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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103-10-02 12:20

律師們,您們好
    本人於6/22日參加機構設計補習班課程,課程中每個學生必須準備專題(產品設計),我的專題部分使用我姊姊的id外觀設計,並搭配老師提供的喇叭進行專題製作。

   課程上老師藉由這個專題教大家如何設計機構,為配合老師的喇叭必須修改id外觀按鍵和其他原件的相對位置才可搭配使用,課堂上老師也由我姊姊的設計圖進行主體外型繪製。

   在課程中,老師有詢問我是否可將此專題讓他進行成品發表,我告訴他,這個部分我無法同意,必須詢問過我姊姊,取得她的同意才可以,當時老師說,妳姊姊不同意也沒關係,我改一下大小尺寸,再變更一下就可以了。

   事後老師也如此進行,並且未再詢問過我和我姊姊是否同意,也將修改後的作品在官網和臉書上發布,事後,我告訴老師,我姊姊並未同意,但老師卻告知設計已變更,已經不是我姊姊的設計,還要我放心,並告訴我,假使我不同意,可請其他同學(新班級)評斷,要是多數同學覺得老師引用的是我姊姊的設計,他願意將學費全額退費給我。

   我想請問律師們……課堂上所有同學(原班級)都看到他拿設計圖繪製產品本體,在他提供給大家的練習檔案中,也包含我姊姊的設計圖,雖然最後產品外觀有所不同,但是否仍構成侵權行為呢?另外,老師將此專題編入他的教學課程中,是否構成侵權並且獲利呢?

謝謝律師們把文章看完,希望可以提供我寶貴的建議

謝憲愷 (謝律師) 103-10-02 15:57

您好,對方修改您姐姐設計內容可能會涉及重製或改作行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即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或改作權,因此您姐姐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依法提起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王子 103-09-29 14:52

有關於精神賠償的問題想了解。

事情是發生在上一年的12月,當時被害人在12月提告後,4月開庭我有跟被害人道歉,且在8月的時候刑法的 判決下來,罰金的費用也已經繳納了,但對方卻在今年的9月12要求 精神賠償 內容是說:他因為名譽受損,產生失眠、精神出狀況,並要求精神撫慰金10萬元整...,但事隔9個月才要求精神賠償..會不會太不合理,況且對方9/12提出後個人臉書上也有出遊的相關文章,而且對方是在工廠 工作、收入不到3萬元,臉書上也有出去玩的文章跟照片,實在不知道怎樣叫精神出狀況,本人我目前沒有工作,名下也無資產... . 事發內容是我在我的文章有指名道姓罵他黃臉婆,我不知道該怎麼做才好,上民事調解要求10萬元,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也沒有錢請律師..我因該怎樣做 才好?

夏天 103-09-28 11:14

請問公然侮辱一定需指名道姓,對方才違法嗎?

對方在臉書社團內諧音+職稱,同事都知道是我,

我剛去派出所報案,警員告知不構成,

在此請律師解惑,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8 11:42

您好,應該是這個案件太小,沒什麼績效,警方不太想辦。

建議您自行前往地檢署提告

(警方也有業績成本考量,刑警一個月沒有達到相對應的積分,會降為派出所警員,

所以通常會以有分數的先案件先考量)

夏天 103-09-28 11:54

 謝謝律師回覆,

 祝福您一帆風順!

需要一些幫忙 103-09-27 10:28

想請問一下有關刑度計算問題

如果說 偷登臉書十次 然後被法官判定拘役30天可用罰金1000元易科罰金

那這樣到時候是要繳交30x1000x10=300,000嗎?

一般在判定的時候真的會登幾次就判幾個罪嗎? 所以這樣就是十個妨害電腦使用罪嗎?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7 20:12

可能會被認定接續犯,認定一次。

小胖 103-09-25 17:42
當兵時借給同袍弟兄兩萬 當時也沒簽借據 從今年四月退伍 討債討到現在 還是討不到 電話不接 訊息也不讀不回 我只有臉書的對話記錄 他自己有承認欠我兩萬 這樣能申請支付命令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9-25 17:52

您好!可以聲請支付命令,但若對方提出異議,將來進入訴訟程序,您還是需要有更充足證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胖 103-09-25 21:26

只有臉書的對話紀錄

紀錄有承認欠我兩萬

這能當有力的證據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5 23:17

小胖您好:

金錢借貸法律上並無規定一定要書面,只要雙方同意契約就成立,所以對話紀錄當然可以當成證據之用;至於證明力之高低,可否讓法院相信對方真有欠你錢,則是另外一回事。

建議您如當時為借對方錢,而有提款現金或轉帳之紀錄,均可當證據使用。

以上 謝謝

Chloe Lin 103-09-25 14:50

如果對方用臉書帳號,在公開的新聞討論版罵我瘋子,並指出希望我能尋求心理醫生幫助,暗示我有心理疾病,這樣我能控告他嗎?他是假帳號的話,警察會找得到他嗎?

蒐集證據依法提告。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15: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對方所為涉及公然侮辱之問題,然台灣臉書公司對於公然侮辱之犯罪,於法院或檢察官調查時,不會提供相關ip資料,故建議蒐集更多之資料後,再行提告

candy 103-09-25 10:32

因在臉書社團販賣愛迪達衣物,7月份至警察局做筆錄,目前收到法院傳票開庭,想請問開庭時應如何回答?需要準備什麼文件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商標,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沈恆 (沈律師) 103-09-25 17:42

您好!所販賣的若是仿冒品,可能已違反商標法;出庭時就看您要認罪或不認罪,而有不同策略;若能認罪並與告訴人和解,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若無法和解或不認罪,除了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就沒事外,可能被起訴判刑,民事賠償責任可能還是免不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9-25 18:48

