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天仁茗茶 105-06-30 16:28

請教各位律師大哥

小弟之前被詐騙一筆接近7位數的款項 

警察有抓到一名剛滿20歲的詐欺犯(剛記錯記成19歲,抱歉)

近日刑事民事判決都已經出來了

我也收到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了

我之前的委任律師是叫我去強制執行拿債權憑證

但由於對方20歲而且自稱詐騙的錢已經全部花光

名下目前沒有財產

他的父母也不願幫他還

他也正在服刑沒有工作

所以我如果去申請強制執行不但無法拿到錢還需支付執行費用

但是不執行又好像會失效

現在不知該怎麼做比較好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哥能否給小弟一些建議

麻煩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17:01

您好,

 

1、拿到債權憑證後只要定期去更換即可,沒有說一定要強制執行,可定期至國稅局查對方名下有無財產,在查到對方財產後再做強制執行。

 

2、因被告未滿20歲,是當時訴訟中應一併以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為被告,請求父母負擔連帶賠償之責。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天仁茗茶 105-06-30 17:0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拿到債權憑證後只要定期去更換即可,沒 ... (恕刪)

那應該是剛滿20(抱歉我記錯)

那時候對方剛好成年

所以無法對其父母求償

對方父母離異

對方父親名下有一間房子

本來談和解時對方父親本來願意拿他房子做抵押

但回去之後再聯絡時又不願意了

訴訟過程我已經花了十幾萬了

現在很擔心一直花錢但是討不回來

感謝陳律師的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若有列其法定代理人為被告,則可以針對其法定代理人來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30 17:42

您好!

若查無財產,可以向執行法院陳明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先繳納1,000元即可聲請直接核發債權憑證。等日後發現債務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時,再補繳按千分之八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bebebecall 105-06-28 14:52
今年三月份為了要執行一個影片剪輯專案,特地去蘋果專賣店買了一台全新的蘋果筆電,(34000元),作業告一段落後因個人財務吃緊就把該電腦拿到一家24小時營業的當舖典當,當舖人員當時稱3c產品只能周轉一萬元,而且要我一個月30天到就得去繳息,雖然與自己原本想像的新品典當價值應可週轉進兩萬元差距甚遠,但店家堅持也無法再爭取更多資金運用。 依照當舖行業管理辦法明訂,典當物品之滿當期限至少都要有三個月,而且三個月到了,還可以先行繳付這三個月的利息後再繼續質押才是,如果典當人沒有來繳付利息,也有規定當舖必須在滿當期限到期後五日才能流當該物品。 這台電腦假設3/10日入當,理應至少要到6/9日才算滿當到期,但我在6/7日打電話到當舖詢問要準備多少利息時,店員竟告訴我:他們3c產品只做一個月。稱在我的當票上有寫。我看了當票,才知道店家另外再旁邊蓋了一個章,寫著"因為當價過高所以期限為一個月"等字樣,還要我在旁邊簽個名。我才發現我上當了,他在文字中不但沒有明確把"滿當"字樣標示出來,而且要我在旁邊簽名來當做好像我確認過此事。整個回想起來,才了解這家當鋪的作法就是把該物品典當價值壓很低,然後用所謂3c品類會有大幅度的價格波動為由,來達到"趁人有困難的時期"再狠狠的將原本有三倍價值的比店占為己有並流當出售。 請問店家自己這樣蓋的一個字樣章與政府規定的營業規範相抵觸這樣可以嗎?我應該怎樣主張我的權利,我在典當的時候被要求要交出電腦的安全密碼,原本我也以為他們只是要證明我是電腦的主人而已,竟然這樣就把我的帳號整個在電腦上刪除還原原廠設定。我也擔心電腦裡頭的專案剪接資料也一併都被刪除了,損失慘重怎麼辦? 請大律師能建議個好方法,若委任貴事務所來處理這樣的事情費用會要準備多少錢呢? 謝謝! **我在滿當期限到期前兩天打電話去問利息電話都有錄音保留,電腦我也請蘋果店已經都為我開好購買證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9 0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雖然違反當舖業法的規定,不過當票上面已經約定滿當期限縮短為1個月,所以業者是否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涉及該規定是否為強制規定的法律爭議),本文認為有爭議。

2、本文認為可以先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倘若對方仍拒絕,可以嘗試提起民事訴訟

韋豪 105-06-28 10:09

我姊姊最近要結婚了,但是姊姊在民國94年期間有跟前夫生下一個女兒,前夫多次因沾染毒品的問題進出警察局,最後入監服刑時,姊姊受不了而離婚,當時的姪女監護權是雙方共同持有,但是男方家屬堅持要把姪女留在男方家生活,男方同意姊姊去探視但是不願意讓姊姊單獨與姪女相處(必須男方親屬在場的情況下讓他們碰面),離婚前姊姊就常被公公婆婆言語暴力的對待,所以姊姊在離婚後探視姪女時公公、婆婆竟然會一直當著姊姊跟姪女的面前故意講姊姊拋棄家庭捨棄女兒,而小小年紀的姪女還不清楚是非就聽信了公公、婆婆的話,公公、婆婆也常對姪女說父親是遠赴外地工作(當時還在監獄時),母親也就是我姊拋家棄子,而我姊姊越來越畏懼在男生家屬在場之下探視姪女,只能在入學、銀行開戶等等,需要雙方監護人同意才能辦理的事情時,見到姪女。

而在今年7月底姊姊要結婚了,前夫的姊姊(大致上都是前夫的姊姊在照護姪女,前夫還是離不開毒品)透過臉書訊息,聯絡我姊,大致上內容就是責怪我姊沒盡到照顧的義務又不放棄監護權也都不去探視姪女,而認為我姊姊要邁入新的婚姻,要我姊姊委任監護權給她。

我想要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

A 姊姊能否有單獨探視姪女的權利嗎?委任監護權以後呢?姊姊想等姪女在懂事一點才跟姪女解釋。

B 姊姊若委任監護權給前夫的姊姊,每月的扶養費是繼續支付還是可以不用支付呢?(當初離婚協議書上只有共同監護,沒有寫到扶養費這塊)。

C 姊姊有了新的婚姻,未來死亡時,姊姊希望這姪女也能分配到她的遺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8 10:16

您好,

 

1、委任監護權實質上監護權仍在您姊姊身上,除非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之監護權行使,才會發生監護權移轉變更之法律效果。

 

2、扶養費跟監護權之歸屬沒有關係,沒有監護權之人仍有每月給付扶養費給小孩之義務。

 

3、有無監護權都不影響小孩繼承的權利,未來姪女仍可繼承您姊姊之遺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6○6 號刑事判決

被告:羅女
選任辯護人:林俊賢律師
判決結果:緩刑貳年
 
事實大綱:
羅女於103年5月,前往黃女與陳女共同經營之小吃攤,見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財哥」之友人在上址小吃攤飲酒,欲邀約「俊哥」另至他處唱歌,因而與黃女發生口角,羅女即趁黃女起身時,丟擲黃女的椅子,黃女欲將椅子撿回來之際,羅女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自後方徒手拉扯黃女的頭髮,嗣經在場之旁人將兩人分開後,羅女又接續前揭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黃女的頭髮,兩人因而倒臥在地,致黃女受有臉、頸、頭皮等多處傷害
 
