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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13 00:02

前公司同事引起公憤

我在臉書上貼上

 申訴文  內容敘述他所有的不良行為

如曠職 向經理撒謊 自己所講過的規定自己都沒做到

私自要將底下員工調店

最後我有說   這樣是否太相信重用他了

店名 p中和  無完整對方的姓名

但事件都是有人證物證   無加油添醋

這樣也可告的成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3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所敘述的事件中,具體到還是可以特定您所指摘的對象,還是可能構成。

2、蓋對方的工作狀況好與壞屬於個人隱私,您這樣張貼的目的與用意倘若不符合法律規定,還是屬於侵犯隱私權的範疇。

小夫 105-04-12 16:39

我約於半個月前將跟某人借的手機還他 豈料他今天居然在臉書電腦社團公開發佈會對我名譽嚴重受損並且與事實大相逕庭的不實訊息 其內容是:各位好 如果有人發現他 請立即與我聯絡 我好心借他手機 方便當隨便的擅自拆解我媽的手機 我家人要找他 當下我直接打給他爸想問清楚怎麼一回事 但他爸沒接 我根本沒拆過那隻手機 他居然誣賴我用說那隻手機有瞬間膠使用過的的痕跡 第二:他知道我手機號碼 也知道我家住哪 為何不當面來找我問清楚呢? 又明知我是從事電腦業的 卻反而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 刻意在臉書電腦社團公開發佈這樣的訊息 讓我十分憤怒!請問眾專業律師 我該如何維護我自身的權益呢? 例如該如何向對方提出告訴 以什麼法 等等 因為這行為已經是第二次了 自己覺得對方心態相當惡劣 (因為之前有被對方敲詐的經驗) 煩請各位專業的律師給我正確處理的意見 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2 18: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可以直接截圖搜證之後,報警處理。

2、程序上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訴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2 20: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蒐集相關證據提告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小夫 105-04-13 00:21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蒐集相關證據提告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律師妳好 請問我相關佐證備齊後 要提供給什麼單位呢?(例如:派出所 法院 地檢署) 因為我也是第一次(也希望是最後一次) 所以不懂整個流程 可以麻煩您跟我說一下嗎? 謝謝您!

小希 105-04-11 11:44

我與前夫離婚 小朋友3歲監護權判決歸我 前陣子小復合一下  近來吵架分手我要提出撫養訴訟  而因為前夫之前臉書帳密  信箱帳密皆有告知我或有時請我幫他用東西   而最近分開後我有登入去看他是否說我壞話  因為事實上他都亂告知別人亂扭曲事實  而後他更改了臉書密碼而我更改了他信箱密碼  請問如果他跟電信公司要IP要的到嗎 然後可以告我嗎?? 然後這會影響他申請改定監護嗎?  他一直想要回小孩監護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1 11:51

您好,

 

1、您的行為可能已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罪名,包含無故以他人密碼侵入電腦設備、以及變更他人密碼兩項罪名。

 

2、此兩項罪名予監護權之判定並無直接關係,但如上開罪名遭判刑,甚至須入監服刑,便會影響法官與社工在審酌監護權時之判斷。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希 105-04-11 13:30

那請問  一定會判刑嗎?

小希 105-04-11 13:30

而剛剛我也告知對方當初他所以東西都請我設定的之後也請對方更改所有資料密碼了 
那這樣還是可以告我電腦妨害嗎?  一定判刑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1 20:27

您好,您登入對方之臉書又修改其密碼之行為,有可能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相關犯罪。

至於是否影響盪監護權之爭取,還是要回歸對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小夜 105-04-10 21:17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有人透過FB臉書帳號名稱(姓名)去Google

而查詢到經濟部登記設立的公司資料

進而將資料張貼在臉書社團之中

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個資法?

或是任意散佈?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0 21:37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尚難構成侵害個資之問題。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0 22:00

您好,

 

網路上得公開查詢到之資料,包含FB獲經濟部公司登記,均屬當事人同意下而公開之,他人轉貼於其他網站僅係在幫助原來就有的公開散布狀態,是以不會構成法律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夜 105-04-10 22:05

感謝律師

再請問如果請求通知對方刪除張貼

對方置之不理,是否能以第十九條第二項論之?

感謝

小夜 105-04-10 22:56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問題再次請教

請求通知對方刪除所張貼的資料

對方置之不理,是否違反個資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0 23:56

公司登記查詢資料本來就是要對大眾公開為目的,要主張第7款但書應有困難,若不符合第7款但書情形,也就無法主張第19條第二項。

105-04-10 17:40

之前我到外地工作缺錢用,一個同學的朋友她很熱心直接說要先借我,可是後來我發現這個人個性很奇怪我不是很想理他,我們就有點不合,後來因為我不繼續待在那裏要回我原本住的縣市,我跟她說我之後會還他,但他不相信堅持要我簽本票,說我要簽了他才會讓我走,因為她真的很煩有時候行為有點偏差,當時我不想簽可是她堅持要我簽,我也不想因為借了那一點點錢要被他搞得雞犬不寧所以我答應簽了,那時候我覺得她很怪不過就是12500怕我不還她怕成這樣,我們是簽2個月還完,後來我還了雖然有晚1 2個禮拜,有跟她說晚1 2個禮拜還她她有答應,我要還他錢的當天,我本來親自要去找她可是她跟我說她不在,我說那我隔天早上去找你,她說後面2天他要去台北也不在,她又堅持要我當天就要還他,她要我去她朋友家拿給她朋友,可是我覺得拿給他朋友不保險,後來我選擇直接匯12500給他,我會給她過沒多久她跟我說她收到了,可是後來因為開學了我很忙沒有時間特地去找他只為了拿本票,我就拜託我很信任也住在當地的人去幫我拿,他們都認識,我朋友有跟他約時間看她甚麼時候有空救出來見面拿,對方常常說好禮拜幾結果當天又沒消息沒出現,後來甚至封鎖我朋友的LINE,好像也封鎖我,我朋友連絡不到他我也連絡不到,後來我用臉書蜜她,跟她說如果她不想跟我朋友見面那就直接用寄的給我,然後又沒消息了,我很擔心他的人品不好,當初本來說要錄影給我看她把我的本票撕掉了,可是因為我不相信她我堅持我要拿回我的本票,我現在該怎麼辦?他有犯罪前科所以我有點擔心她會不會是有意不還我本票..