先確認你賣的商品是真品還是仿冒,

如果是真品,就不構成犯罪,

如果是仿冒,建議與對方和解換取緩起訴,

不過對方如果獅子大開口,也不建議一定要屈從對方的要求 

阿鴻 103-09-25 10:08

想問說 在臉書被罵綠蛆 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事情是這樣 我在政治人物上留言 有人在我留言按回覆

打綠蛆 這字眼 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您好,在臉書上留言罵你「綠蛆」確實是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不過「綠蛆」一詞是否有侮辱到您的人格,則仍待法院斟酌。附帶一提,一般來說綠的不是吱吱,藍的才是蛆蛆嗎?
103-09-23 23:30

老公在我懷孕期間開始外遇,我完全不知情,他家的人完全知情還幫忙隱瞞,現在孩子都快兩歲了。現在又騙我離婚後連贍養費養育費也不給,我一個女人家現在又要找工作又要養小孩。更過份的是離婚後兩天馬上在臉書公開交往,(7/29登記離婚的)證人是老公自己簽的,印章也是老公自己蓋的,證人也不在現場,請問這樣離婚有效嗎?算偽造文書嗎?如果算的話!要如何提告偽造文書,申請離婚無效呢?程序要如何進行呢?

 

麻煩各位律師細心的幫我解答,謝謝!

 您好:

1.如證人確實均不知情您與老公是否有離婚之真意,則離婚無效。

2.如證人並未授權老公簽名於離婚協議書,則亦屬刑事偽造文書之情況。

3.您可蒐集相關證據後撰擬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罪告訴。

4.訴請離婚無效亦應蒐集相關證據後撰擬家事起訴狀向地方法院家事庭提出訴訟

5.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cindy 103-09-23 23:30

事實經過:

八月收到要補稅約1萬多

當年從某補習班離職

他沒寄扣繳憑單所以沒報稅

所以在臉書兩個帳號留言

一個是C帳號,本人常用設定公開的帳號

po文寫道:扣繳憑單應該是上班公司要主動寄來的吧?

然後留言內有寫到

學ㄨ補習班

櫃檯賤人沒有寄

她沒寄我還真不知道要申報多少?他們都逃漏稅

(但本人之前還待過另一間學ㄨ補習班,櫃檯更是無敵多人)

 

另一個是中文姓名的帳號 不常用 文章設定"只有朋友能看"

朋友群中有補教界的人 之前補習班小朋友 其他學校的小朋友 還有一些家長

 

po文一開始有寫到

1.要補繳102年度的稅

記得當年離開了霖元學ㄨ補習班

2.是誰沒有寄?

是那個老闆口中辦事一流的吳ㄨ宣主任嗎?(後來改成吳姓主任,但他們ㄧ開始就截圖了)

如此卓越的辦事能力

算錯給英文老師的錢(此為事實)

還有那時請他健保轉出撫養人她卻沒做(事實)

3.我人都走了,你還是要捅我ㄧ刀,在哪裡三年半你捅的還不夠嗎?

 

4.扣繳憑單不是該由補習班主動寄給我嗎?補習班逃漏稅的那麼多,誰知道你們報了多少

 

後面留言中有不小心用了C帳號回留言

 

其實我兩天後跑了一趟國稅局解決稅的問題了

所以我就全刪文了

不想跟他們計較

但現在是他們不肯放過我

 

我收到該補習班存證信函

要告我毀謗

說我公開批評甚或不實指控他們逃漏稅及謾罵班主任

毀損本班主任,本班部,及會計事務所之事

要我七日內貼文道歉

 

問題:

請問臉書文章設定僅朋友可看

也有涉及毀謗罪嗎

但留言中又可連至我C帳號

這又會有差別嗎

 

是兩個帳號視同一樣??

 

另外

我在補習班的第一年

實領的比報稅的多

請問這樣不算逃漏稅

 

但我的意思是 補習班逃漏稅的很多 誰知道他們報多少 沒指明是他們吧?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4 00:26

1.請問臉書文章設定僅朋友可看,也有涉及毀謗罪嗎?但留言中又可連至我C帳號,這又會有差別嗎?

答:若僅臉書文章設定僅朋友可看,比較能夠解釋沒有意圖散布於眾,但若留言中又可連至您的C帳號--公開的帳號,如果客觀上造成原本僅朋友可見之內容卻因連結而公開,恐怕仍有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之問題。所指摘之事,縱屬為真,但因涉及私德且不關公益,仍有處罰之可能。

2.您在補習班的第一年,實領的比報稅的多,請問這樣不算逃漏稅嗎?

答:補習班的學生學費為收入,辦公用品、員工薪資...水電...等費用為支出,如果誠如您所說,實際領的比較多,那便是拿去列報員工薪資的支出比較少,收入減去比較少的支出,代表所得比較多,所得乘以稅率=所得稅,這樣算來,似乎是補習班繳稅了,而非逃漏稅

反面觀之,員工薪資以多報少,係為規避勞健保及勞退之提撥金額,但此與漏稅似無相關。

 

 

傻妹 103-09-23 16:53

您好 我一個半月前有在臉書跟賣家買鞋子

收到後發現鞋子裡面有刺刺的東西 穿了會刺傷人

網路上買東西 有瑕疵或甚麼的 不是可以退貨或換貨嗎

他不給退 說我退貨要在他的專業上公布我是黑名單

說要寄新的給我 也是等了一個月

在寄給我之前 說要我負擔運費 我也匯80元運費給他了

隔了兩天收到的卻是錯的 是別的客人的鞋子

我也詢問他是否寄錯 他告知我寄錯了 問我能否幫他寄給客人

於是又幫他寄給客人了 還幫他出了60元運費

我問他何時會收到我的鞋子 他告知我這禮拜一會收到 但是禮拜一沒收到

剛剛詢問他能否給我寄件單號 回答我的話實在是很無言

下面是他回答我的話

『已經寄了 免費送你一雙 你還想怎樣 我鞋子一雙成本不止你80運費

我沒叫你付錢就已經很好了 誰會這樣處理

你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 說寄了你就好好等 我要上班沒空跟你在那耗

根本欺人太甚 看人好欺負 別人介紹你來也是可憐 不知道你是這種奧客

你有種東西就不要收 免費寄給你還要鬼叫 莫名其妙 

最好不要再讓我看到你密我 否則你鞋子就給我直接寄回來

幾歲的人了 還這樣子』

 