第一審判決結果:
羅女僅因與告訴人黃女發生口角,不思以理性、和平手段解決,竟出手傷害告訴人黃女,第一審審理終結前仍未能與告訴人黃女達成和解,以獲得黃女之諒解,量處拘役40日,併諭知如易科罰金
 
第二審判決結果(委任林俊賢律師):
全案經林俊賢律師的努力,法院認為羅女素行尚佳,僅因一時情緒管理不佳而傷害黃女,觸犯刑章。後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向被害人黃女致歉並取得其原諒,被告羅女本身尚具有改善之可能性,本院認刑罰之執行,對羅女之改善尚不具必要性,其經此偵審程序並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科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貳年,以勵自新。

林俊賢律師

禹盛法律事務所

 
歡迎來電免費法律諮詢,0923-110785,若再忙未接,請稍後再撥。
105-06-21 20:54

小弟於先前娶一位外籍配偶

但是來台一個月設計小弟及家母家暴

女方提告通常保護令,於5/26判決駁回(因未符合通常保護令核發要件「持續性」)

5/27家事法院寄出判決書,小弟5/30收到

今日向承辦書記官詢問,尚未收到女方上訴的抗告

但是書記官表示在忙,女方是否已經過了10日提抗告期限,並未回答。

 

因小弟的委任律師手邊有一個案子是提抗告後,雖然案件裡面是「第一次」發生事情,但是到高院還是裁定核發保護令

 

而不如通常保護令法條「有持續性家暴」,才得以核發保護令

難道這是讓法官自由心證去判的嘛?而且抗告是女方寫訴狀就會二審開庭?還是說女方還要提出新證據才會開庭?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只要對方有提出抗告,基本上法院即會審理,而法官心證確實難以掌握,您方也只能據理力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對方只要提抗告就會到高院,至於是否有持續性等,要看卷內所有證據,仍有一定之判斷標準存在,建議還是要重視,避免後續其他問題。

105-06-22 06:51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對方只要提

依照女方手上證據是「完全」沒有持續性

但是就不知道為何小弟委任律師手邊有一個案件,是一對父子吵架一次,而且才第一次有「衝突」

案件鬧到高院就改成發保護令了..........

這樣豈不是法官隨便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

Momo 105-06-04 05:06
我上星期本來是暫時處份抗告,但我的律師說要賭對方不讓我回去以利於我離婚訴,就跟法官說我要回去,也騙法官說我有工作,但我有告訴他不要這麼做,他還是在法官面前這樣說。沒想到他賭錯,對方要我回去。暫時處份方面法官是要把原裁判每星期男方可帶走小孩過夜星期五晚上6點至星期日晚上八時帶回,改為ㄧ般判利,法官很堅持,不管對方律師及男方怎答辯。法官要我補上就業證明,但我根本沒工作,我的律師也沒叫我怎處理。不接我電話,賴也答ㄧ句沒針對我問題回答。感覺他是想搞出個離婚訴訟由他來處理,但他這樣我根本不敢再委任他。他現在搞ㄧ個婚姻諮詢,說會跟對方談條件,讓對方因為條件不能讓男方接受而拒絕履行同居義務。我問他暫時處份是否跟上星期法官所講的ㄧ樣,他也不回我。我看是被他搞砸了。他不敢說吧。 我本來是被男方家暴趕離男方名下住所,有報警也有通報家暴。事後也有ㄧ次家暴警察主動幫我通報。男方也把家門鑰匙換了。保護令因對方有請律師我沒有(就那律師叫我不用請)法官強迫我撤銷。 我現在問題是 1、若我現在提起離婚訴訟會不會對我不利,因為我律師再法官面前說我要回去 2、我律師說謊說我有工作,但其實我沒有會影響我孩子的監護權嗎? 3、現在他搞ㄧ個法院指派婚姻諮詢,婚姻諮詢是像調解的意思是嗎?調解不成上法院?網路上都查不到。若我不調解直接訴請離婚可以嗎? 4、對方搞ㄧ個孩子生活起居聯絡簿,寫了兩個月後就不再寫了。我知道是為了監護權官司做的。對方律師是專打家事法,小有名氣。不曉得是不是蒐證好了所以就不寫了。 5、對方至今都不曾付過孩子的扶養費,自從把我敢出門後已快6個月了,這對他監護權是否有影響? 6、本來我可以以對方惡義離棄及不履行同居義務訴請離婚,對方現在說要我回去那我就沒有訴請離婚的要件了? 本來事情沒那麼複雜,被我那律師搞的我很害怕,所以才上來求助,請教各大律師幫助。我現在該怎麼辦?麻煩各大律師幫幫我。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4 09: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在訴訟上欺騙法官是大忌,尤其是纇如有無工作這種事情法院很容易查明,倘若您跟您目前的律師無法妥適溝通,建議您應該另外委請律師協助。

2、至於具體建議,因為您已經有部分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且您的敘述比較亂,究竟該案結案了沒、審理情形等都不明確,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包含該案的書類、筆錄、前一位律師協助的事物、您所述的家庭暴力通報資料等,直接進行委託

3、婚姻諮商只是一個心理輔導程序,不影響案件進行,不過法院會依據雙方在該程序的表現判斷兩造婚姻有無繼續維持的必要。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我建議你重新找個律師

規劃你的訴訟流程

這樣才能夠讓你的權益受到保障

讓事情快點落幕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因您的情形已經變得比較複雜,且現在似乎還有案件繫屬,建議持所有證據資料尋求您信任之律師協助,避免事後衍生出更多不利於您未來請求之可能。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5 17: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通常由目前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之人取得之;若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向對方請求未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之標準;若之前為您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對方未支付過扶養費,可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同樣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之標準;若對方有更換門鎖之行為,或許構成刑事強制罪之犯罪,可再具狀至地檢署提起之;關於工作證明之部分,形式不拘,看您目前是要盡快找一份工作,還是有其他之解決方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5 17: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通常由目前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之人取得之;若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向對方請求未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之標準;若之前為您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對方未支付過扶養費,可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同樣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之標準;若對方有更換門鎖之行為,或許構成刑事強制罪之犯罪,可再具狀至地檢署提起之;關於工作證明之部分,形式不拘,看您目前是要盡快找一份工作,還是有其他之解決方案;目前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my 105-05-26 23:52

我五月中請一位律師幫我處理買賣糾紛的官司,律師負責幫我寫書狀及諮詢,開庭我必須自己進法院,這樣價錢是兩萬,但律師並沒有跟我說很多、討論很多,只有法務助理跟我說,但之後我有問題法務僅以“這個跟你說過了帶過”~~我非常不滿意,想要解除委任換新的律師,但之前那個律師有幫我你一份書狀了,且我有付訂金四千~~我告知法務助理我要解除委任,但法務助理很嗆的回我,要解約可以,就去當場簽解約書、及付清款項即可~但是我只有草擬一份書狀,我不需要退還訂金,我只想要解約,但法務助理卻對我嗆說“一切依法強制執行”

請問草擬書狀後,我真的不能跟律師解除委任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7 08: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與律師間的關係屬於委任關係,因此您隨時可以終止契約(解除則必須是律師服務有瑕疵),終止之後就無須再給付報酬,但是倘若受任人受有損害,可以向您要求賠償,並且可以要求處理事務的費用

2、不過倘若雙方就報酬的部份另外有約定,倘若沒有違反法令,雙方仍受到拘束。

105-05-24 11:38

我男朋友現在收押禁見

星期四要開庭

如果星期三早上簽完委任書下午可以馬上去律見嗎?

