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規定販賣第三級毒品,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屬重罪,且刑法修正後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採一罪一罰之原則,故而本件若遭查獲之販賣對象有數件者,則恐怕罪責不輕,加上涉有尚未遭到查獲的上下游會有串供、滅證等可能性,一般實務上交保難度很高。
本件既屬事證明確,後續建議您們委請律師為被告辯護,俾以爭取較低之刑度,甚至看看有沒有爭取緩刑的機會(此部分要看案件事實有無符合),如此應較能維護被告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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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已離婚,有個男孩六歲,我是監護人,而我的前夫擁有隨時探視權。
他這幾個月一直逼迫我讓小孩跟他住,否則他會高舉著他的『隨時探視權』,每天晚上來我這裡,要求陪小孩。最近,我把小孩從幼稚園接回我爸媽家吃飯後,他就會打電話說要過來,因為我爸媽不歡迎他,我家也不想讓他進來(我在爸媽家附近有住處),而他說他有權利看小孩,因此我就會把小孩帶下樓去,在附近找個地方讓他陪伴小孩。
然而晚上有很多事情要做,比方吃飯洗澡寫功課,他這樣每天晚上來,我們的作息被打亂,晚上得在外面不能回家,只因為他要陪小孩。我跟他說,這樣影響我們的作息,小孩該洗澡睡覺的時間還在外頭,而我本身也會覺得生活被干擾,但他說誰叫我不讓他進我家?這是我要自己解決的問題。
每天晚上這樣,真的讓我很累,壓力很大。隨時探視權可以這樣濫用嗎?前夫無法溝通,硬要每天晚上來,我該怎麼辦?


大律師您好,
有個問題請教,假如我們在刑事訴訟過程說為被告身分,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某些原告的不利證據,檢察官會不會針對證據主動將原告列為被告?還是我可以另提案訴訟?事情敘述如後:
我與某公司有債權關係,依法查扣該公司電腦等物品,原告為證明其中查扣之電腦為個人所有,非公司物品,找一聲稱電腦所有人當事人提示某電腦商家開立的發票,並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期間原告堅稱與電腦商家毫無關係,該電腦為新品交易等等,由於該電腦一看便知使用已超過一兩年之久,絕非數日內新購的新品,後雖經判決我勝,電腦也因拍賣不成由債權人承受,現那人告我在查扣期間偷窺其電腦,我為了證明該電腦絕非發票上的交易新品,在未上鎖之電腦中無意發現原告竟是該電腦公司顧問,並曾以該電腦商家名義對外採購,足證彼此關係不尋常,發票也是臨時開的假交易。



我前夫是外籍人士
他的居留證住址是我家,導致他的信件全部都會寄到我家,
而且未來如果我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目前兩個小孩,監護權一人一個)
法院說這樣會有 信件無法送達的問題 導致案件無法成立
所以我必須讓他居留證上的住址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有請他去修改,但是他一直不肯去處理,
我有聽說只要登報三個月,就可以讓他的居留住址無效
請問:
一.登報期限確定是三個月嗎?頻率是每天還是幾天一次?
二.這樣登報費用大約是多少?或是有限哪間報紙或者是有哪間比較便宜呢?
三.當他的住址無效後,是否會被警方關注或是搜尋等等對他會有哪些影響?
四.登報內容要注意些什麼?可以麻煩列個範本讓我參考嗎?
五.他有一個孩子的撫養權,如果住址無效後是否會影響孩子的部分?
(孩子目前都是由我這邊安頓,他只有偶而來看一下孩子並幫忙支付開銷)
六.登報期限到了後,我後續該怎麼做才能讓他住址無效?
麻煩律師們為我解答 感恩!!












您好:我想請問我爸爸(我是他女兒)今年83歲想與大陸老婆離婚.但是對方不願意離婚請問該怎麼做?我爸是老榮民跟這大陸老婆結婚想說會互相照顧.但是他完全沒做到.我爸除了高血壓外其他都很正常.最近他住院他老婆不願去照顧他我們打給他回我們說 他在長庚做看護1天2千多元雇我爸沒錢不願意.平常只要在台灣1年12個月有8個月再做全職看護.我爸食衣住行都自己來.一回來就撿一堆亂七八糟的東西回家把家裡用的跟垃圾場.跳蚤.蟑螂老鼠一堆.有拍照.房子目前是我哥的名子.我爸出院後安排在小港那邊住因為家裡不能住人.我們長期沒跟父親住是回去才看到.現在想說打掃但是又怕大陸的月中回來進去沒2個月又恢復髒亂.我爸更本不能回去住.可以請我哥換鑰使不讓他進去嗎?這樣會違法嗎?這樣處理請律師花費會有多少??麻煩可以盡快讓我們知道才能處理麻煩你們.