以上他的回話讓人很不舒服 而且我還是沒收到東西

請問這樣我可以告他什麼嗎?! 而且我前後還付了140的運費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3 17: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存心欺瞞,騙取您的貨款,則可能涉犯詐欺罪。否則僅為消費糾紛

2、本文建議您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另外,有關於運費的部分您也無須負擔,可以請求好的鞋子、運費、受傷的費用)

需要一些幫忙 103-09-21 23:25

你好

之前有偷看前女友臉書

他很生氣 因為我是用他的電腦看 他就改她電腦密碼 

想請問一下 如果事情已經超過六個月 是否就沒有告訴權利呢?

那他有沒有可能硬要說他是很之後才知道的? 這個知悉犯人為誰的時間點舉證責任是否應由原告提出? 因為感覺如果這樣根本就沒有辦法超過半年,那個時間點在實務上是要怎麼抓啊?

當時我沒有說我還有用手機登她的臉書 這樣子是不是要算兩個罪?

另外 如果說看一次罰一個月 看兩次罰兩個月嗎? 

這樣的如果判定是不是會有可能被處以緩刑或以易科罰金的方式解決呢。

真的心裡會有一點擔心 希望律師能夠幫助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2 0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告訴乃論的時間點,是依據知悉犯人跟犯行之後起算,雙方都可以就此提出證據或是主張作攻防。

2、行為數的部份,每登入一次都算是一個行為,分別處罰。

3、本罪倘若犯行輕微,可以爭取緩刑易科罰金。不過此類告訴乃論的案子,通常會建議和解處理。

阿晉 103-09-20 11:27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無故被打 我有驗傷 也有報警處裡

 

但是 警方訴說:要先做筆錄 才能看監視器畫面!!

 

但當下 我頭腦不清楚 所以車牌沒有記的很清楚

 

跟警方說明 他還是堅持 先做筆錄 提告 才看 監視器畫面!

 

監視器 畫面出來 只有 車子影像 沒有 看到車牌!

 

還有 連我要求 我被毆打時的監視畫面 警方也說 店家不提供 他也沒辦法?

 

我現在的問題就是:

 

1:如果 告錯人 該如何 解決?

 

2:警方跟店家要求 監視畫面 店家能不給警方嗎?

 

在來 被打隔天 毆打我的人 在他自己的臉書上 PO我本人照片

 

訴說:誰有認識我 說我亂講話 之類的言語

 

我也在這裡找出 毆打我的人 名子 交給警方

 

警方也說 如果要調查 個人資料 也要先做筆錄 提告 才能調查

 

所以我二度寫筆錄 對他提告 但提告內容是傷害!

 

我的問題是

 

1:他這樣 放我照片 在他自己臉書上 我可以告他嗎?

 

2:但 警方說 一件案件 只能辦理一次!

 

我的問題 麻煩律師可以給我個答覆 多謝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0 12: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照片倘若沒有另外涉嫌妨害名譽妨害秘密,怎不會另外構成犯罪。

 

2、筆錄可以補充或更正,無須擔心(除非是惡意的)。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0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驗傷單、網路截圖及對方姓名資料等,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晉 103-09-20 00:45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無故被打 我有驗傷 也有報警處裡

但是 警方訴說:要先做筆錄 才能看監視器畫面!!

但當下 我頭腦不清楚 所以車牌沒有記的很清楚

跟警方說明 他還是堅持 先做筆錄 提告 才看 監視器畫面!

我現在的問題就是

1:如果 告錯人 該如何 解決?

在來 被打隔天 毆打我的人 在他自己的臉書上 PO我本人照片

訴說:誰有認識我 說我亂講話 之類的言語

我也在這裡找出 毆打我的人 名子 交給警方

我二度寫筆錄 對他提告

我的問題是

1:他這樣 放我照片 在她臉書上 我可以告她嗎?

2:但 警方說 一件案件 只能辦理一次!

我的問題 麻煩律師可以給我個答覆 多謝幫忙!!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20 11:46

警方沒有強制處分權,所以如果店家不提供,他確實也沒有辦法。

以前當檢察官時外勤遇到需要調病歷資料,警察要求醫院提供,醫院拒絕,說要檢察官的公文,

所以就請警察拿公文去調。

如果自己具狀去地檢署告(指遞狀而已),等到分案後可能監視錄影帶已經被洗掉。

建議具狀去地檢署「內勤」提告(去法警室提告,並要內勤檢察官製作筆錄),

聲請證據保全,請內勤檢察官傳真命承辦員警前往店家調取監視錄影帶。

內勤時你要詳述案件發生時之人事時地物、要請求調取錄影帶的店家名稱及地址、

承辦員警之姓名、聯絡電話、管轄分局或派出所。最好能夠自己先具狀陳明,

避免檢察官有遺漏之處。(有時候內勤一天要問一百多件,尤其是警方有專案或春安的時候,還要聲押,不可能有太多的時間給你)

臉書提告的部分,我沒處理過,無法判斷。(而且我覺得重點是傷害罪的證據保全)

若有疑問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佳佳 103-09-19 16:00

請問::我的證據中,有一張於今年故意中傷造謠本人的信,沒有信封沒指名,但對方卻咬定我這一張信是我自己亂搞出來的,用這一張黑函告我誣告,可以以時間點推斷這1年以來,他不斷在網路污辱本人,他自己也承認..而且裡面的內容都是針對本人不實的造謠被輪暴等字眼,但他臉書卻很少和黑函有共通點?..假設他手上又拿出他原本原始那張信,他又改過或添加內容的話,我是否可以於開庭時回話::1.信如果不是你放的,那你怎能確定你手中這張才是正本? 

