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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娃 102-05-06 04:44

被強行借走金錢,是一時情緒崩潰才會在警方面前罵被告垃圾,難道事實呈述也可是公然侮辱嗎,警方會當被告證人嗎謝謝

小小娃 102-05-05 21:55

請教林智群律師那正確的做法是不是等六個月公然侮辱時效過後再對他提侵佔或者背信的官司,才不會形成互告對不對謝謝林律師

Abbey 102-05-04 22:53

大家好,
昨天開mail收信時 收到台灣三麗鷗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寄來的警告信
原因是因我在網路上販賣hello kitty的ipad皮套
請我於5日內出面協調賠償事宜

因之前完全沒有這種經驗,所以非常害怕
對於商標法的事情完全不了解
我是從淘寶網站上批貨來賣的!!
不過淘寶網站的網頁上很明確的寫說是""正品"",所以我一直以為是正品
加上之前在露天拍賣/奇摩上搜尋 仍然也是非常多人在賣同款商品
所以客人問我是不是正版,我也都說是!!


不過現在卻接到律師警告信求償,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處理
我現在也沒有穩定工作...就只有靠網拍,且在外租房子一個月租金就要一萬三
若是求償,金額不知道會不會很大...現在也非常後悔

不知道我與他們連絡協調時 該出示什麼文件對我會比較有利??
(可以給他們看看淘寶上說是正品的截圖嗎?? )
而且我自己是非常不喜歡盜版的!!
我於今年二 三月多的時候 因看到有人在fb社團上
公然大量販賣LV 香奈兒手機殼/衣服
所以我也前後寫了兩封信跟保智大隊檢舉!!

可是我真的沒有想到我賣的Kitty是仿的 我也是被騙的><
能不能教教我該怎麼做???

林智群 (klaw) 102-05-05 12:49

 建議將購買時與上游廠商的往來郵件印下做為證物,

如果你一直以為是真品,應該沒有違反商標法的犯意,

不過萬一你購買的價錢過低,很難讓檢察官認定你不是故意的

阿志 102-05-04 11:05

我的同事因為我不聽他的話,於是傳簡訊來:你可以試試看,我會讓你好好看啊。

這讓我精神壓力很大,不知何時會發生事情。

這樣算恐嚇嗎?

另外 他會當著我的面打電話給其他人說:課長找來的人是阿撒不魯,垃圾之類的言語。

我是課長應徵進來的,他故意當著我面這樣說,讓我感到被羞辱。

請問各位大大,這種狀況我可以告他恐嚇公然侮辱嗎?

煩請解惑 感恩。

以上狀況有錄音存證,簡訊也留著。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對方故意在跟別人交談的電話中,指摘您是垃圾等,當時除了您以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在場?如得以證實其他人得以聽聞,則可能涉及公然侮辱;至於簡訊的部分,得以主張對方的簡訊內容係涉及加害您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證據及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請問您的簡訊內容是「我會讓你好看啊」,還是「我會讓你好好看啊」?兩者語意上有些許差別。其餘部分趙律師已說明甚詳,故不會贅述。

本件罵人的內容並沒具體指涉事實而為抽象漫罵,故不會構成誹謗罪,而是有沒有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依照上述說明,本件在場人員除了罵人及被罵的二方之外,若僅為一人或二人恐怕即不構成「公然」狀態,從而也不會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恐嚇罪的部分您可以參照一下刑法的規定,必須對方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實進行惡害通知才會構成,本件對方若只有講了一句要你好看,而無其他即將加害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以上五者擇一)之陳述內容,應該沒有刑法第 305 條構成恐嚇危安罪。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lisa 102-05-03 13:05

樓下聲稱已有一年多的漏水情況,但是於101年8月才首次告知家中漏水問題,當時有請社區水電勘驗、事後我們請樓下提供他所信任之水電資料,讓我們可以連絡並進行二勘與修繕(當時社區水電沒有抓出確切原因),但對方與我們再無連絡,因此我們便淡忘了這件事。


惟102年2月10日大年初一,樓下喝了酒,帶著妻子、友人來我家門前鬧事(包含意欲攻擊與辱罵),被我們現場錄影。當下我們認為對方莫名其妙(因我們雖沒有非常積極但只要樓下有要求我們都有回應),過完年後2/14日、21日旋即抓漏、2/25就修繕完成。對方也表明修繕後就沒有漏水情況。

後續對方似乎認為自己理直氣壯,甚至連「覺得樓上太吵」這種理由都可以打電話來我家(深夜十一點半,我家皆已就寢),我們認為欺人太甚因此藉著對方102/2/10的鬧事行為進行公然侮辱提告。(本來只是留著證據,不打算提告,報案日期為102/3/25)


4/30進行偵查庭開庭,我方不願和解(基於對方毫無道歉素養),5/3我們收到對方於4/14委託律師和建築學會的鑑定報告與聲明,內文聲稱樓下於101年11、12月打算賣屋,但因漏水問題無法實行、造成損害,因此我們雖已修繕完成,但仍要給予他:


1.天花板重新施作之費用20餘萬

2.鑑定報告4.5萬

3.律師費5000元

 

他是因為被我們提告公然侮辱所以才在後續請土木協會鑑定他的浴室(裡面寫明他的浴室狀況目前良好),這種回馬槍的聲明與鑑定,以及聲稱賣屋所以要我們賠償的論調是否站得住腳?


