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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莉 102-12-19 04:34

我已跟我先生分居多年已無夫妻之實,如何申請離婚?該做些什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9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雖然您與配偶已經分居多年,然仍必須探究當初分居的理由為何,法院才會判決離婚,請詳述,以利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09: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無法定離婚事由,須視您分居之時間有多長,能否達到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之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實務上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多年,是可以起訴請求離婚的,另外針對夫妻財產,和監護權也要一併提出,一次處理好,避免後續麻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bebe 102-12-19 00:04

夫妻相處沒感情.已多年無夫妻之實,但育有一子6歲

女方對男方雙親不尊重,未曾開口稱呼爸媽

結婚後即長久住於娘家,不願與夫家住

一年前分居,女方在男方要求下一個月偶爾回夫家住一天

小孩帶回夫家也不讓男方雙親觸碰

小孩幾乎都給娘家的照顧

女方未有固定薪水,一個月要求男方給予2萬生活費

女方曾說過男方若外遇則要他的命

但沒有證據外遇

 

現在想訴訟離婚但想爭取扶養

請問有機會嗎

一、離婚有機會,以雙方分居多年等等主張婚姻已有重大破綻,進而起訴請求離婚。二、要爭小孩監護權難度恐不低,因小孩長期皆由女方照顧,現六歲已有自主表達能力,則於考量小孩主要照況者之情況暨其主觀意願,男方恐較不利,需尋找有無其他突破空間。三、以上,謹供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1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該規定第1 項違法定之離婚事由,依題示情形,因夫妻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負有履行同居之義務,若其不履行,可能有惡意離棄之離婚法定事由。又其對您雙親亦不尊重,若情形嚴重,亦有可能構成對直系親屬虐待之離婚法定事由。或可能有第2項規定之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再者關於監護權之部分,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又法院之判斷標準為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是此,您必須提出對您有利之相關資料,如穩定之工作,穩定收入,有時間照顧子女,提供子女良好求學環境...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mart 102-12-18 19:52

想請問律師

我已於今年八月簽字離婚 婚後共同持有一棟房產 離婚後已過戶給前妻

但家具裝潢家電全是我出錢購買 當初裝潢花了一百多萬 買屋時前妻也只出一點點錢

現在後悔想把家電家具要回 減少自我財產損失

請問這有法律途徑可要回嗎??

感謝律師回答!! 

協議書裡面有針對房子以外的財產作約定嗎?如果沒有,也沒有對夫妻財產作周詳的約定的話,就有爭執空間,但還是要看到協議書內容才能判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09: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約定財產制時,為法定財產制。次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離婚為法定財產制之消滅原因,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此,您與配偶之婚後財產似須平分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mart 102-12-19 10:11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雙方同意,各自保有登記名義下之財產,各自名義下之債務各自理,與對方無關,且雙方同意拋棄對對方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

協議書裡有註明這一行  還有救??

 

感謝律師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10: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協議您似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各自保有明亦下之財產,惟,目前您是只想取回無登記名義之家電用品嗎?則似可能還有轉圜之空間,不然就要爭執該協議之效力了。歡迎您攜帶完整協議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回覆 smart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那就要針對各個財產所有權來一一主張了,會比較麻煩,但可以試試

Divorce 103-02-17 22:5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smart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那想請教一下,如果在協議書上寫上"除了她私人用品外,其他家電與家具我都可能搬,不得有異議",那我可以搬冷氣嗎?如果我可以搬的話,她不讓我搬,我要進行什麼動作才能強制呢?

棠棠 102-12-18 16:35

請問可以以"他人收養"的方式,而脫離父女關係嗎?

就是可以不用去扶養親身父親。 因為我爸他講不聽,愛喝酒抽菸賭博

四五年前跟我媽離婚後,三不五時就打無聲電話,直到最近他送進醫院,想當然醫院通知了我們做兒女的。

我也盡到孝道,幫他處理保險(他保險停繳幾乎快停效,我還幫他墊繳一點讓保單可以撐到申請理賠),醫院的開銷也都幫他繳,目前他人是有穩定要轉普通病房,但是問題來了! 那又是無止盡的錢,他的兄弟姊妹又一附我們做子女的就是應該出這些花費。但我爸勞退的時後馬上就領,我們一毛錢都沒有分到。

我想請問,我能使用法律上給別人收養的方式終止我需要對我爸義務嗎? (我跟我媽一起住)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16: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惟,收養雖可停止您與原生父母之權利義務,但您與收養父母亦發生新的權利義務。且在收養之際,亦須得到您原生父母之同意。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就你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來說,如果你父親確實未善盡對你的照顧責任,可主張減輕或免除你對他的扶養義務,不需要經由辦理收養來迴避扶養義務。再來就其它因為血緣關係而產生的法律關係,確實可藉由收養來停止你跟你父親的法律關係,且你父親並未善盡對你的照顧責任法律上可以不需要你父親同意就可以辦收養,這才是正確的見解,依正確的法律見解處理,才不會誤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棠棠 102-12-19 09:2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那我想請問一下,我要怎麼主張減輕或免除我對我爸的扶養義務呢? 是不是一定要有很明確的事證? 人證可以嗎?

另外,因為我們已經是成年人,收養的途徑有效益嗎?

謝謝你!!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9 09: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1、倘若您是為了免除生父的扶養義務,而為收養的話,法院依法不得准許,所以您所提到的收養方式,與法不符。

2、有關扶養的部份,必須證明您的父親曾經有傷害過您或是無正當理由不盡扶養您的義務達2年,否則您任意的不扶養您的父親,除了以民事責任外,恐另觸犯刑法遺棄罪。

3、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社會資源之協助。

回覆 棠棠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如果被告了,要依法主張免除撫養義務,當然要有證據,不管是什麼證據,越詳細越好,而如果沒有了撫養義務,就沒有遺棄罪的問題,要有這種正確的法律認知,襒開撫養義務來看,其他就是繼承的問題,如果你不想跟父親有繼承關係,到時拋棄就好,也不需要辦收養,最後,真要辦收養的話,你父親因未善盡照顧你的責任,當然不需要他同意,法律是明白規定的,辦收養過程中,也不會讓法院知道收養是為了什麼,你們會跟法院說是因為不想撫養而辦收養的嗎?當然也沒有所謂為了免除撫養義務來辦收養而被法院駁回收養相信你們是聰明的

 

小如 102-12-18 12:08

爺爺在12/11過世.留下的遺產由爸爸跟他的兄弟繼承.可是爸爸有卡債.想要拋棄繼承.那媽媽可以繼承爸爸那一部分嗎?媽媽跟爸爸已經離婚

林智群 (klaw) 102-12-18 12:14

 媽媽並非爺爺的子女,無法繼承,你父親拋棄繼承只會移轉到其他兄弟姊妹身上

 

您好,如果拋棄繼承的話,就只會讓其他人取得財產,建議可以繼承後,立刻協議分割,將名下財產過戶給其他人,其他人以現金補償,避免銀行追討.但風險就是如果銀行追查到之後,會撤銷分割協議,這官司有得打.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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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14: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媽媽非爺爺之子女,對爺爺無享有繼承權,僅有父親對爺爺享有繼承權,若拋棄,只是給其他繼承人平分而已。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奶茶 102-12-18 01:59

我前夫在離婚前用我的名字貸款了一台汽車,現在離婚了,車子他在使用也表示他願意將剩餘的貸款繳清(還有4年)車子依然是我的名字,我想請問如果有在離婚證書上註明說車子一切的責任都歸屬於他,這有法律效力嗎?往後車子發生什麼事如:他開車撞到了人而肇事逃逸等等…,那我會有責任嗎?