有些話要跟他說

怕要等一天趕不及在他開庭前律見...

筆錄做的好星期四開庭後能交保嗎

還是要繼續收押禁見....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早上簽完委任

下午就可以去看他

但交保可能要看偵查內容才知道

如果沒有其他共犯

應該可以先解除禁見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105-05-24 11:50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早 ... (恕刪)

律師先謝謝你的回覆,

但我聽說主嫌還沒抓到

目前2個人被抓都收押禁見

這樣我男朋友的情況是不是很不樂觀

一般律見可以跟受刑人見多久時間

看電視上開庭旁邊都有一些旁聽的人那是真的可以嗎

如果我男朋友開庭我可以去旁聽嗎?

您好:

一般律見時間未有硬性規定,且若為偵查庭,您應無法進入,僅有律師可以進入,但若為審判庭,則您亦可旁聽。

為維護被收押禁見當事人的權益,請您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ID:(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4 2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簽立委任狀後,送至地檢署,即可前往看守所辦理律見,偵查中羈押禁見一期為二個月,通常於抓到主嫌、承認犯罪前,不太會解除禁見,更不會同意交保,偵查中很有可能會再延長一次羈押禁見,再直接起訴,移審至法院,由法院決定是否於審判中再延長羈押、維持禁見或可以交保。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4 2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簽立委任狀後,送至地檢署,即可前往看守所辦理律見,偵查中羈押禁見一期為二個月,通常於抓到主嫌、承認犯罪前,不太會解除禁見,更不會同意交保,偵查中很有可能會再延長一次羈押禁見,再直接起訴,移審至法院,由法院決定是否於審判中再延長羈押、維持禁見或可以交保;律見時間沒有嚴格的限制,偵查庭由於偵查程序不公開,您無法旁聽,必須於起訴後,您才有機會可以旁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美華 105-05-23 14:59

 媽媽因胸口疼痛坐救護車被送去桃園某家醫院.該家醫院當時說媽媽的病是胃筋孿.但隔天媽媽自己到桃x榮掛急診.醫生聽媽媽陳述痛的經過.當下做檢查證實是主動脈剝離.並安排至林口X庚緊急開刀. 胃痙攣就是我們平常說的胃抽筋.本身是一種症狀,不是疾病 主動脈剝離是一種不常見,但卻可能致命的重症,若未施以適當治療,患者發病後每小時即可增加1%的死亡率,兩天內死亡率即提升至50%;因此愈早診斷愈早治療是可以降低死亡的機率。 原本想說媽媽開刀後也挽回了生命.更何況事情都過了兩年就都算了.但前些日子去了那家醫院探視朋友.才突然覺得是否應舉發那位醫師.免得還有人因他誤診而受害. 因此請問~是不是患者沒事醫生就不算違法?我也知舉發的時效已過.但是否還可以依別的條法提告.若委任你們其費用是多少?又會有多少勝訴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3 15:11

您好,

 

1、民事部分醫療過失訴訟通常以損害賠償之請求為主,本件您母親有即時就醫獲得治療,並未因該名醫師之誤診而產生實際損害,且請求權之時效只有兩年,本案已罹於時效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亦已無法提告

 

2、本件情形已時隔久遠,且涉及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之判斷,不能單憑該名醫師未診斷正確就認定其必然有過失,您可選擇向衛生局投訴,衛生局會調閱病歷進行審查。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已逾告訴期,民事則應把握二年請求權時效,但本件即便有誤診,惟應探討所造成之傷害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ug11111 105-05-23 09:26

在fb粉絲專頁販賣衣服,被某國際大廠B委任律師事務所來函說侵害商標權,照片中有3件格紋服,我知道其中有2件黑白色格紋在台灣並沒有商標權,而1件彩色格紋有近似到商標權,在圖文並無說明是大廠B文字,而粉絲詢問的價錢是黑色格紋,1590元,而最後這件衣服一件都沒有售出。商標法63條民事求償,第三項所說可以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售價500-1500倍求償,如查獲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但該商品是在韓國連線所貼上廠商提供照片,一件都沒賣出,對方也沒有查獲到商品啊。這樣對方仍可以求償民事部份嗎?如果有,會如何求償

葉子 105-05-19 10:56

一名台灣通緝犯甲潛逃到大陸,故均無入境證明亦無居留許可證,若在大陸委任亦在大陸之台灣律師乙處理甲在台灣繼承法律程序,請問此委任之效力會不會因為非法居留而無效

小西 105-05-13 22:40

房子居住超過20年,以700多萬賣給二手,二手當初勾選未檢測。二手居住未達三年即以990萬轉手賣給三手,三手裝潢時經由鄰居得知此棟屋為海砂屋後,自行找技工檢測,發現氯離子超標,向二手提出訴訟,二手賠償70萬後,找上原屋主求償51萬。目前已進入法院調解,請問原屋主敗訴的可能性多高?以及在調解時,是否可以委任姪子出庭?

你好:

首先要審閱當初之買賣契約動產說明書才有辦法判斷。 買受人要依民法第356條規定從速檢查,但海砂屋可能會被認定為同條第2項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 海砂屋屬於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二手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二手僅請求減少價金51萬元表示瑕疵問題尚不嚴重。 要注意民法第365條規定,通知瑕疵後6個月除斥期間是否經過,超過6個月就無法請求減少價金。 可以委任姪子出席,但要出具委任狀。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3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姪子出席調解,針對對方之請求,您亦可不予理會,待對方對您提告,再針對其起訴狀,撰擬答辯狀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3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姪子出席調解,針對對方之請求,您亦可不予理會,待對方對您提告,再針對其起訴狀,撰擬答辯狀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fush0 105-05-10 16:48

請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一直流會要怎麼處理?

法律上只有規定第一次召開流會後,再公告10日可召開第2次會議,人數大幅降低,但是如果連第2次也流會,要怎麼處理?是在重開第3次嗎?

目前社區規章已經有更動過,第一次是1/2即可開議,但是54戶中要有27戶來開會很困難,第二次召開是1/5,10.8戶,所以應該是11戶,問題是連委員自己都不太參加,導致第2次也流會,這樣還要開第三次嗎?

因為我現在擔任主委,但是我不想做了,並且想搬離社區,所以想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選任新委員來接任,可是一直流會...,還是等到主委任期滿,直接請其他委員推任一位來接任並交接銀行帳戶等相關資料物品即可?

