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僅得循裁判離婚一途,您必須蒐集對方具有裁判離婚事由之相關證據(如:對方相關言行),方有機會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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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外遇,她也已經承認。目前是想協議離婚,而雙方各自保有各自的財產。
然而我想對第三者(已婚)提出通姦告訴,但我手中的證據只有通訊軟體裡完整的通姦對話記錄。雖然內容清楚寫明妻子與第三者(完整的姓名與相關發生事實),但並非她授權給我觀看,而是我私自進入她的手機獲取。
1. 請問這是否可以成為提告第三者的證據,而不至於涉嫌妨礙秘密罪之類的刑事責任?
2. 我是否可以在協議離婚手續完成後,提出對第三者的通姦告訴並同時撤銷對妻子的告訴?
3. 假設協議不成而需訴請判決離婚的情形下, 請問這是否可以成為訴請離婚的證據?
4. 而訴請離婚時,若妻子婚後名下房產是由父母贈與的金錢所購買,我是否有權利主張行使財產分配請求?或是因為房產為父母贈與的款項所購買,所以我沒有權利主張?
您好
提出告訴之後
可以撤回對於您太太的告訴
保留第三者的告訴
當然可以作為證據
但究竟是否為贈與這可能要進一步確認
證據部分
如果他親口承認且有錄音
如果手機內容你是在他面前看
或者你本來就知道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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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提出告訴之後
可以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
提出告訴之後,可以撤回對於您太太的告訴,保留第三者的告訴。我知道,然而第三者也有婚姻關係,他是否會要求他的妻子告我妻子以希望我撤告?若他如此做,我可以再對他撤告嗎?
我妻子親口承認,但是我並沒有錄音檔。我手邊只有她與對方line的完整對話記錄(從去年8月(更之前的我沒有記錄)到今年5月),裡面他們清楚聊到發生性關係的細節。裡面也有提到對方的完整名字與手機(因為他們一起出國,所以有確認旅客姓名資訊)。這是否可成為有效證據?
手機內容是我私自從她手機經由電子郵件傳出,雖然我知道密碼(手機密碼本來就知道,軟體密碼用猜的),但並未得到她的允許才翻看。這樣會有妨礙秘密的問題嗎?
是否為贈與這可能要進一步確認?請問如何確認?
老公簽立本票給我.讓我扶養小孩.但是之後音訊全無.也從未支付.明年1月本票日期就要到了.我因為先生從未支付小孩扶養費.小孩9個月時帶去軍中給先生.現在本票就快到了.我可以去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嗎?再把小孩帶回來扶養嗎?現階段我應該怎樣做呢?因為公公常常寄存證信函給我.問題是我先生都不出來面對.我公公幾乎每兩個月就寄來恐嚇我一次內容不外乎就是..我不與他們聯絡.本票全數作廢等.我每星期周休.星期五晚上一定去公公家把小孩接回星期日晚上才又帶回去.除非那個星期公司要加班.不然我休假就是去帶小孩回家.而公公每次存證信函都說我不聯絡....明明是他兒子跟外遇的女人住不想理會我兒子的事...卻都說我不連絡不接電話...想問一下我現階段應該怎樣做...才能讓本票順利強制執行.讓小孩由我扶養?
本票上面憑票准於104年元月25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我本票上面是這樣寫的.這樣是不是就可以強制執行?因為我先生從未支付.但是小孩在我獨力扶養九個月後.當時我的薪水真的無法再負荷.只好把小孩帶去軍中給他.這樣本票還是能強制執行嗎?我要等本票確定強制執行才敢帶回小孩扶養!之前我先生簽完本票電話也換.家裡也不給我開門(華夏)管理員也不敢讓我進去.錢沒拿到.公司跟顧小孩真的心力交瘁.也沒時間再去跟我先生理論.我下班就要接小孩.回家幫他洗澡忙東忙西.之後保母說可以申請雙方父母都在職的補助.但是我先生不願聯絡我去哪要他的薪資證明.透過軍中友人.請他把薪資單給我他卻不願意.軍中長官對我說小孩就先給他.所以我當時才會把小孩帶去軍中給他.這樣的情況會影響到本票裁定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持本票至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若您有您配偶外遇之相關證據,亦可提起裁判離婚訴訟,您若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和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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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在女方跟我發生摩差口角就轉身離開回娘家!