筱靉 102-12-17 21:31

有一天我爸自己打電話過來的,可是他剛好跟第3者在講話,忘記自己正跟老婆說話中,我爸自己說他有很多個老婆,剛好第3者也說他有很多個老公,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處理,我媽不會離婚,可是又受不了這種精神傷害,有甚麼法律可以幫助我媽媽?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8 09: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目前離婚的部份,可以透過雙方協議或是由法院裁判離婚,又有關法院裁判離婚的部份,必須要有法定離婚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據、如通姦、遭受虐待或是其他顯然無法繼續維持婚姻事由,倘若您的母親有意尋求裁判離婚的話,本文建議您應該詳述兩人婚姻詳細狀況,或是由您的母親親自諮詢,以利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1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以上為法定之離婚事由,若您父親符合上述認一款,您母親即得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母親為離婚之無責配偶,復可以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請求離婚之損害賠償。再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請求相關之贍養費。歡怡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kimi 102-12-17 14:02

律師:事情是我的配偶太太與外遇對象已經暗地偷情往來兩年,對於我的婚姻已經造成極大的傷害,太太常吵著要跟我離婚,早出晚歸越來越不顧家,經調查與跟蹤,於11月份在男方家中抓姦在床(目睹男上女下,兩人全身赤裸並進行胎照蒐證),目前已提告兩人通姦,但現在有以下情形,想請問律師解答:

1.他們倆人不甘心被抓,同時對我提告妨礙自由(當時警方於三分鐘後到場,我並沒有對她們限制任何行動,緊跟他們說警方隨即到場蒐證,要他們別離開現場),而男的再告我入侵民宅(由於觀察很久,他都將我太太帶回他的住處,不得已才至他住處進行抓姦),請問他們所告的刑責我會犯法嗎?

2.我相信他們到時在法堤上的說詞一定適硬ㄠ為蓋棉被純聊天或有動機未遂不算通姦性行為,但我手頭上有兩個月前我太太承認之前他常去他家做愛多次的自白錄音檔,及男生也承認的錄音檔,這樣的證據是有對於判決當天通姦成立是否有幫助,避免他狡辯?

以上再委請回覆,謝謝

Bill 102-12-17 01:27

離婚案對男方有先天劣勢!

在此想求教也離婚有同理心有經驗的熱忱男律師或強於答辯有反擊力者,可否聯繫深談求教,或許有進一步合作機會,萬事拜託!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5: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與當事人間是屬信賴關係,但要找到紀遇相同的律師,恐屬不易,且一樣的事實不同人也會有不同的感受,建議先找位律師談過後,您覺得可以再委任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9 10: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建議您應該詳述您的狀況,以利協助。

小恩 102-12-16 22:58

我是11/7和前夫離婚~但在還有婚約的時候本人有在玩線上遊戲!也因此認識了些網友~那時前夫口頭認同我在線上和他人搞曖昧互稱老公老婆!直到離婚之後!前夫拿之前在RC上的歷史紀錄內容說要提告!但RC是個可以用麥說話且可用打字的平台!所以很多遍語或曖昧的話都不是對雙方彼此的~有時是在說他人.所以請問這樣的訊息內容可以構成通姦罪嗎?或妨害家庭?有再追溯期嗎?會有民事訴訟嗎?

如果只有網路對話,是不是能證明通姦,要看對話內容,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4: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礙家庭規定於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而網路聊天,似不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不成立該罪。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MY 102-12-16 17:21

婚前和先生討論因我名下沒有房產可申請青年購屋貸款,所以頭期他付的,每月的貸款也是他付的(每月由他的薪資戶頭轉帳至貸款的專戶)。但房子登記我的名字。沒多久我們就結婚了。

但婚後2年房子就以買賣的方式過戶到他的名下,直到2年前又以"假"買賣的方式過戶給我,但房貸他有繳一年,我目前自己繳一年左右。

請問:

1. 該筆房產屬於婚前還是婚後?

2.若目前討論離婚,先生可以去主張"借名登記"或"登載不實"的方式,去要回他認為是他的房產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筆房產可能被認定為婚後財產,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之中。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MY 102-12-16 16:41

您好:

我的問題有點複雜,主要是先生外遇。目前有提告他和第三者妨礙家庭中。

最主要想要提問的是: 

1. 婚後有2個動產,一個在我名下,一個在先生名下。但他賣了他名下的動產。所以變成婚後的動產之有我名下的那一房產。若離婚,他是否可以主張我名下那一房產扣除負債、頭期款...等,的一半。

2. 若兩個唸國中的女兒監護權我拿到,以台北市來說,先生收入一年大約72萬左右。我可以要求多少的扶養費?

3. 若這一次告他們妨礙家庭沒有成功,我可以再收集證據再告嗎?

謝謝

 

1.離婚後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先生名下房屋如果是五年內出賣 還是可以列入計算婚後財產 如果以婚前財產償還婚後債務 這部分還是可以列為婚後債務 以降低自己的婚後財產計算 2.扶養費原則上如果無法具體 可以考慮以主計處公布每人每月平均生活所需 台北市可能約2萬元 3.如果同一次通姦行為 提告過一次 不起訴的話 可能無法重複提告 除非有新事證

 

AMY 102-12-16 17:05

先生名下的房屋是五年內出賣,但他說是去還負債。有借據。所以沒有剩什麼錢。

 

 

AMY 102-12-16 17:09

有新事證?

是不是就是用新的證據證明他們在一起?

AMY 102-12-16 17:11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離婚後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先生名下房屋如果是五年內出賣 還是可以列入計算婚後財產 ... (恕刪)

1. 先生名下的房屋是五年出賣,但他說是去還負債。有借據。所以沒有剩什麼錢。

2. 新事證的部份? 是不是就是有新的證據證明他們在一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妨礙家庭部分,刑事證據的要求會比民事來得嚴格,所以在民事離婚訴訟中,即便刑事不成罪,但民事法官仍可認定對方有妨礙家庭之事實,進而對您有利之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您得訴請法院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亦的對您配偶請求離婚之損害賠償。再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您的對其請求相關贍養費。關於剩餘財產分配部份,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離婚為法定財產之消滅事由之一,夫妻就婚後財產得就其數額各分一半。就子女扶養部分,您亦得向您配偶請求分擔子女扶養費。就妨礙家庭部分,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您得於提起告訴後,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mina 102-12-16 14:31
您好,因為母親剛過世,名下有一間房產,未與我父親離婚,但我父親未與我們居住且不照顧家庭,至母親離世前,我有八年未見父親,父親在外有負債,家中曾接過銀行電話,但不知是多少錢。我想知道關於房子繼承,我該如何做,才不會因為父親在外不知名的負債而造成房子法拍,因那是我母親辛苦所留下的。母親走路因被機車擦撞離開,父親還說談賠償時他也要在場(我是原諒肇事方的,並不要求他們額外賠償),我想知道如何能保全我自己與房子又不讓父女撕破臉。請您協助,謝謝!