或是由其他委員推任一位接任當作假決議,寄通知給區分所有權人,7日無人反對亦可當作真決議?

謝謝

你好:

如果無法依規約規定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條、第32條規定辦理,就必須重新通知或公告,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主任委員與管委會間屬於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但要注意不要在不利於管委會時終止契約,否則管委會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另終止契約後要辦理交接,交接完成即可。
Una 105-04-26 13:56

律師您好:

很冒昧打擾您,因為發生以下的狀況,不知道目前該如何處理,想說可否向您做個詢問,想大概了解目前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進行求償

當事人A

僱主B

外包廣場C

設備商D

瓦斯安裝人員E

場地租借F

 

外包廠商C向F租借場地,作為一美食廣場並招商,而雇主B是一速食店,也進駐於外包廣場C,而A於受僱上班第三天,並受到瓦斯氣爆,而造成多處燒燙傷,時間快一年,也至台大醫院作勞動力減損評估24%,我們向BCDEF均提出刑事過失傷害民事賠償,另檢方有公共危險罪,惟火場初步勘驗起火原因可能是瓦斯上的表出現問題,但BCDEF均以責任無法歸屬,拒絕我方提出的賠償要求。

目前我方所提出的要求為

台大醫院所作評估勞動力減損,以平均月薪3萬5,年齡28歲算,臺大醫院的減損評估為最保守的(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百分之二至五者,等級十三級,換算金額:1,998,608元,換算減損:23.07%),經詢問醫師得知:「因深度燒燙傷已確實造成傷害,縱然可透過時間及復健來讓影響程度慢慢減輕,但是2度燒燙傷面積原為16%,面積再怎麼減少也不可能變成沒有,所以這個等級是最為確定的!至於未將手指機能喪失列入減損評估當中是因為新光提供的資料並無提到任何關於手指機能的問題,如有須要,建議提供復健的資料後再做一次勞動力減損評估。」(原就診為新光醫院) 精神損失60萬  將進一年治療,外觀仍因蟹足種,皮膚殘破,疤痕明顯,需長期著壓力衣..等 必要性美容 60萬 有詢問多間整形美容診所,評估關於蟹足腫,疤痕增後嚴重與疤痕色素沉澱..等

 

 

 

 

 

 

 

 

 

以上請求我們並非要各間賠償,我們只是基於長期醫療與勞動力減損部份,做出請求,BCDEF平均分攤並非造成太大負擔,但他們仍依責任比例歸屬未定,拒絕和解:

想請教律師

 

 

1.關於我們所列出之要求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2.其中場地租借F願意提出善意與我們私下和解,但雇主委任律師並不允許,表示這樣會有問題,請問我們是否可就其中願意和解廠商做私下和解

 

3.僱主方曾連薪資補償都不願意負擔,

且再調解的過程中,明確表明,不會再出任何錢來負擔我們的請求賠償,他們主張以有負擔我們的薪資,他們並無責任對於我們提出的要求再做賠償,想請問僱主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是否有什麼依據可以檢舉僱主?

僱主真的對於這樣的請求賠償不再有責任嘛?

4.萬一責任歸屬法院也無法判定是BCDEF誰的責任,是否到最後會變成求償無門,無人負責?

 

 

 

吳耀庭 (吳耀庭) 105-04-26 14:01
回覆 Una 的發言內容:

你好,以下針對你疑問,依序回覆:

1、在民法侵權行為的責任分配上,若你的敘述與事實相符,B、C、D、E、F等人,均應基於各種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共同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2、事實上,若你私下與其中的某一對象和解,該對象應會要求你放棄對其之特定求償權利,便可能導致連帶負賠償責任之對象,少掉已和解並放棄求償權之該特定對象,因此,雇主律師才會要求你不能私自與其中某一對象先行和解

3、倘若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仍存在,且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時,則雇主不可拒絕給薪。

4、假設事實的確符合你所敘述之情況,則,你的擔心,應較不會於實務上發生,最終理當會有一位以上之應負侵權責任對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6 14:02

您好,

 

1、賠償金額除有單據之部分外,須視您實際所受之精神痛苦及永久傷害之狀況而定,並無一定標準認為合理或不合理。

 

2、若與部分廠商和解,須考慮到該廠商若為主要責任者,該和解可能會影響到未來您向其他連帶賠償人請求賠償之權益。

 

3、4、雇主未提供安全之工作環境而有違法之情事,向勞工局檢舉後自會有相關人員進行勞動環境檢查,後續可對所有相關廠商及雇主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momo 105-04-25 06:10
各大律師好 我男友在3/23被當詐欺現行犯收押禁見 4/18已開偵查庭 承認兩次犯案罪嫌 也拱上頭出來 答應偵查隊願意當警方未來秘密證人 不管是詐欺還是販毒的 4/20律師提出請求交保 請問如果我男友願意配合警方 也願意配合當秘密證人 加上律師寫狀子提出交保請求 交保機會大嘛? #目前律師已解除委任 可否推薦一個積極且對詐欺案件強力的律師
陳明彥 (Daniel) 105-04-25 06:23

您好:

訴訟經驗的律師都應能處理您男友的案情。

亦可面談後決定是否委任,謝謝!

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5 10: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中羈押禁見一期為二個月,可延長一期二個月,故偵查中可羈押四個月,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男友辯護,並前往看守所,與其討論辯護方向及策略,並請求具保停押或解除禁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5 1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中羈押禁見一期為二個月,可延長一期二個月,故偵查中可羈押四個月,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男友辯護,並前往看守所,與其討論辯護方向及策略,並請求具保停押或解除禁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4-25 14:05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ivy 105-04-20 13:17

你好

前天收到了存證信函 意思是我在網路販售的商品 用到了他們於3月申請,11月取得的商標名稱,在收到信函時我已主動下架,並去電詢問事由,對方是全權委任律師處理,對方律師說要和解金15萬。

但是我的商品是於8月開始販售,是在他們取得之前,我是否可用"善意先使用"來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若對方已經移送地檢署,那還有機會被撤回嗎?

網路販售前後也才賣出13支 實屬純粹貼補家用之行為  若要求15萬和解金 實在是一大負擔,故不知是否還有其他之方法可以解決的。 謝謝您的撥空回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0 13:36

您好,

 

1、商標法屬於公訴罪,一經提告就無法撤回

 

2、依您所述,您使用之時間早於對方取得商標登記之時間,是以並無侵害對方商標權之問題,建議後續可委請律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由您的陳述的事實部分分析,首先確認的是你應該是販售其他人製造的商品,而不是自己製造的商品,該商品上的商標也是別人於製造時使用於商品上的,對嗎?

