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你好:
本人住在台北,7/6跟隨車隊出遊,下午在彰化市龍延北路266號發生車禍,我騎重機上坡(時速約30公里),對方下坡速度很快,看到我緊急剎車,後輪鎖死失控就撞上我重機左側..因為我戴安全帽及穿著防摔衣,所以毫髮無傷,後座老婆左手挫傷..對方因為未戴安全帽+無照騎車(未滿18歲),所以頭部傷勢較重,其他就是全身的皮肉傷,後來車友幫忙叫救護車即報警,車上裝的前後行車紀錄器影片也交給警方了,目前對方還在住院(7/9有下去探視及每天電話問候)...目前台北原廠就外觀估價為17萬多(因為拆開還不清楚還有哪些有損壞),對方家長也說因為小朋友未出院不願就賠償問題作處理,一切等小朋友出院再說
請教一下律師,目前就只能等30天後的車禍初步鑑定出來才能開始談賠償問題,還是可以如何進行下一步...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之言行不一定會構成妨害名譽,且縱使您匯款,他還是可以告你,最好是雙方簽立一個書面之和解書,並註明和解金額及對方願意就此事拋棄對您之一切民刑事請求權,對您比較有保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已滿十六歲,若為自願,非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惟若對方為未滿十八歲,為性交易之行為,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除非您爭執雙方無金錢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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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很明顯就是犯了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
原則上是會判刑起訴的 但也不是沒有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成功處理相關案例的經驗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46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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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事實:本人經由網路認識一個徵求男友的女生(剛滿16),該女生聲稱急需幫助,本人出於好心之下,無條件給予女方數千金錢,零食及優遊卡
以助其解決沒錢吃飯,生活的困境
及後女方說對本人存有好感,並且提出如果本人幫女方繳付數期房租,便願意與本人成為男女朋友,因本人久未戀愛,故答應其要求
及後本人出於一時之色心,向女方提出要有性行為後,才幫助女方繳付房租,女方亦答應本人要求,
後來本人認知到這是件錯誤的事情後,多次婉拒女方,但女方卻多次苦苦相求不放,本人鑑於想與女方成為男女朋友,也不想看到女方因欠租而流離失所,故答應了
當本人與女方發生性行為後,亦應諾幫助女方繳清房租,女方要求成為男女朋友
主觀面:本人當初是出於好心無條件幫助女方,後來是女方需要男朋友和繳付房租,一時起色心才附加條件,
之後也覺得是否做錯,多次拒絕,但不敵女方之相求,但本人之原意只是想成為男女朋友,並且有履行男朋友之責任(細心照顧,助女方找工作等等)
問題:假設有一天女方(滿16卻未滿18)心生反悔,對本人提出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之告訴
1.因非現行犯,性交易之證據為何?(留有上述之事實網路對話,但性行為後並無確實證明曾有性交易之言詞)
2.如受警方之筆錄,應如何應對?坦誠自白,又或者堅決主張只是男女朋友之互助關係?
