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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 104-10-30 15:53

目前公司有2位合夥人,一人為負責人,一人為股東,公司開設是有限公司,日前股東提出退夥,負責人馬上委任非屬該公司配合的會計師查帳,把公司內部的資料帶走,股東完全不知情且未同意,擅自把公司內部資料暴露在外人手中,此舉動作有甚麼法律效益嗎??公司內部圖章皆由負責人保管,股東保管銀行存摺,公司內部的支出皆由兩位合夥人同意才會支出,負責人把公司帳冊給外人看,股東有甚麼自保的權利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應尚無到違法程度,惟若負責人若作有損公司之情事,則會有背信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c2 104-10-29 17:45

各位律師好,

關於民事訴訟律師費, 查網路一說是 "僅3審之律師費用由敗訴方付,1-2審之律師費用還是得由原委任方付", 請問這是正確的嗎? 亦或是有其他例外的時候?

一、律師費的部分原則上的確是你說的這樣。

二、例外的情況,例如租賃糾紛,而且在契約有寫清楚說如果涉訟由敗訴一方給付,這樣因為契約自由原則及契約嚴守,就可以在訴訟上主張對方應負擔律師費用。

三、其他例外的情況要個別的查詢判決去分析判決,才知道有那些狀況是例外。

四、這邊回答是希望具體的回答個案,因為如果是要通案性的研究要花的時間會比較多,這樣一壓縮律師要回答別人的問題的時間就會少。

五、你問的問題比較抽象,沒有具體案件事實,這樣律師如果要窮盡回答的話要花的時間太多,因為不知道你個案的事實是什麼,所以我先回答到這裡。如果你願意說你的案件的事實,那麼律師再幫你判斷在你的個案裡面律師費用是不是可以請求對方負擔。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述原則上沒錯,惟第三審的律師費用會由法院來裁定,依法院裁定費用來負擔律師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劉羽劍 104-10-24 21:45

今天收到一份民事起訴狀

我是被告

原告求償50萬元的訴訟標的金額

其中訴之聲明寫了三項

1.報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開庭時間是11/19

想請關於2的部分,

?他說『????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這意思是說我的動產動產現在都沒辦法做處置的意思嗎?

因為現在還在上班,

要到11點下班才知道是不是真的都不能領,

現在很著急,

想請問是不是真的不能領了?

有意願當天要請律師

希望最準確的答案,

因為剛才查了網路也諮詢了幾個免費的專線,

結果給的答案都不一樣,

有的律師說沒有執行書或判決確定就不會不能領,

也有的律師說已經收到就是不能領了,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

 

先謝謝徐律師您的回覆,

如果還能先把錢都領出來我暫時鬆一口氣了,

那麼我該如何寫答辯狀呢?

是否該委任律師?

民事起訴狀中裡面確實諸多不合理,

我也有反駁他的證據在手上,

只是不知道該如何起手

你好:

假執行的意思就是暫時執行,假是當初抄襲日本法的用語,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假執行就是判決確定前,先供擔保實現判決之內容,所以會在一審判決主文同時宣告,現在剛起訴還不用擔心,將來還是可以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11/19開庭要儘快提出答辯狀,以免權益受損。
沈恆 (沈律師) 104-10-24 22:21

您好!

對方要查封您的財產必須先拿到法院的執行名義才有可能,現在才剛開始訴訟,對方還不能假執行,本件最終如果法院准許假執行,會於判決時記載在判決書,對方才能拿判決書當作執行名義去進行假執行,到時候您的財產就可能會被查封拍賣。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4 23:20

 起訴書不會變成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你的財產。如果對方要查封你的財產,會另外先申請假扣押。或是等到判決確定拿確定證明書再強制執行你的財產

劉羽劍 104-10-21 01:18

前幾個月對被告提的刑事恐嚇案件之後有寫一個附帶民事求償的申請,

而今天收到法院公函了

上面標題是"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通知書 "

其中有一項"備註(應補正事項)"的部分

內容如下

【請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 : 請求金額明細計算依據至院。

民事委任書一件】

想請問這段話是什麼意思呢 ?

另外他也有附一張民事委任

如果沒有要委任別人的話應該就不用寫吧?

我已滿20歲了

還有前一段說的【請求金額明細計算依據至院 】 ←這句我完全看不懂意思,

能否請律師們解惑呢 ?

又想問,

關於此調解的流程又是如何 ? 會花多久時間 ?

我不是很想看到被告

不請律師或合適親人到庭,自己不去,容易被視為不想打了。依據就是證據,你列了求償,還是要整理證據並說明。

hitomi 104-10-20 17:06

本人從事仲介業務.當初替A公司引進外籍勞工.今卻收到A公司寄來外籍勞工簽署的終止契約書要與我司終止服務....
請問有甚麼方式可以讓我繼續將服務做到工人期滿.而不致使A公司終止服務契約?
當初替A公司引進外勞時.未簽屬委任契約書.該怎麼證明委任的事實?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0 17:28

您好,除有特別規定外,契約並不以書面為必要,故若有雙方之往來訊息或對話可資證明確實有委任關係,亦可。

另外,若有明白約定無正當理由終止合約違約損害賠償,可以依據約定主張;但若未有明白約定,可能必須要舉證證明有多少實際損害。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0 17: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協助外籍勞工之申請等相關業務,性質屬於委任契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委託人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2、不過因此造成我方的損失,我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不過必須提出損失事證。

3、本文建議本案不要追究,因為依據就業服務法,未與雇主簽立書面契約可處罰6萬~30萬之罰鍰。

4、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才能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觀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k 104-10-10 15:25

請教關於合作契約

內容其中有2點:

1.洩露營業秘密致對方損害

2.民法委任相關規定重大情節

 

若我和某診所老闆所簽合約內有此2點

我又向診所內其他兼職醫師所屬醫院檢舉此醫師在外兼差

使其無法繼續在診所兼職

1.我有違反合約嗎?

2.向醫院(軍醫院)網頁撿舉之信件內容.本人性名email全曝光

   有無個資法問題?

 

 

謝謝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10 16: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其他醫師在外兼差這件事,依本條規定,應該不屬於營業秘密法所定之營業秘密

二、向醫院網頁檢舉之內容與您的姓名曝光,醫院有無違反個資法,應視您有無同意公開而定。例如,若檢舉網頁有同意公開之條款,且讓您事先閱覽並勾選同意,則應未違反個資法。

三、至於有無違反委任義務的問題,需視詳細契約內容加以判斷。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huvoku 104-10-08 14:25

您好:

  想請教關於委任書填寫,已於中華民國法務部官網下載調解委任書,但格式只有一位受任人可填寫,想請教:

委任兩位受任人需要如何填寫?

或是應如何修改調解委任書格式?

謝謝。

一、寫兩張也可以,兩個人簽在同一張也可以。

二、調解前宜了解一下如果以訴訟處理大概法官會怎麼判。可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三、知道以訴訟處理大概的行情後再去談判,比較不會談完之後再後悔。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222 104-10-08 08:03

因病無法開庭委任律師不盡業害人差點被判決 因其當天只電話像書記官請假未備證明 後來是我一星期後出院打電話查詢才知下庭要被直接判決(辯論庭被取消)隨後自己到法院寫狀補不到庭理由 這律師我解任該給他多少錢?目前給她一萬五 她出過一次庭 閱卷印卷 遞過一次我覺得不ok的辯論狀常訊息不回 請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與對方解除委任,至於費用的部分,建議您再與對方協商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果認為委任律師不適合, 可解除委任, 或重新委任其他律師

退費費用就是與對方協調, 看是否有委任契約等, 可做為退費依據之文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222 104-10-08 13:0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與對方解除委任,至於費用的部分,建議您再與 ... (恕刪)

提過解任 但對方不想退錢 行情價該給她多少?

小莊 104-10-07 22:24

想請問各位律師
本人於103年10份月與經紀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七年的經紀合約
經過一年時間發現公司並無法給予我需要的相關訓練及工作所以希望能解除契約
經過詳細閱讀合約內容後發現合約中的違約部分僅有未經甲方(指經紀公司)同意與第三方簽訂契約賠償500萬元
上網做過功課後了解到經紀契約民法委任契約,即使設有年限,只要一方提出終止便可,想請問這樣是否正確?請問我該如何提出終止合約? 還有請問有沒有甚麼我疏失的部分?