 2.難道你真的是放黑函的人,你存檔在電腦??

3.如果他說:是別人給他的,我應該如何證明他手中的信,是又經串改內容偽造的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9 18: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刑法第169條第1項,所謂之誣告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故若僅係黑函而未提告,不會有誣告之問題。

佳佳 103-09-20 00:4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刑法第169條第1項,所謂之誣告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 ... (恕刪)

請問::我的部份早巳經告他妨礙名譽,但他就打死不承認我其中證據之一,的黑函是他寄的..他不但不承認,又巳經對黑函部份,對我提誣告罪...下次開庭如果他自己又擅改他電腦裡儲存的信,他拿出來給法官看,並說這黑函是別人給他的,我應該如何在開庭中,回答檢察官他是真的擅改內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1 20: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電腦檔案的相關資料,除非是無法更改的內容,否則證明力都很低,又有關於您的陳述有點凌亂,因此不利分析,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蓋誣告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算輕。

Gale 103-09-18 23:34

你好

之前有偷看前女友臉書

他很生氣 因為我是用他電腦看 他就改密碼 

想請問一下 如果事情已經超過六個月 是否就沒有告訴權利呢?

那他有沒有可能硬說他是很之後才知道的? 這個知悉犯人為誰的時間點舉證責任是否應由原告提出?

當時我沒有說我是用手機登她的臉書 這樣子是不是要算兩個罪?

另外 會說看一次罰一個月 看兩次罰兩個月嗎? 

這樣的如果判定是不是會有可能被處以緩刑易科罰金

謝謝

阿傑 103-09-18 02:17

我有一個交往滿久的女朋友。
半年前因為使用網路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女性,有過曖昧對話與關係,
對方也 主動贈與金錢及禮物給我。
三個月前她發現我有女朋友後跟我吵架,我不想再維持這段關係,
打算當普通朋友就好。
但她的不斷利用臉書以及交友軟體傳訊息給我,
並威脅若不理她,就要將我們之前的對話內容傳給我女朋友看。
我不想理會,很不幸的,她真的傳了。

或許道德上我真的錯了,也跟我女朋友大吵一架,更影響我們未來的路。
我想就這樣算了,但對方然不罷手,
不斷的申請臉書帳號騷擾我,封鎖後又申請新的,
更威脅我把過去贈與金錢及禮物退還,
否則要把更露骨的訊息給我女朋友看。

我的身心受到了極大的煎熬,想請問是否有辦法提出告訴,阻止對方?
我完全不希望她繼續出現在我的人生裡!!

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8 09:03

您好:

1.該名女子威脅你一定要與他復合的行為,恐涉犯強制罪。

2.若還有說出「要你好看」、「走著瞧」此類用語,另可能涉犯恐嚇危安罪(但認定上要更嚴謹)。

感情的事還是越早處理好越好,免得後患無窮

以上 謝謝

 

Amanda 103-09-16 01:35

敬愛的律師您好,

請問您一個問題,是有關法律程序。

被告公然侮辱,而檢察官也開偵查庭3次後,將他起訴。

2月第一次法院的準備程序,我說,證人證據(網路臉書PO文)都沒有時間,而且翻譯(英翻中)錯誤。 法官要證人提供那些證據的時間。 

5月第二次法院的準備程序,證人說,找不到時間,因為原PO文都被刪除了,法官要證人提供那些證據的時間。

 6月第三次法院的準備程序,證人說,她朋友的電腦有儲存。她朋友有提供3張長的奇怪的證據,都是臉書預覽者有日期,(我是原PO文者,卻沒日期)。我質疑真實性,但是證人說她朋友的電腦有儲存。法官要證人拿出電腦硬碟當證據

8月第四次法院的準備程序,證人說,她朋友的電腦沒有儲存。東西都在網路社團(撻伐禽獸團)印下來的。證人和她朋友以我先生為目標,稱他為禽獸,成立此社團要來侮辱攻擊他,讓人心驚。但是檢察官也都沒檢查過證據,當日當下才臨時叫書記官弄台電腦要上網看證據,卻連線不上網路看不出來。手機太小也看不出來,法官叫證人回家再印出來。在印出來也是一樣,我是原PO文者,原圖原文卻沒日期,她自己瞎掰日期寫在臉書PO文上。

現在我先生又收到第5次的(法院的準備程序)的傳單,真是不可思議。 

每次證人都說不同的證詞,變更不同的證據,法官還要叫我先生去第五次準備程序? 我是應該向誰抱怨或申訴? 那名檢察官沒有充分證據的起訴我,讓我每次都要請假跑偵查庭與法院現已經7次了,懶惰又腐敗的檢察官和法官,要跟誰申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6 10: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準備程序本來就會依據證據做調查,倘若因為證人誤導等原因確實會拖延比較久,不過一般來說妨礙名譽等案件這種情形比較少。

2、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加快訴訟之進行。事後則可以向司改會提出檢舉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6 13:43

同大律師所述,

委任律師在場時確實進行會較有效率。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yahoo.com.tw

willwang 103-09-13 12:29

 

想請問一下,今天我在臉書加了一名健身男子,然後我們聊天內容是這樣的,

【兩人私下訊息內容】

我:hi

他:嗨

我:哥哥好壯

他:哥很寂寞

我:那怎麼辦哥哥

他:哥受不鳥

我:哪裡受不了哥哥

他:哥身上的配槍快受不鳥

我:哥哥壞壞會害人家熱熱><

他:而且偷偷告訴你 哥正在保一總隊裡面 查查看你哪裡熱熱>< 刑事組長也很好奇你哪裡熱熱 我們可以越聊越熱 越聊越火 我就可以知道你在哪裡很寂寞 哥就可以去找你喔。

我:哥好色><

他:對啊 哥最喜歡把你們銬起來的感覺 來局裡就不用怕寂寞了喔 網路組的同仁也好奇你哪裡熱熱。刑法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的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

哥看到這就更熱了,已將此案聯絡高雄刑大,他們也會熱熱喔,你熱我熱大家一起熱 天氣也好熱 對不對?