 如果你想要保存房子,就從分割的方式來著手,你父親可繼承部分以金錢來給就可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6 15: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父母親為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則為法定財產制。而死亡為法定財產制之消滅原因,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您父親取得對您母親財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分配完後,方為您母親之遺產。另對於您母親之遺產,您父親亦享有繼承權,您父親與您均為母親之遺產繼承人,對所有遺產均為公同共有,您可與您父親協議分割遺產,若協議不成,可請求法院以裁判分割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pinky 102-12-15 23:31

我先生與他前妻已離婚近一年時間,他們有個小孩,簽字離婚時原先協議共同監護小孩由女方扶養,先前離婚協議書上註明若三個月未繳齊應付的贍養費,則小孩子的監護權歸女方所有,後因我先生收入不穩定,所以每個月所支付的金額,並沒有支付到當初協議的應付金額,但是每個月還是一樣有支付贍養費,所以依照協議,小孩監護權已歸女方所有,在共同監護時,他前妻還會讓他看小孩,但自從監護權歸女方所有後,他前妻便以"有自己的生活要過"這個理由為由,拒絕讓我先生探視他小孩,並且再也沒接過我先生電話,所以我先生已經三個多月沒見過他的小孩,後來他前妻逕向法院提出小孩要從母姓,要與我先生打官司,我想請問的是,他前妻因我先生沒給付該付的贍養費而這樣拒絕讓我先生探視小孩以及申請小孩從母姓,這樣是合理的嗎?若我先生為了不讓小孩從母姓跟她打官司的話,會有勝算嗎?若我先生想要再重新打小孩監護權官司有勝算嗎?我先生以前有過前科,但是已服刑完畢,現在早已經沒有不良記錄,也沒有再犯過,只是先生之前談離婚時,雙方因為小孩的問題造成對方有申請保護令,明年五月才到期,那保護令這段時間,他前妻不讓他探視小孩也是合理的嗎?我先生除了想要看小孩才會與她聯絡以外,他不會打擾她或騷擾她,所以我想請問在法律上來說,他前妻這樣的拒絕探視是合理的嗎?

1.如果只是三個月沒有給付扶養費 而之後願意補足 以這理由聲請改定單獨監護 法院未必會允許 畢竟程度還沒有太嚴重 2.縱使沒有監護權一方 還是可以跟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只是會面交往時間 地點 跟方式的問題而已 所以小孩母親應該是不能無理由即剝奪你先生看小孩權利 這部分你都可以蒐證 之後訴訟都會有幫助 3.至於小孩改姓氏的問題 如果有法定事由 還是可以由法院改定 這部分沒有接觸個案很難評斷法院會怎麼認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6 11: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您丈夫對子女應仍享有探視權。為就改定親權行使之部分,次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若欲爭取改定親權行使,相當有利之證據,已證明您張夫較其前妻能提供未成年子女更好更優良之成長求學環境。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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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han 102-12-15 22:25

我和前夫今年5月離婚,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有寫到要看小孩需女方同意贍養費和教育費我也放棄,而離婚過後原本說好要當朋友繼續讓小孩以為他還是有爸爸的,結果前夫行為偏差,當初離婚也是因為他吃喝嫖賭吸毒樣樣來,我才受夠離婚離婚之後以為他會改善,沒想到還是一樣講話顛三倒四心情好就噓寒問暖, 心情不好就羞辱你責罵你,我真的不明白為何離婚了我還要這樣被他騷擾?而小孩的部分,即使我很不想被他打擾,只要他有傳訊息說他想小孩,我都有主動讓小孩打給他,甚至他打來說要跟小孩電話,我也都會拿給小孩,可永遠的對話都是,有沒有想我?有沒有乖?上學好不好玩?就這三句就會說 電話拿給媽媽聽,而離婚到現在他也從來沒有主動說要看小孩,只有 電話拿給媽媽聽,而離婚到現在他也從來沒有主動說要看小孩,只有偶爾想到小孩才說要跟他講電話,甚至時常幾個月沒連絡我都是正常的,就連小孩生日連個生日快樂都沒有跟小孩說,小孩的教育費和生活費都是我在支出的,我從來沒有怨過悔過,可他這樣想到就打來亂打來責罵,我是否可以不要再和他聯絡?他這幾次有提過說要看小孩,我也帶著小孩去他上班的地方找他,結果去到那邊竟然已經好幾天沒來上班了,後來在街上逛街有遇到我也主動打給他跟他說我在旁邊,也給他看了小孩,中間就沒聯絡,這兩天他說想小孩我也告訴他小孩幼稚園有活動可以來參加,我都沒有阻止他探視,可是他堅持幼稚園活動結束後說要帶小孩單獨去吃飯,我告知他下午和朋友已經約好要去幫朋友的小孩過生日,他就在那發脾氣說我組饒他看小孩請問我白天已經給他參加幼稚園活動了?我根本沒有阻止他看小孩,是他自己很少說要看小孩的,到底我哪裡阻止了?幼稚園活動我身為媽媽小孩開心我也開心,可是他不段的傳訊息來責罵引想我的心情,請問若是他這樣繼續來鬧我亂我,我是否可以阻止他再打擾我們的生活?只因為見面後小孩很冷淡沒有叫他爸爸,他就在那責怪我阻止他看小孩導致小孩和他沒感情,我都說了是他自己從沒什嘛說要看小孩的,怎又變成是我的問題?請問若是他上法院打官司要監護權或是探視權我是否有能力阻止,我手上有很多他來亂我生活的對話紀錄和錄音還有他當初吸毒的證明,是否能讓法官把探視權終止,不要在讓他來打擾我們母女生活?

jennyhan 102-12-15 22:02

我和前夫今年5月離婚,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有寫到要看小孩需女方同意贍養費和教育費我也放棄,而離婚過後原本說好要當朋友繼續讓小孩以為他還是有爸爸的,結果前夫行為偏差,當初離婚也是因為他吃喝嫖賭吸毒樣樣來,我才受夠離婚離婚之後以為他會改善,沒想到還是一樣講話顛三倒四心情好就噓寒問暖, 心情不好就羞辱你責罵你,我真的不明白為何離婚了我還要這樣被他騷擾?而小孩的部分,即使我很不想被他打擾,只要他有傳訊息說他想小孩,我都有主動讓小孩打給他,甚至他打來說要跟小孩電話,我也都會拿給小孩,可永遠的對話都是,有沒有想我?有沒有乖?上學好不好玩?就這三句就會說 電話拿給媽媽聽,而離婚到現在他也從來沒有主動說要看小孩,只有 電話拿給媽媽聽,而離婚到現在他也從來沒有主動說要看小孩,只有偶爾想到小孩才說要跟他講電話,甚至時常幾個月沒連絡我都是正常的,就連小孩生日連個生日快樂都沒有跟小孩說,小孩的教育費和生活費都是我在支出的,我從來沒有怨過悔過,可他這樣想到就打來亂打來責罵,我是否可以不要再和他聯絡?他這幾次有提過說要看小孩,我也帶著小孩去他上班的地方找他,結果去到那邊竟然已經好幾天沒來上班了,後來在街上逛街有遇到我也主動打給他跟他說我在旁邊,也給他看了小孩,中間就沒聯絡,這兩天他說想小孩我也告訴他小孩幼稚園有活動可以來參加,我都沒有阻止他探視,可是他堅持幼稚園活動結束後說要帶小孩單獨去吃飯,我告知他下午和朋友已經約好要去幫朋友的小孩過生日,他就在那發脾氣說我組饒他看小孩請問我白天已經給他參加幼稚園活動了?我根本沒有阻止他看小孩,是他自己很少說要看小孩的,到底我哪裡阻止了?幼稚園活動我身為媽媽小孩開心我也開心,可是他不段的傳訊息來責罵引想我的心情,請問若是他這樣繼續來鬧我亂我,我是否可以阻止他再打擾我們的生活?只因為見面後小孩很冷淡沒有叫他爸爸,他就在那責怪我阻止他看小孩導致小孩和他沒感情,我都說了是他自己從沒什嘛說要看小孩的,怎又變成是我的問題?請問若是他上法院打官司要監護權或是探視權我是否有能力阻止,我手上有很多他來亂我生活的對話紀錄和錄音還有他當初吸毒的證明,是否能讓法官把探視權終止,不要在讓他來打擾我們母女生活?

