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底發生同一車道的連環車禍,共三台車,
車子受損情況是第一台跟第三台無損壞,
第二台前後保險桿跟車燈損壞,車禍隔天車上3人宣稱頸部挫傷,
過一個月後我申請了交通事故初步鑑定,
結果是第一台及第二台: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第三台(我的):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因為第一台無損壞,所以車禍後一直是我跟第二台車主在協調賠償事宜
現在要和解了
對方的單據(修車+看診)約四萬六,我的保險公司願賠五萬
但是對方不滿意,他認為修車期間跟看診的的交通費加精神賠償
總共要拿到十五萬,而且聲明小於十五萬就等著上法院
(對方修車跟看病都花了2個月)
我的主張(還沒跟對方講):租車費用只能算14天是二萬八,加上精神賠償一萬二
所以我和保險賠償對方共九萬
1.我的主張這樣合理嗎?
2.如果我上法院後,會對我不利嗎?
3.該怎麼做比較好?
4.有需要的話,我要委任律師陪同,請與我連絡(對方住台南)
謝謝


一、先給個觀念,實務上車禍事件的和解金額,「合不合理」並不重要,雙方能不能接受才最重要。以你的案件為例,對方受傷,所以你會有刑事過失傷害罪和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而就算你算出來的金額多麼合理,只要對方不接受都沒有用,因為他對你不是只有民事求償權,他還可以告你過失傷害(這是他的籌碼),所以通常被害人會抬高和解金額,以換取他不對你提告,這是被害人的想法。二、同樣的,你開出來的金額也應該綜合「民事」和「刑事」部分,你有沒有發現你提出來的「九萬」都是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刑事部分」你沒考量進去。一般而言,過失傷害罪未和解,法院不會給緩刑,所以如果判你拘役三十天,你就要繳給國家三萬元,外加「過失傷害罪」前科一條,判兩個月的話就要六萬元了,對方也是抓準這點跟你「嗆聲」的。三、所以能力範圍內適度提高一些和解金額吧!另外也可以向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畢竟有個人居間來幫忙喬會比較容易成功,如果日後無法達成和解,也可以顯示我們至少有積極在處理。四、以上,謹供參考!







(1) 滿7歲而未滿20歲依民法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和解契約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母親)的「允許」或「承認」,或者直接”代理”來簽,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依照您的敘述,您母親無法出面,而是只能以”自己的身分”簽訂和解契約,而非由母親代理簽訂契約,所以並不是用委任書的方式。您可以請母親簽一份「允許未成年子女與與保險公司簽訂和解契約」的書面,聲明法定代理人已允許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自行和保險公司簽訂和解契約,並簽名蓋章。或是當您簽完和解契約後,再讓母親簽名表示已承認和解契約,這樣子契約也會具備法律效力。不過一般而言,還是由法定代理人簽立,會比較慎重;不然在您母親同意您簽立後,在簽立時,找個成年人陪同去也是比較恰當的;不然就是要以您母親為您法定代理人之名義簽立,這時候傳真可以佐證用,但還是要補寄正本比較妥當。
(2) 另外,和解契約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以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因此當事人在簽完和解契約後,原則上是不能再對和解內容進行爭執的。所以您應該在接受和解條件的前提下簽署和解契約,例如保險給付額、保險事故損害自負額、不得再向法院訴訟等條件,如果有不能退讓的部分,也要盡量爭取。要注意避免在考慮未周的情況下簽署和解契約,導致事後想再對保險公司主張卻沒有辦法的結果。
(參照民法第77、7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於100年六月時我的朋友(稱為"甲"好了)因周轉向我借了37萬,因為多年好友一時心軟就借給他了,當時他開了他的支票給我,一張20萬一張17萬,而他又有在做二房東,怕我擔心他的狀況有問題,拿了2張房客(稱為"乙"好了)支票(101年6、7月才到期)共計29萬給我算是押票,當時心想乙也算知名企業,心想就算幫他好了但是不幸的是~甲的支票跳票了,也拒往了,人也帶著老婆孩子跑了,完全找不到人,又聽說甲的債務非常龐大,不只我一個受害,隨即我拿著2張押票去找乙,乙也氣呼呼說他被甲騙,甲跑路後給大房東的支票也跳了,他也是受害者!支票的話想等他公司的律師回應後再跟我聯絡。
之後乙的律師聯絡希望以票面金額的3-5折回收支票,但金額這麼低實在令人無法接受,但對方律師就是如此堅持也因我的到期日還很久也不太理我!心想不然等票到期好了,我拿到的票是乙的個人票,乙是一家公司負責人,支票沒有禁止背書轉讓,一張有甲的背書,一張沒有。
好不容易等到這一天,6/10到期的支票,6/11應該兌現,但是銀行通知跳票了!順便給了我票主委任律師的電話,我想票主應該是早有準備要跳票了!跟對方律師聯絡後,他只是淡淡的說當初要跟我和解我卻不要,現在等他跟票主討論完再說吧!我隨後與票主連絡,他說這是他公司與律師在處理,他無法做任何決定!
想請問
我該如何做才能確保我的錢要的回來? 對於甲已經不抱任何希望了,希望全寄託再這二張票身上了。希望大律師可以幫幫我。
謝謝,感激不盡~