如果事實確實是如上述說明,此類販售他人商品行為,如果該他人商品本身沒有構成商標侵害或你在販售時,對於商品構成他人商標侵害沒有明知,則你的販售行為不會構成商標法規定之犯罪。

由於該商標權人申請商標註冊及通過審查取得商標註冊的時間甚晚,因此很有可能在註冊之前,你販售的商品早已使用該商標,這樣可以主張該商標的先使用權,而繼續使用該商標,不至於構成商標法規定之犯罪。

其次,由於該商標註冊時間點比你開始販售的時間來得晚,你可以主張販售時並不知道該商標的存在。只是,你在知道該商標註冊存在後,最好是撤下商品的販售。

就你的問題的後續處理,如有需要可以委請律師,根據你販售的時間點、商標先使用的資料、或其他證據資料,代寫一份律師函回覆該商標權人或進行偵訊中的辯護。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ivy 105-04-20 16:51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由您的陳述的事實部分分析,首先確認的是你應該是販售其他人製造的商品,而不是自己製造的商品,該商 ... (恕刪)

律師你好

是販售他人製造之商品沒錯,該商品上的商標也是別人於製造時使用於商品上的 只是我有多加了一些字眼  恰巧就是這些多加的字眼觸碰到了商標法。  當初並不知道會有註冊商標的問題的確是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目前在知道後 也馬上下架停止販售了。

有查過 "善意先使用" 是在該商品申請商標錢才可主張,所以我知道自己應該無法勝訴,但是可否知道這樣的情況,一般在法院判決下來是會比對方主張的15萬還多嗎? 會有輕判的機會嗎?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0 17: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和解談不成,可考慮往無罪答辯方向思考,如您在何處上網登錄賣場帳號,於至警察局接受警詢前,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0 17: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警詢,避免您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和解金之數額,亦牽涉到您是否須立刻承認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亞亞 105-04-18 17:17

家人之前收到通知單才知道被告肇事逃逸,發生過程是家人行駛的轎車在T字路口主幹道上的綠燈直行待左轉,當確認無來車時車子左轉前進已過行駛過分隔島,因前方路旁有一台貨車占用原本車道,於是家人減慢速度查看對向車道是否有來車,這時一台機車突然從主幹道衝出來失控自摔滑倒,當時家人並不清楚有發生碰撞,而是看到有其他住戶幫忙查看,家人就緩緩行駛離開,之後就收到通知單了。

之後作筆錄才知道對方原本說詞也是自己摔倒受傷,並不是我們撞他,而是其他證人說目睹是我家人開車撞他,但卻無任何監視器證據,警方原本說有監視器畫面但卻遺失,所以檢察官一直叫我們認罪。但車子研判是說因果關係,因為對方的機車超速過快滑倒擦撞我家人轎車車門下方,並不是我家人撞到對方。

後來對方也一再改供詞,說是我們撞到他的。後來家人有委任律師,連律師也說證人供詞對我家人很不利,要我們認罪協商跟對方和解,但對方卻開口要300萬,這讓我們很無言也不知如何解決。

希望大家可以幫幫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可能會起訴,起訴後會到法院審理,屆時仍可以再聲請調查證據,並閱卷確認證人所述之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李 105-03-29 13:52

演藝經濟合約通常認定為委任契約
 但是也有看到不認定為委任契約
如 95年度簡上字第16號

請問差別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看合約內容而為定性法律關係,法律關係會影響到請求權基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9 21:2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按照民法現有的規定,應該這樣說明,您所述的「經紀合約」並沒有明文規範在民法的規定裡,但因為民法第529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因此原則上,有關法律爭議的處理,都是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其實目前多數實務見解都是採取這樣的見解,因此除個案特殊情形之外,有關爭議的處理都會依照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仁傑 105-03-28 19:01

目前正在打損害賠償官司,內容大致上是親戚間的財務糾紛

我是告訴人,一審二審都判被告賠償我們.

訴訟金額超過150萬,所以可以上訴三審,現在被告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給法官,我們有請律師,律師跟我們說法官在要答辯狀了,所以我們必須再委任他寫答辯狀給法官.

我的問題是

法官會跟律師答辯狀嗎?

目前還未確定對方被告能不能上訴三審,律師就急著要我跟他簽三審的契約,但如果最後三審駁回,這樣我還是等於要付一個審級的費用嗎?

如果付費了上訴三審駁回,我能不能跟對方求償三審的律師費用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三審屬於強制代理,律師費用可以計入訴訟費用,但費用額度是由法院來裁定,至於被上訴人是否一定要提出答辯狀,並不一定,有時上訴人之上訴會被以不合法遭最高法院直接駁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8 21:35

您好,三審之律師費用若對方上訴被駁回,您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但金額不高)。

您可以自行評估是否委任律師答辯,並未有硬性規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8 23:11

您好,三審之律師費用若對方上訴被駁回,您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但金額不高)。

您可以自行評估是否委任律師答辯,並未有硬性規定。

玉平 105-03-25 01:06

你好:我最近收到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表示我的薪資部分將會扣款、原因是因為我哥在87年10月間的車貸一案而我是保證人之ㄧ、在收到執行命令的當下我也聯絡了我哥處理、我哥也允諾了會處理、現在我哥也有請律師幫忙處理、可是這名律師卻要我寫委任閱卷、我不懂為什麼要我來委任他處理、萬一我真的委任他代為處理那我是不是要付他錢、處閱卷又有什麼意義?對這樣的案件又有什麼幫助呢??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25 03:07

若對執行有意見,首先需弄清楚執行名義是什麼?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執行金額為何?執行過程有無瑕疵?這些都需透過向執行法院閱卷來掌握,因為您是被執行人,當然需您的委任律師才能聲請閱卷,因本件是哥哥造成,可與哥哥協調費用是否由其支付。

Ashi 105-03-21 00:28

您好,

前陣子收到叔叔寄來的存證信函

要求於下週日回家進行協商奶奶的照顧事宜。

其中有些主張僅屬片面事實,但其要求大家回家協商,

並強調當日未出席也未委任其他兄姐出席則視為無意見。

我想詢問這樣的主張與時間的訂定是否具有效力?

若我方不認同或時間難以配合是否需要回覆信函?

萬一若真的討論協商,決議為對我較為不利,我應該又如何進行救濟或主張?或當天一定得完成協商決議?

感謝您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1 08: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未出席,而親屬會議依法決議的話,我方仍然受到拘束,倘若對於決議不服,可以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2、建議出席或是委託他人出席,否則日後除遭拘束外,之後可能會另外產生給付扶養訴訟爭議。

 

Ashi 105-03-21 17:04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但關於親屬會議的法條部分,我不是很清楚。
因此若問題敘述為:
奶奶共有7名子女(均在世),過去老么與之同住在古厝,因此過去比較多事情由其代勞。
過去數月主要照顧者變為大姊一家,但年後老么將大姊一家趕走。
後來因老么自覺無法妥善照顧,因此寄了存證信函要求大家回去協商。
............................................................................................................................
我不理解的是:

1. 在本例中親屬會議的邀約應如何為之(由誰發動)?
因為這裡是由老么訂定時間與日期就以存證信函要求大家為之。
2. 奶奶以90多歲高齡,因此同輩與長輩均已過世,
這樣在有7名子女的情形下,親屬會議的成員為何?
3. 若未達3成員出席,不得開親屬會議,那麼其主張未出席視為無意見,是否根本不具效力?
4. 若有人主張為什麼要聽老么的話而刻意不去參與,能否主張該親屬會議具有瑕疵?