 

這就是所有的對話過程了,本來想說找人聊天,然後也是對方一開始說煽情的話。。到後面卻被像是利用公權力一樣在欺壓,請問這是我們兩個人私底下的訊息,那是否構成犯罪呢?因為到後面都是他自己一個人在說。。。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3 18:23

如果真的就這樣,他在虎爛吧。真的網路警察不會講那麼多廢話,

也不會告知他人他就是警察。

如果警察要熟,我會比他熟,以前指揮偵辦的警官都已經記功當派出所所長了。

先不用理他吧。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willwang 103-09-13 21:02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如果真的就這樣,他在虎爛吧。真的網路警察不會講那麼多廢話,

也不會告知他人他就 ... (恕刪)

 

律師,真的非常謝謝你,我會看情況如何,謝謝你給我一些簡單的認知及回應!!

123 103-09-13 12:11

男朋友的哥哥劈腿

一開始雙方的女生都不知道對方的存在

直到最近才知道對方的存在

因為事情曝光後

哥哥就跑去那個小三家打了小三

小三之後跑去驗傷 還有當下的錄音

說要跑去告哥哥傷害罪  這樣成立嗎 ?

而且那女的聽說之前會吸毒 而且本身有家庭小孩了 (小三)

而且最近晚上她 (小三) 偶爾都會跑到家裡來  再哥哥車上偷偷寫LOVE

讓我們覺得很害怕  那個小三 還在臉書上po文罵哥哥的正牌女友 還打本名po照片 ...

納哥哥的正牌女友是否也能告小三呢 ?

Rou 103-09-12 16:47

您好,想請教一下:

A男被B女告公然侮辱,以下是簡略事情概要。

我們一群人是同一個學校畢業的,所以大家都是認識的,

前一陣子我們共同的朋友有一對情侶他們分手了,分手原因是男生劈腿,

A男與我是屬於男方邊的朋友,B女則是女方邊的朋友,

B女對於朋友被劈腿之事非常憤怒,於是在她自己的臉書上抒發情緒寫著批評介入他人感情的女子是小三,並且也批評男生的不是;

看到B女的發文同時,我跟A男還有其他朋友就想到在大學時,B女也曾經當過小三而且還被元女友看到衣衫不整的畫面,(註:B女現已和當時劈腿的男方結婚),所以我們一些人就在討論這件事情,覺得她以前也曾是,並不該這樣罵,但A男就開玩笑說不然我們在她的文章下面回應她:[妳也只是個步入禮堂的小三],原本A男只是把這句話打出來想要鬧一下,但卻真的不小心按了發送鍵,結果因為臉書的通知功能,讓B女以及B女老公截圖並去警局報案提告,我們知道他們去報案時也有致電道歉,但他們夫妻倆都不願接受,認為我們道歉的時機已過,因此前幾天開調解時,對方要求1個字1萬,也就是要12萬,我朋友A男是個在外地打拼的上班族,根本無力負擔,但A男有誠意,願意負擔個1、2萬外家請吃飯,對方還是不願意和解。預計兩個禮拜後還要再開一次調解

 

想請教各位律師大人,

我該怎麼幫助我的朋友A男???????

而且我真的覺得1個字1萬太強人所難,

雖然我們這樣的行為是幼稚該受點教訓,

但是真的覺得很無力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2 17: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得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或證人,證明您所述為真,即不構成相關犯罪。刑法第310條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吉 103-09-12 11:39

事情是這樣的

本人在前幾日前在網路上看蘋果日報的一篇『未成年無照駕駛一死一輕傷』

就在別人開版回覆的討論串下面發表自己的感言,我寫著,無照違法就是違法沒什麼好說的!接著我就沒在理會此篇新聞,今早下班後依舊上網看看新聞,臉書通知有人回覆我的留言,我點進去看了那篇新聞的下面的回覆留言,有位先生不知道是否成年,我是使用臉書回覆,臉書則是用本名創名稱,那位先生指名回覆我:『陳XX 妳那幾八臉去撞一撞看會不會比較好』

在此先聲明,我一開始的留言沒有指名誰或誰,也不知道這位先生是從哪裡跑出來的,雖然他回覆我的留言有一堆的錯字,『妳』我是男的,『幾八臉』我相信他是說雞八臉,在大家公開可以留言的地方公然回覆我這個粗俗的字眼,請問我是否可以告他公然污辱呢? 我之後有回覆他,要求他再24小時內在此串留言下方對我道歉,但他依然沒有理會,我看了其他留言,他的留言都充滿了粗俗咒罵他人的字眼,雖然針對我的只有一篇,但感覺這人應該需要給他點教訓他才會知道網路上的行為是要負責的。

 我有錄影和拍照存證,錄影包含新聞網址以及那位先生的不雅文字,也有另外拍攝照片,對方也是使用臉書回覆,但蘋果日報可以刪除留言,要是他刪除了我報警是否還有用呢? 麻煩各位律師大人替小弟解惑。

在請教一點,我是高雄人,那位先生臉書是顯示台北,若我要事提出告訴,我有需要跑上去台北嗎? 

geniale 103-09-11 12:56

請問若在臉書上寫道自已拿到保護令但並沒指名道姓是否有妨害秘密或其他刑責?若是配偶寫道夫妻的私人生活情形是否涉法?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1 21:14

您好,若對方所公開發表之言論足以降低您社會上之評價及人格貶損,則可能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相關罪章。 

103-09-11 09:50

想問一下  在臉書跟女生對話 

說了 傳播 這兩字眼   

女生覺得我是在騷擾

說要去報警叫我跟警察解釋...