實務上要起訴請求改定,要提出許多事證來說服法官相信,還要讓法官認為改定對小孩最有利,你手上的證據是否足夠,還是要再詳細了解,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因為你是主要照顧者,所以除非對方能證明你有什麼缺失不適合照顧小孩,否則法院不可能改判的,另外探視權也是他應該有的權利,所以無法終止,只能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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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6 11: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是此,若您手上之證據夠充足證明其與子女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之情形,法院得依您請求或職權變更,但要完全取消,亦有難度,可能只會減少或需要陪同。至於改定部份,依題示情形,為子女利益之考量,似不至於改定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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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庭 102-12-15 09:16

婆婆目前被先生以刑事偽造文書提起告訴,民事部分先生願意撤告,至於偽造文書內容是婆婆拿先生的印章跟權狀和當初辦喪事剩下的印鑑證明轉辦成信託成為她個人財產!但先生與我在信託前已經去辦夫妻贈與過戶繳稅了可是沒有所有權狀! 婆婆戀子情節深重,先生之前相親279次,訂婚一次,結婚2次,之前最長婚姻3個月,最短一天……這次想擺脫母親掌控所以才離開家跟我結婚……但刑事廳一開他又心軟了,媽媽堅決要他離婚……可是我們相愛確要分開!我想知道就算偽造文書和解不成立了。我可以用配偶的角色再提告以保障我的權利嗎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2 17: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偽造文書的部份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就算和解了,法院還是會裁判,只是可能會給予緩刑

2、該次事件倘若有造成您的損失,則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阿志 102-12-15 00:52

律師您好:想請教您

我現在跟太太要協議離婚,但財產分配上沒辦法達成共識,我們現今以結婚六年純屬個性合不來,所以想協議離婚,問題就是我們在結婚前有看房子,女方說要出頭期款,但房子必須登記女方的,且並協議說日後每個月的房貸須由男方我來繳款,但問題現在就是在協議上女方只願意還男方所繳房貸的一半!責任上可能沒有錯,但就我的看法是想拿回我全部所繳貸款的全部,因為整個家庭支出都是我在負擔生活費.管理費.水電.瓦斯等多項她是沒有花到一毛錢的.而且我們沒有小孩.更沒有在做人.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並且她也有在上班.她所賺的錢幾乎是存起來和花在她自己身上.連我們出去吃飯每次一定都是我買單.我們夫妻沒有共同交集點.而且也都各自忙各自的.她對家庭上是沒有任何付出的連家庭勞務事也都是我在做較多請問律師我該如何做呢?我所繳的帳戶是太太申請的房貸帳戶,我所繳的收據油膜以退色,但可以從我和她的戶頭做對比,就可知道當天提款和當天存款的流程了!在此麻煩律師替小民做個公正的解答!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2-16 03:20

您好!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是發生在婚前或婚後?是個重點。另外,夫妻財產分配是就雙方婚後增加而現存的財產平均分配,標的不是只有房子;依您所述僅著重在爭執婚姻期間繳款及花費的多寡,方向似乎有所偏差。以上謹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6 09: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若您就夫妻財產制未為約定,依該條規定為法定財產制。次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離婚為法定財產制之消滅原因之一,故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應將所有財產加以分類,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後財產部分,由少的一方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之一半。簡單說,即是就婚後財產部分,一人一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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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其實如果以協議方式的話,就是必須要雙方都同意,否則解決不了的.除非是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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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 102-12-14 23:03

請問各位律師  因雙方不合   有離婚準備  已分房睡  為了以後監護權   所以先生經常刻意把小孩(六歲)帶出門  也都不說去那裡  到很晚才帶小孩回來  晚上只跟小孩睡    把小孩洗腦成都不願意跟媽媽出去  想說放假有空可以帶小孩出去玩的機會完全沒有

完全被對方刻意剝奪   但是說要繳補習費時   就說要二人平分費用   真的是很自私   請問這樣先生這樣刻意帶走小孩不讓媽媽帶  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有方法可以反制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您先生協議關於小孩的教養部分,應如何分配時間,若無法協議,再訴請法院,請求判決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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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 102-12-15 23:51

 請問房律師  但是目前因為雙方還未離婚確定   對方也不願意協調    這樣可以請法官裁定嗎?

 

 如果婚姻真的走不下去,那就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但此舉也可能會提前引爆離婚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6 0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不願協調,當然可聲請法院裁定,但此舉,可能引起對方對您提起離婚訴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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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wen 102-12-14 02:20

你好,弟弟情緒易怒不穩定,常常情緒一來,就毆打或是對我砸東西 。今天他情緒又失控,不僅拿家裡電器砸向我,更是死命地掐著我脖子,使我無法呼吸,還好有妹妹在一旁幫我勸著他。

而我想問的是,如果我因為怕這種事再次發生時,無法保護自己,進而想申請保護令時,我是否能夠申請成功。

我18歲,弟弟17歲,父母親離婚,父親為監護人,不過因為債務而現在無法回家也就是逃債,母親聯絡甚少且總是認為我對此種事件小題大作,是在誤會弟弟。當下沒有驗傷,事發日期為昨日,不過我有被害後掐痕照片,以及妹妹全程在場當證人

還想問,我若想要控告弟弟傷害罪,對我還說是否很困難

1.一定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 法院就可能核發家庭暴力保護令 這屬於民事案件 如果將來有在違反保護令 才會有刑事責任問題 2.當下沒有馬上驗傷 這樣要提告傷害罪 可能要成立機率就相對比較小了 畢竟比較難證明確實因為對方行為導致自己受有傷害 但你還是可以提出看看 看是否有其他人可以幫忙作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19: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此,日後若有類似情形,您應先至醫院驗傷,且為利於舉證,可隨身攜帶錄音筆,將相關情形錄音下來,以利於您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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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bon 102-12-13 13:45

去年結婚但男方不願登記,今年懷孕產下一子,男方要女方自己帶寶寶去報戶口(男方不願登記),於是女方帶著寶寶離開男方家…

由於雙方僅有公開儀式並未登記,所以法律上並非有婚姻關係,那需要有"離婚"嗎?

女方是否可以向男方要求賠償?因為沒有登記,應該也不能請求贍養費………

是不是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小孩撫養費用?

感謝回答!!!

婚姻登記的話就無效,也就不需要離婚,你說的是對的,至於撫養費,應該對男方請求認領認領後,就可對男方請求,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cutebon 102-12-13 14:08

律師您好~

那可以對男方請求什麼賠償嗎?

如果男方認領小孩,那監護權部份是共同持有嗎?(女方想把寶寶養大,不放心交給男方)

謝謝!!

是可以對婚姻無效部分請求賠償,至於監護部分,依你所述,判給你的機會是比較大,不過還是要詳細了解你們雙方的工作,意願等很多因素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15: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是此,若您無為相關登記,即非合法有效之婚姻,既無法律上之婚姻關係,亦無須離婚。再就該名子女而言,因您無具有婚姻關係,故該名子女非婚生子女。惟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謂經生父撫育者,包括您懷孕期間。若您懷孕期間,對方有撫養您,即有撫養該名子女,已視為認領。故可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對生父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使該名子女成為婚生子女,再向生父請求該名子女撫養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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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為沒登記結婚當然不需要離婚.但由於小孩目前生父仍不是登記為男方,所以你無法跟他請求撫養費用,建議你先收集能夠證明小孩與生父官細的證據,包含簡訊.LINE等等,然後先向法院提出強制認領訴訟,等確認雙方親子關係後,才能再行請求給付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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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 102-12-13 13:26

今年1/7我老婆與她前夫離婚.(當時不知道他有老公).

之後再2/19被婦產科驗出懷孕9周.(推算起來受孕日期約為12月中)

理所當然的我在4月份與我老婆結婚了.

後來9/11兒子也出生了.當時因為法律上302天的規定.也做了DNA親子鑑定.