還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7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還是先將契約律師初步諮詢,因為無條件終止契約可能會有違約金之問題。

您好:

此可能會涉及已處理部分之報酬請求及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且契約前後文亦可能有其他解讀,建議攜相關文件與律師討論較為妥適。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8 03:14

  

你好,關於模特兒演藝經紀合約,實務上較常見的問題是合約年限很長,例如您的合約即長達七年,而經紀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訓練,或無法提供合理的演出機會,而經紀合約經紀公司單方預先擬定,約款內容對相對人通常相當不利,且可能有不得隨時終止合約、高額違約金以及競業禁止(例如合約期間未經公司同意不得與第三方簽訂契約離職後若干年間不得從事與經紀公司業務相衝突的工作)等等不利條款。

法院實務上,多數認定模特兒演藝經紀合約之性質屬於委任契約,且大多為定型化契約條款,而以民法第247- 1條判斷各個約款之效力,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極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也有可能雖被認定有效,但法官衡量違約金過高而予酌減的情形。不過仍須視契約內容及個案具體狀況來判斷,難以一概而論。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陳敬人 (陳律師) 104-10-09 15:31

您好

  建議您提供該契約律師參考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5 21:54

 縱然你們簽訂有違約金條款,法院仍可基於公平原則酌減違約金金額,以一般社會通念,500萬違約金誠屬過高。另外您所指的經紀契約,條款可能很多,可以將整份契約提供給律師閱覽,為您從契約書中尋找法律上的有利地位。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0911-101-770王律師

阿肥 104-10-07 02:00
請問訴訟離婚委任律師ㄧ定要是戶籍地的法院律師嗎? 還是說可以委任非本戶籍地的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4-10-07 03:14

您好!

首先要確認管轄法院,離婚可向夫妻共同戶籍地的法院起訴,再來只要委任能在該法院執業的律師即可,而律師只要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就可在該法院執業,並不是以律師的戶籍地來決定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只要您委任律師有在訴訟當地之法院登錄即可,而律師應與其談過並可信任再為委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10-07 09:35

您好

只要該名律師有加入當地之律師公會即可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如各大律師所言, 確認起訴法院後, 可委任該法院登記執業律師即可

禹霏 104-10-06 22:51

2015/6/4 18:15我先生在社去地下室停車場被一台倒車出來的車撞到.由於在地下停車場所以警察並不受理,但還是有登記雙方資料.當時倒車撞到我先生車的是位女人,但事後全都是她先生出面調解,包括警察作登記,私下在管理室調解等都是她先生出面.甚至連絡電話都是她先生的.我們無從得知她本人資料,只好透過調解委員會出面調解,但我們只知她先生姓名,電話,住址,所以調解那邊只能填她先生資料,最後她先生一再更改時間最後也沒來開調解會,所以只好告上法院.當然我們知道告錯人,在開庭時也被法官罵.

問題1:在庭上法官問我們告錯人,是否要撤銷對告錯對方告訴,當時我們有說要撤銷,但對方提反訴甚至要求精神賠償.想請問這樣對方能反訴成功,甚至要求精神賠償嗎?

問題2:因為當天在法庭上撞我們車的當事人沒到,法官問我們要依據甚麼告對方?侵權嗎?

問題3:訴狀是我在法院諮詢後幫我先生寫的,由於我先生不擅言詞所以在下一次開庭我可以幫我先生發言嗎?當時檢察官有給我一張民事委任狀,我填完委任狀後該何時遞交出去?要交給誰?

下次開庭在2015/10/21上午

 

您好:

一、       因您係明知對方並非您要提告之當事人,仍向法院提起訴訟,雖因雙方係因車禍原因不明導致您提告錯誤,但造成當事人先生的精神損失,恐會有賠償可能。

二、       建議向地下室調閱監視錄影帶,及警方提供之證詞,證明係由那名女子造成車禍,才能向該名女子提告刑事傷害罪附帶民事賠償

三、       依民法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因此您先生可以委任您為訴訟代理人,您填寫後可直接交給書記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禹霏 104-10-06 23:45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     &nb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但在問題2裡我們只有提出民事賠償,但法官問我們依據什麼提告?是依民法184條侵權損害賠償嗎?

老秋 104-10-02 09:10

個人不知何時在FB公開頁面上與他人起口角糾紛
到現在至少已經過了4個月以上,如今收到一張妨礙自由等案
電話到該偵7隊確認,是由該醫師委任律師提出告訴
個人在前三個月發生行車意外,申請就近偵辦,但該北市偵7隊不回應
並說明要交給檢察官處理,那是否還要等到該通知寄送到本人住址之後
個人才可以申請就近!? 個人居住地為台中市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保障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2 22:59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2 23:07

您好,通常警方會將案子函送到您戶籍地之檢察署。

VM 104-09-26 12:23

請問委任民事刑事委任費用各為何?又債權債務問題,已有債權憑證也查得財產,能否為將來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可能提出無理拖延狡賴之訴而先行委任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7 19: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執行程序中遇到惡意脫產,必須提起相關的撤銷訴訟,要看實際上的財產類型、脫產方式來判斷。

2、費用的部分可以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律師費,則要視案情狀況和複雜度判斷,尚難一概而論

一般而言會先建議客戶先尋求律師做正式諮詢, 一來可以了解案情, 二來也可以讓客戶知道自身目前面臨的狀況, 看是否委任

本所承辦此類案件經驗豐富, 可參考成功案例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type=%E6%B0%91%E4%BA%8B&page=1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4-09-20 02:52

1.本人於104/9/15由家事法庭協商離婚(案由履行同居),男方每月有2天(每月第1週&第3週六)可探視小孩,因本人未收到法院文書,也未至該戶籍地戶政辦理離婚,對方可依據他委任律師所取得法院文書影本來說要接小孩??

2.對方來接小孩,當下小孩哭不願意讓對方抱及接走,本人也請附近警察及里長錄影存證,對方不甘願,要求至警局做筆錄,接下來如同樣情況小孩仍不願意(一直請警察來做證..)本人應該怎麼做?才不會影響到小孩

3.對方並未每月屬實實際付出,在外毀損本人名譽(說本人每天打電話或傳簡訊向對方討錢,絕無此事),也有人證,本人該如何做??

4.103/6~104/6期間,對方未經本人同意,擅自拿取本人存褶至銀行刷明細,甚至不還本人,本人該如何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雙方已就探視權達成協議,即生效力,當然您亦可不履行,只是對方可聲請強制執行而已。2、或許您可向法官表明此事,或乾脆拒不履行和解條件,待對方強制執行時,法院派人執行時自

    會將此情形轉達法官。

3、毀損名譽部分,您可提誹謗刑事告訴,扶養費部分可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

4、擅自拿取存摺部分,您可提竊盜罪及侵占罪相關告訴。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Andy 104-09-10 15:10

請問如果甲乙雙方協議書上面的見證人皆為律師的話,如果乙方現要尋求法律途徑要求甲方要履行協議書上的內容,那乙方可以委任協議書上乙方見證人律師委任律師嗎或者需要委任其他律師? 謝謝。

律師為協議書見證人,關於該協議書的訴訟不能接受委任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0 15: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不行,但是經過雙方同意就可以。

2、通常會委請其他律師協助,並且傳喚該見證律師作為證人方式處理。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15:58

補充一點: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4項規定,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雙方各自委任律師為協議書之見證人,各該律師均不得為該事件之代理人,這是原則。

但兩造當事人事先同意各該律師得為該事件之代理人者,即屬例外情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你要看狀況

如果對方賴皮他沒簽約或被強迫簽約或條文文義有出入的話

證人訴訟中要當證人

就不適合擔任你的律師

這樣會有公正性問題

但如果純粹賴皮不涉及內容

那就可以請見證人律師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en 104-09-10 10:46