我跟他LINE的對話都還保留著,我的存摺裡面也有那12500的匯款紀錄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0 17:58

您好,

 

有匯款金流作為證據,未來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0 20:2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若您確實有匯款金流的證明資料,本票所彰顯的債務即已消滅,該本票如果還在社會上流通,未來若有人持該本票向您求償,可以提起民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提起先位請求返還本票之訴,若對方已撕毀本票,則可以備位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幀 105-04-08 19:15

您好,我在臉書社團賣衣服,算是小興趣,自己平日有正職工作,所以網拍只是兼差...後來因為體力不堪負荷,網拍在去年11/30就已經宣布停止營業,結果今年三月接到通知,去年11/18寄出賣了一件圖案有愛迪達外套,11/20客人拿去檢舉,客人買之前就已經告知非正品.
目前已做過筆錄,告知有賣過三四件,也知道是盜版....因為第一次,所以很緊張,我現在在等出庭,應該是下個月,請問我出庭前該準備什麼或是做什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8 20: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商標侵害的部分,與該次買賣交易無涉,不論您是否有明確告知買方,至多只是有無另外涉犯詐欺罪的問題。

2、建議可以與被害人和解,倘若無法和解,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樂樂 105-04-08 18:21
您好,想詢前男友未經本人同意,就在臉書、LINE、whatsapp上使用別人的照片當大頭照、封面,甚至還在臉書上PO文附上照片(po文內容:聽說你想不開了,情況如何身邊共同朋友不知道,如果救活了希望你早日康復,如果走了一路好走勿留戀)。 PO者是前男友,PO的照片是當事人自己拍的,交往時傳給對方的,當事人在分手時,有跟對方強調不准用那些照片,現在對方這樣做,是否有犯法呢?對方甚至在臉書上公開PO文指名到出當事人的全名 請問,如果提告的話,以上以上構成了哪些罪名?上法院的話,這些罪名會成立嗎(成功機率大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8 20: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PO文的內容,倘若涉及隱私、或是名譽侵害,可以截圖之後報警處理。(要依據實際的PO文內容判斷)

2、有關於使用照片的部分,倘若已經明確告知對方不得繼續使用,當初並無移轉照片的所有權,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

3、倘若要提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小豬 105-04-07 23:09

請問檢察官對於輕罪(一年以下)...有權發函調閱LINE或臉書通訊紀錄嗎?如何證明被告與原告之間確實有通訊?如果光憑一造LINE截圖這樣證據力夠嗎?謝謝!

阿霖仔 105-04-06 22:29

之前我與惡煞是知己,但因為遊戲糾紛導致我倆友情破裂

有次雙方提議要玩視訊,但他卻截取我的照片

事後,他卻無故砍我好友斷絕聯繫,再詢問友人我母親的電話號碼

並將我本名(諧音取笑)與照片和母親的電話散播臉書社團中

與網友一同羞辱及嘲諷我的照片,我應該如何進行提告

PS. 有截圖證據

您好:

若社團臉書係屬公開的,對方在公開社團批判您的行為已經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及民法第 195 條侵權行為。另外,未經同意下就公開個人資料,且該資料係未經同意下取得,已經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以及刑法第318條之1妨害秘密罪。您可以直接將截圖證據作為證據,到警局報案或是直接將撰寫告訴狀並寄送至地檢署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08:4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此應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來看,以刑事責任而論,對方散播您與母親的個人資訊,會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刑事責任,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涉及到人身攻擊言論的話,也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法定刑是「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二罪名皆屬告訴乃論之罪,可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六個月內,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

2. 關於民事責任,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賠償,而為了免除法院裁判費用的負擔,在提出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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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 105-04-06 03:04

臉書上用自己的版面言語攻擊特定人,
無指名道姓,被攻擊者雖無法直接看到內容,
但仍可由間接方式得知,
而其他人看到文章都知道在攻擊誰,
請問這樣有構成罪嗎?
公然侮辱?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6 08:41

您好,

 

1、視文章內容而定,若指摘具體事實者聞誹謗,如僅為恣意謾罵之內容,則屬公然侮辱

 

2、該FB文章應已達使不特定第三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若觀看之人均可自文章中得知係在指摘何人,則確實有妨礙名譽之疑慮,可通知FB所有人限期撤下文章否則將採取法律途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Jojo 105-04-06 12:2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視文章內容而定,若指摘具體事實者聞誹 ... (恕刪)

那她無指名道姓,也是告得成嗎?

假設真上法院,她又不承認呢?

其他人知情,可請其他人作證嗎?

謝謝

憨憨 105-04-04 21:16
律師你好: 我以前因為從事過色情行業 所有曾經拍攝過一些不雅照片 但是都沒有露臉 最近發現有人使用那些照片在臉書上創辦帳號 去到處加友 我的一些朋友也發現了 他們一看照片上的特徵就知道是我了 他們就來一直過問之前的事情... 我在發現時有立刻舉報封鎖 現在那帳號也不見了 對方這樣子有違法嗎? 我去警局報案會不會受理? 因為那些照片不是我本人拍攝的 這樣子有違法肖像權或是什麼侵權行為嗎? 對方好像只有加友沒有進一步交談 現在本身我提不出那些照片,不曉得這事情能不能報案? 有相關法律知識可以告知的嗎?