目前已經確定孩子是我的.戶口也報了.

現在問題來了.

他前夫可能戶政單位或他有透過其他管道得知這項消息之後.

目前他前夫有到警局備案提出妨礙家庭.打算告我還有我老婆.

目前聽到的是他要求100萬和解

問題:

1.是因為我老婆與他前夫離婚未滿302天,就產下與他無血緣關西的孩子,所以他有權利對我們提告嗎?

2.正常來說妨礙家庭因該是告訴乃論刑事案件對吧?那他可以對我提出民事賠償嗎?正常的話如果走到真的要打官司.會判賠多少??(本人並不是什麼有錢人家= =")

3.我當初是在不知道我老婆有老公的情況下.與他發生性行為.這樣會有罪嗎?會不會不起訴?

4.我老婆說他本來就有多囊性卵槽的問題.經期本來就很不正常.這方面如果拿來解釋受孕日期那邊.說的通嗎?

5.現在警方那邊要先去到案說明.到案日期是12/19.我可以延後日期在到案說明嗎?最近比較忙

你如果當時真不知道你老婆有婚姻,這是可無罪辯護的,要如何證明就是重點了,如果你被判決有相姦罪,對方確實是可以請求民事賠償,所以整個情況要點在刑事部分,有其他問題的,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3 14: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與配偶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發生性行為,就符合通姦罪之要件,至於何時受孕僅是證明有發生性行為的一個方法。

2、您所謂的不知道是否為已婚,恐怕必須細究雙方如何認識、如何發生性行為?非您單方否認即可。

3、本文建議您應該與對方在可以接受的金額與對方和解,否則就算您可以抗辯不知有婚姻關係,那您的配偶恐怕仍遭有罪判決。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14: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姦罪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是此,依提示情形,若您配偶於尚有婚姻關係時,與您發生性行為,及符合該罪要件。故,策略上應有二選擇,一是於您配偶前夫和解,惟,若其和解金額該的太高,不合理,選擇不和解。那就選擇二,把傷害降到最低,您辯稱您完全不知情,盡量使您取得一無罪判決,讓您配偶成立通姦罪,再描述的您配偶很可憐,前夫對她不理不採百般辱罵亦有外遇嫌疑....等,駁取法官同情,以利輕判,通常均判三個月四個月五個月左右,均可聲請易科罰金,一天一千元,若能爭取到三個月,就罰三萬。若能爭取到更低,更好。即使五個月,也就是罰金五萬。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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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其實懷孕的時間推算是很難準確,這到時候都要看醫院的報告去推算,只要與前一段婚姻有重疊到,那麼他就還是有權利告你通姦,而一般來說通姦屬於刑事程序,告訴乃論之罪,他應該會等起訴你之後,在提附帶民事賠償,一般判賠金額大概在五十萬上下,但要記住次數很重要,所以作筆錄的時候次數說得越少越好,這涉及行為數問題,牽涉到刑度與賠償金額。另外你說不知悉有先生這件事情,恐怕要舉證說明,除非該名女子很年輕,至於到案日期可以打去跟警員改期,警察那邊比較好調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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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 102-12-14 19:40

我是女方配偶

前段婚姻接近10年左右,因為前夫很少履行夫妻義務之外,包含婆婆都怪罪我沒懷孕

導致精神壓力焦慮症暴飲暴食體重增至60幾公斤,有一段時間脾氣無法控制會亂摔東西想跳樓

無法控制脾氣時心跳會不規律之後去新樓拿藥也抽血發現得了糖尿病

去年接近7月底(前夫在南崁工作2~3年時間這段時間學會筆電)因為很少回來也相安無事

去年7月底搬回台南每天下班整理完就看A片,看完沒反應睡覺,還怪我打電腦晚睡之類才無法受孕

大約一星期我真的受不了,搬離開住弟弟或媽媽家,

因為要舉証老公不知情我有婚姻很困難...除了人證,另一點就是前夫跟老公沒有共同認識的朋友

小孩剛滿3個月,被前段婚姻搞的身體狀況很糟,體重只剩42公斤

想找台南對這類官司比較有研究的律師幫忙3Q

我老公知道我的病情時他說他會照顧我一輩子讓我焦慮症不會再犯

甚至在知道他無意中當了第三者,他從沒怪過我,只要我別擔心,希望有人可以幫幫我們夫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您前夫已經提告,則接下來即會進入偵查程序,訴訟上之策略應如何進行,您們應先決定,當然律師可以分析給您們聽,您們再做決定即可,又您與前夫既已離婚,若您前夫之財產較多,且您也未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則仍可向您前夫主張分配財產,又本件繫屬於台南地檢,若您有需要,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聯繫,謝謝

阿英 102-12-12 20:46
律師你好,最近有個問題很困擾我,就是公婆已離婚,之前是和婆婆住,但是她有精神疾病時好時壞,在3年前把我們趕出門,幾乎沒聯絡,只是最近有她的消息,卻是得知她已把房子賣掉,甚至勞保也退了,她把錢拿去哪,沒人知道,現在說她沒地方住,又說她沒錢,說我們必須和她住,又要生活費給她,因為她之前的所做所為,我們根本不想理她,也不可能把她接來住,甚至想和她脫離關係,在網路上有看到只要先生被第三人收養,就可斷絕母子關係,這可行嗎,法院會通過嗎,是不是通過,以後就不用對她有撫養義務
您好,您先生是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於您所述的情形,建議先找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事由,執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民1118條之1)。至於成年人被收養與本生父母停止權利義務關係,可能通不過法院的認可審查。(民1079條之2)
劉小姐 102-12-12 19:23

妻子有外遇,準備要打官司訴請離婚,

同時要小王陪償

也要求孩子監護權

請推薦中部地區優秀家事訴訟律師,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律師的專業能力外,尚需有足夠之證據,且更應與律師間會談找一個您可以信任之律師,才是您心目中優秀的律師,本所位於台中台灣大道,若您有需要,可以先詳述案情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聯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08: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此,您說配偶有外遇,不之有無外遇之相關證據,若有通姦之錄影錄音帶,亦可先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提起通姦告訴,若配偶及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且通姦,亦構成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可起訴請求裁判離婚。因您為無責配偶,次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限。您亦可向您配偶請求相關之離婚損害賠償。若您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您為無責配偶,亦可對有則之配偶請求相關贍養費。再就子女親權行使(監護)之部分,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您得請求法院將子女親權行使判給您,法院之判斷標準為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是此,您應提供對您有利之相關證明,如穩定之工作,穩定之收入,良好之未成年子女成長及求學環境,有家人照顧該名子女之生活起居...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是否要連通姦一併提告,要在六個月以內提告喔. 本人在台中執業,經辦許多家事案件.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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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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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先生 102-12-12 17:48

我在今年10月份的時候..經由一位阿姨介紹他女兒給我認識..那位阿姨說他女兒是從事化妝美容的工作..於是我跟他女兒便開始交往..但交往沒多久後..我就發現女方行為怪異..時常電話不接找不到人..還有男生傳曖昧的訊息給他..所以我跟女方就大吵一架..吵架後..女方就要求我說..要管他可以..問我敢不敢跟他公證結婚..我也問女方說..結婚後有很多行為必須被約束..你能接受嗎..女方回答我說可以..經過協商後..就再11月18日我跟女方就到三重戶政辦理公證結婚..兩位證人都是我找的..女方是單親家庭..婚姻的事只有他媽媽知道..同時女方跟他媽媽也要求我說必須讓我的家人及長輩知道..我想也對..既然都已經公證成為夫妻..也有必要讓我的家人長輩知道..於是我就將此事告知我的家人長輩及所有的朋友..而且也介紹女方給我的家人長輩認識..但婚後沒多久..問題又來了..女方又開始出現怪異的行為..電話又時常不接找不到人..也不回夫家..工作也有問題..問他在哪工作..一下說中壢..一下說桃園..總是交代不清楚..我說要去他工作的地方找他他也不願意..再加上他媽媽一直開口要借錢..一次就要借50萬..但我沒借..總總的問題加起來..我跟女方又大吵一架了..要是知道婚後女方的行為不改..當初我也不會答應跟他公證結婚了..也不用昭告所有親朋好友.