那我現在該怎麼做呢?
女方之前有過一次婚姻 又負債 (我也完全的不計較)
我是第一次婚姻!
每個月的開銷也是我一人負責 女方在家顧小孩
我用心的去經營婚姻 我很氣我做到這樣了你怎麼可以這樣轉身就走!
我現在該怎麼辦 我很心痛! 小孩更是無辜呀 想到就心酸
那女方都一直沒消息!
我現在發函慛告對方履行同居義務的話 他還沒要回來的話 我該怎麼做呢?
我也不想那麼簡單就讓他離
我可以叫他賠償嗎? (因為我們才結婚不到一年 小孩也剛滿5個月)
可是女方現在信用破產 存摺也是用他家人的
(因為存進他名下的存摺 銀行會先扣他3分之一)
所以他可以存進他家人的存摺!
那我該如合像他討小孩的教育費呢?
ㄧ 現在我是要等女方來開口說離婚嗎?
那如果他來開口的話 我要怎麼做呢? 我不離的話 ?
他去訴請離婚機率會不大吧?
(因為我沒怎樣 是女方不要婚姻的
我毫無負載 又有穩定的收入(月入5萬) 有車貸而已!
三 我可以告女方棄養 放棄婚姻嗎? 我很不甘心我付出這樣你就隨便說走就走!
他也拿走 我好心酸我的婚姻會這樣!
現在女方會不會怪我也對他不聞不問呢? 會不會以這個理由來向我提出離婚嗎?
四 女方回娘家不聞不問 法律有規定要多久才能發函慛告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呢?
不好意思 一下問妳那麼多的問題 可以麻煩你替我說明一下呢!
因為這幾天我白天照顧小孩有時都心酸留眼淚!
心酸女方怎麼可以這樣不負責任!
我好不甘願我的第一次婚姻要搞成這樣 今天我對這個家盡心盡力的
我也沒去外面鬼混! 真的好心酸!
不好意思問那麼多的問題 麻煩可以幫我說名我現在的狀況要如何應付!
(女方對這方面很精明 因為之前他也是去法院訴請離婚的)
我很擔心我會吃悶虧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無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若女方對您提起訴訟請離婚,似難以成立;惟目前女方有惡意遺棄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情事,您可請求履行同居義務或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您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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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其實他要搬出去是不用經過你同意的
但因為你有證據證明他外遇
這在法律上你是站得住腳的
建議你不要同意分居
他要搬出去的話就會變成無正當理由
他無法藉此提告離婚
你更無義務簽字離婚
但理論上雖是如此
我還是建議您要思考是否要繼續婚姻
抑或好好把事情處理結束方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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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
老公突然間提及想離婚,很突然...就說是個性不合想提離婚..
再這四年的婚姻生活..是有爭吵..但是這樣相處下來..
這樣突然的提及離婚..讓我覺得沒辦法接受..他所說的個性不合
開了條件給我,要我簽字...如果不簽..就要走法院
自從他提及離婚..我不答應..就開始有了爭吵...至今他已經沒有回家一個星期
我該怎麼辦...我真的不想離婚
當然..我懷疑他會想離婚是因為..他疑似外遇..因為他公司的同事告知我
他和某位公司女同事很要好..只是我一直找不到直接的證據...
我真的不想離婚,這太突然了..提離婚前我們還一起出國去玩..
回來就提...這麼沒有別的原因..就說個性不合...讓人匪夷所思..
我該如何做呢??
上法院...叛離..我該怎麼保障我的權利呢??
我與先生結婚多年,育有一女一子,約莫9年前,先生疑似外遇,夫妻間有嚴重口角,夫甚至有暴力相向的舉動,9年前也有驗傷單....9年前某日,夫 僅留一封E-Mail說:無法再相處為由 搬離家,將2個孩子都留給我獨立照顧,之後就少有音訊,小孩也不探望、生活費也更是從未給過...連小孩過年紅包也僅放在家外鞋櫃裡 再以電話通知拿取(但僅頭2年,後面就都沒給過錢了)....後面都只有他聯絡我的份,而我聯絡他 就要看他心情
約3天前我發現他在FB上 說:2013/4/24跟XXX結婚了,透過關係 也取得他跟那女人與夫家族聚餐的照片,照片中,那女貌似已懷孕 或許是因為急了,夫今天打電話來要求直接簽字離婚,但他給的條件是就照9年前我要求離婚時說的:把我們買的房子在無貸款的情形下過戶給我,我就要簽字。
但這9年中,我們就只是住這房子,其它水電瓦斯、小孩學費、生活費、保險費...等等全都是由我獨力支付,也就是說除了房子以外,他完全是不聞不問的...連我家老二對父親都是沒印象的。
請問:要這間房子,是我9年前說的,這9年中間,夫無任何付出,連探望也無。現在他壓著我,只能給這間房子,只因我9年前的要求,我不能再將要求提高嗎?
