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詳細情形要看到不起訴處分書才有辦法判斷。 不起訴處分書上應該會記載被告將帳戶借給何人使用,若有記載,可以對該人提告詐欺。 民事上可依共同侵權行為對提供帳戶之人及詐騙之人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及你所述,帳戶凍結之損害、商譽損害、沒收之保證金,但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侵害之行為且有行為關聯共同。 補充: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已經制定,但尚未施行。先把你與電子支付機構訂定之契約來出來詳細研究看看,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七條帳號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電子支付機構或使用者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 者持有之電子支付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 知他方停止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 電子支付機構於接受前項通知前,對於因第三人使用電 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電子支付機構負擔。除非你有但書規定之情形才要自己負責。有問題可依契約內業務服務爭議 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及程序進行救濟。 有問題可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律師先生/女士您好:
請教您如果一塊?????60坪土地所登記的權利各為50%(其中36坪土地上是二層樓的建物,我擁有一樓產權,我親戚擁有二樓產權),但目前卻被親戚違建頂樓,剩餘的24坪法定空地也有約10坪的違建物,以上都未經過我的同意擅自違建,104年9月宜蘭縣政府也已發文了違反建築物違建拆除處分書的公文,但去詢問宜蘭縣政府使用管理科的職員何時會拆,得到的回應是他們不會拆,只會發個公文。面對此職員如此的處理方式,我目前的做法是在105年5月中先去宜蘭地方法院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上法院提告,要求拆屋還地,請教?律師,如果遇到此案例,您認為要如何處理會比較好,感謝(一開始也有請第三人私下協調過,但得到的結果就是招到我親戚的辱罵)







Dear counselor:
我有問題想請教,本人有被騙六十萬元整,有提告對方詐欺,經過幾次開庭後有庭外和解,有簽一份和解協議書(協議內容:每兩個月還十萬,一年內還清,需還到105/10/5才還清),但被告人未還完且還完期限是到105/10/5,法院就寄來一份不起訴之處分書,因此,我有聲請再議並附上和解協議書當為證據;想請問先進們,依照和解協議書內容,被告者需將金額還到105/10/5,被告者金額未還完且期限未到,檢察官將不起訴之處分書退回機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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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此申請上訴, 因調解程序書上被告者需還款至105年8月5日,
但期限未到或金額未還完,就有不起訴之處分,本人為保護自己權益,將請




律師您好
本人在交易平台上與被告約定交換物品,然收到被告物品後發現為仿冒品,而被告避不見面,所以報警提出告訴,目前檢察官以不起訴處份書通知本人,而本人目前正準備聲請再議,不知是否可請律師們幫忙看看這樣寫是否妥當,另外聲請再議書我要如何給原承辦檢察官呢,是否要連同不起訴處分書一起附上 ?
PS.被告海還謊稱年齡為36歲,並且已結婚,且有優渥經濟來取得本人信任,是否能以此內容說明被告是行使詐術?
總覺得此為小案,檢察官不想麻煩所以草草結案
以下文有點長,還請見諒 謝謝各位律師大人
1. 不起訴處份書理由第二項提到,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而非告訴人無證據,告訴人明確以實體手機上的LINE上與被告的對話紀錄作為證據,合理提出被告明確知情手機為仿冒品.其中以附件A為最關鍵(對話時間13:36~13:58)
a. 被告明確向告訴人說手機請神腦(電信用品保固商)刪除程式,試問既然是仿冒品,神腦會接受仿冒手機做修改?
b.交易後被告立即向告訴人解釋手機已刪除程式、怕占記憶體等內容,又請告訴人抓程式從金山助手或電腦抓即可,有用智慧手機的人都知道,抓app程式都是由手機上的PLAY商店(正品手機內建程式)程式下載即可,是否擔心告訴人察覺記憶體容量與正品不符與無法使用PLAY商店下載等事宜,而發現手機為仿冒品向被告追究?
c.被告既然會操作上述事項,證明對3C產品有一定程度了解,又會不知情此手機是仿冒品?