你好:

不雅照若涉及身體隱私部位,拍攝照片時未經你同意,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散布之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並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4 21:4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的問題,可以考慮先提起刑事告訴,照片若涉及個人特徵的話,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的個人資料,若經他人擅自收集、使用,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 如果不雅照片的程度涉及到「猥褻」的程度,則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4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告訴,可能須提出您照片之原始檔案,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4-05 00:28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MARK 105-04-04 17:10

這是幫朋友A問~

朋友A和B及C於一年多前共同開設美體美容美甲美睫館,

去年底,C退出~自行創業。

今年初,B說離家太遠,說要在3月中退出經營。

狀況~

1-店面由A繼續承租經營事業。契約已重新和房東訂定。

2-生財器具當初是3人共同購買,現今C對處理當初生財工具無異議,

但是B,已經搬走大部分生財器具,另外在他處經營。現在卻對遺留下來的器具主張權利,但卻又拒絕聯絡及說明後續處置?

想請問針對遺留生財器具一事應該如何處理??

3-臉書粉絲團的部分問題,當初一起經營及創立的紛絲團,都擁有管理者權利,但是

問題一/店名是A所發想,但是B主張店名及粉絲團所有權是B的??

問題二/A在某日於粉絲團發文,告知粉絲團成員,兩人已經分開經營,A隨即被B踢出管理者權限!!請問A如何主張權利?及B是否違權??

問題三/觀看B現在經營之粉絲團,其電話及經營人已經更改為B一人而已,但是店址仍是現在A所經營的店址,想請問~B是否有侵權嫌疑,或A可以主張之權利為何?

4-廣告問題-當初三人一同支付廣告行銷費用,包含臉書宣傳、叟尋引擎、部落客推薦、網站製作等,唯今年初到期後,B在未告知A的情況下自行續約廣告,

問題一/B的作法是否違反相關法條?

問題二/A如何主張相關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4 17: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退夥,應該以退夥時的合夥財產進行結算,因為合夥事業沒有因此結束,所以退夥人主要應該是拿錢。

2、就您所述的狀況,必須判斷雙方的合夥約定、退夥時的合夥財產,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你好:

要先看你們係一般合夥或隱名合夥,以下先針對一般合夥進行討論。 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聲明退夥時應依民法第686條規定辦理,並應依同法第689條規定進行結算。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合夥必須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若合夥因為退夥而剩一人,合夥就會解散而必須依同法第694條以下進行清算清算完成前,財產仍然屬於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若為自己不法意圖所有擅自侵占,會構成侵占罪,若無不法所有意圖則屬於單純民事糾紛。 針對當初3人一起購買之生財器具,應依民法第697條、第698條、第699條規定,按出資額比例返還。 如前所述,若當初店名、粉絲團等是全體合夥人一起經營使用,關於使用之權利屬於全體公同共有,處分該權利依民法第831條規定準用第828條第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A擅自將B之權限停止,會侵害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可請求損害賠償並回復權利。 要先看你們合夥契約如何約定,否則續約廣告事宜應依民法第670條規定,進行合夥決議,由合夥人全體同意為之,若受有損害可以追究其責任。 你們現在最重要的是進行合夥解散之清算,建議你們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幫助你們處理,若無法調解再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4 18:24

您好,

 

1、合夥所購買之動產動產皆屬合夥事業之財產合夥人無法請求返還。

 

2、3、4、店名商標權利應屬合夥事業所擁有,亦非B所能獨占,A可以合夥事業之名義提起商標侵權之民、刑事訴訟捍衛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視當初合夥之約定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4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B限期返還相關器具物品與全體合夥人,若屆期,B仍置之不理,再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4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B限期返還相關器具物品與全體合夥人,若屆期,B仍置之不理,再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rdy 105-04-01 18:02
因小女年少無知年僅15歲,在臉書上PO文給對方女生,還指名是她,PO文內容是講對方女生已經有男朋友還在外面腳踏多條船,因為小女認識對方男朋友才得知他們Line的內容,結果小女把部分內容PO在臉書上,有談到打炮,懷孕及罵性飢渴等字眼,請問律師這種行為已經造成毀謗罪了嗎? 對方現在告民事訴訟會法官會判決賠償嗎?金額會是多少?

你好:

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未滿18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會移送少年法庭處理,通常是給予適當之保護處分。 民事上,依民法第187條規定,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對方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7條、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即以適當方法回復名譽精神慰撫金之多寡,要看雙方之地位、身分、經濟狀況及侵害之情形而定。
小白 105-04-01 17:48
在一臉書社團中,某人爆料某女虐狗之行為, 我在其文章底下留言一截圖, 其截圖內容是某女鄰居說有看過某女狗狗餓到啃木炭。 且我補充留言說: 想單純詢問狗主人狗狗餓到吃木炭是否屬實,本人沒有惡意,如果不實,我會刪圖道歉。 現在狗主人要告我妨害名譽, 請問這樣會構成嗎? 但是我是真的無惡意, 這樣會有怎麼樣的判決呢?
小豬 105-03-31 11:24

臉書公布別人姓名電話照片是否違反個資法?