還有,我家老大已經大了(滿18),事情發生時老大五年級了,那時老二剛出生....現在孩子跟我要求,說他們將來不想養父親,請我協助辦理相關事宜,那我又能做什麼相關申請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配偶與外遇對象有通姦行為,使外遇對象懷孕,您可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通姦告訴,亦可對您配偶提出裁判離婚訴訟,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在舊未成年子女部分,若您配偶從未撫養過未成年子女,其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其對您配偶日後之撫養義務亦可主張減輕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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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上之毀損惟故意犯而非過失犯。
刑法第36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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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跟我結婚2年,女兒目前2歲,1個月前被我抓到外遇, 小3年紀比我大7歲大我先生4歲,我先生說給他一點時間處理, 但是從那天後他就變本加厲...雖然每天都有回家,但也幾乎每天都會去找她。我唯一的要求就是要小孩,可是我先生說他也要小孩,我也不可能搶贏他!! 因為他自己開土木包工業, 有小筆金錢往來,但是收入很差, 目前有筆信貸50幾萬,不過最近手頭很緊, 我有拿幾千塊給他。 我本身是會計,每個月3萬,學貸大概剩下20萬左右(有固定每月還), 小孩的開銷跟保母費我們都是各半, 但是最近他經濟不好,所以我盡量都自己花。 有朋友教我要跟他寫婚姻切結書, 如果下次又抓到他跟那女的往來,就離婚小孩監護權無條件歸我, 不知道有沒有這種具法律效力的切結書可提供??? 切結書上要寫日限嗎?? 因為我也不知道要給他多久的期限...而且這問題好難!! 我跟我先生都沒有資產, 我的車也是我媽的名字....小孩除了白天保母照顧以外, 晚上跟六日都是我在照顧... 他覺得他一定有能力搶到小孩,所以以此為由半逼我留在那裡,也不希望我回娘家住。我有的證據只有line對話 以及 錄音 (都有提到小3) 我也有看到車上有小3的門卡跟鑰匙(全新) , 請問各位律師, 有什麼方法一定可以爭取到小孩的??
關於您的問題,若於協議離婚時,可在協議書中載明何方為對子女權利義務之主要扶養者,並於戶政機關紀錄。若對方不願意,您就須向法院聲請酌定子女之監護權,而法院會請社工作成訪視報告,以釐清何方行使對子女而言是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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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院須確認夫婦離婚無效,銀行才可依判決對房屋進行假扣押。因此您必須先行確認離婚契約發生效力,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規定:離婚契約要用書面訂立;要有二個人以上的證人在書面文件上簽名;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三個要件必須齊備,缺一不可。法院應會傳喚離婚契約上簽名之證人,詢問是否知道婚姻的確已經破裂,必須走向離婚之路,才在離婚書上簽名。因此您必須蒐集當初離婚的相關證據,包括知道婚姻狀況的人證及離婚理由,證明不是為了脫產假離婚,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將理由撰寫答辯狀。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依您所述情形,似乎該房子是由父親過戶給母親,而因父親尚有對於銀行欠款未清償完畢,而遭銀行以過戶移轉行為侵害其債權而請求撤銷並回復登記,故本件應先釐清移轉登記原因、銀行有無進行假處分及辦理移轉登記時間等事項,以俾研議後續可行的處理方向。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5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最近發現先生有一外遇對象,雙方於今年年初育有一子(透過聊天app知道),可是目前沒有確切證據,我只因看過他的聊天app有曖昧對話,並且雙方不固定約出來見面,如果想告他通姦,手機對話內容應該會因涉及秘密通訊自由應不能採用吧,我如果再她與小三會面時,跟蹤其後並錄像,可以當證據使用嗎?!會不會觸犯妨礙秘密罪?!另外如果在與老公攤牌時用錄音.錄影,而老公也承認他外遇,可當證據嗎,會犯法嗎?! 還有可強制要求老公與小三之子驗DNA嗎?!另外最後一點,我要在他們通姦的6個月內提告是指,他們有發生性行為的6個月內,還是我知道的6個月內?!如果他們在這6個月內,還有發生不只一次的性行為是用最早那次或是最近那次來計算?! 謝謝您的回答!!!