然原承辦檢察官只憑被告辯稱請神腦刪除等對話(附件A對話時間13:36~13:58),也是轉述0979賣家所言,就忽略告訴人提的證據,無調察被告說詞真實性,然而此對話真實性為最直接且為關鍵之證據.實非告訴人並無積極證據,而是原承辦檢察官無積極調察。
2. 不起訴處分書上第三項所述「為審酌卷附被告所提出其與網路店家購買本件之手機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系向門號0979753812購買本件手機,0979使用者於LINE對話中確實向被告陳稱本件手機之來源是續約取得的等情,故被告辯稱本件手機是續約的,所以只是單純轉達這個資訊給告訴人等語,尚非臨訟杜撰. 」
a. 當天偵查庭被告提供的LINE對話紀錄僅是紙本列印,告訴人當庭有提出抗議,要求被告提出原始手機對話紀錄,只因這樣的證據非常容易造假,告訴人只要隨便找個人對話後再裁切列印出或繪圖軟體修改列印即可.
b. 為何被告不提供與0979賣家完整對話內容?被告所提供的對話內容為分段無連貫性,是否刻意隱瞞對被告不利事證?檢察官無要求被告提出與0979賣家完整交易對話內容.既然如此,告訴人是否也能懷疑被告是在向0979賣家購買仿冒手機來充當正品手機藉此轉賣詐騙.
c. 被告提出的LINE紙本對話紀錄,刻意將對話紀錄上的人名裁切掉,意圖又為何?
然而檢察官單憑被告辯稱手機已遺失,無請被告再提出可讓人信服之證據,即以紙本內容判定被告說詞為真,此種辦案法如何讓告訴人信服?
3. 不起訴處分書上第三項末段所述,檢察官用其他買家與0979賣家的狀況來「核與被告陳稱向0979使用者購買本件之手機大致相符,益證被告辯稱本件手機是在網路上購買,其無從辨別本件手機是否為仿冒品等語,堪予採信.既然尚查無事證足認定被告於交付本件手機與告訴人前,已知悉本件手機係仿冒品,自無從以刑法詐欺罪責對被告相繩 .」
a. 被告既然辯稱手機是在網路上購買,卻向告訴人稱手機為電信商續約.而被告當庭推責只是轉述0979賣家所言,但為何不在與被告交易時說明,是否刻意隱瞞而使被告相信手機為正品.
b. 被告推責附件A(對話時間13:36~13:58)的對話內容也是0979賣家向被告述說而向告訴人轉述而已.既然被告有0979賣家的對話內容,請被告提出證據(因對話內容合理判斷被告明確知情手機實際狀況,參考第一項a.b.c.)證明確實為被告與0979賣家的對話內容.

想請問 小弟的女朋友 在104年4月19日 因好奇,上聊天室 散佈援交訊息
然後被警察抓到也當天筆錄做完就回家了,後面接到傳票跟警察局要罰緩的通知書 (罰3千元,什麼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書) 在然後就是依傳票時間7月17日 去報到,開偵查庭 然後收到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份書 ..
直到今年過年期間 105年2月10日 接到分局打來的電話 說要去警察局報到
結果 2月11日 我帶女朋友 去 警察局 警察也沒說什麼 就直接簽文件 然後把我女朋友帶走(沒上手銬) 後來看了 文宣才知道 是 拘票 上面寫 (拘提理由: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 傳喚不到) (備註: 有期徒刑二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 折算一日) << .. 因為 我女朋友 從收到 檢察官聲請的簡易判決處份書後就沒收到其他通知或傳票了 ... 好奇為何會傳喚不到?
然後 過一小時後 女朋友有打電話給我 說 要繳罰金六萬 不能分期
然後我看到拘票上面是 105年 " 執字 "
那我想請問 我女朋友從那天後就沒回來了 是否是因為 易科罰金繳不出來
所以這樣算是直接執行了嗎? 還是算拘留 什麼的 ??