--

P.S.漏水原因為:浴室老舊(並非我方蓄意破壞,屬於年久失修)

我們修繕反應尚屬快速(2月中為過年期間),且對方修繕完成後也再沒有漏水情況,面對這種情況,有什麼法條是我們可以用來自救的嗎?謝謝回答的各位!感謝幫助!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3 16:11
回覆 lisa 的發言內容:

樓下聲稱已有一年多的漏水情況,但是於101年8月才首次告知家中漏水問題,當時有請社區水電勘驗、 ... (恕刪)

對方到底有無證據證明有這些損害是關鍵。

詳細諮詢可至本所網頁留言或來電免費電話諮詢。

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朵拉 102-05-02 23:42
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爭執 是用facebook的訊息 就是只有你我看的到 他說要告我公然誹謗 請問這樣成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該留言非在公共區可以看到,則基本上是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朵拉 102-05-02 23:41
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爭執 是用facebook的訊息 就是只有你我看的到 他說要告我公然誹謗 請問這樣成立嗎
如果是私下對話 沒有公開 是不會有公然污辱的問題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朵拉 102-05-02 23:38

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爭執

是用facebook的訊息 就是只有你我看的到

他說要告我公然誹謗

請問這樣成立嗎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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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拉 102-05-02 23:35

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爭執

是用facebook的訊息傳的 就是只有你我看的到而已

他說要告我公然誹謗

請問這樣可以成立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3 00:40
回覆 朵拉 的發言內容:

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爭執

是用facebook的訊息傳的 就是只有你我看的到而 ... (恕刪)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不構成公然。但如你不放心,可以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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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RU 102-05-01 14:38
起因是這樣的
甲在乙的臉書上罵我
於是我上了法院告甲公然侮辱
但後來甲跟我道歉了
甲也告訴我都是乙教唆他 他才會罵我
也提出他們之間的對話記錄證明的確如此
於是我想改告乙教唆罪
但這時如果我先對甲撤告了
這樣會影響我告乙教唆罪是否成立嗎? 那再請問如果我要告乙 狀紙上是要寫刑法29條教唆罪 然後說明事由 還是要寫309條公然汙辱罪?

本件公然侮辱案件,告訴人已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其撤回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教唆之人),即使告訴人嗣後再對教唆之人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依法亦只能予以不起訴之處分。

1.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須須告訴乃論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3.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4.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檢察官依法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5款參照)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angela 102-05-01 02:27

廖紫吟

千防萬防,家賊難防
也才知道,原來叫雞還要專車接送?! — 和 Kemal Yang 在秘密

廖紫吟 有個不知什麼叫尊重的男孩,不經我同意,擅自開我的車出去,只為了接一個看來不正經的女人
以上是臉書的內容 我約朋友說要去他家喝酒,結果那女的回來,我被趕出來,當天那女的就在男的FB,PO以上的話。 請問我可以告他公然侮辱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對方在臉書上面的留言,使得其他第三人得以看出該留言所指摘的人是您,則對方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罪,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您應先將臉書上面的留言拍照存證,並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此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 得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此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 得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W 102-04-27 21:12

請問若有學校系所主管在你和學校高層長官面前公然說學生家長說要告你,所以你要妥協,但經我找學生來,一位說家長不知情,無提告問題,一位說家長知道幫我擔任助理之事,但無所謂提告意願。這樣的行為觸犯那些法律恐嚇、造謠或其他呢,我想要針對他的不實言論提告

兔子 102-04-26 02:54

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們:
就是我的和我的前男友分手鬧得並不愉快,
然後我也並沒有做出劈腿或是對不起他的事。

但是前男友的朋友們在臉書上轉貼一些連結然後暗諷我在還沒和前男友分手前,
和另一位朋友交往 ( 之前是我和前男友的共同朋友 ) ,也就是劈腿。

雖然他沒有具體指出某某某..但是他轉貼的文章都是 " 我的詭異前女友" 之類的標題
我恰恰巧就是他的前女友!!! 這不是對號入座之類的問題....
應該很明顯就是在指我吧???? 臉書算不算是公開的留言板呢????
我們的共同好友都會看見! 包含我的朋友們!