律師您好:
外公因精神狀況,無表達自身之行為能力,被法院宣告禁治產,外婆是其唯一法定代理人
外公外婆只有兩位女兒,苦無兒子繼承香火
外婆不識字但20年前與其兩位女兒口頭約定其遺產分配方式,一間房子給小女兒,土地給大女兒
最後一間外公外婆住的房子,給其願意跟外公姓(從母姓)的孫子(或其母親),兩位女兒皆同意
(在場雖有其他人,但另外兩人皆為兩女兒之丈夫)
因小女兒與其丈夫不同意外公外婆的要求,最後決定由大女兒未出世的長子來繼承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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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前,小女兒要求先賣掉當初說好要給她的房子,外婆同意後,房子未過戶給小女兒就直接賣出,由小女兒出面跟買家收款(不知是現金還是匯款)
大女兒帶著三個子女與外公外婆同住,小女兒也在賣房後從此近乎人間蒸發
三個子女從小就鮮少看見自己母親的妹妹前來探視外公外婆,就算外公外婆住院也不聞不問
小女兒偶而過年會回來一下(大約10分鐘,但絕對不會超過30分鐘)
把外公外婆完全丟給大女兒扶養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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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過世前2年,大女兒與丈夫離婚後,在外婆同意下賣了當初說好給她的土地
民國99年1月,外公不幸因急性疾病過世,小女兒這時出現,表示會全權處理喪葬事宜跟費用,但是外公過世的保險補助金等要全數給她(大於喪葬費用),並且催促大女兒盡快辦妥除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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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大女兒除籍事宜辦妥後,小女兒便要求分配外婆現居房子的繼承權,主張賣房分錢,
並且要求大女兒支付喪葬費用,大女兒與外婆多次聯絡小女兒未果,只表示要賣房分錢,
其他都不回應,遺產問題遲遲未有結果
時至今日,外婆身體每況愈下,擔心如果她不在,小女兒會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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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女兒跟外公姓的那位長孫,想請律師們給小的法律上的問題建議
A2.當初遺囑為口頭約定,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跟外公姓的孫子是否因此具有繼承權?
A3.外公生前遺囑由外婆決定,其過世後,是否當初的決定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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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可賣掉自己的母親唯一可以住的房子,也吵著要分錢的小女兒,讓人心寒;
因長年不見其的外婆,口中念念不忘的說著『她(小女兒)何時會回來看我阿?』,讓我心酸
感謝看完此篇長文,與幫忙解答的律師大們



請問律師
我服務的學校某位老師在全校校務會議上指明道姓,說我在今年的5月7日不願意幫他協調更換導護輪值(因為他隔天要請病假)。又說我在他提出要求協調更換導護輪值時回應他:完全沒有辦法提供他任何協助,無法幫忙。在全校同仁面前將我形塑成一個眼見同仁生病還硬要他拖著病體找人更換導護輪值,也不肯伸出援手幫忙的壞心人形象。
我們學校的校務會議有全程錄音,請問這位老師這樣的發言內容可以構成妨害名譽嗎?
事情經過是這樣:
5月7日當天這位老師不願意與他人更換導護輪值。
因為,他說他是請病假,應該要由候補人員遞補才對,
所以,我明確的告訴他,學校的導護輪值辦法規定請公、差假才由候補人員遞補。
而此時這位老師也拿起導護輪值辦法認真的詳閱後發現規定確實如我所言,
而我也告訴他導護輪值辦法也規定請病假要由當事人自行找人更換後告知學務處,
如果當事人找人更換有困難學務處才協調更換。
但這位老師仍繼續嚷嚷他不要換、他為何要換?
我只好請這位老師自己再想想看,下午三點前告訴我看他到底決定要怎樣。
此時,這位老師突然情緒失控,在導師室大聲吼叫說:「我不換,我明天來,我每一個教室都走進去咳兩聲,我要來站給全校看」。
在這種情況下,我只能選擇逃離事故現場,因為我希望我離開後能讓他冷靜下來,好好想一想自己這種行為對嗎?
到了下午三點,想當然耳,這位老師沒有任何表示,
所以,我只好依照導護輪值辦法規定,將導護日誌放在這位老師的桌上。
當天導師室有不少同仁在場,我相信要求證並不難。
兩天後的下午,我到這位老師桌上要收回導護日誌,準備交給下一位導護老師,
但這位老師的桌上跟附近都找不到導護日誌,
回到學務處辦公室正好遇見這位老師在處理學生的事情,
我問這位老師導護日誌在哪?
這位老師回答我:「不知道、不要問我」
我只好自己想辦法找回導護日誌,
也沒有再跟這位老師說任何的話了
接下來,這位老師就在全校校務會議上對我指名道姓做不實陳述
我認為這位老師在會議上的陳述已經傷害到我的名譽
若想告要如何提告