您好,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規定:「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先由雙方自行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同任之。」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您與丈夫協議不成,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來爭酌判決,而法院法官酌定的標準,則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前提,並注意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意願與人格發展的需要,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等事項加以酌定。
因此,為保障您的權益,若有達成建議,可委任律師來擬定離婚協議,並確保有對方簽署放棄所有監護權狀。若夫妻雙方對孩子監護權有異議,可請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請裁定。若您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配偶外遇之證據,起訴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一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再就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部分,若您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機率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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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丈夫需先提婚生否認之訴,待推翻該子女之婚生推定後,再由對方對您提起訴訟請求強制認領,若與您配偶具有真實血緣聯絡,即為您配偶婚生子女,可再向您配偶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另關於通姦部分,因您配偶不知對方之已婚身分,可加以抗辯不成立之,且若對方配偶五年前已知,其告訴權亦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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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本人發生外遇
被先生發現電腦的通訊軟體的內容
他向第三者提出1.上法院 2.找人去第三者家找對方父母 3.私下和解
當然 我們選擇私下和解
並且要第三者保證
2.法律保護期間不得與我進行連絡
(文末寫上 ..)
「此和解書 享有兩年法律追溯期 在這期間不論發生任何事情都是以和解書內容為主 如有違背以上和解書內容 就是當作放棄和解 然而有權提告對方 對方不得有異議已得放棄法律追溯期」
我的問題
1.先生說 這些資料(包括和解書內容以及本票)他都已經過法院審核
如果他說已提交上法院 那我們還需要私下和解嗎 ?
上交法院 不就代表 要提告嗎?
2.先生也已表明會與我離婚 但前提是 他與第三者須先簽完和解書
但若已簽完後,我們也離婚了,我與第三者還能在一起嗎?
而那個兩年追溯期 是真有這回事嗎?
如果是真的,就算我跟先生離婚,我還是無法跟第三者進行連絡與見面嗎?
3.先生提出通姦罪,但他只有通話紀錄、通訊軟體內容、我跟第三者出去的照片,並沒有證據顯示我與第三者真有發生性行為,通姦罪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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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與妻子結婚三年,妻子母親從雙方交往期間,便一再介入我們生活,登記結婚後,女方母親以尚未公開宴客為由,要求女方繼續住在娘家,不得與男方同住,基於體諒心情,本人同意妻子續住娘家半年,半年後公開宴客,方才同住,但事情並沒這樣結束,婚後妻子每週六日必定回娘家,同樣基於體諒心情,本人雖有不願也多次提醒,但妻子每週末必回娘家過夜,週一早上才回來,如此情形自婚後每週發生,而每週妻子回娘家,其母必詢問我們婚姻生活,不管是工作、生活、甚至要不要生小孩,通通管。
本人一再基於體諒心態,縱容妻子這些婚後不成熟戀家行徑,終致嚴重後果,先是她母親嫌棄我工作,一再要求本人更換工作,又嫌我收入不多,不夠穩定,諸多理由,期間多次要求妻子不要再與本人身邊同住,躲娘家不要回來,諸多隱忍,終於爆發,我氣怒的告訴妻子,那離婚吧。
妻子將我的氣話告訴她母親,其母不但不明理相勸,竟加油添火要女兒堅決與本人離婚,現已分居半月餘,其母完全禁制本人與妻子接觸互動,請問在法律上,本人可採行哪些救濟行為,使婚姻合好?