你好:

若未經由你同意或允許,公布姓名、電話、照片均係個人資料,結合三者已具備識別出該人之情形,屬於個資法保護之個人資料民事上可以請求刪除並請求損害賠償刑事上可能會觸犯個資法第41條之罪。
小豬 105-03-31 11:20

臉書上公布個人姓名電話照片是否違反個資法?

ardy 105-03-29 16:10

律師您好:

因小女年少無知年僅15歲,在臉書上PO文給對方女生,還指名是她,PO文內容是講對方女生已經有男朋友還在外面腳踏多條船,因為小女認識對方男朋友才得知他們Line的內容,結果小女把部分內容PO在臉書上,有談到打炮,懷孕及罵性飢渴等字眼,請問律師這種行為已經造成毀謗罪了嗎?

對方現在告民事訴訟會法官會判決賠償嗎?金額會是多少?

你好:

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惟未滿18歲會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通常是給予適當之保護處分。 民事上對方會請求少年及少年之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及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名譽精神慰撫金會依照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損害之情形去認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6: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已經構成名譽權的侵害,且因為我方小孩未成年,所以法定代理人恐須負連帶責任

2、至於刑事責任的部份,因為我方未成年,所以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法院會請少年調查官了解家裡的狀況,屆時再依據調查結果作成處分。

3、建議與對方嘗試和解,倘若無法和解,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ardy 105-03-29 17:4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已經構成名譽權的侵害,且因為我方小孩未成 ... (恕刪)

律師您好:

刑事部分會另外提是嗎?

目前只有先收到對方提起民事訴狀,還有一個月開簡易庭,我自己寫答辯書可以請律師協助看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部分會另外提,但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另外本件建議您們以和解方式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rdy 105-03-29 20:5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部分會另外提,但告訴期間為六個月 ... (恕刪)

律師您好:

刑事部分是由哪個單位提出的?警察?法院?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可以向警局提出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arin 105-03-27 16:31

    發問者的同學於103年提出自己的姐姐要結婚,想委託發問者的姐姐擔任新娘秘書。在正式結婚前4個月已提醒要預約試妝,但委託者〈新娘〉一直沒有出面,直到某次公開活動〈3個月前〉臨時委託家姐去幫忙上妝當試妝。上妝結果委託者沒有特別表明不喜歡,反是同學提出多項批評,也說自己的母親不喜歡,因此我們有建議提前換人服務。但不知為何他們決定不換,要利用討論進行調整,也傳了造型圖片,此時依舊不肯播出時間試妝。訂婚前夕已有告知委託者要先行染髮與剪髮,當日造型前勿洗髮,但委託者訂婚當天是頭髮半濕來開門,且未染髮與剪髮,導致造型與圖片不符。同學事後在臉書上公開批評,也推說造型不專業,導致發問者不滿,在私訊中爭執,但發問者未在爭執中說任何侮辱性字眼,只說審美觀不同、理念不合。家姐深感專業不受尊重,在沒有針對結婚簽下正式合約前終止合作關係,委託者也同意這項決議。三天後,委託者婚禮落幕,同學開始在【PTT-結婚版】上公開批評並提供家姐粉絲專頁,聲稱地雷新秘,也在自己的【噗浪】版上公開批評,單方面說法導致發問者受到其他同學不諒解,直至目前尚未撤下。請問發問者想對同學進行提告,該如何準備相關資料?是否需要人證?一般的警局能提告嗎?這樣的訴訟案件能成立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6: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將相關的網頁擷取下來,並且提供人證等,提起報警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並且要求民事賠償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阿瑋 105-03-25 16:23
一開始在臉書販賣球鞋,因當時有兩位買家,因確認購買我也給他們匯款方式他們也已確認匯款給我了,但最後我沒有給他寄出,也沒有主動跟他們連絡退款,還封鎖他們臉書,所以導致我被告詐欺。 我有跟一位買家私下說合解,我跟他說一萬元和解,但是她說要五萬元才要和解不然法院見,但是我真的沒有錢可以和解,我也有誠意想和解,希望可以已分期合解,但因薪水未發目前沒有現金。 明天要再次開庭.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5 17:39

坦承犯行並表明自己有和解意願,請檢察官或法官看能否移調解

小白 105-03-25 00:57

在一臉書社團中,某人爆料某女虐狗之行為,我在其文章下留言一截圖,

也留言表示若不是事實我願意為我的質疑向她道歉。

現在某女要告我妨害名譽,請問這樣算構成妨害名譽嗎?

我是真的無惡意得詢問,也願意道歉,請問這樣會有什麼判決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25 03:19

有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若向對方道歉並認罪,應可獲從輕處罰,若能與對方和解並請其撤告,則可獲不起訴處分。

黃御誠 105-03-23 09:20

我在臉書上發文販售二手館子 
原價8000我只賣2000
寄出前買家要求的細部圖片我也都給了
收到貨後發現館身有擦傷
他當初沒注意到我也沒注意到
我告訴他會不會是運送過程弄傷
他說不可能覺得我在欺騙他
當下我也跟他道歉解釋說這是我的疏忽
他堅持要在臉書發文說要告我詐欺
請問這樣有辦法告成嗎
我不是不退他我要幫她處理回來的運費我也說了我出
他說他沒空寄要我先匯錢 兩人就一直僵持在這局面
他還一直叫我父母出面我是不懂他在想甚麼
此外
他在臉書發文 底下的留言很難聽
涉及人身攻擊同時也影響我之後在社團的名聲
這樣我有辦法求償或是在法庭上有利嗎 

您好:

依你所述,您已經說明係二手,也在運送您有傳送商品照片,並無修圖或其他刻意詐欺行為,要構成詐欺罪相當困難,應係屬雙方民事糾紛,對方在這件事情上一直刻意批評您,造成您名譽受損的部分,您亦可以以侵犯人格權向對方提起民事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小華 105-03-22 15:16

你好、最近我在fb創了假帳號工作欄位也亂填填了一間A飯店(非本人工作地點)、最近和網友在網路爭執情形如下
我把比較有可能犯罪的段落打出來
……………………………………………………………
(上段略)
網友:原來你在A飯店當服務生啊、態度還那麼差