各位大律師好,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妹妹在去年104年,和男朋友在居住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計21.0864公克)、分裝袋60個等物。案發後我妹妹開庭總共開了2次,第一次是在簡易庭,第二次是在桃園地檢署,簡易庭的少年法官說我妹妹犯的是公訴罪,是重罪...所以要由地檢判。
104年11月25日,收到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公文,有兩張,一張是「檢察官不起訴處份書」,第二張則是「檢察官起訴書」.....
不起訴那張內容是自難僅憑被告單一自白,遽認其有上開犯行,依前開法條規定,應認其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起訴書內容是由我妹妹他男朋友的行動電話與買家約定交易地點,再由我妹妹交付毒品之方式,在某某住址(妹妹的租屋處),以新台幣之代價,販售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XXX施用。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證據:我妹妹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據:證人XXX(妹的男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據:證人XXX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門號跟通訊監察光碟及譯文各1份
北刑大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份
我妹妹係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依少年事件觸里法第67條第1項中段、刑事訴松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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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家裡收到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內容是這樣的。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11/19為不起訴處分,茲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規定為駁回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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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資料是這樣,但不懂法律的我真的看不懂高等法院檢察署的處分書意思是什麼..我妹妹犯案時是個未成年17歲,就學中,沒有任何前科紀錄,查獲那天,北刑大有幫我妹妹驗尿驗血,我想請問律師,如果沒有任何通知書,就代表我妹妹沒有吸食毒品是這樣嗎?想知道結果但都沒有信件?當然不希望妹妹跟他男朋友在一起竟嘗試毒品這種害人的東西......
她現在已經滿18歲了,和我ㄧ起唸大學,她想念大學的原因不光只有很喜歡幼保科,也因為我們的母親從小就告訴我們大學一定要唸到畢業,妹妹現在除了上課以外都很乖待在家,沒有跟之前那些人連絡,在地檢署開庭時,妹妹向法官說 只希望能把大學4年好好唸完...
3.我妹妹最有可能被判什麼..最壞跟最好的打算.
有一點可能會被判緩刑嗎
3個問題麻煩大律師解答 拜託了 謝謝 真的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起訴處分書跟高院這些你就不用去管
這表示沒有事情
但是起訴書部分非常嚴重
這是販賣毒品共犯
但以你妹妹的年紀應該有拼緩刑的機會
且次數不多相對來說機會更大
通常就是沒有驗到毒品反應
所以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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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起訴之部分沒有問題,目前您須非常擔心之部分為起訴販賣毒品之問題,您應考慮盡速為妹妹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即應如何為您妹妹辯護,販賣毒品為七年以上之重罪,應審慎面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起訴之部分沒有問題,目前您須非常擔心之部分為起訴販賣毒品之問題,您應考慮盡速為妹妹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即應如何為您妹妹辯護,販賣毒品為七年以上之重罪,應審慎面對;販賣毒品,不太可能有緩刑之機會,您妹妹目前應考慮為承認犯罪、供出毒品來源,嘗試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請求減輕其刑,減少入監服刑之刑期;或若卷內證據不足,為無罪答辯,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爭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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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你們好,我想請問一下,朋友(職業軍人)因為喝酒擦撞電線桿,後經民眾報案警察到場,酒測濃度0.71,警察開立紅單(他有註明這張不是要繳錢的),然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檢有悔意判緩起訴處分(朋友無任何前科),問題:
1.警察未通報憲兵到場,一切依警方自己處理,部隊會知道嗎?
2.檢警指示填寫緩起訴判決書寄送地址時,朋友只寫自己家中,之後緩起訴處分書會寄到部隊再寄回家中嗎?
3.是否處分金繳完與酒駕講習上完課就不會有前科紀錄?部隊也不會知道?
故位大大請盡快為我解答,因為朋友是家中經濟支柱,如果被軍中知道就只能退伍,所以他一直猶豫要不要回報,希望事件能自己處理就此打住,希望各位大大給個最佳回復喔@@

各位大大你們好,我想請問一下,朋友(職業軍人)因為喝酒擦撞電線桿,後經民眾報案警察到場,酒測濃度0.71,警察開立紅單(他有註明這張不是要繳錢的),然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檢有悔意判緩起訴處分(朋友無任何前科),問題:
1.警察未通報憲兵到場,一切依警方自己處理,部隊會知道嗎?