沈恆 (沈律師) 105-03-21 17:48

依您所述情形,親屬會議沒有現存的法定成員,除非有法院介入,否則根本無法有效召開親屬會議,當然更不會有親屬會議的決議效力。但奶奶的子女仍均有扶養義務,關於扶養方式還是應另行設法協商解決。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1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存證信函不具有法律效力,看看就好,不用太過緊張,即使有任何決議,您亦可置之不理,待對方對您提告,再行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需要協助的人 105-03-19 13:50

律師好~
家父當年與另外2人合夥做生意  各出資3分之一   每月分紅三分之一
後因興趣不合 離職   但原股份都留在公司
經過20年..........
家父經人提醒才知道   這20年應該每月或每年都有股份可以領  不因離職就沒得領  
家父想要向另外2位舊股東求償  但原2位舊股東  多年前早已把股份變賣給新的2位股東 退休了....
請問如果要委任律師民事求償公司  應該要告誰?
舊的那2位股東?   還是新的那2位股東?   還是應該告公司? 

沈恆 (沈律師) 105-03-19 15:12

如果有設立登記成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就應以公司為分紅的請求對象,但因時間已久,早年的分紅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時效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9 17:31

您好,

 

給付分紅之義務人為公司,您的父親應向公司提起訴訟,但有請求權時效之問題(15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確實有股權存在,則應向公司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hnny 105-03-18 15:30

我有一外遇對象已經近一年半

我老婆並不知情,三人都相互熟識,且同居一個屋簷下

主要是半年前,小三要上班之便,才與老婆商量並同意讓她暫住

沒簽訂任何租約或支付任何費用

半年來與小三幾乎每日爭吵,已嚴重影響生活並威脅要將此關係告訴本人配偶

我已經多次告知要斷絕關係並要求搬出住所

但對方不同意,也不願意搬出

請問在法律上應如何處理?可以委任律師禁止她再進入我家嗎?

所有人是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8 16: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對方搬遷,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2、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8 19:18

您好,

 

1、房子所有權人係您,您當然有權利可請求小三搬離,可以侵入住居罪報警將其強制驅離。

 

2、您也可直接更換門鎖禁止其再進入家門。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8 19: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終止使用借貸,限期請求對方搬離,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出民刑事告訴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g1973 105-03-14 09:27
本人身在境外,目前不便回台灣, 涉及的刑事案件已判決確定 由於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目前對本人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有執行不當之行為, 需要委託律師為法定代理人遞送 "聲明異議狀" 提交到台灣高等法院 由法院裁定是否有執行不當之行為 有意接受委任律師朋友(台北地區) 請與我聯繫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14 12:02

您好:請問要怎麼與您聯繫呢?
歡迎來電洽詢,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助理電話0911509861。
或將您的問題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的問題。

阿杰 105-03-13 14:18

跟女方因個性不合而離婚(她情緒不穩,吵架常破口大罵又摔東西)

她只要小孩其它一律不要,甚至挑明說一切贍養費跟其他費用都不要

因為她家做生意,且有多棟房產在收租金,且不斷逼我簽字離婚,問題來了:

 1.離婚後的探視時間,協議書上明明有寫的很清楚,週日上午11點至下午六點

 女方卻百般藉口,說要出門吃飯,等回來再通知我去看,甚至口氣很差,

 說願意讓我看已經是不錯了! 我如果不爽就去法院告

 請問我該怎麼辦?委任律師狀告法院?

 2.協議書上有註明放棄對他方贍養費扶養費等之任何金錢上請求,並同意日後不得

再假藉各種名義向他方再行主張。

這樣我是否喪失了提起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因為這是她當初同意的

現在反指我無情,不願意付一毛錢,真的覺得很傻眼,如果狀告法院,她依子女監護權名義要

求我付扶養費,我是否也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她對我及我父母口出惡言,我皆有錄音,是否可提起精神上虐待?

 

你好:

若無法協議,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看不出來有記載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若要行使要在離婚後2年內請求。就算對方不要求扶養費,未成年子女還是可以向你請求給付扶養費,每位子女每月可向你請求約1萬元。 要看口出惡言是何種狀況,是否符合公然情狀而構成公然侮辱,並造成你名譽之貶損或精神上之痛苦,若有可以提告公然侮辱罪並請求損害賠償
阿杰 105-03-13 14: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1.她有直接講明,不然你就去法院申請監護權改判呀! 這樣我的改判的贏面大嗎?

           感覺簽字後一切都看她心情如何要配合她,完全沒有照協議走

        2.所以我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了,那店面的營收可列入嗎?(她是負責人)

        3.她是有電話辱罵,你們全家都是神x病之類的話語,甚至到我家來大吵大鬧

          這些我皆有錄音

若無法協議,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請求法院酌定會 ... (恕刪)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3 16: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無法協議,建議可以聲請保護令

2、同時委請律師協助提告離婚監護權探視權剩餘財產分配

3、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只要是雙方婚後財產都應該納入計算。

沈恆 (沈律師) 105-03-13 17:02

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式,若對方一再阻擾探視,可蒐集證據,請求改定監護權。若協議書沒寫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則可於離婚起二年內請求,店面如果是結婚期間開設,則其離婚時價值也可計入婚後財產,但並不是計算其營業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3 18:23

您好,

 

1、因對方違反離婚協議,侵害您的探視小孩權利,是您可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監護權

 

2、如協議已載明放棄所有金錢之請求權,則您無法再請求婚姻財產分配

 

3、如果你們已經離婚,則對方口出惡言已沒有虐待的問題,如果是在公共場合,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諮詢,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3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蒐集由前妻擔任現在親權人有對小朋友發展不利情事之證據,再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法院會先以調解方式進行,若協議不成,將會由社工進行訪視,已讓法院參考是否由您監護對子女為最佳利益。

 

如有任何問題或不明瞭之處,歡迎直接來電或來信諮詢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3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蒐集由前妻擔任現在親權人有對小朋友發展不利情事之證據,再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法院會先以調解方式進行,若協議不成,將會由社工進行訪視,已讓法院參考是否由您監護對子女為最佳利益。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15 11:57

您好:

1.由於您有簽那份同意書,關於財產分配的部分可能就無法請求,但是關於扶養費,法律有明文規定關於扶養費用,父母必須共同承擔,所以還是可以對您請求扶養費的部分。

2.若對方常阻撓你探視小孩,建議您蒐證,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3.對於辱罵這部分因為不清楚當時的情狀,只能說如果是公眾場合,不特定人可隨意進出 ,三人以上得共見共聞,對方就可能觸犯公然侮辱


如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
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ycc 105-03-12 22:23

各位律師

      我向法院聲請的改定監護訴訟已獲得一審裁定改由我任之, 依據家事法第82條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的規定.  因為對方一直違反法院的暫時處分(會面當時不得在場)之規定. 每次都假借理由在場,導致小孩不敢跟我回家. 我現在如果已經獲得第一審裁定勝訴.我想在下次探視時,直接把小孩抱走.....我的問題是想請教:

1. 因對方一定會抗告,但我想請問依照上開家事法的規定. 如果3/11送達兩造,我可以說我不知道對方"是否已有提起合法之抗告" 而在3/14對方帶小孩給我探視時,主張我有監護權直接帶走小孩嗎?