幾年前在台北上班時後有認識一朋友 中間有金錢往來 我是借方 因為只是朋友 所以有請他簽本票+ 借據  但是至今他催討過許多次 他都沒有環錢 在去年我將資料送交法院做債權憑證依舊無下文 (他名下無財產 也無收入 除了我以外還有欠銀行錢 父母只有他一個兒子  父母有房產 ) 當初在做債權憑證裁定時候他有回文告知與我是男女朋友且錢已經還清  但是被法院駁回  ( 因為無證據證明有還錢 且若真的有還錢 本票借據為何不拿走? ) 這件事情到現在都無任何進展 請朋友去幫忙詢問 他與家人都避不見面 還說要反告我  說有人證證明他有還錢之類 (至今也未收到他提告之通知?! 若真的提告就是誣告了吧) 請問苗律師這樣的案件我是否能告他詐欺呢? 這樣有辦法追討這筆錢回來嗎 若案件提出上訴 我需要到法院說明嗎? 還是可以委任律師代為出庭

你好:

對方若是自始就沒有還款的意思,可能會構成詐欺罪。 對方住台北、犯罪行為地也在台北,你仍然可以向警察機關提告,但是將來會由北三院(台北、士林、新北)地檢署偵辦,所以可能要到北三院地檢署開庭。 開庭時檢察官可能會要求你們調解,若對方願意還錢就可以圓滿解決紛爭。 可委任告訴代理人出庭,但檢察官或法官可能會請告訴人親自到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事後不還,尚難以構成詐欺,而本件您既然已有取得債權憑證,則也只能之後隔一段時間聲請法院執行,再查查看他名下有無其他資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en 104-09-10 13:2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認為他自始自終都沒有要環款的意思

因為事隔多年金額非幾萬元之小數目  他對外都宣稱有還我

但是事實上拿不出任何匯款證明 ( 他說他是親自拿給我 有人證 )

但是若有還款為何本票借據不拿回去?

這點當初在申請裁定他就被駁回

所以根本就是無還款之意

這樣案件是否能直接委託律師提告呢?若提告詐欺罪之機率大嗎

謝謝您

 

chen 104-09-10 13:3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雖有債權憑證 但是對方無穩定收入 且也都不聞不問擺爛

這樣難道不構成詐欺之要件嗎

謝謝您

mmrlaw 104-09-05 23:43

因母親剛剛才告知完整狀況,有點急迫~~~
我需要具刑事民事有一定經驗的律師在下週一~三的協助。
事由如下:
我母親於9/3收到之前工作補習班傳來一張士林地檢的刑事傳票
看起來應該是檢察官要詢問案情。
原因是我母親已在98年9月退休的補習班為了出入方便做了階梯,部份位於
既有道路上,但該既有道路是產權為私人所有,最近被所有人告竊佔。
據我詳細問母親階梯的施作位置,竊佔應無疑義。

但我母親已經在98年9月退休,在職後期因實際負責人之一的私人因素故請託我母親掛名為負責人,負責人共登記三名,被告的負責人有兩人,一人是我阿姨是實際的出資老闆之一,另一人是我母親,第三名掛名的負責人目前據說是列為關係人身份(此人為另一實際出資的老闆的妹妹,實際出資煮共三位)。

補習班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其妹即為列為關係人的掛名負責人之一)所稱,

本來對方是告民事,她有找律師與對方協調。

之後有調解,但因不明原因調解失敗,故對方改告刑事

我了解後發現問題如下:

1.補習班被告民事時間不詳,我昨晚追問實際負責經營者,她一再推說問要問律師,但昨天無法聯繫上律師,亦即我母親完全不知有被被人告。

2.我母親目前並非該補習班員工,而目前實際負責經營的這位出資者既非掛名的負責人亦非被告的當事人,簡單講,在本案她什麼都不是,我母親除無委任律師外,亦未委託該人代為尋找師協助,這位律師能自稱為我母親的代表逕自與對方進行協調、調解及出庭嗎?
而且以對方本來只告民事的行為,據我母親在職時與對方接觸的感覺應該只是希望補習班拆掉階梯,頂多再多要求要付租金,並非很難調解才是,會調解失敗並被改告刑事,據我對目前實際經營者的認識,多半是她很強硬的既不願拆階梯,也不願付租金所致,若非如此這位律師能把可以簡單調解成功的民事案搞成被對方告刑事也未免太"厲害"了。

3.我母親知道被告的時間是大約一週半前我阿姨來電告知,但因我阿姨目前中風所以也只被告知有被告,細節一概不清楚,亦即到底何時被告民事,何時調解、對方實際提出的條件、調解為何失敗、何時被改告刑事,因實際經營者一概推說要問律師所以目前完全不清楚。

4.上週我曾與該律師通過電話,因為當時尚未收到傳票,而該律師也一再宣稱我母親應只是關係人,頂多傳喚甚至可能不會被傳喚,故我當時並未深入詢問,不過當時該律師有提到,如果有收到傳喚書,拒收即可,當時我曾質疑被告拒收法院逕自公告會被通緝證人據說最後可能會被拘提,關係人拒收傳喚書可以完全沒事嗎?而且根本就不確定我母親到底是被告證人或關係人,她不能去士檢問一下嗎?結果該律師回我說,她一問書記官就會知道她可聯繫到我母親,我母親就會一定要出庭,堅持只要不收傳喚書即可(當時她還是認為我母親必是關係人而已)。

5.我母親後來有想起在6月中,補習班有來電說已取消她的負責人身份,當時她還非常疑惑,不知這是怎麼一回事,一來,我母親年紀也超過70歲了記憶也開始衰退,因實際上我母親只是櫃台人員,從未實際參與經營,故對曾掛名負責人這件已無印象,二來我母親認為她早在98年8月就退休離職了,應該自動消失資格才是。
6.另外,約莫7月左右第三位實際出資者曾來電含渾問說是否有收到什麼文書的信件,因實際上並無,所以我母親當時就據實回答並未收到任何信件,對方聽後只說沒收到就好,如果有收到拒收即可,我母親有稍稍追問到底是什麼文書信件,但因我母親目前實際上聽力也不是很好,對方一再說沒什麼,沒收到就好,我母親想大概也不是什麼重要的東西,也就沒當一回事。

7.9/3收到被告傳票後再次詢問時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她還是一再推說不清楚狀況,要詢問律師才知道,並告知已與律師約好要在8/8到該律師的事務所對口供,以免8/9檢察官訊問時與其他人說法不一致,但串供是違法的,出事只有被關一途,我知道後堅持要自己找律師,因這位律師的行為擺明只會保護補習班與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的法益,故我急需有相關經驗的律師協助。

希望版上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能在今天或明天先釐清狀況,
9/8下午2點能陪同我及我母親與該律師見面搞清楚疑點,

9/9上午10點能陪同我及我母親到士檢向檢察官說明狀況,看是否能維持我母親的法益或是延期待我方釐清事實後再問訊。
同時若萬一仍需出庭,因我母親目前除重聽外,也因糖尿病造成黃斑部病變,視力已無法清楚閱讀文件,急需律師協助或是能委任律師代為出庭。

另外有必要我考慮控告該律師及該補習班,很明顯的有隱瞞狀況嚴重損害我母親法益的行為。

因事態緊急同一文章會同時張貼在
ILF網路法律論壇
請見諒
若有相關刑、民事經驗的大律師肯接此緊急案子
請盡速回應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9-06 03:41

您好!