還有說我兵變、公主病之類的
要兵變早就兵變了好嗎.... 還等到他快退伍!!!!!

他們會轉貼一些連結、PPT、文章來暗諷而且他們也故意用一些代號 ( 綽號 ) 來暗諷
但是認識我們的應該都知道是再說誰,而且也都不是事實
還有我的綽號是眾所皆知的....我從小到大都沒換過綽號 =_=

我的綽號是兔子,雖然他比較賊一點是用紅蘿蔔
但誰不知道兔子愛吃紅蘿蔔??????
又是前女友類的文章,應該很明顯就是在說我吧!!?

而且他影射的PPT文章是都說得非常難聽! 例如下面癢啦才劈腿找男人,
重點是我根本沒劈腿好嗎!要證據我也有,我通通有拍照存證!

 還有我們幾號談分手的對話內容! 以及他之後如何糾纏我想挽回的內容!
我通通有拍照存證! 這些都是證據!

結果挽回不成現在惱羞反說我劈腿.....
這些都是不實的言論! 尤其是在臉書公開的場合!
我覺得非常的傷害我的名譽.. 而且我又是女生!
這樣被說不算難聽嗎???!!!!!! 


而且一天沒貼文好像會死一樣!
每天每天每天都有!!!!!!!!!!!!! 這讓我看到心情都會非常差!
這算是公然侮辱+毀謗嗎????

已經這樣一陣子了,有點忍無可忍了才想提告
畢竟這是我的名聲..... 這樣被人家講我覺得很難受!


而且臉書上還有很多共同朋友看的到.......
如果要提告是去警察局提告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先將對方所有在網路上的留言拍照存證,然後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您可委請律師處理提起刑事告訴之相關事宜,如經檢察官起訴,尚可提起附帶民事請求,請求對方賠償您的損害,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天女散花 102-04-26 01:36

 某女檢察官私德素行不良問題(黑),應舉發到哪單位才有效?

律師們好:

標題為事實。

某一女檢察官有諸多私德素行不良問題,本人已看過法官法附加條文「檢察官倫理原則(規範)」,但不知該如何舉發?該人行為問題如下:

 

一、             下班後和其商研所同學混酒巴、KYV等聲色場所,並穿迷你短褲(長度只遮到大腿的三分之一),有多張相片可顯示,那些檢察官與商業在職專班的人士(同學助教或高層長官)在那密閉空間有喝酒、還喝到茫,並依偎在很帥的男人旁邊(多張相片顯示,和不同男人)。

二、             就讀商研所(還在念),和男教授(未婚)交往,但公然戀愛,且多張相片都在碩博士班學生那些學生是該教授的指導學生)面前公然十指相扣,或臉貼臉,或親嘴。(多張相片顯示)

 

三、             接受商研所商研所學生以及諸多商業人士招待:如生日慶生。一群商業人士替她慶生拍馬屁,狀似剷媚,其實就贈物而言,是「利益互相輸送」(相片顯示)。

 

以上相片至少二三十張,來源為臉書或blog,且blog的標題是「喝酒狂歡」(標題為她同學所下註),後這些相片被鎖碼(但網頁連結以及視窗畫面已經擷取),所以她那些利益輸送的商業人士替她關那些相片無用…

 

以上那些相片不需太多文字說明,因皆出於blog或臉書,都有她同學文字。 

總之,依現有證據,請問該檢察官的不良或防害社會觀瞻之素行應該要丟到哪個單位?我們不希望丟到吃案的單位…我們目的只是要拿掉她一點點的權力,因為這種檢察官不是台灣好的司法人員,謝謝。

 

 

1.如有確切證據者,可向監察院提出檢舉

2.請注意:檢舉內容務必屬實,並有相關證據,否則有觸犯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之風險。

天女散花 102-04-26 14:23

 感謝林律師回覆.但是,舉發到監察院,依你看,會不會吃案?第二問題,可以匿名嗎?謝謝

 

IJAH 102-04-25 11:13
律師你好: 想請教你一下,跟我們同住的大伯都會在家裡不時的罵我們三字經或畜牲這種侮辱的字眼,想請教律師,我大伯在家辱罵我們的這些行為是否有構成"公然侮辱"的罪呢? 謝謝你~
如果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情況下 是可能構成公然污辱
102-04-24 20:35

今天上課

老師叫我們寫期中考的自我評量

上面說要寫通順

我就在心想重複唸一次我想通不通順(我沒唸出來)

老師就問我在幹麻

我就說 自言自語阿 看寫的順不順

然後老師就當著全班的面說

哦~原來喔 我以為你幹麻在自言自語

我怕你是那種醫院裡面psychosis(只患精神病)的那種人

怕你以後再醫院 這樣自然自與會嚇到病人

我聽到心理就很不舒服  但他是老師 我也不敢回他  

就是怕他把我那一科當掉

請問:
這樣有沒有成立公然污辱?? 