茲因乙方承攬甲方務業服務業務,雙方同意訂立本約公共遵守,條款如下:
二.工作地址
三.工作內容:社區清潔等服務
五.付款辦法
六.賠償條款:若乙方於服務支社區造成物件毀損.遺失或社區服務缺失致社區向公司求償,甲方得視損害之情形向乙方請求賠償
七.契約終止:1.立約期間乙方無法順利履行本約第二條
2.本約字簽約日起生效(自101年5月7日起執行)
本人為清潔工作個體戶,當初X公司因自家清潔人員無法使客戶滿意,因此稱外包給我們,一個月來客戶對我們很讚許,六月八日突然接獲客戶處的大樓管理員來電詢問我們為什麼不做了?否則公司為何派人去看工作環境.我馬上打電話去X公司,得到的回覆是他們已找到人做.以上為本人與X公司所簽契約,合約載明期限一年,我是否能爭取此份工作或要求賠償?最令人氣憤的是公司竟然都沒事先通知我.我是否就這樣放棄?我該怎麼做呢?謝謝!

你好
今年四月底經營網拍的商品在我不知悉著作權的規範下,因為誤用了台灣代理的照片與部分文字敘述,因而在拍賣網站檢舉被強迫下架,那當下我就馬上撤下照片與說明,並於網站中公告說明說未維護總代理權易,也避免違法,所以不使用官網照片說明等等.
那於5月底又再次說明商品來源(國外公司貨),此時照片是自行拍攝的現貨照,沒商標出現,並於圖中央明顯標示說明照片是自行拍攝現貨照.
孰料,於6/4收到對方委任律師的存證信函,告知我違反著作權(第91條規定),傷害了該公司權益,造成損失,要我切結,並支付律師費等語,否則將依法追究.那如果因不知情而誤用欲和解,可與律師聯繫.(當天圖天全部撤銷,沒有商品文字說明)
我聯繫告知事情始末後,律師說他會轉達給該公司,那我再問需要用存證信函回覆嗎?他說都可以.現在我是該怎麼做呢? 被動的等對方載有動作嗎? 還是該回函採低姿態道歉嗎? 謝謝!

基本上,您在5月底使用的是自行拍攝的現貨照,原則上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因為著作權法是保護他人的攝影著作,既然是利用自己拍的照片,並不會侵害到其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至於之前引用台灣代理商的照片的行為,是可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但您可以主張自己是合法販賣物品,僅是在刊登時未經授權引用他人圖片。與對方和解的話,原則上對方就不會提告。但如果對方要求的和解金實在過高而無法負擔,選擇不和解來讓法院處理也不失為一種方法,因為依照實務作法,如果您的商品是真正的,並非仿冒的,引用圖片作為說明並非嚴重侵害著作權的情況,原則上法院從寬處理的機會比較高。而您在回對方存證信函時,說明您使用自己的照片著作,並無侵權即可。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專利行政事件,具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 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 有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本院設有民、刑事閱卷室,受理民、刑事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法庭錄音光碟之燒錄,民事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光碟之燒錄(限民事)。分述如下:
(一)民事部分:
1.當事人。
3.參加人。
4.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 三人。
(二)刑事部分:
6.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7.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
(一)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簿之聲請人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僅能閱覽,不得燒錄、攝影、影印、攜出。
(一)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付費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限民事事件始得聲請。
四、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1.填具聲請書親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台遞狀。
2.郵寄聲請書。
(二)傳真聲請: 注意事項:
1.委任狀未達3日者,收狀收據應一併傳真。
2.向聯合服務中心遞送者,應持收狀證或蓋有收狀章之聲請書副本至閱卷室辦理,勿重複聲請。
3.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之同意。
(三)電子傳送聲請。
五、聯絡方式:
1.民事傳真:02-23118738、02-23705764。
2.民事電話:02-23312874或02-23713261轉2216、2217。
3.民事電子信箱:readfile@judicial.gov.tw
1.刑事傳真:02-23118957
2.刑事電話:02-23114517或02-23713261轉8271、8272。
3.刑事電子信箱:casefile@judicial.gov.tw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第1項)。
2.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民 法第1174條第2項)
3.應備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請書蓋印鑑章。
(如拋棄人住居國外,得將其拋棄之意思及委任代理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及授權書〉持至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 )
(4)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 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父母、兄弟姊 妹生存或死亡及是否拋棄等情形,均應載明)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 繼承之人之證明)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