首先要看地檢署傳票上記載的身分為何,如果您母親未出資,也未實際負責經營,單純掛名應不會有太大問題,只要據實陳述即可,不宜配合其他人而為虛偽陳述。 拒絕收受刑事傳票確實無法解決問題,傳喚未到只是喪失澄清事實的機會而已。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傳票上雖列為關係人,但很容易開庭時即轉列被告,且看起來轉列被告的機會蠻大的,且既然其他二名負責人也同樣列為被告,則應了解一下對方之答辯方向,才能擬定您們的訴訟策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一、對方的訴訟策略屬於民事調解不成,轉完告刑事竊佔,「以刑逼民」,簡言之,其實是民事糾紛,但是用刑事力量來逼迫賠償

二、因您母親是形式上負責人,故調解跟各方面處理,對於第三人來說,仍是針對您母親,惟該大律師未經母親委任,逕自行稱是受託人,可能有疑議,但現在應該不是爭執律師的行為部分,應該是拿這點更能證明,母親並非實際負責人。能確定的是,沒有經過您母親的委任律師是不得自行調解或出庭的,除非時記負責人使用了該公司大小章。

三、法律糾紛很多事情是必須各退一步,才有可能調解成功,站在對方的立場思考,我的土地被你占用,確時可能不悅,亦可能採取法律行動。但也不知道是不是對方獅子大開口

四、建議可以尋找自己信任的律師,了解情況後,在去與阿姨的律師了解當時處理情況。

五、您自己非常有法律知識,不要律師說甚麼信甚麼,要自己評估。

六、僱傭關係結束,並不代表經營關係當然結束。

七、若您想委任律師陪同處理,還是要先來電,並且先跟律師當面談過,才能決定後續處理辦法,或是陪同詢問辦法。

八、對補習班起訴的事情,應該尊重您母親的決定,畢竟是親戚,但也先建議先把自身被告案件處理妥當比較好。

九、結論:如果最後認定只是掛名負責人,不用太擔心,只要有專業律師介入,基本上都能全身而退。再者,竊佔也不一定百分之百成立。

十、歡迎來電,請告知是此案當事人,可以安排面談時間。

 

 

 

 

 





mmrlaw 104-09-07 08:34

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寶貴意見
我會與母親詳細討論對她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再次感謝~~

胖鈞 104-09-01 16:30

律師你們好又是我,19歲大學生,前次因為車禍調解不成功,所以我向對方提過失傷害,上禮拜已經去偵查庭了,明天還要在去偵查庭。

想請問:對方有請辯護律師,我只是學生怕在偵查庭上萬一對方律師辯駁我,我不知道怎麼應變,那我可以委任我父親為告訴代理人嗎?

還是只能請律師...?

 您好,

基本上您已經滿18歲,可以自行陳述,但若您希望由監護人陪同,檢察官通常會准許。

車禍事故檢察官通常是按肇事鑑定報告處裡,若您擔心對方律師會讓你招架不住,您可以委請律師代寫告訴狀,這樣子檢察官就比較容易進入案情。

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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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案件無論在偵查或審判中,告訴人都可以委任代理人,而且,該代理人不一定要有律師資格。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偵辦案件時,或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果認為有必要,仍然可以命告訴人本人到場。告訴人委任代理人時,應該要提出委任書狀,才合乎規定(司法院參考網頁: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95) 委任律師之人擔任告訴代理人,惟一差別在於審判中之閱卷權。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1點規定,告訴代理人不論為律師或非律師,於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證物;但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換言之,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在審判中可以閱卷。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霓兒 104-08-31 14:07

本人去年委任仲介專員賣出農地一筆,且委託代理人前往簽約.
但是遭受代書詐騙,於去年簽約當日,代書臨時使用不實話術以電話告知我,買方希望加簽一條合約是"道路扣除",因本人之農地非鄰路地,因此低於市價之行情售出,地籍資料也十分清楚,沒有道路,因此不同意.
但是代書以詐術說明這只是"形式上之條約,對我本人之權益無影響",這只是一般簽約都會簽的,不用擔心.因此本人同意請代理人簽約.
隨即買方等人即自行測量農地周圍之泥路田埂,並稱是產業道路應予以扣除.
本人不同意因此買方未將第二期款項如期匯至,本人即以違約之規定逕行解除合約,並請經手此筆買賣之仲介從業人員協調,但仲介說買方將提告.本人也依照合約內容沒收第一期款項做為違約賠償ˋ並且等候買方提出履行合約訴訟.
本人向各單位詢問申請是否有非產業道路證明,以利出庭證據.各單位之回答皆雷同,即產業道路ˋ農路之標準認定須經由徵收,且既定道路有一定的規範,但認定較模糊,並且我的農地包含田埂為一整塊農地範圍.
因此並沒有"非產業道路之證明",只有地籍資料可參考.
經法院請地政單位去測量,每個月兩造出庭提出意願,因此買賣延宕至今一年多之久,調解訴訟又轉調解,蒙受之各種權益之損害,是否可向代書提告詐欺ˋ業務過失ˋ損害賠償等?
並且該位代書多次向本人推託提出,相關各項費用之金額項目,僅口頭報價,十分可疑
果然在買方提訟請該代書證人身分出庭時,該名代書向法官提出她請求官司結案後希望能收到費用,且金額竟非當初口頭報價,且高於行情許多
懇請律師給我建議,感謝!!

霓兒 104-08-29 16:57

本人去年委任仲介專員賣出農地一筆,且委託代理人前往簽約.
但是遭受代書詐騙,於去年簽約當日,代書臨時使用不實話術以電話告知我,買方希望加簽一條合約是"道路扣除",因本人之農地非鄰路地,因此低於市價之行情售出,地籍資料也十分清楚,沒有道路,因此不同意.
但是代書以詐術說明這只是"形式上之條約,對我本人之權益無影響",這只是一般簽約都會簽的,不用擔心.因此本人同意請代理人簽約.
隨即買方等人即自行測量農地周圍之泥路田埂,並稱是產業道路應予以扣除.
本人不同意因此買方未將第二期款項如期匯至,本人即以違約之規定逕行解除合約,並請經手此筆買賣之仲介從業人員協調,但仲介說買方將提告.本人也依照合約內容沒收第一期款項做為違約賠償ˋ並且等候買方提出履行合約訴訟.
本人向各單位詢問申請是否有非產業道路證明,以利出庭證據.各單位之回答皆雷同,即產業道路ˋ農路之標準認定須經由徵收,且既定道路有一定的規範,但認定較模糊,並且我的農地包含田埂為一整塊農地範圍.
因此並沒有"非產業道路之證明",只有地籍資料可參考.
經法院請地政單位去測量,每個月兩造出庭提出意願,因此買賣延宕至今一年多之久,調解訴訟又轉調解,蒙受之各種權益之損害,是否可向代書提告詐欺ˋ業務過失ˋ損害賠償等?
並且該位代書多次向本人推託提出,相關各項費用之金額項目,僅口頭報價,十分可疑
果然在買方提訟請該代書證人身分出庭時,該名代書向法官提出她請求官司結案後希望能收到費用,且金額竟非當初口頭報價,且高於行情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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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尼 104-08-29 16:23

鄰居搬來3年多,鄰居經營中式早餐店,因為招牌為燒餅油條是自己炸的,所以生意很好。但是並無安裝油炸抽油煙設備,所以每天瀰漫著濃到嗆鼻的油味,所以老媽忍了很久最後打給環保局稽核,但我不知道此事。某星期6我一如往常帶著2歲兒子出門買早餐,在門口準備出門突然聽到有人敲門也沒人說話,我以為平常都是快遞之類,所以不疑有他開了門...結果是鄰居早餐店老闆衝進來,攻擊我並要開我家門要衝進去我家客廳,還推倒我兒子,最後我抵抗把他趕走後,警察來了2個,一個在我家一個在隔壁,我出示錄影畫面給警察看時,鄰居竟然要衝進來我家我大聲喝止他不要他進來,也跟在場的警察說我不要他進來,警察也喝止他,他還是不管就跑進來還大喇喇坐在我家椅子喝著他家的豆漿....最後隔壁的警察跑來把他帶走。我去備案後警察說我只有3個月的追訴期,然後一直要我主動和解,目前只剩幾天就3個月了,鄰居連來都沒來更不用說啥道歉。我想準備提告監視器證據都準備好了。請問真的只有3個月嗎?傷害入侵民宅可警局提告刑事由地檢署當委任律師幫我提告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9 17: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入住居及傷害罪有六個月之告訴期限,建議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無誠意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傷害部分需有驗傷單。

二、告訴期間是六個月不是三個月。

三、證據部分要先做備份,建議多備幾份。

四、可考慮調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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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告訴期間為六個月,除監視錄影畫面外,若有證人也可以一併傳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9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將證據整理,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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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J 104-08-29 00:43

第一次吸食2級毒品案件 過去沒有任何前科 確定呈現陽性反應 已收到傳票 開庭日為8/28

8/27晚上才在信箱中收到從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寄來的傳票,本以為會是掛號但卻不是,以下是大概內容:

被傳人地址:XXXXXXXXX   籍貫:TW

姓名:XXX  性別:男  出生年月日:76.X.X

案號案由-承辦股: 書 股 電話:0222616192分機6573  |  104年度毒偵字第534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

應到日期:104/08/28 PM:04:45 開庭進度查詢序號:562020314

應到處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偵查大樓由法警室指引至第 空格 偵查庭

附記: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

書記官:陳佩X 檢察官:賴建X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以上為傳票大概內容

因為也不知道哪些才是重點 對於這方面完全沒有相關常識

希望各位律師能幫忙我

以下為事情交代

在104/07/20凌晨被攔下搜獲2級毒品安非他命1.96公克

筆錄過後等到早上被移到土城金城路家樂福對面那棟建築物.因為不曉得那裏到底是什麼機構

之後帶到一個小房間一個警察 一個檢察官 一個紀錄 在問了我一連串跟筆錄差不多的問題後告訴我一萬元交保後離開 沒有提到簡易判決的相關問題!