2.檢警指示填寫緩起訴判決書寄送地址時,朋友只寫自己家中,之後緩起訴處分書會寄到部隊再寄回家中嗎?
3.是否處分金繳完與酒駕講習上完課就不會有前科紀錄?部隊也不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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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取得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即無前科,可詢問承辦股書記官如何解除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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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按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你必須在收到不起訴處分翌日起7日內聲請再議,否則會產生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 民事請求部分,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知悉時為2年,你要請求損害賠償要在知悉時起2年內提起。 建議你儘快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簡姓男子爆料嘉義市長涂醒哲接受按摩女「可樂」半套性服務,今(7)日獲不起訴處分。簡男下午拿一瓶「可樂」大辣辣到市府要請涂喝,並在臉書貼不起訴剪報諷?「市長,可樂好喝嗎?」但涂出國未遇,涂醒哲的委任律師陳偉仁表示,簡男爆料完全不屬實,檢察官的「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將使社會風氣無法經由司法程序予以導正,將聲請再議。
簡俊平今年初向特定媒體爆料,指嘉義市長當選人涂醒哲於競選期間,曾前往「櫻花養生館」接受「半套性服務」,涂醒哲怒告簡男妨礙名譽。嘉義地檢署今7月7日(二)偵結,檢察官認為簡男親自找按摩女「可樂」蒐證照片、錄音檔案,認定簡男並非無中生有造謠,處分不起訴。
簡男得知不起訴處分的消息,下午帶了一瓶可樂到嘉義市府大門前,揚言要請涂醒哲喝,且要求涂醒哲向全體市民道歉,否則要告涂誣告。由於涂醒哲今天赴澳洲參加城市論壇,市府無人理會簡俊平,簡隨後自行離去。
涂醒哲委任律師陳偉仁表示,簡男的爆料純屬捏造,然而檢察官僅以簡男聽聞第三者的說法,而「親自」前往消費,即認定簡某的爆料有經查證,檢察官的「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將聲請再議撤銷本件不起訴處分。
陳偉仁律師完整回應稿,全文如下:
涂醒哲市長未曾前往櫻花養生館接受女店員「可樂」半套之按摩服務,簡俊平僅因第三人向其稱「可樂」有在作半套,卻未向維納斯養生館查證,而到櫻花養生館接受「可樂」按摩服務,即以片斷之對話,臆測涂市長曾於維納斯養生館接受可樂作半套,進而向新聞媒體爆料,實屬無稽。
簡俊平所提出之證明,係自己接受分別於不同日期接受「可樂」按摩服務過程之2個錄音檔,其中第1個錄音檔,「可樂」並未指出其曾向涂市長提供半套服務;另第2個錄音檔,則為「可樂」向簡俊平說:「可是我還是不能幫你喔…因為我還是不會」之對話,而簡俊平與「可樂」該次之交易金額為1,200元,足見「可樂」並未替簡俊平作半套。
簡俊平所提供之2個錄音檔均無法證明「可樂」曾向簡俊平提供半套服務,更難以作為涂市長提供「可樂」半套服務之依據,簡俊平之爆料即屬捏造,本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未見於此,徒以簡俊平係自第三人聽聞養生館女店員「可樂」有作半套在先,而查證「可樂」親自作半套在後,並以「可樂」自稱係涂市長之專屬按摩師,認定簡俊平之爆料業經查證,並有相當理由確信涂市長有出入半套養生館云云,泛以簡俊平已盡相當查證而不構成偽證,除未就簡俊平之不法行為予以處罰,亦將使社會風氣無法經由司法程序予以導正,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新聞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153134705.html
作者記者陳俊廷/嘉義報導 民報 – 2015年7月7日 下午11:31
(一)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同法第256條第1項定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同法第258條復定有:「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同法第258條之1第1項亦定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二)法律小教室:諸如本件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之罪,若經檢察官審理後予以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對此設有供告訴人救濟之管道。亦即告訴人原則於收受處分書七日內,得以書狀敘明不服的理由提起再議,而再議若認有理由,則可能會發由其他檢察官續行偵查抑或發由原檢察官起訴;若再議經認無理由而遭駁回,亦尚有交付審判制度得予以救濟。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三級毒品,需繳納行政罰鍰及上講習課程,目前您又被傳喚,可能欲辦您朋友轉讓毒品之部分,或您朋友供稱毒品為您轉讓給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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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以下稱對方為B)