 老師依照教師法有管教權,如果不是過分的侵害學生的話,通常會認為有阻卻違法的適用,也就是即便有點不恰當的評論,也不會構成犯罪。 此外,在教室裡面批評,教室內是不是算得上公然也有問題,可能還是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xo 102-04-21 16:20

律師您好:

我打算告對方公然侮辱,緣由如下,我在工廠的大門外,被某人一直罵三八,被罵當下,我已告知她我要告她了,她仍罵得很起勁,還放話說她不怕,她有一個律師女兒,盡管去告,而現場有6人(包含我和當事者),錄音檔和當時監視器畫面我都有,想請教的是:

1:所需要的物證,錄音檔和監視器我已經有,人證部分,要幾位呢?一位可以嗎?

2:人證部分如果是,自己母親聽得一清二楚(錄音檔和畫面都可以佐證),因為他也對我母親說:你女兒就是三八。這樣人證方面,雖然是自己母親,證據力夠強嗎?

3:在工廠大門外(當時也是上班時間),員工都會進進出出,貨運司機來來去去,請問這可以符合"公然"的定義嗎?

謝謝

1.本件被告在公眾或不特人得以出入之場所(公共場合)辱罵別人,應已構成公然侮辱罪。
2.本件若您得以提供當時現場的錄音檔及錄影畫面,則人證部分應該主要還是補充性質,人數多少並無限制,證人也不會因為是您的親屬,不得作證,證人證詞證據力將由檢察官就其他證據所顯示之客觀事實與證人陳述內容是否吻合、相符等細節加以判斷。

3.後續檢察官會針對您提供當時現場的錄音檔及錄影畫面進行勘驗,以釐清當時在場的人員及被告有無您所提告之犯罪行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
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於提起公然侮辱刑事告訴時,一併提出所有的錄音錄影資料,並且敘明總共有幾位證人(證人姓名、地址應記載清楚)得以證實該項事實,至於究竟要傳喚幾位證人,應屬檢察官職權的範圍,告訴人應儘可能地提供相關資料以利檢察官調查,建議您可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21 22:47
回覆 xo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打算告對方公然侮辱,緣由如下,我在工廠的大門外,被某人一直罵三八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要看錄影帶內容,至於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首頁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lynn 102-04-15 12:39

我想請問 因為在遊戲上被人在公開的評道用髒話辱罵散播不必要的言語損害我的人格

我如果要提告 贏的機率大嗎

這樣算毀謗 還是公然侮辱罪呢 還是兩個都有呢

1.提刑事告訴 只需論告事實 至於成立甚麼犯罪 只是參考 所以你可以相關罪名都主張 2.至於成立機會多大 沒有參與個案 應該不可能回答這問題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須檢視相關的網頁內容方可進一步分析,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鋼彈 102-04-14 00:42

請問有網友在網路上公開某人臉書名稱

並且廣邀大眾做不實的批評 是否犯"刑法"

簡述:

因為網路上討論事情意見相左

對方就在某論壇上截取"當下討論圖文"貼圖並且在論壇上廣邀大眾做不實的批評

使本人感受到名譽受損

請問這樣是否能否保留法律追訴權

引用哪條文的刑法條(請問是否有刑法是否有公然污辱罪) 才會風險最小 感恩

王先生 102-04-13 18:49

你好同事在群組app上辱罵"無德又無能" 是否已對我造成名譽傷害公然毀謗? 我該怎麼走法律的流程? 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您同事的留言是否有讓人知悉他所指稱的對象是您?另外app群組中有幾人可以看到內容?建議您先將該app內容拍照留存為證據,並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萱萱 102-04-12 18:51

我想請問一下,我今天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 (( 我是告訴人 )),

提告原因是因被告人對我公然侮辱

我想請問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什麼呢?如果我想要求他賠償我損失的話該怎麼做呢?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對於被告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如果您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恐怕得趕緊具狀提出了,否則判決下來,可能就必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二者差別在於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要繳裁判費,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萱萱 102-04-12 20:1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對於被告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 ... (恕刪)

請問我現在該如何做呢?我需要準備什麼狀書呢?又該到哪邊提出呢?

回覆 萱萱 的發言內容:請問我現在該如何做呢?我需要準備什麼狀書呢?又該到哪邊提出呢?

您應該趕緊決定求償金額,向地方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請求被告賠償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協助,歡迎直接來電0926-966536詢問,謝謝!