(他有點進去我帳號頁面觀看我個人資料)
我:像你這種來、我一定把你轟出去
(我當下沒否定我不是員工)
………………………………………………………………
整段吵架我都沒提其a公司名稱或直接公然毀謗A公司、

但我自認為站不住腳地方可能只有他們誤以為我是a公司員工時、

我說要轟他門出去(但是從頭到尾我仍然沒提及a公司名稱)

ps.但是網友她們點我名字進我fb帳號 是看得到a公司名稱

後來這位網友向A飯店投訴他們員工在臉書跟人吵架影響他們飯店名譽、A公司查證後當然沒有我這個人,但是,事後A公司去報警並用fb私訊警告我他們已經報警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我原本就無假冒A公司員工跟人吵架之意 只是亂填職業欄跟網友吵架...被誤以為是他門員工,事後我也相當後悔
所以接到A公司網路的警告當下、我立即刪除吵架文章,並用臉書私訊給A公司道歉、稍晚更親自去電A公司致歉我職業欄冒充員工一事

本來根據通保法 11-1 她們應該是沒法查我fb的ip

但是因為我本人仍然覺得很歉疚 主動用我本人電話打過去他門公司道歉了


但...現在公司還沒回復我 我有點擔心他們會不會告我…我也已經打過電話去櫃檯道歉了…
請問我這樣會有毀謗或其他犯罪要件的成立嗎?

如果她們要告我告的成嗎? 我應該怎麼辦才好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2 16:30

刑事妨礙名譽未必會構成,因為您看起來不像是有故意要破壞飯店名譽而去主動找人吵架,但民事侵權責任上,則有構成可能,建議與飯店多溝通道歉。

東方思語 105-03-22 11:49

本來是在臉書分享自己照片修圖 結果卻有網友留言有病就該吃藥

這算是侮辱嗎 懇請專家賜解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7: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構成公然侮辱
2、可以蒐證之後報警處理。

 

阿瑋 105-03-20 09:06

一開始在臉書販賣球鞋,因當時有兩位買家,因確認購買我也給他們匯款方式他們也已確認匯款給我了,但最後我沒有給他寄出,也沒有主動跟他們連絡退款,還封鎖他們臉書,所以導致我被告詐欺

我有跟一位買家私下說合解,我跟他說一萬元和解,但是她說要五萬元才要和解不然法院見,但是我真的沒有錢可以和解,我也有誠意想和解,希望可以已分期合解,但因薪水未發目前沒有現金。

明天要再次開庭.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阿瑋 105-03-20 09:24
回覆 柯律師/柯會計師 的發言內容: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 ... (恕刪)

一開始在臉書販賣球鞋(我販售球鞋價錢2760,有兩位受害者),因確認購買我也給他們匯款方式他們也已確認匯款給我了,但最後我沒有給他寄出,也沒有主動跟他們連絡退款,還封鎖他們臉書,所以導致我被告詐欺

我有跟一位買家私下說合解,首先有跟他說對不起,然後跟他聊合解,我跟他說一萬元和解,但是它說要五萬元才要和解不然法院見,但是我真的沒有錢可以和解,我也有誠意想和解,希望可以已分期合解,但因薪水未發目前沒有現金。

對方要求五萬元和解請問是不是太高了呢?有掰法分期合解嗎?薪水未發現在身上沒有錢。

湯先生 105-03-16 22:34

您好:

說明:

我任職公司疑似想讓我離職,將我轉調到本來就對我有意見的主管下。 在未調職前該主管就已經非常喜歡打聽我的私生活(下班後),即便我的臉書封鎖他,他還是會透過其他管道了解;或是透過連絡雙方相識的人打聽我的動態。(調職時,曾經發生他拿我臉書文章要另一位主管對我提告知事情,已獲判不起訴處分) 我喜歡跟同業互動,偶爾會飲酒,該主管酒量不行也不愛參與此類活動,因此對飲酒型的聚會很反感。

去年9月我與同業於非工作時間(下班後)應酬,他就以維護公司形象為由要我減少相關活動;本月又發生相同事情,該主管並告知同行業者不要在此行為發生。

我認為該主管行為已打擾下班後的私生活,這樣是否有任何法律(刑事民事)方式讓該主管不在「關心」下班後的生活。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16 23:35

如果僅只是關心,沒有造成您的損害,又沒有進一步行動,不會有何民刑事責任

湯先生 105-03-17 11:4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僅只是關心,沒有造成您的損害,又沒有進一步行動,不會有何民

沈大律師,您好:
如果是針對性的「關心」,且影響我的人際交往,是否有應對的方式?

就我所知下班後除身穿公司制服或從事與工作相關活動才是代表公司,其他的時間都屬私人行為,公司不應干涉!!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7 20: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訴。

2、我方獲得的不起訴處分書,可以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有誣告

湯先生 105-03-18 09:5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訴。

2、我 ... (恕刪)

曹大律師,您好:

被告的案由是妨礙名譽 ,是原告撤告,理由是「我最近在公司表現很乖所以撤告,而且老天自會給我公平正義的判決」。但判決書種僅提到案由並未說明原告撤告理由,是否有方式取得出庭紀錄做為輔證提出誣告之告訴?我想若依判決書的內容,咨詢後提告的機率不大。
謝謝 

uli 105-03-15 14:04

如主題,陌生人在臉書截圖我的圖像,並且公開貼文

請她撤下,她不要! 她說她沒有毀謗的語言!