筆錄中我坦白告訴警察我有吸食也驗了尿,昨晚第一次收到傳票,我有在上班且也不想進去勒戒所因為我必須上班且工作業務員,萬一突然人間蒸發公司肯定不再錄用我了,我非常需要這份工作...請問我應該怎麼辦?希望能以醫院治療為結果,或是能有更好的結果

8/28的傳票 因為太臨時而無法到案,已於早上十點的時候已經打給書記官並向書記官以傳真方式在備註欄上請假了

有朋友告訴我前三次的傳票都不要去 都請假 第四次會進入準備程序會見到法官 到時跟法官說因有在上班能否以醫院治療代替勒戒所 這樣的做法是最能保證不進勒戒所的嗎? 希望能有律師能為我解答及幫助...

若有需要 不排除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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霓兒 104-08-28 21:29

本人去年委任仲介專員賣出農地一筆,且委託代理人前往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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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該位代書多次向本人推託提出,相關各項費用之金額項目,僅口頭報價,十分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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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瓜 104-08-28 12:22

律師您好,以下是我發生的問題,我想請問我該怎麼做需要哪些證據資料,事件發生是在我一個女性朋友身上,她有個前男友,不滿分手散播她的不雅照,他是先威脅她,要她身上的財務,我朋友她並沒有理會,後來她前男友弄了臉書帳號,用我朋友的名字,我朋友的照片,然後相片庫PO了很多不雅照。目前女性友人國籍已不再台灣,但那個男生讓她很困擾,我想請問如果委託提告,她需要準備什麼資料給我,她可以不用出庭嗎,只委任律師出馬?,還有那些證詞都在網路通訊軟體中,要如何調查IP或使用人是否是本人,對方如果說被盜帳號,所以那些言詞不是他講的,那怎麼辦...   不好意思問了這麼多問題,懇請幫忙,謝謝

你好:

可能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取財罪、散布猥褻物品罪、誹謗罪,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蒐集恐嚇恐嚇取材、散布不雅照片、冒用他人名義PO文之證據,最好擷取圖片、將網頁複製出來,避免遭刪除。 可以去調閱帳戶上網IP狀況,比對行為人平常上網情形,就可以發現是否是遭盜用,或聲請檢察官去搜索行為人之住家,扣押使用的電腦手機證據釐清是否是其所為。 你並非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之家屬,只能告發,最好建議你朋友親自提告或委由律師道為提告,將來要提起附民求償也比較方便。 你朋友雖然沒有本國籍,但只要犯罪行為地在臺灣就可以提告檢察官因調查必要仍然可能傳喚告訴人出庭作證,若擔心受騷擾可以向檢察官反應,會做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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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8 2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由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您朋友無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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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瓜 104-08-29 19:1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您熱心的回覆,但目前由於對方有收斂..受害人也給予原諒,沒有受到進一步傷害所以還不打算走進法庭,謝謝您^_^ 若真的有需要,會再聯絡您

阿福 104-08-19 17:10

請問在檢查官偵訊期間,被告是否能請委任律師調閱證人筆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基於偵查不公開,檢察官並不會同意給予閱覽,需待將來案件起訴進入法院後,才能聲請閱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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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19 20:27

您好: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律師於偵查中並無法調閱筆錄,並建議於偵查中即委任律師,始能提供最完善的防禦。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9 22:23

您好,基於偵查不公開,無法閱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9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偵查不公開,目前尚無法調閱筆錄,僅能待起訴後,方得向法院聲請閱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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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姜 104-08-15 16:36

第四次申請專案居留被拒絕,第五次訴願決定書被駁回。

下次第六次向臺北高等法院提交行政訴訟,每次在臺只能停留兩周時間,所致無法出席開庭言辭辯論,所以需要委任壹位有律師執照的律師

小姜 104-08-15 16:25

第四次申?了?案居留被拒?,第五次?愿?定?被?回。

第六次?台北,提交行政??,每次?台?只能停留?周??,所致?法出席?庭言???,所以需要委任一位言???代理的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5 16: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案件經過為何?

2、可以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行政訴訟案件代理人的部分,原則上需委任律師,若有委任律師到場,則本人原則上即無需再到場,至於報價的部分,仍需視您案情及承審法院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igi 104-08-13 11:37

由衷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專業的回答, 

目前程序,已由當時申請扶助律師已於日前遞出再議申請狀至檢查官,但律師表示不會也沒有再補充新事證(其實還有其它新事證,本人有提出是否可上呈,應仍未呈),再議申請狀撰寫非我方委任律師範圍(僅到偵查庭),但律師表示基於服務願意幫助免費再出再議申請狀,也告知再議駁回機率是高也有可能,已送出的再議內容:只針對原不起訴:單方偏頗,應調未調查事情,進行反駁,未提新事證,要求重新調查。 

本件提告過程中,無意間發現,我方委任律師好像有跟被告的人脈圈有些微交集,有點疑慮擔心,是否會受影響做出對我方不利或較弱的舉證事實,致使在第一時間無法提出全面較完整的證據,證明我方所言,因而被駁回 

以上,如最後不幸被駁回,是否真的只有交付審判一途,同樣沒有提出新事證的機會?交作審判成功機率依然很低?

是否本人還有其它救劑方式可以主張我方權益?

另本人在網路爬文,有發現網友有做如下分享,不知是否跟本人情形同,且可參考流程?(因為本人不是法律背景,不是很懂其中部份說明~本人解讀出來:是不是如再議失敗,交付審判也沒通過,就沒有再訟機會,得放棄權益?但如直接向法院申請自訴,可補充新事證,勝率會高些?申請自訴,另狀提狀意思是可用同罪行提告?還是。。?

 ********************************

步驟一、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二、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第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步驟三、若在步驟一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

公訴罪,即使是不起訴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

檢察官只有偵辦權與調查權,並無審判權,案件是否終了端看法院之最終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2條意思是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並未提到公訴之罪,故,公訴罪即使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3條意思是說,開始偵查就不得再行自訴,但偵查結案後,若以不起訴、緩起訴方式簽結,或沒有明載以何種方式簽結,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3 14: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再議聲請駁回之後就只剩交付審判,總體而言,機會算是比較偏低的,不過不能一蓋而論。

2、要另行提告或是自訴,必須是針對新的事實才可以。

3、倘若再議還沒有遭到駁回,應該盡速遞交再議補充理由狀。

gigi 104-08-12 20:39

請問各位專業熱心的律師大大,

公訴罪不起訴,若申請再議經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有何救濟管道?

**再議申請時...

1.申請再議時,可否提出新事證?

***駁回再議後續...

2.只有"交付審判"的方式嗎?(聽說成功機率很低?),一定要請律師提出?

3.申請交付審判可否提出新事證?

4.除了交付審判之外,是否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再審?是否可再提新事證?成功率較高?是否一定要委任律師?

5.若司法不張,無法主提正義,是否可將不公不義的事件,經由媒體公開接受公評(避免他人受害)?或請朋友民代出面處理?會有防礙名譽的問題?