2.因為在改定監護的訴訟進行中,對方一直假借理由不給我帶小孩回家探視,書記官有建議我聲請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後來法院有裁定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但是對方還是一再違反暫時處分的規定(會面時對方不得在場), 請問我可以再聲請何種暫時處分?

3.因為第一審的單打獨鬥,身心俱疲,我想在第二審委任律師,若第一審已勝訴. 委任費用是否可以比一般的第一審收費還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2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裁定尚未確定,您尚未確定取得單獨監護權,不建議於確定前,強行抱走小孩,恐另涉犯其他刑事犯罪;若對方一再惡意違反法院之暫時狀態假處分,應積極蒐證,作對對方上訴時您作為答辯之證據加以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2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裁定尚未確定,您尚未確定取得單獨監護權,不建議於確定前,強行抱走小孩,恐另涉犯其他刑事犯罪;若對方一再惡意違反法院之暫時狀態假處分,應積極蒐證,作對對方上訴時您作為答辯之證據加以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裁定尚未確定前,不建議直接帶走小孩,若對方

      提起抗告,在抗告程序中,可能會被對方以違反

      合作父母原則而大作文章,影響二審程序,必須

      謹慎對待。

二、聲請暫時處分裁定會面交往具體事項,通常可聲

      請法官裁定由第三方社福團體提供場地,作為會

      面交往、交付子女之地點(例如:放心園、勵馨基

     金會),同時可藉由社福團體之協助,防止對方干

     擾會面交往。依您所述,現在對方一再干擾您之會

     面交往,建議依暫時處分聲請強制執行,貫徹暫時

     處分裁定之會面交往事項,且對方干擾會面交往之

     行為,已嚴重侵害您探視權之行使,此亦可於抗告

     程序中主張之。

三、目前僅能依您所述分析,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其他

      協助,請攜帶改定監護之裁定、暫時處分裁定以及

      相關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小緹 105-03-10 13:03

律師您好~

簡述家庭成員有爸爸、媽媽、哥哥、我、妹妹 

房屋為父母共同持有,哥哥現未住在位於該住所,但預計於今年年中搬回家住,且打算將房屋大部分裝潢為自己使用,請問如何阻止他未經媽媽同意,將住所大部分規劃於自己使用?

之前有在版上詢問,律師的回覆是媽媽是所有權人之一,可以直接拒絕哥哥回來住,不讓工人進屋施工裝潢

承上,如果他有天請工人來家中施工裝潢,我媽除主張自己是所有權人之一外,有什麼法律程序可以主張該有的權利?(執行面),想知道事情發生到什麼地步,可以委任律師協助。

謝謝律師

謝榮裕 (謝律師) 105-03-10 15:39

小緹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在執行面,若當下工人執意進入屋內裝璜,可直接報警處理,並提出侵入住居罪之告訴即可。後續問題則可交給律師處理。

105-03-09 16:30

我是23歲的女大生,父母離異,目前負笈北上。我的父親在去年12月初過世,我在他房間整理遺物時,有找到2張本票同一人,我爸生前曾向我提起他有借別人錢,不過我不知道是誰。我將2張本票送去本票裁定後,對方(女)委任訴訟代理人,寄來民事起訴狀2張本票1張100萬,1張48萬,48萬的原告的說詞是她在104年發起互助會(有附名單),說我爸有得標,所以向我爸借50萬,扣除會款2萬,取得48萬,我爸於104年12月1日死亡後,自104年12月到105年10月尚有11期會款22萬,原告依民法第335條之規定主張抵銷,則本票債務額應減為26萬元。我不知道我爸有參加互助會,從名單上看到他的名字,附件有我爸親筆簽的本票4張(他寫道我爸得標簽本票11張,先附4張,待收集另7張本票後陳報,我的問題是對方指出來的這點是否合理?我爸去年12月1日過世,仍須繳會費,且對方主張48萬是會錢,我滿疑惑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9 16: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可以要求提出相關得標之後取得款項的證明。

2、倘若對方有委請律師答辯,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訴訟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g059087 105-03-07 21:07

小弟與原告有債務上的官司, 過程由最初收到對方支付命令, 我提出異議, 原告繳裁判費, 我委任律師寄出答辯狀, 到最後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沒料到, 於開庭前一工作天, 書記官電話通知我方律師, 原告撤銷告訴, 但我方沒收到書面通知。開庭當日仍與律師到法院實際詢問狀況, 書記官表明因本案未曾開庭過, 且原告已撤告, 所以不會開庭審理, 當下很錯愕, 因為本有信心, 希望法官最後能有判決, 有幾點疑問, 請教...謝謝!
1.我方委任律師曾表明我方有寄出答辯狀, 拒絕原告撤告, 但書記官表明因本案未曾開庭過, 且原告已撤告, 所以我方無拒絕權利, 除非有開過庭, 我方才能有權利拒絕或同意? 是這樣嗎? 
2.詢問過我方律師, 爾後原告可以再次提出告訴, 法院還是會受理, 除非這次判決原告敗訴, 下次原告就不能再提告, 感覺我這次當了冤大頭, 花了時間與金錢委任律師, 我方律師臆測原告可能認為沒有勝訴, 所以撤告, 問題是原告若三番兩次用這樣作法, 法院資源可以這樣被濫用? 感覺法律對我這樣的情形, 沒有任何保障, 我要一直處於擔心哪天又被告, 一直被騷擾, 經濟能力也有限, 無法一直請律師
3.原告手上的借款協議書(非我本人所簽立), 將於今年中, 滿15年, 我方律師說明將過追溯期, 就算對方再提告, 勝訴也很低, 是這樣嗎? 除非我主動提告對方, 聲請其手上的協議書無效, 問題是這樣還是另一筆律師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尚未進入辯論程序,所以無庸經被告同意即可撤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07 23:07

本件是原告撤回起訴,沒有實體確定力,因此原告隨時可以再次提起訴訟,但每次起訴原告都需先繳納裁判費,應會有所節制。

ag059087 105-03-07 23:13

謝謝沈律師與謝律師的說明, 謝謝!

alejandro 105-03-06 01:08

律師好 請問

我父親生前委託律師民事刑事訴訟, 給律師代理委任狀是到民國106年.