 

 

萱萱 102-04-12 21:14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萱萱 的發言內容:請問我現 ... (恕刪)

真的非常謝謝您熱心的回答,我只要在我當地的地方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就好,還是要向屏東地方法院提出呢?因為我是桃園人,被告是屏東人~所以第二次開庭時是在屏東地方法院。

那個地檢署起訴的就在那個地方法院提出書狀。屏東地檢署起訴的就在屏東地方法院提出書狀。

萱萱 102-04-12 21:3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那個地檢署起訴的就在那個地方法院提出書狀。屏東地檢署起訴的就在屏東地方法院提出書狀。

請問一定要本人去提出書狀還是可以用郵寄或請人轉交的呢?

回覆 萱萱 的發言內容:

請問一定要本人去提出書狀還是可以用郵寄或請人轉交的呢?

 如果有用郵寄或請別人幫你送去法院,那樣就可以不用本人親自去法院遞送狀子,總之要把狀子送到法院去...

 

萱萱 102-04-12 18:51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今天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 (( 我是告訴人 )),提告原因是因被告人對我公然侮辱,我想請問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什麼呢?如果我想要求他賠償我損失的話該怎麼做呢?
1.應該是檢察官聲請法院建議判決 如果是 那就等法官判決 2.要民事賠償需要另行提出民事訴訟才可以 向法院提出起訴狀
阿賴 102-04-12 14:20

不好意思有兩個問題想請問一下,因為本人之前在網路FACEBOOK跟人起了點爭執,所以我在我的留言板上貼了一些抱怨文裡面帶有白濫低能之類的字眼,但從頭到尾都沒有指名是在罵誰,不過對方跑來我的留言版留言跟我起爭執後,在他自己的個人留言板上貼上帶我有名字的照片(照片不是我但是有我本名倒過來例陳小明變明小陳),留言帶有這款畜生、四不像的畜生、瘋子等字眼而且很明確的指名在罵我(設定為公開狀態即不特定用戶都可以觀看點閱),還一直叫他朋友要把我找出來(因為我已經封鎖該用戶)。

請問問題一:這種情況我可以告對方公然侮辱還是毀謗嗎?

問題二:如果提告的話會變成兩邊互告嗎?

 

 

 

林智群 (klaw) 102-04-12 17:09

 這應該會成立公然侮辱

不過對方應該也會告你

另可注意對象是否足以特定。

以上供參。

阿賴 102-04-12 22:40

不好意思想再請問一下,如果提告的話是會變成兩敗俱傷的情況,還是說會有哪一方的勝算比較高嗎?我有請我朋友發文給對方要求刪除文章但是對方不允以理會。

書偉 102-04-12 14:19

有人在我宿舍房間門口貼"幹",

這算公然污辱嗎?

我們整棟樓有3、4個人住,不過不知道是誰寫的,

不過紙張是用筆寫的,

證據足以告他嗎?

本件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應先確定張貼的地方是否為公共場合(眾人可得出入),若是公共場合的話則有構成之可能。

其次,要提告的話還是得先確定是誰做的,謹建議您先設法蒐集相關事證,否則警方可能也未必會受理,另外您本身恐會有誣告的問題。
而事實上警方恐怕也不太可能會因為公然侮辱之小案件即大動作把所謂嫌疑人都要求寫字驗筆跡,要求警方來亂槍打鳥,應該很難被受理的,再者,書寫辱罵語詞的人也可能根本就不是同宿舍的人,到時這些人平白被叫去偵訊,他們的權益受損又找誰來善後、賠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書偉 102-04-12 18:0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應先確定張貼的地方是否為公共場合(眾人可得出入),若是公共場合的話則有構成 ... (恕刪)

 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因為我宿舍房間是在2樓,

3、4樓(大概就3、4個人)的人下來會經過我門口,這樣算公共場合嗎?

 

劉威鋐 102-04-09 00:53
想詢問張律師!! 日前在遊戲中 因對方無視規則 本人與他互罵(我先) 事後 因對方的惡行 須告知其他玩家 故以文張+貼圖的方式貼在公開社團(包括賀罵的情形) 在樣算購成 公然侮辱罪嗎? 另外 互罵本身會因為誰先誰後 而影響判決結果嗎(對方有錯在先)? 感謝張律師 閱讀
縱使對方有違反遊戲規則 你在公開情形為抽象謾罵 這樣的行為確實可能已經構成公然污辱
Crash 102-04-08 17:00

您好,

請問在公開Facebook粉絲專頁,公開辱罵特定族群(屏東人、原住民)等,

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呢?