6.或有其它建議方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駁回再議聲請,則只能循交付審判程序來進行,且須委任律師來提出,而交付審判基本上是審檢察官的不起訴書內容有無違誤,難以再主張新事證,且本件也無再提起自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2 23:13

您好,若聲請再議也被駁回,就只能在期限內聲請交付審判了。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3 06:54

再議相對於交付審判的機率較高,請盡可能提出對您有利的證據以及論述,爭取發回續偵的機會。至於交付審判機率,通過的機率不高,交付審判若是沒法通過,基本上除非是對方另有他案可以提告,否則刑事程序就此終結。

gigi 104-08-13 11:32

由衷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專業的回答, 

目前程序,已由當時申請扶助律師已於日前遞出再議申請狀至檢查官,但律師表示不會也沒有再補充新事證(其實還有其它新事證,本人有提出是否可上呈,應仍未呈),再議申請狀撰寫非我方委任律師範圍(僅到偵查庭),但律師表示基於服務願意幫助免費再出再議申請狀,也告知再議駁回機率是高也有可能,已送出的再議內容:只針對原不起訴:單方偏頗,應調未調查事情,進行反駁,未提新事證,要求重新調查。 

本件提告過程中,無意間發現,我方委任律師好像有跟被告的人脈圈有些微交集,有點疑慮擔心,是否會受影響做出對我方不利或較弱的舉證事實,致使在第一時間無法提出全面較完整的證據,證明我方所言,因而被駁回 

以上,如最後不幸被駁回,是否真的只有交付審判一途,同樣沒有提出新事證的機會?交作審判成功機率依然很低?

是否本人還有其它救劑方式可以主張我方權益?

另本人在網路爬文,有發現網友有做如下分享,不知是否跟本人情形同,且可參考流程?(因為本人不是法律背景,不是很懂其中部份說明~本人解讀出來:是不是如再議失敗,交付審判退回,也沒有再訟機會,得放棄權益?但如直接向法院申請自訴,可補充新事證,勝率會高些?申請自訴,另狀提狀意思是可用同罪行提告?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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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二、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第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步驟三、若在步驟一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

公訴罪,即使是不起訴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

檢察官只有偵辦權與調查權,並無審判權,案件是否終了端看法院之最終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2條意思是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並未提到公訴之罪,故,公訴罪即使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3條意思是說,開始偵查就不得再行自訴,但偵查結案後,若以不起訴、緩起訴方式簽結,或沒有明載以何種方式簽結,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

 

 

再議不能提出新事證,但交付審判能提出新事證,但這部分新事證相當於再審之新事證,所以要件比較嚴,以新事證另訴之要件較寬,而交付審判採律師強制代理,因你這件案子未起訴,自然無再審之問題

gigi 104-08-12 17:14

請問各位專業熱心的律師大大,

公訴罪不起訴,若申請再議經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有何救濟管道?

1.一定要請律師提出交付審判嗎?(聽說成功機率很低?)

2.申請交付審判可否提出新事證?

3.除了交付審判之外,是否可向法院提出自訴?再審?是否可再提新事證?成功率較高?是否一定要委任律師?

4.若司法不張,無法主提正義,是否可將不公不義的事件,經由媒體公開接受公評?或請朋友民代出面處理?會有防礙名譽的問題?

小天 104-08-05 03:40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 我借錢給對方 七萬 對方也有親自簽下本票借據 並且壓下手印 償還日期並為期一年要償清借款金額 但要是一年後期限到的時候對方要是沒還清金額並且無工作或是名下並無任何動產 那麼我 可拿借據本票去法院提告並且請法院強制要求對方償還金額嗎?

以下是借款契約書範本 諾是對方 親自簽下這份契約書 時間到要是真的沒有還清債款 我拿這份契約書以及壓過手印的本票提告 法院會受理嗎? 案件會成立嗎?提告費用是由我方還是對方付款?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茲因債務人 X X X (乙方) 因週轉需要,向債權人 X X X(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借給乙方新台幣 7 萬元整,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二、乙方開給甲方面額新台幣 7 萬元整,之本票1 張

三、借款期限: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6月26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雙倍借款金額 14 萬作為償還 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五、本借款所稱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包括本抵押物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重整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清理人。

六、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保證所提拱擔保物,完全為合法所有,並無法定抵押權或長期押租或一般租賃權或任何足以妨礙抵押權行使,減損抵押權價值之權利存在,若有不實

,願受詐欺罪論處,並負責一切損害賠償

七、義務人連帶債務人茲切實聲明,所提供擔保品,並非家屬賴以維生所必需財產,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八、本約擔保物如全部或一部份因公用徵收,得領取補償價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代理擔保提供人,直接請求領取,以抵償已到期或未到期之債務債務人及擔保提供人均絕無異議,此項委

任以本約為委任之證明,不另立委任狀。

九、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十、倘因債務 新台幣 七萬元整 不履行,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債權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十一、本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特約事項:本件借款契約書當於債務人及債權人親自簽署 並以私人簽章及指紋證明 以茲證明無他人冒用名義 此文件一式兩份 債務金額 新台幣 七萬元 整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未償清 
債權人將可要求債務金額 七萬元 雙倍 賠償 並將可提告債務人 由法院強制執行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含屆滿之日前償清債務 將 此 借款契約書 雙方當場銷毀 並不得以影本在做討取債款為由 。

十三、諾債務人 所提供之資料 諾有任何不實 將可即刻 提告 願受詐欺罪論處 任由債權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債 權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5 06:17

聲請支付命令,也可提告,目前支付命令雖有修法,但相對還算是比較迅速的方式。

李先生 104-07-30 00:18

各位律師好 ,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

我有一間房子 , 父親委託一位房仲友人出租 , 僅口頭契約 , 但是後來那位房仲 , 卻叫自己的子女搬進去住 , 並無與子女簽訂書面租貸契約 , 居住約一年時間 , 由於我工作忙碌也未發現 , 每個月房仲並未將房租匯進我的戶頭 , 等我發現時 , 已經過了一年 , 之後我要求房仲子女搬離 , 但房仲子女表示無力償還債務 , 簽下承諾歸還房租切結書以及壓扣身分證影本 , 但至今對方卻遲遲沒有歸還 , 也不知道現居住所 , 向戶籍地寄送存證信函民事支付命令 , 皆拒收信件 , 我想要提問的問題如下

1. 請問刑事提告的話 , 我在無書面委任契約的狀態下 , 可以對房仲提出哪些罪狀的刑事訴訟呢?能要求民事賠償嗎?

2. 請問其子女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 或是成為共犯?該如何請債務人出來出庭面對債務呢?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30 07:37

既然其等住在那裏,則可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直接對該地址送達。另刑事部分,若房仲一開始就不打算付房租,或可提告詐欺得利,其他租客則要是其是否知悉未付房租等而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30 1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部分,仲介或許有詐欺背信犯罪之可能;仲介子女或許僅有民事不當得利之部分,除非有證據嘗試將子女仲介以共同正犯處理之;惟仍建議您,若損失金額不大,是否花費民刑事訴訟時間及成本提告,亦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房仲部份,可能成立刑法詐欺罪或背信子女部份因為無行使詐術之具體作為(未履行切結書之內容,較可能被認定為民事糾紛),如果要以共犯提告,舉證上比較困難。民事上,支付命令3個月未送達失其效力,但可提起訴訟,如果對方還是不出庭,仍可一造辯論判決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取償。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李先生 104-07-30 12:17

感謝各位律師的專業諮詢!!謝謝 , 大家的協助

李先生 104-07-30 12:27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 , 謝謝您的回答 , 但是目前我最大的問題是沒有對方住所地址 , 只知道對方人現居台北 , 由於房仲本人戶籍花蓮 , 房仲子女戶籍地在金門 , 是否我只能在花蓮和金門地方法院施行民事提告或開庭 , 如此便會耗費相當的時間成本 , 

我本人是希望能夠在北部開庭 , 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由於積欠金額不小 , 加上對方態度惡劣 , 本希望對房仲和其子女藉由刑事提告.民事賠償的方式 , 在北部開庭 , 不知道該用何種方式能夠在北部控訴

小白 104-07-29 15:36

我的問題很複雜,是與鏡射利益有關的問題,

我在台北市,對照是北區國稅局,問題的重點在於檢舉獎金

(我想要進行盲點的攻防)

因為問題複雜,我不知道該打行政還是打民事,

我的需求是先諮詢,後報價,再委任,這些問題講完需要一點時間

(這個案子的全部事實,涉有刑事,民事與行政和法條)

如果有台北的律師能幫忙,請和小弟連絡,謝謝

ww3822@yahoo.com.tw 江小白

p.s 這一個案件的故事有一點長(可以的話需要當面說),我需要一個有耐心能聽完整個故事和過程的律師,再來決定這案件是否有能力接案和報價,不需要

一開始就說諮詢需要費用,我知道這是規定,也不是花不起,我希望能遇到個有

耐心的律師,能真正願意了解問題後,再來談價錢的律師

方安遠 (方律師) 104-08-01 10:57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關於你的問題,可來電 0988-712491 與我約時間討論.