現在女方及他媽媽要求我辦離婚但我沒答應..當初要結婚的是女方..現在又要求離婚..為了此事搞到我還要去看精神科..也不知要如何跟家人朋友交代..我也強烈質疑女方疑似外遇..

像女方這樣的行為..不履行婚姻關係..是否可以從法律上著手呢..謝謝!

 從不履行同居義務著手,要先訴請履行同居義務開始,之後如果仍然不履行,就可請求離婚,當然也可以了解你太太的其他言行,來判斷有無其他可以離婚的事由,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2 17: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是此,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到您配偶娘家,請求其履行同居義務。若您配偶拒不履行,即可能構成惡意遺棄。次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惡意遺棄違法離婚事由,若其構成惡意遺棄,您即可起訴請求離婚,且依題示情形,您似為無責之配偶,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是此,您似可對您配偶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若您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再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故,您亦可對您配偶請求贍養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2-12-12 17:57

 法律沒辦法強迫對方的心,

如果對方對這段婚姻沒有心思還疑似有外遇,我不曉得你為何想保留這段婚姻

想建議離婚比較好

邱先生 102-12-12 17:57

 可否要求女方精神賠償名譽損失

回覆 邱先生 的發言內容:

 可否要求女方精神賠償名譽損失

 如果有辦法證明有外遇的話,可以請求賠償,不只是對你太太,對小王也可以請求

邱先生 102-12-12 18:58

 女方跟我說..當初是因為要氣他媽媽才跟我結婚..搞到我現在不知如何跟親朋好久交代..

這樣女方的行為可以構成詐婚

鄭伊鈞 (鄭律師) 102-12-13 15:34

如有辦法證明外遇就可向你老婆還有小王求償~建議先蒐證老婆平常個人素行

鄭伊鈞 (鄭律師) 102-12-13 15:40

如有辦法證明外遇就可向你老婆還有小王求償~建議先蒐證老婆平常個人素行

邱先生 103-03-01 15:26

 存正信函以寄了..太太狀況還是一樣..下一步我該如何呢?

邱先生 103-03-01 15:2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

存證信函以寄了..太太狀況還是一樣..下一步我該如呵呢?

螢螢 102-12-12 13:16

我是個母親,目前我還沒跟先生離婚,我有個兩歲半的女兒。

想跟老公離婚了,他有吸毒前科.目前還在被緩起訴驗尿中,我目前帶小孩到娘家自己照顧.

先生因為吸毒導致現在都要吃精神藥.而且還常常威脅我.說要離婚他卻說那我準備跟小孩去跟他上香

他的情緒很不穩定.我覺得很害怕.常常被他精神虐待到整晚都無法睡覺感到恐懼.

我跟他都有工作

我是美容按摩師.薪水5萬之六萬.他薪水只有固定19000

我怕孩子給他.而且他長期沈迷在網路遊戲

薪水大部分都去買遊戲

 

他所說的話我都有記錄也有證據

 

 

 照你所說的對方情況,這樣案件,實務上離婚以及爭取監護權對你是比較有利的,當然要針對每個細節事實,扣住法官審核離婚及監護的每個考量因素來論述,爭取離婚和監護機會就很大,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2 13: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將相關證據蒐集起來,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酌定監護權。包含對話記錄、您的薪資記錄、對方涉案的紀錄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2 1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題示情形,您似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應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題示情形,您似應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配偶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須提出對您有利之狀況,如穩定工作或穩定收入等,是此,又可向您配偶請求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如果按照你的狀況,提離婚訴訟是沒問題,而監護權都是判給主要照顧者,所以小孩應該也都是你照顧,監護權基本上會判給你,且對方還有吸毒前科,不可能判給對方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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荳荳 102-12-12 12:29

你好_我無意成為小三,剛認識時他說離婚所以我們就在一起,在一起後才知他還有婚姻,但我和他在一起第三個月便懷孕了,他軟硬兼施下我拿掉了第一個孩子,現在我們在一起四年八個月這中間我為他拿掉六個孩子,我恨自己對他的心軟,我不想再委屈自己但又不甘心,因為我沒辦法再有孩子了成不孕的女人,現他還是會天天來看我,但態度已和從前不同,他害怕家人知道他外遇的事說不想讓她們受傷,難道我就該死嗎?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自保又討回公道,如能當正宮誰願小三,好幾次我想找他太太說清楚,但不知該如何著手,請你給我點建議謝謝,我可以搜證嗎?確定我是真的在一起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2 1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您已涉嫌觸犯該條罪名了,您男友的配偶可以依該條規定對您及您男友提起告訴,且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您男友之配偶亦可對您及您男友提起告訴後,單獨對您男友撤回告訴,只告您。您要考慮清楚,是否有其他方法,亦可達到您希望之目的。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你知道她還是有婚姻的人後,還有繼續跟他在一起嗎? 這很重要,另外他是怎麼欺騙你他已經離婚的,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2-12-12 18:14

 建議可以提告請求賠償,

因為對方耗費了你的青春及身體(墮胎的後遺症),

不過要想清楚,打官司很折騰的,

或是停損跟對方分手

荳荳 104-06-27 12:2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和他已分手,今年3月23日另一偷吃對象聯絡我才知道她們在一起一年多,還有另一位偷吃對象,而他的家人早知他的偷吃慣性卻偏袒他,他因惱羞成怒到我家拿我家剪刀要刺殺我,我已報警對他提告恐嚇自由罪,因為他的行為我在自家裝了監視器也搬離...明明是他的錯卻是我承擔,已婚就該對家庭負責,一個騙過一個...我耗費了我的青春及身體,身心受創..難道對這樣的人一點辦法都沒有嗎

邱先生 102-12-11 22:53

我在今年10月份的時候..經由一位阿姨介紹他女兒給我認識..那位阿姨說他女兒是從事化妝美容的工作..於是我跟他女兒便開始交往..但交往沒多久後..我就發現女方行為怪異..時常電話不接找不到人..還有男生傳曖昧的訊息給他..所以我跟女方就大吵一架..吵架後..女方就要求我說..要管他可以..問我敢不敢跟他公證結婚..我也問女方說..結婚後有很多行為必須被約束..你能接受嗎..女方回答我說可以..經過協商後..就再11月18日我跟女方就到三重戶政辦理公證結婚..兩位證人都是我找的..女方是單親家庭..婚姻的事只有他媽媽知道..同時女方跟他媽媽也要求我說必須讓我的家人及長輩知道..我想也對..既然都已經公證成為夫妻..也有必要讓我的家人長輩知道..於是我就將此事告知我的家人長輩及所有的朋友..而且也介紹女方給我的家人長輩認識..但婚後沒多久..問題又來了..女方又開始出現怪異的行為..電話又時常不接找不到人..也不回夫家..工作也有問題..問他在哪工作..一下說中壢..一下說桃園..總是交代不清楚..我說要去他工作的地方找他他也不願意..再加上他媽媽一直開口要借錢..一次就要借50萬..但我沒借..總總的問題加起來..我跟女方又大吵一架了..要是知道婚後女方的行為不改..當初我也不會答應跟他公證結婚了..也不用昭告所有親朋好友.