一開始我是在網路購物買情趣用品
我是宅配到超商取貨的 當我取貨之後
過了一兩天 一名自稱是網路購物網站的客服人員打電話給我
說由於他們的操作疏忽導致我的付款變成要分期12次繳費
避免我的戶頭被扣款,要幫我取消這個流程
他就問我有沒有金融卡,我回答他我只有郵局的
他就說要幫我聯絡郵局的人員幫我操作解除這個流程
之後掛斷電話,過了十分鐘左右又有一名自稱郵局的人員打電話給我
也是說要幫我取消分期12次繳費的這個流程
之後他叫我把金融卡裡面的錢都先領出來在把密碼改成123456
方便它們作業
可是裡面還有幾十塊
我就一直說沒差,他蠻堅持我要領光的
(我現在想想他一直堅持要把我裡面的錢領光是不是要讓我像是要賣給他們戶頭?)
後來我好像說我要忙他就說隔天晚上在與我聯絡
到了隔天晚上那個自稱郵局人員又打電話給我說
我現在方不方便把金融卡寄給他們
他們還指定要全家便利商店的宅配通
說他們跟他們有合作,態度也比較好...之類
之後我到了全家便利商店他再度打電話給我
他就說要用小本子或者甚麼東西將金融卡包起來
再寄送過去給他,他就告訴我地址,姓名,電話
之後我就寄給她了
隔了兩天,這兩天中有一直問我有沒有確定寄出去
還叫我去全家便利商店詢問,與貨品追蹤號碼
之後她收到之後,晚上又打電話給我
說我的金融卡這樣還是沒有辦法取消
需要一張裡面存有一萬元現金的金融卡當擔保人
一直叫我去借 ... 不然沒辦法取消分期12次繳費的流程
最後我就打電話給購物網站的客服人員詢問
客服人員跟我說根本沒這回事,說我被騙了!
我才驚覺有異趕快線上165報案
後來有165的專員打給我說叫我先把郵局的金融卡先停止服務
我打電話去郵局之後,郵局的客服務人員說我的帳號已經變成警示帳戶
沒辦法停用,後來165的專員又打給我
叫我趕快去警察局備案,去警察局之後就開始詢問我事情經過
因為被列成警示帳戶了所以被當成嫌疑人函送
以上是大約3/24開始3/30去報案
因為也沒有危機意識,想說我也真的就是被騙的應該不會怎樣
所以也沒有蒐集證據,到了前兩天6/26去偵查庭
(我講一下重點)
當時都不太懂法律,也很緊張。
檢察官問我說我既然是貨到付款
甚麼郵局帳號甚麼的資料都沒有讓購物網站知道
為何對方(詐騙)會叫我把金融卡寄給他?
我回答當時我沒有想那麼多因為我是買情趣用品
不想讓人知道。
檢察官又問我是否知道把金融卡寄給別人可能成為詐騙集團的詐騙工具?
我回答知道。
再來又問我.....(有點忘記)是否認罪 ?
我想了一下感覺好像不太對阿
我回答不認罪。
檢察官問我那為何剛剛問你是否知道這樣可能成為詐騙集團的詐騙工具,
你回答知道,為什麼現在卻又不認罪?
我回答因為我當時沒想這麼多,因為我買情趣用品不想讓人知道。
接著也是問我同樣問題。
最後檢察官就說好,我知道你的意思了。
叫我回去準備購物網站的購買資料再寄去給地方法院。
(我回答知道寄金融卡會犯罪,會造成甚麼情況呢?)之後在回家路上我發現我手機裡面有一段與詐騙集團對話的錄音
不知道這個是否能成為證據?後來我與家人才積極的去蒐集證據,
本來要去超商調監視器的錄影紀錄
但是因為時間實在是過了太久,紀錄被刷掉了
又跟超商要當時我寄金融卡對方簽收的單子
他們說沒辦法幫我拿到這份紀錄,這部份是要跟宅配通拿嗎?再來我又找到當初寄送的地址,今天可能要去那個地址問看看有沒有監視器的錄影紀錄。
再來我想去調受話記錄,不知道這部分是否能成為證據?
還有甚麼辦法能夠成為對我有利的證據嗎?
我是真的被騙,21歲剛出社會就被騙 ...
希望律師大人能提供我有利的建議,非常感謝!



所謂「核課期間」係規定應課稅之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此期間則不得再行核課,即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最長為7年,其核課期間則按同法第 22 條所規定之起算日開始計算,而贈與他人財產超過當年度之免稅額時,依遺贈稅法第24條規定,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故未申報贈與稅而逃漏稅捐時,應以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7年(贈與行為發生後第31日起算7年)為其核課期間。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
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 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 條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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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小女子不小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po了一篇如下的拍賣內容,被檢舉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需要到案說明,但我剛上網查了一些一樣在不知違法情況下網拍的民眾有同樣困擾,直指在網拍起始時到被檢舉後過程中,並沒有收到任何警告或者下架的通知就直接被罰款了,孰不知我該如何因應?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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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奇摩新聞報 美國時代雜誌評選出十大現代人最佳的營養食品。這十種食品依次是:番茄、菠菜、堅果、青花菜、燕麥、鮭魚、大蒜、藍莓、綠茶和紅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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