3.因本人是在台讀書之僑生,又可主張什麼權利,假設真被判決此刑責,又是否有緩刑之空間或以罰款抵銷刑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們確實以男女朋友交往所發生之關係,當無構成該條之適用,所以應保留您們交往之證據,以免將來吃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某天晚上下班回家途中,騎經一店家前停有一紅車,(兩人追逐嬉戲)突然一名行人衝出來害我摔車,本人外傷不嚴重,但胸口有挫傷.頭暈暈的,診斷證明中有提到胸口挫傷,之後我還有請醫生加註身上多處瘀青,對方右手肘和左腳擦傷,傷口流血看起來較嚴重,雙方在醫院包紮完後,就各自回家沒有再聯絡,本人有去找警察詢問,不過警方說要30日後申請事故分析評判表,拿到評判表後上面是標註說未依規定行走斑馬線、責任在行人身上,但是沒提到那部紅車,因為警察來之前那輛紅車就被移走,所以警方就沒有記錄進去,後來我方的保險業務幫我跟對方要求賠償大概僅2600,但對方姑姑認為我應該找那輛紅車要錢,然後說她沒錢,小孩(對方未滿18)的父母都不在(離異?),是她這個姑姑一個照顧他,又說她醫藥費花了1萬多沒錢...等等,其實聽業務員的轉述,讓我覺得...好像都是我的錯,我受傷又不重,對方又可憐,要的金額又不多乾脆不要,和解書簽一簽就好了...但是就是因為要求的金額不多,你卻哭窮說付不出來,又被我的保險業務這樣說,讓我覺得很難接受,本來醫療部分+衣物+精神撫慰約3600左右,但業務說我傷的不重,不要用精神撫慰、改用薪資這個名義跟對方提2600(也許是我的業務理解錯誤),既然已經開口那我沒說甚麼,結果對方還是嫌太多或者認為他們沒錯? 其實還沒加上機車車殼磨損,如果要更換車殼費用更高,只是當初在醫院就聽說對方姑姑自己撫養,所以才想說還能騎就不要修理....現在我的業務提出一個方法,她說對方向我方申請強制險,那先將對方說的1萬多(暫定)匯入我戶頭,扣掉我要求的2600剩下還給對方,那和解書上就寫說對方已賠償我方之類的,目前還不清楚對方如何回應,但我想問的是...如果對方仍然不肯,那我該如何走下一步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自願會影響對方的刑責,且女方說詞若反覆,對女方也會比較不利,本件仍可委請律師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對方無和解誠意,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又關於對方恐嚇之部分,若有相關錄音,亦可一併提告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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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三貼,我也未滿18歲,但很守規局,騎在直路上,後來有一個阿嬤突然沒有打方向燈直接要迴轉去對面,我不知所措當下立刻跟他方向轉,然後我胸口是被阿嬤的摩托車鏡子打到,我的機車上面也沒有任何擦傷,我當下停下機車,馬上下車看阿嬤的傷勢 但是也不敢移動她,所以在一旁等候警車跟救護車的到來,之後阿嬤住院了,四五天,我們每天都有去看,每天都關心,一直到她出院了,本來想說過幾天談和解,他們卻打過來說之後再連絡,我方就等待電話,結果昨天打過來說要和解,結果隔天沒想到出面的不是那阿嬤,反而是她的兒子,還說甚麼帶了一個結拜的老大= = , 一開口就是談錢,沒有問情況,還誤會我說我狀的當下要跑掉 說甚麼我是被人家攔下來的=口=,一開口就說甚麼 要我方賠他們16萬,說甚麼他們是開麵店的 說甚麼我撞了他們 他們不能做生意說甚麼月收9萬 他們有請員工 員工的薪水 房租都必須要我方負責 , 請問 是誰的錯呢?





律師您好:
我想問的是,去年大概8月快9月認識一名女孩子當初不知道是未滿18歲,
因為看型身材以及樣子像是成年人,所以認識了一段時間之後就發生性關係,而後在這兩個多月內由於她多次跟別的男人來往並發生關係及與我提分手,而我當下氣不過就使用手機的Line傳一些訊息恐嚇她,說不跟對方分手而跟我在一起的話那男的會被我老大找然後出事情,但之後我們也沒在一起,只不過她跟那男的分手了,事後我以為沒事情,結果在12月初的時候警察派人到家裡直接把我扣押搜房子以及上手扣進警察局,而做筆錄的時候對方有拍下照片使用Line我恐嚇她的那段語言,然後也說有發生過性關係,女方滿16未滿18,但是我說雙方是自願下,雙方家長都知道,但是我的Line早就沒有那段訊息了,因為刪除了,而所以做筆錄我不承認,但是我還是被扣押上了士林地方法院,回答的依據一樣是我沒有恐嚇過她,但是我有承認是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但結果還是保釋出來花了五萬元。
檢察官在最後的時候叫我跟對方私下和解,不然會很麻煩,我拿到的單子是刑事訴訟。
而出來之後找對方談,報警的不是對方家長而是女的學校導師,而目前對方家長沒有提告,但目前和解金還談不了,我要顧家跟媽媽,所以目前只有我賺錢壓力也很大,對方開口說6~8~10萬行情價,而我自己能力只能拿出2萬元,請問要怎麼辦?對方說的那句話行情價是否可以判為對方家長是有策劃過的計畫?