現在女方及他媽媽要求我辦離婚但我沒答應..當初要結婚的是女方..現在又要求離婚..為了此事搞到我還要去看精神科..也不知要如何跟家人朋友交代..我也強烈質疑女方疑似外遇..

像女方這樣的行為..不履行婚姻關係..是否可以從法律上著手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22: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您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配偶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須提出對您有利之狀況,如穩定工作或穩定收入等,是此,又可向您配偶請求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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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律師 (所長) 102-12-12 00:04
回覆 邱先生 的發言內容:

...

詳細可至本所網頁留言諮詢。

林智群 (klaw) 102-12-12 18:22

 你保留這個婚姻到底有何意義?建議停損離婚

albee 102-12-11 21:22

我朋友的爸媽已離婚,爸爸之前有欠地下錢莊的錢,簽本票是爸爸,現爸爸沒住家裡,地下錢莊卻一直來家裡要錢,請問媽媽、小孩(已30歲)需還錢嗎和該如何處理?

 法律上是不需要,但面對地下錢莊要處理的不只是法律上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父親的債務,於您朋友母親及您朋友無關,不需要償還。若地下錢莊的人一直來騷擾,建議可進行相關蒐證程序,如錄音或錄影,若其行為有相關之暴力行為,或情緒化字眼,均有可能違反相關法律,可向地檢署提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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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lian 102-12-11 12:36

從9月之後月事不再來,直到11/8我去台北婦幼醫院做檢查,醫生說我是精神壓力大造成的,我當下非常錯愕又無奈…於是11/12提出要回娘家養病。11/15 與先生起了爭執,他情緒失控之下將我推倒在地,我當下打電話給父母,他們到場後跟夫家說雙方需要冷靜便帶我回娘家。11/24 他才與我聯繫(line) 問我到底想要什麼,我回他說我目前只想好好調身體,並且想在我生日時有女兒可以陪伴,他卻一直閃避問題,甚至以死相逼,最後還是答應了我可以帶孩子,12/6 我告知他12/9要去帶孩子,他告訴我說不用等到9號,現在就可以過去,沒想到我們一到夫家,公公卻大聲咆嘯趕我們,甚至說要放狗咬人、拿拖鞋和掃把之舉動要趕走我和我的家人,把女兒扣留在室內不讓我見面。趕我們回去前,我有先簡單整理一些日常用品及衣物,待我們回去後,先生傳訊息說我拿走了他的畢業證書,叫我於明日中午前歸還給他,否則報警告我偷竊處理,綜合這幾天的事件,發現先生時常以威脅口氣及威嚇來脅迫我,令我害怕回去這個家。假如我想申請離婚的話,監護權的勝算多少?而且以相處的這一年半來,他們說話時常反覆,有也說沒有,如果我只有探視權,他們又可能找藉口不給我看孩子,那應該怎麼辦?

有去聲請保護令嗎? 如果要離婚,要詳細了解你們婚姻細節的過程,才能判斷要用什麼法律上事由來離婚,至於監護權部分,實務上要了解你們夫妻雙方經濟,工作等狀況,比較之後,才能找都爭取的切入點,你比較想要監護權,還是探視權就好呢?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雙方對於離婚是否有共識?如有,則可朝協議離婚之方式進行,雙方可以針對子女監護權之部分進行約定,如無,則須檢視有無法定離婚事由,如有,則可訴請裁判離婚,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4: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題所示,您似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您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丈夫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似較有利爭取到,是此,又可向您丈夫請求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mei 102-12-11 10:13

老公兩年後還要服刑期2年(毒品案)而且老公目前想跟老婆離婚,他們有三個孩子,2男一女,男方若想拿到三個 孩子的監護權可能性大不大!!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3 14: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雙方要透過法院裁判離婚並酌定監護權,則法院會審酌男方即將入獄服刑2年,實際上無法照料子女,所以取得監護權的機會實在不高,又是否就是判給女方,則必須看女方是否有能力跟意願照料子女而判斷。

Belle 102-12-10 16:49

您好

我是單親媽媽;最近要申請去法國學法文

但是法國簽證組要求我要請父親簽同意書

但是離婚這些年他不曾探視小孩;且我們也沒聯絡

我想瞭解的是我是孩子的監護人

是不是就代表我可以決定帶我孩子一起出國

請問我們的法律條款有明確指出嗎

因為法國在台協會需要我提出證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0 17: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當初由您單方取得子女監護權,則似可以主張因他方暫時停止行使,而由您單方行使,您可以提出監護權協議書或是法院裁定以利辦理。

林智群 (klaw) 102-12-10 17:58

 請你先向簽證單位確認是否可以接受法院裁定,

如果可以,則將該裁定公證後提出以證明你已經是唯一監護人即可

您好,只要提出戶籍謄本上面就會記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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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是此,您可提供雙方之協議書或法院之裁定等相關資料,證明您是唯一親權行使之人。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ILL 102-12-10 15:12

想請問一下 之前先生曾經用車門夾我小腿 也曾對我有強制性交行為 我都有去做驗傷的動作 先生平日喜歡賭博及喝酒 很少照顧小孩 而且積欠不少債務 如果依這樣情形 可以請求離婚

1.法院裁判離婚需要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判准離婚 或是法院已經認為雙方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維持才可能 2.如果依你所述 先生長期有家庭暴力行為 甚至強制性交犯行 如果你都可以提出相當事證 例如有雙方對話錄音為證 加上其他主張 法院確實可能判准離婚 3.建議可以考慮提出強制性交告訴 夫妻間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案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之情事,且若尚有其他證據資料可以佐證,可以對對方提起離婚訴訟,並主張小孩監護權,若其家暴行為持續進行,也可以先聲請保護令,以利將來訴訟之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12-10 18:02

要以婚姻出現破綻訴請離婚有難度

 建議將證據(如欠錢催收單據)整理好再行提告

您好,如果依照你的描述的狀況,都能夠舉證的話,基本上提離婚訴訟勝算很大,但因為你所提出喝酒賭博,以及欠款部分,過於抽象,恐怕要多提出一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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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題所示,您似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您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丈夫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似較有利爭取到,是此,又可向您丈夫請求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inda 102-12-10 10:04

您好:

我與先生結婚10年.小孩目前9歲.先生從婚前到目前.工作都不穩定.收入也是時有時無.我有穩定工作收入.

這十年間先生有去大陸工作.收入也是不穩定.男方家沒有家產.先生沒有勞保健保國民年金.先生有些信用卡未繳款項.及私人借款債務.我有穩定工作.娘家也有些家產.

這十年間先生對我不是很照顧.因為期間我罹患乳癌.手術及治療期間常常不在身邊.(在大陸).

懷孕期間有發現他外遇與女人去開房間.(信用卡帳單).但他死不承認.這十年間也和婚前的一名女友常有聯繫(這是他唯一跟我承認的).96年去廈門工作時也被我發現手機有曖昧.最嚴重的是在今年.今年他給的家用僅有過年4萬台幣.清明3萬台幣.11月2萬台幣.暑假期間我跟他要小孩的教育費.都拿不到.後來才發現他在深圳有女人.4月短短10天給了她近3萬(我有拿到我先生記的帳.但他還是死不承認).

這十年小孩我照顧.我也工作貼補家用.但是他卻是外遇累犯.本來想說為了小孩小孩很擔心我們離婚)不離.但是一想到他這樣對待我.還是了斷吧.

1.所以我想要離婚.這樣我還可以再跟他拿小孩的教育費嗎?或是贍養費嗎?否則單靠我一個人的收入實在沒法供給小孩的生活教育.但是有婚約都已經沒法拿到錢了.離婚後不是會更糟糕嗎?