因向facebook提出檢舉,但facebook回應「並未發現其違反「社群守則」」,

但有些話已經讓屏東人(我就是)已經很不舒服了。

鄧佳華fbi帥哥粉絲團:http://www.facebook.com/RCSSSOOOFF

Alexpopo 102-04-08 15:17
律師您好 本人在網路平台Mobile 01遇到有不理智的網友出言侮辱,其犯罪事實如下,請問律師
alexpopo1688 wrote:
1. Sound and Shot --- HTC Zoe (March, 2013)==>s3就有的功能..(Jun, 2012)
這點...是從s3就有了..可以聲控拍照...HTC原封不動的抄襲...還說是自己的??)


笑話 聲控拍照如果是三星的專利
隔壁老王也可以說是你爸爸了... 1. 該員是否已觸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 2. 因該員使用不相關例子來侮辱我父親、母親及本人,造成本人身心受傷,請問是否可用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求償? 3. 如要提告該員,請問要準備哪些資料?要去何處提告? 以上問題煩請解答~~~感謝 祝 事業昌榮,諸事順心~~ 黃先生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須檢視對方全數之網路留言內容方能加以分析判斷,如經分析判斷足以構成公然侮辱或者妨害名譽,則可提起相關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請求,建議您先將對方之網路留言內容拍照存證,並攜帶該等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這問題和我之前處理的案件如出一轍

1.建議你找律師陪同至警局派出所報案

電信警察隊會發文給網站管理者,請求提供發文者之相關訊息

2.待刑事程序進行,同時由律師進行民事求償動作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CARE 102-04-02 22:07

您好 請問一下 目前敝人跟太太已結婚有一子(2歲),在台北

但太太在與敝人結婚前已有ㄧ子在西螺(11歲),我與太太皆有不定時,匯錢給岳母,作為撫養小孩用的資金

但在去年因太太的兄長要購買車子,但因他個人信用問題無法信貸,要騙我太太做借貸人,後被我拒絕之後,當下他就用小孩(西螺)11歲的問題.要求我出面解決,我當下不理會,事後至今年2月多,他又用要幫岳母保農保方式,要求我太太的身分證以及印鑑證明跟印章寄回,當下我察覺不對,也是拒絕

後來他傳訊息說不給印鑑證明要告我太太棄養小孩(西螺),請問這樣會構成棄養罪嗎??

另外日前敝人有跟太太與太太的姊姊回西螺的家要好好處理事情,不料太太的兄長開口閉口就是幹X娘的(沒錄音),請問是否可告他公然汙辱?

且事後又一直在說還會有其它事情等著挖洞給我跟我太太跳,請問這樣的家庭糾紛,能請協調委員會處理?或是報警處理嗎?因為他的行為已讓敝人感覺到不甚其擾了,已經影響到日常生活了請問能否有其它方式可處理的嗎?

1.有匯錢給家人代為扶養子女 應該沒有遺棄的問題 2.罵人如果非公然情形 是否有公然污辱可能有疑問 3.警方只受理刑事案件 如果只是家庭糾紛 警方不可能受理 4.可以考慮聲請調委會調解看看

 可以考慮把小孩接過來一起生活。

coco 102-04-02 15:59

請問一下公然侮辱毀謗如果想協商和解,被告在警局作的筆錄一定要認罪嗎,如果不認罪到時出庭時要庭上和解可以再認罪嗎

被告想與對方協商應怎麼作,之前已作筆錄未認罪,但現想和對方和解,庭上才認罪會不會構成-筆錄不實有罪嗎,可以去警局作第2次筆錄-認罪嗎有無刑則處發罰

可以先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嗎~會不會比較好~還是等出庭時在庭上提出和解

公然侮辱毀謗被告出庭時家人可以在旁嗎~或代表發言可以嗎~還是是要提出怎樣申請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03 14:00
回覆 coco 的發言內容:

請問一下公然侮辱毀謗如果想協商和解,被告在警局作的筆錄一定要認罪嗎,如果不認罪到時出庭時要庭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和解就能撤告,但詳情還是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倘需進一步諮詢或委任,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peggy 102-04-02 13:08

律師 您好:

請問社區某委員於管理委員會中因某些社區事務問題,在會議中辱罵我父親人格有問題,

(有錄音為證)我父親非當屆委員未參與會議,求證後發現該指控與事實不符,

請問我可以對該辱罵父親人格問題之人提出防害名譽公然侮辱告訴嗎?

謝謝!

要提出告訴當然可以提出 只是將來檢察官調查後對方是否成立犯罪的問題 如果確實有這件事情 你父親也不需要擔心有涉嫌誣告

mimi 102-03-28 14:48

請問一下,我們是在職進修,但因有一位同學都一直講話,所以我用紙條規勸說,上課請不要講話,請學會尊重別人,結果他馬上拍照並傳臉書以公開評論說,同學,要寫這些字之前先練練字吧!我想請問,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罪嗎?是不是也有人身攻擊?