我知到傳播的定義很廣

請問這樣有成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6 21: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的「傳播」是暗指對方從事性交易或是俗稱的八大行業的話,確實可能構成性騷擾,但是必須依據雙方的對話內容作判斷比較精確。

Anzar 103-09-10 10:14

您好:

想請教一下,若本人於臉書日誌常發表許多散文、雜記與朋友分享,但發現有人將本人所有的文章作品收集起來打包於網路散佈,但個人並不希望本人不夠成熟的作品被公諸於世,聯繫該散佈者之後,他堅稱自己的行為絕對合法。

想請問一下在現行法規之下這真的合法嗎?若否,有任何法條是我能夠對他提出,藉此要求他將本人作品下架的嗎?

蘇子良 (馬克) 103-09-10 10:19

對方的行為確已違反著作權法之重製罪,您可要求對方下架,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10 11:55

您好,對方直接摘錄您的文章,作為自己網站資料的行為觸犯著作權法,依據著作權規定,著作權可以分為著作權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類。著作人格權係指以您為作品之權利,例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等;著作財產權係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例如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或編輯權,以及出租權等。因此他的行為同時侵害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等著作人格權以及重製權,改作權等著作財產,因此您可依法提起告訴,包括民事賠償刑事責任,並要求對方將您的作品下架,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佳佳 103-09-10 02:00

本人在上個月被同父異母的姐姐,主動告本人刑事妨礙名譽..她竟然拿40年前他媽告我爸的法院撤銷傳票證據告我,檢察官直批異姐,證據不足和本人無關..

當下我也告她長期於臉書公開污辱指名本人,還亂造謠我被輪姦得愛滋病,檢察官勸她對我撤銷告訴,於是她心有不干.

地檢署判決書都尚未下來,她竟然又在9月份亂告我,竟然又主動告我刑事誣告,超無言的..我告她的證據都她自己公開臉書明顯影涉是本人..

想請問您:我是否要立刻也反告她再次刑事誣告..因為真的太過份了,一直把法院當遊戲區,要告我都沒有我相關證據,她不肯停止,不斷玩弄司法..她還在法庭進行中相手機拍照公開於臉書.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0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提起誣告告訴的行為,倘若沒有另外涉及不法,檢察官還是必須依法受理。

2、至於您是否要提起反誣告,本文建議,您應該先就目前的案子處理,包含您提起的妨礙名譽告訴及對方提起的誣告告訴答辯,等到順利解決之後,在委請律師協助提出反誣告告訴。蓋幾個案子都有關聯,且反誣告告訴還是有誣告的問題。

 

佳佳 103-09-11 01:2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提起誣告告訴的行為,倘若沒有另外涉及不法 ... (恕刪)

您好..請問上個月中在地檢署門外等候開庭時,她不斷對我指罵,請問我是否可以在下次開庭,在門外等候時,身上用錄影來錄她直接對我言語污辱及她的臉?..另外,像她把開庭中的影像拍照在臉書,可以嗎??

佳佳 103-09-12 01:02

您好..請問上個月中在地檢署門外等候開庭時,她不斷對我大聲指罵,請問我是否可以在下次開庭,在地檢署門外等候時,我身上用放小型錄影來錄她,直接對我言語污辱及她的臉?..另外,她老愛把開庭中的影像拍照在臉書,可以嗎??

佳佳 103-09-12 01:0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好:上個月在地檢署開庭前,在門口等候時,對方不斷對我指罵污辱字眼,請問我是否可以再下次地檢署開庭等候區,我身上放小型錄音影器,將她指罵我的影像聲音全錄下來??? 

2.另外對方老愛將自己上法院開庭進行中的隱私手機拍照,且公開貼照片於臉書,這是否觸法???

小貓 103-09-07 05:43

您好,想請問各位,舍妹近半年來遭受臉書不明帳號暗中騷擾並遭散佈不實言論,嚴重影響名譽,身心皆遭受極大痛苦,而事情略為複雜,經過如下:

一、事情經過:

首先妹妹莫名捲入車友的情侶感情糾紛(疑是男方對妹妹有好感),妹妹為證明並無干係並助女方挽回對方,竟傻傻的好心應女方(A小姐)要求配合加臉書好友並維持聯繫,誰知竟成為惡夢的開始。

1、某人盜用妹妹的臉書照片身分新創臉書帳號

(大頭貼跟姓名與妹妹平日使用相同,極易誤導)

2、某人以妹妹的名義與特定人進行影響妹妹名譽的不實臉書私訊對話。

(某人以偽造身分,即假的妹妹的名義,與特定人A小姐或A小姐的其他帳號對話,對話內容為妹妹已搶A小姐男友成功並放話騷擾A小姐,但事實是妹妹與A小姐男友並無任何朋友以上的接觸)

3、特定人再以臉書私訊發送該不實臉書私訊對話內容的截圖,給妹妹臉書中不特定的朋友。

(特定人A小姐有一個以上的臉書帳號,亦為妹妹的臉書朋友,而後因故彼此封鎖,故擁有妹妹部分朋友清單)

4、特定人私訊不實對話內容截圖給妹妹不特定朋友的行為,是經其他朋友私下告知,已影響妹妹名譽甚鉅。

二、問題如下:

1、因為該某人所創的偽臉書帳號只與特定人A小姐的帳號接觸,A小姐又只發送截圖,故無法查得該某人的身分要求停止毀謗行為,網路資料又稱台灣警方向臉書查調資料極困難,請問該如何處理?