有侵害人格權及侵害個資的問題,可以民事起訴除去並請求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uli 105-03-15 15:24

其實原因是:

她希望我撤掉與他男友(我前任男友)以前合照的照片。但是我與他男友(我前任男友)分手至今2年,如今請我把舊臉書(已忘記帳號密碼)以前合照刪除。而且她表明不刪除照片,不撤文。雖沒有毀謗,但是我覺得我們已是不相干的人,不應該再把事情搬出檯面上!已經臉書檢舉,目前把圖用模糊!!但是文章內容依舊在~但是我希望文章刪除!!! 這樣子該怎麼辦?

PS 我是被劈腿的那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其文章內容,若內容指述涉及私德,雖為事實,仍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5 23:51

您好,可能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可以先截圖劉證據

克里斯 105-03-15 01:49

您好,我要問兩個問題,算是相關。

1.請問我販售正版服飾商品給多名< 臉書二手社團 >的買家,這些服飾皆是我多年前在百貨公司專櫃中購買的商品,因為長期未使用,故便宜販售,但我LOGO、商標位置等細節都有專業拍攝,會因為這樣而違反商標權嗎?

我僅是強調這是有品牌的,只是我身材問題不再使用,八成新。

2.請問,我也在二手社團販售一顆放在我舅舅家倉庫超過六年以上的Nike籃球,但不知道商品真偽,也被我拿去給二手商場販售掉了,請問如果對方確認是假貨而檢舉我,我會有嚴重罪責嗎?

如果真有此罪責,通常會被罰多少錢?我是學生,無前科,態度良好,民事賠償會超過五萬元嗎?刑事賠償通常都是緩刑緩起訴居多吧?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5 10:53

您好,

 

1、您用自行拍攝之照片販賣合法購買之正品商品,不會有法律責任

 

2、網路上販賣假貨可能涉及詐欺罪與侵害商標權之罪名,您會需要與買家以及nike廠商分別和解,實際和解金額要看對方開價無法給予肯定之數字,若未能達成和解是不太可能判緩刑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3-13 11:12

您好,近日臉書常被人冒用姓名或頭貼,甚至越來越囂張,直接未經許可下載頭貼後再以我的名義創新帳號,並且傳送好友邀請給我的臉書朋友!經過多次臉書檢舉後,此情況未完全杜絕,請問這類事情除了臉書檢舉外,是否有涉及法律責任?我能採取什麼方式來斷絕這個問題呢?敬請答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3 11: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照片是您自行公開的,要追究侵害著作權恐有困難。

2、倘若對方另外涉及誹謗或是詐欺行為的話才有辦法追究。

3、建議可以先行蒐證,倘若查到其他不法行為,以利後續提告

105-03-13 11:43

律師您好,

若是在他冒用之前我已經將大頭貼設為個人!上傳的此照片也設為朋友,那他再次使用這張照片,會不會有肖像權的問題?

勞請律師回覆,謝謝

蓁蓁 105-03-11 01:35

想請問一下

我在臉書的社團買了一個東西

賣家有跟我說要先付款因為他要匯給廠商

我有說好晚上匯

可是當天還沒匯款前因為不需要了我跟賣家說可以取消嗎?

賣家卻跟我說我已經訂了不能取消

如果我要取消廠商會去警局告我

還傳了一張103年的三聯單給我看

案名是毀棄損壞罪

還說會在臉書還有各大買賣地方把我的對話不馬賽克貼在上面

請問一下這樣我真的有罪嗎?

他如果真的po了是不是我可以對他做出什麼控訴呢?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11 08:06

取消不買頂多是民事糾紛,尚不構成刑事犯行。

Mm 105-03-10 15:57
他在臉書私訊罵我欠幹這樣能提告嗎 但我有回他殺洨不知道殺洨是不是不太好
CRB 105-03-07 12:50
大家好,我遇到一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我的朋友之前在臉書上寫下一段文字: 『如果你不要騷擾我的親友你就不會被告了,某__歲的大__生』 (ps__內為具體數字,就先不打了) 我看了後有按讚,並回覆:『恐怖喔@@』 按讚表示已讀,而這個回覆是訴說我內心看到這篇文章的感受 假設我朋友的文章所言為真實的, 現在對方(我朋友文章中所說的那位)要對我提出誹謗告訴,請問這樣有可能構成嗎? 我很擔心,我也沒有誹謗的意思,查了相關案例,好像還沒找到類似我這樣的情形,所以上來詢問一下各位的意見,感謝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7 14:32

您好,

 

您的行為並不會構成任何犯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wei 105-03-07 10:30
律師你好 我前夫的同事因為無聊把我們離婚過程的不愉快當娛樂隨意改編.甚至還惡意中傷我.把那些造謠的言論聲稱是我說的 我前夫因為聽信謠言.未經求證下.前天在臉書公開指名道姓謾罵我.謾罵內容與事實不符 還把我的家庭隱私當作攻擊我的言論 臉書內容已拍照存檔 目前沒有報警.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才能讓他撤掉文章並公開向我道歉?
Tara 105-03-06 22:34