林智群 (klaw) 102-03-28 15:26

他並沒有指名道姓的話,很難成立公然侮辱,因為大家也不知道這是誰寫的字

mimi 102-03-28 22:1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他並沒有指名道姓的話,很難成立公然侮辱,因為大家也不知道這是誰寫的字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寫紙條的人出來指證呢??

彤彤 102-03-27 18:28

我想請問一下唷~~~~(故事滿長的)

我個人是和另外兩位姐妹一起從事網拍工作,然後商品都是自己找資料去翻書然後自己手工製作,但是我有一個另外網拍的女生他有一天突然臉書私訊我說我們抄襲他們家的商品連價錢也是抄襲他們家(因為她也是手工商品為主的),但是我發誓我們真的沒有,價錢跟他設定一樣我也跟她解釋過我是因為第一次做手工所以要促銷錢才定價40元,但是她依然很生氣然後我們也為了避免她不要在生氣就把價錢改掉了!誰知道她我們網拍社團裡面的文章截圖還有我姐妹的照片(並且沒有打馬賽克)也一起放在她自己的個人網拍社團(超過200人以上),她朋友在以下留言做出很傷人的話例如:智障,很醜,幹......之類的言噢,我不知道這是不是已經構成公然侮辱罪?

還有她另外一個朋友也把我的文章截圖po在臉書,雖然他有把我的名字還有賣場和照片都打上馬賽克但是那篇文章還是一樣我打的!然後罵我縮頭烏龜之類的話,這樣有構成什麼犯罪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7 19:43
回覆 彤彤 的發言內容:

我想請問一下唷~~~~(故事滿長的)

我個人是和另外兩位姐妹一起從事網拍工作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倘需進一步諮詢或委任,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視對方在網頁上面的留言內容全貌方得以判斷,建議您將對方的網頁內容留存作為證據資料,並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彤彤 102-03-28 11:27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彤彤 的發言內容:
我在台南市(原台南縣)
納請問我已經不想回復她的思訊了但是她依舊一直私訊來嗆我
這有構成其他方面的法則嗎?

 

jaonna 102-03-25 13:49
律師您好: FB公然侮辱,我資料都備齊全,我現在該如何提告,去哪提告,謝謝!!!
直接向警察局口頭提出告訴即可 有相關證據也一併附上
安安 102-03-25 11:32
你好 請問公務人員 公然侮辱.毀謗別人 會有什麼處分?? 都已經有證據了 我想要有詳細的說明可以理解 謝謝
公務員公然污辱也是涉犯刑法妨礙名譽相關之罪 至於如果跟職務有關係 你可以向其長官申訴
102-03-25 09:51

我在手機網路遊戲裡被搶,所以利用遊戲裡寄信方式寄信告誡他不要再這樣,他回覆我我國另外的人一直搶他,所以他搶我剛剛好,我一時氣憤就回信罵他,他就回信說他要告我並且說他可以用告贏我的獎勵去得到遊戲裡高階的武將,還回了一個新聞案例給我是說上次有個網路遊戲玩家辱罵別人,結果最後被判罰20萬跟拘役20天,這樣告的成嗎?一對一用寫信的方式應該不算公然吧!而且他是否有對我有恐嚇的意味,我可以告他恐嚇嗎?而且他最後還回信說過幾天我就會收到通知了,很想看我這個不要臉的女人.我記得他是說用請律師提告,那律師應該可以判斷是否案件可以成立不是嗎?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5 13:09
回覆 貓 的發言內容:

我在手機網路遊戲裡被搶,所以利用遊戲裡寄信方式寄信告誡他不要再這樣,他回覆我我國另外的人一直搶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等他告了再說。

如果您在高雄,倘需進一步討論,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安安 102-03-24 21:21

請問公務人員犯下公然侮辱毀謗會有什麼處分??
已經有證據
我想要有詳細的說明  可以理解
謝謝

如果該公務員是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02-03-24 17:19

我們工廠是製造"化油器"的,由於化油器製造過程中:

1.機器會產生噪音,所以公司會提供耳塞給勞工使用.

2.含有粉塵,煤油,白油,香蕉水等傷害呼吸系統之危險物質,所以公司會提供活性碳口罩給勞工使用.

3.化油器於切削過程中會產生利角及利屑,所以公司會提供棉手套給勞工使用;化油器的清潔須使用各種有機溶劑清洗,所以公司會提供塑膠手套給勞工使用.

為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公司會提供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給勞工使用,有配置一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定期也會有相關單位人員來進行噪音檢查,以及一年一度的勞工身體健康檢查.