他們沒有任何證據只有拍下那個Line的對話圖片。
我本身目前25歲,
而我現在也是碰到了滿16未滿18發生性關係以及恐嚇這兩件事情,
滿16未滿18是民事訴訟嗎?無法撤銷?那我會怎麼樣嗎?我沒有前科。
麻煩律師先生請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當初有收到法院的備查書
協議書如下:
就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車輛、及投資款項,協議繼承方案如下(妹妹的父親簡稱之為阿伯):
一、 被繼承人位於桃園之兩間不動產,協議由妹妹之監護人(阿伯)販售,販售之價額扣除應返之貸款金額前已繳交之貸款後,全數撥入阿伯與媽媽生前所開之公司(簡稱x公司)之存款帳號內
二、 被繼承人之其他不動產,立協議書人哥哥與我軍拋棄繼承,同意由妹妹單獨繼承。至於,上開不動產所遺留之債務,均與哥哥與我無關。
投資部分:
我與哥哥自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後,就x公司之所有盈餘各得享有各20%。兩人總計40%。
車輛部分:
由妹妹單獨繼承之
債務部分:
任何債務均與我和哥哥無關,均由阿伯單獨負責,不得異議。
辦理方式及期間:
一、 我和哥哥於交付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所需辦理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予z律師辦理拋棄繼承後,立協議書人阿伯亟需立即個別給付我和哥哥新台幣 元,不得異議
二、 x公司之變更登記,立協議書人妹妹及法定代理人須於我和哥哥交付上開文件時,一併辦理登記。
三、 立本協議書後,若英辦理各該繼承事宜須立協議書人交付各開文件,均不得異議
被繼承人前控訴 及 返還新台幣 元之訴訟所得之款項由三位繼承人均分。
至今,x公司之40%股份未登記至我與哥哥名下,也不曉得此公司是否正常營運
桃園不動產部分,所有人已不是妹妹或阿伯,代表已售出,我和哥哥均未被通知
關於這兩點,是否可以主張此協議無效或是有其他方法呢?




早上時我要去打工 (假日)
由於我是學生而已 所以未滿18騎車去打工
去的路上(我直線行駛中) 突然一台車轉彎過來
我雖然有按煞車但是還是來不及 跟他撞到 我們兩個都倒地
可是我只是小擦傷 對方卻比較嚴重 (對方是一個老婆婆 她也是無照
警察那些都處理完後
我們去看它們 看了幾天 我們也有順便問說 是否要和解
對方說 到時會打電話跟我們說 到後來對方卻都沒有通知
我們也沒送和解書 警察就找我們˙ 叫我們去和解 對方才出現
和解時對方要求金額過高 我們無法承擔 (對方要求金額不包括強制險
我們也很有誠意要和解 可是金額真的太高 對方卻不看路權誰對誰錯
就咬定我無照 要我陪賞 (我心想她也無照ㄚˊˋ)
後來我們和解4次了 都不成立 最後對方卻告我過失傷害!!!!!
我該怎麼處理!? 求解
雖然我知道我有錯 我也有誠意要和解ㄚ 可是真的金額我負擔不起ˊˋ

早上時我要去打工 (假日)
由於我是學生而已 所以未滿18騎車去打工
去的路上(我直線行駛中) 突然一台車轉彎過來
我雖然有按煞車但是還是來不及 跟他撞到 我們兩個都倒地
可是我只是小擦傷 對方卻比較嚴重 (對方是一個老婆婆 她也是無照
警察那些都處理完後
我們去看它們 看了幾天 我們也有順便問說 是否要和解
對方說 到時會打電話跟我們說 到後來對方卻都沒有通知
我們也沒送和解書 警察就找我們˙ 叫我們去和解 對方才出現
和解時對方要求金額過高 我們無法承擔 (對方要求金額不包括強制險
我們也很有誠意要和解 可是金額真的太高 對方卻不看路權誰對誰錯
就咬定我無照 要我陪賞 (我心想她也無照ㄚˊˋ)
後來我們和解4次了 都不成立 最後對方卻告我過失傷害!!!!!
我該怎麼處理!? 求解
雖然我知道我有錯 我也有誠意要和解ㄚ 可是真的金額我負擔不起ˊ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