我想要和先生離婚,可是他不肯協議離婚!也不願意放棄小孩!我們現在處於已經分居半年多,現在我和小孩住在娘家,雖然之前先生會家暴,但因為他打我後會好言好語還會假裝懺悔,所以我都沒去醫院驗傷也沒提告!可是先生四年以來限制我不准跟任何男生朋友往來,甚至大學高中同班同學也不行是臉書朋友也不准有line更不准有電話甚至聯絡!連我跟姐妹想出去聚餐玩也不准!更直接跟我說,我嫁給了他,所以我的人生由他規劃!之前因為他休學,現在有了小孩才想到之後出去找工作需要學歷,想要讀空中大學,他卻只認為我就是去玩去認識別的男生!因為小孩現在還未滿一歲,自此生小孩還在坐月子他打我,所以我在小孩兩個多月就搬回娘家,白天父母都去上班,所以我幾乎是自己全天照顧小孩,也為了顧小孩我育嬰假結束後就直接離職在家!可是偶爾他來娘家載我和小孩出去走,都還要看他臉色,甚至不滿意就對我大小聲,也不管是不是在公共場所!跟他說想休息放假,他就說我沒責任不配當母親!因為他不准我請保姆要我照顧不讓我上班,可是他給的錢卻不固定時間 也沒有固定金額 幾乎才一萬出頭,甚至不到一萬,存進戶頭的還要扣掉8500是他自己租屋租金,我在娘家都是吃父母的,小孩東西尿布奶粉幾乎都是刷卡買,他給的錢幾乎拿來繳卡費甚至還不夠!甚至他現在開的車是我爸舊的車!他也不准我學開車,只因為教練是男的!之前在line吵架還說你們全家小心一點警告的話,知道現在我要離婚,便開始裝樣子傳訊息說再辛苦他都會努力賺錢什麼的…可是他給我的精神壓力又這樣控制我的人生,這些原因可以離婚嗎?可以拿到監護權嗎?之前懷孕九個多月他還說不要以為你是孕婦就不敢打妳,還說要把我踹流產!現在小孩出生四肢健全才要跟我搶,甚至說反正我會被律師騙,他沒有錯 也不怕搶不到小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6 23:42

您好,

 

1、依您所述,本案有很多得訴請離婚之事由,另於離婚之訴中可一併請求婚姻財產分配、爭取小孩監護權及請求小孩扶養費。

 

2、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討論,委由律師代理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爭取應得之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我覺得你可能符合法律扶助的資格,如果你沒有錢請律師的話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

二、新手父母壓力的確是會比較大。

三、是否離婚仍請三思。

四、建議你先找個律師討論一下證據夠不夠,以及你需要什麼證據,先加強舉證之後再來處理。

五、還有就是你老公的狀況有二個原因,一個是他沒有自信心,一個是他愛你。他愛你所以才會在乎,才會妒忌;他沒自信心,覺得自己沒有什麼方法綁住你才會限制你東限制你西的。如果你還要繼續婚姻的話,第一個是要培養他的自信心…

六、攻心為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虛 105-03-06 22:11

我是一名中學生,我平常喜歡仿畫自己喜歡的圖片,朋友說我可以在臉書上開個粉專,將自己畫的圖放到臉書上與人交流與砥礪。請問,仿畫別人的作品若不做商業用途,只單純想與人交流的話,會不會侵犯到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法律問題?謝謝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22:18

如果是仿古畫,應已過著作權保護期限,不會有問題。但若仿製其他畫作,仍可能違反著作權法,會有刑責且需賠償,最好別公然觸法。

阿虛 105-03-06 22:2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仿古畫,應已過著作權保護期限,不會有問題。但若仿製其他畫作,仍可能違反著作權法,會有刑責 ... (恕刪)

謝謝沈律師的回答,可否追加問題,若是仿遊戲或某公司所設計的角色的話,便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這樣沒錯吧?

著作權法關於改作的規定為:著作的改作權專屬於著作人,未經同意的改作會構成著作改作罪

。您要仿畫電玩或漫畫的人物,雖然不是用在商業用途,但是仿畫的內容已經達到著作人物的全部,主張合理使用會有困難,仍有很大的機會構成犯罪。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人部落格留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llouman 105-03-06 20:07

請問

有一個人他說他喜歡我,我不認識他

他一直開新的臉書帳號來密我,說希望我能夠給他機會,說我笑的很漂亮,

說可以好好愛我,可以寵我,說的這些讓我很不舒服

我就跟他說,我不舒服可以不要騷擾我嘛

他還是回我:哪裡不舒服,為什麼我沒有妨礙妳,讓我照顧妳

我連他本人是誰我都不知道,他前前後後開了4個分身密我,

他連我走在路上看到我都會密我,要去哪

請問:這樣子我可以去警察局報案嘛?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6 20: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內容涉及性,可以提告騷擾

2、否則僅能就跟蹤的部分,請員警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tom 105-03-06 00:11

小弟之前因為逞一時口快,在一個討論薪資的論壇上講前公司主管的壞話,雖沒指名道姓,結果對方就要公然侮辱提告,結果我想道歉和解,後來對方提出撤告要求是要將原文刪除外,並且要手寫道歉文與到慈善機構做義工,之後我完成了要求項目並鄭重道歉,後來對方接受道歉要撤告,並有line給我訊息說他以有去撤告並有寄撤告函給派出所,結果我被派出所員警通知要做第二次筆錄,後來到場筆錄時我有問承辦員警是否對方有來撤告,而承辦員警也表示對方已有寄撤告函,結果我有在二次筆錄時補充已跟對方私下調解,結果我收到一次法院傳票,後來有跟承辦警方確認已有送出資料到檢察官那,而法院的書記官也表示可以不用出庭,但是後來又收到一次法院傳票

而這次我又打電話問警方,而我問當時承辦的員警他說已送出資料,但後來我打電話詢問書記官,他則說重來都沒收到任何撤告函,就這樣,一邊有說送出一邊說沒有,而書記官說若要撤告還需原告的意思,那我想請問這樣教表示無撤告,我還是要去法院一趟?那若原告改口之前撤告的協議算犯法嗎?