2、特定人A小姐以私訊傳送不實對話截圖給妹妹不特定朋友的行為,是否造成毀謗?又該如何處理?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07 15: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向對方提告妨害名譽相關犯罪,惟您應自行調查行為人之真實姓名,因若僅有ip台灣臉書會拒絕提供用戶資料。

凱文 103-09-05 13:52

9/2甲方:開學囉齁
9/4乙方:怎樣?
甲方:哈哈     沒阿     密一下不能喔
乙方:問啥
     問殺小'
     住哪裡?
甲方:感你屁事喔?
乙方:干你屁是
甲方:看你這麼幼稚 應該是她男友 哈哈
乙方:看你這麼幼稚 應該是沒女朋 響捕魚
甲方:= =  你去問他我跟他關係吧
乙方:乖乖去 整形
甲方:腦兒
你馬仔胸部 很軟欸 我都摸過囉
他住新莊 哈

乙方:榜棒喔
乙方:整整型吧
甲方:喔喔
乙方:會率一點
甲方:需要我打給你嗎
乙方:花個600萬
我駐土城
還是我去找你
不用打電話
甲方:好啊
來啊
乙方:現在
甲方:新莊@@
乙方:哪裡
甲方:你問她就知道我在哪囉
救助他家附近
你是我表弟欸
乙方:哪裡阿
甲方:還不叫表哥
哈哈
乙方:長這樣
笑死了
甲方:可惜我先吃掉
表弟乖
乙方:好唷
明天等我
住哪以

快點說
甲方:你問他
乙方: 說拉
甲方:我直接打給他好囉
乙方:新莊哪裡
不要演嚕
我都拍下來了
甲方:0988850316
乙方:網路是會留下證據
賺錢嚕
吃牢飯吧
甲方:喔喔
好喔
乙方:恩
你妹追半天
都追步道
哈哈哈
笑死
OAO~~
一個字5萬
加油喔
快去籌錢
甲方:喔喔
乙方:惱羞嚕
真可愛  勾追ㄛ
我肚子好痛  不要再讓我笑了拉
拜託~~  5分鐘
賺外快~~  真爽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二 構成本罪之誹謗行為,須以具體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件,為其 指摘或傳述的內容,若僅係以空洞的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事實內容 者,應以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論處。
甲方:I I 喔喔
乙方:刑法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 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 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 及於相姦人。
加油喔
法律系的
勾追耶
還要民事的嗎
好啦 明天去備案拉
快去睡覺嚕
大概1個禮拜後 法庭見
網路 會留下證據的~~
嗨~~
祝你有個好夢
PS 補充 甲方是我 乙方是他 他用他女朋友臉書登入 請問我是甲方 是否有構成犯罪? 他是乙方 是否也有犯罪
他這樣算一直佻釁我 人身攻擊我 嗎?

蘇子良 (馬克) 103-09-05 14:05

 乙方用女朋友的帳戶登錄,若已得女友的同意是不會構成犯罪的,而您的部分公然侮辱應不會成立,至於誹謗罪部分若成立的話,損害賠償金額應不會才高,但被害人應是乙方女友而非乙方,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凱文 103-09-05 14:27

那麼請問 毀謗的字眼在哪裡呢??  如果有男方提告 這樣告的成嗎

女方  跟我算朋友!

 

那請問甲方 可以告他辱罵 人身攻擊嗎 ??

 

ps甲方 所說摸胸 上過 這個不是真的 只是當時受他佻釁 才講的話!! 這樣有錯嗎?

蘇子良 (馬克) 103-09-05 14:32

 女方可針對您曾說撫摸胸部之部分為誹謗文字。

凱文 103-09-05 14:38

那這樣子 乙方的女生要出庭作證 才算是嗎??

 

如果是乙方的男生 就沒有辦法囉是嗎??

 

那麼甲方都沒辦法 告他嗎?? 整形之類 步算辱罵

tina 103-09-01 09:26

因為某週刊媒體有臉書網頁,最近該媒體貼出一張母女合影照片,因不喜歡內容於該週刊臉書頁下面留言寶寶不可愛(好醜)。沒想到照片裡的人很不爽一直威脅要告我,想請問新聞照片是否都不可以批評或發表感想?就算我已經馬上刪除留言對方還一直嗆聲,我會被她告嗎?我說的是寶寶又不是她。而且我沒有詆毀對方的意圖,只是單純看照片的感想。

YAYA 103-09-01 01:45

要怎麼檢舉呢?

截圖+賣家臉書網址,傳給保智大隊檢舉信箱,這樣他們會受理嗎?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01 15:47

他們會回函要求你提供更多資訊,光是截圖和賣家的社團等等是不夠的...

受理是一回事,能不能辦下去又是另一回事。

以上。

 你還要實際購買物品並保留相關交易憑證。

效軒 103-08-31 20:33

到處在各大論壇在臉書公然誣賴我是上新聞的玩命屁孩

並且辱罵 張貼不實的資訊妨礙名譽

覺得很無奈...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3 2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行為已經涉犯誹謗罪。

2、本文建議可以截圖蒐證之後,委請律師發函給對方要求對方停止行為並且賠償,否則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並起民事附帶民事訴訟

Meko 103-08-29 23:43

請問,如果是在臉書公開方式批評對方好吃懶做,自私自利,自以為是,驚世媳婦害人不淺之類的談話,,雖未提及全名,有提姓氏及宗教信仰還有稱謂,這樣算公然侮辱嗎?另外,如果是職業軍人的話,是否會有加重刑罰呢?麻ㄚ煩各位專業的律師們請幫忙解答,十分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8-29 23:57

您好!雖未指名道姓,只要一般人能辨識出所指涉對象,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原則上如沈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並不會因為有職業軍人身分而加重其刑,

因為並無所謂有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之情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30 2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具有人格特定性或可得特定性,仍有構成公然侮辱誹謗之可能,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狂人 103-08-29 20:24

最近有時候 朋友或是同學經常開這種玩笑

趁自己不在的時候 拿我手機開始使用

並且上我臉書 用我名字亂po一些奇怪的文 前期還好

到後面忍無可忍 請問有罪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3 19: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可能涉嫌偽造文書或是妨礙電腦使用罪章,實際應以所張貼之內容做判斷。

2、本文建議您應該將對方所張貼之文章擷取圖案,並請委請律師律師函或是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停止該行為,否則依法提告