又,如其母親繼續不理性干預我婚姻,本人能提出什麼告訴,要求其母親不得再干預本人婚姻?本人完全無家暴、外遇等過失,僅婚後有數月失業狀況,但家用並無匱乏情況,請專業朋友協助幫忙,挽回婚姻,謝謝。
若您不同意離婚大可拒絕,否則一旦辦完離婚登記,只怕後悔莫及。再者,若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一方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法院依法當然即不能判准離婚,另外婚姻之維繫之道,應在雙方彼此包容尊重及理性溝通,從而冒然寄發在法律上毫無用處之存證信函,不僅於事無補,更且造成彼此怨隙深埋,是否確有必要,尚請深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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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發現有小孩之六個月內,對配偶及對方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另關於配偶之行為,亦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未成年子監護,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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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十年多因為和先生無法溝通,去年八月因為一次爭執我負氣離家出走。後來協議先分居讓彼此冷靜。到過年前我偶爾會回家過夜也偶爾在假日帶小孩回娘家過夜。
過年後他態度轉變,小孩說他幾乎每天晚上七八點就出門十一二點才回家。我發現他很常在一個女人的臉書那留言我懷疑他外遇了,三月份一次我回去發現他手機螢幕所是那個女人的照片。而且房內有汽車旅館的面紙盒,發現裡找到一張汽車旅館休息的發票,和溫泉會館泡湯的發票。(我有拍照起來)他爭辯是朋友丟給他的。我試著套話錄音可是他有所防備,手上也沒其他的證據。
他說我沒權力要求財產他的財產,都是公公車禍後繼承的土地和房子以及賠償金。可是賣掉的土地高於公告市價,而且也用那筆錢幫他做了投資也賺不少錢。所以我可以要求嗎?如果他在我離開後投資失利是不是就要扣除獲利的部分??我離家不久後他們怕我要求財產把房子和土地通通過戶到婆婆名下了。他說他名下只有一台汽車和二台機車而已,存款我就查不到。
過去十年他也不讓我工作只能在家帶小孩,我沒存款也沒零用錢。四月初掛急診醫師診斷需要開刀,有告知他我經濟上有困難術後二個月無法上班無法搬重物。而且因為小孩想復合搬回去住被他拒絕。開刀住院他也沒來探望沒打一通電話關心,這樣可以算惡意遺棄嗎?
我現在又負病也無法上班。未來的生活費都是問題!目前我還有負債。。。
我想替自己爭取一些基本保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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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在大陸工作20年,於15年前被我母親發現有小三,當時父親用性命發誓已斷絕往來,母親只好相信.但母親因此而對愛情充滿不安全感,長期服用憂鬱症藥物及安眠藥助眠.母親獨自養大我們三人,父親除了給錢,與我們三人完全無感情建立.
父親於去年退休,在今年3月底意外被我們(3名已成年子女)發現外遇關係仍是進行式,甚至有一名15歲的女兒(皆在大陸).因去年父親未告知就買去大陸的機票,讓母親生氣難過而撞牆,後因父親解釋要去自助旅行事情才告一段落.因此這次我們完全不敢讓母親知情,且母親已明確說明若父親對不起她她就活不下去了.
以下是問題
1.若我母親因知情而做傻事,財產如何分配?若我父親到時堅持錢是他賺的就會全歸他嗎?若他馬上與大陸小三結婚,要求我們與小三女兒共分財產是可能的嗎?
解釋:父親賺的錢,除了私房錢(養小三女兒),其於全數給我母親做為養育費用,因此母親名下有房車及存簿的金額.
2.若我們要求父親簽署一張我們自己寫的同意書,內容是"不論未來這個家是什麼樣子,母親名下的財產全數歸母親及三名子女擁有",若他願意簽署,這種同意書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嗎?
解釋:無法簽署財產分離,這樣母親會起疑...
3.若我母親因知情而自傷或自殺,我們能對父親提告嗎?需要什麼樣的證據證明呢?吵架的錄音算嗎?
以上,還希望能得到回應,我知道在母親不提告下什麼都無法做,所以我們真的好困擾,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由母親對父親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並由母親向父親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如此您父親非母親之配偶,對母親之遺產即無享有繼承權,僅剩子女為母親之繼承權人。另關於三月方知道父親外遇有女兒一事,可於六個月內,由母親對父親及外遇對象提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若六個月內不提,即喪失您母親之刑事告訴權,應盡速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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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備註:來信或來電請先告知您的所在地以利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述之事由,確實可以構成離婚事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您配偶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仍未履行,及有惡意遺棄之情事,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起裁判離婚訴訟,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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