另外之前我有發現我前主管把我寫的道歉文po上臉書炫耀並指名道姓在底下留言數落我,那這樣會造成公然侮辱嗎?,雖說整起事件事我錯在先,但原告這樣的態度,我實在也覺得自己反而是被原告欺負。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6 08: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只是溝通上的誤會,通常法院還是會傳喚雙方到場確認撤回告訴的意思。

2、可以先備妥相關履行相關約定的事證,法院自然會斟酌,無須過於擔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先生 105-03-04 01:26
最近朋友所發生的問題, 他人因這事件整個思緒大亂, 近期他突然被當年18歲時的一個女朋友要提告性侵 目前距離時事已經經過12年之久 據朋友描述當年女子16歲朋友已滿18歲 有發生性行為之後女子當時有跟不知道什麼的志工說明自己被性侵, 但當時好像並無有警察介入或遭到對方家長提告, 一般如當時有志工介入因該會有遭到提告的問題但是並沒有。 之後因女子懷孕當時朋友也有關心探望過, 但當時後並無任何異狀, 女子這那過程當中都還有寫信寄小孩照片給我的朋友(照片信封早已被丟棄) 之後一段時間後兩人就沒在聯絡, 直到前幾天女子因臉書關係找到了我朋友, 於是與朋友聯繫上, 女子堅稱這幾年有在試圖找我朋友要求精神賠償(疑點就是如果想要賠償怎麼會拖到12年之久) 當然要找人一定很簡單如果真是被性侵找上警察局提告絕對不可以找不到人 朋友現在就覺得如果事情已是12年前 如果現在被提告會有什麼問題。 不好意思大概只能這樣描述

當時女生已滿16歲,如果性行為是對方自願而沒有強迫的話,是沒有刑事責任的,不過這樣的案件常流於各說各話,目前法院對於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說的話,採信機會很大,還是要謹慎應對。而如果對方是要請求認領扶養費的話,那就是以家事流程處理,訴訟中會送鑑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4 08: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要協商的話,應該簽立和解書,避免日後又發生爭議,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

2、倘若對方提告,則除了被害人的證詞之外,還要有其他的事證證明對方的意願有違反,而我方必須提出對於我方有利的事證,目前此類案件對於被告都會相對不利,所以建議應該嘗試和解,倘若和解不成,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3、程序上,會到員警及地檢署製作筆錄,可能會測謊,然後由法院進行審判。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4 11:36

滿16歲合意的性行為是不犯法的,而就算對方是以違背個人意思以強暴脅迫手段性行為,在舊法追訴權時效上可能也有問題,更別說是事隔多年證據怎麼取得也是疑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4 2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遭對方提出刑事妨害性自主告訴,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避免自己於未準備之下,貿然前往警察局製作警詢筆錄,應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警局製作對您不利之筆錄,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4 2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遭對方提出刑事妨害性自主告訴,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避免自己於未準備之下,貿然前往警察局製作警詢筆錄,應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警局製作對您不利之筆錄,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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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105-03-03 19:35
有人臉書臉書私訊罵我欠幹 請問可以提高嗎 但是我有回啥洨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3 20:53

您好,

 

私人訊息間之對話或謾罵,無法提告刑事任何罪名,民事上也較能請求具體之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哥哥 105-03-02 20:08

律師你好,這是一位朋友的案子

一位23歲未滿重度聽障男生與一位滿13歲男生發生2次性行為(1次自願合意、1次趁睡覺)

詳細狀況省略

不過兩位感情還滿好

只是未成年家長十分反對逼迫

發生性行為之前就多次阻止,但兩人仍然偷偷來往

13歲男生因為為了跟23歲男生見面聊天來往,常被家人欺負,但仍然想留住23歲男生。

事發當時23歲男就非常後悔,事發後兩人仍有偷偷繼續來往,後來因為一些事情...

23歲男被網友出賣,未成年的家長知情有把柄嗆23歲男生,堅持要告,13歲男知道後有偷偷寫信告訴23歲男要堅強保重,要配合,配合度決定以後還會不會見面。但之後就翻臉說不要再找他。

最後經過多位友人好言相勸,23歲男被迫禁止來往,想等到雙方成年以後再說。

想問:

受害者聲稱發生性行為皆有拒絕反抗(事實上沒有),23歲男不同意說法,會影響判決嗎?

若兩方都不願意提供“曾經交往”過的事情,會影響判決嗎?沒有交往但很好的朋友跟有交往過有差別嗎?

“勸告禁止來往”是否包含沒有見面但透過網路聊天也不行?是否連臉書生日祝福也不可以呢?

如果判決緩刑之後

等到未成年18歲以後,可以恢復來往嗎?若未成年家長不高興可以再告緩刑的案件嗎?

若雙方都已經成年,當初未成年的家長可以禁止來往嗎?18歲跟20歲恢復來往會有差別嗎?

遇到這種有把柄了,如何才能兩人恢復來往又不會受到家人的反對影響?怎樣的途徑可以兼顧兩人的感情又不至毀前途?

sasa 105-03-02 16:29

我前男友因為不甘心分手所以展開一連串報復,他用我的照片及名字創立臉書&IG各兩個,共計四個冒名帳戶,從中po文許多私密不雅照片以及各種恐嚇的文字來威脅我,甚至設定公開帳號
所有證據我已經截圖保留
請問這樣我能採取怎樣的法律行動?
另外因為此事情導致我無法入眠甚至惡夢連連,身心靈受到極大打擊創傷
目前身邊朋友強烈建議去看心理醫生
因為已經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甚至產生胸口悶痛 時不時無緣因哭泣的狀況
但是不知道是否會影響事後提告的判決,我擔心如果去做心理諮商
對方可以咬住我因為精神狀異常所以誣告他  
請問會有這樣狀況嗎? 

你好:

刑事上可以蒐證提出散布猥褻物品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之告訴。 民事上可以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要求刪除侵害你名譽隱私的照片、文字,冒用你名義登記帳號,並請求精神慰撫金及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名譽。 對方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可能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涉及個資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可以提出告訴,民事上可以請求刪除你的個人資料,並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