽回後反悔怎麼辦??且先前有約定人為破壞部份由我們維修(有錄音),如果他刻意破壤再索賠,有任何法條可約束他嗎??或是用錄影方式存證??
他主張要現金與車子過戶完成才要簽和解書,如果這些都完成了卻反悔不簽,那可以反告他嗎?通姦部份他還告不告的成??
此外,前夫在前年十月已知道我們有聯絡,且現任丈夫有以電話詢問他是否去年十年就已經知道"這件事",前夫回答是,且他希望我回去所以沒提告,那只說這件事能認定是指通姦嗎??(這些對話都有錄音)
另外還有和誘罪部份,前夫於89年7月屢次叫我去他家住(在家人都聯絡不到情況下),並在12月懷孕(在去他家住時),當時未滿18歲,之後有辦結婚,現在離婚了,那還可以用和誘罪告他嗎?? 謝謝..


不好意思..我想問個問題
我目前做某間超商的大夜班人員
我目前滿16歲未滿18
沒有勞健保、似乎有團保而已,
事情是這樣的
前陣子因為我們剛開始推免費的會員卡
我迷失了自己
擅自將客人消費所得的點數
存入我的會員卡
我是看到熟客,才會做這種事情
因為熟客不拿發票..我的小聰明作祟
事後 我也覺得這是不對的
而後東窗事發
店長是不打算提告也不報警
只是因為公司還在查這件事情
公司來到店內看錄影帶
看到我有拿報廢的商品回家吃
只不過店長是因為有允許
我才會拿
我剛進去半年 我並不知道
報廢不能外流
因為店長說可以帶回家
我大夜班會跟店長交到早班
相信這應該有拍到
我想問店長有可能賴到我頭上嗎....
因為我們是比較少人的超商..
所已報廢量很大...
我當初想要貼補家用而去超商工作
我怕因為這樣沒了學校 又要背負債務
現在薪水店長扣在她那裡
我承認我犯了錯
也懂敢做就要有勇氣承擔
只是我不想讓我媽擔心..
我想問如果提告 我會被判如何..






事情是這樣的,
我用了FOXY下載影片
片名為高雄市英X國中女同學打手槍
因為軟體本身缺失,
所以導致我分享出去而變成一個媒介
所以警察找上了門做筆錄而他也有全程錄影
在一問一答下我也很老實的講
他問我知不知情 我告知知情但是我不會使用關閉分享
而我並未滿18歲 我16歲
事後我問員警會不會有後續偵查行為及我會不會有紀錄
員警告訴我不會只是做個調查
那麼我想說沒什麼了,
日子一天一天過去
就在昨天收到一封信
要我X號跟X號去少年法院開庭
而觸犯的法條是
違反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現在我是整個很懊惱
當時都說不會有紀錄了而現在開庭就等於說會有紀錄
通知書都寄去學校我要如何是好...
我只不過是在無知的情況下觸犯法律
在家裡看影片也會受罪...
我想請問
我觸犯這條法律對我本身會有什麼影響
而我該如何對自己自救
現在真的一個頭兩個大了...

回覆 killer淡藍〞 的發言內容:
事情是這樣的,
我用了FOXY下載影片
你這是少年調查案件。
如果您在南部,可請你父母親來電預約時間詳談後續處理事宜。請幫忙到本所官網首頁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今天下午來位警察
說有人提告 家人 "妨礙電腦使用"
可是我的家人 幾乎 不用電腦
只有我在用的時間比較多
我是有拿家人的資料去辦一個遊戲交易網的會員
那時未滿18歲 無郵局.銀行 所以有經過家人同意 才申辦這遊戲交易網的會員
而近1個月前,堂妹想賣網路帳號,但是是二手帳號,所以請我幫忙她賣掉
我就幫她賣,可是因為二手的關係此帳號的會員資料,不真實,但能更改遊戲 官方的密碼
因位也不知道上一任玩家申辦狀況,而就這樣幫她賣掉,問題是我幫她賣給了下一個人
而他是有提出相關被盜的問題的質疑,因為我也是幫賣此帳號的人,所以我也無法確定
會不會被盜,更何況我堂妹也無法確定是否被盜....
我有拍下我跟買家的對話圖
那現在該怎麼辦?該怎麼做?






依您所述情形,應係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本件既在先前已承認相關事實,故建議您在處理上設法爭取緩起訴處分,或許是較為理想之狀況。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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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機車失竊,7月份抓到小偷,機車後來在路邊被警察找回,不過車體以被撞到變形無法騎乘,對方未滿18,而對方父母也不太想處理,所以只能打民事求償了,能求償時法院會通知我們嗎?是直接向對方監護人求償?
目前因為對方不處理,所以我現在也不知道怎麼辦,大致上有2種處理方式
第一:直接把車拖到機車行修好,在跟對方求償,不過因為機車壞的太嚴重,修好的價錢都能買中古車了,而且現在車子這樣我也不放心,怕無法跟原來一樣,怕以後車子毛病會很多,所以這打算不太想實施
第二:直接把車子報廢,然後買中古車,我是偏向這個方式,不過不知道要如何求償跟處理,我能直接報廢然後買中古車在把原本車子折舊金額減掉車子報廢金額跟法院求償嗎?還是說車子在求償結束前不能報廢只能報修?還是說暫時都不能動?目前暫時放在警察局,不知道要怎辦
因為車子失竊.我沒有其他交通工具,目前是跟親戚借車子通勤,雖然無實質上的交通支出,不過也確實造成我的不便,這方面能比照租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支出金額來折算跟求償嗎??



在7/9號傍晚5點40幾分下著小雨車輛多
我行經一條雙向直線道 我是直行車
那條路沒有路口
我就跟在一台汽車後方行駛,也有保持行車距離
隨後大概其道到路中央,只見汽車往前開走之後
馬上有1台電動車雙載(駕駛跟後座都是未滿18的高中生,我已滿18也有駕照)
要從我的右邊直接逆向橫跨雙向道往我左邊穿越
結果煞車不及迎面撞上雙方倒地
當時我跟對方立刻起來,我詢問他要不要叫警察來
他說不要,我說那之後的車子維修費你要全出嗎? 他說好,也留下聯絡方式
後來車子都牽走了要離開時,應該是旁邊店家報警的,警察就上來詢問了
後來就照流程這樣走,也有做筆錄,筆錄上我時速寫50公里和事發經過
但我不知道那條道路限速多少
然後隔天我就把機車牽去車行估價,估完是14200 ,對方家長表示是否可以只賠1萬左右就好
我今天又去給我朋友估價,因為朋友所以有少收一些,估完是13000
對方家長說今天7/11 17:30之前要與我聯絡,到現在也還沒有電話,也有體諒他是上班族所以沒多說啥
我想請教的是,照目前我所敘訴的事發經過,誰的肇事責任比較重!!
如果對方不願意照我的和解條件(車子全修好的費用)和解,我可以怎麼提告他??
懇請解答><
補充* 今天中午也有去大醫院驗傷了

本件最終還是得等到初判表出來看上面的肇事因素分析才能確定責任歸屬,另外如若本件依肇事因素分析結果,您是同時有部分過失的情形的情形,則對方在民事部分得以此主張與有過失主張酌減損害賠償金額,在刑事部分,若對方因本車禍而受傷的話,則即使您的過失占的比例極小,但只要過失的存在,也還是必須擔過失傷害罪之刑事責任。
另外,本件若依肇事因素分析結果,對方有過失者,則您亦可依醫診紀錄等資料提告過失傷害罪,並請求此部分損害賠償(務必一併依法請求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擔)。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