但最近公司宣告要縮編100萬的開支,這一切都開始變了調...



向主管拿取護具時頻頻受到刁難與責罵,使得我們勞工身心受創,

一個口罩使用一個禮拜,臭哄哄的都是煤油味,主管也不願換給我們新的;

一雙手套使用兩個月,手套已經薄到破舊不堪了,主管也不願換給我們新的;

我們勞工受不了的只能自己掏腰包去外面買,

主管甚至一度公然"口頭"宣告以後再也不發手套了...



我們勞工向公司的管理處反映,管理處卻說勞工安全衛生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公司必須提供護具給勞工,而只是應該而已,跟我們大玩文字遊戲.

這種只做表面工夫給衛生單位檢查的事,我們勞工有任何方式可以反擊公司嗎?

沒有任何文書證據證明公司不提供護具給勞工,要如何請勞檢所來工廠進行檢查呢?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5 13:36
回覆 君 的發言內容:

我們工廠是製造"化油器"的,由於化油器製造過程中:

1.機器會產生

請勞檢所直接突擊檢查就行。

朱育德 102-03-24 16:04

各位好,本人是壽險從業人員,

近來業界有一自稱『李先生』的客戶,已近乎惡整的方式陷害同業被公司申訴,

我將此人的行為公開在網路上(僅以李先生稱呼之)

結果現在警察局來電說對方要告我。

 

我公開的文章放在這個連結內(是我個人的痞客邦)

http://luciferous.pixnet.net/blog/post/37710916#comment-35021422

 

裡面描寫的事情都是發生過的事實,這樣我會有可能真的觸犯什麼法令嗎?

就我看來這跟本無關個人資料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吧?

您好,

      1.如果敘述內容為真,的確是無法構成刑事妨害名譽之罪(況且也屬於善意評論)。

      2.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由於您貼出之資料均非完整資料,基本上也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3.至於是否要對對方提告誣告,則依您個人評估囉。

朱育德 102-03-25 10:44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如果敘述內容為真,的確是 ... (恕刪)

瞭解了,

那我就等著到偵查庭再看清楚對方的真實身份。

皚皚 102-03-20 21:09

最近這幾天在臉書發現我家公司被指名地址說(隱射為黑心商店),抵制購買,不知這樣是否可構成誹謗或是妨害名譽,已截圖(有證據) 在臉書(在網路公然毀謗) 是否可依照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或者※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還是※民法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來處理呢? 想提告這不實的指控,已造成我們很大的商譽受損。但不知是否能成立。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0 21:44
回覆 皚皚 的發言內容:

最近這幾天在臉書發現我家

可以請您再寫詳細些,是誰、在什麼縣市、發生什麼事的經過,以利律師判斷。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 ,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聯繫。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依照您敘述的內容,有成立妨害名譽罪之可能,另可請求民事之損害賠償,建議將完整的網頁資料提供給律師,與律師討論,得以進行更精確的評估,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Dora 102-03-20 17:05

您好:
我日前在菜市場與人發生了停車糾紛,對方口出惡言(都被我拍下來了),形成公然侮辱已經偵訊過了,明天要開庭,我想要順帶提出民事賠償,不知道我該怎麼提出,除了辱罵之外,當時我只有一個女生,對方是一個大男人,一直拍車窗叫囂,要我下車理論,因為我擔心我的身命安全,不敢下車,只能將車門鎖起來,一直在車裡發抖的報警與等待警察到來,這段時間,對方一直在我車外徘徊且持續的辱罵,請律師大大儘快幫助我,告訴我該怎麼提出民事賠償,提出的話,多少金額是比較合理的?
謝謝辛苦了^^ 

您好,

      1.其實本案情形同時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2.民事訴訟可以另外提起,但是要繳納裁判費給法院。最好的方式是等地檢署起訴,然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樣可以不用繳納裁判費給法院。

      3.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賠償。金額上一般法院會衡量雙方資力為判斷。但是因為不用繳納裁判費(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一左右),所以金額可以自己衡量。

Dora 102-03-20 18:03

那請問我要怎麼提出,需要準備什麼文件嗎?
可以明天在庭上直接跟檢察官提出? 

謝謝辛苦了^^ 

Dora 102-03-20 18:40

另外您提到的刑法第304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也是可以在明天庭上提出加控嗎?

謝謝辛苦了^^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0 21:55
回覆 Dora 的發言內容:

另外您提到的刑法第304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也是可以在明天庭 ... (恕刪)

提起附帶民事求償要在起訴後寫狀紙向法院請求。

可以請您再寫詳細些,在什麼縣市、發生什麼事的經過,以利律師判斷。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 ,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