B說要以轉帳的方式交易並不想使用8591(原因為之前被騙過)
在以電話聯絡之後B方寄給我 轉帳證明
之後不停催促要我把遊戲帳密給B
我在知曉對方電話的情況下不疑有他將帳密交出去(我沒有任何轉帳存款經驗,所以傻傻的...)等我發現不對勁時已經來不及 趕緊跑去警局報案
警察說要有遊戲歷程和電磁紀錄才有辦法受理申請完也報案完之後
過了幾個月 收到對方的不起訴處分書
原因大致上是
1.調查之後檢方認為B使用具有跳板之IP 無法確定該手機使用者就是嫌犯。2.被告與詐騙使用電腦的IP無地緣關係。
3.如被告要詐騙,怎會傻傻地使用自己的手機來行騙。令我訝異的是文章內有另外
4個告訴人(都是遊戲中熟悉的ID,他們也被同樣的手法詐騙...)
我對此結果非常不服,感覺這些理由都站不住腳,於是我擬了一份再議書主要有幾點不服的原因:
1.被告聲稱手機是向楊某借的,而楊某尚未出面說明就要草草結案,未免太誇張了。
2.調查之後得知當時使用IP位址為東海某網咖,距離被告住處(大雅)不過20、30分鐘車程,怎麼會無地緣關係?
3.B當時和我使用RC通過話,而RC暱稱為小A,而被告姓氏恰好為Axx,巧合?
4.不起訴處分書上被告正處於另案在押的狀態,代表他這個人的為人似乎好不到哪裡去,那麼成為嫌犯的機率是否比其他人來的高?
將這份再議書呈上之後又過過了幾個月,收到批准再議的通知。
而今天終於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後天開庭。
我雖然對於這件案子有所進展而感到高興,但我是第一次上法院,年紀輕輕還很菜!真的不知道後天檢察官會對我提出什麼問題,我想知道任何對我有幫助的資訊,例如:要準備回答什麼樣的問題,或是我贏面大不大之類的...或是在法院中我該注意回答什麼...
當初向員警報案時都是她用的 三聯單印出來就是妨害電腦使用罪了
這部分會有爭議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向台中地檢及高雄刑警陳報,並請求併案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七日內提起再議,否則即會確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須於收到不起訴處分七日內聲請再議,惟是否花費相當之訴訟成本,您應先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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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男友前兩天收到新北地法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內容告知我男友於104年2月14日14時於新莊區中華路酒駕與他人擦撞,現場無人傷亡,經送台北醫院抽血,測得酒清榕度每公升0.67毫克。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問題一 104年2月14日14時,我男友正在台北市萬華區上班,並無外出
問題二 肇事車牌號碼888-xx ,但我男友的車牌為M83-XX
問題三 肇事者疑似我男友的弟弟,為何警察和檢察官都未察覺肇事者不同,作筆錄等其他,都不需出示身分證件嗎???
試問,我們是否可直接至地檢署按鈴申告或者由其他辦法,同時接下來我們的處理方式應該為何,及處理流程又是為何???
謝謝 律師大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涉及之毒品犯罪可能除了施用之外,尚有轉讓持有或販賣等犯罪,您可委任律師,並於開庭前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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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除了勒戒之外
有無涉及販賣抑或轉讓等罪名
如果有的話建議你要請律師協助
因為這都是重罪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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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你好 你的情況 最安全的做法 應是要先改地址
不然就算自己去拿 還是可能會再寄去你家被家人發現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情形的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