 

爆料誣指涂半套毀人名譽竟不起訴!涂醒哲:聲請再議

 

簡姓男子爆料嘉義市長涂醒哲接受按摩女「可樂」半套性服務,今(7)日獲不起訴處分。簡男下午拿一瓶「可樂」大辣辣到市府要請涂喝,並在臉書貼不起訴剪報諷?「市長,可樂好喝嗎?」但涂出國未遇,涂醒哲的委任律師陳偉仁表示,簡男爆料完全不屬實,檢察官的「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將使社會風氣無法經由司法程序予以導正,將聲請再議。

 

簡俊平今年初向特定媒體爆料,指嘉義市長當選人涂醒哲於競選期間,曾前往「櫻花養生館」接受「半套性服務」,涂醒哲怒告簡男妨礙名譽。嘉義地檢署今7月7日(二)偵結,檢察官認為簡男親自找按摩女「可樂」蒐證照片、錄音檔案,認定簡男並非無中生有造謠,處分不起訴。

 

簡男得知不起訴處分的消息,下午帶了一瓶可樂到嘉義市府大門前,揚言要請涂醒哲喝,且要求涂醒哲向全體市民道歉,否則要告涂誣告。由於涂醒哲今天赴澳洲參加城市論壇,市府無人理會簡俊平,簡隨後自行離去。

 

涂醒哲委任律師陳偉仁表示,簡男的爆料純屬捏造,然而檢察官僅以簡男聽聞第三者的說法,而「親自」前往消費,即認定簡某的爆料有經查證,檢察官的「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將聲請再議撤銷本件不起訴處分。

 

陳偉仁律師完整回應稿,全文如下:

 

涂醒哲市長未曾前往櫻花養生館接受女店員「可樂」半套之按摩服務,簡俊平僅因第三人向其稱「可樂」有在作半套,卻未向維納斯養生館查證,而到櫻花養生館接受「可樂」按摩服務,即以片斷之對話,臆測涂市長曾於維納斯養生館接受可樂作半套,進而向新聞媒體爆料,實屬無稽。

 

簡俊平所提出之證明,係自己接受分別於不同日期接受「可樂」按摩服務過程之2個錄音檔,其中第1個錄音檔,「可樂」並未指出其曾向涂市長提供半套服務;另第2個錄音檔,則為「可樂」向簡俊平說:「可是我還是不能幫你喔…因為我還是不會」之對話,而簡俊平與「可樂」該次之交易金額為1,200元,足見「可樂」並未替簡俊平作半套。

 

簡俊平所提供之2個錄音檔均無法證明「可樂」曾向簡俊平提供半套服務,更難以作為涂市長提供「可樂」半套服務之依據,簡俊平之爆料即屬捏造,本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未見於此,徒以簡俊平係自第三人聽聞養生館女店員「可樂」有作半套在先,而查證「可樂」親自作半套在後,並以「可樂」自稱係涂市長之專屬按摩師,認定簡俊平之爆料業經查證,並有相當理由確信涂市長有出入半套養生館云云,泛以簡俊平已盡相當查證而不構成偽證,除未就簡俊平之不法行為予以處罰,亦將使社會風氣無法經由司法程序予以導正,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新聞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153134705.html

 

作者記者陳俊廷/嘉義報導 民報 – 2015年7月7日 下午11:31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同法第256條第1項定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同法第258條復定有:「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同法第258條之1第1項亦定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二)法律小教室:諸如本件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之罪,若經檢察官審理後予以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對此設有供告訴人救濟之管道。亦即告訴人原則於收受處分書七日內,得以書狀敘明不服的理由提起再議,而再議若認有理由,則可能會發由其他檢察官續行偵查抑或發由原檢察官起訴;若再議經認無理由而遭駁回,亦尚有交付審判制度得予以救濟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Chii 104-07-21 10:43

您好

因為之前被親戚當人頭負責人,因公司欠稅,我已被限制出境,請問:

1除了限制出境外,可以針對我個人的財產執行嗎?

2這種情況我可以提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嗎?

3另外最近看到報導欠稅10年,在2017(民國106年)後可免繳,是否真有此事?

一、可提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

二、提之前建議先研究這類訴訟對稅務官司可能之影響。

三、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當時您有同意擔任董事,則要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恐難以勝訴,本件您可以先辭任董事,以免後續責任一直持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1 22:26

公司跟個人之財產是分開的,所以公司欠稅跟您個人之財產沒有關係唷!

執行權時效是10年,所以過了這段時間若執行署都查不到,就不會被限制住居。

若有相當之證據可證明您並沒有同意擔任董事,可提。

Jennifer 104-07-20 20:21
我日前控告他人公然侮辱妨害名譽,因罪證確鑿故目前未委任律師,近日即將開庭,惟被告應有找律師代理訴訟,故想請問若我也委請律師,倘日後勝訴後是否可ㄧ併請求律師費?又本週即將開庭,現在委任是否來得及?以上疑問,尚請熱心律師協助回覆,謝謝!

您好:

1.  理論上律師費用係由聘請人自行負擔,最好的情況係委任律師提起刑事自訴且附帶民事起訴,就可省去繳納民事訴訟裁判費,但若您已經對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是否起訴就必須憑藉檢察官的認定,若您的證據相當明確,待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分後,您可再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起訴,藉此求取金錢賠償以及回復名譽,其中賠償金額的一部份就可用於支付律師費用。

2.  只要在開庭前委任律師都還來得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開庭前均還來得及委任律師,而律師費用尚無法跟對方請求,惟若罪證確鑿的話,是否需委任律師,您再另行考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不論是刑事程序或民事程序,律師費原則上是自己吸收的,這個你要有認識。

二、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 ,這個部分要注意時間。

三、民事請求的部分可以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0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委任律師任告訴代理人,委任費用須由您自行負擔,待對方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0 23:08

如果您認為證據很充足,就不用另外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囉,因為律師費是沒有辦法向對方請求的,除非灌再精神慰撫金,但是也是有限。

您好:

1.關於您的問題,相關律師費用必須自行吸收,即便最後勝訴,您亦無法向敗訴之對方請求之。

2.證據充足與否,有時見人見智,常常會因為雙方的訴訟策略及技巧之不同而有差異,有律師代理您出庭一定會比您自己出庭來的好。至於這禮拜要開庭,現在找律師,應該還來的及。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pslj 104-07-19 08:38

敬啟者:

    本人有一王姓親戚(以下簡稱「王」)與多年前與人投資購地被騙,案情經過概述如下:

一、王於民國八十四年間交付A新台幣四百萬元,以合意共同購買土地投資案後, A僅事後口頭告稱,業以其妻及王之名義登記共同持有二十坪,但A迄今從未主動交付土地買賣契約土地所有權狀、每年地價稅繳納通知及繳納證明等,復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間以前述所投資土地二十坪,誑稱待分割登記為由,獲得王信任後取走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及印鑑章等,嗣未經王之同意,嗣送由雖擁有地政士執照,同亦自始未獲王合法及有效委任之公務人員B協助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移轉契約書等,並逐一加蓋王之印鑑章,及於申請書上留下聯絡電話與簽下「B」字,再由A交付與王素不相識且未曾謀面之買受人C,以本土地申請登記委託代理之身分逕向地政事務所送件申請,終於將王應有之法定所有權,以偷過戶方式順利直接移轉登記於C之名下,而C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間以該筆土地,獲合建之建商分予50坪房屋一間,並進住迄今。