今民國105年 , 父親不幸過世了. 我跟我媽都是繼承人. 我們也想要繼續幫父親打完這民事刑事訴訟. 請問現在還要給律師新的委任狀嗎? 還是到民國106年再給新的委任狀.   另外委任狀授權人是寫我 簽名還是我跟我媽都要簽名.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02:00

民事訴訟方面,當事人死亡應由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您與母親應共同與律師簽新的委任狀,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刑事方面,告訴權並不能繼承,但您及母親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都有獨立的告訴權,您與律師簽新的委任狀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將您父親的死訊告知給律師知悉,律師即會幫您們辦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umhi 105-02-20 22:17

你好~去年9/9,媽媽騎機車載我去上班的途中,與另一人的機車因車距過近,車頭互碰(互卡),造成我們的機車不穩倒地,當時對方從我們的左後方直行而來(初步判定表是這樣畫的),當我轉頭看到他時,他的機車已經在我們左邊,且他的機車還不斷往右偏向我們(我們的機車在行徑中可能也有向左偏),我們還來不及反應,下一秒他的機車車頭就與我們的機車車頭卡到了,我們因此倒地,他則因車速比我們快,衝到前面紅燈後才停下來,迴轉回來。媽媽被送醫診斷後發現左手肘(粉碎性)、左手腕、左膝蓋3處皆骨折,右手腕則是脫臼,開刀開了10幾個小時,在事發當天,對方雖有打電話來,但也只是詢問我們關於機車強制險的部份,之後幾天也只有用簡訊與我聯絡強制險該準備哪些資料,並給了我保險公司承辦員的電話,說等媽媽傷勢穩定後再辦理保險理賠,就沒再連絡,也沒過問媽媽的傷勢,更沒來醫院或家裡探望過,由於事發當時的路段並無監視器畫面(攝影角度沒拍到那),也無路過民眾的行車紀錄器或店家的錄影畫面可證明誰對誰錯,加上筆錄是分開紀錄(警方先做他的筆錄後,再到醫院找我們做筆錄),所以警方的車禍事故初故判定表上標示為:判定不出結果,經過了4個多月,在上個月底(1月),我們聲請了第一次調解調解一開始,對方口氣就非常不好,說不懂我們為何要聲請調解浪費時間,當調解委員問及媽媽傷勢及醫療花費時,他們說年紀大都會(暗指媽媽受傷骨折吧),還說那天是他們運氣好,不然倒地的是他們,然後提到理賠,他們說要就機車強制險的20萬(可以幫我們申請理賠送件),其餘多的不可能,要我們不要想把責任都推到他們身上,他們不接受,說看我們主張的是什麼? 是要強制險20萬的理賠,還是上法院,若要上法院,他們沒時間,會委任律師等我們,最後調解就沒有結論 (對方很強勢,也不願意再調解)...由於下個月3/8就滿6個月了,我想申請車禍鑑定,但鑑定至少要2~3個月,等鑑定結果出來,也過半年了~我們應該也做不了任何事了吧,車禍鑑定會建議我們可先向法院提出訴訟,並在開庭時向法官申請車禍鑑定(這樣才能在期限內2者都提出),可是我們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誰對誰錯(或雙方對錯比例各佔多少),這樣提出訴訟可行嗎? 會有勝訴的機率嗎?若提告需花費多少訴訟費用呢? 若不幸的我們官司打輸,是否須負擔對方的所有官司費用? 謝謝

你好:

要先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先讓案件進入地檢署,有利於將來爭取和解。 偵查中向檢察官聲請鑑定肇事責任歸屬,等候鑑定意見書。 鑑定意見書認為對方有過失,就會構成過失傷害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醫療費用薪資損害、車損精神慰撫金等。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切勿遲誤。 刑事部分無訴訟費用問題;民事部分敗訴一方要負擔訴訟費用。 刑事及非強制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律師費要自行負擔。 補充:當初受理之交通警察機關會有對方之資料,直接向該機關申請,並準備初判表、驗傷單提出刑事告訴。
wumhi 105-02-20 22:5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先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先讓案件進入地檢署, ... (恕刪)

律師你好~首先先謝謝你的答覆,但我想再請問一下,我手上只有警方給我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初步分析研判表,若我要提出告訴,還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呢? 另外我只知道對方的名字跟手機,其餘對方的資料都沒有,能提告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2-20 23:43

您好!

如果要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罪,可口頭向警局提出告訴或寫刑事告訴狀給地檢署,後續警檢就會處理,必要時會通知您到場詢問或補充資料。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黃小君 105-02-18 17:38

各位大大好~~

請問如果朋友在禁見,只有律師可以去律見,但是想知道朋友本身是不是想換委任律師,又不能白目的叫委任律師去問是否想換律師~~

1.請問禁見時有規定一星期律師去律見的次數嗎?

2.如果沒有規定次數,請別的律師也是可以律見嗎?還是只能委任律師?那如果別的律師去律見,委任律師會知道嗎?

3.有專門幫忙律見傳話的律師嗎?費用如何算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有收押禁見,則只能由律師來接見,家屬可以先委任另位律師來詢問當事人之意思,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小君 105-02-18 19:3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有收押禁見,則只能由律師來接見 ... (恕刪)

律師,謝謝您的回答~~

我的意思是朋友目前收押禁見,已有請律師,已經開了2次庭,但是還沒有交保跟解見,想知道朋友本人是不是想換律師,所以想知道是否只有委任律師可以律見還是只要是律師都可以?

律師去律見傳話的話一次費用多少呢?

別的律師去律見的話,委任律師會知道嗎?

1星期可以律見幾次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18 20: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委請律師可以聲請解除解除羈押或是禁見,不過法院是否會准許還是會依據羈押必要性來判斷。

2、可以委請其他律師單純進行律見,每天都可以見,費用的部分因為涉及律見次數、事務處理數量等,不能一概而論,倘若案件在北部,可以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8 20:48

您好,一個被告可以同時委任三個辯護人,因此可以另外委任律師律見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8 20: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前往看守所辦理律見,律師接見並無限制次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USU 105-02-04 09:17

請問,若母公司(台灣公司)與一美國人簽訂委任契約,請他在美國擔任母公司及子公司(美國公司)的主管,母、子公司皆有支付薪資到該美國人的美國帳戶

現在因為薪水問題,母公司想對該美國人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部分薪資若當初契約無約定管轄地或準據法,請問該在台灣起訴,還是到美國起訴呢?是適用台灣法律或美國法律呢?

契約中有合意於台灣法院,準據法也是依台灣嗎?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4 10:16

您好,

 

1、管轄地和準據法是兩件事,約定管轄法院僅代表可在台灣起訴,但未必就係依據台灣法律審判。

 

2、就本案看來,既無約定準據法,則就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後段規定,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是以,本案給付之原因法律關係為雙方的委任契約,既涉及當初以台灣法律所成立的委任關係,自然應同以台灣法律處理因委任所生之不當得利問題。

 

準此,本案應可請求法院適用我國法律審判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USU 105-02-04 10:52

若當初契約無約定管轄地或準據法,請問該在台灣起訴,還是到美國起訴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2-04 10:56

您好!

管轄法院應考慮的因素很多,本件若有約定管轄法院則依約定,否則應考慮在何處起訴較有利,何處執行較方便,例如在台灣起訴,若被告在台灣無財產,將來還是需要判決獲美國承認,才有辦法在美國強制執行。 若在台灣起訴,則應依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決定準據法,給付型不當得利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應回歸委任契約所應適用的法律,而委任契約之債應以任務的執行為法律行為之特徵,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項推定債務人住所地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也就是若受委任債務人住所地在美國某州,則應依美國該州的法律為準據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