2.離或不離婚.他的債務我跟小孩會不會有麻煩?或是哪天他掛了.我跟小孩要如何自保不會繼承到他的債務

3.因為我有病在身.我很怕我會先死.萬一我死了.在沒有離婚狀態下.要怎樣杜絕男方分配到我的遺產.及娘家的家產(我想只留給小孩).在有離婚的狀態下.又要如何自保遺產及娘家的家產不會被男方拿到?

 

 離婚後,男方還是有扶養小孩的義務,所以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都要針對男方應該如何扶養小孩講清楚。如果沒離婚,他過世了,有繼承的狀況,如果沒有拋棄繼承,在法律上你跟小孩對他的債務責任,就以他的遺產數額為限,如果有離婚,他的債務就是他自己要負責,跟你無關,但小孩的話,仍然會有繼承的問題。最後,如果沒有離婚,要避免男方拿到你的遺產,是有辦法的,而如果離婚了,對方也就對你的遺產沒有權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0 10: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離婚部分,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都可以提出證據的話,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應可說服法官兩人已經無法共同繼續經營婚姻

2、您的配偶的債務,以目前的法律規定,不會影響到您或是孩子,但本文仍應注意拋棄繼承的問題較佳。

3、您的財產,倘若有婚姻的情況之下,於您身故之後,配偶是有繼承權的,除非您的配偶有串改遺囑、對您重大侮辱或虐待的情勢等,才可以拒絕其繼承

4、本文建議您,倘若對方確實無意與您維持婚姻,並且不願意照料子女,您應該依法提起離婚及酌定監護權訴訟,以保權益。

您好,請不用擔心,離婚之後撫養費是你應得的,法律有規定對方一定要給付,至於債務問題,你不用擔心,你已經非配偶,所以不需要負擔他的債務小孩部分知悉對方死亡起三個月內都可以拋棄繼承。建議你現在就要開始作規劃,包含遺囑等等,要先提前規劃才不會被對方拿走,但因為你這案子除了你問的問題之外,更大的問題在於你離婚訴訟到底如何打,你必須要有完整的策略規劃,建議你要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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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0: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題所示,您似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您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丈夫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似較有利爭取到,是此,又可向您丈夫請求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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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102-12-08 13:13

結婚以來先生對我有家暴,最近幾次都有報家暴,有記錄.因長期無法解決,想訴請離婚,請問該如何申請?目前育有六歲孩子,先生說離婚他不會付孩子的生活教育費,法律上可以嗎?另外之前為了幫他省房貸,用我的名義跟銀行轉貸(但名字是他的,房子也是在認識我之前買的),他也恐嚇我他不會付了,要拖跨我,讓我得不到孩子的監護權?請問有解決辦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0 16: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配偶涉及多次家暴的話,您可以依法訴請離婚,本文建議您應該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自我保護,亦避免日後起訴遭法院認為無離婚之必要。

2、子女監護的部份,依家暴法規定,涉有家庭暴力者將被推定為不適合擔任子女監護人,因此您無需過於擔心。

3、子女扶養費的部份,不論您與配偶是否離婚,您均可請求對方給付,因為此項權利是為了保障子女的,與婚姻關係無涉。

小毓 102-12-07 10:05

與男方已經沒有感情,我主動分居也提出離婚,但男方一直不肯離婚小孩現在由我扶養,不知道如何辦理離婚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0 16: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好,目前依法僅能協議離婚或是尋求法院調解和解或裁判離婚

2、就裁判離婚的部份,依法您必須有法定事由始可訴請離婚,如遭到家暴、對方外遇、對方犯刑事案件或是有其他無法共同生活之證明等,請您詳述兩人相處情形,以利協助。

阿銘 102-12-07 09:00
律師: 您好,日前與老婆爭執,昨日他趁著我出門上班帶走小孩 事後才發了簡訊告知他要帶孩子回家,我到他家探訪小孩時 對方家人話語極盡諷刺,若日後離婚,我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機 會大嗎??(有固定工作,薪資比我老婆多,下班時間都在五點多 我老婆他在法院上班,每天都很晚回家,周末偶爾還要加班工作 孩子目前是給丈母娘帶)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7 11: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小孩親權爭執(監護權)問題,主要是以未成年子女之最高利益為原則,如何判斷,當然您有較高的收入,是有利條件之一,還需要更多的資訊加以判斷。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arol 102-12-07 07:50
先生在婚前有養一隻大型犬 曾在去年12月 因家中小孩(三歲)跟狗玩不注意 而被狗咬傷腿流很多血 緊急送醫治療 事後先生有對小孩道歉 但依然堅持要養這隻咬傷人的狗 他自己本身以前也曾被咬過二次 一直養到今年11月 因雙方吵架要離婚 他才不得已將狗送人寄養 但是對小孩傷害已經造成 現在我想提出他養的狗對我小孩過失傷害 已經超過期限了 那可以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嗎 (有二年期限) 提出這樣的賠償 金額好像不多 需要請律師嗎? 或是可以自己去法院提告呢? 感謝回答 感謝房律師的回答 想再請教 房律師 可以在提出的精神賠償部分 可以包含這一年來 他都養狗在客廳跟房間 讓大狗自由活動 我每天擔心小孩不知道何時又要被狗咬 這樣的精神損失 可以提出賠償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7 11: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精神損害部分,當然可以請求賠償,只是證明的問題而已,需要您提供相關資料,以利舉證。歡迎您提供相關資料,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arol 102-12-07 07:41

請問各位律師  法院如果判決夫妻雙方離婚   在監護權尚未確定給誰以前  可以先帶小孩搬出原來跟另一半的住所嗎?  這樣會有違法問題嗎? 

1.夫妻離婚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法院在裁定中  原則上還是由雙方共同監護  所以如果一方未徵得同意  擅自將子女帶離原住居處  使對方無法行使親權或探視  這樣可能被評價非善意父母  而影響法院將來認定   2.除非個案中  如果繼續讓子女居住原處所  明顯對其不利   這樣暫將子女帶離應該是沒有問題

蔡律師 (所長) 102-12-07 10:35
回覆 carol 的發言內容:

請問各位律師  法院如果判決夫妻雙方離婚   在監護權尚未確定給 ... (恕刪)

這涉及小孩輪流監護,您可以與對方協議各帶三天,或由法院裁定暫定監護日數。

詳細諮詢可至本所網頁留言。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4: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次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是此,於法院判斷何人為親權行使人前,建議您仍應先與對方協議,避免認定為不適任之人。法院之判斷標準為依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如穩定之收入或有時間照護教養等。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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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ly 102-12-07 01:25

若對方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開調解庭當天我能向法院訴請離婚嗎?

訴請離婚的勝算有多大?

還有,有一個小孩,現在才六個月

判給媽媽的勝算會有多大?

若男方都不拿錢出來共同撫養小孩這樣可以告他訴請離婚嗎?

1.對方已經有訴訟進行中  你是可以利用同一訴訟程序  反訴請求離婚  這部分沒有問題   2.如果離婚  就要決定未成年子女應由誰行使親權   原則上這麼小的子女  實務上讓媽媽行使親權機率相對較大   3.如果先生沒有理由不願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不願支付子女扶養費  這樣確實可能構成離婚情形  但個案中還是要看情節是否已經嚴重到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

蔡律師 (所長) 102-12-07 10:57
回覆 Phely 的發言內容:

若對方提出履行

這要看您為何不同居?有無正當理由?

詳細諮詢可至本所網頁留言。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4: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當然可在調解中提起離婚反訴,沒有問題,判決離婚之事由規定於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為對離婚事中無責之配偶,依民法第1056、1057條規定,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次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配偶離婚,法院會酌定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之人,判斷標準為民法第1055-1,如收入是否穩定,是否有心力照顧未成年子女等,一切以未成年子女之最高利益為優先。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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