二、經調閱相關地籍資後,王始確知A無故延宕至民國八十六年六月間始完成土地登記事宜,且當中未曾善盡誠信原則事先告知,而共同投資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王擁有其中的十坪,A妻擁有十坪。

三、C稱「本人於民國94年間買受王名下所有十坪土地,每坪新台幣60萬元成交,本人均以現金給付價金並由A收受完畢,當時係由A出面持所交付之過戶文件及印鑑證明等完成交易」;B則稱「本人純係依雙方所交付之文件依法辦理,有關印章、身份證件及印鑑證明,均係由當事人親自交付」。

四、本案除王事前不知情,事後未獲告(通)知外,且A、B及C等三人自始至終均未獲合法及有效委任,王亦未曾收受C所稱之買賣價金,故針對渠等三人相互間顯有犯意連結及基於各別犯罪行為分擔,以偷過戶方式遂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目的,爰逕提出告訴在案。

 

   而A、B、C三人涉嫌背信等罪,業經提起公訴在案,為進行日後另案求償,爰提出下列問題諮詢:

一、A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取得王所交付之投資款為新台幣四百萬元,而其於民國八十六年購買投資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且王只被登記擁有其中的十坪,如何求償?另A係於民國七十四年結婚,其未擁有任何動產,且婚後現有動產登記於其妻之名下。

二、B以共犯被起訴,王如何對其求償

三、C雖有付價金,但被認定非善意第三人,惟其經由A購自王之原先十坪土地現已與建商合建分屋,如何求償

   上列問題,敬請撥冗詳予賜復指導為荷!

順祝

夏  祉

                                      PSLJ敬上

您好:

為避免權利受損,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4-07-19 10:40

您好!

重點是您有多少證據可支持您的說法?另外,不論是刑事民事,可能都有時效消滅的疑慮。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你的案情頗為複雜,同事時涉及民事刑事,而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訴訟資料,訴訟成敗仰賴證據搜集程度,建議您備妥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若需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920-917-920/02-27068809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已被起訴,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喬 104-07-15 14:37

律師您好:
我在網上賣衣服, 最近收到「証X律師事務所」的發函裡面提及
我的衣服款式圖形侵害到BURBERRY英商布拜里公司經典格紋商標
他們只有列印我的網址,但沒有購買商品,因為商品我一件都沒有賣掉!
信件中,只說他們事務所代表 BURBERRY,我打電話過去証X詢問,並要求burberry的委任書,他們說委任書是保密件不能出示
証揚上面的文件叫我填上賠償金額,並匯款給他們,我怕是詐騙集團不知道如何處理,所以來此詢問

我想請教的是:
一.如何確認証X是BURBERRY委任律師事務所?通常這種案件不是保智大隊處理的嗎?

二.假設我的商品都沒有賣掉,他們沒辦法鑑定商品真偽,這樣的話後有機會判緩起訴或無罪嗎?

三.証X要求的是簽「承諾書」而不是和解書,從到頭尾都沒有BURBERRY方的印章, 也沒有承諾英商布拜里公司不會再追究此事!
    我怕我簽了,到時後還會有一堆問題!請問我如何以最適當的方式處理此事件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5 14:53

您好,建議要求當面簽訂和解書並要求對方拋棄一切民刑事請求權,若擔心對方是否有權限,可要求對方出具委任狀。

一、我用BURBERRY當檢索條件幫你查了一下。

二、因為這家公司的產品而被告刑事因而判有罪的判決是有的。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75號,判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十五萬元…不過每個案件輕重程度不同,不表示你的案件就是判五個月,而且照你說來你的狀況並不是量販,所以應該不用過於擔心。

三、可以約去對方的律師事務所談,看對方是不是真的有經過授權,再決定是否和解和解條件。

四、有的人和解之後還去告的,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如果是私下和解的話記得拿刑事告訴狀加刑事撤回告訴狀,你幫他遞告訴狀再遞撤回告訴狀;也可以聲請調解,在調解的時候載明不告刑事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就會沒事了。

五、不用過於擔心,這件事沒那麼嚴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5 15: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與對方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作成調解筆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賣家 104-11-25 17:15
回覆 小喬 的發言內容:

版上諸位諸位法律專業人士您們好

我在網站上引用大陸網拍的圖片銷售商品

該款一件未售出

我也是如同小喬一樣

收到同一家品牌商 同一家法律事務所的通知

表示商品侵權之嫌

他們提出建議和解金 表示和解處理會最理想

請問應該怎麼處理會比較洽當呢

希望能和平落幕

謝謝

 

 

 

sugarlq 104-12-23 08:58
回覆 小喬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我目前也有跟你一模一樣的問題要處理,請問你當時是怎麼跟律師協商的?謝謝

Bone 105-07-06 13:00

哈囉~~~想請問你這個案件處理完畢了嗎??是怎麼協商的!!因為我最近也遇到同樣事務所寄來的信件,想請教你參考!謝謝你~~

Bone 105-07-06 13:09
回覆 小賣家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我也遇到相同品牌與事務所信件告知侵權,想參考你的處理方式為何??感謝你的分享!謝謝

 

Tsai 105-07-08 09:35

我也有類似問題 能否分享最後處理方式跟結果 謝謝!

阿峰吃完消夜後,騎車回經途中與計程車發生擦撞,對方下車時手裡拿著鐵棒朝阿峰打來,阿峰見狀隨即拿出身上預藏防身的水果刀揮舞,扭打中,阿峰的刀刺入對方的肝臟,造成對方肝臟破裂,動脈也被切斷,送醫後仍不治死亡,阿峰即依涉犯殺人罪遭逮捕至警局製作筆錄,但當時已經是凌晨2點多,阿峰身心疲累,並不想做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00條之2的規定,無論是法官、檢察官、警察,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原則上禁止於夜間時為之,而所謂的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但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夜間訊(詢)問,或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查驗其人有無錯誤,或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抑或是有急迫之情形,例外可於夜間訊(詢)問。

 

實務上,警察於製作筆錄時,為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會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夜間詢問,並在筆錄中載明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之意旨。但實務上亦有員警故意或疏忽,未詢問是否同意夜間詢問,即對犯罪嫌疑人製作筆錄,如此一來,所製作之筆錄究竟是否能作為證據,即有疑問。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規定,於夜間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如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之規定,例如:未經被告、犯罪嫌疑人「明示」之同意,即加以訊(詢)問、製作筆錄,該供述(筆錄)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但如能證明法官、檢察官、警察違反禁止夜間訊(詢)問之規定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該供述(筆錄)例外仍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證據,而此證明義務,依最高法院之見解,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如檢察官無法證明違反禁止夜間訊(詢)問之規定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即應認定筆錄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再者,如果夜間訊(詢)問已經達到疲勞訊(詢)問的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犯罪嫌疑人之供述(筆錄),當然不具備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因此,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辯護律師,應注意卷宗中之筆錄製作時間,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前在製作筆錄時並未委任律師辯護,辯護律師接受委任之後,亦應詳細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前製作筆錄時之過程,以判斷之前的筆錄是不是具有證據能力,筆錄內容是否符合被告、犯罪嫌疑人真正的意思。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selenali 104-07-12 14:42

各位專業的律師們好

想請問律師,在收到監護宣告判決書後,要再作一次財產陳報給法院

但家父沒有任何的動產跟現金

只有月退退休金2萬多元,跟終身壽險,受益人是寫家母的

先前法官有詢問家父住安養中心的費用由誰負擔

我跟法官說是由家父自己的月退支付,不足部份家屬共同分擔

勞保傷病給付要申請才會給錢

失能給付也還不知道會給多少,職災調解也還沒著落

請問這樣該如何寫陳報狀

煩請各位專業的律師給予建議~謝謝

另~是否有律師是否有接受法扶

如果有能否願意接委任調解

您好:

職災勞保部分請直接向勞工保險局洽詢,會有專員為您服務。您可直接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尋求協助,會指派扶助律師為您爭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