阿獻 103-08-28 21:10

曾與某女子短暫交往,後來分開與其他人結婚。後來該女子並不甘願,除了在我太太臉書訊息上留言說我外遇(婚前有重疊),並針對我太太的朋友到處留言,說我是爛人,到處外遇。我忍無可忍,想要告她,請問要怎麼作,或有甚麼更有效的方式讓她停止這樣的行為?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3 21: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行為已經涉犯誹謗罪。

2、本文建議可以截圖蒐證之後,委請律師發函給對方要求對方停止行為並且賠償,否則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並起民事附帶民事訴訟

3、並應注意告訴期間6個月及請求權時效2年的規定。

劉小餅 103-08-24 10:31

本人2013年7月完成設計Q版人物、LOGO
8月遭人盜用、並重製成T-shirt圖於臉書公開販售,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我有給過我機會了!這次是第2次

對方態度消極,我想提告證據都有,只礙於本人星期1-5日都有事情

如果提告委託另外一人代為出庭嗎?

 

Q1.請問我現在該如何處理!?

Q2.如果提告委託另外一人代為出庭嗎?

Q3.提告需約多少費用呢?

 

謝謝您

 您好:

1.您可以將證據整理後,具狀提出刑事侵害著作權罪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對方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2.您可委託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代為出庭。

3.提出刑事告訴並無須繳納裁判費,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亦無裁判費(二、三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墊付,敗訴之人負擔),律師酬金則建議您應與律師協商洽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回覆:

1.如果對方是未滿18歲之人,則刑事部分會由少年法庭先行處理,如果少年法庭調查後自行為保護處分,則不會移給檢察官起訴,就沒有後續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您就只能在發現損害時起2年內自行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裁判費約為請求金額之1.1%。

2.臉書事後才關閉對於您原本之蒐證應無影響,只要您能證明確實為對方所刊登之網頁資訊。

 

 

 

 

 

 

劉小餅 103-08-24 11:12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您可以將證據整理後,具狀提出刑事侵害著作權罪告訴,待檢 ... (恕刪)

謝謝林律師

另外想詢問

如果對方是國高中生呢, 臉書也關閉只是我都截圖下來了

會有所影響嗎?謝謝您

小楓 103-08-24 05:25

日前有人在臉書上,用我的照片發文章,內容不但不實,還提到用自己去潘關係,身材怎樣,利用男人…之類的話,留言的回覆也都很難聽,甚至要他朋友分享出去,雖然他有道歉,但道歉後,他以及他朋友都以巨象這種暱稱發文章,甚至還有提到最好別出家門,不要讓他們遇到…之類的話,因為我已經有提告他照片發文的事情,可是,因為事情都是因他而起,雖然他沒在發文,但他朋友只要有發提到巨象的文章,都有標記他,那我能加告那些人嗎 ???分享的人我能告嗎???

因為我已經有提告一個人了,那其他相關的人是要加告,還是要另外告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4 10: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張貼毀損名譽文章之人都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罪,包含張貼文章者及轉貼分享者。但是還是必須依據所張貼的內容作判斷。

2、您可以向原承辦員警追加提告或是另外提告均可。倘若您要向其他人一起提起告訴話,建議被妥相關網頁截圖資料後,先尋求正式諮詢,以避免日後發生誣告爭議。

小楓 103-08-24 05:03

我想請問一下,前男友在和我分手前,有一筆電話費7600元都沒有繳,後來是我先墊,他在慢慢還我,因為我有說我出一千塊,剩下6600,是他要負責,他後來5月時,只還了1500元,可是直到現在剩下的5100元他卻一直沒有還,他從3月底欠到現在,因為我們當初沒簽借據,但有臉書對話紀錄可以證實,他有欠我錢,雖然一直說要還,但卻都沒有,現在又都不回應,連他家人也不管這件事,因為他今年九月才滿20歲,請問他未滿20歲欠的錢,我還能討回來嗎 ???可以討回來的話,我該怎麼做 ???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8-27 11:47

0.證據保留好。

1.先寄存證信函要求還錢。(期限內不還請往下)

2.到法院或是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調解錄音)(調解不成請往下)

3.小額訴訟(法院有訴訟輔導科,可以請求協助)

以上。

小誠 103-08-23 20:46

我在不久前收到朋友簡訊告知 社區有所謂職業主委 與建商圖利 告知小弟千萬別選洪xx 擔任委員 之後我於該社區 社團臉書 直接複製貼上朋友的簡訊 後來被洪小姐看到 並提告妨害名譽 請問這算構成妨害名譽嗎? 1.我並不認識這位 洪小姐 與其無利益關係 2 我朋友簡訊傳給我的名子是洪xx 但是這位洪ox 自己跑來指責我 事實上再在我的認知就是洪xx 非洪ox 這樣有構成影射嗎?因為我根本不認識 這位小姐  3 我當下只是好心提醒大家 並非故意 請問律師 我該如何續處?

103-08-23 18:28

朋友在臉書PO文

留言直接打出被罵的人的名字 還罵不好聽的字眼

還沒刪文

可以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23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對方已經刪除文章,然若對方所針對之對象已經確定或可得確定,且足以貶損人格或減少其社會上之評價,則可認係屬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曉諭 103-08-20 01:18

我是一名在校生

手機時在臉書上一個名為告白XX的專頁上

看到一篇有關於我的文章

發文方式是匿名

我看到內容後非常難過

因為內容裡是將我的過去一些不好的事說出來

而且按讚的有些都是同班的

我很肯定是我認識的人做的

雖然不知道是誰,但我一定認識

請問那位匿名者的行為有甚麼罪名嗎?

(我有將文章拍下來)

1. 如果你認為公開情狀下的文章有損害你名譽的情形  你可依情節提出公然侮辱或是誹謗告訴   2.將相關網頁資訊存取後提供給警方  警方應該會先查詢相關帳號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